占用基本农田田可以移动房屋搞经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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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移动在基本农田里建机站,离村200米有农在居住,国家有啥规定?
中国移动在基本农田里建机站,离村200米有农在居住,国家有啥规定?
河南 郑州 发表时间: 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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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目前没有明确的国家标准。
律所: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 回复时间: 0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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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没有明确规定
律所: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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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目前,我市农村村民符合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
答:农村村民,符合以下条件可以申请宅基地:
(1)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继续执行&一户一子一宅&政策,长子年龄必须达到20周岁以上,上学期间不能申请宅基地);(2)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3)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离退休干部、工人回原籍居住申请宅基地的,必须具有离退休证、户口迁移关系、夫妻双方无房居住证明等);(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问题2.申请农村宅基地怎么办理使用手续?
答: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后,按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1)由本人向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2)村委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形成书面申请报镇政府(街办)审查(同时抄报国土资源所)。(3)国土资源所具体承办农村宅基地审批工作。在接到村委会书面申请后,国土资源所派员对拟选址地块进行现场勘测,符合条件的,填写《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申请书》,经镇政府(街办)审查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由市政府审批。占用农用地的,要按规定权限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要严格按照批准面积和位置使用,在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现场定桩、放线后方可施工,任何人不得多占和挪移位置。住宅建成后,由国土资源所工作人员现场核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户主本人可向国土资源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宅基地使用权证书。
问题3、未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可以建房吗?
答:不可以。《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问题4.城镇居民可以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吗?&
答:不可以。我国农村宅基地在一定程度上带有福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规定: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规定: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
问题5.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能回原籍申请宅基地吗?
答:只有本村村民才能申请使用宅基地,在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户口不在原村内,不属于农村村民,不符合宅基地审批条件。
问题6.自己合法继承的、&农转非&后在农村的房屋能否办理宅基地使用证?
答:关于&农转非&前取得的宅基地、合法继承的宅基地能否确权登记发证,2011年11月9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工办、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中有明确规定: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鉴于这部分宅基地的情况比较复杂,我局下一步将结合农村集体土地制度改革的相关部署要求,专门再对其进行审查审核,只要是符合以上政策的,都将颁发证书。
问题7.现在还可以办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吗?
答:一些群众打电话询问农村宅基地证的办理问题,在2012年集中办证时,由于自己不在家耽误了办理,现在想办证。我市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面上工作已全部结束,个别漏办农户想办证,可以到当地的国土资源所提交申请材料,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都会办理。
问题8.农村村民办理宅基地使用证,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答:提交申请登记材料时,户主必须携带以下证件:户口本(复印索引、户主);夫妻双方身份证及复印件;相邻农户户主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村主任的身份证及复印件;村主任的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若原有土地证的,须提交土地证;宅基地有关批准手续及相关材料;村委会证明材料。需要委托办理的,要提供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
问题9.城区商品房如何办理土地证?
答:从房地产开发商那里买的商品房,在房产证办理完毕后才能申请办理房屋土地使用证。具体程序如下:你应先到开发商那里咨询,所在小区是否已办理土地分割登记,已办理分割登记的可从开发商处领取分割转让证明,携带该证明及房产证、身份证、购房发票、契税发票,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D区5028、5029)办理;小区未办理分割登记的,市民应及时催促开发商尽快来我局办理分割登记。办证费用是20元,原来是33元。从2013年6月1日起,我市免收土地登记费,只收工本费20元。仅免收土地登记费一项,每年就能减轻社会负担100余万元。
问题10.买的二手商品房怎么办理土地证?
答:二手房交易的,想办土地证,需要交易双方一齐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国土局窗口(D区5028、5029)办理,办证费用也是20元。如果土地为划拨土地的(我市经济适用房都是划拨土地,现代、兆祥小区基本都是),或者土地为出让土地但是房改房的,需要缴纳土地出让金。按政策规定,出让金由受益方承担,或按买卖双方的约定,缴费标准是计税金额的1%,计税金额一般就是房产的评估价。如果老房主没有办理土地证的,还要提交老房主的购房发票、契税发票、个人身份证及一套复印件。
问题11.不动产登记后,原有的房屋土地证是否需要更换?
答:不需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的第三款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第三十三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也就是说,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后,无论是依法颁发的新版证书,还是因没有完成机构和职责整合,不具备颁发新证书条件而继续颁发旧证书的,以及《条例》实施前,有关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证书,都继续有效,新版证书和旧版证书在一段时间内并行有效。等到依法办理转移、变更登记时,逐步更换为新的不动产登记簿证。国土资源部专门下发《通知》强调,不得强制要求当事人更换《不动产权证书》和《登记证明》,不得增加群众和企业负担。
问题12.什么是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土地能否登记发证?
答: &小产权房&是没有合法报批手续的,不具备合法产权,其本质就是违法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禁止通过土地登记将违法违规用地合法化,对于违法宅基地和建设用地必须依规处理后方可登记。对于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不得登记发证。
问题13.农村宅基地纠纷怎样解决?
&答:我国《土地管理法》中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三种:(&1)协商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公民之间发生的宅基地纠纷,应当先通过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2)行政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还规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犯、赔偿损失。(3)司法解决。《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此外,宅基地纠纷还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来解决。
问题14.<st1:chsdate day="29" islunardate="False" isrocdate="False" month="9" w:st="on" year="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文件,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我市在设施农用地管理方面有什么新举措吗?
答:寿光作为中国蔬菜之乡,设施农业发展起步早、规模大。2011年4月,在全省率先出台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为支持现代农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针对审批管理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2014年4月24日,市政府又下发《通知》,从提高准入门槛、引导合理选址、实行复垦保证金制度、强化环保审查、建立动态检查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新举措,从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力促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2014年9月29日,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在加大政策扶持力度的同时,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强化部门执法监管。与以往政策相比,《通知》主要有以下变化:一是增加设施农用地范围,排除生活用房的用地。在原有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之外,首次将规模化粮食生产所需的配套设施用地纳入设施农用地范围,同时把生活用房的用地从附属设施用地范围中剔除。二是规模化粮食生产配套设施可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平原地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业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地,可占用基本农田。三是取消设施农用地审核,改为备案制度。从事设施农业建设的,由经营者与土地所有权人约定用地条件。用地协议由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经营者三方签订,并和&设施建设方案&一起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四是强化用途管制和监管。明确&&三个禁止&,即禁止擅自或变相将设施农用地用于非农建设,禁止擅自扩大设施用地规模或通过分次申报变相扩大设施用地规模,禁止擅自将设施用于其他经营。明确乡镇政府、县级政府和各职能部门、省级各职能部门的责任,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监管设施农用地,并将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情况将纳入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内容。
根据《通知》要求,省、潍坊市将制定出台新的设施农用地管理办法,下一步,我们将按照上级文件要求,结合寿光实际,对我市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完善,为寿光设施农业发展提供更大政策支持和用地保障。
问题15.请问基本农田上能否建蔬菜大棚?
答:原则上,基本农田可以建设易于恢复、不属于设施农业的蔬菜大棚,但不得建设属于设施农业的温室或看护房。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是指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辅助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34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0条对此均有明确规定,蔬菜生产基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因此,蔬菜种植可以使用基本农田,但属于设施农业的蔬菜大棚、温室或看护房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问题16.自家的责任田正好靠着路,想盖上几间房子往外出租搞经营,可以吗?
答:不可以。《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擅自在耕地上建房、建窑、建坟、挖砂取土等。自家的责任田也属于耕地,未经批准在耕地上建房,情节严重的构成破坏耕地罪,最高可处7年有期徒刑。
问题17.某村靠近公路的承包地正好到期了,有人来联系想承包上个工业项目。为了增加村集体收入,村委会想租出去,行吗?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非法转让土地的一方,要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罚款数额为违法所得的50%以下。对非法受让土地一方的行政处罚,与对非法占地的处罚具有相同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对其新建建筑物及设施予以没收;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予以拆除。所以,村委会不能将这块地发包出去搞工业项目。
问题18、想占用某村一块土地搞企业,但了解到是基本农田,不能搞建设。想咨询一下,基本农田可以调整为一般农田吗?
答:基本农田一经划定,是不能随意更改的。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因此,《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下列耕地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一是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是有良好的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是蔬菜生产基地;四是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而且,基本农田保护区一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或者占用,占用基本农田的审批权限在国务院。
问题19、某村子前几年招商引资引进一个项目,建好院墙后也一直没上设备生产,闲了好几年,对这种情况国土局怎么处理?
答:这种情况应该是闲置土地。根据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和山东省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有关政策规定,2014年5月23日,我市出台了《寿光市闲置及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办法》。该《办法》明确了&闲置土地&的认定标准及处置办法,列明了五种闲置土地情形:(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或者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实际交付土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3)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4)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办法》指出,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由国土部门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得列入生产成本。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由国土部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国土部门将采取下列方式利用:(1)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开发利用;(2)纳入政府土地储备;(3)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委托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单位或者个人组织恢复耕种;(4)新建项目在选址时,应当尽量利用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低效利用土地认定标准和处置利用方式,将低效利用土地界定为:已取得合法用地手续,虽已动工开发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是集约利用程度不高,未达到投资协议、土地出让合同等约定的投资强度、建设进度、产出效益的建设用地,或由于经营管理不善等原因,企业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的建设用地。《办法》列举了低效利用建设用地的七种情形,并规定了七种处置方式,还明确提出,在低效利用土地处置完成前,国土部门不再受理该土地使用权人的新建项目用地申请。
问题20.土地违法行为有哪几类?
答: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主要有10种: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破坏耕地的违法行为;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违法行为;非法批准用地的违法行为;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补偿费的违法行为;拒不交还土地的违法行为;擅自将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违法行为;不办理土地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
问题21.如果发现有土地违法行为,应该向哪里举报?
答:发现有以上土地违法行为的,可以采用书面或者口头(电话)的形式,向寿光市国土资源局或当地国土资源所举报。接到举报后,国土资源部门将依法调查,并做出相应处理决定。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违法举报电话:5237962(工作时间)、5250976(非工作时间)。
问题22.什么是土地卫片执法?请介绍一下我市卫片执法的有关情况?
答:&卫片&是卫星遥感图片的简称,是利用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制作的叠加监测信息及有关要素后形成的专题影像图片。通过卫星遥感等技术手段可以将一个地区的土地利用情况形成卫片,将该地区同一地域前后两个不同时间的卫片进行叠加对比后,就可以反映出该地域土地利用的变化情况,如一块地原来是耕地,被占用搞建设后,就可以在图上反映出来。
卫片执法检查就是依据卫片对一个行政区域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对卫片所反映土地利用情况发生变化的地块逐一进行核查,从而掌握该行政区域的新增建设用地情况,发现和查处违法用地。2000年以来,国土资源部每年都组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从2010开始,卫片执法检查首次覆盖全部县级行政区。卫星遥感影像执法,具有全方位、无缝隙监测的特点,能准确监测到0.6米以上地物面貌的变化情况。先进执法手段的运用,已使违法占地无处藏身。卫星遥感监测与土地执法巡查相结合,可以全方位、最大限度发现土地违法行为,执法监察部门可以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督检查,从而提高执法效率。提醒广大市民朋友,千万不要搞违法占地建设。拆除这些违法项目,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巨大浪费,得不偿失,非常令人痛惜。
问题23.什么是土地复垦?什么是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土地整理复垦项目如何申报?
答:土地复垦是指生产建设过程中,对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可利用的状态活动。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是指在一定区域内,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采取行政、经济、工程技术等手段,对土地利用状况进行调整、改造、综合整治,提高土地集约利用率和产出率,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和生态环境的过程。首先项目必须符合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项目选择、申报必须经所在地政府及国土部门审核认定,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复。项目批复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联合对项目进行规划、评审、确定范围及下拨资金,然后组织实施。项目完工后,由市国土、财政等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然后上报潍坊市国土资源局终验后,交由所在地村(单位)经营使用。
问题24.什么是临时用地?批准临时用地需要什么条件?什么样的项目可以批准为临时用地?
答:临时用地指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等需要临时使用的土地,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临时新建的工棚、办公用房和取弃土场、施工便道、采石场、砂石场、堆料场、预制场等用地。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用地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临时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1年内恢复种植条件。
问题25.大型工程临时用地可否占用基本农田?临时用地占用基本农田如何办理手续?
答:按照保护基本农田的原则和要求,临时用地原则上不占用基本农田,对于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项目建设,确需临时占用基本农田的,也应少占,由有关市、县报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并在工程完工后及时复垦。
问题26.现在很多村都搞了城中村改造,这些村的居民告别了低矮破旧的小平房,住上了宽敞明亮的公寓楼,同时也改善了城市面貌,想问一下我市目前的城中村改造如何办理?
答:为进一步规范城中村改造工作,根据我市城中村改造实际,凡准备进行改造的城中村,须先由所在街办向市政府写出申请,经规划、国土等有关部门审核,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由街办牵头组织。街办、村与开发企业洽谈制定的城中村改造方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安置房和保障房的用地政策,超出部分一律纳入政府储备。改造方案要先经市土地出让联席会讨论,提报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后,市政府正式批复,由街办、村负责组织实施。但城中村改造的土地出让价格,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片区土地刚性价格和片区内不同地块差异底价。
问题27.在寿光买一套房子,如何了解房子是否办理土地手续,以及房子出让年限及容积率等信息?
答:国土资源部要求,从2009年开始对建设用地审批结果实行网上公示,要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及时将出让合同号、用途、面积、位置、容积率、开竣工时间、监管单位、举报电话等内容在&中国土地市场网&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2011年9月28日,市政府办公室转发了《市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后监管的意见》,要求土地使用者制作公示牌,在项目开工前,安装在该地块的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公示牌上有用地单位、合同号、建设项目、开竣工时间、建筑面积、容积率、宗地四至、举报电话等内容。可以通过以上两种途径了解土地的相关信息。
问题28.工业用地转商用合法吗?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56条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确需改变该宗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依据《土地管理法》,经过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工业用地可以转为商业用地,但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问题29. 什么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答: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土地利用的事项进行的审查。它是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审批建设项目用地的第一个环节,是审批或核准建设项目的先决条件。当前,建设项目预审按照&依法依规、从严从紧、有保有压、节约集约&的原则,强化建设项目用地的前期论证,在引导建设项目科学选址、统筹规划,促进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等方面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预审。需人民政府或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该人民政府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需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与核准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可在有效期内使用,有效期为两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已经预审的项目,如需对土地用途、建设项目选址等进行重大调整的,应当重新申请预审。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
问题30.请问什么是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我市对这项试点工作有哪些配套补助政策?
答: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是指依据,将若干拟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复垦,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理工作目标。
关于我市土地增减挂钩的补助政策,2006年按复垦出耕地每亩补助资金10万元。2009年,出台了《加强农村土地整治促进新农村建设暂行办法》(寿政办发[2009]75号),该文件规定:
(1)村庄整体或大部分拆迁,通过建设公寓楼形式集体安置的,按每节余1亩建设用地,给予相关村(单位)27万元补助。(2)在原村庄建设用地区内,复垦后能与村庄外围农田连成片块的村内部分老年房、房屋闲散安置区,采取在原村庄内插空安置,不新占农用地的,按每拆除1亩农村居民点,给予相关村(单位)13万元补助。(3)符合挂钩条件的废弃盐田,按新增耕地指标数量补助,每新增1亩耕地补助7万元,包干使用。
问题31.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网上交易怎样办理?
答:首先,要通过查看《寿光日报》或者登陆潍坊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www.)了解拟出让地块公告信息,公告信息包括:宗地编号、宗地位置、面积、起始价、保证金、报价时间及出让方式等。
首次参与竞买某地块的单位和个人,要先到潍坊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一楼南区东侧CA证书受理窗口办理CA证书(联系电话:8080708)。单位办理CA数字证书所需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开发资质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委托授权书、单位公章、法人章。个人办理CA数字证书所需材料包括: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个人章。
参与竞买某地块时,登录潍坊市国土资源网上交易系统填写《竞买申请书》,获取网上银行竞买子账号;然后,通过柜台转账、现金支付、网上银行等方式缴纳竞买保证金,获取系统自动分发的《资格确认书》;之后,再以网络在线方式进行报价和竞价,系统在报价期限截止后自动确认出报价最高者为竞得人,自动生成《成交确认通知书》。竞得人持《成交确认通知书》到市土地储备中心签订国有建设用地成交确认书,竞买保证金转为出让金。竞得人缴纳剩余全部出让金后,与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申请土地登记并颁发土地证书。竞买不成功的,到市土地储备中心办理保证金退款手续。承办科室为市土地储备中心土地经营科,联系电话:5263360。
问题32.我市南部沿弥河地下埋有建筑用砂、北部沿海地区地下蕴藏天然卤水。如果要开采,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答:矿产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禁止任何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矿产资源。
关于新设沙场采砂,首先要符合我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经水利部门会同国土、财政部门制定出让方案,通过招拍挂等方式进行出让,由竞得人在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一次性支付全部成交价款和履约保证金后,到国土部门申办《采矿许可证》。新设立砂场的建筑用砂矿储量要不低于6万立方米,必须位于弥河行洪区范围内,且占用土地为非耕地。严禁弥河行洪区以外或行洪区以内占用耕地的采砂行为。
关于新建盐田或溴素厂,潍坊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盐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潍政发[2005]27号)要求:地下卤水的开发利用,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全市沿海地区的总体发展规划,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规模生产、综合利用的原则。根据各规划要求和地下卤水开采状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新建、扩建盐田和制溴装置。2005年6月30日市政府发布了《寿光市卤水资源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新建、扩建盐田和制溴装置,原盐、溴素生产项目不再纳入招商引资范围。
问题33.地下卤水是我市最主要的矿产资源,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卤水资源,近年来,我市出台了哪些新政策?
答:为合理保护卤水资源,实现卤水资源的有序开采、合理有效利用,提高卤水资源的综合开发效益,2013年,市政府办公室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地下卤水资源开采秩序的通知》,加大对卤水生产企业的监管力度。
一是加大对违法开采企业的查处力度。对未经批准私自新建的溴素厂或在已经批准的溴素厂私自新建溴素生产线的,一律责令停产停工整顿,由市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拆除。同时,《通知》要求工商、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加强部门协作,对于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企业不得办理安检、环评、危化品购买运输许可、营业执照等手续;电力部门对非法采矿企业一律不准接电,原先已经接电的,也要限期拉闸断电。
二是关停无配套盐田的溴素生产企业。随着滨海(羊口、侯镇)工业园的建设,大量盐田被拆迁占用,与之配套生产的溴素企业却未被同步拆除,致使大量卤水空排入河入海。对于已无配套盐田或达不到盐溴联产的溴素生产企业,由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坚决关停。北部工业园区再拆迁盐田时,要求盐田和溴素生产企业必须同步拆除。
三是加强对溴素企业的管理。加强对溴素生产企业冬季停产、淡季限产的管理。每年的12月1日至次年2月底,溴素生产企业必须停产、限产,市政府牵头,建立由公安、安监、电力、环保、国土等部门参与的溴素企业停产、限产联动机制。安监部门在冬季停产期间收回溴素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加强对溴素厂化工原料液氯等危险品的管理,冬季停产期间停办溴素企业购买和运输液氯的批准手续;电力部门在冬季停产期间,除供应生活用电外,一律不准给溴素企业供电;环保、国土部门在冬季停产期间强化巡查执法,对卤水空排企业加大处罚力度,从源头上解决溴素企业浪费卤水资源的问题。
四是实行冬季停产保证金制度。溴素企业每条生产线缴纳20万元的冬季停产保证金,对在冬季停产期间违法生产的企业将没收保证金,并视违法情况予以吊销采矿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没有违法行为的溴素企业在冬季停产、限产结束后,返还缴纳的停产保证金。
问题34.某单位办公室前面花坛里有一个水泥板,上面刻有&国家水准点、严禁移动&字样,据说是测量标志,由市国土资源局管理?现在该单位要搞建设,需要在上面盖办公楼,可以吗?
答:确实是测量标志,是国家水准点,测量标志的一种。由市国土资源局代表市政府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永久性测量标志和正在使用中的临时性测量标志,不得侵占永久性测量标志用地,不得在永久性测量标志安全控制范围内从事危害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动。我国《刑法》第323条规定&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测绘法》第37条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或者使永久性测量标志失去效能的,应当经国务院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军用控制点的,应当征得军队测绘主管部门的同意。所需迁建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
测量标志是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科学研究和防震减灾的重要基础设施,希望引起大家足够重视,注意爱护身边的测量标志。我市现有各类测量标志200多个,分布在城乡各地,其中国家重点管理的高等级测量标志98个。政府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管理维护测量标志,每年市国土资源局都要对测量标志进行维修维护,确保完好无损和正常使用。希望大家要爱护这些测量标志,发现有人破坏,要向国土部门反映举报。
问题35.我开了个图书音像商店,前几天有人来查地图及汽车导航仪,请问是怎么回事?
答:地图、导航仪都是地理信息产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与土地管理、矿产资源管理是国土资源部门的三大职能。强化对地理信息市场的日常监管是我局执法监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每年,市国土资源局都与公安、工商、文化、保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深入到车站、书店、文体用品、汽车用品超市,对地图、地球仪、GPS导航仪等地理信息产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问题地图、失泄密隐患的地图和&三无&地图及其制品,重点查处漏绘领土、错绘国界线、在互联网地图中上传、标注敏感和涉密信息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地球仪市场中未依法编制、送审、侵权盗版等行为。通过开展联合执法检查,进一步规范了我市地理信息采集、加工、提供、使用等行为,维护了正常的地理信息市场秩序,促进了我市地理信息市场的健康发展。希望你配合检查,坚持经营合法合规的地理信息产品。
问题36.很多网民都登陆&寿光地图网&查询地图信息,这个地图网与其他网上地图相比,有什么特色?
答:目前,&寿光地图网&的点击次数已达到了9.5万次。&寿光地图网&也叫&天地图&寿光&,是我市建设的数字寿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的公众版网站。
&寿光地图网&是面向普通市民的地图服务网站,最大的特色是拥有非常详细的电子地图,地名地址信息达11.8万条,能够查询到我们身边的每个单位、店面。例如,使用周边查询功能,可以搜索到我们身边一定范围内的所有生活服务网点,如药店、干洗店、酒店等等,位置在图上一目了然,方便市民选择。如果你还在为寻找一些特色商店四处打,到地图网上搜索一下,会找到你满意的信息。
数字寿光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实施。2009年7月经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实施,是全省第一家县级试点单位,并在2010年7月被列为国家信息基地。2011年10月份通过了省国土资源厅验收。该项目紧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积极探索一站式在线地理信息公共服务有效模式,对现有地理信息数据进行更新和完善,形成了地理空间框架数据,并以网络服务系统为支撑,构建了全市统一、权威、标准的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了政务版网站和&寿光地图网&(天地图&寿光),更好地满足了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公众对地理信息服务的需求。目前,在线应用系统达到15个,成为&智慧寿光&建设的主要基础支撑平台。2012年11月份,平台获得中国地理信息产业优秀工程金奖,2013年9月份,基于平台开发建设的国土资源三维可视化综合管理系统荣获了中国地理信息科技进步二等奖,这既是对我市在数字城市建设方面所取得成绩的充分肯定,也标志着我市的数字城市建设水平已跨入了全国先进行列。
从2013年开始,又基于平台开发建设了寿光市政务地理信息数据库。这个数据库是&智慧寿光&基础数据库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为政府决策和提高行政管理水平提供技术支撑。根据政务信息资源的空间位置属性将其定位到电子地图上,形成政务地理空间信息资源。目前,该数据库应用数据图层已达到167个,并建立了应急更新、定期更新、共建共享更新和联动更新等维护机制,为政府各部门业务管理系统建设提供了扎实的基础数据支撑,在促进政府管理能力提升的同时,也为社会公众提供了便捷服务。
问题37.请问寿光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地址、常用联系电话号码?行政审批服务科在哪办公?
答:市国土资源局办公地址为圣城街789号,门户网站为:www.,微信号:sggtzy。寿光地图网(天地图&寿光):。
常用联系电话为:工作人员违法违纪举报电话:5191165,业务咨询电话:5269016;土地违法、矿产违法举报电话:5237962(工作时间)5250976(非工作时间);测绘违法举报电话:5261989(工作时间) 5221837(非工作时间)
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审批服务科,位于市政务服务中心办公(D区5028、5029房间),联系电话:5269016、5291689、5293115、5252723。(市政务服务中心位于农圣东街与豪源路交叉路口东南角,乘2路、13路公交车可到达)。受理业务范围:土地初始登记、注销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土地登记信息资料查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审批、划拨审批、工业用地租赁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初审);临时用地许可;设施农用地备案;项目测绘;新设采矿权登记;采矿权变更登记、延续登记、注销登记;采矿权转让审批;矿区范围划定;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储量评审备案;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审查。
(作者:佚名
编辑:政策法规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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