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构对业主的委托服务报价怎么写

真房源新标:中介报价不得超业主委托价10%_网易财经
真房源新标:中介报价不得超业主委托价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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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财经3月14日 在315到来之际,北京房业协会、北京市消费者协会、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等各机构今日联合在京启动中国房地产行业“诚信月”活动。专家指出,真实房源包括了真实在售和价格真实两个条件。其中,经纪人发布的房源价格与房屋业主委托报价相比,不含税费及中介费用的价格浮动不得超过± 10%。二手房交易中的虚假房源已经成为行业里的潜规则。链家控股董事长左晖近日指出,北京目前市面上发布的二手房源中,有约八成的是虚假房源。
据悉,搜房二手房集团联合链家地产、我爱我家、、鑫尊地产、中原地产、麦田房产等多家房产中介公司参与到了此次诚信月的活动。上述参与机构表示,“诚信月”活动开启,即日之后,各机构在店发布的房源均为真实房源。对于真实房源的标准,搜房负责人表示:第一为真实在售,即房源必须真实在售,可以随时带看或根据业主规定时间进行带看;第二为真实价格:经纪人在搜房二手房网上发布的“放心房”房源价格与房屋业主委托报价相比,浮动不得超过± 10%(此报价不含税费及中介费用)。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作者:江旋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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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业务
一、委托贷款业务
起草委托贷款相关协议文本,受委托人委托进行资金投向监管和利息划转,协助委托人进行贷后管理并催收贷款本息,协助委托人办理展期、还旧借新或借新还旧处理
1.对公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本金的0.05%-1%/年收取,且最低不得低于1万元/年;
2.个人委托贷款:按委托贷款本金的0.05%-1%/年收取,且最低不得低于1000元/年
代理政策银行贷款
代理政策银行发放贷款业务
按委托贷款本金的0.05%-0.1%收取
住房委托贷款
受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机构委托,以其管理的公积金归集资金为来源,向符合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
按贷款利息收入的5%收取;或协议定价
二、代理收付款业务
代理收付业务
按照市场化原则接受相关客户委托,办理代收水、电、燃气、通讯、有线电视、交通违章付款等费用,以及代付工资、社会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代收代付业务
按代理收付金额的1%收取,最低1元/笔;或协议定价
三、代理财政业务
代理财政业务
根据各级财政部门的要求,为客户提供代理财政非税收入收缴、财政其他资金收入收缴和拨付管理,代理财政授权支付、财政直接支付;以及代理国库现金管理等服务
按照各级财政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或协议定价
对公客户(各级财政单位)
四、代理结算业务
代理旅行支票业务
为旅行支票持有人兑付现金或存入其外汇帐户;代理运通公司向个人出售旅行支票
1.兑付:按兑付金额的7.5‰收取;
2.代售:按代售金额的10‰收取,持现钞办理,根据当日牌价另收外汇买卖差价
回卡持卡人代售旅支享7折优惠
代理速汇金业务
我行作为速汇金公司代理机构,为客户办理汇款和解付业务
收费标准按速汇金公司规定执行
回卡持卡人办理速汇金汇出享8.5折优惠
预约开立境外银行账户
为客户办理预约开立境外银行账户业务
票据综合管理业务
向客户提供票据项目、业务推荐,代理客户发起查询查复、托收,上门取票、送票,代客户录入票据信息,代理客户保管票据等服务
按票面金额的0.5%(含)以下收取
代理结算业务
我行作为代理人,接受其他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委托人)的委托,在由委托人承担其客户信用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等前提下,代理委托人为其客户办理信用证、托收、汇票等结算业务,以及开立保函等业务
按照我行对公客户各项服务价格标准收取
五、代理销售业务
国债提前兑付业务
为客户办理国债提前兑付业务
1.凭证式国债:2002年前按提前兑付金额的0.2%收取;2002年(含)后按提前兑付金额的0.1%收取;
2.储蓄国债(电子式):按提前兑付金额的0.1%收取
债券代理结算业务
为客户办理债券结算代理业务
不高于结算债券面值总额的0.1‰
代理基金业务
为客户提供基金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
1.申购费、认购费、赎回费:按基金产品申购/认购/赎回金额的0-5%,一次性收取;
2.销售服务费:按基金产品的保有金额0-1%,每日计提。
代理保险业务
为客户提供保险产品销售及相关服务
代理信托业务
为客户提供信托产品的代为推介服务,向信托公司推荐信托计划的投资者,为信托公司的产品销售提供建议和咨询,提供其他代理信托业务相关服务等
按所代理信托产品金额的0-5%的年化费率收取
代理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业务
为客户开通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交易功能,代理客户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进行贵金属交易
1.贵金属交易账户开户:按上海黄金交易所标准代收;
2.贵金属交易手续费-现货合约:(1)个人客户: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执行;(2)对公客户:按照交易金额的0.15%收取;
3.贵金属交易手续费-延期合约:个人客户,按上海黄金交易所规定执行
代理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贵金属业务
接受南交所及客户委托,协助客户在南交所指定会员处开立贵金属交易账户,为客户建立银行结算账户与客户保证金账户的对应关系,并向客户提供咨询服务
按照客户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向南方稀贵金属交易所收取手续费,具体费率由双方协商确定
代理销售实物贵金属产品
为客户提供代销贵金属实物产品及有关服务
黄金租赁业务
为客户提供黄金租赁有关服务
1.租赁费:租赁费=租赁黄金数量(克)×租赁结算价(元/克)×租赁费率(年率)×租赁期限(天)/365,其中:
租赁结算价:以租赁起始日前一交易日上海黄金交易所相应黄金品种收盘价为参考制定。
租赁费率:综合考虑持有黄金头寸的成本、客户违约风险和市场竞争情况等因素,逐笔与客户协商确定;
2.升水费:升水费=租赁黄金数量(克)×升水费率(元/克),其中:升水费率为参考上海黄金交易所标准黄金品种价差,逐笔与客户协商确定
贵金属产品经销业务(日生效)
向客户销售或回购自有品牌贵金属产品及其它贵金属产品,并提供办理实物交割、开立提取凭证等服务
1.实物贵金属:按本行挂牌价格销售或回购;
2.积存金:申购手续费率为申购金额的0%-1%;赎回手续费率为赎回金额的0.3%-1%;积存金份额兑换实物贵金属按本行挂牌价格交易
自有品牌贵金属业务(日前有效)
向客户销售或回购自有品牌贵金属产品,办理实物交割,开立提取凭证等服务
按本行挂牌价格销售或回购
代理其他销售业务
接受客户委托,在合规的前提下代理销售第三方机构(不含基金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的产品与服务
六、使领馆业务
代收签证费申请费
受客户委托,向使馆交纳签证费、保证金
1.代使馆收取有关费用按相关国家规定执行;
2.手续费(伊朗):按照签证费金额的1%收取;
3.手续费(其他国家):加收5元/笔(美国、意大利、新加坡、日本、韩国、希腊、塞浦路斯和俄罗斯暂不收取)
电子渠道代收赴美签证费
通过我行自助设备渠道及网上金融商城渠道实现内卡借记卡和外卡借记卡(VISA和MasterCard)客户缴纳赴美签证费的功能(目前外卡客户仅能通过网上金融商城渠道缴纳赴美签证费)
1.内卡:按赴美签证费金额的0.3%收取;
2.外卡:按赴美签证费金额的3%收取
1.本行内卡借记卡免费;
2.他行内卡借记卡客户通过我行自助设备渠道缴纳赴美签证费免收该项手续费
代传递签证材料
受客户委托,向使馆传递签证申请材料
1.邮费:50元/笔,使领馆所在城市以外的接收行可根据当地邮寄收费标准,加收往返快递费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0元);
2.代传递费:200元/笔;另韩国收费100元/笔;日本收费:一次往返签证(使馆所在地城市)200元/笔、一次往返签证(其他城市)300元/笔、数次往返签证(使馆所在地城市)540元/笔、数次往返签证(其他城市)700元/笔
回卡持卡人办理意大利、新加坡、日本代传递享7.5折优惠
代收阿尔巴尼亚验证费(总行营业部适用)
为客户提供代收阿尔巴尼亚认证费服务
为合作公司代客户申请美国签证缴费参考号码提供便利(总行营业部适用)
为合作公司代客户申请美国签证缴费参考号码提供便利
为合作公司代客户网上预约面谈或申请代传递服务提供便利(总行营业部适用)
为合作公司代客户网上预约面谈或申请代传递服务提供便利
七、其他业务
业务营销协办
协助合作机构开展业务营销、产品推荐等服务
协议定价(向合作机构收取)
同业代理业务
接受金融机构客户委托,对其拟成立的资产类产品,就产品结构的设计、信托公司及资产管理公司的选择、资金来源安排等提供服务方案,或为其提供代理业务,以及相关的一揽子综合金融服务
二手房交易资金代保管
向个人客户提供二手房交易资金代保管服务
按委托代保管金额的1‰收取,最低500元,最高2000元;或协议定价
代理信用证资产转让业务
代理客户向同业转让信用证项下资产
按资产转让金额的0.5%—5%收取
代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费(杭州分行适用)
为客户提供代理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语言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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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委托管理的区别
发布者::lucky   发布时间: : 10:26
(1)建造总承包
承包商负责工程项目的设计和建造,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2)施工总承包
总承包商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设备材料采购、施工、试运行等服务工作,实现设计、采购、施工各阶段工作合理交叉与紧密配合,并对工程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承包商在试运行阶段还需承担技术服务。
(3)交钥匙总承包
与EPC方式基本一样,但对试运行需承担全部责任。&
工程项目委托管理指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受业主委托,按合同约定,代表业主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项目管理企业不直接参与工程的建设,但协助业主进行工程管理,如在项目决策阶段,为业主进行项目策划、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在工程实施阶段为业主提供招标代理、设计管理、采购管理、施工管理和试运行等服务。
代建制与以上两者的突出区别在于:代建单位具有项目建设阶段的法人地位,拥有法人权利(包括在业主监督下对建设资金的支配权),同时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投资保值责任)。而不论总承包商,还是项目管理企业都不具备项目法人地位,从而无法行使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因而,项目使用单位无法从项目建设中超脱出来。
作用-项目决策
过去,有人将一些决策失误的政府投资项目称之为&三拍&项目,什么意思呢?就是说上项目拍拍脑袋,干项目拍拍胸脯,失败了拍拍屁股。现在已经理性很多,不少项目在前期也开始进行可行性研究,但不可否认,仍有不少项目在决策时还是比较草率、不切实际、盲目攀比、跟风上项目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种情况下,有相当一批项目所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实际上是&可批性&报告。同时,不少政府部门的领导喜欢将效率简单化为速度,硬性压缩项目前期工作时间,可行性研究深度远远达不到质量标准和实际要求,常常给项目建设带来不便,埋下隐患。实行代建制,使用单位将前期工作委托代建单位通过选择专业咨询机构完成,而非自己决策。可行性研究等工作不仅需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要求,更重要的是必须满足项目后续工作的需要。前期决策阶段所确定的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投资,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使得前期工作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得到切实体现。同时,在代建制下,政府需根据合同约定,按照项目进度拨付工程款,因此,政府必须比以往更加重视项目资金的筹措和使用计划,排出项目重要性顺序,循序渐进,量力而为。这将改变当前因政府实施项目过多而产生的负债建设、拖欠工程款等不良现状。
自建制下,使用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一般是行政式的管理,项目负责人一般由单位负责人兼任,基建班子也都是从单位中临时抽调的人员。有时候,尽管业主是最重要的角色,但管理团队中连一个行家也没有,在这种情况下,使用单位对于项目的管理必然是低水平的管理,并进而影响工作效率的优化。同时,由于人力、物力的分流,必然对使用单位日常工作的开展产生不利影响。代建制下,通过招标选择的代建单位往往是专业从事项目投资建设管理的咨询机构。它们拥有大批专业人员,具有丰富的项目建设管理知识和经验,熟悉整个建设流程。委托这样的机构代行业主职能,对项目进行管理,能够在项目建设中发挥重要的主导作用,通过制订全程项目实施计划,设计风险预案,协调参建单位关系,合理安排工作,能极大地提升项目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而使用单位也可从盲目、烦琐的项目管理业务中超脱出来,将精力更多的放到本职工作上去。
在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下,缺乏有效的控制机制:前期工作的不够深入,决策的随意变更等因素,容易造成投资一超再超;通过各种关系进入挤进项目的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应商,使严格的质量控制成为难以达到的目标;由于跃进式或赶超式发展的历史情结,政府官员偏好于抢工期,以项目提前竣工作为进度控制的目标,而不顾是否科学合理。
代建制为政府投资项目引入严格的以合同管理为核心的法制建设机制,在满足项目功能的前提下,项目的投资、质量和进度要求在使用单位与代建单位的委托合同中一经确定,便不得随意改动。代建单位将全心全意做好项目控制工作,使用单位则侧重于监督合同的执行和代建单位的工作情况,对项目的实施一般不能无故干涉。
竞争是激发活力和创新的源泉。代建制采用多道环节的招标采购,竞争充分,无论是投标代建的单位还是投标前期咨询、施工或设备材料供应的单位,必然会尽其所能,以合理的报价提供最优的技术方案、服务和产品,这不仅有利于降低项目总成本,还能起到优化项目的作用。
代建制的实行将打破现行政府投资体制中&投资、建设、管理、使用&四位一体的模式,使各环节彼此分离、互相制约。使用单位不再介入项目前期服务、建设施工及材料设备采购等环节的招标定标活动,代建单位在透明的环境下进行招标,公开、公平、公正地定标,这将有利于遏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腐败事件发生。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容易&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除了建设单位管理经验不足这个浅层因素外,关键是缺乏有效的投资约束机制。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关的利益群体都是&三超&的受益群体。尽管审批部门在项目立项时,会按照一些政策加以限定,但对少报多建、追加投资、超标装修等建设过程中的问题,缺少有效的调控制约手段。代建制将增强项目建设各方的责任意识。通过职责分工,项目建设各方之间产生互相监督工作的关系。特别是使用单位,在提出项目功能和建设要求后,其主要工作就是对代建单位的监督,有利于自觉规范投资管理行为。代建制有利于政府加强对投资项目的监管。政府主要以合同管理为中心,运用法律手段,制衡各方。同时,项目审批部门根据国家政策审批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规模和标准,并下达项目建设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财政部门将政府资金集中起来,根据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直接拨付给代建单位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运用稽察、审计、监察等手段,对项目进行强力有效的外部监督。
(1)使用单位提出项目需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按规定程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
(2)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议书,并在项目建议书批复中确定该项目实行代建制,明确具体代建方式;
(3)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确定具备条件的前期工作代理单位,发展改革部门与前期工作代理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前期工作委托合同》;
(4)前期工作代理单位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项目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投标,并按照《前期工作委托合同》开展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如果报审的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估算投资一定比例(如3%)或建筑面积超过批准面积一定比例(如5%),需修改初步设计或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程序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5)发展改革部门会同规划、建设等部门,对政府投资代建项目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进行审核批复;
(6)发展改革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投资编制招标文件,并组织建设实施代建单位的招投标;
(7)发展改革部门与建设实施代建单位、使用单位三方签订书面《项目代建合同》,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在建设实施阶段代行使用单位职责,《项目代建合同》生效前,建设实施代建单位应提供工程概算投资10- 30%的银行履约保函。具体保函金额,根据项目行业特点,在项目招标文件中确定;
(8)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项目施工、监理和重要设备材料采购进行公开招标,并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和概算投资,进行施工组织管理,严格控制项目预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严禁在施工过程中利用施工洽商或者补签其他协议随意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变更的,应由建设实施代建单位提出,经监理和使用单位同意,报发展改革部门审批后,再按有关程序规定向其它相关管理部门报审;
(9)政府投资代建制项目建成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代建合同》约定进行严格的竣工验收,办理政府投资财务决算审批手续,工程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合同类型--代建制的合同模式
迄今代建制试点中的&代建合同&,有三种模式:
第一种模式:&委托代理合同&模式
是上海、广州、海南的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在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下面,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建设工程&项目法人&,或者指定一个部门作为&项目业主&,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再由&项目法人&(或&项目业主&)作为委托方,与&代建单位&(受托方)签订&代建合同&。此&委托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委托代建单位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委托方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项目投资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投资人(&项目法人&、&项目业主&)的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对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在项目工程的使用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尚不存在的情形,适于采用此模式。)
&缺点一:相当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自己作为建设单位&包揽&项目工程建设,然后将项目工程&分配&(&划拨&)给使用单位,将&政府投资&变成了&公房分配&,不符合改革政府投资体制的政策目的。
缺点二:使用单位不是&合同当事人&,难以发挥使用单位的积极性,甚至使用单位不予协助、配合,增加工程建设中的困难。
第二种模式:&指定代理合同&模式
是重庆、宁波、厦门和贵州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一个项目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由作为&代理人&的该代建单位,与作为&被代理人&的使用单位签订&代建合同&。
此&指定代理合同&模式的实质:是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指定代建单位作为使用单位的代理人,对项目工程建设施工进行专业化组织管理,并代理使用单位采用招标方式签订建设工程承包、监理、设备采购等合同。
特点: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
优点:可以实现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和实现公共工程建设的专业化管理的政策目的。
缺点一:投资和资金的管理权仍然掌握在使用单位手中,实际上未对现行投资体制进行任何改革。项目管理者联盟,项目管理问题。
缺点二:投资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不是&合同当事人&,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在选定代建单位后,实际上不可能对项目投资资金的运用和工程建设施工进行有效监督。
第三种模式:&三方代建合同&模式。
是北京、武汉、浙江代建制试点采用的模式:政府投资管理部门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北京市是由&发改委&(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武汉市是由政府指定的&责任单位&(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浙江省是由&政府投资综合管理部门&(投资人)选定代建单位,并与代建单位、使用单位签订&三方代建合同&。&
&三方代建合同&,除规定代建单位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外,还明确规定政府主管部门&的权限和义务:对代建单位(受托人)的监督权、知情权;提供建设资金的义务。
&使用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对代建单位(代理人)的监督权、知情权,对所建设完成的工程和采购设备的所有权;协助义务、自筹资金供给义务。
优点:可以发挥三方当事人的积极性,实现三方当事人的相互制约。可以防止公共工程招标中的腐败行为,实现对公共工程建设施工和项目投资资金的专业化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投资计划的执行,实现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目的。
& & 洛可特致力于应用EPC总承包模式为用户提供先进安全的整体实验室系统工程解决方案。即集实验室行业内技术咨询、规划设计、工程实施、项目管理、系统集成、资质认证和托管运营等服务于一体的一站式服务。点击洛可特,了解更多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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