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没有拆迁协议书;只给了钱在收条范本上签了字;这合法吗

建议尽可能不用。如用,就要手写一份委托书并签上你的大名,最好公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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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书上应为被拆迁方即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亲自签名才可,如果产权人无法亲自签名,可作授权委托书,并做授权委托公证.授权委托书上应注明1、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工作单位)2、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工作单位)3、受托人因******事项受委托,作为代理人4、代理的权限5、代理行为的有效期等
另由于你父亲在国外,必须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手续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
相关信息协议书上应为被拆迁方即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亲自签名才可,如果产权人无法亲自签名,可作授权委托书,并做授权委托公证.授权委托书上应注明1、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工作单位)2、受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工作单位)3、受托人因******事项受委托,作为代理人4、代理的权限5、代理行为的有效期等
另由于你父亲在国外,必须从我国境外寄交或者托交授权委托书,该授权委托手续由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后,还需由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认证
请参阅《合同法》的如下规定: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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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月底刚刚去过马尔代夫,简直太美啦~!!!!!!不是办港澳通行证亲~!!是办理一个护照,在户口所在地的公安局出入境管理中心,带上身份证和户口本花250元钱就能办...
1,准确地说:拆迁户可以拿着拆迁补偿协议到"花市"去办理;请在网上下载&填好到"花市"办理公示,取表后就有了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2,具备资格并不意味着一定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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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房屋拆迁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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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发布人:陈善智&&&&信息审核人:卢俊勇
征收房屋拆迁协议书
征收人(甲方):霍邱县长集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王松,长集镇人民政府镇长
被征收人(乙方):&&&&& ,粮农,住长集镇许岗村新塘组。
  为建设霍邱火车站站前广场,甲方需要征收并拆迁乙方现有住房。为保证房屋拆迁顺利进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后订立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乙方在甲方用地范围内共有各类型特征房屋&&&&& 平方米及其附属物等(以《霍邱火车站站前广场处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项目勘测确认表》所列项目及其金额为准),乙方自行拆除的费用自理;乙方交甲方拆除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
二、乙方应于2013年& 月& 日以前完成搬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应于2013年& 月& 日前拆除完毕,甲方对拆除房屋经验收合格后3日内一次性向乙方付清征收房屋及其他附属物补偿费.
三、搬家费:乙方房屋搬迁经验收合格后,甲方按所拆主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向乙方支付共&& 次搬家费总计&& 元。
四、过渡期限及补助费:过渡期限为18个月;乙方自行租房解决自己居住问题,甲方只负责按所拆主屋建筑面积4元/平方米标准分月向乙方支付过渡补助费。若因甲方原因致使过渡期限延迟,按原标准2倍支过乙方过渡补助费;若因乙方延迟选房或延迟入住超过过渡期,过渡补助费仍按原标准执行。
五、拆迁奖励:拆迁期限自日起为20天,甲方按拆除房屋补偿总款10%的资金奖励乙方。具体奖励方式:乙方在20天拆迁期限内,于前10天内完成拆迁的全得按拆除房屋补偿总款10%;超过10天未完成拆迁的,从第11天开始每延迟一天,奖励资金减少10%,超过规定20天拆迁期后不再奖励。
六、安置方面的约定:
1、安置房屋坐落位置:南临站前广场西临进站快速通道。
2、安置房楼层及户型:安置房为6层高度的多层楼房,房屋面积先由乙方自己申报,户型结构经专业设计(具体以设计图纸为准)。
3、安置房屋面积:人均30-40平方米。
4、安置房屋建设:乙方自主招标,甲方提供必要帮助。
5、安置房屋价格:建设成本价(以乙方招投标确定的价格为准)。
6、具体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另行签订。
  七、甲方如不按协议约定的日期向乙方交付各种费用,逾期一日,应按所欠款额的5%向乙方支付;乙方若在约定期限内未搬迁并拆除房屋,甲方申请有关部门给予强制执行。
八、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一致,作出补充规定。
九、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本协议正本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见证单位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 甲方签章:&&&&&&&&&&&&&&&&&&&&
&&& 法定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
&&&&&&&&&&&&&&&&&&&&&&&&&&&&&
&&& 见证单位:&&&&&&&&&&&&&&&&&&&& 2013年& 月& 日签订共0件商品,共计&00.00
2016拆迁协议书注意事项
目前,从各地实践的情况来看,拆迁协议补偿的形式有三种,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和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为明确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拆迁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的合同,它适用《民法通则》 和《合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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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经济发展对土地的渴望日益强烈,拆迁协议成为获得建设用地的主要方式之一,而拆迁过程中的拆迁协议补偿对被拆迁人来说十分重要。那么拆迁协议补偿的形式有哪些呢,签订拆迁协议有哪些注意事项呢?
&&&&&& (一)产权调换。是指拆迁人用异地或者原土地上再建设的房屋与被拆迁人的房屋进行交换,被拆迁人原来的房屋被拆迁后仍然保留相应的房屋产权。产权调换对于拆迁人来说有影响余房率的负面作用,但是有利于保护被拆迁人的房屋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也是与住房制度改革的大趋势相符合的。另外,拆除地上附属建筑物也不实行产权调换,但要付给被拆迁人拆迁补偿费。
&&&&&& (二)作价补偿。指拆迁人以支付货币的方式,赔偿被拆迁人因拆除房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作价补偿是拆迁人乐于采用的一种形式,它不仅可以一次性解决房屋拆迁安置中的种种问题,而且还可以有效提高房地产经营效益。不足之处是使用拆迁人从事房地产开发初始投资过大。
&&&&&& (三)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是指在拆迁补偿中,对被拆除的房屋一部分实行产权调换,一部分实行作价补偿。这是一种折衷的形式,有利于协调拆迁双方在补偿形式问题上的分歧。
&&&&&& (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注意什么
&&&&&& 1、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房屋拆迁双方的法律行为。
&&&&&& 2、房屋拆迁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
&&&&&& 3、协议必须是房屋拆迁双方的合法行为。
&&&&&& 4、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 5、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一种双务有偿协议,协议的当事人依据协议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又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 6、房屋拆迁安置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
&&&&&& (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
&&&&&&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
&&&&&&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和地点;
&&&&&& 3、产权调换房屋的差价支付方式和期限;
&&&&&&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 5、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发放标准和支付方式;
&&&&&& 6、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的方式;
&&&&&& 7、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 (三)拆迁冻结
&&&&&& 拆迁冻结就是已经决定要拆,但是拆迁之前需要对拆迁区域内的房产进行评估以便对业主给出相应的补偿或者安置方案,在这个期限之内所谓的冻结就是在冻结期内禁止房产持有人变更房产的面积以及归属,禁止人口潜入该房产所在户口,拆迁冻结的期限不等,也许因为安置资金不到位会冻结一到两年,拆是一定要拆的,剩下的就是时间问题了。
&&&&&& 房屋拆迁是指取得拆迁许可的单位,根据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和政府所批准的用地文件,依法拆除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将该范围内的单位和居民重新安置,并对其所受损失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房屋拆迁补偿如果出现了不合理不公平的情形,最好是聘请律师,律师拥有更专业的法律知识储备,可以帮助当事人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结语: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拆迁协议书注意事项,希望对各位业主有所帮助!如果还想知道更多有关拆迁协议书注意事项的知识,就请关注美乐乐资讯之装修攻略!这里有更多你感兴趣的事,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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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寻找大海的尽头:
如果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还未达成协议,就对房屋强制动拆的,被拆迁人可向当地政府请示裁决。政府部门会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对安置和补偿问题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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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依法判决零陵香零山花园公司直接归还我的血汗钱
  尊敬的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康院长: 您好!我叫陈景芝,也是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零山花园公司或公司)的被拆迁户。因花园有限公司要我将拆迁资金借出用于该公司的工程建设并签署了&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的还款字据,但公司在公司的工程款中归还了几笔借款后,还有借款公司却迟迟不予归还,迫使我多次上访中央、省、市、区。日,我被迫向零陵区法院起诉了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与我14万元还款纠纷一案。 日,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审理了此案,日区法院民二庭法官又重审了此案,经零陵区法院两届院长和众多资深法官组成的审判委员会前后两年二次讨论,二次依法判决由被告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对本次诉讼之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重审后又判决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日扣还给我的4万元钱是还的另一笔借款,此4万元与本案无关。判决后,花园公司提起了上诉。本来我已写好了上诉状,打算就讨债一事上访、打官司所造成的巨大损失要花园公司赔偿并承担直接还款责任提起上诉的,但有人劝我在答辩状中陈述事实和理由就可以了,因此我没有上诉。日永州市中院民三庭法官再次审理了此案,经永州市中级法院审判委员会认真讨论,于日,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又再次进行了依法判决,驳回了零陵香零山花园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后来,零陵香零山花园公司又向省高院提出了申诉,日省高院对此案进行了再审,现将有关情况,特向您汇报,并请求依法判决。
2004年秋,花园公司为了给房地产老板腾地,将我的二层楼房以每平方米280元的价格强行拆除,并且没有给任何安置地、安置房,而与我一样的被拆迁户却给予了安置地,给我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在签订拆迁协议时,共产党员、国家正科级干部张战军是代表花园公司以老总的身份与我们近百户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的,每户给多少钱一平方米的房价,由他说了算,每户写几个拆迁协议,也由他说了算。如:日,香零山花园公司与谢翠凤签订拆迁协议和日花园公司与罗三康签订的拆迁协议等,公司方一栏都是张战军的签名。本次诉讼之款是日张战军代表公司带领唐小华向我借款14万元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并签署&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的还款合同字据的时间,正是签订以上两次拆迁协议书时间的中间。日张战军所写&今欠到陈景芝签订房屋合同款壹万叁仟贰佰玖拾贰元伍角整&,公司以转账的形式已付款给我。日,张战军所写&证明:陈景芝同志的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的费用由我公司负责,工本费由本人负责&,我公司就是张战军的公司,张战军就是代表花园公司的。日,张战军所写&张玉宝、刘飞艳等二户房屋款已领,若4户当中随便哪一户加钱,该二户与其他2户同等对待。&日,张战军所写&刘贤国同志房屋拆迁签了合同,现已取款,在取款时提出其他签了合同的户,土地款和房屋平方米若另有价加的话,你户同样享受&。日,张战军所写&杨钦祝同志房屋已拆除,若政策变换,外来户有土地安置,同样跟大家一样给予土地安置,政策不给土地安置就没有安置&。等等,在此不一一列举,大量事实证明张战军就是代表公司的。张战军代表公司与我们近百户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张战军代表公司写给我们被拆迁户大量的承诺书,写的所有承诺书都没有盖公章和一些拆迁协议书也没有盖公章,公司都是认定和履行了张战军的签字。张战军与我们签订拆迁协议和张战军写承诺书给我们被拆迁户时,我们被拆迁户从来也没有看到过什么授权委托书和什么内部分工文件、介绍信等之类的文书,但我们被拆迁户都知道张战军就是代表公司的,甚至张战军欺骗和胁迫被拆迁户的父亲张昌奉签字,拆除了其儿子张玉宝的房子,公司却说拆迁协议也是合法有效的。在日永州市中院开庭笔录中,张战军自己也承认&我是作为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的经理&。
由于张战军是代表公司与我签订拆迁协议的,知道我有一笔拆迁资金。因此,张战军怕影响本公司的工程进度,多次带领唐小华(开始借款时我不认识此人,借款以后也从不往来)找我借款,借款时张战军就承诺:&唐小华承包了我公司一个180余万元的工程,请你将拆迁资金借出用于我公司的工程建设,工程款在我公司,由我公司负责在公司的工程款中扣款给你,你怕什么?保证没有任何风险,一切责任由我公司承担。&于是张战军代表公司签署了&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的还款字据。这样促使我放心陆续借出多笔款用于花园公司的工程建设,公司也陆续还款给我。日在零陵区法院重审此案时,被告唐小华证实:&公司把我的工程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被告香零山花园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战军也证实:&每次唐小华的分红都是扣下来的。&(见审判笔录),这足以证明,公司以支票方式扣款给我前,也以现金方式扣款给了我。因此,日公司以支票方式扣还给我4万元钱时,就不存在我上访的事。因此,并不是唐清彪所说的我上访后,公司才扣还的款,这都是有据可查的。又如日由于张战军怕影响本公司的工程进度,代表公司带领唐小华向我借款55000元用于公司的工程项目建设,张战军同样代表公司签署了&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 的还款字据,这笔钱公司已还清,领款时我都写了收款收据给公司张战军的。事实上花园公司扣给我的钱是花园公司必须要扣给我的,是花园公司在履行还款合同和公司扣款给我的责任,零陵区法院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我提供的大量证据证实张战军代表公司签署&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的还款字据既是一种履行职务的行为,又是一种合同的签字。不管唐小华是否有工程款在公司,也不管公司扣不扣唐小华的工程款,更不管唐小华是否同意,并不影响公司在公司的项目工程款中履行扣款给我的责任和合同,怎么样还款合同上已经写得很清楚了。因此,公司必须无条件地履行完扣款给我的责任,况且公司扣款给我,唐小华从来没有异议。日零陵区法院的法官在问话笔录中问唐小华:&你以归还的8500元是本金还是利息?&唐小华说:&我不知道,这个款是他们(公司)给我还的&。还有日的庭审笔录中,法官问唐小华:&其余的收条现在在哪里?&唐小华说:&不知道,公司把我的工程款以现金方式支付给原告。&因此,并不是公司有的人所说的那样,公司还款给我要经过唐小华的同意。如果说张战军不代表公司,那么张战军与我们近百户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协议,张战军写给我们拆迁户的大量承诺书都作废,公司必须要将我们原来位置的房子和土地还给我们,并赔偿我们的一切经济损失。那么张战军就是合伙合同诈骗。而事实上张战军跟我们所有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张战军写承诺书给我们,都是代表公司的,公司是执行的,区政府是认可的,区房产局等部门都是认定的。
花园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战军代表公司所签署的&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的还款字据,既说明了借款的用途,又说明了还款的来源,更说明了公司还款的责任,事实上因为借的钱有多笔,公司一直是履行了&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还款合同的责任。试想一下:我与唐小华素不相识,不知道他是哪里的人,也不知道他的经济状况,更不知道唐小华是否承包了公司的工程,如果没有张战军代表公司强烈要求我借出拆迁资金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并代表公司签署&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的还款字据,我死也不会借出拆迁资金和全家的血汗钱用于花园公司的工程建设,更何况还是一笔大钱。况且&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明眼人一看就清楚,就是一种权力的体现,与乡镇长所签的&同意开支&、&同意支付&和七里店办事处主任在我领取的救济款凭单上所签的&同意在困难救济金中解决XXX元&是一个性质的。张战军在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对&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是这样回答法官的:&唐小华在我们那里承包的工程,我可以把工程款扣下来还陈景芝&(见庭审笔录),&我们那里&就是公司那里,&我可以把工程款扣下来还陈景芝&这个我就是代表公司的,就是一种职务和权力的体现。正因为我相信张战军代表公司签署&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的还款合同的字据,才放心的将自己的拆迁资金和全家的血汗钱借出用于花园公司的工程建设。因此该款名义上是借给唐小华,而实际上是借给花园公司,因为张战军代表公司签署的还款字据已明确地确定了还款的渠道和来源以及还款的方式。渠道是公司的工程款,来源是承建工程款,还款方式是从工程款中扣除所借的款和利息。这已明确地确立了我与花园公司的主体之间的关系。
从我提供给市、区法院的证据充分证明,张战军就是花园公司的实际负责人,这一点我们所有被拆迁户都是知道的,张战军所有的签字,包括在拆迁中签的不合法的假合同,都是代表花园公司的,花园公司都是按假拆迁协议给了钱的。因此张战军代表公司签署的&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的还款字据,与张战军写给我们被拆迁户的承诺书的性质是一样的,是代表花园公司的签字。根据法律的规定,我追责的主体是花园公司,所借的款额和利息的偿还主体也是花园公司。
在日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的法庭上,唐清彪向法院提供了我与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战军签订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欲证实我是知道唐清彪是代表公司的,此时审判长对唐清彪说:&零陵区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已四次开庭了,你怎么还有新证据啊?&而唐清彪在两年来多次开庭中迟迟不愿意拿出来的所谓新证据的事实真相是这样的:当时与我们所有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的是张战军,每个被拆迁户的房价、面积、房子所定的等级及装修给的钱多少等都是由张战军决定的,而唐清彪根本不在场,也从不参加,也没有任何人认识他,根本不知道有唐清彪这么一个人。拆迁协议写好后,被拆迁户这一栏张战军要我们先写好名字,公司一栏空着,拆迁协议都是由张战军收走的,后来返回来给被拆迁户的拆迁协议书,拆迁户告诉我公司一栏是张战军的签名,并且张战军给大量被拆迁户写了大量的承诺书。而我的那两份拆迁协议书张战军收走时,当时张战军是写了字据给我的,证实公司没有给我拆迁协议书,写字据的时间是日。而唐清彪拿出的这两份拆迁协议书上分别填写的时间是日和8月7日,与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战军与我签订拆迁协议的时间不符,这两份拆迁协议书的时间和唐清彪的签名是很长时间后补上去的,因此,竟然连具体时间都记错了,可是我从来没有跟什么叫唐清彪的签过什么拆迁协议书,难道这样的拆迁协议书有效吗?如果有效,那么张战军与我们近百户拆迁户签订的拆迁协议和张战军写给我们拆迁户的大量承诺书都作废,那么公司必须要将我们原来位置的房子和土地还给我们,并赔偿我们的一切经济损失。至今公司也没有给我拆迁协议书。等我见到我的拆迁协议书时,已是签订拆迁协议后10多年了,况且是在日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上见到的复印件,签订房屋拆迁协议本是张战军与我签的,未见到我的拆迁协议书前,我一直认为在我的拆迁协议书公司一栏上的签名是张战军,但日的法庭上却变成唐清彪在我的拆迁协议书上签了名,此时我才知道有这回事,这样的房屋拆迁协议书是不合法的,是无效的,必须撤销,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花园公司张战军为什么一直不敢给我拆迁协议书呢?零陵区法院和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年来数次开庭,公司为什么不敢将我的拆迁协议书拿出来呢?本来一个拆迁协议书就能够写得完的,为什么张战军代表公司偏偏要与我写二个拆迁协议书呢?就是在我的两份拆迁协议书上有许多是见不得阳光的地方,如没有水井给我加了水井的补偿,没有围墙给我加了围墙的补偿,一个拆迁协议书上铝合金窗给150元每平方米,而另一个拆迁协议书上再补30元每平方米,室内包门、厂棚等都有类似情况,这些情况从公司日开庭提供给中级法院的我的两个拆迁协议书的复印件和我的房子照片对照上可以看出,我至今仍保存有我家被拆迁房子的照片,我已将照片给永州市中院民三庭彭样平审判长、张海燕法官和唐英虎法官看了。我根本无法修建围墙和打水井,况且我们吃的是自来水,也不需要打井。我反映的这些情况和事实请高级人民法院派人调查,事实真相很快会大白于天下。公司这样做假,表面上看,我与其他被拆迁户相比是沾了一点小光。张战军要我在拆迁协议书上签名后,我多次向张战军催要,但张战军总是对我说:&按拆迁协议书上的钱给了你就可以了,你要拆迁协议书干什么?让别人看到就不好了。&张战军怕给了我拆迁协议书后我将公司作假的内幕扩散出去,影响公司的整个拆迁工作。针对唐清彪提供的所谓新证据,我当着审判长的面说出了事实的真相,唐清彪听后慌慌张张,什么话也答不上来了,另外,唐清彪还在日市中级法院的开庭上拿出了公司的内部章程,这是我们所有拆迁户都不知道的,这样的内部章程与我们又有什么关系呢?也是市、区法院二年来多次开庭后我第一次看到的。
根据本案的需要,特请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查清以下问题并限日要零陵香零山花园公司必须拿出日从工程款中扣给我这4万元钱时我写的收款收据。公司不愿意拿出以上4万元的收条就不能认定我收的这4万元钱是本次诉讼之款。因为张战军代表公司带领唐小华向我借了多笔款,都是用于公司的工程建设,张战军代表公司都是签署了承诺还款的字据,我收钱时都写了收条。日公司扣还给我的这4万元钱,收条上我写明了是收到另一笔的还款。日在永州市中院民三庭的法庭上,张战军当着民三庭罗晖法官的面,说我是写了这4万元的收条的,在唐小华老婆那里,在日在中级人民法院又开庭再次审理此案时,张战军还是说:&(这4万元的收条)在唐小华老婆手里&,但唐小华却说:&我没有看到4万元领条&(以上见审判笔录)。唐小华在日零陵区法院重审此案时也证实:&(公司)只有一张8500元的收条转给我了,其它的都没有给我&(以上见审判笔录)。这再次充分证明,公司在还给我钱后,我都是写了收条的,至于收条在公司保管或公司转给了其他的人,那是公司内部的事情,特别是这14万元的款项没有还清之前,因为有多笔借款,这4万元的钱如果是还14万元的款项,他们肯定要我写收条的,为什么8500元是还14万元款项的收条公司向法院提供了,而为什么这4万元的收条公司不向法庭提供呢?日在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唐清彪还当着罗晖法官的面,说我借出的这笔14万元钱是一笔5.5万元和9.8万元的借款合起来的,后来再一次开庭时,唐清彪却怎么也合不起来了,因此,又说以前说的话不算数了。
从花园公司提供给一审法院的《芝麻坪路唐小华投入预支明细数》中看出:唐小华从日至日止,共投入19万元,而领款情况是日至日止共领走23.5万元,上面说唐小华个人利润是9.35万元。从以上数据来看唐小华只能够在公司领28.35万元。而零陵区法院重审开庭时,法官问:唐小华单独的金额是多少?这一次花园公司的代理人熊明高的说法又不一样了,说唐小华日之前,在本次的借款发生之前唐小华已经领走46万元,日本次借款发生之后唐小华与胡振华共同领取40万元,日郑小娟(唐小华老婆)代唐小华领取1万元。日在法庭上花园公司代理人说:领款不包括花园公司去年提供给一审法院唐小华领款的数据。那么按照他们此次的说法就是唐小华投入19万元,共领取的款却达到了近百万元,以上这些情况从花园公司提供的《芝麻坪路唐小华投入预支明细数》和日零陵区法院重审此案时的审判笔录上可以看到。这充分说明唐小华承包此工程获取了大量的非法利润。从香零山花园公司提供给一审法院的《芝麻坪路土石方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上看,唐小华根本不是芝麻坪路土石方工程的中标人,既无资金也无资质承包此工程,中标人是永州市市政工程机械化施工公司的彭安君,该合同特别标明此工程不得转包,否则,承包合同作废,但唐小华还是轻而易举地转包了此180多万元的工程。这再次充分说明,香零山花园公司有重大腐败。既然唐小华有这么多工程款,为什么公司扣还给了我几笔借款后,还有借款怎么不全部扣完呢?因为唐小华因刑事犯罪被抓,花园公司领导怕唐小华供出他们之间的腐败问题,将本该扣还给我的钱给了唐小华的家属为减轻判刑拉关系去了。
日,我在红网等网络上发了一个《零陵香零山花园公司的领导在法院又说谎话了》的帖子后,花园公司在网络上说针对我的帖子,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并在网络上进行了回复。但奇怪的是,日零陵区法院开庭重审此案时,唐清彪却说公司在网络上回复的这个帖子大部分内容有误差,回复的帖子是错误的,是不算数的,并说有些数据和事实有误差:&1、唐小华的扣除款有误差;2、几笔资金构成的事实有误差;3、9.8万元是有误差;4、还款过程中也是有误差的&(见的审判笔录)。在零陵区法院第一次审理此案时,我一次性向法院提供了9个证据,对这9个证据的真实性花园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战军不表异议,唐清彪除对8号证据是复印件有异议外,其它证据也是认可的,后来在零陵区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多次开庭中,唐清彪和张战军一会儿说张战军是代表公司,一会儿说不代表公司,一会儿说有些字据代表公司。总之张战军和唐清彪在法庭多次的开庭中说的话和网络上说的话,谎话遍地,相互矛盾。法官们可以查一查,花园公司在2014年的一审、2015年的二审、重审和日再次二审和省高院再审的多次开庭和对质及网络中,究竟说了多少假话和相互矛盾的话,做了多少伪证,数也数不清。他们总是后一次开庭时说的话否定前一次开庭时说的话,就连自己说对有关情况进行了调查后在网络上回复的帖子,后来在法庭上也说不算数了。他们一会儿在法庭上说张战军当时是公司的副董事长、副总经理,一会儿又在《民事上诉状》和《民事再审申请书》中说张战军当时是职工。一审、二审的多次开庭,公司从来没有拿出一个公司的所谓内部分工文件,但在日重审此案时,唐清彪却突然拿出一个什么所谓公司的内部分工文件,但为什么一审、二审开庭一年多来一直不拿出来呢?而在此所谓文件上又说张战军是公司的副经理,是负责征地拆迁、信访维稳等工作的,说负责工程的是朱叶华,但又说朱叶华不是公司的副经理,但此前我们所有拆迁户从来都没有看到过什么&内部文件&,也许这个所谓的&内部文件&是不公开的,是保密的,是绝对禁止我们被拆迁户等任何人知道的。连法官也在开庭后一年多才看到,是不是伪造的?但不管怎样,此&内部文件&与本案无关。况且唐清彪所说的话与这个&内部文件&互相矛盾,而&内部文件&与事实情况也不一致。因为每次还给我的工程款都是张战军代表公司扣的,而不是朱叶华扣的。又如花园公司向零陵区法院提供的日、日的工程款领款凭单上就是张战军的签字而没有朱叶华的签字。日我写的收条上蔡翻身的签字是:&在香零山花园公司领,张总同意扣,是实&,张总就是张战军。日,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在《永州市零陵城建投资有限公司申报资金审批表》中《工程业务部》一栏上的签字也是张战军,并不是朱叶华,这充分证明张战军就是负责工程和财务的,等等,这样的事实数不胜数。事实证明,张战军是公司的实际负责人,他不仅负责征地拆迁、信访维稳,而且负责工程项目和财务等工作。
摘录零陵区法院两届院长和众多资深法官两次审判委员会讨论,两次依法判决此案的部分内容和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的部分内容:
1、零陵区人民法院日民事判决书(2014)零民初字第780号判决书的部分内容:&本院认为:&&被告张战军在借条上签署意见的行为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应认定为其系履行职务的行为,而非个人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或后果应由被告永州市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承担。同时,被告唐小华借款时在零陵区芝麻坪土石方工程款中尚有160000元,被告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应有对其资金进行控管的义务,因未控管到位,故对原告陈景芝要求被告唐小华和被告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连带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辩称对借款不知情,与其公司没有关系,其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零陵区人民法院日民事判决书(2014)零民重初字第780号的部分内容:&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被告张战军的行为系公司职务行为,公司应对该14万元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理由是:被告张战军当时是被告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唯一的副经理,协助经理分管征地拆迁工作,信访维稳等工作,外人有理由相信其对外代表公司,且有证据证实张战军代表公司签订过协议,原告也是基于相信公司能扣留住唐小华的工程款才借钱给唐小华。张战军不借助于公司无法做到&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这一承诺。&&故被告张战军在借条中的承诺是代表公司的职务行为,该承诺应由公司负责。&&因原告领取40000元时,写过收条给被告,原告声称该收条上注明该40000元不是该案14万元中的钱而是用于偿还其他借款,且原告与被告唐小华确实有三个以上不同的借贷关系,该收条由被告持有,被告无正当理由未提交该收条,根据证据规则,应推定原告的主张成立即该40000元不是用于偿还本案14万元借款而是用于偿还其他借款。&
3、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湘11民终81号民事判决书的部分内容:&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对原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张战军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是个人行为还是职务行为。首先,从张战军签字的内容看,&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需要公司来完成,属于张战军的职务行为;其次,张战军作为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的副经理,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对外可以代表公司。二、&&张战军在借条上签上&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是公司约定的合同义务,公司不履行该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唐小华、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连带偿还陈景芝的借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三、关于日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支付的4万元是偿还本次借款还是偿还其他借款的问题。张战军签上&同意在工程款中扣除&的借条有两张,从现有证据看,陈景芝收到日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支付的4万元还款后,张战军认可陈景芝出具了收条,说明收条系在原审被告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或唐小华处,但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或唐小华均未提交该还款条,因此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与唐小华提出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有限公司支付的4万元是偿还本案借条借款本息的证据不充分&。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尊敬的康院长,大量事实证明张战军是代表公司的,市、区法院的法官和审判委员会根据大量的证据和铁的事实每次都是依法判决零陵香零山花园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的。花园公司未履行完还款责任造成我妻离子散,居无定所,被花园公司实际负责人张战军拆迁的二层房屋的拆迁资金我一分钱也没有得到,还有父母养老看病的钱和打工的血汗钱也在本次诉讼之款内,老婆早已离婚,两个幼小的孩子非常地可怜, 80多岁体弱多病的父母还在老家种田,老家的房子也快要倒了,我被迫和自己80多岁体弱多病的父亲无数次去区、到市、赴省、进京上访,造成巨大的损失必须由花园公司赔偿。花园公司违反合同,践踏法律,给我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伤害,现在就是花园公司按照合同履行完责任,将本息还给我,再加几倍的钱,我也买不到被花园公司强拆了我的两层楼房和土地,不管怎样,我的损失都是巨大的。因此,如果花园公司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继续找关系干预司法,继续谎言遍地和做伪证干扰法官的正常办案思路,造成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的不公正判决,我将同80多岁体弱多病的父母,继续上访和申诉,并举报他们严重的腐败问题。以命抗争,就是死在北京,造成天大的后果和影响,必须由花园公司及干预司法的有关人员承担一切责任和后果。
综上所述,我恳求您和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的审判长曾英煌法官、审判员王琳法官、刘前进法官(主审)认真看一看他们在历次庭审笔录和《民事上诉状》和《民事再审申请书》中以及省高院的审理中说了多少谎话和互相矛盾的话。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您汇报,恳请您重视,恳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我提供的大量证据和铁的事实,依法公正判决,驳回永州市零陵香零山花园公司的所有再审申请事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与公正。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陈景芝敬上
二O一七年七月十二日
编辑:托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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