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出售自己没有的商品欺诈行为的是不是欺诈

消法修改二审:严惩经营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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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文秀委员                        温孚江委员
的进步,而消费者也要懂得珍惜所取得的权利,不要去滥用自己的权利。这样既是对自己的尊重,对经营者的尊重,对社会的尊重,更是对法律的尊重。(本刊记者/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3年第18期 责任编辑: 张学文对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且不能证明自己
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处罚 - 中国·梓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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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且不能证明自己
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处罚
事项本体代码
-B-015-023
法定实施主体
梓潼县工商局
具体实施主体
梓潼县工商局
梓潼县人民政府法制办:梓潼县城北新区主楼
相对人维权渠道
对实施主体作出的该行为不服:1. 在60日内依法向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3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 按照《信访条例》依法信访。3. 依据《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向政府法制部门或者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按比例计算上、下限金额
计算公式:百分比 * 罚款(元)
罚款比例下限:100% * 罚款(元))
罚款比例上限:500% * 罚款(元)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无期限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无期限
其他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向消费者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处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有固定上、下限金额
罚款下限:0 元
罚款上限:10000 元
责令停产停业
责令停产停业:无期限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无期限
其他行政处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一)生产、销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的;
  (四)伪造商品的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
  (五)销售的商品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的;
  (六)对商品或者服务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
  (七)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八)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侵犯消费者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所列欺诈消费者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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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商品质量发生纠纷,经营者和消费者均无法证明商品真伪时,损失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来源:未知 标签:合同纠纷,代购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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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微信代购商品质量发生纠纷,经营者和消费者均无法证明商品真伪时,损失赔偿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案例要旨:微信代购中,经营者和消费者因代购商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但均无有力证据证明商品真伪时,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酌情裁判。
案号:(2014)文民一初字第983号
审理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7年第8期(总第775期)
【法官评析】
一、代购商品真伪的证据认定
在正规的微信代购中,经营者和消费者通过微信进行联系,确定代购商品的数量、规格、价款等基本购物内容。消费者通过要求经营者提供代购物品的正规发票或者商品验证码,并持发票、验证码到商品专柜、官网上进行确认,或者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质量鉴定等方式来辨别代购商品的真伪。当发生质量纠纷时,法院在通过以上方法确认经营者所代购商品的真伪后,可根据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案件事实,依照购物合同中的相关约定进行解决。若购物合同中无相关规定,则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等法律规定进行审理,以判决或调解的形式,促使经营者通过修理、调换、退货、退款、赔偿相应损失等方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0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91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经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二)主张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消灭或者权利受到妨害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3条规定: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经合议庭合议后认为:由于被告不能证明其所销售货物的正规进货渠道,且原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值的价格购买被告所销售的名牌奢侈品,双方均存在一定过错,因此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原、被告各自承担50%的责任。
二、本案应否加倍赔偿的认定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据此,消费者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损失的前提是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有欺诈行为。
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等行为,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构成欺诈行为。经营者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厉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的,构成欺诈。
而在本案中,由于奢侈品的真伪无法认定,继而无法认定本案被告在代购奢侈品时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规定的欺诈行为,因此原告主张的一倍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应当支持。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 【瑕疵履行】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法(办)发[1988]6号)
68.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修正)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4.《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3号)
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
(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
(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
(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五)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六)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
(七)谎称正品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
第十六条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行为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并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属于欺诈行为。
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第(七)项至第(十)项、第六条和第十三条规定行为之一的,属于欺诈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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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消费欺诈赔偿
  最低500元起步
  消费者疑问:
  是不是买了1毛钱的假货,也可以申请500元的赔付金额?
  消协答疑:
  作为新消法的一大亮点,《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新《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只要消费者遭遇到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就可能获得购买金额3倍的赔偿。如果3倍后的数额仍低于500元,消费者也可获得500元的赔偿。这意味着即使只花一毛钱买到了存在欺诈行为的商品,消费者也可以维权获得500元的赔付。这个条款实施后,以前认为维权事儿小金额少而自动放弃自己权益的消费者,将会主动拿起维权武器。
  商品包装拆了照退不误
  消费者疑问:
  外包装拆了的商品还能无理由退货吗?
  消协答疑:
  新《消法》赋予消费者7天无理由退货的“后悔权”,除规定有不宜无理由退货的四大类商品外,在退货前新法还规定了一个“前提条件”,就是“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部分消费者提出疑问,网购回的商品一般都会拆掉包装查看,那包装拆了、衣服剪了吊牌,这样的商品还算不算“完好”?这样的商品还能无理由退货吗?
  聂云东认为,退货的商品指的是商品本身,消费者准备退货时的商品本身没有产生毁损,就是完好的,就可以无理由退货。对于商品的包装等,由于需要验看、试用,允许拆封。包装拆掉了,和商品完好是不相背的。商家如果提出拆封了就不给退,是不符合新《消法》规定的。
  网购族有权“后悔”
  但要付“路费”
  消费者疑问:
  网购化妆品不适合自己皮肤,可以退货吗?
  消协答疑:
  很多消费者都遭遇过网购货品有小瑕疵,和商家展示的图片存在明显差异等问题时,商家推脱责任,或者拿出2日内进行退货申请等限制条款逃避责任。此次新《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但是,7天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4类商品: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纸、期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不在此列。另外,在销售时商家已经明确告知的不能7天退换货的商品,也不在后悔权范围内。比如,消费者购买的化妆品、药品、内衣,还有密闭包装商品等,除非出现损伤或者明显质量瑕疵外,不适用于7天无理由退货。并且,为遏制消费者滥用无理由退货权利,新《消法》也明确规定:消费者应当自向经营者提出退货要求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退回,退货运费消费者自己负担。
  消费场所出了安全事故
  商家应该负责任
  消费者疑问:
  我在饭店不小心滑倒了,是不是饭店该给赔付医疗费?
  消协答疑:
  在饭店就餐因为地面太光滑摔倒了,在商场购物不小心被电梯挤伤了……这些因为消费场所安全导致的消费投诉,是我省往年投诉中的一大难点。新《消法》中明确规定: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这意味着,今后消费者再因为场所不安全遭遇到伤害,有权利向经营者进行索赔了。
  明年3月15日新《消法》正式上岗。昨日,河北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聂云东针对消费者日常消费维权中遭遇最多的现象,对新《消法》十大亮点进行了深入解析,为消费者答疑解惑。“此次新《消法》修改力度非常大,原来的55个条款修改了20条,近40%的条款都修改了,在消费维权进程上迈了一大步。”聂云东介绍说,新《消法》新增了11条,比如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等相关规定都是当前消费者维权投诉中的新问题;对“三包”、格式条款、缺陷产品召回等规定也更详尽,改变了商家习惯“我说了算”,消费者维权困难的现状。
  “举证责任倒置”仅限
  耐用商品和装修装饰服务
  消费者疑问:
  是不是只要超过6个月的大件商品出了故障,消费者都可以直接找商家处理?
  消协答疑:
  不少消费者面对家电甚至汽车还有房屋装修质量问题等,往往因为举证难,拿不出证据证明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存在质量问题而自掏腰包维修。
  新《消法》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但是这条规则仅适用于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7天”后悔权
  指自然日非工作日
  消费者疑问:
  规定中的“七天”是不是不包括周六日和节假日?
  消协答疑:
  新《消法》提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天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无理由退货的期限是7天,这是“自然日”的7天,包括了节假日、周末,不是办事一般提到的“工作日”。
  另外,新《消法》中还引入了合同法。超过7天后,只要商家交付的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消费者可以根据合同法来解除合同。
  “霸王条款”再也行不通了
  消费者疑问:
  我去影楼参加一个团购,影楼列出了“本次活动解释权归本店所有”,但是其中有些条款不是很合理,我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吗?
  消协答疑:
  这个现象是个比较普遍的现象。商场规定购物返券的解释权归本商场,干洗店规定“顾客须知中的不赔偿范围”等等,都属于霸王条款。新《消法》明确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的,其内容无效。此外,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
  网购平台、广告代言
  也须负连带责任
  消费者疑问:
  我在淘宝网上买的衣服不合身,店家明确说不给退货,我是不是可以找淘宝赔付?
  消协答疑:
  新《消法》专门对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做了一个规定: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可以向卖家要求赔偿,而作为第三方的网络交易平台,如果不能提供卖家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则要先行赔偿。而且,新《消法》还规定,网购平台明知道电商利用平台卖残次品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去制止的,应该承担连带责任。网购平台除了要告知消费者卖家的真实信息外,还要建立赔偿机制、保证消费者支付安全等。所以消费者找到网购平台,网购平台应协助调解。
  另外,新《消保》法明确虚假广告涉及消费者生命健康的产品和服务,广告发布者、个人代言者要承担连带责任。
  商家应采取举措
  防范个人信息外泄
  消费者疑问:
  我从4S店刚买了车,第二天就有保险公司打电话推销,我是不是可以找4S店质询或者索赔,为什么外泄我的个人信息?
  消协答疑:
  日常生活中,很多市民都遭遇过个人信息泄露的烦恼,刚生完孩子就接到了孕婴产品销售商的问候电话;新房钥匙还没到手,装修公司就上门“拜访”……消费者往往因为弄不清信息泄露的源头,只能放弃维权。此次新《消法》作出了消费领域个人信息保护的原则规定,对于指导具体领域的维权工作具有指导意义。商家不得以不知情或者其他原因推诿自身责任,除了不得出售个人信息外,如果因保护技术不到位导致用户个人信息外泄,同样要承担责任。
  商家证明产品没问题
  鉴定费仍由商家出
  消费者疑问:
  我的电脑有时会自动关机,不知道是产品问题还是中病毒了。如果找商家,结果产品没问题,是不是鉴定费得让我来承担?
  消协答疑:
  举证维权难、索赔成本高,是很多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较量”中遇到的难题。新《消法》引入的“举证责任倒置”,对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等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服务,6个月内出现瑕疵产生纠纷,得由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这就是说,经营者要举证自己没有问题,如通过鉴定方式,就需要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即使最后鉴定该产品没问题,消费者也不必支付这笔鉴定费。但是举证责任倒置并非免除了消费者的全部举证责任,除了规定的耐用商品之外,出现瑕疵,仍由消费者承担举证责任,因此消费者仍要注意搜集和保存证据。  (原标题:只要商品未损坏 拆了包装也能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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