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后授权的投票权是否仍然有效

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您的位置: &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间投票权协议有效性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是否可以与另一位股东签署投票权协议,把手上股份投票权全部交由另一位股东行使?此协议有效期如果为永远有效,在股份转让以后协议是否任然有效?或者能否在协议中注明转让后协议仍然有效!谢谢!
律师回答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5153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28 人你好,如果协议不更改,没有期限,是一直有效的。
焕廷法律服务团队许瑞霞为你解答 15:50地区:上海-静安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15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可以授权另一位股东代为投票。授权约定期限的,以该期限为准。如果没有约定期限的,视为不定期,您可以随时取消授权。但是您只有在实际拥有股权的时候,才能授权,您转让了股权,自然就没有权利再授权了,原来的授权也就自然失效了。 16:16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063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3 人您好,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 17:28地区:上海-浦东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5579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8 人协议一般有效,但不会永久有效,尤其转让后对受让人无约束力。 18:06地区:上海-闸北区咨询电话:13564***帮助网友:790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转让之后,就无效了。可以注明,但是,如果未向股权的收入人披露,在股权转让协议上没写的,对于善意的收入人,你们之间的约定无效。 16:09 16:11可以。转让之后,就无效了。可以注明,但是,如果未向股权的受让人披露,在股权转让协议上没写的,对于善意的受让人,你们之间的约定无效。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13482***帮助网友:912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股权转让后必须做相应变更登记 16:39地区:上海-徐汇区咨询电话:13564***帮助网友:1039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转让后,股权是他人的了,当然是无效的了. 21:27通达动力“股权转让加表决权委托”引问询 新东家刚成立两个多月
2月13日,通达动力(002576,SZ)披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实控人姜煜峰、姜客宇父子拟将公司近6%股份以30.3元/股转让给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鑫达),此外还将23.9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天津鑫达。
每经记者 吴凡 每经编辑 罗伟
2月13日,通达动力(002576,SZ)披露了股权转让协议:其实控人姜煜峰、姜客宇父子拟将公司近6%股份以30.3元/股转让给天津鑫达瑞明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天津鑫达),此外还将23.9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天津鑫达。
在资本市场,通过股权转让变更实控人已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而通过&股权转让加表决权委托&这种形式变更实控人则并不常见,这种模式亦受到了监管层的关注。
2月23日,通达动力回复深交所称,公司在与天津鑫达接触并了解后,认为天津鑫达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很强的经济实力以及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天津鑫达看好上市公司平台的发展,因此交易双方达成共识,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由天津鑫达及其实控人控制和管理上市公司。
针对通达动力上述事宜,2月23日,《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联系了通达动力证券部,公司证代朱维维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相关情况我这里还没得到任何消息,会有后续公告出来&。
易主模式引关注
通达动力2月13日发股权转让公告中表示,天津鑫达拟以30.30元/股的价格协议受让姜煜峰持有的上市公司9900000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5.9964%)。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在此次股权转让之前,姜煜峰持有通达动力24.01%的股权,其子姜客宇持有通达动力8%的股权,二者为公司的实控人,倘若再减去此次转让的近6%的总股本,上述父子二人依然持有公司26%的股权,依然为公司实控人。
实际上,为了能够实现易主的目的,姜煜峰、姜客宇父子还同时将23.99%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天津鑫达。协议实施后,天津鑫达将成为公司控股股东,魏少军及魏强父子将成为天津鑫达的实控人,且在未来12个月内,天津鑫达拟继续受让前述23.99%表决权对应的股份。
通达动力这种&股权转让加表决权&的模式公布后,引起了外界的热议,其中,深交所就发函问询通达动力,要求公司说明此次出让及受让委托表决权的原因。
2月23日,通达动力在回复中表示,姜煜峰在与天津鑫达接触并了解后,认为天津鑫达及其实际控制人具备很强的经济实力以及丰富的企业管理经验,对上市公司未来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天津鑫达看好上市公司平台的发展,因此交易双方达成共识,通过本次股份转让及表决权委托由天津鑫达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和管理上市公司。
中略资本创始人高剑锋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通达动力股权转让及委托表决权这种行为,实际上是监管层愿意看到的,就是明确告诉了监管层和投资人,实际控制人是谁。
高剑锋认为,受让方在持有较低的股份比例的情况下,来达到控制上市公司的实际效果,最终股权都会通过某种形式转让,即使不转让也会在后续的重组并购中不断被稀释掉,&转让一部分股权,但股权比例又不是很高的时候,会导致实际控制人不明确,在这时候委托表决权也是向管理层明确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谁。&高剑锋表示,&往往原来的大股东也希望保留一部分股份,希望能分享到后续资本运作的收益,这也是正常的,从新控制人的角度出发,也是为了保护他的利益&。
值得注意的是,通达动力这种股权转让方式在资本市场尚不常见,有媒体报道认为,此次股权转让有&另类售壳&的嫌疑,&这跟借壳没有直接的关系,股权转让并不等于借壳,关键要看后续资本运作,如果后续资本运作中的一些指标达到了借壳上市的标准,才能被认定是借壳,现阶段看这仅仅是股权转让。&高剑锋表示。
天津鑫达刚于去年末成立
资料显示,通达动力2011年登陆A股,其主营业务包括中小型电动机、发电机,定转子铁芯的研发、生产、销售和服务。2016年前三季度,公司营收、净利均出现同比下降。为此,通达动力一直谋求重大资产重组。
然而,通达动力的重组之路并不顺利,去年4月18日,通达动力开始停牌筹划重大事项,然而在5月2日因重要条款未达成一致,决定终止收购资产;当年6月份,通达动力再次筹划重组,在经过半年时间的酝酿,最终还是以失败而告终。
今年1月23日,通达动力再度停牌,这次则变成了公司的股份转让以及实际控制人变更等事项,此后短时间内,通达动力等来了新东家天津鑫达。
记者查询相关工商资料注意到,天津鑫达在去年12月21日刚刚注册,对此,深交所要求通达动力详细说明天津鑫达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所从事的业务等状况。
通达动力回复称,魏少军、魏强系父子关系,其中魏少军出资占总出资额的99%,魏强出资占总出资额的1%。魏少军、魏强父子共同控制天津鑫达,为天津鑫达的实际控制人,天津鑫达的认缴出资额为5亿元。
其中魏少军、魏强主要参控股的公司共有6家,公司业务主要涵盖房地产开发、土地一级开发、专业市场建设及运营、工业地产、物业管理等。
另外,在股权转让公告中,天津鑫达称未来12个月内拟改变公司主营或对公司主营作出重大调整,筹划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事项,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事项。
对此,朱维维表示,目前公司关于股权转让事宜,还没有去深交所办理合规性审查,还处于材料准备过程中,材料准备齐全后会去办理,&对于未来公司主营业务会发生什么样的变化,我也不清楚&。
特别提醒:如果我们使用了您的图片,请作者与索取稿酬。如您不希望作品出现在本站,可联系我们要求撤下您的作品。
欢迎关注每日经济新闻APP
Copyright (C) 2017 每日经济新闻报社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使用,违者必究。
北京: 010-, 上海: 021-, 广州: 020-, 深圳: 9, 成都: 028-上海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
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尚未实施。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
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股权转让及投票权委托完成后,受让人(受托人)东旭集团将合计拥有
公司19699万股股票对应的投票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23.67%,公司实际控
制人将发生变更;
3、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日,上海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国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与东旭集团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受让方”或“东旭集团”)签署了《关于上海国骏投资有限公司之股
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和《投票权委托协议》,上述协议如实
施完成,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一、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及投票权委托概况
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国先生与东旭集团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上海国骏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持有本公司16319万股普通股
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19.61%,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国骏投资”)100%
同日,黄伟国先生与东旭集团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黄伟国先生将其
直接持有的本公司3380万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06%)的投票权委托给东旭
集团行使。
如上述协议最终实施并完成,东旭集团合计拥有本公司19699万股股票的投票
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67%,成为本公司单一表决权比例最大的股东,其实际控
制人李兆廷将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二、交易各方介绍
(一)转让方、投票权委托方:黄伟国
姓名:黄伟国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枫公路1918号
(二)受让方、投票权受托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江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廷
注册资本:壹佰壹拾亿柒仟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363K
设立日期: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项目投资;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的研发;各类非标设
备及零部件产品的生产及工艺制定;研磨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
零部件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软
件开发,技术咨询;技电设备(以上不含需前置许可项目)的安装,工程咨询。(以
上全部范围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他部门审
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股东名称:投资有限公司、李青、李文廷、北京东旭投资管理有限公
经营期限:长期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
2、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东旭集团提供的财务报告,其2015年度及2016半年度经审计主要财务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10,152,423.71
6,505,769.09
6,868,405.29
4,089,952.68
所有者权益
3,284,018.43
2,415,816.40
2016年1月-6月
2015年1月-12月
738,822.14
995,081.17
177,058.73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黄伟国
受让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权
标的股权为国骏投资100%股权(对应国骏投资出资额800万元)。
(三)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
双方同意,本协议下的股权转让交易的实施取决于以下先决条件的全部成就及
1、国骏投资执行董事、股东作出批准本次股权转让的决定;
2、受让方董事会作出批准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
双方承诺,为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双方可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
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
(四)转让价格、付款安排及过户
1、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下标的股权的交易总价为12.75亿元。
2、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将股权转让价款12.75亿元
以现金方式按以下约定支付给黄伟国先生:
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6亿元人民币;
标的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6.75亿元
3、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标的
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同时申请变更国骏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监事。
(五)协议生效、履行、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约定的协议双方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视为本协议最终履行
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
一方违反本协议所作出的保证或承诺,致使守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将遭受重大
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求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重要条款
1、不可抗力
如因严重的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的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
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
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
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事故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
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若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调整或致使直接
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是不能按约履行时,协议双方均无过错的,不追究协议一方
在此事件发生后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
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2、违约责任及补救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
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
承诺,或在本协议下的承诺与保证事项有重大不实的或存在虚假陈述的,均构成其
违约,应按照本协议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3)在受让方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承诺和保证事项且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
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因以下任一原因无法办理标的股权过户手续的,转让方应努力
消除无法办理标的股权过户手续之障碍;如转让方自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
足之日起15日内仍无法消除影响标的股权办理过户的障碍,则受让方有权选择是继
续履行本协议还是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转让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权交易总价20%的违
在办理标的股权过户手续前,标的股权被冻结、查封或存在其他权利障碍;
转让方在本协议签订后至股权转让过户日前转让标的股权(或标的股权的收益
权/受益权)或以标的股权为自身或第三方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或因其自身债务或为第
三方提供担保;
(4)在转让方已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承诺和保证事项,且双方就标的
股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障碍的前提下,如果受让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
付相应股权转让价款的,则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权交易总价的20%
的违约金,且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继续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时间付清股权转让价款。
(5)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本协议签订后至股权转让过户日前签订
的与本协议股权转让相关的补充协议、备忘录、单方承诺的,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
对方予以改正或作出补救措施,并给予对方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
违约方仍未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致使本
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则本协议自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之日终止,
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权交易总价的20%的违约金,同时,守
约方不放弃追究违约方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投票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委托方(甲方):黄伟国
受托方(乙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二)授权股份
甲方将其名下持有的上海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86)的
限售流通股共计33,800,000股(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6%)的投票权委托给
乙方行使。
(三)委托范围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授权股份唯一的、排他的
代理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
1、召集、召开和出席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2、本协议约定的代表股东对所有
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或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
(以下简称“委托权利”)。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目标公司的各项议案,
受托人可自行投票,无需委托人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该等授权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转股产生的股份,其表决权亦自动全权
委托给受托人。
(四)效力和期限
本协议自自然人签字、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委托人不再持有授权股份之日止。受托人可提前
30天给予委托方通知而解除委托关系或本协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
和受托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或解除本协议。
(五)其他重要条款
1、对委托人而言,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本
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及/或义务。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协议应适用于各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承人,
并对各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承人均有约束力。
五、本次股权转让及投票权委托完成后的公司控制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及投票权委托完成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伟国先生。本次股权
转让及投票权委托完成后,受让人东旭集团将通过国骏投资间接持有公司16319万
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61%,同时通过受托行使投票权的方式拥有公司3380
万股股票对应的投票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06%;合计拥有公司19699万股股
票对应的投票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23.67%,其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将成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
六、本次股权转让及投票权委托存在的风险及影响
1、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尚未实施。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
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股权转让及投票权委托完成后,受让人(受托人)东旭集团将合计拥有
公司19699万股股票对应的投票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23.67%,公司实际控
制人将发生变更;
3、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嘉麟杰: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金投股票网-金投网
您的当前位置:
嘉麟杰: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实际控制人签署股权转让协议、投票权委托协议
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风险提示:
1、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尚未实施。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股权转让及投票权委托完成后,受让人(受托人)东旭集团将合计拥有公司19699万股股票对应的投票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23.67%,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3、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日,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
“嘉麟杰”)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国先生(以下简称“转让方”)与东旭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受让方”或“东旭集团”)签署了《关于上海国骏投资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和《投票权委托协议》,上述协议如实施完成,将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一、实际控制人股权转让及投票权委托概况
日,本公司实际控制人黄伟国先生与东旭集团签署了《股权转
让协议》,转让其持有的上海国骏投资有限公司(目前持有本公司16319万股普通股
股份,占总股本比例为 19.61%,系本公司控股股东,以下简称“国骏投资”)100%
同日,黄伟国先生与东旭集团签署了《投票权委托协议》,约定黄伟国先生将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3380万股股票(占本公司总股本的4.06%)的投票权委托给东旭集团行使。
如上述协议最终实施并完成,东旭集团合计拥有本公司 19699万股股票的投票
权,占本公司总股本的23.67%,成为本公司单一表决权比例最大的股东,其实际控
制人李兆廷将成为公司新的实际控制人。
二、交易各方介绍
(一)转让方、投票权委托方:黄伟国
姓名:黄伟国
国籍:中国
身份证号码:********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无境外永久居留权
通讯地址: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亭枫公路1918号
(二)受让方、投票权受托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珠江大道369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廷
注册资本:壹佰壹拾亿柒仟万元整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363K
设立日期:日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金对项目投资;机械设备及电子产品的研发;各类非标设备及零部件产品的生产及工艺制定;研磨材料机电产品(不含公共安全设备及器材)零部件加工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计算机系统集成,软件开发,技术咨询;技电设备(以上不含需前置许可项目)的安装,工程咨询。(以上全部范围法律、法规或国务院决定禁止或者限制的事项,不得经营;需其他部门审批的事项,待批准后,方可经营)
股东名称:东旭光电投资有限公司、李青、李文廷、北京东旭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经营期限:长期
通讯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临5院
2、主要财务数据
根据东旭集团提供的财务报告,其2015年度及2016半年度经审计主要财务数
单位:人民币万元
项目 日 日
资产总额 10,152,423.71 6,505,769.09
负债总额 6,868,405.29 4,089,952.68
所有者权益 3,284,018.43 2,415,816.40
项目 2016年1月-6月 2015年1月-12月
营业收入 738,822.14 995,081.17
净利润 71,110.17 177,058.73
三、《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转让方:黄伟国
受让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二)标的股权
标的股权为国骏投资100%股权(对应国骏投资出资额800万元)。
(三)股权转让的先决条件
双方同意,本协议下的股权转让交易的实施取决于以下先决条件的全部成就及满足:
1、国骏投资执行董事、股东作出批准本次股权转让的决定;
2、受让方董事会作出批准本次股权转让的决议;
双方承诺,为履行相关报批手续,双方可签署包括但不限于补充协议在内的进一步法律文件,该等法律文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转让价格、付款安排及过户
1、经双方协商同意,本协议下标的股权的交易总价为12.75亿元。
2、受让方应在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后,将股权转让价款12.75亿元
以现金方式按以下约定支付给黄伟国先生:
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6亿元人民币;
标的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完成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向转让方支付6.75亿元
3、转让方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完成标的
股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并同时申请变更国骏投资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和监事。
(五)协议生效、履行、变更与解除
本协议经双方(或其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成立并生效。
本协议约定的协议双方的各项权利与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视为本协议最终履行完毕。
对本协议的修订或补充,应当以书面方式作出。
一方违反本协议所作出的保证或承诺,致使守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将遭受重大损失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追求违约方的违约责任。
(六)其他重要条款
1、不可抗力
如因严重的自然灾害或国家政策调整的不可抗拒的原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协议时,该方应立即将该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该等情况发生之日起 7个工作日内提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者部分不能履行,
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按照事故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若因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在本协议签订后发生调整或致使直接影响本协议的履行或者是不能按约履行时,协议双方均无过错的,不追究协议一方在此事件发生后未履行约定的违约责任,按其对履行协议影响的程度,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协议或者延期履行协议。
2、违约责任及补救
(1)本协议签订后,除不可抗力以外,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及时、不适当履行本协议项下其应履行的任何义务,或违反其在本协议项下作出的任何陈述、保证或承诺,或在本协议下的承诺与保证事项有重大不实的或存在虚假陈述的,均构成其违约,应按照本协议和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应当赔偿其他方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
(3)在受让方履行了本协议约定的相关承诺和保证事项且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因以下任一原因无法办理标的股权过户手续的,转让方应努力消除无法办理标的股权过户手续之障碍;如转让方自本协议约定的先决条件全部满足之日起15日内仍无法消除影响标的股权办理过户的障碍,则受让方有权选择是继续履行本协议还是解除本协议并要求转让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权交易总价 20%的违约金:
在办理标的股权过户手续前,标的股权被冻结、查封或存在其他权利障碍;
转让方在本协议签订后至股权转让过户日前转让标的股权(或标的股权的收益权/受益权)或以标的股权为自身或第三方债务提供质押担保或因其自身债务或为第三方提供担保;
(4)在转让方已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了相关承诺和保证事项,且双方就标的股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不存在障碍的前提下,如果受让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支付相应股权转让价款的,则受让方应向转让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权交易总价的 20%的违约金,且转让方有权要求受让方继续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时间付清股权转让价款。
(5)如果一方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或违反本协议签订后至股权转让过户日前签订的与本协议股权转让相关的补充协议、备忘录、单方承诺的,则守约方应书面通知对方予以改正或作出补救措施,并给予对方15个工作日的宽限期。如果宽限期届满
违约方仍未适当履行本协议或未以守约方满意的方式对违约行为进行补救,致使本协议目的无法实现,则本协议自守约方向违约方发出终止本协议的通知之日终止,且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相当于标的股权交易总价的 20%的违约金,同时,守约方不放弃追究违约方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权利。
四、《投票权委托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协议当事人
委托方(甲方):黄伟国
受托方(乙方):东旭集团有限公司
(二)授权股份
甲方将其名下持有的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002486)的限售流通股共计33,800,000股(合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4.06%)的投票权委托给乙方行使。
(三)委托范围
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甲方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作为授权股份唯一的、排他的代理人,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目标公司届时有效的章程行使:1、召集、召开和出席目标公司的股东大会会议;2、本协议约定的代表股东对所有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其他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包括公司章程的修正案)需要股东大会讨论、决议的事项行使表决权(以下简称“委托权利”)。该等表决权委托系全权委托。对目标公司的各项议案,受托人可自行投票,无需委托人再就具体表决事项分别出具委托书。
该等授权股份在本协议签署之日后的送转股产生的股份,其表决权亦自动全权委托给受托人。
(四)效力和期限
本协议自自然人签字、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生效。
委托期限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至委托人不再持有授权股份之日止。受托人可提前30天给予委托方通知而解除委托关系或本协议。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任何一方均不得单方撤销本协议项下委托权利或解除本协议。
(五)其他重要条款
1、对委托人而言,未经受托人事先书面同意.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转让其于本协议下的任何权利及/或义务。
2、除本协议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协议应适用于各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承人,并对各方及其各自允许的继承人均有约束力。
五、本次股权转让及投票权委托完成后的公司控制情况
本次股权转让及投票权委托完成前,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伟国先生。本次股权转让及投票权委托完成后,受让人东旭集团将通过国骏投资间接持有公司 16319万股股票,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19.61%,同时通过受托行使投票权的方式拥有公司3380万股股票对应的投票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4.06%;合计拥有公司19699万股股票对应的投票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23.67%,其实际控制人李兆廷将成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六、本次股权转让及投票权委托存在的风险及影响
1、截至本公告日,本次交易尚未实施。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股权转让及投票权委托完成后,受让人(受托人)东旭集团将合计拥有公司19699万股股票对应的投票权,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达到23.67%,公司实际控制人将发生变更;
3、由于该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嘉麟杰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证指数:
深证成指:
沪深300指数:
创业板指数:
恒生指数:
日经225指数:
金投网下载
7x24小时咨询热线
400-664-4881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股权转让后的债务承担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