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开除,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开除有补偿吗?

辞退、开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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辞退、开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辞退、开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相关规定
辞退公务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提出辞退建议。即由公务员所在机关在核准事实的基础上,经领导集体研究提出建议,填写《辞退公务员审批表》,按管理权限报任免机关审批。
  2、任免机关人事部门审核。任免机关人事部门要初步审查辞退建议和《辞退公务员审批表》的填写是否规范,并提出审核意见,报任免机关审批。
  3、任免机关审批。即有权任免被辞退公务员的机关,在人事部门审核的基础上,应进行认真的审查和复核。任免机关认为符合辞退条件和程序,应及时作出辞退决定。县级以下国家机关辞退公务员,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4、书面通知本人。如果公务员对辞退处理不服,要求予以复议,任免机关应当在一定时间内完成复议。经过复议,如果认为原决定正确,应予维持;如属处理不当,应予纠正。如果公务员对复议决定仍然不服,有权向处理机关的上一级或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如果被辞退者对监察机关的裁决仍然不服,可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诉,上一级监察机关的裁决为最后裁决,当事人必须服从。
  5、办理交接手续。工作、财物等交接手续;接辞退通知的30日内持有关证件到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机构登记;人事档案自作出辞退决定之日起15日内转至相关部门。
辞退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埋人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弄清所犯错误事实。
  2、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或人事(组织)部门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情依据。
  3、经单位领导集体决定。
  4、按人事管理权限办埋辞退手续。辞退要形成书面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5、发给当事人《辞退证明书》。办埋相关手续,如发给辞退费,做好工作和公共财物交接,人事档案转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转移等。
  6、当事人对辞退决定不服的,可到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也可在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决定书之日起15天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 文号:人调发〖1992〗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事(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现将《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我部流动调配司。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是指因法定事由,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况之一,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考核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
&&&&(六)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会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符合开除条件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
&&&&(一)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的休假期间的;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费。辞退费由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并将《辞退费发放证明》存入本人档案。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分。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分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分的,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由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接收的,除去待业时间,其工龄合并计算。对再次被辞退的,按照本规定第七条发放辞退费时,其工作时间从重新接收之日算起。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 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定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严禁单位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辞退证明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分证明书》、《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第十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五章 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 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 监察机关对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需注意的是:1、根据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和《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2、如被依法判处刑罚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系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各级政府及其组成部门领导人员的,应先按照法定程序提请人大或其常委会解除其职务,再下达处分决定。3、《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4号)明确规定,“公务员受到刑事处罚,处分决定机关尚未作出开除处分决定的,从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取消原工资待遇。”4、根据《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和《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县级以下机关(含县级政府监察机关)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政府批准。(《中国纪检监察》顾问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八十条 公务员辞去公职,应当向任免机关提出书面申请。任免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审批,其中对领导成员辞去公职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九十日内予以审批。 第八十一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辞去公职: (一)未满国家规定的最低服务年限的; (二)在涉及国家秘密等特殊职位任职或者离开上述职位不满国家规定的脱密期限的; (三)重要公务尚未处理完毕,且须由本人继续处理的; (四)正在接受审计、纪律审查,或者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去公职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工作变动依照法律规定需要辞去现任职务的,应当履行辞职手续。 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因个人或者其他原因,可以自愿提出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辞退: (一)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的; (二)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的; (三)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的; (四)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的; (五)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第八十四条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不得辞退: (一)因公致残,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性公务员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辞退的情形。 第八十五条 辞退公务员,按照管理权限决定。辞退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辞退的公务员。 被辞退的公务员,可以领取辞退费或者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失业保险。 第八十六条 公务员辞职或者被辞退,离职前应当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必要时按照规定接受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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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违法违纪行为及其适用的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散布损害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加旨在损害国家利益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的;   (三)接受境外资助从事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四)接受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境外邀请、奖励,经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违反国家民族宗教法规和政策,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非法出境、未经批准获取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七)携带含有依法禁止内容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进入国(境)内的;   (八)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属于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在执行国家重要任务、应对公共突发事件中,不服从指挥、调遣或者消极对抗的;   (二)破坏正常工作秩序,给国家或者公共利益造成损失的;   (三)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致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四)发生重大事故、灾害、事件,擅离职守或者不按规定报告、不采取措施处置或者处置不力的;   (五)在项目评估评审、产品认证、设备检测检验等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泄露国家秘密的;   (七)泄露因工作掌握的内幕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八)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岗位,或者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等人事管理工作中有其他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   (九)其他违反工作纪律失职渎职的行为。   有前款第(六)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贪污、索贿、受贿、行贿、介绍贿赂、挪用公款的;  & (二)利用工作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在公务活动或者工作中接受礼金、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的;   (四)利用知悉或者掌握的内幕信息谋取利益的;   (五)用公款旅游或者变相用公款旅游的;   (六)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的;   (七)其他违反廉洁从业纪律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有关规定的;  & (二)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或者社会保险基金的;   (三)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改变收费项目的范围、标准和对象的;   (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或者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 (五)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  & (六)在招标投标和物资采购工作中违反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  & (七)其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利用专业技术或者技能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有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伪造、篡改数据文献,或者捏造事实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三)利用职业身份进行利诱、威胁或者误导,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权威、地位或者掌控的资源,压制不同观点,限制学术自由,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在申报岗位、项目、荣誉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六)工作态度恶劣,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一)项规定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制造、传播违法违禁物品及信息的;   (二)组织、参与卖淫、嫖娼等色情活动的;&&& (三)吸食毒品或者组织、参与赌博活动的;   (四)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   (五)包养情人的;   (六)有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拒不承担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等的;&&& (七)其他严重违反公共秩序、社会公德的行为。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行为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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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拒绝组织安排的,向接收单位出具《被辞退人员进行介绍信》和《工资转移证》:  (一)因公负伤、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享受休假待遇的人员在休假期间的;  (六)无理取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条 当事人接到《辞退证明书》十五日之内,可向当地人才流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四)患绝症、精神病及本专业职业病的;  (五)符合国家规定及其他条件的。  第五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单位有关行政领导提出书面意见,说明辞退理由和事实依据,经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决定后、“三资”企业工作,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并将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转交接收单位。  第十二条 被辞退人员在没有另外获得住房前,严重影响工作程序和社会秩序的;  (七)贪污、盗窃,严禁负责人滥用辞退权。对借辞退进行打击报复的,应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被辞退人员不得无理取闹,经教育无效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按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管理被辞退人员人事档案的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负责其干部身份的审定工作。对保留干部身份的。  第七条 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发给被辞退人员辞退证。辞退费上单位在其办完有关手续后一次性发给:发文单位:人事部  第一条 为完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的人事管理制度。辞退按《辞退证明书》确定的时间执行,在一定期限内允许继续居住原单位住房,是指因法定事由。  第十四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严格依据本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的,可按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协议办理;未签协议的,单位与个人协商解决。  第十三条 被辞退人员被辞退后不得泄露国家机密不得损害原单位的经济权益和技术权益违者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或追究法律责任,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的;  (四)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  第二条 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是单位的一项权利。辞退费发放标准如下、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妇女在孕期,并报人事部备案、《工资转移证》的式样附后(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辞退工作。  第十条 被辞退人员的人事档案,有关单位应按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进行移交、接转和管理。  第十一条 被辞退人员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时,由接收单位向管理其人事档案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出具《被辞退人员接收函》、直辖市及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事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三)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按人事管理权限办理辞退手续,保障单位用人自主权。  符合开除条件的、集体所有制单位,并将《辞退费发证证明》存放本人档案、到私营企业工作或被辞退后一年之内找不到接收单位的,不再保留其全民所有制干部身份,由被辞退人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被辞退人员从事个体经营,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被辞退人员接收函》,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暂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在下列情况下,单位不得辞退,优化人员结构,特制定本规定、工龄工资之和,护士加护龄津贴,中小学教师加教龄津贴,被辞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75%.已实行待业保险的地方和部门,不发给辞退费;  (五)损害单位经济权益,应将《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存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工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辞退证书》、《辞退费发放证明》、《被辞退人员干部身份证明书》:  (一)工作一年以上不满五年(含见习期)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的;  (八)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经法定程序单位主动解除与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之间的关系。  第三条 单位对有下列情形之一,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  (九)犯有其它严重错误的。当地尚未成立仲裁机构的、发给本人《辞退证明书》,纠缠领导,扰乱工作秩序伺机报复、自治区,可以辞退:  (一)连续两年岗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二)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赌博、营私舞弊。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负责解释、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当地政府没有规定的.  (三)工作十年(含十年)以上的,后下同)总额的60%.  (二)工作五年至十年(含五年)的发给本人当年基本工资总额的65%,由各省。  第八条 辞退费从单位事业费中列支。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被辞退后一年内到全民所有制单位,具体居住时间和收费标准、《被辞退人员接收函》、《被辞退人员工作介绍信》  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  人调发[1992]18号  颁布时间
本回答被提问者采纳
事业单位都是有合同的,合同上规定很明了,无非是一些旷工啊什么的,只要进去了,不是杀人放火,都基本不会被开除的!
在你不听一把手的话的情况下,在你得罪了不应得罪的人的时候,你就要注意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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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在编人员辞职,如果劳动者是主动辞职的,用人单位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一、劳动者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只有第1种情况有补偿: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劳动者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二、劳动者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或不为劳动者办理离职手续,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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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n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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