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赔偿标准失业保险怎么赔偿有具体规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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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劳动合同法合同到期失业保险怎么赔偿
2015劳动合同法合同到期失业保险怎么赔偿
山西 吕梁 岚县发表时间: 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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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交失业保险怎么办,要承担什么责任?
正在读取...&|&作者:北京人力资源律师&|&来源:法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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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交失业保险怎么办因单位未为职工刘某缴纳费,致使双方后,刘某无法从社保部门领取失业保险金。近日,法院判决刘某的失业金损失由单位承担。刘某于日到山东省某工程公司工作,双方最后一次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为日至日。2008年10月至12月,刘某闲置在家,没有到公司和项目工地上班,工程公司即以此为由未发放其这期间的工资。刘某在劳动合同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900元。日,工程公司终止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并支付了刘某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由于工程公司没有按照国家规定为刘某缴纳社会保险费,致使刘某终止劳动合同后,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为此,刘某诉至济南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工程公司承担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责任,赔偿其失业保险金损失,同时支付其2008年10月至12月的工资。仲裁委作出裁决后,刘某不服,诉至济南市市中区法院。用人单位不交社会保险要承担什么责任法院查明,自日起,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为760元、月;2008年济南市失业保险金为380元、月。法院认为:关于刘某主张的失业保险金损失,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为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因工程公司未为刘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导致刘某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工程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工程公司应赔偿刘某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损失。对于刘某主张的2008年10月至2008年12月的工资11700元,因这期间刘某未到岗上班,工程公司未予发放工资并无不当,但是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程公司应依据国家相关规定,按济南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为其发放生活费。综上,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第97条,《失业保险条例》第17条等规定,法院判决:工程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刘某失业保险金损失4560元(380元、月×12个月);支付刘某2008年10月至12月的生活费159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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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单位不帮缴失业保险如何赔偿
[导读]:自治区人社厅失业保险处:《失业保险条例》有规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此外,广西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单位不帮缴如何赔偿?
  网友&水泥公司工人&:我是原凌云水泥有限公司的职工,2004与公司解除劳动合。此前从年,公司每月都在我的工资里扣除金和失业保险金。因当时我们的《职工养老保手册》由公司统一保管,现在公司就要破产关闭了我们才知道:公司并没有繳纳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这严重违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公司负责人推三推四,故意躲避,拒不履行义务,有想赖账。为此我们也曾多次上访至县领导,想不到县领导正忙着换届,一脚把我们踢回到公司。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自治区人社厅失业保险处:《失业保险条例》有规定,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职工缴纳,包括失业保险。此外,广西失业保险办法规定,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和缴纳失业保险费,致使职工失业后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者影响其重新就业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为失业人员应当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一次性生活补助的2倍。如果企业破产,可以要求从企业破产清算的财产中优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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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办理失业保险应承担赔偿吗
用人单位未办理失业保险应承担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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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该赔偿,用人单位赔偿职工失业保险的标准应依据职工能够享受到的失业保险金进行确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能够给予职工的待遇,亦是权利受损的实物衡量。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该法律规定赋予了省级人民政府对失业保险金的立法权限,确立了立法权利,且有一定范围的限制。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各地不同,决定了失业保险的赔偿标准各地亦不同,但该标准产生的法律依据是相同的,均出自于《社会保险法》的直接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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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吉林-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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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合同,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所在单位和本人缴费满一年、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是领取失业保险金三个必备条件。按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过错,劳动者按第三十八条规定主动解除合同,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之前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 失业人员符合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  (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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