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份发十万元票最高开票限额额特殊值是什么意思

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税务总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有关问题的请示》(京地税票〔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业务操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对发票核定和税控收款机用户最高开票限额的最终审批确认,需要由主管局长进行审批。
考虑到北京市地税局基层税务机关税控收款机税控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审核工作量较大、全部审核工作由主管局长进行审批难以实施操作的实际情况,同意你局的意见,即在为纳税人办理发票核定和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时,可由主管局长授权,经基层税务所审查后,由基层税务所所长签字并加盖所章,做出审批决定。在税控发票核定和审批权限下放的同时,要严格把好发票使用量、票表比对、纳税评估等项管理工作,确保以票控税落到实处。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责任编辑:单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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茶 余 饭 后广东9市试点自开专用发票 最高不超过1万元-中新网
广东9市试点自开专用发票 最高不超过1万元
日 14:47 来源:羊城晚报  
  下月起施行,自开单份专票最高不超过1万元
  羊城晚报记者 严丽梅 实习生 何嘉淇
  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政策将有突破。羊城晚报记者昨日从国家税务总局了解到,从8月1日起,我国将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专用发票的试点,其中,广东有9个城市被列入到此次试点范围中。这9个城市是:广州、韶关、深圳、汕头、佛山、江门、湛江、惠州、中山。
  也就是说,此项试点启动后,在广东这9个城市,客户到一些小型酒店、宾馆住宿后要求酒店开具专用发票时,这些酒店、宾馆再也不得以自己是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开专用发票为借口拒绝开具或拖延开具专用发票;此举也有利于小酒店小宾馆节约支出和稳定经营业务。
  限于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
  此次试点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称“公告”)中规定:
  试点范围限于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主管税务机关为试点纳税人核定的单份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一万元;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公告自日起施行。
  据国家税务总局介绍,该项试点是对现行政策的突破。因为,我国现行政策规定,生活服务业中,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将其归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要向税局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利好小酒店住宿客户
  “我经常去税务局代开发票,我觉得现在代开发票的人太多了!”纳税人近日在网上的这个吐槽,反映了5月1日起全国范围推开四大行业营改增以来国税办税大厅的现状。
  还有业内人士调侃:每当客户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酒店住店后索要专用发票,酒店就要每天跑税局为客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会把代开发票的员工累死,会把主管税务机关烦死。于是,现在这些酒店、宾馆只好统一到税局代开专用发票,之后再邮寄给客户,但如此一来,这些小酒店小宾馆又增加了一笔邮寄费用,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
  对此,税务部门也承认,5月1日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用发票业务量激增,加之往返办税大厅给代开发票的纳税人造成了极大的不便,有必要研究解决小规模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为此,税务部门决定突破现行政策进行试点,同时鉴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取得住宿服务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税款,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具有全天开具发票的需求,往返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十分不便,而且住宿业纳税人有固定经营场所,因此决定选择在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专用发票试点工作。国家税务总局还表示“待总结试点情况后再考虑扩大试点范围”。
  这一试点的施行对住宿业特别是住宿业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无疑是一大利好:一来简化专用发票开具过程,为小规模住宿业企业节约一定的支出和时间成本;二来这些小宾馆小酒店可实时为客户开具专用发票,也有利于其吸引企业客户,稳定和扩大其经营业务。
  昨日广州市国税局有关人士向羊城晚报记者介绍,目前广州市符合试点条件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约1700户。8月1日后,这部分纳税人只需进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种核定并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即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了。
  制图/陈日升
【编辑:左盛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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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步:选择“掌上2D办税体验厅”进入;
第三步:选择“取号机”进入;
第四步:选择“发票管理”进入;
具体如下图:
增值税普通发票核定调整(改版增量)
所需资料:
1、《发票票种核定表(变更核定适用)》2份。
2、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
3、金税盘(税控盘)。
4、授权委托书(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初次申请临时增加最高持票数量手续,应由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作为经办人)。
6、税务登记证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增值税专用发票核定调整(改版增量)
所需资料:
1、《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申请单》2份。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3、《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4、金税盘(税控盘)。
6、税务登记证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别说!还真是方便,抽空我得仔细研究研究……
那是,手机办税太方便了!咱们得跟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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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中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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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适应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需要,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税务总局对现行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印发给你们,自日起施行。
  各级税务机关应做好宣传工作,加强对税务人员和纳税人的培训,确保新规定贯彻执行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总局(流转税管理司)。
  附件:1.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2.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3.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
  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5.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使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应通过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专用发票。使用,包括领购、开具、缴销、认证纸质专用发票及其相应的数据电文。
  本规定所称防伪税控系统,是指经国务院同意推行的,使用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运用数字密码和电子存储技术管理专用发票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金税卡、IC卡、读卡器和其他设备。
  本规定所称通用设备,是指计算机、打印机、扫描器具和其他设备。
  第四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第五条 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
  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税务机关依法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防伪税控系统的具体发行工作由区县级税务机关负责。
  税务机关审批最高开票限额应进行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十万元及以下的,由区县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百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批准使用最高开票限额为一千万元及以上的,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派人实地核查后将核查资料报省级税务机关审核。
  一般纳税人申请最高开票限额时,需填报《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附件1)。
  第六条 一般纳税人领购专用设备后,凭《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发票领购簿》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始发行。
  本规定所称初始发行,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将一般纳税人的下列信息载入空白金税卡和IC卡的行为。
  (一)企业名称;
  (二)税务登记代码;
  (三)开票限额;
  (四)购票限量;
  (五)购票人员姓名、密码;
  (六)开票机数量;
  (七)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信息。
  一般纳税人发生上列第一、三、四、五、六、七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变更发行;发生第二项信息变化,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注销发行。
  第七条 一般纳税人凭《发票领购簿》、IC卡和经办人身份证明领购专用发票。
  第八条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领购开具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上列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二)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的: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3、向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买取专用发票;
  4、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十一条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7、未按规定申请办理防伪税控系统变更发行;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有上列情形的,如已领购专用发票,主管税务机关应暂扣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和IC卡。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规定第八条所称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一)未设专人保管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二)未按税务机关要求存放专用发票和专用设备;
  (三)未将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结果通知书》和《认证结果清单》装订成册;
  (四)未经税务机关查验,擅自销毁专用发票基本联次。
  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第十二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附件2),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第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抄税,是报税前用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抄取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一条 一般纳税人开具专用发票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在申报所属月份内可分次向主管税务机关报税。
  本规定所称报税,是纳税人持IC卡或者IC卡和软盘向税务机关报送开票数据电文。
  第二十二条 因IC卡、软盘质量等问题无法报税的,应更换IC卡、软盘。
  因硬盘损坏、更换金税卡等原因不能正常报税的,应提供已开具未向税务机关报税的专用发票记账联原件或者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补采开票数据。
  第二十三条 一般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应将专用设备和结存未用的纸质专用发票送交主管税务机关。
  主管税务机关应缴销其专用发票,并按有关安全管理的要求处理专用设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第二十三条所称专用发票的缴销,是指主管税务机关在纸质专用发票监制章处按“V”字剪角作废,同时作废相应的专用发票数据电文。
  被缴销的纸质专用发票应退还纳税人。
  第二十五条 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
  本规定所称认证,是税务机关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对专用发票所列数据的识别、确认。
  本规定所称认证相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无误,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一致。
  第二十六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退还原件,购买方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一)无法认证。
  本规定所称无法认证,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者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有误。
  (三)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的代码或者号码不一致。
  第二十七条 经认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税务机关扣留原件,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一)重复认证。
  本规定所称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二)密文有误。
  本规定所称密文有误,是指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三)认证不符。
  本规定所称认证不符,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专用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与明文不一致。
  本项所称认证不符不含第二十六条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
  (四)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本规定所称列为失控专用发票,是指认证时的专用发票已被登记为失控专用发票。
  第二十八条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5),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二十九条 专用发票抵扣联无法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日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由税务所为小规模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发〔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商业零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告〉的通知》(国税发〔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控制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范围的通知〉的通知》(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2〕33号)同时废止。以前有关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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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
日11:23&&&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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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全国开展营改增试点相关征管问题
记者17日获悉,国家税务总局近日下发公告,对全国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征收管理问题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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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称,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相关申报单。
公告还称,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最高开票限额管理。最高开票限额,是指单份专用发票或货运专用发票开具的销售额合计数不得达到的上限额度。最高开票限额由一般纳税人申请,区县税务机关依法审批。
税务总局表示,针对前期部分试点地区反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中实地核查工作量大、影响办税效率以及部分税务机关审批过严、影响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保障试点实施顺利,纳税人发票正常使用,公告将实地核查的必经程序进行了调整。(新华网北京7月17日电 记者 何雨欣)
(责编:杨丽娜、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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