如低于模拟人生4 起始资金金时应全额偿还资金股情况什么意思

股票-大资金如何申购新股新股申购是什么意思
股票-大资金如何申购新股新股申购是什么意思
新股申购是为获取股票一级市场、二级市场间风险极低的差价收益,不参与二级市场炒作,不仅本金非常安全,收益也相对稳定,是稳健投资者理想投资选择。那大资金如何申购新股呢?关于大资金如何申购新股,接下来小编就跟大家说一下大资金如何申购新股的方法。大资金如何申购新股IPO新规定最重要的有“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这一条款的限制。例如:桂林三金发行时规定申购上限为3万股,每一个账户最多只能使用59.4万元参与网上申购,这对于资金较多的投资者来说就造成申购资金的浪费。因此,大资金如何申购新股需要采用分账户进行申购。大资金如何申购新股?关于大资金如何申购新股,具体方法是原来一个家庭仅使用一个账户的,现在须利用配偶的身份证再开一个账户,这样可以将总申购金额的上限提高一倍。如果家中已有适龄子女,还可以再行开设一个证券账户,进一步提高申购上限。但需要注意子女必须年满十八岁,且有身份证才能开设证券账户。此外,还可以使用父母的身份证开账户,使得申购金额的上限进一步提高。使用多账户申购新股需要注意资金的调度问题,由于需要经常将资金在多个账户之间流动分配。投资者在开户证券账户的时候,对于第三方托管的银行账户应做适当安排,尽可能选择同一城市的同一家银行为第三方托管银行,是大资金如何申购新股的重点。这样只需要将资金从一个证券账户转至对应的第三方托管银行账户,再从这个银行账户转账至另一个银行账户,最后才从这个银行账户转账至另一个证券账户便可完成资金在两个证券账户之间的划拨。在同一城市的同一家银行开设第三方托管账户具有两个好处:首先是一般银行针对同城同行转账不收取手续费,可以降低资金划拨的手续费;其次是一般银行的同城同行转账都可以即时完成,使得整个转账工序一气呵成,提高资金的利用率,是大资金如何申购新股要特别注意的一点。]]&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百家号 最近更新:
简介: 股城网为您提供专业及时海量的财经资讯
作者最新文章您所在位置: &
&nbsp&&nbsp&nbsp&&nbsp
投资入股协议书解析.doc 12页
本文档一共被下载:
次 ,您可全文免费在线阅读后下载本文档。
下载提示
1.本站不保证该用户上传的文档完整性,不预览、不比对内容而直接下载产生的反悔问题本站不予受理。
2.该文档所得收入(下载+内容+预览三)归上传者、原创者。
3.登录后可充值,立即自动返金币,充值渠道很便利
需要金币:350 &&
你可能关注的文档:
··········
··········
投资入股协议书
1、投资入股协议书
现有XX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的其它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XXXXXX市共同投资举办有限责任公司(以正式工商登记注册为准),特订立本合同。一、本合同的投资各方为:1、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2、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X二、公司的成立1、按照公司法和其它有关法律和法规,合同各方同意在XXXXXX市建立有限责任公司。2、公司的中文名称为:XXXXXXXXXXXX3、法定地址:XXXXXXXXXXXX4、通信地址:XXXXXXXXXXXX5、公司的法律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投资各方的责任以其投入资金比例为限,各方的责任以各自对注册资本的出资为限。公司的利润按各方对注册资本出资的比例由各方分享。三、注册资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四、投资各方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投资各方出资最低限为xx元人民币。投资各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3天内以现金或现金支票方式打入全部出资金额。其中:1、XXxx出资xx元人民币,资金股占XX%;项目股占XX%,技术股XX%,能力股占XX%,占总股份的XX%;2、XXxx出资xx元人民币,资金股占XX%;项目股占XX%,技术股XX%,能力股占XX%,占总股份的XX%;据公司法的规定,制定章程、组成股东大会及董事会,投资各方承诺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的担任、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等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具体内容在章程中体现。五、合资各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1、共同投资人向共同投资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全部共同投资人同意;2、共同投资人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同投资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3、技术股,项目股在公司未盈利或未满一年的情况下退股不得退股4、公司解散过程中最先解决资金股的退股问题,如低于起始资金时应全额偿还资金股情况下进行5、投资人离职及要求退股的,必须提交离职申请和退股申请书,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方可离职和退股。在离职期间,公司将分四次退还股份,在一年内退还所有股份,退股的时间为每年的下个季度的月初。根据《公司法》法律制度规定,总经理在离职后一年内不得从事与本公司相竞争的同类的业务活动。6、能力股在适当时机将转化为项目股,暂定为一个季度时间,并进行发放日常工资。六、合同的修改、变更和终止1、本合同一经签订,投资各方不得中途撤股、撤资,但允许投资各方之间或与其他投资股东实行购买、转让、合并等。2、对合同及其附件所作的任何修改、变更,须经合同各方在书面协议上签字方能生效。七、争议的解决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进行诉讼解决。八、合同生效及其它本合同投资各方各一份,共份。自投资各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投资各方签名:签字日期:2、投资入股协议书
本投资入股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由以下各方签订:甲方: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为“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为“乙方”)。鉴于:甲方因企业发展,针对“”项目公司拟进行股权优化,并同意乙方向甲方入注资本。甲方原股东同意对其股权进行调整,并且确认放弃对新增股东所认缴出资股份的认购优先权。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各方就公司入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第一条定义和解释(1)定义除非本协议另有定义,否则本协议所述术语具有其在合同法中所述的含义。(2)标题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查阅之用,不影响本协议的解释。(3)提及本协议中提及中国的法律时应包括届时有效的中国的任何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和中国有关机关(包括中央机关和地方机关)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及法律时应解释为对那些分别经不时修订或变更的规定的提及。对本协议的提及应解释为包括可能经修订、变更或更新之后的有关协议。第二条新增股东(1)甲方原股东决议,决定吸收乙方参股经营且经乙方同意,由乙方持有“”项目公司%的股权。(2)经甲乙双方审计评估确认的现有净资产为依据,协商确定本条第1款中确定的股权认购价为人民币万元。(3)出资时间乙方应在本协议签定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约定的认购总价一次性足额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逾期60工作日后,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4)甲方指定收款账户信息:账户名:开户行:账号:(5)股东资格取得甲方收到乙方缴纳的全额认购金后,按照本条第2条所列金额向乙方出具收款收据,并将乙方列入股东名册。新增股东在股东名册登记后即视为公司股东,享有认购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并承担股东义务。(6)乙方按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以下试题来自:
多项选择题下列属于债务重组的有( )。A.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货币资金清偿债务B.修改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降低利率等C.延期偿还债务,但债务延长期间加收利息D.债务人改组,债权人将债权转为对债务人的股权投资
为您推荐的考试题库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1A.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由直线法改为加速折旧法B.坏账估计由应收账款余额百分比法改为账龄分析法C.存货发出计价由先进先出法改为加权平均法D.所得税核算方法由应付税款法改为资产负债表债务法2A.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企业要计算应确认的收益,支付补价的企业则要计算应确认的损失B.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小于其账面价值,按照稳健性原则采用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的基础C.涉及补价的多项资产交换与单项资产交换的主要区别在于,需要对换入各项资产的价值进行分配,其分配方法与不涉及补价多项资产交换的原则相同,即按各项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D.在非货币性交易中收到补价的企业,按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加上应确认的收益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补价后的余额,作为实际成本3A.变更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B.发出存货的计价方法由加权平均法改为后进先出法C.因固定资产扩建而重新确定其预计可使用年限D.降低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4A.向投资者派发现金股利60万元B.转让一项专利所有权,取得价款200万元C.购入一项专有技术用于日常经营,支付价款10万元D.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实现投资收益500万元5A.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修改认定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处理B.鉴于利润计划完成情况不佳,将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由原来的双倍余额递减法改为直线法C.将固定资产的装修费用计入固定资产的成本D.鉴于某固定资产经改良性能提高,决定延长其折旧年限
热门相关试卷
最新相关试卷最高法院:公司以股东注册资金偿还所欠股东债务,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抽逃出资应同时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
我的图书馆
最高法院:公司以股东注册资金偿还所欠股东债务,股东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抽逃出资应同时符合形式和实质要件...
作者:唐青林 李舒 韩月单位: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转载须在文首醒目注明作者和来源(侵权必究)编者按:我们将陆续推出100篇针对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公司法诉讼案例的分析解读。从败诉方角度深度剖析败诉原因,从他人的败诉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正所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作者希望通过系列败诉案例的解读,帮助公司股东、高管和公司法律顾问,从他人的血泪教训中不断总结与提高,避免掉进相同的“坑”里面。本公众号推出的百案评析系列即将集结在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敬请关注。只有抽逃出资的形式要件,但不符合“损害公司权益”的实质要件,不应认定为抽逃出资裁判要旨认定抽逃注册资金要件有两个,一个是形式要件,包括“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规定的各种具体情形。另一个是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若仅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不符合“损害公司权益”这一实质要件,不应认定该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案情简介一、2004年,昌鑫公司通过债权受让的方式,取得对于弘大公司的2545万元债权。二、2006年3月,弘大公司与昌鑫公司签订《增资扩股协议书》,约定弘大公司向昌鑫公司定向增发股本2545万元,在增资扩股的同时,偿付昌鑫公司债务2545万元。三、日,昌鑫公司向验资账户注入资金2545万元后,又于6月12日将上述2545万元资金转到昌鑫公司账户。四、因弘大公司到期未清偿三源公司货款及利息,三源公司请求昌鑫公司在抽逃出资(2545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昌鑫公司上诉称已对弘大公司合法出资,弘大公司偿还债务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本案历经潍坊市中院、山东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昌鑫公司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败诉原因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昌鑫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抽逃出资。本案中,在昌鑫公司成为弘大公司股东之前,昌鑫公司已通过债权受让的方式,取得对于弘大公司的2545万元债权,后昌鑫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成为弘大公司的股东。昌鑫公司将2545万元注册资本汇至验资账户后,在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前,又作为债权人,接受弘大公司以该注册资金偿还在先债务。弘大公司的债务人以该行为系抽逃出资为由,要求昌鑫公司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最高法院判决认定,昌鑫公司的行为虽然符合抽逃出资的形式要件,但是不符合实质要件,即该债务已经预先存在,以注册资本偿还债务的行为并未损害公司权益,不构成抽逃出资。败诉教训、经验总结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为避免未来发生类似败诉,提出如下建议:&一、股东与公司在进行资金往来的过程中,应当规范地使用交易账户,保存好相关交易记录,有关债权债务证明等,避免因交易外观类似于法律所列举的抽逃出资的行为,而被误认为抽逃出资,从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债务,若公司以股东注入的注册资本、增资扩股款项等偿还该在先债务,哪怕是在验资之后就立即转出的,也不认定其构成抽逃出资。因为该行为并未损害公司的实际利益,股东不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相关法律规定《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二)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三)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四)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以下为该案在法院审理阶段,判决书中“本院认为”就该问题的论述:本院认为,昌鑫公司不构成抽逃出资。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昌鑫公司对弘大公司存在合法的在先债权。抽逃出资一般是指不存在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将出资转出的行为。而本案中,对于昌鑫公司在2004年即通过债权受让的方式取得对于弘大公司债权的事实,山东两级法院与各方当事人并无分歧。第二,未损害弘大公司及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之所以禁止抽逃出资行为,是因为该行为非法减少了公司的责任财产,降低了公司的偿债能力,不仅损害了公司与其他股东的权益,更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等相关权利人的权益。而本案并不存在这种情况,昌鑫公司对于弘大公司享有债权在先,投入注册资金在后。在整个增资扩股并偿还债务过程中,昌鑫公司除了把自己的债权变成了投资权益之外,没有从弘大公司拿走任何财产,也未变更弘大公司的责任财产与偿债能力。第三,不违反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山东两级法院认定昌鑫公司构成抽逃出资适用的司法解释有两个,一是《执行规定》第80条,二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执行规定》第80条只是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可以追加抽逃注册资金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但是并未规定构成抽逃注册资金的构成要件。《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了抽逃出资的构成要件,可以作为执行程序中认定是否构成抽逃注册资金的参照。该条文规定的要件有两个,一个是形式要件,具体表现为该条罗列的“将出资款转入公司账户验资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等各种具体情形。另一个是实质要件,即“损害公司权益”。本案虽然符合了该法条规定的形式要件,但是如上所述,实质要件难以认定。所以无法按照上述两个条文的规定认定昌鑫公司构成抽逃注册资金,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昌鑫公司为被执行人证据不足。案件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北京昌鑫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原北京昌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北京昌鑫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等与北京弘大汽车空调散热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付学玲、沙沫迪等与周盈岐、营口恒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申字第9号]。延伸阅读股东与公司进行资金往来的过程中,哪些行为不被视为抽逃出资?在认定是否构成抽逃出资过程中,不能仅因该行为符合《公司法司法解释三》所列举的典型行为即认定为抽逃出资,还应当考察是否具备构成抽逃出资的实质性要件即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综合对其进行认定。对此,本书作者检索和梳理了司法实践中不被认定为抽逃出资的相关案例。案例一:甘肃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人广东国峰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国鑫投资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兰州广播电视信息网络中心股东出资违约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4)甘民二终字第39号]认为:关于国峰公司、国鑫公司收回投资款是否属于抽逃出资问题。抽逃出资指在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非经法定程序,将其已认缴出资取回,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据本案一、二审查明的事实,国峰公司、国鑫公司退出合作经营,通过合兴公司两次股东会决议同意,且对退出方式最初约定为股权转让,最终决议由国峰公司、国鑫公司先抽回其所占合兴公司合计49%股权原值1568万元。故国峰公司、国鑫公司抽回出资并非故意违反公司资本确定、维持、不变原则,而是经合兴公司股东会决议同意。国峰公司、国鑫公司收回出资款项不构成抽逃出资。国峰公司、国鑫公司收回出资款的行为不构成抽逃出资,网络中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网络中心反诉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案例二: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戴树标与梁聪、邱伟芳等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5)肇中法民二终字第109号]认为:梁聪、邱伟芳和戴树标之间签订《协议书》约定:“经三方股东协商同意,戴树标自愿要求退股,因此,本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与戴树标无关,至于戴树标的股本贰拾万元(200000元)人民币,本公司应在2013年前返还给戴树标”。属于股权回购合同,不属于抽逃出资,判断公司与股东之间股权收购协议的效力,不应仅依据出资是否抽回,而应根据缔约时是否以损害债权人利益为目的、客观上是否给债权人利益造成损害等进行确认。公司的成立本身是股东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公司存在的意义不在于将股东困于公司中不得脱身,而在于谋求股东利益最大化。在股东之间就公司的经营发生分歧,或者股东因其自身原因不能正常行使股东权利时,股东与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回购股东的股权,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立法原意,合法有效。作者简介唐青林律师、李舒律师,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实践经验丰富。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及《法学研究》等。曾代理多起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疑难复杂案件并成功获得胜诉,参与办理的各类案件总金额累计达百亿元。领衔的专业律师团队专门办理来自全国各地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团队“十大金刚”最低学位为硕士学位,全部毕业于清华大学、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著名高校,均取得法学专业博士或硕士学位,理论功底深厚,实践经验丰富。在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国法制出版社等出版《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公司诉讼法律实务精解与百案评析》等法律专业著作十余部。团队深度耕耘的业务领域:公司法(含公司并购及公司控制权)、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欢迎就文章所讨论的法律问题与我们联系深度探讨或咨询个案问题电话:010-邮箱:手机:186-(唐青林律师)185-(李舒律师)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8号北京国际中心3号楼9层(来访请提前预约,否则恐无时间安排接待)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面向全国征集疑难法律问题为了丰富研究素材,有效解决相关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研究中心常年征集疑难复杂案件,我们作为选题进行深入研究。我们在取得研究素材的同时,协助您解决棘手的问题。(1)要求提供的案件问题新颖、前沿或者案件系某个行业典型性、代表性的问题。(2)必须是面临纠纷或诉讼的真实案件。可以由当事个人或企业提供,也可以由代理律师提供。(3)专业领域: 公司法(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争夺)、合同法、担保法、金融、土地与矿产资源法、工程建设与房地产法、高端婚姻家事纠纷、重大财产保全与执行。&(4)相关问题请发至:(5)我们承诺对征集到的疑难案件问题进行保密。延伸阅读:作者声明(一)本公号解读的判决文书案件事实纷繁复杂和证据较多、往往涉及多个法律焦点。为了写作和理解方便,我们可能仅选取某个具体角度、某个焦点问题进行解读和评析,难免挂一漏万。需要完整了解某个案件,请通过法院官方网站或其他渠道获取判决书原文进行研读。(二)与此同时,有些案件事实似乎相同的案件,却出现不一样甚至相反的判决结果,这可能是因为案件事实看似相同实际上却存在某些细微但关键的差别,也可能是最高法院根据社会发展的变化调整裁判规则和思路,甚至可能是法律法规本身出现了变化。判决书一旦做出就固化了,但是立法和司法实践是不断向前发展变化的。(三)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除非是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的指导性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七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法院审判类似案例时应当参照),否则即使是最高法院的判决书也并不具有指导另案判决的法律效力。关注我们我们只专注公司法领域疑难复杂案件和公司法领域的权威判例及深度研究
馆藏&16268
TA的最新馆藏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巫师3注魔起始资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