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计税和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同样的条件下,谁的利润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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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如何简易计税
来源:唐磊 赵新贵&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改征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2012〕5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日起,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也作了同样的规定。笔者在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对该规定的认识还存在一些误区,需要进一步厘清。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营业税政策下,经营租赁业务按&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适用5%的税率。&营改增&试点后,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适用税率为17%。有形动产租赁是&营改增&试点中唯一适用17%税率的行业,主要考虑到纳税人购进或自制有形动产,也可以享受17%的进项税额抵扣。但是,很多企业用于租赁的动产,大部分是&营改增&试点实施前购进或自制的,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如果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其税负将比&营改增&试点前大大增加,不符合结构性减税的精神。因此,财税〔2012〕53号文件和财税〔2013〕37号文件对这种情况给予在试点期间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选择,以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该规定有助于减轻纳税人增值税税负,但是带来一个问题,即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后,是否可以向承租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呢?
财税〔2012〕53号文件和财税〔2013〕37号文件都未明确该问题。有观点认为,这种情况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且目前的防伪税控系统也不支持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并不恰当。首先,一般纳税人有形动产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征收率,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均为3%,而不同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是,一般纳税人并不能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又不允许其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显然是不公平的。其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列举了纳税人可以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各类货物,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财税〔2009〕9号文件中列举的各类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货物,只有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必须开具普通发票,其他货物均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目前已出台的文件,对于&营改增&试点后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税服务是否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无限制性规定,所以,纳税人以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应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至于目前防伪税控系统不支持开具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因为此前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办法,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只有6%和4%两档征收率。这种技术上的问题是可以解决的,而不应该成为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理由。
有形动产经营租赁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范围如何掌握
首先,一般纳税人经营租赁中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有形动产,必须是其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其次,并非纳税人在试点实施之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所有有形动产,都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北京等8省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2〕71号),以及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2的相关规定,试点纳税人在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同时,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对于纳税义务发生在试点实施之日前的有形动产租赁,并不缴纳增值税,当然也就不存在计税方法的选择。再次,对于一般纳税人以试点实施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的经营租赁,并非一定要求采取简易计税办法,也可以选择一般计税办法。承租人情况不同,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要求也不同。如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其并不需要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而对于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就很重要。那么,是否可以视承租人身份的不同,而选择不同的计税办法呢?这显然是不行的。纳税人必须采取统一的计税办法。如《关于老设备经营租赁服务简易征收相关问题的公告》(上海市国税局公告2012年第8号)明确,纳税人一经选用简易计税方式,其全部老设备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均应按照简易计算方式征税,不得作部分选择。另外要注意,财税〔号文件和财税〔2013〕37号文件均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服务,一经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在36个月内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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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简易计税真的划算吗?
来源:会说
导读:如果采取一般计税,建筑承包商确认多少销项增值税,甲方就确认多少进项税金,不会增加一点点经济利益的流出.但如果选择简易计税,则经济利益一定会流到税务局去.一般计税是双赢,简易计税就是双输
问题:建筑企业营改增后,一般计税是11%,简易计税是5%,由于进项不足,所以选择简易计税肯定划算吗?
回答:当然不是.
取决于客户是不是一般计税.
详细解答上述问题,分两步:
一、如果客户是简易计税方式,包括客户是小规模纳税人、或者客户是一般纳税人但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那么,选择简易计税,有可能划算,尤其是建筑企业.某些进项比重非常高的行业例外.
二、如果客户是一般计税,则采取一般计税方式,肯定是划算的.我重点讲讲这第二点.
先讲道理,再举例子.
如果采取一般计税,建筑承包商确认多少销项增值税,甲方就确认多少进项税金,一进一出是平的,不会增加一点点经济利益的流出,同时施工方可以抵扣进项税金,抵多少就赚多少.但如果选择简易计税,虽然也是施工方交多少甲方抵多少,但建筑商自己的进项税金却全部报废,这将形成一笔实实在在的损失.
所以,当客户是一般计税时,最聪明的办法是:涨价+一般计税.
关键是涨价多少呢?客户会不会答应呢?
这只涉及经济利益在建筑承包商与客户间的流动,利益此增彼减,双方完全可以求得一个都能接受的价格.
如果采取简易计税,则经济利益一定会流到税务局去.
举个例子说明如下,更详细的例子与解答,本人的营改增新书中会有详尽的分析和其它案例佐证,蒙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预计秋季面市,敬请期待.
某项目,甲方一般计税(甲方自有其考虑或不能选择简易计税).项目在营业税时期签订合同,总价1亿元,我们看看不同纳税方式下双方的利益.以下分析不考虑附加,考虑的话效果也一样,但计算太复杂.同时,不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目的也是简便起见.
另外假定,该1亿的项目中,乙方可以取得的进项税金仅有51万元,这样假设的进项非常少,更能说明问题.
①营业税下,施工方纳税300万元.施工方税后收入9700万,甲方成本1亿.
②选择简易计税,施工方纳税1亿&1.03&3%=291万元.施工方收入1亿&1.03=9709万元,记往,这也是甲方的成本.
③选择一般计税,施工方纳税1亿&1.11&0.11-51万=940万.收入为9009万元,当然,这同时也是甲方的成本.
仔细看上两项会发现,从简易计税到一般计税,乙方多交税649万元,但这只是幻像,因为税金不影响损益.我们要关注乙方的收入,简易计税下是9709万,一般计税下只有9009万,收入少了700万,但一般计税方式下,因为可以抵扣51万元进项,所以其成本下降51万元.所以,一般计税方式下,施工方利润实际少了649万元,就是说选择一般计税,施工方利润下降649万元.
我们再看甲方,简易计税方式下,其成本是9709万,一般计税方式下,其成本是9009万,进项税金由于可以被全额扣除,所以不用考虑.甲的成本下降了700万元.
我着重强调一下:施工方吃亏649万,甲方占便宜700万,如果把两家利益合在一起看,显然是比简易计税时占便宜了的,总共便宜了51万元.
51万!多么熟悉的数字,正好是施工方的进项金额.
当然,双方谈价时,施工方一般不会告诉甲方自己真实的进项金额,告诉了甲方也不会相信.但是,双方可以估、可以谈,如果双方确定,一般计税,价格涨750万元,为什么是涨价750万元,这是谈成的,计算过程我以后再细讲,现在先看看,这个涨价对双方而言,意味着什么:
④涨价后,施工方纳税1.75亿&1.11&0.11-51=1014万元,缴税上千万了,怎么样?不要怕,因为已经涨过价了.我们看收入,收入为1.075亿&1.11=9685万元.我们拿这个情况与简易计税比一比.简易计税收入为9709万元,现在收入9685,收入下降24万.但是,抵扣51万进项后,其成本下降了51万,所以,施工企业的利润比简易计算时,增长了51-24=27万.
再来看甲方,涨价后,成本为9685万,而简易计税时的成本为9709万,成本下降24万元.
显然,在简易计税这个标尺之下,可以看到,如果在简易计税的价格基础上,回到一般计税并涨价750万元,双方的利润分别上升27万和24万,是一个双赢的局面.其实,如果涨价幅度变化,导致双方利益此增彼减,不论如何增减,其合计增加利润51万,就是施工方的进项.
总结,1亿的项目,进项只有51万,显然是非常低的,但就算这样的情况,当客户一般计税时,施工方一般计税也是非常划算的.51万的纯利,为何不要呢?
进一步讲,就算是纯劳务公司,只要客户是一般计税,则纯劳务公司一般计税也是划算的.这一点恐怕出乎大家的意料.
施工双方应该进行认真的谈价,如果一般计税谈得成,就是双赢,谈不成导致简易计税,就是双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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