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合同上写的这句话是否属于合同中的霸王条款款?已经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上诉法院要求退款胜算有多大?

目前,房地产商利用其优势地位与消费者签定的合同多为制式合同,无法更改,并可能附有附加合同为房地产商免责,消费者根本无法要求变更,除非你不买房。  
目前,我国合同法有以下几条规定:  
《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我国《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了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是一种可撤销民事行为,新《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显失公平的合同是一种可撤消合同。    
《民法通则》规定重大误解和显失公平二种情形可以变更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意见》第七十二条规定“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认定为显失公平。”  
我想,能否对房地产合同中的显然的霸王条款进行法律上的认定,即本身可撤消,即使消费者签定合同时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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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该是可以的~
  我们说可以,但是有用吗?
  今天中消协又对银行领域的霸王条款进行了点评,但是有效力嘛?  现在并没有所谓的“消费者主权”,不知道中消协能否代表消费者公诉霸王条款,嘿嘿?
  可以诉  但能不能胜诉就要看法院了      我办了个类似案件  一审败了  现在在上诉期
  根本就是无效合同条款!
  pk兄  能简要说说你办的案子情况吗?
  买卖合同  在货物所有权转移后,卖方要保证买方在销售该批货后有16%的毛利。毛利保底条款  买方为某世界500强零售企业      我代理卖方  案件一审败诉  目前还在上诉期
  :)  商品零售业存在利润来源不稳定的风险,可能受行业、市场、同业竞争等风险因素。  商品零售销售模式主要包括自购销售、代销不保底销售和代销保底销售等。  如果签的代销保底合同不知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撤消?
  第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十三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四十条 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所谓“霸王条款”就是排斥对方权利,加重对方义务,应该被判无效。但诉讼中关键看法官的意见。    
  “霸王条款”应为无效条款。我国法律中有明确规定,当出现此类条款时,因做出不利于条款制定人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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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资金无监管合同条款权责不明北京朝阳法院警示
  本报记者李松黄洁本报实习生孔一颖本报通讯员招霞
  购物卡、餐饮卡、美容美发卡、健身卡……各种各样的卡在给消费者带来实惠和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巨大的消费风险。
  记者今天从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调研发现,会员制消费模式存在资金不安全、霸王条款等问题。由于缺乏监管,一旦商家不诚信经营,容易引起各种消费维权甚至是群体性纠纷。
  调研发现,消费者入会时,往往需要预缴成百上千甚至上万元的会员费。不少商家为规避金融监管,用这种方式大肆吸收资金,一旦经营不善,很容易导致消费者资金难以收回,甚至成为犯罪分子非法集资的手段。
  消费者的应有权利在责任不明确的情况下很难实现。相当数量的商家在为消费者办理会员卡时,既不提供收据、发票等凭证,也不与消费者签订书面合同,一旦发生纠纷,消费者甚至不知找谁承担责任。或者即使签订书面合同,也会因为合同条款过于简单,致使消费者难以追究商家的违约责任。
  “多数情况下,合同不会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于预付卡使用范围、期限及退款条件等细节,也通常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法官说,如果消费者在所办会员卡中发现“最终解释权归发卡单位”、“一经售出、概不退款”、“有效期满卡内余额一律作废”等内容,说明已遇霸王条款。这类内容通常会在消费者维权中被商家使用,消费者因服务质量、期限、价格等问题与商家发生纠纷后,商家就会利用“最终解释权”条款任意解释合同。
  朝阳法院建议,对实行会员制消费的商家设置准入备案制度,对商家注册资金、经营资质和信用记录等进行审查,并加强对会费资金的监管。针对可能出现的商家卷款逃逸和双方权利不对等的问题,建议相关部门从商家收取的会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或保证金,一旦商家关门逃逸、无法履行退款义务或发生纠纷,可启用该笔资金赔偿消费者损失。同时,相关主管部门制定会员制消费业务合同范本,强制商家使用,可确保消费者的权利义务相一致。本报北京1月9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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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oxiana, All Rights Reserved商法通: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效力问题
&&胡小姐辞职后,公司拿出当初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条款而拒付其应得报酬,一场官司在所难免,法院判决——劳动合同中“霸王条款”无效
&&劳动者依法主张自己应得的报酬,而用人单位却拿出合同条款拒绝支付。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认定该合同条款为“霸王条款”,判决无效。
&&用人单位拒付工资不服仲栽
&&2002年10月起,胡小姐在本市一家机械公司打工。1年后,由于胡小姐工作努力,公司对她较满意,即于日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1年。合同中有这样的条款:“公司从员工应得工资中每月提留200元,作年终分配;员工受聘期间辞职或辞退,从离职之日起脱离关系,所提留的基本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为自动放弃,不再享受一切福利待遇。”胡小姐当时对此心存疑虑,但考虑到找份工作不容易,便在合同上签了字。
&&去年6月15日,胡小姐因感到身体不适,工作起来力不从心,便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并一直工作到7月中旬离开公司。但在工资结算时,公司克扣了当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1000元及六七月份的工资1800元。胡小姐觉得公司的做法没有道理,几次催讨,但公司都以合同为由拒绝支付。无奈之下,胡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请求。于是,公司不服仲裁向法院起诉,要求驳回支付工资的请求。
&&辞职员工当初签约于法无据
&&法庭上,原告机械公司认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职,所提留的工资与其他应得报酬全部作自动放弃”的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故对原、被告双方是具有约束力的。而被告胡小姐则认为双方有关放弃权利的约定违反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属于无效条款,原告应据实支付被告工资报酬。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约定有失公平公正
&&奉贤区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的劳动关系是不争的事实,胡小姐理应得到相应的劳动报酬。原、被告虽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被告在辞职或被辞退的情况下,放弃被提留的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但是该约定有失公正,变相剥夺了劳动者的权利,属无效条款。据此,判决对原告机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并支付被告胡小姐2004年1月至5月的提留工资1000元、6月份工资1360元和7月份工资450元,合计人民币2810元。
&&判决后,原告不服,上诉至一中院。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于日前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法官点评
&&劳动关系的建立有别于一般民事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双方地位并不完全平等,用人单位往往处于相对的优势地位。因此,有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合同文本,作出了应当遵循公平原则,不得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相应规定。
&&本案中,公司与胡小姐之间签订的上述合同条款,内容显然加重了劳动者的责任,违反公平合理的原则,据此应认定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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