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什么时候实行海南省二手房过户政策十年过户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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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年大限取消以后房屋成永远产权是真的吗
来源:搜房网综合整理 &&发布时间:
核心经济工作会议刚刚落幕,关于70年房屋产权将会取消的消息就喧嚣尘上。传言说:以后房产没有40、50、70年的限制,以后都将是统一不动产权证!以后房子都是永远产权!——这会是真的吗?答案是,这可能只是一种误读。取消“70年大限”?可能是场误会核心经济工作会议12月18日至21日在北京举行,并发布会议公告。有媒体报道中表述,公告中“核心将撤销房屋所有权过时限制”,于是引发了各界关于“取消70年大限”的猜测。事实上,官方正式的表述是“要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而不是“撤销房屋所有权过时限制”。正解:“70年产权”实指土地使用权不会改变“永JIU产权”的说法显然是一种误读。房屋产权包括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得到《宪法物权法》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远的。我们一般说的40年、50年、70年的设限是土地使用权。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权属年限高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高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高为40年。房屋产权到期后怎么办?不用担心 可依法续期70年的产权限制让人如此不安,无非是担心到期了怎么办。根据《物权法物权法土地法》上写着,土地使用到期限得继续交钱。两个法中一个告诉你可以有权利继续住,另一个法告诉你再交点钱,至于交多少钱,续多长时间,还并没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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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C)&2017& 深圳市吉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ALL Rights Reserved10年前买的房现在过户 卖方说需适当补差价
来源:山西新闻网
作者:郭卫艳
原标题:10年前买的房现在过户卖方说需适当补差价
  本报5月5日讯(记者 郭卫艳)10年前购买的二手房,现如今要过户时对方竟然要求补差价?记者今日从朔州市朔城区人民法院获悉,经过法院调解,在买方支付了两万元后,卖方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2005年,小王向小李购买了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由于当时房屋所有权证还没有办好,加上小王全额支付购房款后手头紧张,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从2005年,小王购房后就已经入住,一直居住至今。2015年,小王找到小李要求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小李总以各种理由推诿。到后来,小李直接告诉小王,房子虽然是2005年交易的,但是经过10年的时间,房价大涨,小王应当根据市场行情对其进行适当补偿。小王认为自己10年前买的房子,虽然是10年后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怎么还可能需要补差价呢?小王一气之下将小李告上法庭,要求其按照双方当初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即时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经过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小王支付小李两万元,小李于一周之内协助小王完成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
(责任编辑:钟庆辉 UN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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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哪来这么多钱?[]
客服热线:86-10-
客服邮箱:卖家不愿过户 住了几十年房子还不是自己的
来源:南湖晚报 日 08:54
浏览:1866 
上世纪90年代进行的交易,卖方由于种种原因,一直不愿意过户。于是,买方将卖方告上法庭。
诉讼过程中,原告因病去世,这使得许多事实无法找当事人对证,只能够靠事后推断。再加上案件发生的年代久远,从去年2月到今年6月,从南湖区人民法院到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此案一共开庭审理了5次。跟案件有关的判决书、庭审笔录、起诉书加起来,比一本《哈利&波特》还要厚。
此案的剧情,曲曲折折,也堪比《哈利&波特》。
1994年买下的房子
钱付了,人也住进去了,房子却一直不是自己的
原告董某和被告陆某原来是好朋友,两人曾在生意上互相帮助,关系很不错。
上世纪90年代初期,在嘉兴市区的中山西路桥下有个&西园商场&,陆某和妻子孙某是商场的员工。商场给员工福利分房,孙某分得一套面积50平方米的房子。
好朋友董某看中了这套房子,想买,陆某很爽快地答应了。当时是1994年,房价可不比现在。要是能想到日后房价会飞涨,陆某当年估计也不会答应卖房。
日,双方签订了一份售房协议,约定将这套房子以人民币3.6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董某。董某一次性将3.6万元付清,同年6月17日,陆某就把房子腾空,董某欢欢喜喜地住进去了。
由于是福利分房,陆某并没有房屋所有权证。日,陆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并将该证给了董某。据陆某说,当时是因为董某支付水电费、董某的儿子读书迁户口都需要用房产证,才把房产证借给他的。但是房产证上写的是孙某的名字,房子一直没有过户给董某。
日,这套房子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办下来并过户到了董某名下。同年10月28日,双方在嘉兴市房管处又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进行了明确。
2002年的时候,房价涨势初见端倪,已经是1994年的好几倍了。协议签订后,需要房屋所有人孙某的签名确认。孙某不同意,陆某也对当年卖房的举动感到有点后悔。
事情就这样一直拖着,董某在没有产权的房子里一住就是17年。碍于面子,董某也不好意思总是催促对方办过户,这件事最终成了董某心中的一块石头。
2005年的时候,董某曾经忍不住写信催促陆某夫妇,但没有得到回应。眼看自己年纪越来越大,董某心里一横,日,将陆某的妻子,房屋的产权所有人孙某上诉至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上诉第4天去世
原告子女将售房夫妻俩一起告上法庭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就在上诉后的第4天,董某因病去世了,诉讼也因此终止。
临终房子仍然不是自己的,老人带着遗憾离开了。日,他的两名子女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继续向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把孙某的丈夫陆某也一同告上了法庭。
原告董某已经不在人世,只剩下当年的两纸文件诉说着十几年来的恩恩怨怨。
董某的子女拿出董某和陆某签订的售房协议及房屋买卖合同原件,一份签订于1994年,另一份签订于2002年,都明确写明董某的房款已经一次性付清。此外还有一份陆某签订的房屋法定共有人意见书,证明陆某同意妻子孙某转让该房屋。2005年时,董某写给陆某夫妇的催促过户的信件也在,原件已经寄出,这剩下的一份,是董某当年用老式的复写纸复写的。
【被告:他当年没有付房款】
但是,陆某坚决否认当年董某已将房款一次性付清的事实。
当年售房协议上卖方的签名,是陆某代替他的妻子孙某签的。孙某说自己身为房屋的产权所有人,签合同的事情当年自己一概不知情,是丈夫为其代办的,所以签名没有法律效力。
陆某说:&因为和董某关系很不错,1994年6月的时候他想找房子住,我正好有房子,就同意先把房子借给他住,不收房租,他只需自理水电费。董某后来看中了房子,但买房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就称年底时付清。我同意了,但到了年底,他还是拿不出钱,又遭遇妻子去世,日子过得很艰难。看在朋友的情面上,我没有去催款。他也很客气,一直没有催我过户。&
另外,被告方认为,此案是债权案,案件当中所举的证据最晚是2006年的,所以已经丧失了诉讼时效。
&看在和董某曾是好朋友的分上,我们可以按照现有房价进行评估,打8折将房屋出售给原告。&陆某提出这一要求,原告方当场拒绝。
[责任编辑:孙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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