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没有贷款资格,用我名贷款买房需要什么手续,房主是我,问下存在怎样的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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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事业单位财政开支的,2014年我给别人担保小额贷款,2016年贷款人跑了
黑龙江-哈尔滨&04-05 19:04&&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5)
我是事业单位财政开支的,2014年我给别人担保小额贷款,2016年贷款人跑了,当时是贷款人的妻子领我去办的贷款,现在她俩离婚了,我想起诉贷款人的妻子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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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直接搜集证据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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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债务人不清偿债务,债权人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合法的方式来强制债务人清偿债务。通常情况下债权人是不能直接行使强制权的,包括扣押财产的行为。但这也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许可的情况下,债主可以扣押债务人的财产。下列两种情况下是允许债权人扣押财产的:
1、按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扣押该债务人的财产。
2、当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一定的财产物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便可扣押抵押物,并可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实现自己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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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主张偿还的诉讼时效为2年,超过的一般视为放弃诉讼追偿的权利;诉讼时效因债务人承诺限期给付情况而延长(一般可以书面承诺和口头承诺录音为证据证实这事)。
首先要写一份合格的起诉状,诉状的内容包括原告、被告的基本情况(明确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工作单位等)、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其次,要提供主要证据的复印件以及原告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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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起诉处理,1、民事起诉书。(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都须原告签字或盖章)
2、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1个被告2份,2个被告3份,类推)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法定(指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6、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起诉个人的,有些法庭要求补充被告身份信息)
注:以上材料都得用A4的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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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协商不成想办法收集相关证据,然后到法院起诉,只要符合起诉条件法院就可以受理。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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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379492【加国房产】多伦多买房:贷款 看房 交割等九步骤
经常有朋友问,希望能用最简单的语言,最全面地介绍一下在加拿大买房贷款的流程,以及注意事项。小编特地从著名的房地产网站找来两篇比较好的文章转贴在这里,旨在让初次在多伦多购房的朋友对这里的买房过程有个基本了解。实际的购房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流程===买房前的准备工作做好后,你大概对自己要购买的房屋的风格类型,价格范围,地理位置等有个基本的了解。下一步就是找个认真负责的经纪为自己挑选房源了。先来简单的说说为什么要找买房的经纪。首先,买房可能是我们多数人一生中最大的投资之一。买房过程复杂多变,买卖双方发生纠纷的事情也屡见不鲜,一个好的经纪能够有效的避免这类事情的发生,让你买的放心,住的舒心。第二,买房经纪的佣金一般是从房产交易的成交额中按比例由卖方支付的,你不必为此支付额外的费用。第三,买房经纪和你建立代理关系后,是有责任和义务为你找到可能的最好房源并为保护你的最大利益去做争取和谈判的,这一点如果你直接通过卖方经纪购房是不大可能享受得到的。选择经纪的时候务必确保找一个有能力,诚实,认真负责,并能和你沟通相处融洽的经纪。找到经纪后,由经纪根据你的要求筛选出最符合条件的房源,然后联系卖方经纪公司预约看房,在看房的过程中,要对房屋从内到外的情况做个基本的了解,包括屋龄,地板状况,门窗性能,屋顶状况,basement是否潮湿漏水, 电器空调是否正常工作等,还有就是关于房屋朝向的问题,跟中国国内有所不同,因为房屋结构和日光照射的原因,这里一般更倾向于坐南朝北和坐西朝东的房子。比较一些房源后,如果有自己非常满意的就可以开始制作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下offer, 合同里写明自己愿意出的价格,定金(通常是5%),交屋日期和各种保护你利益的条款,通常有验屋条款和贷款条款,当对验屋结果不满意或贷款没有被批准时,合同自动无效;然后经过跟卖方经纪的谈判协调和讨价还价后,最终达到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结果,皆大欢喜。不过也有可能因为价格原因使得谈判陷入僵局,甚至破裂,跟卖方bye bye。如果一切顺利,交付定金后,下一步就是验房和办理贷款手续了。验房师会对房屋的占地面积,屋龄,地基,屋顶,地板,门窗,水电设备和空调暖气等作出详细的报告。根据验房报告,如果有明显缺陷问题,合同自动无效;如果只是小问题,可以和卖方协商解决;如果满意验房结果,则可以签出除去验房condition的wavier。贷款一般需要准备的材料有工作收入证明,首付的来源证明和房屋的相关资料,银行审核完你提供的资料后,如果批准贷款,你就要签出除去贷款condition的wavier。同时联系律师查清房产的产权信息,税务信息,是否有抵押等。障碍一步一步扫清,你离理想的新家又近了一步。接着就是签字交屋了,房屋交接的前几天,律师会通知你交首付并签署产权交接文件。到了房屋交接日,买卖双方的律师会替你完成房产登记的手续,然后通知你去拿钥匙。拿过钥匙后,先去检查一遍房屋,在确认一切ok后,就大功告成,恭喜你可以乔迁新居了。===详细说明===一、贷款预评估强烈建议约谈贷款专家,知己知彼首先要知己,是百战不殆的前提。目前,我的客户主要是两类:1、登陆不满五年,首付35%就可以拿到贷款。由于各家银行把握尺度不尽相同,建议买房前还是先咨询贷款专家为宜。2、根据家庭收入计算贷款额度。这种情况计算会更复杂些,更有必要和贷款专家面谈。一点儿小提示就是,如果你没有决定在某家银行做贷款,就不要让他们查信用分数。原因是:频繁地检查会降低信用分数,同时也会降低你的贷款额度。另外一个办法是,找到一个你信任的有经验的贷款经纪,只需要查一次信用分数,贷款经纪会按照你的意思SHOP到最好的利率。上述两种客户,我都建议他们做贷款预批。这样做的好处有三个:确保信用记录没有问题,没有未发现的没有及时偿还的债务,信用记录没有被张冠李戴;锁定当前的利率;知道自己能够借到多少钱。a.获得银行的预授信文件之后,消费者可以在贷款金额的基础上加上自己的首付款,从而确定目标房价。b.在利率锁定期内完成房产交割,可以适用锁定的利率,通常利率锁定期为90-120天。c.如果在申请预授信时发现信用记录有问题,包括被张冠李戴,发现有未偿还债务,需要立刻采取行动予以补救。总之,我介绍的都是一些常识(COMMON SENSE),仅供参考,不作为贷款建议。买家一定要向专业人士咨询相关建议。二、决定区域(LOCATION)如果不需要经纪,一定要做足功课。综合考虑一些买房的关键因素如:学区、工作便利、自然环境、治安、社区配套服务设施,社区人文及升值潜力等,选出自己的最佳实际需求。如果需要买方经纪,要把这些因素与买方经纪充分沟通交流和互动,一旦预算或者需求有变化,要及时告知经纪。有经验的经纪在听取你的需求后,会在第一时间向你推荐合适的区域或者社区。从大多伦多的地理发展历史来看,基本上是从南往北,以YONGE街为中轴线,向东或者向西发展的。所以,这大抵就是多伦多北部的房子比靠南的房子新(翻建的HOUSE或者新建的CONDO除外),离央街远区域的房子新过离央街近的原因。就具体的华人居住的区域而言,列治文山(RICHMOND HILL),MARKHAM的房龄普遍低于北约克和世家堡。喜欢较新房屋的买家可以多一些考虑前两个区域。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后两个区域在交通、生活便利略胜一筹。决定LOCATION是整个买房过程中的最重点。而关于LOCATION的重要性,各类文章可谓汗牛充栋,楼主就不再赘述。在做经纪的这些年,我见过太多太多的买家在好的区域买了房,孩子考上大学后换小一些的房或者搬到CONDO,而实现自住加投资双赢。因为好的区域一般兼具学区好,社区人文好,自然环境好以及交通便利等因素。所以,房主自住的若干年快乐开心,怡然自得;等到出手,又获得相当可观的收益。反面的例子也有一些。随着安省某些制造行业的式微,原来因为这些制造业而繁荣的城市、小镇的房价一泻千里或者阴跌不止;那些想转战别的城市而卖房的业主被迫割肉斩仓比比皆是。就是在多伦多,如果没有作好功课,不小心在几大“死地“购房损失惨重者也为数不少。三、看房看房是买房过程中激动人心的一个环节。在看房前,我会把挑选过的房源电邮给客户,让客户了解要看的房长什么样子,朝向如何,有无分门出入等;占地(LOT)有多大,使用面积有多少;室内是实木地板、复合地板还是地毯;厨房,客厅,每个睡房都具体地有多大,有几个洗手间;买价中会包含那些电器设备等等。这些信息都可以在看之前获得,让客户心中有数。具体看房之时,我一般采取由外及内的方法。外,包括两点:一个是房子在小区的位置;另外一个是房子本身的外观。房子在小区的位置很重要,譬如:好社区的某几个房子靠近大路,会有噪音、粉尘以及汽车尾气的污染,这类房子尽量避免;如果是路冲影响居住安全和私密,我一般建议客人也不要考虑;如果是街角的房子,有些后院会相对小,我会告知客人,尊重客户的选择,因为有些客户喜欢街角房。房子本身的外观也会告知我们很多信息。如:平房(bungalow)、提升式平房(Bungalow-Raised)、侧复式(side-split)、后复式(Back-split)、双层(2-Storey) 等,因为建筑风格的不一样,大抵会体现房屋的修建年代;屋顶的年龄,是否需要更换会直接影响到报价;如果前后院有较大的树,要看树离地基是否太近,如果太近,树根的蔓延可能会破坏地基;过于老旧的窗户不仅影响外观,还会让你花更多的钱在冬天的取暖上,所以,了解包括地下室在内所有窗户的情况是非常重要的;而且,更换窗户是一笔绝对不菲开支;此外,外墙采用的材料、有无脱落,本身是否有裂缝;落水管有无破漏,排水是否冲刷屋顶等等也都是察看外观的要点。进入房内,重点要关注的是房间的整体布局和结构是否适合自己的家庭,有无明显的空间浪费。一般情况下,加拿大房屋进门看到的是厨房,饭厅和客厅;大多数厨房在设计的时候,都会留有空间放置一张早餐桌,而正餐则在饭厅享用。BTW,绝大多数西人都有一套很有品位的餐桌椅。大多数客户会喜欢宽大方正、采光好的客厅和卧室以及更多的洗手间,这也是在建HOUSE的一个趋势。对于稍旧一些的房,客户希望至少主卧能带全功能的洗手间,成为真正意义上的Master room。四、下OFFER在安大略省,一般意义上的住宅OFFER文件全称是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是一个业界公认、买卖双方都可接受的标准文件,但并不排斥其它购房合同文件,前提是双方都能认可,如果购房者试图用其它文件,事先一定要和卖家沟通好。决定下Offer,通常的程序是:1、打电话给卖方经纪登记,经纪公司让你留下联系电话,并通知(Page)卖方经纪;2、卖方经纪会回电你的经纪,告知接受OFFER的方式:是当面递交还是传真;如果需要当面谈判,地点是在所卖物业还是卖方经纪办公室或者其他地方;五、条件及解除条件一般Offer中最常见的附加条款有:1. 贷款条件(Financing):即在合同中注明买家在合同签订后的若干天内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如果拿不到贷款,买家有权取消合同。2. 验房条件(Inspection):即在合同签订后若干天内,买家有权验房,而且买家要满意验房结果,买家才继续执行合同,否则合同无效。验屋条件又分两种:BUYER’S SATISFACTION 和MAJOR DEFICIENCIES 。前者是指验屋结果要让买家满意才行,否则买家可以根据验屋报告中的某一缺陷放弃合同。后者是指,必须是房屋有重大缺陷,买家方可取消合同。3. 共管物业(需要缴纳管理费的物业)的文件条件:要求卖家10天内提供共管物业报告(Status Certificate),买家需要在两个工作日让律师检查报告。如果律师发现重大问题,买家可以在律师的建议下放弃购买。需要指出的是,买家通过条件来取消合同,需要向卖家提供相应的文件证明。譬如金融机构拒绝贷款信、验屋师出具的验屋报告及律师信等等。这不仅是对卖家的尊重,也是对相关法律的尊重,因为购房对买卖双方来讲是一个很严肃的行为,而购房合同是一件很缜密的法律文件。另外一个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你在买房前,对自己的贷款了然于胸,贷款条件就没有必要加上,这样,获得自己满意Offer的几率会大一些;验屋条件也取决一些要素:譬如几年新的房屋,加上这个条件意义就不大,当然,这也取决客户的偏好;至于查看管理报告,是针对收管理费物业而言的;不收管理费(Freehold)的物业的Offer则不需要这项条件。取消条件分两种情况。一种是没有发现任何问题直接就WAIVE,另一种就是发现一些问题,但是买家不愿取消合同。这种情况就可以和卖家协商,寻求双方都可以接受的补偿或者补救措施,写进Amendment to Agreement of Purchase and Sale 后双方签字认可。六、律师律师则是在你签署了买卖合同后,帮你处理所有相关的法律执行问题。如果买卖双方在履行合约上有任何法律问题,可以让各自律师协助解决。(本章节仅就所了解信息阐述,不构成任何法律建议。如有任何地产法律问题,敬请咨询专业律师)1、通常,律师要对你购买的物业进行全方面的调查。包括该物业的产权历史、现业主是否拥有产权(Title)、该物业是否被用作抵押或其他产权不清的情况(Lien)、是否存在未经完全披露的有关物业产权的权利让渡(Easement)和其他妨碍您在拥有该物业全部产权(Clear Title)的任何不确定因素(Encumbrance);2、如果你购买的是需要交管理费的共管物业,按照标准的安省购房合同条款,卖家应该在十天之内向你提供最新共管物业报告(Status Certificate),而你则有两个工作日的时间让你的律师来检查报告,一般而言,第一次查看报告的费用已经包含在律师费中。如果律师检查出有重要问题,会在第一时间和你沟通,陈清利害关系,让你来决定是取消合同还是和卖家商讨补救措施。3、代理购买产权保险(Title Insurance)。如果在你的购房过程中,卖方或其他相关方面存在任何欺诈、伪造以及报告不实等可能让你有麻烦的问题,产权保证保险是您最后的保护手段,它可以确保您不会陷入巨大的债务之中。更多产权保证保险的信息,你可以向律师咨询。4、查看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文件。即使是本地人,也会对数页充满法律术语的贷款文件头疼不已。交由律师来做,可以说又快又好。同样,律师在结束查看贷款文件后,会向你解释具体条款;5、计算买方交纳的全部费用。通常来讲,在安省买房,买家除了支付房款和律师费,还需要缴纳安省的土地转让税;如果在多伦多市,还要缴纳一个即将寿终正寝的多伦多市的土地转让税;产权登记费;至于地税、管理费(如果是共管物业)、水电气费,一般都会牵扯到调整。6、完成房屋业主的更名登记手续等,协助买卖双方完成最后交易。交割日当天,买家律师将买家所付余款及银行贷款送交卖方律师,同时派员到土地局办理产权交割手续。当买家律师从卖家律师处拿到钥匙,会立即通知买家到律师楼来取,恭喜买家成为房屋新的主人。七、办理贷款当合同条件一旦全部取消,就可以和银行贷款工作人员或者贷款经纪联系正式申请贷款事宜。和TA面谈之前,问清楚需要带那些文件。各家银行要求不尽相同,通常要准备的资料有:买房的合同(Offer),有关房屋的信息资料(Listing Sheet),工资单,雇主信,首付款(或存款)证明,驾照或护照等。新移民买房,首付款35%以上的,可以不要工作收入证明,但会要求存款能维持半年以上的日常生活(包括付贷款,地税等)。如果资料齐全完备,通常一到两个工作日就会有正式结果。八、RE-VISIT交房前通常有一到两次看房,我们称之为RE-VISIT。第一次可以安排在任何买卖双方都方便的时间,而且最好告知卖家也能在RE-VISIT现场。因为一般需要卖家介绍家中各种设备如何使用,这些设备包括暖炉,中央空调,洗衣机,烘干机,洗碗机等等。其次是买家测量客厅,厨房,卧室,家庭厅等房间的尺寸,好购买家具或者添置买家需要的设备。第二次看房最好安排在交房日的前二,三天,主要是看看房屋的状况是否完好,合同价格中包含的CHATTELS是否都还在,有无损坏和改变。九、交割交房的前一,二天,律师会通知买家准备好买房的首付款和其他费用,去律师楼交款。其他费用包括:土地转让费,地税,请律师的费用等,通常律师会有一个详尽的清单,会告知买家按照清单金额去银行开一张CERTIFIED CHECK。买家和律师见面时,律师会详细解释清单上的每笔款项以及其它涉及到法律的问题。买家也可以向律师询问相关问题。交房日,律师会派员办理所有付款,土地局登记,产权交接等手续。买家通常要到下午三或四点钟以后才会取到钥匙。(以上信息内容仅作资讯及教育用途。部分内容转载自各大信息来源,仅供参考。财富人生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不保证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及可靠性。如欲举报信息有误或侵权,请与我们联系,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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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成都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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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买了房子的谢力(化名)遇到了麻烦事:去年12月,他以116万的价格购买了一套还未交房的二手房,今年6月交房后,他付了首付款30多万,并进房装修,在花掉12万装修款之后,8月底,他才发现,原来这套房子是一套查封房。因为涉及产权纠纷,谢力还被卷入一场诉讼中。根据谢力的说法,他购买的这套房产原产权人是杜青(化名),但他不知道的是,杜青购买房产时,由其女朋友潘洁(化名)出资,后潘洁与其分手,上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将房产判给潘洁。因为存在产权纠纷,今年7月,这套房产被查封。购房者买的房被查封 还惹了官司去年12月,谢力通过链家地产,购买了塔子山公园附近的一套住房。谢力说,这套房原房东签订了购房合同,但尚未入住,也没交房。“那个时候伊城地产和链家地产还没合并,我通过伊城地产的销售顾问了解到,这套房子是该楼盘一位名叫唐锐(化名)的销售顾问推荐的,而唐锐是原房东的表弟。”去年12月,谢力签订了购房合同,并先交付了5万元的定金,但整个过程,谢力都没有见到过房东杜青(化名)。“他们说杜青人不在成都,只有让其表弟唐锐代为签字,我们三方签完字后,再传真给杜青,让杜青签字,传真件同样具备法律效力。”谢力说,出于对伊城地产的信任,以及在签约前查过房屋状态,确实没问题,他签了购房合同。但原房东签字的传真件只有一份,由伊城地产保管。这样,虽然签订了购房合同,但购房合同上,并没有原房东杜青的签字。今年6月,原房东杜青回到成都。6月21日,他拿到房屋钥匙,并在当天按照合同转款30万首付款给杜青,收到了由杜青签字的收条。拿到新房后,谢力立即着手装修,“8月底,我在网上无意中发现,这套房屋居然属于查封状态。”谢力说。成华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起诉状显示,今年7月8日,原告潘洁(化名)向该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这套房为潘洁所有。在起诉书中,潘洁称,日,与杜青签订的《购房协议》中明确约定,这套房由潘洁出资,以杜青的名义购买,后续的各项费用均由潘洁承担,此后,潘洁交了房屋的首付款并每月偿还贷款。今年6月,在得知杜青私自办理收房手续,并拒绝接听她的电话后,潘洁认为“其妄想占有房屋的意图非常明显”,遂起诉至法院。“到这个时候才发现是查封房,但是我装修都花了12万了。”谢力显得很无奈。谢力还被卷入一场房屋产权纠纷官司中。成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书”显示,谢力及其妻子,因与潘洁诉杜青房产纠纷一案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现通知你为本案第三人参与诉讼”。“要诉讼就要举证,但是我手上的购房合同,连杜青的签字都没有,用什么证明我买了这套房子?”谢力说,他想到了杜青签字的传真件,当时保存在伊城地产(现已与链家地产合并为链家地产)。“没想到我打电话过去,那边找了好几天都没找到,说可能丢了。只给了我一个传真的扫描件,但这个扫描件一个字都看不清楚。”10月14日,谢力作为第三人参加了这场房产纠纷庭审,目前尚未得到审判结果。谢力说:“首付款加定金、给链家的佣金、装修费、律师费等已经投入了超过50万元。”房屋中介原房东隐瞒情况,无法核查链家地产售后服务部经理曾女士表示,房屋在购买后查封,房东刻意隐瞒部分情况,中介公司无法核查。曾女士说,房东签字的传真原件之前没有找到,只找到扫描件,但通过公司法务部门的寻找,已经找到了原件,并已告知谢先生。昨晚8点,成都商报记者联系到谢先生,他表示尚未看到原件。曾女士说:“我们在签合同之前,肯定会核实出卖方是否是产权人,我们核查到两者是一致的。被查封的原因是产权人对我们隐瞒了情况,而中介公司在权力范围以内,是确实核查不到的。”曾女士说,谢力的情况不符合买到查封房先行赔付的条件。“我们说的查封房,是说签合同前,不会买到查封房,如果签合同前买到查封房,是我们核查不严;但从签合同到交易成功,需要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之中,会有一些我们无法把控的风险。如果是签前查封,才属于先行赔付的范围。”曾女士表示,公司会对谢力进行一定的补偿:“如果最后我们把各种办法想完了,谢先生还有损失,我们肯定会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能否达到谢先生的期望值,就不好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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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证明力的审查
作者:景国庆&&发布时间: 18:09:40
  在我国的证据制度中证人证言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而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在民事诉讼中是最为常见的证人证言形式,具有典型意义。关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证据能力及其证明力,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的一些条文有所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二项规定: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证人提供的对与其有亲属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当事人有利的证言,其证明力一般小于其他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中所谓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是指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利害关系的证人,就其亲身感知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作出的客观陈述。这里的利害关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直接利害关系,指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具有血缘身份上的关系,如近亲属关系;其二,间接利害关系(也可称为一定利害关系),是指与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没有近亲属关系,但存在可能影响证言公正性的身份、情感、利益上的密切关系,包括: 一般亲属关系、同事关系、朋友关系、邻居关系、以及商业伙伴关系等等。
  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集中出现在婚姻家庭纠纷、遗产继承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侵权纠纷等传统民事纠纷案件。 在民事审判实践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于案件事实的查清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有时甚至成为当事人提交的唯一的一类证据。然而,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因证人与当事人存在着某种特殊关系,就此类证据内容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往往遭到很多质疑,但相关立法对其认证规则又缺乏系统、严密、可操作性的规范,导致了其证据能力和证明力难以把握。正是由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具有“有用又难用”的特点,民事审判中法官如何审查认定此类证据,就成为了证据认证活动的焦点和难点。
  我们在审判实践中遇到的一起案件就很典型,原告提供的证据只有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而对于能否采用该类证据的分歧使得不同的法官做出不同的事实认定。案件系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涉及到民间借贷,贷款人死亡,借款人起诉继承人要求还款等事实。案情如下:
  原告韩某诉称:2009年春季,被继承人李某先后三次向原告借款7万元。其中日,原告借给李某1万元;日,原告借给李某3万元;日,原告在信用社贷款3万元借给李某。李某于日死亡,原告借给他的7万元未还分文。李某死亡时遗有存款、房屋、宅基地等财产。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在继承李某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及相应的利息。对原告韩某所称的借款一事,被告王某称不知情,不予以认可。
  为证明其主张,原告韩某提供的证据有:1.证人秦某可证明原告借给李某1万元,并且是秦某转交给李某的事实,但经法庭通知证人秦某未出庭作证;2.证人刘某出庭证明:其与原告系生意伙伴,与李某是喝酒认识的。日,在韩某的门市部闲聊时,见李某进门市部后韩某从柜里取出3万元给了李某。并多次陪韩某到李某家要钱未果的事实。3.证人王某出庭证明:其与原告韩某是好朋友,韩某要我帮李某贷款。日,其与韩某、李某和李的两个朋友相跟着去到信用社,李某因有事先走了,我们贷到款后李某到韩某的门市部将钱拿走的事实。4.证人江某出庭证明:其是韩某的嫂嫂。日,韩某说她要和王某去信用社贷款,让我帮她照看一下门市部。韩某和王某回来后,李某来到门市部韩某将贷的3万元款给了李某的事实。5.原告韩某提供的贷款手续载明:日,韩某以自己的名义,在信用社贷款3万元。
  本案原告韩某没有提供任何证明李某向其借款的书证、物证,只提供了四名证人,有一名证人未出庭也没有相关的证言。三名出庭作证的证人一个是原告的生意伙伴刘某,一个是原告的好友王某,一个是原告的嫂嫂江某,均与原告有利害关系。
  本案中,原告诉称有三笔借款。对于第一笔借款的证据只有秦某的证人证言,但法院在发出出庭通知书后,秦某未出庭,原告因举证不能而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对于第二笔借款的证据有刘某的证言,刘某与原告是生意伙伴,系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且刘某的证人证言是孤证,孤证不足以定案,对于第二笔借款仍不能予以认定。第三笔借款的证据有王某和江某的证言,还有原告提供的贷款证明,贷款证明只能证明原告有贷款记录,不能证明与李某有关,该证据与案件无关联性;证人证言中王某系原告的好友,江某系原告的嫂嫂,二人的证言均系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对于该类证据只能作为补强证据来使用,两个补强证据能否用来彼此互证?
  所谓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法律规定,因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只有在其他证据以佐证方式对其证明力给予补充、加强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将该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的规则。有的意见就认为依据该规则,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互为补强证据以弥补证明力之不足,使其作为定案依据。另一种意见认为两个补强证据互为补强,仍不能弥补其证明力不足的缺陷,因而不能作为定案依据。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对补强证据规则的误读,一项证据必须有一定的证明力才可以作为补强证据使用,证明力薄弱的证据如何补强证明力不足的证据使其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所以,同样是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不可互为补强证据,即不能因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数量较多而使得该证据成为认定事实的依据。因此,对于原告的第三笔借款,好友与嫂嫂的证人证言不可互为补强证据,仍不能成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韩某的诉讼请求。
  该案例反映了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一些特点:
  1、证人出庭率低,出于人情社会的传统,证人不愿意参与诉讼活动,不想得罪任何一方当事人,要么是仅提供书面证言,要么不到庭作证。
  2、愿意出庭作证的证人往往与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存在亲属关系、好友关系、工作上或者职务上或者利益上的密切关系,这种关系有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公正性。
  3、证人提供的证言极易掺杂个人情感,带有明显的倾向性,真实性难以保证。
  4、证人与当事人存在的密切关系,在使其公正性更容易受到怀疑的同时,也使其更容易接触案件事实,其证言的内容可能更接近客观事实。甚至在某些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成为证明案件事实的为数不多甚至仅有的证据。
  然而,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证人出庭作证、证人权利义务、证人作伪证处罚等问题的规定不够具体明确,实践中也很少出现证人因在民事诉讼中做伪证而受处罚的情形,故而证人出于利害关系做伪证的可能性相当大。在缺少法定程序和证据规则的限制和约束的情况下,法官对证人证言的认证基本上是自由心证,主要借助对证人的职权式询问,依靠法官个人的职业素质和经验。
  在处理此类案件的时候应该完善对证人的询问程序。法官在证人出庭作证时,首先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询问证人的过程,在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对案件事实查清有重大意义时,更应强化证人询问环节,例如对证人证言进行仔细质询,在证人证言的质证环节提供较多的时间等等。其次,法官在认为必要时,应依职权直接询问证人,详细了解与案件有关的事实。要强调的一点是,在强调法官严守中立的原则下,我们的法官对于法律赋予的依职权查清事实的权力的使用有了畏惧,主动调查的积极性降低,这是不可取的。法官在认证时除了要判断证人的陈述内容,还应综合考量作证时的神态、表情、语气、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程度等多方面因素。
  如果经过对证人的询问后,仍不能对证人证言作出明确的判断。法官应该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和最高院的证据规则关于有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的规定,对证据不予认可或者作出证据证明力较低的判断。如果无法使法官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内心确信程度,则该证据就不具备成为定案的依据
  [参考文献]
  1. 毕玉谦:《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
  2. 李国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3. 刘雨涛:“证人证言效力之确定”,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1。
  4.何家弘:《证人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
  5.李剑功:“证人证言之证明力问题探析”,攀枝花学院学报2005.2。
责任编辑:郎贺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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