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在昆明陪产假民营企业上班,7月20号产假结束当天被领导逼迫辞职,8月社

学习宣传《社会保险法》
[秦双林]:
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对今天各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我们将及时予以回复和解决。《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法律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确保《社会保险法》在我市顺利、平稳、有效实施,使这部民生大法真正落到实处,为依法推进社会保险工作,全面实现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活动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各位嘉宾和网友的参与。由于时间关系,一些现场提问还没来得及答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12333咨询员陆续以网上公开答复、电话回复、邮件回复等其他形式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网友 一家人]问:
今天接到社保中心的电话通知,说是2011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开始申报了,有这回事吗?
复]:对的。
《关于做好市区2011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镇社险征管[2011]13号)规定,市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含劳务派遣和劳务代理的单位),应于日至6月15日,到参保登记的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2011年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要求,1、参保单位应以本单位2010年自然年度(日至12月31日)职工工资性收入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申报职工2011年社保年度(日至日)的社会保险基数。(2012年元月起将根据“金保工程”建设的要求,实行“五险合一”统一申报缴费。)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总额的口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7〕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3、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公布的企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下限;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按年工资总额封顶,最高不超过市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照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4、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式确认。签名表格或公示资料将作为劳动保障部门评估缴费单位诚信等级的依据和职工与单位发生社会保险费争议时重要凭证。
5、在省级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申报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其在省级经办机构确认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申报的具体要求、程序以及所需材料,可以登陆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通知公告”栏目进行查看。
[网友 朱晓]问:
我今年刚刚退休,我同事去年退休,我们同时参加工作,工资一样,我比他工作年限还长,为什么我的退休工作却比他少?退休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计发跟缴费年限长短和具体缴费标准有关,同样的缴费年限,如果缴费基数不一样,计算出来的待遇也不同。另外,因基础性养老金计发基数每年7月都会调整,所以,不在同一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年度)退休的人员,即使缴费基数一样,待遇标准也会有区别。
现养老金计发方法执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是指2007年9月江苏省政府36号令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老办法是指1998年7月江苏省政府第139号令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新办法养老金高出老办法部分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提高,新办法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发给养老金;2011年7月及以后批准退休的,完全按新办法核定养老金。
[网友 啊建]问:
想问下自由职业者可以凭就业证交养老医疗打折吗?
复]:根据我市相关规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时,最低缴费基数可以根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目前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794元/月。
[网友 雨中漫步]问:
我父亲原来是镇江焦化厂职工,03年去世,我母亲残疾,无工作,也已经达到55岁,是否可以领取相关的抚恤金,养老金或补助金,可以的话,怎么申请?
复]:《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明确规定,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子女未满18周岁的;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7、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由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关于您的具体情况,请与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待遇审核科直接进行联系,联系电话:。
[网友 然后]问:
从事特殊行业8年的女员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需要哪些手续?单位需要出示哪些证明?
复]: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提供下列材料: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职工人事档案材料;3、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的文件复印件;4、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劳资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每年一份材料(工资发放单、考勤表、花名册、职工人事档案中相关材料等等);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申报表;6、其它材料。
[网友 梁凯]问:
咨询一下,哪些工种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年龄分别是多少岁?
复]: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严格的规定,根据《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苏劳社[号)规定,各行业特殊工种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所属各单位,其他行业不能参照。
比如电焊工,如果是机械行业密闭容器内电焊工或船舶电焊工,在受压容器内,锅炉本体内,在无通风的情况下进行电焊、切割,受烟雾、粉尘危害,有氧化物、氟化物、锰尘等,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达八年以上(必须是全民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可申请提前退休。&
如果是建筑工地上的电焊工,那么建筑工程行业电焊工未列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所以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规定,符合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需在当地人社部门养老保险处进行审批。
[网友 小吴]问:
请问,《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单位应当支付哪些费用?
复]:《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网友 vvbt]问:
我有几个关于社保转移的问题想问一下:(1)在2个城市都有社保,在镇江也参保了,那么现在要转回镇江,是2个城市的社保同时转到镇江,还是必须先由一个城市转到另一个城市,合并以后再转到镇江?转移需要携带什么证件,有哪些手续?(2)基金如何转?(3)我还有一个朋友想从镇江转出,需要哪些手续?
复]:(1)带着保障走,是广大参保职工的夙愿,但长期以来,统筹层次不高,各地政策不统一,使这项工作一直搁浅。近年以来,为了切实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每一个参保职工的合法利益,不断探索破解难题的办法,最后终于从法律的层面对转接工作加以规范。今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二、三章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如下规定:对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有了法律保障,各地的转移接续工作开展的非常顺利,目前,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有专门的科室从事转接工作。从外地转入镇江,如在镇江市区统筹范围有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镇江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转移接续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参保缴费情况。整个过程在45天内办结。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应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缴清欠费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重复缴费情况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3)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镇江市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
[网友 咨询人]问:
我单位有一名女职工,快要生宝宝了,我们单位也为其正常缴纳了生育保险,请问,我们应当怎样为其办理相关待遇领取手续?
复]:根据我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规定,参保企业经办人员必须在女职工预产期前1-3个月内携带单位介绍信、《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证》到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并确定(由女职工本人确定)定点医院。孕妇生育时凭介绍信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生育时免交生育费用(自费部分和新生儿费用自理)。未办理或未使用住院生育介绍信而生育,其生育费用按顺产定额标准的90%报销。(生育保险介绍信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办理住院生育手续时用、第三联企业领取生育津贴时用、第四联个人领取产前检查费和营养费时用)。
其中,女职工生育津贴由所在参保企业经办人员带《生育保险待遇表》、出院小结、单位产假证明和第三联生育介绍信,到工伤生育保险科领取相关费用(因故未开介绍信的,单位须出具证明)。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费:由所在参保企业经办人员带《出生医学证明》和第四联生育介绍信,到工伤生育保险科领取定额费用。
[网友 美好的节日]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费率缴费(我市目前的缴费比例为21%,2013年将根据要求降为20%)。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网友 小白]问:
我想问下退休人员死亡丧葬抚恤费的手续如何办理?丧葬抚恤费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复]:丧葬抚恤费是指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办理时间为每个月的1-20号,办理地点在运河路79号市人社局一楼大厅5号服务窗口。
办理领取退休死亡人员办理丧葬抚恤费时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居民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等三种证明,其中至少有一种证明是原件,当月死亡的次月办理。退休人员如果既没有单位,关系也不在社区的,其死亡后丧葬抚恤费以及定期救济费可由配偶及直系亲属携带相关证明身份的材料,按上述办理方法办理。
企业非工伤退休人员死亡丧葬抚恤费统一标准为10400元,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也执行此标准。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其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20个月基本养老金(有具体的计算口径)加上600元丧葬费。
[网友 风中]问:
我的养老医疗身份证号码正确,姓名错误,如何更改信息?我的朋友姓名正确,身份证号码错误如何变更(派出所无法出具两个身份证号码是同一人的证明,因不是曾用的身份证号码)?
复]:更改信息,携带身份证、医保卡到社保大厅办理。经办机构依据身份证更改信息,其他证明无效。如参保系统中出现相同身份证号码,经办机构会通知双方携带身份证前来核对,最终更正错误的信息。
[网友 小张]问:
现一男士50岁参加医保,当即想前补20年的医保,是否可以?还是只能前补到95年,再等到退休年龄补交剩下的不足的年限?个人帐户怎么划?如果期间由于经济实力不允许只能补一部分,是否可以分次补,还是必须一次性补足?
复]:以前参加过居民保险的,可以补,前补只能补到95年(医保从1995年开始经办),按补缴当年的年龄段划入个人账户,45岁以下,个人账户划入3.7%;45岁以上到退休之前,个人账户划入4.7%。没有参加过居民保险的,要缴费满一年以后,才可以补缴。如果经济实力不允许,可以分批缴纳,补缴基数按当年规定的执行。
[网友 歆歆]问:
单位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辞职离开该单位后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判定单位要为我补缴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但现在已经有了新单位,当时的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应该如何补缴?
复]:按仲裁判决补缴,一般划入新单位,也可划入原单位。
[网友 adadad]问:
我原来在市区一家企业单位工作,养老保险参加的是企业保险,现在通过公开招考,进入了市区一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要变成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请问怎样办理两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原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年限怎样处理?
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时,职工由企业流动到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从调入单位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原在企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需带由编制委员会发放的进编通知单和填写增加表及人社局工资处最新的审批工资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网友 4dad]问:
镇江新区单位在哪里办理养保、医保的开户、缴费、变更(停保)、转移手续?个人身份在新区参保的在哪里缴费,办理转移,可否在市区办理?京口、润州单位在哪里办理养保开户手续?
复]: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公地点在港中路8号,养老、医疗等险种各项业务都可以在新区办事处办理。自由职业者养老、医疗均可在新区办事处办理。京口、润州养老、医疗开户均在市社保征管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网友 丹阳人]问:
我的户籍在丹阳,以前在丹阳工作过,也办过就业证,后来到镇江工作了,单位让我拿就业证给他们,请问丹阳的就业证镇江能用吗?还是需要重新办啊?重新办我又不是镇江市区的户口,去哪里办啊?
复]:丹阳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在镇江使用。
[网友 你好]问:
我是一名单位人事部人员,我们单位大多数人都是中年人,已经生育过了,那么我们单位可以不交生育保险吗?还是五项保险都必须交?文件依据是什么?
复]:生育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并强制推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单位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劳动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
[网友 dfdad]问:
我们单位有个职工,他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养老退休手续,但是他医保年限不足,现在补保以单位名义补和以自由职业者补分别如何操作?补缴基数是多少?
复]:补保以单位名义和自由职业者名义都可以,但补缴基数不一样,以单位名义基数为当年的社平工资,以自由职业者名义基数为社平工资的60%。无论以哪一种方式补缴,基金全部进入统筹,不划入个人账户。
[网友 人事]问:
我们单位录用了几位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不是中国国籍的能不能给他们参保,是不是必须给他们参保?如果参加了,几年以后离开中国,保险能退吗?
复]:在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是国际惯例。《社会保险法》在附则中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个普遍的原则或者说是惯例,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法律都这样规定。目前,中国的经济和社会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到中国就业,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应配套行政法规没有也不应该把他们排除在外。按相关规定,外国人必须参保,缴费基数和中国公民一样;离开中国,可以退还个人账户部分。
[网友 咯咯]问:
工伤医药费用报销需提供哪些材料?
复]:单位发生工伤后,迅速抢救伤员,然后到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在30日内)。
工伤认定后,医疗期结束,办理工伤医药费用报销应携带如下材料: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发票、病历(原件、复印件)、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如因伤情需转外地就医的,带定点三级医院转院证明,参保单位意见、社保中心核准意见)。(注:发票应和病历相对应)
[网友 快乐]问: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到社保部门进行报销?
复]:《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网友 CC]问:
国家和省对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复]: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二、符合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网友 丫丫]问:
我父亲是外来在镇江打工人员,在为私人老板(没有公司)做事期间摔成骨折,老板不肯赔偿,想与其打官司,请问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
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网友 莉莉]问:
我是一企业的劳资人员,请问一下相关领导,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与老《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
复]:你的问题非常好!
《工伤保险条例》自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较之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新增六类人群可入工伤保险
《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对象在原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人群的基础上,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
(2)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
今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不同伤残级别补助金都有提高
通过对比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发现,修改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一二三四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提高了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将五、六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提高了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将七八九十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提高了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4)工亡补助标准提高
本次条例修改,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过去的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后工亡赔偿金额,平均将达到现行标准的4~5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赔付标准的基础改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不是统筹地区标准,也不是统筹地区农村居民标准,实现了“同命同价”。
(5)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简化
一般而言,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3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按现行规定,如果走完整套程序,最多共需经历13个步骤,耗时可达6年以上,最终可能导致轻伤拖成重伤、重伤拖至死亡。本次新修改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这种不合理现象,如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增加了关于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等,为工伤职工尽快获得工伤待遇赢得了宝贵时间。&
(6)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此规定。
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承担的工伤责任仅限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至10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5至6级工伤职工),大大降低了用人单位的风险,同时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7)将“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
本市参保的国有、县以上大集体企业或者原属国有、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中,在各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因工作原因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按照当时的政策已办理工伤手续,或符合当时办理工伤情形而未办理工伤手续,原应由企业承担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已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一次性处理协议,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内。
[网友 zzjd0011]问:
你好!
&&&&&我想咨询有关企业退休工人,在退休时医保工龄不足,本人也不愿补交,此时他还可选择什么医保待遇吗.
复]: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您的相关信息,请您拨打电话和我们联系,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
[网友 斗莱咪]问:
我是一名单位劳资人员,我们单位5月30日来开户的话,6月份是否能正常的在地税那里扣钱,还是要等到7月才正常扣?
[答 复]:如果5月30日开户手续办理完毕的话,并正常申报缴费基数的话,6月份可以扣款。
[网友 小C]问:
我单位一直在镇江帮我交的生育保险,但我要去外地生产,请问怎样报销?
复]:根据我市市区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规定,家住市区周边乡镇或外地的女职工,原则上应到我市定点医院生育。确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定点医院生育,需就近或到外地生育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报工伤生育保险科批准。生育后凭单位介绍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原始票据及每日费用清单,到工伤生育保险科按不高于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90%,领取保险费用。
职工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如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待缴费满12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待遇。
[网友 453]问:
请问一下,如果我离开镇江到外地重新找到了工作,以前在镇江交的失业保险费能不能转走?
复]:《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规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网友 二子]问:
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去世了,他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复]:《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网友 咨询]问:
我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什么?
复]:失业保险金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约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08年,为缓解物价上涨等因素给失业人员带来的困难,将下限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目前我市市区的下限标准为494元/月。
[网友 笑笑]问:
请问: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的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复]:《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可享受2个月(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最长期限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网友 大奥]问:
我是事业单位在编的一名工作人员,我想问一下,我们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失业保险?
复]: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外,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网友 宅]问:
我在单位上班期间发生事故受伤,去医院拿医保卡刷卡看病,后来才知道这个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报销,请问我的医保卡的钱可以退出来吗?怎么办理?
[答 复]:如果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在同一年度内,可以到该医院退出。
[网友 安安]问:
失业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复]:《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符合享受条件,任何一个不满足,都不能享受。
[网友 千千]问:
请问,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继续参加我市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可否享受政府补贴?
复]:《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网友 问问]问:
上个星期,单位与我终止了劳动合同,请问我该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复]:首先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享受的待遇,并将失业人员名单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参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其次,失业人员本人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网友 饭饭]问:
2、我是从淮安来镇江打工的农民,在老家参加了农保,请问是否还要参加企业的社会保险?跟我一起来打工的人都不愿意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主要是扣钱太多,单位硬要我们参加,我们就是不想参加。我们能不能让单位将给我们交的社会保险费当做工资给我们,让我们继续参加老家的农保?
复]:《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明确,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可以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给个人。
[网友 小小]问:
今年底我就满60岁,要从企业退休了,请问一下,我的退休金是怎么组成的?
复]:《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主持人]: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网友的提问。
[秦双林]:
第四,抓紧完善政策措施。
&对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抓紧清理现行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清理工作注意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秦双林]:
第三,加强学习培训。
&要求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全面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要通过学习,对《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和发展方向,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有总体的了解,并结合各自工作贯彻落实。
&同时要求各地、各单位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学习培训。重点对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社会保险、监察、仲裁、法制和12333咨询服务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分管领导和各业务单位的工作人员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学习研究,做到精确掌握,运用自如。此外,积极会同经信委、总工会、工商联等单位抓好对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
[秦双林]:
第二,广泛开展宣传。
&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用人单位、面向广大劳动者开展宣传,把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广泛运用网络、专题培训、辅导讲座、发放宣传手册、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举办知识竞赛等各种宣传方式,形成宣传合力,力求取得最佳效果,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与有关新闻单位密切合作,通过举行法律咨询活动、在主要媒体开辟专栏、记者专访、撰文进行法律解读、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通俗易懂地做好该法的解读工作,及时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的各种问题,把法律原原本本地介绍给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深入人心。
[秦双林]:
在《社会保险法》颁布后,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推进学习和贯彻该法的工作。
&第一,切实加强领导。
&一是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作方案。二是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通知和关于印发宣传提纲通知的通知》,并提出贯彻意见。三是召开了全市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视频会议,对深入开展《社会保险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主持人]:我市在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秦双林]:
第三,本法第24条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第25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第四,第95条专门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这也是城乡统筹的一个方针体现。&最后,第96条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以上这些都可以看出,这个法确实不是光管城里,也管农村,不是光管职工,也管居民,是一个城乡统筹的全面的法律。
[秦双林]:
统筹城乡是党的十七大按照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一个重要方针,社会保险也要按照这样一个方针来实施。《社会保险法》在解决城乡社会保险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方面有很多规定,我简单的归纳一下,至少有这样几方面。&第一,把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里面来,适合我们国家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这在总则的第4条以及各专章里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上都得以体现,这是不分城乡的。&第二,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框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且还预留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一个发展空间,这是在本法第22条当中有充分体现。
[主持人]:统筹城乡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七大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出的目标。请问,这一目标在《社会保险法》中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秦双林]:
第四,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还在发展当中,不断的有新的课题提出来,不断的有新问题要回答,这次立法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秦双林]:
第三,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从我们国家基本国情出发,社会保险作为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体现公平原则,就是要作出适度的普惠性安排,加大政府的公共财政收入,加大社会收入再分配的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但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就是不能重蹈一些国家由于福利过度导致养懒汉这样一种覆辙。
[秦双林]:
第二,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是一个立法原则,也是这个法的最大亮点。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们国家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目标就是要做到制度上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上没有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这是要造福于人民的一个立法宗旨。
[秦双林]: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全国人大在讨论它的时候,认为它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定位非常高。这部法一共是12章98条,有1万多字。我认为通篇体现了这样几个立法原则:第一,贯彻落实党的重要决策和战略部署。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这样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长远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这样一些要求,都在法律制度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是一个原则。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坚持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秦双林]:
第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本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分别单独成章,对其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秦双林]:
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秦双林]: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法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作出规范。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秦双林]: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主持人]:能不能请您具体谈谈《社会保险法》确立基本框架的主要内容?
[秦双林]:
三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本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秦双林]:
二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本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它的颁布实施,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秦双林]: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社会保险法》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秦双林]:
好的。《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颁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险法》有何重要的意义?
[秦双林]: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主持人]:出席本次在线访谈活动的主要嘉宾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秦双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马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蒋更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封汉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黎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任胡强、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主任朱殿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吴卫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周正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钱小山、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主任谈永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中心的咨询员也来到了我们的直播室,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镇江”,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本次访谈的主题是“学习宣传《社会保险法》”。
[主持人]:各位网友,下午好,欢迎点击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镇江”,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本次访谈的主题是“学习宣传《社会保险法》”。
[主持人]:出席本次在线访谈活动的主要嘉宾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秦双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马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蒋更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封汉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黎平、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主任胡强、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主任朱殿月、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处长吴卫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处长周正清、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处处长钱小山、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主任谈永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12333咨询服务中心的咨询员也来到了我们的直播室,欢迎各位嘉宾的到来!
[秦双林]:
谢谢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下午好!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颁布后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能否请您介绍一下制定和颁布《社会保险法》有何重要的意义?
[秦双林]:
好的。《社会保险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是一部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是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于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秦双林]:
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社会保险法》将党中央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大决策和战略部署转化为根本性、稳定性的国家法律制度,必将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保障和推动作用。
[秦双林]:
二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使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全面进入法制化轨道。本法规范了社会保险关系,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强化了政府责任,明确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责,确定了社会保险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它的颁布实施,使相关各方、特别是广大劳动者有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力武器,并必将带动一系列单项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实施,从而使社会保险体系建设全面进入法制化的轨道。
[秦双林]:
三是《社会保险法》的颁布实施,为推动整个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了进一步的法制保障。本法的出台,与以前颁布实施的劳动法、公务员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一起,构成了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完整的顶层架构,对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在法制轨道上实现科学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持人]:能不能请您具体谈谈《社会保险法》确立基本框架的主要内容?
[秦双林]: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秦双林]: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基本养老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本法对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基本模式、资金来源、待遇构成、享受条件和调整机制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范,并规定了病残津贴和遗属抚恤制度。对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主要制度作出规范。此外,本法还规定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为逐步建立统筹城乡的养老保障体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秦双林]:
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本法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及享受条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办法等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作了原则规定,并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
[秦双林]:
第三,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制度经过十多年的实践,已经比较成熟。本法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也分别单独成章,对其覆盖范围、资金来源、待遇项目和享受条件等作了具体规定。
[主持人]:《社会保险法》坚持的立法原则是什么?
[秦双林]:
《社会保险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全国人大在讨论它的时候,认为它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律,定位非常高。这部法一共是12章98条,有1万多字。我认为通篇体现了这样几个立法原则:第一,贯彻落实党的重要决策和战略部署。从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对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和体系建设作出了一系列重大决策。特别是关于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这样一些带有根本性的长远基本方针。关于社会保险要独立于用人单位之外,资金来源多渠道、管理服务社会化这样一些要求,都在法律制度当中得到了充分体现,这是一个原则。
[秦双林]:
第二,使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这是一个立法原则,也是这个法的最大亮点。按照党的十七大提出的,到20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基本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目标,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们国家社会保险的制度框架,把城乡各类劳动者和居民分别纳入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制度,目标就是要做到制度上没有缺失,覆盖上没有遗漏,衔接上没有缝隙。使全体人民在养老、医疗这些方面都能做到有基本保障,无后顾之忧。这是要造福于人民的一个立法宗旨。
[秦双林]:
第三,公平和效率相结合,权利和义务相对应。从我们国家基本国情出发,社会保险作为政府主导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体现公平原则,就是要作出适度的普惠性安排,加大政府的公共财政收入,加大社会收入再分配的力度,防止和消除两极分化,但同时体现激励和引导原则,坚持权利与义务相适应,就是不能重蹈一些国家由于福利过度导致养懒汉这样一种覆辙。
[秦双林]:
第四,确立框架,循序渐进。《社会保险法》还在发展当中,不断的有新的课题提出来,不断的有新问题要回答,这次立法作出了一些弹性的或授权性的规定,为今后的制度完善和机制创新留出了空间。
[主持人]:统筹城乡发展,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党的十七大对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提出的目标。请问,这一目标在《社会保险法》中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秦双林]:
统筹城乡是党的十七大按照科学发展观提出的一个重要方针,社会保险也要按照这样一个方针来实施。《社会保险法》在解决城乡社会保险二元结构,实现城乡统筹方面有很多规定,我简单的归纳一下,至少有这样几方面。&第一,把城乡各类用人单位和居民都纳入到社会保险的适用范围里面来,适合我们国家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这在总则的第4条以及各专章里关于适用范围的规定上都得以体现,这是不分城乡的。&第二,把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正式纳入法律框架,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范围,并且还预留了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合并实施的一个发展空间,这是在本法第22条当中有充分体现。
[秦双林]:
第三,本法第24条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也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授权国务院规定管理办法。第25条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纳入了基本医疗保险的调整范围。&第四,第95条专门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其他职工一样,依照本法参加社会保险。这也是城乡统筹的一个方针体现。&最后,第96条明确规定了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险问题。&以上这些都可以看出,这个法确实不是光管城里,也管农村,不是光管职工,也管居民,是一个城乡统筹的全面的法律。
[主持人]:我市在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秦双林]:
在《社会保险法》颁布后,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推进学习和贯彻该法的工作。
第一,切实加强领导。
一是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领导小组,制定了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作方案。二是转发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学习贯彻社会保险法通知和关于印发宣传提纲通知的通知》,并提出贯彻意见。三是召开了全市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视频会议,对深入开展《社会保险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进行部署安排。
[秦双林]:
第二,广泛开展宣传。
坚持面向基层、面向用人单位、面向广大劳动者开展宣传,把用人单位负责人和劳动者作为宣传的重点对象。广泛运用网络、专题培训、辅导讲座、发放宣传手册、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举办知识竞赛等各种宣传方式,形成宣传合力,力求取得最佳效果,为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与有关新闻单位密切合作,通过举行法律咨询活动、在主要媒体开辟专栏、记者专访、撰文进行法律解读、印发宣传资料等方式,通俗易懂地做好该法的解读工作,及时解答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出的各种问题,把法律原原本本地介绍给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使《社会保险法》确立的各项社会保险制度深入人心。
[秦双林]:
第三,加强学习培训。
要求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工作人员认真学习《社会保险法》,全面准确把握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制度内容。要通过学习,对《社会保险法》确立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总体框架和发展方向,各项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制度模式、资金来源、享受待遇的条件,以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关系等有总体的了解,并结合各自工作贯彻落实。
同时要求各地、各单位有计划、分层次地组织学习培训。重点对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部门负责人以及从事社会保险、监察、仲裁、法制和12333咨询服务工作的同志进行培训;分管领导和各业务单位的工作人员结合本职工作深入学习研究,做到精确掌握,运用自如。此外,积极会同经信委、总工会、工商联等单位抓好对企业负责人、工会干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的培训。
[秦双林]:
第四,抓紧完善政策措施。
对照《社会保险法》规定,抓紧清理现行社会保险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与《社会保险法》不一致或者相抵触的,要在法律生效实施前予以修订或者废止,以维护法制统一。清理工作注意做好新旧制度衔接,实现平稳过渡。
[主持人]:下面我们来看一下网友的提问。
[网友 小小]问:
今年底我就满60岁,要从企业退休了,请问一下,我的退休金是怎么组成的? [NO.1]
复]:《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网友 饭饭]问:
2、我是从淮安来镇江打工的农民,在老家参加了农保,请问是否还要参加企业的社会保险?跟我一起来打工的人都不愿意参加企业的养老保险,主要是扣钱太多,单位硬要我们参加,我们就是不想参加。我们能不能让单位将给我们交的社会保险费当做工资给我们,让我们继续参加老家的农保? [NO.2]
复]:《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相应的缴费义务。《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36号)明确,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都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因此,根据现有的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可以将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给个人。
[网友 问问]问:
上个星期,单位与我终止了劳动合同,请问我该如何申领失业保险金? [NO.3]
复]:首先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应享受的待遇,并将失业人员名单于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参保、缴费证明等相关材料。其次,失业人员本人应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网友 千千]问:
请问,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如何继续参加我市的企业职工医疗保险,可否享受政府补贴? [NO.4]
复]:《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网友 安安]问:
失业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NO.5]
复]:《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一是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是已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满足,才符合享受条件,任何一个不满足,都不能享受。
[网友 宅]问:
我在单位上班期间发生事故受伤,去医院拿医保卡刷卡看病,后来才知道这个可以通过工伤保险报销,请问我的医保卡的钱可以退出来吗?怎么办理? [NO.6]
[答 复]:如果工伤保险可以报销,在同一年度内,可以到该医院退出。
[网友 大奥]问:
我是事业单位在编的一名工作人员,我想问一下,我们单位是否需要缴纳失业保险? [NO.7]
复]:根据《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从今年7月1日起,除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外,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均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
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
[网友 笑笑]问:
请问:失业保险待遇享受的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NO.8]
复]:《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可享受2个月(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满一年不满五年的最长期限为12个月、满五年不满十年的最长期限为18个月,十年以上的最长期限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费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网友 咨询]问:
我市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什么? [NO.9]
复]:失业保险金按照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约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2008年,为缓解物价上涨等因素给失业人员带来的困难,将下限调整为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目前我市市区的下限标准为494元/月。
[网友 二子]问:
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去世了,他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NO.10]
复]:《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网友 453]问:
请问一下,如果我离开镇江到外地重新找到了工作,以前在镇江交的失业保险费能不能转走? [NO.11]
复]:《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职工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根据规定,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与本人户籍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失业保险待遇;回户籍所在地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失业保险关系转至本人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所需资金一并划转,具体金额按照失业人员应当享受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倍计算。
[网友 小C]问:
我单位一直在镇江帮我交的生育保险,但我要去外地生产,请问怎样报销? [NO.12]
复]:根据我市市区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规定,家住市区周边乡镇或外地的女职工,原则上应到我市定点医院生育。确因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定点医院生育,需就近或到外地生育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单位签署意见,报工伤生育保险科批准。生育后凭单位介绍信、《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原始票据及每日费用清单,到工伤生育保险科按不高于同类医院定额标准的90%,领取保险费用。
职工生育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时,用人单位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已为其正常不间断连续缴费满12个月以上。如连续缴费未满12个月,待缴费满12个月后可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营养补助费等待遇。
[网友 斗莱咪]问:
我是一名单位劳资人员,我们单位5月30日来开户的话,6月份是否能正常的在地税那里扣钱,还是要等到7月才正常扣? [NO.13]
[答 复]:如果5月30日开户手续办理完毕的话,并正常申报缴费基数的话,6月份可以扣款。
[网友 zzjd0011]问:
你好!
&&&&我想咨询有关企业退休工人,在退休时医保工龄不足,本人也不愿补交,此时他还可选择什么医保待遇吗. [NO.14]
复]:为更好地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进一步了解您的相关信息,请您拨打电话和我们联系,我们将热忱为您服务。
[网友 莉莉]问:
我是一企业的劳资人员,请问一下相关领导,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与老《工伤保险条例》相比有哪些变化? [NO.15]
复]:你的问题非常好!
《工伤保险条例》自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解决、完善。
修改后的《工伤保险条例》较之前的《工伤保险条例》主要有以下几点变化:
(1)新增六类人群可入工伤保险
《条例》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参保对象在原来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两类人群的基础上,新增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会计师事务所等六类人群。
(2)工伤认定范围扩大
新修改的条例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的范围。
今后,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既可以主张人身侵权损害赔偿,又可以寻求工伤保险保障。新条例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3)不同伤残级别补助金都有提高
通过对比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发现,修改后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将一二三四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提高了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将五、六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提高了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将七八九十级伤残一次性补助金提高了一个月的本人工资。
(4)工亡补助标准提高
本次条例修改,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标准,由过去的48~60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以后工亡赔偿金额,平均将达到现行标准的4~5倍。特别需要指出的是,赔付标准的基础改为“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而不是统筹地区标准,也不是统筹地区农村居民标准,实现了“同命同价”。
(5)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简化
一般而言,工伤待遇申请案件要经过3个环节: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工伤待遇给付。按现行规定,如果走完整套程序,最多共需经历13个步骤,耗时可达6年以上,最终可能导致轻伤拖成重伤、重伤拖至死亡。本次新修改的条例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了这种不合理现象,如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增加了关于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的规定等,为工伤职工尽快获得工伤待遇赢得了宝贵时间。&
(6)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
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按此规定。
用人单位在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承担的工伤责任仅限于停工留薪期待遇、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5至10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5至6级工伤职工),大大降低了用人单位的风险,同时保障了工伤职工的权益。&
(7)将“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
本市参保的国有、县以上大集体企业或者原属国有、县以上大集体企业中,在各地实施工伤保险制度前,因工作原因已经受到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并按照当时的政策已办理工伤手续,或符合当时办理工伤情形而未办理工伤手续,原应由企业承担工伤待遇的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以下简称“老工伤”人员),应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需要注意的是,已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与企业签订一次性处理协议,终止劳动关系的,不在“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范围内。
[网友 丫丫]问:
我父亲是外来在镇江打工人员,在为私人老板(没有公司)做事期间摔成骨折,老板不肯赔偿,想与其打官司,请问这种情况算不算工伤? [NO.16]
复]: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认定工作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网友 CC]问:
国家和省对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NO.17]
复]:一、男满6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女工人满50周岁(其中,45周岁前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45周岁后仍继续在管理或技术岗位上工作过的女工人,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保留养老保险关系的女失业人员以及农村居民户口的女参保人员,年满55周岁);&&
二、符合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
三、男满50周岁,女满45周岁,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设区的市市级以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网友 快乐]问:
职工因工伤发生的哪些费用,可以按照规定到社保部门进行报销? [NO.18]
复]:《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2)住院伙食补助费;&
(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9)劳动能力鉴定费。
[网友 咯咯]问:
工伤医药费用报销需提供哪些材料? [NO.19]
复]:单位发生工伤后,迅速抢救伤员,然后到有关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必须在30日内)。
工伤认定后,医疗期结束,办理工伤医药费用报销应携带如下材料:工伤认定书(原件及复印件)、工伤保险待遇结算表、发票、病历(原件、复印件)、费用清单、出院小结(如因伤情需转外地就医的,带定点三级医院转院证明,参保单位意见、社保中心核准意见)。(注:发票应和病历相对应)
[网友 人事]问:
我们单位录用了几位外国人在中国工作,不是中国国籍的能不能给他们参保,是不是必须给他们参保?如果参加了,几年以后离开中国,保险能退吗? [NO.20]
复]:在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是国际惯例。《社会保险法》在附则中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个普遍的原则或者说是惯例,很多国家的社会保障、社会保险的法律都这样规定。目前,中国的经济和社会越来越开放,越来越多的外籍人士到中国就业,社会保险法以及相应配套行政法规没有也不应该把他们排除在外。按相关规定,外国人必须参保,缴费基数和中国公民一样;离开中国,可以退还个人账户部分。
[网友 dfdad]问:
我们单位有个职工,他已经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了养老退休手续,但是他医保年限不足,现在补保以单位名义补和以自由职业者补分别如何操作?补缴基数是多少? [NO.21]
复]:补保以单位名义和自由职业者名义都可以,但补缴基数不一样,以单位名义基数为当年的社平工资,以自由职业者名义基数为社平工资的60%。无论以哪一种方式补缴,基金全部进入统筹,不划入个人账户。
[网友 你好]问:
我是一名单位人事部人员,我们单位大多数人都是中年人,已经生育过了,那么我们单位可以不交生育保险吗?还是五项保险都必须交?文件依据是什么? [NO.22]
复]:生育保险属于社会保险,由国家立法并强制推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为单位全部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法律、法规文件依据:《劳动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和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
[网友 丹阳人]问:
我的户籍在丹阳,以前在丹阳工作过,也办过就业证,后来到镇江工作了,单位让我拿就业证给他们,请问丹阳的就业证镇江能用吗?还是需要重新办啊?重新办我又不是镇江市区的户口,去哪里办啊? [NO.23]
复]:丹阳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可以在镇江使用。
[网友 4dad]问:
镇江新区单位在哪里办理养保、医保的开户、缴费、变更(停保)、转移手续?个人身份在新区参保的在哪里缴费,办理转移,可否在市区办理?京口、润州单位在哪里办理养保开户手续? [NO.24]
复]: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公地点在港中路8号,养老、医疗等险种各项业务都可以在新区办事处办理。自由职业者养老、医疗均可在新区办事处办理。京口、润州养老、医疗开户均在市社保征管中心服务大厅办理。
[网友 adadad]问:
我原来在市区一家企业单位工作,养老保险参加的是企业保险,现在通过公开招考,进入了市区一家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要变成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请问怎样办理两种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原企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年限怎样处理? [NO.25]
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转为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时,职工由企业流动到参保的机关事业单位,从调入单位之月起缴纳养老保险。原在企业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视同在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的缴费年限。职工由企业流动到机关事业单位,需带由编制委员会发放的进编通知单和填写增加表及人社局工资处最新的审批工资表,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
[网友 歆歆]问:
单位未为我缴纳社会保险,我辞职离开该单位后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判定单位要为我补缴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但现在已经有了新单位,当时的应缴而未缴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险应该如何补缴? [NO.26]
复]:按仲裁判决补缴,一般划入新单位,也可划入原单位。
[网友 小张]问:
现一男士50岁参加医保,当即想前补20年的医保,是否可以?还是只能前补到95年,再等到退休年龄补交剩下的不足的年限?个人帐户怎么划?如果期间由于经济实力不允许只能补一部分,是否可以分次补,还是必须一次性补足? [NO.27]
复]:以前参加过居民保险的,可以补,前补只能补到95年(医保从1995年开始经办),按补缴当年的年龄段划入个人账户,45岁以下,个人账户划入3.7%;45岁以上到退休之前,个人账户划入4.7%。没有参加过居民保险的,要缴费满一年以后,才可以补缴。如果经济实力不允许,可以分批缴纳,补缴基数按当年规定的执行。
[网友 风中]问:
我的养老医疗身份证号码正确,姓名错误,如何更改信息?我的朋友姓名正确,身份证号码错误如何变更(派出所无法出具两个身份证号码是同一人的证明,因不是曾用的身份证号码)? [NO.28]
复]:更改信息,携带身份证、医保卡到社保大厅办理。经办机构依据身份证更改信息,其他证明无效。如参保系统中出现相同身份证号码,经办机构会通知双方携带身份证前来核对,最终更正错误的信息。
[网友 小白]问:
我想问下退休人员死亡丧葬抚恤费的手续如何办理?丧葬抚恤费的具体标准是多少? [NO.29]
复]:丧葬抚恤费是指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应领取的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办理时间为每个月的1-20号,办理地点在运河路79号市人社局一楼大厅5号服务窗口。
办理领取退休死亡人员办理丧葬抚恤费时需提供:医学死亡证明(居民死亡证明)、火化证、户口注销证明等三种证明,其中至少有一种证明是原件,当月死亡的次月办理。退休人员如果既没有单位,关系也不在社区的,其死亡后丧葬抚恤费以及定期救济费可由配偶及直系亲属携带相关证明身份的材料,按上述办理方法办理。
企业非工伤退休人员死亡丧葬抚恤费统一标准为10400元,包括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工人也执行此标准。企业离休干部死亡其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为20个月基本养老金(有具体的计算口径)加上600元丧葬费。
[网友 美好的节日]问: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NO.30]
复]: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相关费率缴费(我市目前的缴费比例为21%,2013年将根据要求降为20%)。参保人员按照本人缴费工资的8%缴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省上一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缴费。其中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个人缴纳8个百分点,个体工商户主为其缴纳12个百分点。
[网友 咨询人]问:
我单位有一名女职工,快要生宝宝了,我们单位也为其正常缴纳了生育保险,请问,我们应当怎样为其办理相关待遇领取手续? [NO.31]
复]:根据我市生育保险报销相关规定,参保企业经办人员必须在女职工预产期前1-3个月内携带单位介绍信、《养老保险手册》、《身份证》、《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证》到工伤生育保险科办理女职工住院生育介绍信并确定(由女职工本人确定)定点医院。孕妇生育时凭介绍信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手续,生育时免交生育费用(自费部分和新生儿费用自理)。未办理或未使用住院生育介绍信而生育,其生育费用按顺产定额标准的90%报销。(生育保险介绍信一式四联:第一联存根、第二联办理住院生育手续时用、第三联企业领取生育津贴时用、第四联个人领取产前检查费和营养费时用)。
其中,女职工生育津贴由所在参保企业经办人员带《生育保险待遇表》、出院小结、单位产假证明和第三联生育介绍信,到工伤生育保险科领取相关费用(因故未开介绍信的,单位须出具证明)。一次性营养补助费、产前检查费:由所在参保企业经办人员带《出生医学证明》和第四联生育介绍信,到工伤生育保险科领取定额费用。
[网友 vvbt]问:
我有几个关于社保转移的问题想问一下:(1)在2个城市都有社保,在镇江也参保了,那么现在要转回镇江,是2个城市的社保同时转到镇江,还是必须先由一个城市转到另一个城市,合并以后再转到镇江?转移需要携带什么证件,有哪些手续?(2)基金如何转?(3)我还有一个朋友想从镇江转出,需要哪些手续? [NO.32]
复]:(1)带着保障走,是广大参保职工的夙愿,但长期以来,统筹层次不高,各地政策不统一,使这项工作一直搁浅。近年以来,为了切实立足“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每一个参保职工的合法利益,不断探索破解难题的办法,最后终于从法律的层面对转接工作加以规范。今年颁布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第二、三章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作如下规定:对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有了法律保障,各地的转移接续工作开展的非常顺利,目前,我市社保经办机构有专门的科室从事转接工作。从外地转入镇江,如在镇江市区统筹范围有参保手续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社保经办机构出示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填写《镇江市区参保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提出转移接续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并根据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记载参保人员的历年参保缴费情况。整个过程在45天内办结。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的,应同时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基金。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由单位或个人向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缴清欠费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因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一时间段出现重复缴费情况的,应按照“先转后清”的原则,由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清理,重复缴费部分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统筹基金。
  (3)从市区统筹范围转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持参保人员居民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情况,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办妥参保手续后,持《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到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接续申请。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与镇江市社保经办机构联系办理转移手续。
[网友 小吴]问:
请问,《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如果职工发生工伤,单位应当支付哪些费用? [NO.33]
复]:《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1、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2、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3、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网友 梁凯]问:
咨询一下,哪些工种可提前退休,提前退休的年龄分别是多少岁? [NO.34]
复]: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有严格的规定,根据《关于贯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从事特殊工种的工作年限折算工龄问题的函>的通知》(苏劳社[号)规定,各行业特殊工种的适用范围,仅限于本行业所属各单位,其他行业不能参照。
比如电焊工,如果是机械行业密闭容器内电焊工或船舶电焊工,在受压容器内,锅炉本体内,在无通风的情况下进行电焊、切割,受烟雾、粉尘危害,有氧化物、氟化物、锰尘等,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累计达八年以上(必须是全民集体企业的工作年限)可申请提前退休。&
如果是建筑工地上的电焊工,那么建筑工程行业电焊工未列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范围,所以不能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苏劳社险[2007]24号)规定,符合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规定从事井下、高温、低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男满55周岁,女满45周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以申请办理退休。
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需在当地人社部门养老保险处进行审批。
[网友 然后]问:
从事特殊行业8年的女员工,申请办理提前退休,需要哪些手续?单位需要出示哪些证明? [NO.35]
复]:根据我市有关规定,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须提供下列材料:1、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职工人事档案材料;3、符合规定的特殊工种目录的文件复印件;4、职工从事特殊工种原始证明材料复印件(劳资员签名)并加盖公章,每年一份材料(工资发放单、考勤表、花名册、职工人事档案中相关材料等等);5、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申报表;6、其它材料。
[网友 雨中漫步]问:
我父亲原来是镇江焦化厂职工,03年去世,我母亲残疾,无工作,也已经达到55岁,是否可以领取相关的抚恤金,养老金或补助金,可以的话,怎么申请? [NO.36]
复]:《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明确规定,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3、子女未满18周岁的;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7、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由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关于您的具体情况,请与市社会保险基金支付中心待遇审核科直接进行联系,联系电话:。
[网友 啊建]问:
想问下自由职业者可以凭就业证交养老医疗打折吗? [NO.37]
复]:根据我市相关规定,以自由职业者身份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统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时,最低缴费基数可以根据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目前的最低缴费基数为1794元/月。
[网友 朱晓]问:
我今年刚刚退休,我同事去年退休,我们同时参加工作,工资一样,我比他工作年限还长,为什么我的退休工作却比他少?退休工资是如何计算的? [NO.38]
复]: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计发跟缴费年限长短和具体缴费标准有关,同样的缴费年限,如果缴费基数不一样,计算出来的待遇也不同。另外,因基础性养老金计发基数每年7月都会调整,所以,不在同一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为一年度)退休的人员,即使缴费基数一样,待遇标准也会有区别。
现养老金计发方法执行新老办法对比。新办法是指2007年9月江苏省政府36号令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老办法是指1998年7月江苏省政府第139号令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新办法养老金高出老办法部分的,高出部分按一定比例逐年提高,新办法养老金低于老办法的,按老办法发给养老金;2011年7月及以后批准退休的,完全按新办法核定养老金。
[网友 一家人]问:
今天接到社保中心的电话通知,说是2011年度社保缴费基数开始申报了,有这回事吗? [NO.39]
复]:对的。
《关于做好市区2011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镇社险征管[2011]13号)规定,市区所有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含劳务派遣和劳务代理的单位),应于日至6月15日,到参保登记的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2011年社保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根据要求,1、参保单位应以本单位2010年自然年度(日至12月31日)职工工资性收入总额作为缴费基数申报职工2011年社保年度(日至日)的社会保险基数。(2012年元月起将根据“金保工程”建设的要求,实行“五险合一”统一申报缴费。)
2、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工资总额的口径,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1号)和《关于规范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险中心函〔2007〕60号)的规定,职工工资收入总额应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性收入等。
3、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不得低于公布的企业参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下限;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的上限按年工资总额封顶,最高不超过市区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职工个人工资收入无法确定的,按照不低于我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其缴费基数。
4、缴费单位申报的职工个人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签名或采用公示的方式确认。签名表格或公示资料将作为劳动保障部门评估缴费单位诚信等级的依据和职工与单位发生社会保险费争议时重要凭证。
5、在省级经办机构参加养老保险的参保单位,申报的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其在省级经办机构确认的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确定。
申报的具体要求、程序以及所需材料,可以登陆镇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http://hrss./)“通知公告”栏目进行查看。
[主持人]:今天的访谈活动到这里就结束了,感谢各位嘉宾和网友的参与。由于时间关系,一些现场提问还没来得及答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通过12333咨询员陆续以网上公开答复、电话回复、邮件回复等其他形式对有关问题进行答复。
[秦双林]:
感谢各位网友的积极参与,对今天各位网友提出的问题,我们将及时予以回复和解决。《社会保险法》贯彻实施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关系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全市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为法律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确保《社会保险法》在我市顺利、平稳、有效实施,使这部民生大法真正落到实处,为依法推进社会保险工作,全面实现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做出积极的贡献!
[主持人]:谢谢各位嘉宾和网友的参与,欢迎大家继续关注我们的在线访谈活动,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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