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的法定义务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可以减轻处罚吗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指导意见
山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的指导意见
访问次数:信息来源: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监督和规范食品销售经营者建立健全进货查验制度,保障人民群众食品消费安全,现就督促食品销售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是构建食品销售环节全过程监管链条和追溯体系的重要举措,食品销售经营者(包括食品销售企业和其他食品销售经营者,不包括食品摊贩)应当做好索证索票、实物查验和查验记录三项工作,严格食品销售市场准入,把好食品进货关。  一、严格索证索票,夯实进货查验基础  食品销售经营者必须建立索证索票制度,严格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并妥善保存备查。  (一)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索证要求  1、从食品生产单位购进食品,应当索取在有效期限内并加盖食品生产单位印章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或“小作坊生产许可证”(清真食品还需索取“清真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从食品销售经营者购进食品,应当索取在有效期限内并加盖食品销售经营者印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复印件;  零售销售者可索取加盖有供应商公章的以上证件复印件。  2、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食品生产单位的批次“出厂检验合格证或报告”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批次“质量检验合格证或报告”。  食品销售经营者首次购进食品时,应当索取该经营食品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之后至少每年索验一次;再次购进该种食品的,可以索取该批次食品的合格证明或依据执行标准要求检验项目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复印件上须加盖公章。  3、食品销售经营者购进乳制品的,应当按照产品批次向食品生产单位或上游供货商索取加盖印章的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报告复印件或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  4、食品销售经营者从事食用农产品批发或直接从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处购进食用农产品的,应当索取食用农产品的“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以及“合格证明文件”。  产地证明文件包括:  1)食用农产品生产企业或者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本单位出具产地证明;  2)其他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或者个人生产的食用农产品,由村民委员会、乡镇政府等出具产地证明;  3)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等食用农产品标志上所标注的产地信息,可以作为产地证明。  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包括:  1)有关部门出具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  2)销售者自检合格证明(含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单位加盖印章的快检证明)等;  所有食品销售经营者销售按照有关规定需要检疫、检验的肉类,都应当索取每批次的检疫合格证明、肉类检验合格证明等证明文件。  5、食品销售经营者购进进口食品应当索取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出具的该批次进口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二)对食品销售经营者的索票要求  1、食品销售经营者购入食品时,应当索取食品生产者或上游供货商出具的正式销售发票,或者索取有上游供货商盖章或者签名的销售凭证。销售凭证应当载明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产地或生产者名称、生产日期或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2、食品销售经营者购进食用农产品时,应当索取供货者提供的销售凭证或者与供货者签订的食用农产品采购协议。销售凭证应当载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数量、销售日期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销售凭证可以作为销售者的销售记录和购货者的进货查验记录凭证。  二、严格实物查验,确保进货查验实效  食品销售经营者购进的各类食品(含食用农产品)、包装材料等,应由指定人员从供货者资质、运输(载)工具、食品外观质量状况、食品温度、保质期等方面实施验收。发现《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所列食品或其他不合格食品应使用醒目、牢固的标识,就地留存,留存位置应与合格食品和待查验食品分离或分隔,并及时报告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一)随货证明文件的查验  应按照货证相符的要求查验索取的供货商许可证、供货票据和相关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可以为电子文件)。  (二)运输(载)工具的检查  1、食品运输(载)工具内保持清洁,有效避免食品受到风吹雨淋、阳光直晒。  2、运输(载)工具满足食品保存条件(如温度、湿度等),同一运输(载)工具内的食品应具有类似的保存条件,生食品、半成品和即食食品有效分离或分隔,果蔬、畜肉、禽蛋、水产品及其制品有效分离或分隔。  3、散装食品有独立外包装或使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专用密闭防护容器。  4、未与影响食品安全的货物混载(包括有毒、有害物品)。  (三)外观检查  1、外包装应清洁、形状完整,无明显破损和受潮,标识与内容物一致。  2、内包装无破损,食品形状完好。  3、具有该食品正常的感官性状。 4、食品标签标识符合GB7718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等的要求。  (四)温度检查  1、标示明确温度范围的,依照食品标签标识的保存条件查验食品温度。未标示明确温度范围的,标示保存条件为常温的,其温度不得超过30℃;标示保存条件为冷藏的,食品温度应保持在0℃—4℃之间;标示保存条件为冷冻的,食品温度应保持在-15℃以下的冰冻状态。  2、冷冻食品如有解冻后再次冷冻的情形,应拒收。  3、验收期间尽可能减少食品温度变化。食品温度变化不得超过±3℃,或冷藏食品表面温度不应超过10℃,冷冻食品表面温度不高于-12℃。  (五)保质期检查  1、认真查验食品保质期,杜绝过期食品进入。  2、根据自身销售量和食品保质期,制定允许接收食品的合理期限,以保障食品在保质期内销售。  三、严格查验记录,建立追溯管理链条  食品销售经营者应当对索证索票资料和食品实物查验情况按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整理建档备查,确保真实、准确,便于查询和管理。  (一)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其他食品经营者可以根据其管理水平和经济实力,采取账簿登记、单据粘贴建档、电子台账等多种方式履行查验记录义务。  (三)乳制品销售者应当建立乳制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供货者名称、法定代表人或业主名称、联系方式、许可证号、许可证有效日期、营业执照注册号、营业执照有效日期,乳制品的名称、供货者名称、质量检验合格报告编号、规格、数量、批次或生产日期、保质期、进货时间等内容。  (四)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用农产品的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五)实行加盟连锁、统一配送的食品销售经营者,可以由总部统一索验相关证票,进行查验记录;各连锁销售者可以凭总部“电子台账”、出具的索证索票证明和统一配送单存档替代索证索票档案和进货查验记录;各连锁销售者自行采购的食品,仍应当按照要求自行索验相关证票并进行记录管理。  (六)食品销售经营者按规定索取进货票据,且记录要素内容符合规定,装订成册可作为进货记录。鼓励食品销售经营者对索证索票资料和查验记录进行信息化管理。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本指导意见的要求,督促辖区内食品销售经营者和企业,严格执行索证索票、实物查验和查验记录等制度,落实销售者主体责任,确保食品进货关口安全,保证销售食品的可追溯。                         日
阳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地址:阳泉市城区南外环街567号 联系电话:2039109 邮政编码:045000建议使用分辨率您的当前位置:>>
关于对抽检中发现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相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的通知
信息来源:食品流通监管处
发布日期:
各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局、高新区市场监管局:
  市局2016年三季度流通环节抽检工作中的样品抽取工作已经结束,工作中发现大部分食品销售经营者能够依照法律法规要求,认真履行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但仍有个别单位不懂法、不学法、不守法,无视法律规定,无视监管要求,无视百姓食品消费安全保障,个别区县未完成食品抽检任务,影响了我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整体工作。
  现将市局三季度抽检中发现的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相关单位的名称、地址及部分相关信息进行通报,请各监管单位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要求,认真开展落实本辖区有关经营者落实责任义务的专项整治工作,对拒不改正违法行为的,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严格进行处罚。有关专项检查的情况请于10月15日前书面上报市局食品流通监管处。
  2016年9月19日
附件:1.《食品安全法》相关条款
&&&&&&2.各县(市)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相关单位名单
《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三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六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
各县(市)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相关单位名单
  历下区
  历下区燕山副食品市场
  历下区燕山副食品市场济南历下鲁西南禽肉店
  历下正觉寺便民农贸市场
  历下区吉祥苑市场
  历下区吉祥苑市场杨梅梅
  历下区吉祥苑市场李玉金
  历下区吉祥苑市场李兆营
  历下区吉祥苑市场候宪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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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历下区吉祥苑市场窦丽娟
  历下区吉祥苑市场李长林
  历下区吉祥苑市场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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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历下杜仙蔬菜店
  市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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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海鲜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隋德爱
  济南海鲜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袁海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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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济南海鲜大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张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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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河县
  商河县会敏蔬菜水果店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 食药监局 - 权责清单
办事流程图
权力事项编号
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行政职权类型
对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处罚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法律】《食品安全法》(日修订)&&&&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违法违规行为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没收违法食品
细化量化自由裁量权标准
《湖北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十一条&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根据其违法的事实和性质,确定案由,按照违法事实、情节和危害轻重区分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并依法确定不同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对于符合本规则规定的,给予相应的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
  (1)对轻微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幅度:
  A~A&+(B-A)&30%
  (2)对一般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幅度:
  A&+(B-A)&30%~B-(B-A)&40%
  (3)对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处罚幅度:
  B-(B-A)&40%~B
  前款规定的A为法定下限(即最低数额或倍数),B为法定上限(即最高数额或倍数);法律规范条款只有法定上限的,A=0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轻微违法行为:
  (一)个人初次违法,未涉及高风险产品、禁用物质,且涉案货值金额不超过3000元的;
  (二)企业初次违法,未涉及高风险产品、禁用物质,且涉案货值不超过10000元的;
  (三)中止违法行为,或者违法产品尚处于流通渠道未销售给消费者或者尚未投入使用的;
  (四)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要求,该法律规范规定责令改正或者警告的;
  (六)行政许可申请已经被受理但尚未获得许可即行试营业的;
  (七)持有的许可证期限届满未及时换证或者申请延续仍从事生产经营的;
  (八)违反法定的登记、备案等非行政许可事项,没有引起不良后果的;
  (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轻微违法情形的。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是严重违法行为:
  (一)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禁止性规范,一年内因受到一次行政处罚后又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义务性规范并引起不良后果的;
  (三)以食品、保健食品等非药品进行药品疗效宣传误导购买使用而引发群体性上访的;
  (四)违法行为涉案假劣产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货值金额50000元以上的;
  (五)伪造许可证、注册证、出入境检疫证明、批准证明文件、检验报告书从事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六)从非法渠道采购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原辅料投入生产或者购进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而销售的;
  (七)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期实施生产销售假劣产品或者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涉案货值达到10000元以上的;
  (八)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严重违法情形的。
职权运行流程
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告知&决定&送达&执行(结案)
1、立案责任: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2、调查取证责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责任事项依据
&5-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6-1、《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条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7、《行政处罚法》(日修订)第四十四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法规科
监督投诉方式
,宜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纪检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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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经营户如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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