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退能在香港领救济金吗

>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来源:惠州失业保险时间:2016年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流程
【经办机构】:(、、、、、)
【咨询电话】:12333
【办理时限】:资料齐备即时受理, 受理之日起十四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拨入所提供的银行账号内。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
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包括台湾、香港、澳门居民,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
办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所需材料
【基本资料】:
1、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书(原件);
2、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1张;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A4纸);
4、户口簿复印件1张;
5、填写《失业保险待遇申请表》1张;
6、本人惠州市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1张。
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办理流程
1、由单位到地税部门办理社会保险停保业务;
2、参保单位在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15日内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失业人员名单;
3、建立失业待遇申报名册后由单位或个人向参保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递交所需资料。
【问题回复】
1、失业保险金一次性领取条件是什么,怎么计算?
【答】农业户口职工符合失业保险领取条件,可以一次性支付其失业金。具体算法缴费1-10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领取,缴费10-20年按最低工资表的80%领取。领取月份算法是缴费1-4年的,每缴纳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增加三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时间,缴费满5年,递增二个月领取时间,缴费满6年以上,递增一个月领取时间。
2、怎样才能一次性领取失业保险金?
【答】如果说你是城镇户口,要一次性领取失业金肯定办不了;如果你是农村户口,才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失业补贴。 补充,再次就业,肯定可以继续参保失业险的。“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由惠州社保网收集整理编辑。转载注明出处:相关信息相关评论惠州社保办事指南社保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公积金生育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相关问题最新推荐自嘲长相吓哭过小孩,走红时与周星驰共演,落魄时靠领救济活着|周星驰|倚天屠龙记 |寻秦记|鹿鼎记 - 明星八卦 - 未来影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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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all rights reserved.内地和香港保险在哪些情况下才能避债? : 经理人分享
内地和香港保险在哪些情况下才能避债?
据知情人士爆料,一些濒临破产的中小业主,居然把实业抵押给大陆银行套取现金,转手购买保险(或者香港保险),通过保险避债,将巨额资产暗度陈仓至保险公司,期望在大陆“ 保险权大于债权 ” 的法律框架下,即使公司被清盘,手中保单也不会打水漂。——各位肯定经常看到类似消息。但是保险有些情况是不能避债的。
为什么说通常认为的“保险能避债”不完全正确?哪些保险能避债。企业家又该怎么去避免“企业破产=家庭破产”的窘境。
内地保险与避债
在过去,有很多代理人借助“保险能避债”的理念向企业家推销保险,有很多经营不善的中小企业主抱有侥幸心理去购买保险以躲避债务。保险能不能避债的争论一直喋喋不休。日,浙江省高院发出的《关于加强和规范对执行人拥有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的通知》给争论划上了句号。《通知》表示,被执行人购买的传统型保险、分红保险、投资连接保险、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年金保险、或其他具有较高现金价值的保险都属于法院执行范围。人民法院可以要求保险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的保险产品。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这一条被认为是“避债功能”的根据,被广为流传。其实不然,我们逐条分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这里明确表示:不得非法,如果有法可依,类似于上文提及浙江高院的《通知》,那结果也就是另一个样子。“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是的,不会限制你取得保险金的权益,但你取得保险金后,和你偿还债务并不冲突。
利用保险可合法“避债避税” 但若触犯刑法 保险金也会被迫缴
“公司财务出了状况,或是你出现债务纠纷,即使房产、汽车、股票都被追偿,你的保单却不会被用来抵缴。”
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已有96万名千万富豪和6万名亿万富豪。而“避债险”“富人险”则作为很多保险公司向富人推销的噱头,被说得神乎其神。果真如此?
案例:安然创始人借保单避债务
肯尼斯·莱是美国安然公司创始人。安然公司在2001年年底申请破产,而他在公司宣布破产的前一年,花费400万美元购买了多种类型的商业年金保险。按保险合同约定,从2007年开始,肯尼斯·莱夫妇每年将可以领取保险公司支付的年金约90万美元。最绝的是,在美国,大多数州都规定人寿保险金和年金的给付受法律保护,所以即便肯尼斯·莱夫妇宣布破产,债权人也无权要求用这笔巨额年金来抵缴债务。
这让中国人见识了一把保险产品的“特殊功能”。保险产品果真有如此超能力?
在国外,很多富豪会利用保险合法为自己“避债避税”,一旦发生债务纠纷或“吃官司”,个人资产被用来抵债、没收和查封后,保险依然能够安全地为其或家人留下一部分钱,甚至仍能维持像之前一样的奢华生活。还有很多超级富豪利用保险规避遗产税;在身故后,尽可能多地把钱留给子孙后代。
提醒:我国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
我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保险业界资深人士普遍认为,如果保险人陷入经济纠纷或涉嫌犯罪,属民法范围,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其保险合同无效,或者资金来源有问题,法院是无权强制处理保单的。但如果涉及刑事犯罪,法院照样可以冻结、扣押、查封涉案人的保险。
例如,如果购买保险的资金是违法所得,触犯了刑法,这笔钱基本上会被依法追缴;在负债或公司财务恶化后投保,也会有非法转移财产的嫌疑,保险合同有被判为无效的可能;另外,洗钱也是不容许的。我国的《反洗钱法》中有l7条针对保险公司的条款,现在又有更新的补充。对于—些保险费来自非法途径的,法院可裁定保险公司强行退保。
据我国相关法律,只有人寿保险能“避债避税”。人寿保险是属于人的生命资产,不需要缴税的,并且受益人的权利是大于债权的,债权人无权要求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
保监会《人身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管理办法》规定,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分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两全保险等,其设计类型分为普通型、分红型、投资连结型、万能型等。所以,买保险时,如果产品属于定期寿险、终身寿险或者两全保险,都属人寿保险的范畴归属,需要注意的是,很多保险公司以类似年金形式返还的产品,实际属两全保险。而其他类型的保险,如企业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只有受益金受法律保护。
另外,信诚人寿业务主任刘鎏也指出,投连险和万能险的投资账户部分,甚至分红险的红利部分,基于其理财功能的存在,与保险中真正起保障功能的资金有本质区别,或许很有可能在特殊情况下会被法院追缴用来抵债。
权利:不能动用债务人的人寿保险
“人寿保险的债务豁免功能肯定是有的,”信诚人寿业务主任刘鎏表示,“但在填写保单时,必须指定受益人,否则赔偿金只能算作遗产,需偿还被保险人债务。”
按照《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如果债务人死亡,其购买的保险又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那么这笔保险金会直接赔给受益人,不作为遗产处理,也不会被用来偿还债务。但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受益人死亡或者只是在保单的受益人项目里填写了“法定”,那该笔赔偿金则算作被保险人的遗产,需要偿还生前债务。
“客户购买人身保险后,资金从个人资产中剥离,划归到保险公司,出现债务问题,依照相关法规,任何机构包括法院都不能动客户的保险。”平安人寿资深客户经理张林对人寿保险的“避债”功能持乐观态度。
但《合同法》只规定了债权人无权直接向保险公司要求退保抵债,债务关系却依然存在,如果债务人的保险金经过一段时间后按照保险合同返还给了债务人,这笔钱很有可能依然需要偿还之前的债务,除非当时债务关系已经不存在或者诉讼时效已过。
“但即使保险到期,客户不取出的话,—般会继续存在保险公司的账户里,别人无法动用,”张林强调。
国外用保险避债避税已普及
利用保险合法避税,在我国用武之地还不多,目前只有《个人所得税法》相关条文规定,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但在国外,利用保险合法规避遗产税早已普及。
1996年,遗产税法被列入国家“九五”立法计划,何时开征遗产税,这些年一直备受百姓关注。2012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首钢总公司董事长朱继民开征遗产税的建议,再次引起全社会热议,一切迹象都显示遗产税的征收已离我们不远。
2004年未获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规定,遗产税的免征额为20万元,人寿保险金不征收遗产税、赠与税。税率分为5个级别,最少20%,最多则达50%。而《2011年胡润财富报告》显示,截至去年年底,我国已有96万名千万富豪和6万名亿万富豪,分别比上年增长9.7%和9.1%。相信如果真的开征遗产税,或许富人们对遗产规划的需求将替代目前的债务规避,成为其购买人寿保险的主因。
至于保险的另一种避税方式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相较于遗产税,目前或许离中国人更近一些。个人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是指投保人在税前列支保费,在领取保险金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在购买保险和领取保险金时,投保人处于不同的生命阶段,其边际税率有非常大的区别,对于投保人有一定的税收优惠。
香港保险与避债
香港保险产品能否避债取决于以下几点:
1、债权人是否知道债务人资产转移到香港保险的事实。如果债权人不知道香港保险资产的存在,也无法向内地法院提起强制执行。2、内地法律是大陆法系,香港法律继承于英国,属于海洋法系。内地法律条文能不能在香港执行是个很大的问题。即便内地法院判决,要求债务人的香港保险资产强制执行,依然会面临内地判决在香港失效的问题。这也是很多问题官员和问题商人,一有风吹草动就跑到香港的原因。早在日内地最高人民法院就开始施行《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委托送达民商司法文书的安排》,为内地和香港打通一点点司法障碍。香港也有《香港执行有关外地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但是由于两地对相关安排的执行过程都非常繁琐,标准也非常严格,所以内地的很多司法判决依然是无法在香港得到执行。不得不说,香港法院是否会执行内地法院判决结果,强制冻结债务人在香港的保险财产还存疑。
3、香港法律关于保险避债的相关规定。由于香港法律体系是海洋法系,判决会参考过往的判例。
保险制度设计的初衷并非帮助债务人实现避债,无论是在大陆法体制之下还是在香港法的规则内,保险的本性还是分摊损失和经济补偿。至于妙用保险实现避债之功效,有必要在内地与香港不同的法律语境之下有针对地分析,方能得出正确的结论。
文章整理来源于: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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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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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岳亚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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