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委托私人账户收款有4个收款账户!只有一个对公!每月营业额在30-80万不等!对公账户只有2-3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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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银行转帐收款人变更为对公账户的通知-
关于银行转帐收款人变更为对公账户的通知
17:31:24.0来源:作者:小柒柒已浏览:
尊敬的爱彩票用户:
您好!基于本公司规范化管理的需要,同时为保证广大注册用户的汇款资金安全,本站的"银行转账"收款人账户将全部变更为对公账户,之前对应的个人账户(收款人为:吴未发)将停止使用。
目前,本站支持的银行转账对公账户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三大银行账户,请使用银行柜台汇款方式的用户按新的对公账户进行汇款。如果您使用银行柜台汇款不方便,建议使用网银充值等便捷方式。对于此次账户变更,本站将短信通知到各位有转账充值需求的用户,由此给大家带来的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变更后的对公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中国农业银行: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深圳科技园支行
账 号:00 18965
公司名称:深圳市中网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
开户行:中国建行银行深圳科苑支行
公司名称:深圳市中网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深圳高新园中区支行
公司名称:深圳市中网彩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对公帐户汇款特别说明:
1、不支持ATM机汇款;
2、17点前的汇款,当天到账;17点以后的汇款,下一个工作日到账;
3、周六、周日汇款,周一到账(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
4、一般情况,银行每天下午5点下班,无法柜台汇款;
5、汇款后请尽量保留相关汇款凭证,以便需要时与客服核对确认。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本站客服热线:400-(08:00-2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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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鲁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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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我们公司没有对公账户,如何才能收到一个只能给对公账户划款的公司的货款? - 知乎4被浏览1473分享邀请回答0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藤本植物导航
&>&&>&&>&正文
公司可以开支票给公司,让对方公司自己去提现金吗,对方有注册,但是没...转账步骤: 1、在确定收款人提供的存折帐号、户名无误的话,拿现金到银行直接存入收款人帐号就可以了; 2、可以在银行开一个帐户,然后填一份电汇单,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帐号、户名、开 户行名称,从帐户上汇款过去收款人; 3、如果嫌开户麻烦的...
我有一个13万的货款。我是个体,对方是公司,他们说给我转对公账户或者开支票,我想请问对公账户转账开
如果嫌开户麻烦的话;3,就可以网上支付、开通网上银行、户名,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帐号,不过一定要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帐号转账步骤、可以在银行开一个帐户、开户行名称、户名,填一份电汇单进行汇款,从帐户上汇款过去收款人,就可以直接用现金汇款、转账;2:1、开户行名称,拿现金到银行直接存入收款人帐号就可以了,然后填一份电汇单、户名无误的话、在确定收款人提供的存折帐号;4,自己到网上击活。转账方式我有一个13万的货款。我是个体,对方是公司,他们说给我转对公账户或者开支票,我想请问对公账户转账开转账步骤:1、在确定收款人提供的存折帐号、户名无误的话,拿现金到银行直接存入收款人帐号就可以了;2、可以在
公司可以开支票给公司,让对方公司自己去提现金吗,对方有注册,但是没...转账步骤: 1、在确定收款人提供的存折帐号、户名无误的话,拿现金到银行直接存入收款人帐号就可以了; 2、可以在银行开一个帐户,然后填一份电汇单,填写清楚对方的收款帐号、户名、开 户行名称,从帐户上汇款过去收款人; 3、如果嫌开户麻烦的...他们给我开的抬头:******工作室,不是我的名字,但是我在银行没有对公...建议网银直接汇款给对方(个人也可),或者你公司提现后将现金直接交给对方。因为支票有一定的风险,对方现在没有对公账户,但不代表以后一直没有,而且对公账户的开具仅仅需要十几天时间而已。支票背书是可以的,但前提是对方有银行账号;同时...你好,可以咨询你个问题吗?某公司开给我个体户一张转账支票,收款方写...需要用******工作室的财务章和法人手戳在支票上背书后,在用你个人手戳背书存入帐户真的不行吗?甲公司是光大银行的。 我公司在外地,他的转账支票能入我公...支票开给公司后,可以做背书转让,但是需要一些手续,银行和银行之间要求不同,你要亲自去银行咨询后在办理。如果填写有误就会造成此张支票作废,慎重办理。本人为个体工商户每个月固定为一家公司提供耗材,以前一直都是对方公司...让对方开支票时别写抬头,不超过5万填写进账单可以直接入到自己的折子里根据财务、银行规定,除非小额付款,否则公对公付款不可以使用现金,6万早已过了小额的限度了。 转账支票只能在本地区使用,到不了外地。 现金支票的用处是提取现金,当然不会给你了 如果你想将钱存入在外地公司的账户,根据规定,请开票公司开...你只能是转账或办理托收。 如果说收款人名称填的是你单位的名称,那么你可以填张进账单,将票款转入你们对公账户。是基本账户就可以开张现金支票取现。若是现金支票就带身份证到开支票单位的开户银行提取现金(支票的右上角会有开户银行的名称),若是转账支票就可以到你银行卡的银行办理转账就可以了。这样通过转账把钱转到你的卡上就可以提现金了。个体工商户开办对公账户不很困难。 拿着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去银行,填写开户申请书,银行审核同意后,由银行拿着开户资料去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核准。人民银行在2个工作日予以核准,发给开户许可证。你的账户就算开好了。不过要想付...支票一般分为普通支票、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三种,看你在银行买的是什么类型的支票了。 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可以用于支取现金。 现金支票怎么兑现? 有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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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ICP备号-23IPO终止审查原因之一个人账户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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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终止审查原因之一个人账户收款
&&IPO终止审查原因之一个人账户收款&企业上市之前往往因为结算的便利性或其他原因以个人身份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公款结算,该行为违反了我国金融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企业进行规范并予以合理解释和规范。&一、IPO前公司应当规范个人代收货款的行为从事农业、畜牧业、餐饮行业、零售批发行业的拟上市公司在IPO前通过个人代收公司货款的情形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其他行业的企业也存在一定程度的类似问题。根据公开披露的信息,大致的情形有:1、公司以自然人银行账户代收销货款,且占销售收入比例较高;2、公司财务经理代公司与经销商就非常用规格的产品收付款;3、公司实际控制人代收各直营门店收入;4、公司部分客户将货款直接存入实际控制人个人账户;5、公司以销售经理个人账户专用于货款结算。公司通过个人账户代收货款的原因很多,主要原因是银行对公业务受营业时间限制,特别是休息日与节假日不办理对公业务,影响公司收款的及时性,从而影响销售工作的效率。另外的原因还有:公司部分客户没有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客户地处偏僻,无法使用银行汇款;公司利用个人账户,账外建帐,隐瞒部分收入降低税负或利用个人账户在采购环节套取公司资金以挪做它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公司通过个人帐户代收货款的行为,不符合公司法的本项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发行人的内部控制在所有重大方面是有效的,并由注册会计师出具了无保留结论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公司通过个人代收货款不符合财务通则与会计准则的规定,也属于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完善的情形,构成公司上市的障碍。个人代收公司货款的行为对于公司上市工作的影响包括:其一,营业收入的真实性,相应的收入是否能够确认为公司的收入。其二,公司是否存在利用个人账户隐瞒收入,偷逃税款。其三,公司资金的安全存在重大风险,公司的内部控制无法得到有效保证。曾有拟上市公司因此而未通过证监会核准的案例。农业、餐饮、零售行业存在个人代收付款情形有其深刻的业务根源,规范过程涉及公司内部管理体系的调整以及公司与银行关系的改变。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才能完成。根据已往的经验,个人代收公司货款行为至全部清理期间的期间内,公司应当建立严格的内控管理制度,保证个人账户款项是否及时转入公司账户。逐步降低个人代收公司货款行为,至少要求做到报告期内逐年下降,申报前一年内至少做到彻底清理。总结各相关公司的规范措施,大致包括以下几种手段。从实施的情况来看,对公司销售的影响较小:1、要求经销商在工作日汇款到公司账户,同时提示客户在工作日合理预计非工作日的产品需求,并在工作日提前汇款到公司账户;2、目前国内个人账户对公司账户转账,在非工作时间仅能够查询到转账记录。当客户提供个人网上银行转账记录后,视同客户已经付款,为客户安排发货;3、公司与开户银行协商,开通银行账户通存业务;4、通过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收款;5、在公司经营现场接受客户缴款;6、银行为公司开通速汇通业务,在指定的银行系统内公司账户可在非工作日接受客户汇款。&&二、牧原股份(002714)重点问题的第 10题“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对公司报告期以个人身份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公款结算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表专项意见。”(一)报告期内,公司为进行公款结算而以个人身份开立的银行账户情况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为方便公司生产经营,曾以公司财务人员徐玉梅、钱小鹏的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其中以徐玉梅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6个、以钱小鹏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1个,该等个人银行账户均由公司管理,用于公司财务收支与结算。1、根据徐玉梅、钱小鹏以及牧原食品于2011 年7月20日分别出具的《声明与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牧原食品以徐玉梅、钱小鹏的个人名义开立,用于公款结算的银行账户情况如下:【】2、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开户银行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个人银行账户的相关情况如下:(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开户人:徐玉梅;账户号:6038817。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于日出具账户资料清单(NO.(豫)06-),确认徐玉梅系于2002年 9月30日在该行开立账号为16-657的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于2011年8 月10日出具《证明》,徐玉梅“于2002年 9月30日在本行开立了个人银行账户:开户人为徐玉梅,存折号为16-657。徐玉梅在开立该账户时办理了本行的‘一折一卡’业务,即一张存折绑定一张银行卡,故本行于该账户开立之日为徐玉梅办理了个人银行卡一张:开户人为徐玉梅,卡号为6038817。本行现确认:上述存折账户与银行卡账户实质为一个账户,开户人均为徐玉梅。”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于2011年8 月10日出具《证明》,确认徐玉梅在该行开立的账号为6038817的账户属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具有转账结算功能。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于2011年7 月28日出具《4293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查询》,确认卡号为6038817的账户已于日在该行销户。④根据徐玉梅及牧原食品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分别出具的《声明与承诺》,账号为6038817的账户于日转归徐玉梅个人使用。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县支行出具的交易明细,该账户在转归徐玉梅个人使用时,账户内尚有余额0.04元。针对该账户及余额:徐玉梅于2011年 7月20日出具《声明与承诺》,“经公司决定,自2009年10 月 13 日起该账户归本人使用,直至 2009 年 11 月 16 日该账户销户。在该账户转归本人使用时,账户内尚有余额 0.04 元。因该余额不便取出,故由本人以现金方式归还公司 0.04 元,除此之外,本人与公司之间未因该账户发生其它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牧原食品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出具《声明与承诺》,“经本公司决定,该账户自 2009 年 10 月 13 日起归徐玉梅 个人使用,直至 2009 年 11 月 16 日该账户销户,在该账户转归徐玉梅个人使用时,账户内尚有余额 0.04 元。因该余额不便取出,故由开户人徐玉梅以现金方式归还本公司 0.04 元,除此之外,本公司与开户人徐玉梅之间未因该账户发生其它任何债权债务关系。”(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行;开户人:钱小鹏;账户号:2241113。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行于 2008 年 3 月 19 日出具存折复印件。该记录显示钱小鹏于 2003 年 12 月 19 日在该行开立了账号为2241113的账户。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行于2011年9 月6日出具《证明》,确认钱小鹏在该行开立的账号为2241113的账户属于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具有转账结算功能。③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行于2011年7 月26日核准《中国建设银行特殊业务申请书》,确认存款人为钱小鹏、账号为 2241113 的账户已于2011年 7月26日在该行销户。④根据钱小鹏及牧原食品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分别出具的《声明与承诺》,账号为2241113的账户在2008 年12月 2日转归钱小鹏个人使用。根据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行于 2011 年 7 月 1 日出具的《中国建设银行业务查询-DCC活期明细信息》,该账户在转归钱小鹏个人使用时,账户内尚有余额0.94元人民币。针对该账户及余额:钱小鹏于2011年 7月20日出具《声明与承诺》:“经公司决定,自日起该账户归其本人使用,直至2011 年7月26日该账户销户。在该账户转归本人使用时,账户内尚有余额0.94元,因该余额不便取出,故由本人以现金方式归还公司0.94元,除此之外,本人与公司之间未因该账户发生任何其它债权债务关系。”牧原食品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出具《声明与承诺》:“经本公司决定,该账户自日起归钱小鹏个人使用,直至日该账户销户,在该账户转归钱小鹏个人使用时,账户内尚有余额0.94元,因该余额不便取出,故由开户人钱小鹏以现金方式归还本公司 0.94 元,除此之外,本公司与开户人钱小鹏之间未因该账户发生任何其它债权债务关系。”(3)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行;开户人:徐玉梅;账户号:1574167。①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行于2011年8 月16日出具的《证明》,“徐玉梅于2005 年 4 月 25 日在我行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开户人:徐玉梅;账户号: 1574167)。该账户于日在我行销户。 ”②根据徐玉梅及牧原食品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分别出具的《声明与承诺》,账号为1574167的账户在2009 年7月23日直接销户,从未转归徐玉梅个人使用。根据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乡支行于2011年 7月18日出具的《答复:账户查询》以及徐玉梅、牧原食品出具的上述《声明与承诺》,该账户在销户时账户内已无余额。(4)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内乡县范蠡大街支行;开户人:徐玉梅;账户号:090122。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内乡县范蠡大街支行于 2011 年 11 月 18日出具《证明》,证明徐玉梅“于 2005 年 11 月 4 日在内乡县范蠡大街支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090122,该账户已于 2011 年 7 月 28 日在内乡县范蠡大街支行销户。”②根据徐玉梅及牧原食品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分别出具的《声明与承诺》,账号为090122的账户在2009年 5月1日转归徐玉梅个人使用。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内乡县支行于2011年 7月28日出具的《活期明细》,该账户(090122)转归徐玉梅个人使用时,账户内尚有余额292.56元人民币。针对该账户及余额:徐玉梅于2011年 7月20日出具《声明与承诺》, “经公司决定,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该账户归本人使用,直至2011 年 7 月 28 日该账户销户。在该账户转归本人使用时,账户内尚有余额 292.56 元。因该余额不便取出,故由本人以现金方式归还公司 292.56 元,除此之外,本人与公司之间未因该账户发生其它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牧原食品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出具《声明与承诺》,“经本公司决定,该账户自 2009 年 5 月 1 日起归徐玉梅个人使用,直至2011 年 7 月 28 日该账户销户,在该账户转归徐玉梅个人使用时,账户内尚有余额 292.56 元。因该余额不便取出,故由开户人徐玉梅以现金方式归还本公司292.56元,除此之外,本公司与开户人徐玉梅之间未因该账户发生其它任何债权债务关系。”(5)开户行: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山口信用社;开户人:徐玉梅;账户号:。①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山口信用社于2011年9 月29日出具《证明》,确认徐玉梅系于2006年 6月12日在该社开立账号为的个人结算账户。②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山口信用社于2011年7 月30日出具《证明》,确认徐玉梅在该社开立的账号为的账户已于2009 年10月13日销户。③根据徐玉梅及牧原食品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分别出具的《声明与承诺》,账号为账户自日起转归徐玉梅个人使用。根据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山口信用社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出具的交易明细,该账户在转归徐玉梅个人使用时,账户内尚有余额 0.66 元。针对该账户及余额:徐玉梅于2011年 7月20日出具《声明与承诺》,“经公司决定,自日起该账户归本人使用,直至日该账户销户。在该账户转归本人使用时,账户内尚有余额 0.66 元。因该余额不便取出,故由本人以现金方式归还公司 0.66 元,除此之外,本人与公司之间未因该账户发生其它任何债权债务关系。”牧原食品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出具《声明与承诺》,“经本公司决定,该账户自 2009 年 7 月 23 日起归徐玉梅个人使用,直至 2009 年 10 月 13 日该账户销户,在该账户转归徐玉梅个人使用时,账户内尚有余额 0.66 元。因该余额不便取出,故由开户人徐玉梅以现金方式归还本公司 0.66 元,除此之外,本公司与开户人徐玉梅之间未因该账户发生其它任何债权债务关系。”(6)开户行: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民储蓄所;开户人:徐玉梅;账户号:。①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民储蓄所于2011年9 月30日出具《证明》,确认徐玉梅系于日在该所开立账号为的个人结算账户。②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民储蓄所于2011年7 月29日出具《销户证明》,确认账户名为徐玉梅、账号为的账户已于日在该所销户。③根据徐玉梅及牧原食品于 2011 年 7 月 20 日分别出具的《声明与承诺》,账号为的账户于日转归徐玉梅个人使用。根据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利民储蓄所于 2011 年 10 月 25 日出具的交易明细以及徐玉梅、牧原食品出具的上述《声明与承诺》,该账户在转归徐玉梅个人使用时,账户内已无余额。(7)开户行: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开户人:徐玉梅;账户号:。①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1年 9月29日出具《证明》,确认徐玉梅系于2007年 7月11日在该社开立账号为的个人结算账户。②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1年 7月29日出具《销户证明》,确认账号为、账户名为徐玉梅的账户已于日在该部销户。③根据徐玉梅及牧原食品于2011年 7月20日分别出具的《声明与承诺》,账号为的账户于日转归徐玉梅个人使用。根据内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营业部于2011 年10月25日出具的交易明细以及徐玉梅、牧原食品出具的上述《声明与承诺》,该账户在转归徐玉梅个人使用时,账户内已无余额。(二)公司报告期内以个人身份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公款结算是否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徐玉梅、钱小鹏、牧原食品分别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以及该等个人银行账户的相关交易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个人银行账户在经公司决定而被注销或转归个人使用之前,该等账户均仅用于公司财务收支和结算,从未用于个人现金存取、个人转账结算或任何其他个人用途;账户所涉及的权利及义务《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 5号)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银行结算账户套取银行信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存款人使用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本所律师认为,存款人不得出租、出借银行结算账户,公司亦不得将资产存入以个人名义开立的账户中。发行人以个人名义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公款结算违反了上述规定,存在不合规情形。根据徐玉梅、钱小鹏、牧原食品分别出具的《声明与承诺》,以及该等个人银行账户的相关交易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个人银行账户在经公司决定而被注销或转归个人使用之前,该等账户均仅用于公司财务收支和结算,从未用于个人现金存取、个人转账结算或任何其他个人用途;账户所涉及的权利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账户中的资产和负债)均由公司享有和承担,与开户人无任何关系,公司亦未因上述账户向开户人支付任何费用;转归个人使用的账户自转归个人使用之日起至账户销户之日止,账户仅由开户人个人使用,未再用于公司的业务活动;上述账户在经公司决定而被注销或转归个人使用时,其账户余额或为零,或由开户人以现金方式归还公司,或由开户人按公司要求通过转账/取现方式全部转入公司账户(账户名称:河南省内乡县牧原养殖有限公司,账号:);公司与开户人之间未因上述账户发生纠纷或存有潜在争议。对于牧原食品 以个人身份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公款结算事项,中国人民银行南阳市中心支行于2011年 9月 8日出具《证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牧原食品”)曾委托牧原食品财务人员徐玉梅、钱小鹏开立个人银行账户,用于牧原食品的财务收支和结算。并为保证生产经营正常运转,牧原食品发生过现金坐支行为。……牧原食品上述行为存在不合规情形。但经核查,上述个人银行账户在经牧原食品决定而被注销或转归个人使用之前,均仅用于牧原食品财务收支和结算,从未用于个人现金存取、个人转账结算或任何其他个人用途;该等账户所涉及的全部权利与义务均由牧原食品享有和承担,牧原食品亦未因该等账户向徐玉梅、钱小鹏等开户人支付任何费用;该等账户在经牧原食品决定而被注销或转归个人使用时,其账户余额均已由开户人按牧原食品的要求通过转账/取现方式全部转入牧原食品账户或以现金方式归还公司;该等账户的开立、使用、销户等均由牧原食品财务部严格控制、管理。而且,该等账户现均已销户,牧原食品亦未再发生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公款结算之情形。同时,牧原食品已规范其现金坐支行为,自 2010 年起未再发生现金坐支情况。因此,本行认为牧原食品上述委托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用于牧原食品财务收支结算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未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秩序,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除此之外,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至本证明出具之日严格遵守国家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未发生其它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情形,未受到本行调查或行政处罚。”&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秦英林、钱瑛 于日分别出具《声明与承诺》,“牧原食品报告期内曾存在委托个人开立银行账户用于公司财务收支结算和现金坐支的情形。若牧原食品因上述情形受到相关部门处罚,并被要求承担罚款等任何形式的经济责任,本人自愿代为承担该等全部经济责任,并按照法律规定或有权部门的要求实际支付相应款项,且放弃由此享有的对牧原食品进行追索的全部权利。”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公司财务人员的个人身份开立银行账户进行单位公款结算事项存在不合规情形,但因账户的使用和管理均受公司严格控制,且在公司使用该等账户期间,账户仅服务于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未严重影响金融市场秩序,亦未严重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财务工作的正常运作,开户人亦未因该等账户从公司获得任何经济利益,开户人、公司之间亦未发生纠纷或存有潜在争议;该等个人银行账户现均已销户,公司亦未再发生使用个人银行账户进行公款结算的情形;公司使用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公款结算之不合规情形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构成重大影响,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不构成实质性障碍。三、同花顺(30033)请发行人就曾以销售经理个人名义开立专用于货款结算的收款账户问题补充披露从2008年开始采取个人账户收款方式的原因,与2009年逐步减少通过个人账户收款比例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具体影响,与销售经理及其配偶签署的《代收款协议书》签订及废止、代收款账户注销、账户余额转回,代收款账户注销后是否存在潜在法律纠纷,通过个人账户用于货款结算是否存在所得税被追缴的风险,账户注销后发行人收款情况等。请保荐机构、律师对上述情况予以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报会计师说明发行人通过个人账户收款确认收入的时点、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及实施的审计程序,并就相关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重点为题第6条)(一)2008年开始采取个人账户收款方式的原因对于金融资讯及数据服务产品,公司采取直接向个人客户销售的模式。自2007年起,公司金融资讯及数据服务产品销量剧增,付费用户数量增加。同时考虑到客户主要为证券市场中的个人投资者,付款的便利性和服务开通的及时性对于个人客户的购买决策有重大影响。2008年2月,发行人分别在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以发行人销售经理个人名义开立了专用于货款结算的收款账户。以该等账户收取个人客户货款,具有如下优点:(1)方便客户付款:在现有银行结算体系下,向公司账户转账存在对公业务受营业时间、网点和到款及时性的限制,网上银行支付存在部分客户没有开通网上银行支付功能的现实问题。公司委托销售经理通过个人账户代收销售款可解决无法通过前述两种方式付款的客户的付款问题,最大程度上增加了客户付款的方便性; (2)提升服务质量,控制销售风险:客户通过此付款方式付款,款项基本实时到账,公司确认后即为客户开通产品服务,提升服务质量,较好地控制销售风险。(二)2009年逐步减少通过个人账户收款比例对发行人经营成果的影响委托销售经理以其个人账户代收销售款,带来了对该等账户和该部分现金资产管理的难度和相关风险。自2009年2月起,发行人已在销售过程中重点推荐、引导客户通过向公司账户转账或通过网上银行支付的方式付款,逐步减少个人收款账户的收款金额。经发行人确认,公司月份期间,通过销售经理个人账户收款的情况如下表所示:【】2009年2月至5月期间,通过公司的积极引导,个人账户收款金额占比下降,而个人客户收款金额未有明显降低。2009年6月公司注销了个人收款账户,当月个人客户收款金额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公司逐步减少个人账户收款比例, 并于2009年6月注销了个人收款账户,对发行人经营成果没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三)代收款行为的法律纠纷为了能实时查询个人客户的付款情况,使个人客户付款后能立即享受公司提供的服务,杭州核新与销售经理及其配偶签署了《代收款协议书》,委托销售经理临时代公司收取个人用户通过直接汇款方式支付的款项。为履行受托义务,销售经理提供了三个个人账户专门代公司收取款项。协议已明确约定销售经理提供的个人账户仅用以代公司收取约定款项之用。除此之外,销售经理不得利用该等个人账户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存储、结算。销售经理也已确认该等个人帐户上的所有资金, 无论其来源如何,均视为公司所有。个人账户代收全部款项及该等款项产生的利息收入全部归公司所有。为进一步控制风险,发行人于日注销了销售经理在中国农业银行开立的代收款账户,于日注销了销售经理在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开立的代收款账户。销售经理已于账户注销日将个人账户全部款项分别转存至发行人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账户。经杭州核新与销售经理及其配偶共同确认,《代收款协议书》及《代收款协议书之终止协议》的签署均系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销售经理已按照《代收款协议书之终止协议》的约定注销上述三个个人账户。在上述三个个人账户注销前,销售经理已将三个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存入公司指定的账户。《代收款协议书》及《代收款协议书之终止协议》的签署及其履行、三个个人账户资金的归属、账户余额的转回、账户的注销以及账户注销后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销售经理及其配偶签署的《代收款协议书》及《代收款协议书之终止协议》,该等协议对三个个人账户的用途、款项的归属等内容约定清晰,协议合法、有效。根据公司与销售经理及其配偶共同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代收款协议书》及《代收款协议书之终止协议》的签署及其履行、三个个人账户资金的归属、账户余额的转回、账户的注销以及账户注销后不存在法律纠纷或潜在纠纷。(四)所得税追缴风险经发行人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及销售经理的银行对账单,销售经理三个个人账户中的款项能够在每个工作日存入公司账户。财务部根据银行出具的收款凭据开具发票。并且在上述三个个人账户注销前,销售经理已将三个个人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划入公司指定的账户。据此,本所律师认为公司委托销售经理代为收取的款项已经如实在公司财务中反应,发行人不存在利用个人账户收款逃避纳税义务的情形,不存在因此被追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此外,《代收款协议书》已明确约定销售经理提供个人账户是代公司收取款项,三个个人账户的全部资金均属于公司所有,并非销售经理的个人收入。且销售经理提供个人账户代收款项是无偿的,并未因此取得任何收入。据此,本所律师认为销售经理提供三个个人账户代收款项行为并未取得任何个人收入,不存在因此被追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综上,公司及销售经理个人均不存在因此被追缴所得税的情形。(五)账户注销后的收款情况代收款账户注销后,公司收款方式为:A、通过公司账户接受客户汇款(网上支付与银行汇款);B、通过首信易、快钱、支付宝第三方网上支付平台收款;C、在公司经营现场接受客户缴款。另经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反复沟通,日,中国建设银行开通了公司账户非工作日的速汇通业务,公司建行账户可在非工作日接受客户汇款。经发行人确认,2009年6月-8月,发行人个人客户销售收款金额情况如下:【】四、请律师对发行人通过销售经理个人账户收款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72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存储”的规定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反馈意见重点问题第7条)经本所律师核查,杭州核新与销售经理及其配偶签署的《代收款协议书》第三条已明确约定,销售经理应当在收到代收款项当日,一次性将收到的全部款项划入公司指定账户。经本所律师抽样核查公司及销售经理三个个人账户的银行对账单,三个个人账户收到的款项也能在每个工作日存入公司账户。综上,本所律师认为,销售经理提供三个个人账户的行为是履行其在《代收款协议书》项下代收款项义务的一种方式,三个个人账户收到的款项也能在每个工作日存入公司账户。从性质上判断,该等行为属于代收款行为,并不以存放为目的,实质上并不违反《公司法》172 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存储” 的规定。&&五、个人卡收款是否构成新三板挂牌实质障碍&在实践中,企业或多或少都存在使用个人收取货款的情况,因此公司销售收入可能存在多计、少计或外流等不规范情况。那么对于拟申请挂牌新三板的企业,上述问题是否对企业挂牌新三板构成实质性障碍?从股转系统反馈情况来看,股转系统对于挂牌公司股东使用个人卡收取货款的情况,采取了比较宽容的态度,要求企业对个人卡收款问题如实披露并予以规范。对于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来说是一个必须予以规范,因为个人卡收取货款问题一方面无法确保公司收入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另一方面也存在资金被挪用或侵吞的风险。&(一)、根据挂牌公司反馈答复,全国股转系统在审核时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 1、挂牌公司由关联方或业务员等代公司收款的具体情况、原因及其合理性,是否影响公司资金的独立性和完整性;  2、结合针对资金被挪用或侵吞的相关制度,分析如何保证收款入账的及时性及完整性以及解决措施。  (二)、律师、券商和会计师对于个人卡收款问题应从以下几方面核查  1、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如实披露:  请公司结合业务特点补充披露通过个人卡收款(或付款)的原因、必要性、报告期内个人卡收款(或付款)的金额及占比,并披露个人卡相关内部控制是否完备,包括并不限于对银行卡及密码的控制措施、个人卡转账的具体流程及控制措施、开户行是否许可、对卡内余额的控制、单笔结算金额的控制等,个人卡流水是否有合同、发票等支持性凭据。 2、请公司补充披露该个人卡未清理的原因及合理性。  3、请公司补充披露减少个人卡使用的具体措施。  4、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补充核查个人卡银行流水是否与业务相关、是否存在通过个人卡挪用公司资金或虚增销售及采购的情形、是否不个人资金混淆,并结合个人卡结算频率、时点、金额等进一步核查开具个人卡的必要性。请主办券商及会计师针对与个人卡相关的销售或采购的真实性、完整性,个人卡内控执行的有效性、是否存在资金体外循环发表意见。  5、请主办券商及律师补充核查对个人卡结算的规范现状,并针对个人卡结算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补充核查并发表明确核查意见。  (三)、案例分析  案例一:晓鸣农牧(831243)个人卡未清除也挂牌  1、问题:公司存在以魏晓明个人名义开立银行卡收取货款的情况  2、解决方案:合理披露+规范使用  (1)披露:结合公司业务特点及分析存在个人卡的背景;  魏晓明自 1992 年开始从事蛋种鸡的养殖、孵化时,经营主要以个人承包经营模式,该银行卡系当时所开立的个人银行卡。公司报告期内经营业务中一部分是直接销售给全国各地的经销商,其中的部分经销商所在地较为偏远,所在地的部分银行营业网点未开立对公结算业务(如新疆);对公账户结算存在汇款手续复杂、到账不及时、周末及节假日不营业,而公司需在收到客户货款后,方予以发货(鸡苗理想保质期 48 小时),个人账户到账能够及时查询,有利于公司业务开展;另外,该卡无打款手续费,同时很多老客户的长期合作习惯难以改变。基于以上原因,公司的一部分客户一直将货款打入该卡进行结算,公司将 7018 银行卡上收取的货款及时核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将货款打入该卡的客户并不仅为未开立对公结算业务的银行分支机构的客户,由于对公账户存在汇款复杂、节假日不上班、到账不及时等情况,部分其他客户也存在向该卡汇入货款的情况。  (2)个人卡的管理和使用:  公司报告期内,存在以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晓明个人开立银行卡(7018 账户)用于收取部分货款的情况。该个人银行卡由公司财务进行保管,公司对该账户的收、支管理比照公司账户进行管理,不允许坐支款项,账户收款只允许收客户存入的货款,支付款项均需转入公司的对公账户。财务部门通常每日将到账明细发送给销售内勤,由销售部门与客户核对收款信息后通知财务,财务将已核对确认至具体客户的款项转入公司对公账户,并按照客户明细记录货款。  目前针对 7018 账户公司已采取了进一步规范措施:会同银行将该卡在银行办理了自动归集业务(每日每笔随时将到账货款自动转入对公账户),同时将该卡的网银业务包括支付业务均取消,以监事王忠贤的名义在中国银行开立保管箱业务,钥匙和密码分别由两人保管,将银行卡和网银 U 盾委托第三方(银行保管箱)进行保管,由公司监事王忠贤及员工冯茹娟在银行预留身份证,在两人凭公司授权同时在场且出示身份证后,方能够从第三方(银行保管箱)取出。公司将7018 账户完全比照银行账户严格进行管理,以控制可能发生的财务风险,保证该卡及卡上资金的安全。  3、律师意见: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由于报告期内该卡没有用于与公司经营无关的活动,卡内流入资金全部为合法收入货款且经过公司销售和财务审核确认、亦不存在坐支等情况,所收款项均及时完整的转入公司对公账户,不存在未计收入或多计收入的情形,也不存在资金体外循环的情况;公司目前进一步采取的卡与卡主隔离、银行实时自动归集转款、通过第三方(银行)协助监管等措施进一步公司加强了对该卡的管控;由于企业目前的经营特点等客观因素制约,为保障公司的业务正常开展进而保障股东利益,该卡一段时间内存在有其必要性,不会影响财务核算信息真实、准确、完整。虽然公司形式上未能完全满足《公司法》的要求,但由于该卡的使用是历史形成的,采取强行终止使用的措施会给公司业务带来不利影响,同时该卡已经完全在公司的掌控之下,风险已经得到有效控制,公司能够达到合法规范经营的实质要求,因此该卡的存在和使用不影响公司本次挂牌。  案例二:民政农牧(832132):清理个人卡  1、信息披露:个人卡存在的原因  由于公司主要客户为生猪养殖户及生猪商贩,主要供应商为当地的粮农及原粮收购站等,习惯以现金作为主要的支付手段。且由于公司采用现收现付的销售模式,客户在公司采购种猪后需现场支付现金或银行转账,待公司财务部门查询相关银行账户,确认款项已到账后方能放行。因使用公司账户在查看是否到账时存在一定时滞,故股份公司成立以前,为方便经营,公司采取了适应这种行业习惯的收付款模式,在销售和采购中采用个人卡收付款作为收付手段。  2、个人卡使用管理:  报告期内公司对个人卡代收入的内部控制具体情况如下:①由公司实际控制人根据经营情况于当地金融机构处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该银行卡和密码分别由指定的财务人员保管,专项用于公司收款、付款及其他与公司经营有关的业务。②由客户到财务部通过公司以个人身份开立专用于销售货款结算的银行卡进行结算。客户购货时将货款存入该结算专用银行卡,财务部根据销售单据、银行收款凭证等进行入账处理,公司指定专人负责在个人卡资金累计一定量后从个人账户转至公司账户,转账人在转账时需得到相关负责人书面或口头通知。  3、解决方案:清理个人卡,安装pos机  2014 年,中介机构进场后,公司按照中介机构要求陆续清理了个人卡,将其资金全部转入公司账户并注销了相关个人卡。为完善公司销售收款管理,公司在销售场所安装 POS机,便于客户进行缴款。公司截止报告期末,公司个人卡已清理完毕。&&&六、九圣禾种业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审查通知书[号)&经过审核,发现发行人存在以下事项:&1、因未能按时完成审计工作,发行人财务资料未能在逾期3个月内予以更新。&2、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以个人账户收款的情况。发行人现金收款的比例约为12%,存在经销商将款项转账至发行人出纳的个人银行账户,再由出纳转账至发行人账户的情况。&请大家阅读完点击一下下面的广告,然后退出,谢谢大家&本文来源:企业上市微信号IPO,需要最新的完整企业上市资料,请加编委的微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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