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公证,婚后股权收益属于股权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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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夫妻财产中股权的归属与分割
作者: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 15:55:25
仪陇县人民法院& 李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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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刘强东股权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吗?奶茶妹有权分享?
近日,一则有关刘强东的消息在网络上广为流传,即京东董事会今年5月批准针对刘强东的一项为期10年的薪酬计划。  笔者看到不少媒体将此消息解读为,这是刘强东在与“奶茶妹”章泽天结婚前保全自己26亿元的财产。当看到满天飞的段子之后,笔者对如此歪曲这一财经新闻的含意实在感到不能再沉默了,想说说此消息背后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给股权不是给钱,刘强东未来发财或“穷光光”皆可能  刘强东未来10年获得2600万股京东A级普通股的行权机会,不是说他发财了,也不是说他婚前获得多少钱,而是意味着他现在一分钱都没有,未来可能发财,也可能变得“穷光光”。首先,我们需要弄清楚股票期权是什么?而行权又是什么意思?  股票期权是许多上市公司为了激励高管努力为企业创造价值的一种薪酬制度,用通俗的话来说,就是公司董事会给高管一个在未来时间段以特定优惠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额度股票的权利。比如说,如果一个高管在一家上市公司服务满5年,公司就给予他未来3年里以每股10元的价格购买本公司10万股股票的权利,而此时公司股票市场公开交易价可能是每股20元。那什么是行权呢?其实就是说如果给了高管这份权利,剩下的就看你本人用不用了,如果你掏钱按每股10元的价格买了,这就叫行权,将来你再按市场价出售,你就赚钱了。  刘强东如果是在结婚前获得2600万股的行权机会,并不是意味着他就有了很多钱,而是说如果将来京东在美国的股票价格高,并且高过了董事会授予他的行权价格,刘强东行权了再出售,才可能获益赚钱。  强哥的薪酬计划或是董事会刻意所为  笔者查询了一下京东官网,京东官网日披露的第二季度财务报告中,其中有对于刘强东薪酬计划的说明。笔者翻译过来就是:京东董事会于今年5月批准针对刘强东的一项为期10年的薪酬计划。根据该计划,刘强东在计划规定的10年内,每年基本工资为1元,且没有现金奖励。这一薪酬计划之外,还有一项是股权激励计划。根据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刘强东已被授予2600万股普通A股股权,相当于公司所有流通股的0.9%。刘强东获得的这笔股权每股执行价格为16.70美元,相当于每股ADS价格(American&Depository&Share,即美国存托股票价格)为33.4美元。在该10年期限内,公司不得再向刘强东授予额外股权。  那刘强东到底是赚了还是赔了呢?笔者查询了一下,在写作此文时,京东的美国存托股票8月10日收盘价格是每股30.06美元,而刘强东本人获得的行权价是33.4美元,可这两天京东的股价是30美元,这意味着刘强东2600万股股票期权分文不值,如果此时刘强东行权,他只会赔钱。  笔者推断,之所以京东董事会推出这一薪酬计划,是想将刘强东的个人命运与京东的未来发展紧紧捆绑在一起,刘强东将来只有将京东做大做强,让京东股价大涨,他本人在未来10年才可能获取行权收入,否则,如果京东股价下跌,他不光未来10年几乎没有收入,说不定还要吃奶茶妹的软饭。  虽然在美国,科技上市公司中对高管实行年薪1元的薪酬计划并不罕见,像乔布斯在担任苹果CEO期间就是每年仅拿1美元工资,但我还是要赞一下刘强东的勇气。反过来,奶茶妹明明知道“强哥”铤而走险,将个人命运押给京东,但她仍然义无反顾地嫁给“强哥”,这也许就是真爱。  曾有婚前获股票期权,行权产生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判例  虽然我一向不愿意评价个人隐私和家庭问题,但关于人们特别操心的刘强东2600万股行权后所获得的收益到底是他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我还是想从专业视角谈谈股票期权财产性质的共性问题。  笔者认为,虽然刘强东与奶茶妹结婚时间不明,但即使此股票期权是他结婚前获得的,那么,未来行权产生的收益仍然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一个依据是广东省高院就一起涉及到婚前股票期权行权收益分割案件的正式答复。  笔者查询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有一个“粤高法民一复字(2009)5号批复”,内容涉及一起夫妻离婚案,男方婚前获得所在公司股票期权计划525000股,后来结婚。婚内男方本可以选择行权,但他没有,结果离婚后他分三次将股票全部行权,而且获得经济收益50万元。前妻得知此事到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分割前夫离婚后行权获得的收益。  中级人民法院请示省高院,高院回复说:男方婚前取得的股票期权,是公司作为一种激励机制而赋予员工有条件地购买本企业股票的资格,并非具有确定价值的财产性权益。该期权要转化为可实际取得财产权益的股票,必须以员工在公司工作时间的积累为前提条件。在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的部分股票期权可行权并获得财产权益。虽然男方是在离婚后才行使股票期权,但无法改变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行使部分期权并获得实际财产权益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男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通过行使股票期权获得的该部分股票财产权益,属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宜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笔者可以说,刘强东虽在结婚后每年工资只有1元,但他的劳动价值表现在京东股票价格的增长上,所以,如果不考虑股票期权是否还有其他具体因素,如果未来他行权,无论是婚姻期间还是离婚后行权,行权2600万股的收益都很可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不管何时行权,收益都是夫妻双方的  此外,还有一个依据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及解释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编者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共列出三项,此处仅引用第一项);第十二条:&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知识产权的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  另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通读以上法条,不用笔者再解释,各位已经明白了,婚姻法对于股票等财产性质的认定,主要是看高管们所获得的期权收益是不是来源于他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劳务付出,而不是看他何时行权。  总之,如果假定京东董事会授予刘强东的股票期权计划没有附加其他特定条件,也没有考虑到他的历史贡献,仅从财务年报中看到的简单行文来分析的话,结论就是:如果刘强东是在结婚后获得2600万股的股票期权计划的,那么未来行权收益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刘强东是在结婚前获得2600万股股票期权计划的,那么未来行权收益还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此处没有区分他行权是用个人财产行权,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行权,仅仅只是谈了出售股权收入减去行权本金后的所得收益。其实,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期权计划实际是比较复杂的,笔者曾代理的一个涉及到股票期权的离婚案件,当时法官从上市公司调取回来的股票期权方案文件厚厚一摞,在人力资源部门的解释下才弄明白好多条款。有诸多高科技上市公司在授予高管股票期权计划时附有诸多条件,例如是鉴于高管历史贡献而给期权,还是要求未来任职服务满一定时间才给期权,还包括行权者是用个人财产行的权,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行的权,这些条件都会影响到行权收入的性质判断。如果刘强东的股票期权计划还有诸多内在因素,那这结论就不一定了,在此就不一一分析了,省得把读者弄晕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是奶茶妹已经将自己未来婚姻的命运与刘强东的股票期权计划捆绑在一起了,可以说,这对夫妻与京东基本上是“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关系;二是&2600万股期权婚前没实现啥价值,“强哥”自然也没有什么婚前转移财产的必要,这是读者对消息的误解,与其我们来操心他的婚姻财产保护计划,还不如大伙儿一起去喝奶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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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股权分红如何分割,股权分红是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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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股权属个人财产,北京离婚咨询只分收益不分股权。  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是指用个人婚前财产或者婚后约定归个人所有的财产投资的股权。这部分股权本身属于个人财产,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此产生的收益,比如公司的利润分红,股价上涨抛售增值的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例如,甲男与乙女2006年办理婚姻登记,甲男2004年出资30万入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占股比例为50%。这50%的股权便是甲男的个人财产,但最近二年以来,该公司的净利润分别为30万(2007年)、40万(2008年),那么甲男由此获得的股权收益15万、20万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均分。  二、股权属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视属股份公司还是有限公司而采取不同办法  (一)对股份公司的股票以直接平均分割为基本原则  由于股份公司的股份转让与有限公司不同,不存在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股票,如果双方没有另行协商一致,一般以平均分配为原则。(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5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如果权利人持有的是股份公司限制转让的股票,在分割作为共同财产的股票时同样不能违反公司法关于限制转让的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受到限制转让的股票持有人主要是公司的发起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142条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二)有限公司的夫妻共同股权的多种处理办法  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有限公司股权的三种情况  由于有限公司兼具有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特征,处理夫妻共同股权既要尊重内部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又要考虑到股东人数少规模小,判决让不懂经营的夫或妻股东另一方直接获得一半股权可能会破坏公司的经营稳定和长期发展,因此视实际情况不同而采取多种形式的共同财产处理办法。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表现为有限公司股权的主要有三种情况:  1、以夫妻双方名义共同投资,双方各占一定的出资比例,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夫妻公司。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合股投资。  3、夫妻双方与他人合股投资。  下面对这三种情况分别作出分析。  1、对夫妻公司的股权分割  对股东仅为夫妻二人的公司,夫妻各方工商登记的持股比例可能不一定是各50%,但经过离婚分割往往会使双方的持股比例相同。这是为什么呢?这里我们举一例来说明:甲男与乙女婚后注册一有限公司,甲男占80%,乙女占20%,无论甲男的80%还是乙女的20%股权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因而离婚时甲男得 80%的一半以及20%的一半,即50%,乙女也是如此。  解决了股权分配比例问题后,接下来的问题便是谁来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  (1)如果夫妻双方均有经营能力,不因离婚而影响共同经营,可保持企业整体不变,直接分割股权,双方各持股50%,共同经营,二人由过去的夫妻关系变为现在的合作搭档,像中复电讯的创始人邰武淳和前妻芦女士离婚之后对中复电讯的处理便是如此。  (2)如果夫妻公司中一方离婚前仅是挂名不参与经营也无经营能力,双方离婚后可将公司股权全部部分归有经营能力的一方所有,另一方可给对方按公司的资产评估情况进行补偿,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3)如果双方都主张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权,夫妻又反目为仇不愿意共同经营,可以采取竞价补偿的办法,让补偿出价高的一方成为唯一股东,公司变更为一人有限公司。  (4)如果双方都不愿意经营企业,应当先将公司进行清算解散,二人直接分配公司最后剩余财产。  2、以夫或妻一方名义与他人投资成立公司,夫妻股权如何分割  这种形式的有限公司,由于涉及第三人,关系较为复杂,好在法律依据比较明确,处理时可直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进行:“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2)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依据上述规定,在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股权购买顺序上,其他股东优先于该股东的配偶,这是毫无疑问的。另外需要明确的是,夫妻中股东一方也应当优先于其他股东。比如甲男与丙、丁三人投资成立的某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分别是甲40%、乙30%、丙30%,现甲男与乙女决定离婚,对这40%的夫妻共同股权双方决定各分一半,因为乙女过去不是股东,对这20%股权不能直接分配给乙女,经评估和协商一致这20%的股权价值为40万,如果甲男愿意购买,则甲男给乙女 40万补偿。如果甲男无购买意向但丙或丁愿意,则由丙或丁购买并支付乙女40万。如果甲男及丙、丁都不愿购买,则乙女取得该公司股东身份,占股20%。  3、夫妻双方共同与他人投资形成的股权分割  这种情况下由于夫妻本来都是股东,既不存在向股东之外第三人转让股权问题,也不存在一方退出而变更公司问题,分割时只需按照婚姻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基本原则对夫妻共有股权在二人之间进行公平分割。一方如果不愿意继续经营主张退出公司的,另一方或者其他股东均可购买并予以折价补偿。  三、夫妻协商一致将共同股权转至未成年子女名下是否有效  在实践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夫妻共同股权处理办法:夫妻离婚时把股权当作房产或存款来处理,双方决定将这部分财产划转至其未成年子女名下,在其子女成年以前,该股权交给夫妻一方托管,由其父或母代行股东权利。此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呢?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首先,对该股权的划转,除夫妻双方协商一致以外,应当征得有限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尊重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注:如果持有的是股份公司股票,无需考虑此问题。)  其次,未成年人当股东是否合法。《公司法》没有对股东的行为能力作明确要求,不过笔者认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行为能力人当股东并不违法。《公司法》第76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股东资格既然可以继承,应该也可以赠予。对于《公司法》中提到的“合法继承人”,并未规定是成年人还是未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也可以受让股份。  另外,实践中已有众多的未成年人股东存在并获得了认可,像沸沸扬扬的北京银行“娃娃股东”事件,上海法院首次判决娃娃股东持股合法,重庆市工商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准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意见》明确规定:“除一人有限责任,经法定代理人书面同意,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股东或发起人投资设立公司;允许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继承、接受赠与成为公司股东。”看来,未成年人股东的合法地位从法律上已经得到了确认。因此,夫妻协商一致将股权转至未成年人名下只要尊重了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也应该认为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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