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不用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本行吗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
建&&&&& 设&&&&& 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的通知
建建〔2000〕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新疆生成建设兵团,解放军总后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我们对1995年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颁布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95-0202)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印发给你们,请做好推广使用工作。原《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同时废止。
附件:《建设工程委托合同(示范文本)》《GF-》
二○○○年二月十七日
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
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       
工程地点:&&&&&&&&&&&&&&&&&&&&&&&&&&&&&&     &&&&&&&&&
工程规模:&  &&&&&&&&&&&&&&&&&&&&&&&&&&&&  &&   &&&&&&
总投资:&  &&&&&&&&&&&&&&&&&&&&&&&&&&&&&&&&&&&&&&&&&&&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②本合同标准条件;
③本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本合同自 &  年   月 &&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
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镇江市丁卯桥路223号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马家山分理处
账号:&&&&&&&&&&&&&&&&&&&&&&& 账号:115
邮编:&&&&&&&&&&&&&&&&&&&&&&& 邮编:& 212009
&&& 电话:&&&&&&&&&&&&&&&&&&&&&&& 电话:5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词语定义、使用范围和法规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
(6)&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
(7)&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8)&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二增加的工作。
(9)&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己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10)&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11)&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监理人义务
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开工前一周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作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原则上只要施工方进行施工作业,现场必须保证有监理人员监督。
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一周内移交给委托人。(见专用条款第十五条)
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
委托人义务
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
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
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拾天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
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权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
(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设施原值+管理费)。(见专用条款)
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
监理人权利
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
(1)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
(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顿、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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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建设部2012年版
6.2.1 任何一方提出变更请求时,双方经协商一致后可进行变更。
6.2.2除不可抗力外,因非监理人原因导致监理人履行合同期限延长、内容增加时,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增加的监理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应视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3合同生效后,如果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完成全部或部分工作时,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委托人。除不可抗力外,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服务的准备工作应为附加工作,附加工作酬金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用于恢复服务的准备时间不应超过28天。
6.2.4合同签订后,遇有与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颁布或修订的,双方应遵照执行。由此引起监理与相关服务的范围、时间、酬金变化的,双方应通过协商进行相应调整。
6.2.5 因非监理人原因造成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增加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2.6 因工程规模、监理范围的变化导致监理人的正常工作量减少时,正常工作酬金应作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
6.3 暂停与解除
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
6.3.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由于双方无法预见和控制的原因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已无意义,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或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在解除之前,监理人应作出合理安排,使开支减至最小。
因解除本合同或解除监理人的部分义务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情况外,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补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解除本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本合同仍然有效。
6.3.2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全部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人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
暂停部分监理与相关服务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约定的该部分义务的通知;暂停全部工作时间超过182天,监理人可发出解除本合同的通知,本合同自通知到达委托人时解除。委托人应将监理与相关服务的酬金支付至本合同解除日,且应承担第4.2款约定的责任。
6.3.3 当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委托人应通知监理人限期改正。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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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3年住建部最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范本完整全文版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最新《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本合同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制定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 监理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2012年《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GF-)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附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 0 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GF-201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2012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本文档提供了引用的监理合同(示范文)2012版,供交流...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建设工程委托...(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 监理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修改后的住建部《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_建筑/土木_工程科技_专业资料。(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GF-2012-0202) 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示范文本)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第一部分 协议书 委托人(全称) : 监理人(全称) : 根据《中华人民...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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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00:00
发文单位: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建监字第547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各计划单列市建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建设司,总后营房部:
  为了适应建设监理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监理委托合同签订的质量,更好地规范监理合同当事人的行为,现将《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附:一、《工程建设监理合同》(GF-95-0202)
  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使用说明
  附一:GF-95-0202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
  ________(以下简称“业主”)与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工程规模:
  总投资:
  监理范围:
  二、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①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
  ③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④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
  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  份,各执  份。  业主:(签章)               监理单位:(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于                    签于
  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
  第1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2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3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4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5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6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7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8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9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10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11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12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13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14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15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16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建议权;
  (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各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订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17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18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19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20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21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22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23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列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24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25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26条 监理单位对第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27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28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29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30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31条 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
  第32条 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
  第33条 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
  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停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
  第34条 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方通知发出后42天内仍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
  第35条 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
  第36条 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酬金
  第37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38条 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
  第39条 支付监理酬金所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
  第40条 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出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通知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向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
  第41条 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务同意其所需费用随时向业主实报实销。
  第42条 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43条 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44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45条 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
  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
  争议的解决
  第46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院起诉。
  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第2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
  第4条 监理业务:
  第8条 外部条件包括:
  第9条 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10条 业主应在
  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14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第15条 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_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__名服务人员。
  第25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
  第37条 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
  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
  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
  第39条 双方同意用____支付酬金,按____汇率计付。
  第43条 奖励办法:
  第46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水主在本合同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附加协议条款:
  附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
  《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别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
  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
  《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序进行填写。
  例如:
  “第2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
  “第4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
  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
  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
  “第14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相设施;(7)电算设备;(8)打字复印设施;(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
  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施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
  “第15条”,如果双方同意,可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写明提供的人数和时间。
  “第26条”,在写明“赔偿额”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
  “第37条”,在写明“监理任务酬金”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费字497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收。其支付时间应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数额。
  在写明“附加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业主未按原约定提供职员或服务员,或设施,业主应当按照监理实际用于这方面的费用给予完全补偿。还应写明,如果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阻碍或延误而使监理单位发生附加工作,也应当支付酬金。计算方法为:酬金=附加工作日数×监理任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当写明在其发生后的多少于内支付。
  在写明“额外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幅地非监理单位的原因所发生的监理业务暂停,其暂停时间和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时间为额外工作时间。如果中途中止委托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善后工作时间也属于额外工作时间。额外工作时间均应收取酬金。其计算方法为:酬金=额外工作日数×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
  “第43条”,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当写明在什么情况下业主给予奖励以及奖励办法。例如,由于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而使业主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参照国家颁布的合理化建议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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