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年工龄退休工资标准表上不含6元标准工资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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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基本工资核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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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生留言:
  近期,我们遇到因广东省出台有关文件词条定义不明、核定标准与国家有关文件相悖,导致退休职工养老金核定不合理、职工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情况。现就有关情况报告如下,请予以关注协调,并通过补充解释、规范标准等方式,对相关问题予以解决。
  一、基本情况我单位一女职工,2009年因企业内部工作调动将社保关系从河南省洛阳市转移至广东省社保局,2016年11月在广东省社保局办理了退休手续,其退休金经核定为3594.94元;而如果社保关系没有转移在洛阳市办理退休,其退休金可达4900元左右,高出广东省核定数36%之多,对职工退休生活产生了严重影响。
  二、存在问题(一)我省现行办法缺少对“基本工资”的口径统一定义导致养老金核定存在不合理情况。
  经查询相关法规文件并向社保局进行咨询,产生上述差别的主要原因是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方法存在差异。《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与洛阳市当前执行政策基本一致,过渡性养老金是按照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比例进行计算的,但该法规目前已被《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所取代。
  根据粤府〔2006〕96号文的相关规定,目前广东省过渡性养老金是以个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进行计算的,而个人视同缴费账户建账的计算基准是单位改制前12个月个人月平均基本工资。在粤府〔2006〕96号文中,对“基本工资”并无明确定义,各企事业单位在档案中记录的“基本工资”的定义千差万别,有的包括岗位工资、工龄工资,有些仅仅是最基本的底线工资,仅凭当时档案录入方便,并无统一标准。如仅凭各企事业单位档案录入的名称作为视同缴费账户核定的标准、不做统一规范,就直接造成过渡性养老金的大幅减少,严重影响了养老金的核定,也与职工实际收入和对社会贡献应得退休回报不符。据与广东省社保局工作人员沟通,上述不合理情况的确存在,但是由于政策规定不完备造成的,需要对政策进行修订或解释才能实现合理操作。
  (二)我省现行办法与国家相关制度规定存在不一致情况。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第六条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制定养老保险相关制度。但目前我省实行的粤府〔2006〕96号文,未能妥善考虑需要计算过渡性养老金的特定人群实际情况,导致该类职工在养老金核定上会出现上述如此之大的负偏差,恐非国家相关文件的本意。
  三、政策建议根据以上情况,我们建议通过对粤府〔2006〕96号文中出现的“基本工资”词条进行补充解释,以调整上述偏差。具体建议如下:
  1.当年我公司是按照国办发〔2000〕71号《关于中央所属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进行统一转制的,同时进行了结构工资的改革,将个人收入分为固定工资和非固定工资两个部分。固定工资中主要部分包括基础工资(也有称基本工资的)、岗位工资(也有称职务工资的)和工龄工资(也有称工龄津贴的)。粤府〔2006〕96号文中对“基本工资”的构成没有定义,导致各单位对工资组成的称谓不同可能造成计算结果的大不相同。
  2.在一九九○年一月一日国家统计局令第一号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中第五条对标准工资(即基本工资,下同)定义为:“标准工资是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和工龄津贴)”。据此,根据公平公正的原则,为避免因该词条含义不清而造成计算结果的差异,保护社会保险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权威,建议对粤府〔2006〕96号文中“基本工资”按国家统计局上述定义进行明确,并通过正式渠道予以发布和解释,以统一过渡性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口径,与国家相关法规保持一致。
  作为奋斗在科研一线岗位三十余年的退休职工,所盼无非得到社会的公正对待、对毕生兢兢业业工作的认可。之前就此问题我已通过局长信箱和信函的方式数次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反映过,未得到回复,恳请朱省长对上述问题予以关注,给予此类为了广东建设奔赴异乡的人员以帮助,盼复。
各位网友:
  近日,有网友询问有关企业退休职工养老金基本工资核定问题。根据领导批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并提出了回复意见(附后)。感谢各位网友对我省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专此回复。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回复意见:
  国务院于日印发《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决定》(国发〔2005〕38号),明确“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建立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和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具体计发办法,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过渡办法”。为落实上述要求,我省出台了《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本人离开机关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及“本人离开事业单位或单位改制前12个月的月平均基本工资”按同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国务院关于改革公务员工资制度的通知》(国发〔2006〕22号)所明确的“公务员基本工资由现行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调整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以及《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56号)所明确的“事业单位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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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鼠标进行评价)2017年盐城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细则方案及退休金补发什么时间【到账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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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盐城市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细则方案及退休金补发什么时间【到账时间表】》是有达内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2017盐城今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暂未出台,但我们可以根据2016盐城今年退休人员养老金上调方案,鉴于盐城隶属于江苏,所以为大家整理了江苏省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以作为参考!  江苏省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日前我省2016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正式出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同志就今年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进行了解读。  今年是两类人员首次统筹调整养老金  根据国家统一部署,今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施同步调整。调整对象为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并在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调整时间从日起执行,整个调整工作将在9月底前落实到位。过去,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国家统一部署实施,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退休费与在职人员工资调整同步进行。从今年起,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将一起调整基本养老金,这向建立覆盖全体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合理调整机制迈出了重要一步,也在消除基本养老保险“双轨制”征程上迈出了重要一步。  调整办法的总体框架与往年做法一致  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方案,今年我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普调仍由固定额、与缴费年限挂钩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三部分组成。这一办法既鼓励多缴多得、长缴多得,又合理控高抬低、防止差距过大,较好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  固定额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统一标准,每人每月增加45元。这部分将使得基本养老金水平偏低的退休人员的调整数额能得到一定保证。  与本人缴费年限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也采取统一标准,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4元,不足36元的按36元发给。这一部分主要体现长缴多得,缴费年限越长的,这一部分增加的数额越多。  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部分,企业退休人员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挂钩办法略有不同。企业退休人员统一按本人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3%挂钩,这与往年的做法一致;考虑到过去机关事业单位调整基本退休费全省同职务职级的退休人员都是一个标准,为了与原有做法保持适当衔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与本人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挂钩比例为1.8%,还有一部分与全省同类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挂钩。  按照今年的调整方案,总体调整水平为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全部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5%,其中,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将超过7%,机关事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调整幅度将控制在5.5%,这有利于缩小两类人群基本养老金水平的相对差距。需要说明的是,上述7%、5.5%不是指每一位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都上调到这一幅度,总体而言,基本养老金水平高的退休人员增加的绝对额相对高一些,但调整幅度将相对低一些,而基本养老金水平低的退休人员增加的绝对额相对低一些,但调整幅度将相对高一些。  70岁以上高龄退休人员适当加发养老金  历年来,我省基本养老金调整时均对高龄人员予以倾斜。按照国家统一要求,今年我省继续对70岁以上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对于2015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在参加普调基础上,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对于2015年底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除了参加普调,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拓展阅读:盐城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到位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及《补充通知》文件精神,市社保中心精心组织,迅速启动,完成了市区2016年度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工作。  此次调整对象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日前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从2016年1月起补发养老金;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从2016年7月起补发养老金。  根据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普调办法由固定额、与缴费年限挂钩和与本人基本养老金挂钩三部分组成。其中,固定额部分是每人每月增加45元,与缴费年限挂钩部分是每满1年每月增加2.4元,不足36元的按36元发给,与本人养老金挂钩部分按照退休人员本人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的2.3%挂钩。此外,继续对高龄企业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年满70、75和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据了解,本次调整涉及市区企业退休人员11.6万人,人均增加157.6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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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于近日发出《关于妥善处理我省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规定,将原来参加试点的各类参保人员转移到相应的养老保险制度。  原试点中,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参保人员,转移到国家及省统一实施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属于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的参保人员..…
济南市社会保险事业局获悉,经市政府研究,济南市根据省有关规定和统一部署,从日起,再次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增加10元,从100元提高至110元。本月起,济南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将开始按新标准发放,25日前将全部发放到位。  据了解,本次是2011年以来济南市第7次调整城乡居民养..…
29日上午,山东省人民政府召开山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副厅长房波表示,本次改革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模式,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养老待遇确定机制,改革了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调整机制,改革了养老保障的体系结构。  一、改革了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
一、养老保险未交满15年怎么办?  养老保险未交满15年怎么办?主要有以下几种办法:  1.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后,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保经办机构会将个人账户储存..…
湖南省养老保险最新政策规定如下:  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6月17日转发人社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决定从7月1日起在湖南省施行这项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5制度。新政最大的亮点是,城镇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将可随户口迁移、工作变动自由衔接转换,无论如何转变,个人账户将全部储存额随同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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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如下:  参保人群: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门生)、未介入城镇职工根基养老保险的农村住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介入新农保。  参保手续及流程:  1、参保治理以村(社区、居委)为单元,参保单元治理挂号手续,初次参保时应填写《介入养老保障(险)单元挂号表》。2、切合参保前提的职员随带户口簿、..…
复员军人养老保险政策,退伍军人如何办理社保转移手续?以下是为您提供的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欢迎阅读。  军人退役养老保险,是为了保障军人退役后享有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解决养老保险政策军地衔接问题,军人退出现役参加地方基本养老保险的,国家给予退役养老保险补助。该项保险不需要个人缴费,也不能以现金..…
一是城镇退役士兵待分配期间连续工龄计算问题。  根据国家民政部《关于印发对&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若干规定的说明的通知》(民安字19号)及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1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新政办188号)关于“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的退役士兵,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依法参加当地企业职..…
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在同一统筹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只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基金。  (二)参保人员在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内跨统筹范围流动的,在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同时,转移基金。  (三)参保人员从机关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的,在转移基本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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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是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因工作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现就宿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管理中心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人员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招聘人数公开招聘5名工作人员(详见附件)二、招聘条件招聘对象主要为国家承认学历的大学本科以上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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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安顺市将继续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平均每人月增加190元。  据介绍,根据相关规定,从日起,对12月31日及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  12月31日及以前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工..…
2015年教师工资改革最新消息:教师退休年龄最新规定2015近日,2015有关退休年龄和退休工资的最新规定发布,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新政策新内容退休年龄的延长,以此提高养老金给付门槛的确是随着人口预期寿命延长而出现的必然趋势。网络传:中央关于退休年龄延5用10已敲定,备受关注的延迟退休年龄政策的步伐渐行渐明朗,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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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退休教师涨工资最新方案  一。取消中、小学教师职称工资  目前教师工资以职称取酬,由于学校中、高级职称有名额限制的,特别是高级。达到条件的教师远远多于限制的名额,造成资历、学历、能力、工作量、成果差不多的教师之间(尤其农村义务教育的教师)收入差距过大:高级与初级相差接近一半。而且严重影响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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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工资  办事员2800元;科员3000元;副科级3100元;正科级3300元;副处级3600元;正处级4000元;副厅级4400元;正厅级5000元;副部级5500元;正部级6000元。  办事员三周年按科员对待;科员五年按副科级对待;副科级十周年按正科级对待;正科级十周年按副处级对待;副处级十周年按正处级对待;正县级十五周年按副厅对待;副厅..…
从三亚市社保局获悉,从1月起三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基本养老金。日前年满70周岁的老人,起养老金每月将增加110元(不含工龄补助),年满80周岁的老人每月增加130元(不含工龄补助)。据市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海南省下发通知,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从1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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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广西省公务员退休工资新规定及工资涨幅一览表【标准】
发布日期: 21:3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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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广西省公务员退休工资新规定及工资涨幅一览表是网小编整理的,由于2017年政策尚未出台故继续沿用往年版本,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广西省公务员退休工资新规定及工资涨幅一览表  广西近日首次同步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本次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从日起执行,要求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务必在2016年9月底前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本次养老金调整对象是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含在2015年12月按规定核定基本养老金并在2016年1月起按月发放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70元。另外,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人员,从缴费年限满15年起计算,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6元;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按其本人2015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不含按桂人社发〔2016〕1号文件规定加发的退休补助)的4.1%增加基本养老金。  此外,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月应发基本养老金未达到2160元的,按月基本养老金2160元计发。扩展阅读  前日召开的中央深改组第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引起强烈反响。南都记者统计,深圳、上海、安徽、山东、江苏、河北、辽宁等省市此前已经陆续尝试推行该项制度。根据试点地深圳、上海的方案,基层官员在退休时或可享受处级干部的待遇。  县以下包括哪些公务员群体?  中国公务员90%是科级以下干部,60%在县以下机关,要通过职务与职级并行改革为他们提供发展空间、晋升通道。如果上述《意见》获得通过,意味着今后全国约400多万县以下公务员的职务和职级或将在一定程度上分离。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说,由于县以下的机关,正处级只有县委书记、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县长、县政协主席等少数几个,而绝大多数公务员是在科员、办事员两个级别之间,能升到正科级、副科级的人很少。  多位专家表示,县以下机关包括乡镇一级,也包括县本级的直属部门如县教育局、旅游局等,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和县政协的四套班子很多职务得不到提升的基层公务员,也被包括在内。  多地试点但未公布详细方案  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昨日向南都记者表示,建立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非常重要,能打通县以下公务员的职业发展通道,让基层公务员安心、长期地在县级以下基层工作,目前该制度处于系统制定方案与政策的阶段。  深圳的探索走在全国前面,早在2006年就启动公安系统公务员专业化试点改革,2010年制定公务员分类试行办法和职级薪级对应表。南都记者统计,此前深圳、上海、安徽、山东、江苏、河北、辽宁等省市陆续尝试推行该项制度。  江西九江县也在试点。不过,九江县下辖江洲镇的基层公务员告知,该县目前只是在基层登记满一定工作年限的公务员,并准备将其工资待遇提升至上一个职级的标准,并未下达具体实施方案。  此外,一些地方在警员的职务序列里尝试职务与职级并行的尝试,如湖北宜昌市在全市警员职务序列中进行试点,该市负责部门曾专门前往深圳学习经验。公务员法虽然规定公务员的分类,但分类改革一直处于探索阶段。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宋世明曾表示:“没有专业化的管理,其他的制度设计都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这也是多地停留在尝试,而并未出台具体实施方案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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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08?04-08?04-06?04-05?04-05?04-05?04-05?04-05?04-05?04-05离休干部的基本工资是否含工作性补贴
计算抚恤金时离休干部的基本工资是否含工作性补贴
09-12-14 &匿名提问
离休干部的基本工资含工作性补贴关于将省直在哈企业离休干部工龄工资和 生活补贴统筹外部分纳入基本 养老保险统筹的通知
中省直在哈企业:   根据省委老干部局、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省直离休干部在参加“两费”统筹过程中遇到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黑老干发[2003]13号)的规定,经请示市政府同意,决定从日起,将《关于对我市企业离休干部发放工龄工资和生活补贴的通知》(哈政发[1999]18号)文件中规定的在哈参保的中省直企业所承担的1/3部分的离休干部工龄工资和生活补贴,全部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原由企业拖欠的离休干部工龄工资和生活补贴仍从原渠道解决。??
所完成离休干部补贴费调整工作 | 09-07-02 | 【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上海市科技党委老干部处于6月12日下午召开系统老干部工作会议后,我所参加会议的同志即向党委领导作了口头汇报,与人事部门进行了沟通,事后又根据会议传达的精神整理了一份书面请示,将有关内容和具体政策表述的比较清楚,所党政主要领导当即批示:请按照上级规定办,六月底之前完成1~6月补贴费补发,从7月起按新标准发放。6月23日是老干部来所活动日,老干部部门负责同志向全体老干部认真地传达了科技系统老干部工作会议精神,在介绍补贴费调整标准时又一一对应地告诉了每一个人每个月增加多少。会前为了便于大家了解清楚、准确知道现在的收入是多少,专门制作了每人一张《离休干部生活费调整及月收入情况表》,将原发数、补发数、调整后发放数再加上社保发放数,每月收入总数都列在表上,做到一目了然,受到老同志们的欢迎。我所已在6月25日将老干部补贴费1~6月补发的金额打入每人的工资卡内。这次离休干部补贴费的再次调整,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老干部这个特殊群体的关心,老干部们在学习座谈时也纷纷表达了感谢党感谢国家对他们生活上的照顾与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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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定性其职业,不知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是党员的应划分在哪一类别。再说交纳党费标准一般是按月收入确定其缴纳党费,当然是工薪收入少党费缴的就少。
你说“农民工在企业里的身份虽然是做工,但是户口依然是农业户口,仍然靠自食其力维持生计。不象国家公职人员一样有可靠的社会保障。所以我个人认为不论在不在企业,他都属于农民,组织关系在不在企业都应按农民的身份缴纳党费”的说法是不对的!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1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看看以下规定:    
   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
   
   按照党章规定向党组织交纳党费,是共产党员必须具备的起码条件,是党员对党组织应尽的义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是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为了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党费收缴、使用、管理工作,现作如下规定。
   一、党费收缴
   第一条 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每月以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税后)为计算基数,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工资总额中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包括:机关工作人员(不含工人)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津贴补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津贴补贴;机关工人的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津贴补贴;企业人员工资收入中的固定部分(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活的部分(奖金)。
   第二条 党员交纳党费的比例为:每月工资收入(税后)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者,交纳月工资收入的0.5%;3000元以上至5000元(含5000元)者,交纳1%;5000元以上至10000元(含10000元)者,缴纳1.5%;10000元以上者,交纳2%。
   第三条 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四条 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个人上季度月平均纯收入为计算基数,参照第一条、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职工中的党员,每月以实际领取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为计算基数,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按0.5%交纳党费,5000元以上的按1%交纳党费。
   第六条 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1元。学生党员、下岗失业的党员、依靠抚恤或救济生活的党员、领取当地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党员,每月交纳党费0.2元。
   第七条 交纳党费确有困难的党员,经党支部研究,报上一级党委批准后,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第八条 预备党员从支部大会通过其为预备党员之日起交纳党费。
   第九条 党员一般应当向其正式组织关系所在的党支部交纳党费。持《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党员,外出期间可以持证向流入地党组织缴纳党费。
   第十条 党员工资收入发生变化后,从按新工资标准领取工资的当月起,以新的工资收入为基数,按照规定比例交纳党费。
   第十一条 党员自愿多交党费不限。自愿一次多交纳1000元以上的党费,全部上缴中央。具体办法是:由所在基层党委代收,并提供该党员的简要情况,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转交中央组织部。中央组织部给本人出具收据。
   第十二条 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遇到特殊情况,经党支部同意,可以每季度交纳一次党费,也可以委托其亲属或者其他党员代为交纳或者补交党费。补交党费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三条 对不按照规定交纳党费的党员,其所在党组织应及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交纳党费的党员,按自行脱党处理。
   第十四条 党组织应当按照规定收缴党员党费,不得垫交或扣缴党员党费,不得要求党员交纳规定以外的各种名目的“特殊党费”。
   第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和解放军总政治部,每年按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5%上缴中央。上缴中央的党费应当于次年4月底前汇入中央组织部党费账户,不得少缴或拖延。
   第十六条 铁路、民航系统党的关系在地方的党委,每年按照全年党员实交党费总数的10%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中国人民银行的地市级分支机构和中央其他金融机构的省级分支机构党委,每年按本地本系统党员全年实交党费总数的5%向所在地方党委上缴党费,其他派出机构和下属单位党委不再向地方党委上缴党费。
   二、党费使用
   第十七条 使用党费应当坚持统筹安排、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第十八条 使用党费要向农村、街道社区和其他有困难的基层党组织倾斜。
   第十九条 党费必须用于党的活动,主要作为党员教育经费的补充,其具体使用范围包括:(1)培训党员;(2)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3)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4)补助生活困难的党员;(5)补助遭受严重自然灾害的党员和修缮因灾受损的基层党员教育设施。
   第二十条 使用和下拨党费,必须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个人或者少数人说了算。
   第二十一条 请求下拨党费的请示,应当向上一级党组织提出,不得越级申请。上级党组织下拨的党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三、党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党费由党委组织部门代党委统一管理。党费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承担党员教育管理职能的内设机构承办。
   第二十三条 党费的具体财务工作由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内设的财务机构或者同级党委的财务机构代办。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实行会计、出纳分设。党费会计核算和会计档案管理,参照财政部制定的《行政单位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党费应当以党委或党委组织部门的名义单独设立银行账户,必须存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不得存入其它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党费利息是党费收入的一部分,不得挪作他用。依法保障党费安全,不得利用党费账户从事经济活动,不得将党费用于购买国债以外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党费管理工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必须先培训,后上岗。党费管理工作人员变动时,要严格按照党费管理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办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六条 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要作为党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党的基层委员会和各级地方委员会应当在党员大会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上,向大会报告(或书面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接受党员或者党的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和监督。各级地方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每年向同级党委和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报告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同时向下级党组织通报。党支部应当每年向党员公布一次党费收缴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的地方委员会和基层委员会可以留存党费。具体留存单位和留存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解放军总政治部,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留存比例应当向基层倾斜。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中央各金融机构党委组织部,铁道部政治部、民航总局党委组织部,解放军总政治部组织部,每年4 月底前就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情况向中央组织部提交书面报告。报告内容是:上年度党费收缴、使用和结存的数额;党费开支的主要项目;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做法、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九条 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每年要检查一次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情况,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三十条 对违反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规定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触犯刑律的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党组织收缴、使用和管理党费的办法,由解放军总政治部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日起施行,过去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关于对党费收缴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问答
   
   中央组织部印发《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以下简称《党费收缴管理规定》)之后,一些地方和单位党委组织部的同志就文件的部分条款如何理解进行询问,经研究,现就几个具体问题答复如下:
   1、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包括哪些收入?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津贴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对各地各单位干部职工普遍发放的规范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对于只有少数地区、部分单位或特殊岗位享有的津贴补贴,比如: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殊岗位津贴和补贴(法院检察院办案津贴、审计补贴、纪检监察办案人员补贴、公安值勤岗位津贴、密码人员岗位津贴、信访岗位津贴、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公积金、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2、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应如何计算?
   答: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税后”是指: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的余额。
   例如,某省市机关单位的党员,某月单位为其发放的工资和各项津贴补贴的项目有: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以及住房提租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医疗补贴、住房公积金等。按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和问答第一条规定的口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资改革保留补贴、规范的工作性津贴和生活性补贴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其他收入项目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上述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各项收入之和扣除该党员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后的余额,即为其税后交纳党费的基数。
   3、在企业,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工资收入的固定部分和活的部分包括哪些项目?
   答:目前,由于企业人员工资项目没有统一规定,对同类性质的工资项目在不同的企业叫法也不尽相同,因此,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收入项目,应当按照是否符合“相对固定的、经常性的工资收入”的原则来确定。根据多数企业的做法,“固定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普遍发放的基本工资、岗位(职务)工资、技能工资、岗位(职务)津贴补贴。“活的部分”是指在企业内职工定期普遍发放的奖金和绩效工资。对于只有特殊岗位发放的津贴补贴(如,有突出贡献专家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贴,高空、高温作业和有害、有毒等岗位发放的保健类补贴),以及社会保险类补贴、住房补贴、加班补贴、误餐补贴、表彰奖励完成某项工程项目有功人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等,不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4、列入党员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或养老金总额主要指什么?
   答: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5、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对于实行年薪制人员中的党员,每月以当月实际领取的薪酬收入为计算基数,年终兑现绩效薪酬的当月按本月实际领取薪酬的总数为计算基数,交纳党费的比例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执行。例如:某实行年薪制人员党员年薪(税后)30万元,其中,基本薪酬为6万元,与绩效挂钩的薪酬为24万元。基本薪酬每月领取5000元,属于月收入元的档次,1—11月份应按1%交纳党费,每月交纳党费50元;12月份兑现与绩效挂钩那部分薪酬时领取的薪酬和按月领取的薪酬之和为24.5万元,属于月收入10000元以上的档次,应按2%交纳党费,本月需交纳党费4900元(24.5万元×2%)。
   6、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标准是否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加以区分?
   答:考虑到不同地区农民收入存在较大的差异,《党费收缴管理规定》对农民党员每月交纳党费标准提出0.2元—1元的弹性要求。对农民党员交纳党费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根据本地农民收入的实际情况确定。
   农民党员交纳党费0.2元—1元的规定,主要适用于在农村中从事普通农牧渔业生产的农民党员。对于外出务工经商和承包集体林地、果园、鱼塘等经营项目的农民党员,由本人申报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对于领取定额补贴的村干部党员,参照按月领取工资的党员交纳党费的办法交纳党费。
   7、流动党员外出期间如何交纳党费?
   答: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交纳党费的标准,对在流入地就业的流动党员,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对未就业的流动党员,其中,有固定收入的,仍按其原交纳党费的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收入的,按以每月不低于0.2元的标准交纳党费。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在流入地建立党组织并进行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在流入地建立的党组织交纳党费;由流出地党组织委托流入地党组织管理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一般应向流入地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而未能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的流动党员,未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期间,可向流出地党组织交纳党费,也可在落实接收组织关系单位后,向流入地党组织补交党费。对于尚未落实就业去向,按有关规定将党员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就读学校党组织的学生党员,仍向原就读学校党组织交纳党费,其交纳党费的数额,按在校学生党员交纳党费标准执行。
   8、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主要包括哪些?这部分党员如何交纳党费?
   答:不按月取得收入的党员是指既不拿年薪也不按月领取薪酬的党员,主要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体经营者、私营企业主、民办非企业单位出资人、自由职业者等人员中的党员。
   对不按月取得收入的个体经营者等人员中的党员交纳党费,要按照自觉、主动的原则办理。这些党员能否自觉、主动交纳党费,是衡量他们党员意识和党性强弱的一个重要标志。党员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首先要把党员交纳党费的相关规定向党员本人讲清楚,然后,由党员本人主动申报上季度月平均收入,自觉参照《党费收缴管理规定》第二条规定交纳党费。
   
   (此件已在日《全国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情况通报》第52期上刊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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