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师声誉影响股票发行的定价方式定价吗

刘笑霞||审计师惩戒与审计定价:基于中国证监会年行政处罚案的研究
法金社第116期:市场中介
审计师惩戒与审计定价:基于中国证监会年行政处罚案的研究
河海大学商学院副教授
会计学博士
研究领域:审计、会计
本文利用中国证监会年做出的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决定,采用配对的方法,实证考察了审计师行政惩戒对审计定价的影响,结果发现,就受到证监会处罚的事务所而言,事务所在受处罚后,其审计收费显著高于受处罚前;与未受处罚事务所相比,受处罚事务所在受罚前后审计费用的提高幅度显著更高。进一步研究表明,审计师受处罚后,其客户操控性应计的绝对值确实显著下降。这表明,审计师在受处罚后可能会提高其努力程度以提高审计质量、重塑声誉,这将会提高审计成本并导致审计收费的相应提高。研究还发现,若上市公司客户所在地区法律环境好,则审计师受处罚后审计定价有显著提升,而在法律环境差的地区,审计师受处罚后审计定价并不会显著提高。
行政惩戒 审计收费 审计努力 法律环境
当审计师因为执业中的过失行为而受到监管部门的处罚后,是否会努力提高审计质量,避免再次被处罚?已有一些学者从客户的操控性应计水平、审计师出具非标意见的倾向等考察了审计师实际所受惩戒对审计行为的影响(Firth, et al., 2004; 吴溪,2008;Chang and Chou, 2009; Chang, et al., 2009; Fafatas, 2010; 方军雄,2011;王兵等,2011)。不过,现有文献较少考察审计师惩戒对审计定价的影响,且结论并不一致。实际上,从审计定价的角度可以更好地考察处罚对审计师行为的影响,因为在竞争性市场中,审计定价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审计努力程度,受处罚后审计定价提高表明审计师将付出更多的审计努力,而以盈余管理、盈余反应系数、会计稳健性来度量审计质量,其实质是经审计后报表的质量,而非完全是审计的结果,因而存在不足[1]。基于这一考虑,本文以年间中国证监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为对象,利用受处罚事务所上市公司客户及其配对样本年数据,考察审计师惩戒对审计定价的影响,结果发现,审计师在受到惩戒之后会显著提高其审计收费。进一步研究表明,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法治水平不同,审计师惩戒对审计定价的影响也有所差别。
本文从以下方面拓展了现有文献:(1)采用配对的方法,考察审计师惩戒对审计定价的影响,从而可以从审计收费的角度提供审计师声誉受损之后审计行为变化特征的经验证据。本文关于“审计师在受到处罚后会显著提高审计收费”的发现表明,审计师在受到监管部门处罚、声誉受损后会加大审计投入以期提高审计质量、减少审计失败。本文对审计师惩戒前后审计质量的补充检验也支持了审计师惩戒将会促使审计师降低客户的盈余管理水平、提高审计质量的推断。这与Firth, et al.(2004)从非标审计意见角度的研究结论一致。因此,尽管我国注册会计师面临的诉讼风险较低,行政处罚力度也很有限,但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仍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审计师的不当执业行为。(2)在进一步研究中,我们发现,审计师惩戒对审计定价的影响与公司所处的法律环境有关,在法制环境较好环境下,行政惩戒更有助于促进审计师努力提高执业质量,从而可以丰富法律环境与审计师行为关系的文献。
本文其余部分安排如下:第二部分是国内外文献回顾,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审计师惩戒制度背景的分析,第四部分是理论分析和研究假说,第五部分是研究设计,第六部分是实证分析,最后交待本文的主要结论。
二、文献回顾
(一)国内外文献回顾
Wilson, Jr. and Grimlund (1990) 发现,当事务所受到SEC的制裁后,其市场份额将会流失,且其在维持旧客户方面将更为困难。他们没有直接检验制裁对审计定价的影响,但他们指出,由于美国审计市场是竞争性的,因此,受到SEC制裁、声誉差的事务所很难通过降低收费、以显著低于其他事务所的收费来维持旧客户。言下之意,惩戒并不会对审计收费产生影响。Firth (1990)发现,当审计师受到英国贸工部批评后,其上市公司客户市场份额和审计收费的提高均低于控制组,甚至有所下降;但多元回归结果表明,审计师受批评之后的审计收费与采用审计费用模型估计出来的预期值之间并没有显著差异。因此,审计师声誉受损并未对审计收费产生显著影响。Davis and Simon (1992)比较了受到SEC制裁的审计师的新客户的审计收费与未受制裁审计师新客户的审计收费,结果发现,在惩戒后一年,受SEC惩戒的事务所新客户的审计费用显著低于未受惩戒的事务所,不过,到了惩戒后两年,受惩戒事务所新客户的审计收费水平又会恢复到与未受惩戒事务所没有显著差异的水平。因此,SEC的惩戒对新客户的审计费用具有短期的负面影响。Eu-Jin and Houghton (2001)利用年间澳大利亚针对审计师的诉讼案,检验了审计师诉讼对审计定价的影响,结果发现,被提起诉讼的审计师的收费显著低于其配对的未被提起诉讼的同行,且这一结果在考虑审计师的地域和行业专长因素后更加显著。方军雄(2011)考察了声誉损害与声誉重塑对事务所市场份额和审计收费的影响,结果发现,受处罚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显著更低,而在处罚以后年份,审计收费与审计质量的改善呈正向关系。
还有许多学者直接考察了审计师惩戒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但结论不一。如Firth, et al. (2004)对中国证监会年间针对审计师的27宗处罚案研究后发现,处罚前,被处罚的审计师较之未被处罚的审计师不太会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因此,受处罚审计师的审计质量确实较低;但在被处罚以后,受罚审计师会比原先出具更多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这表明审计师受处罚后审计质量有显著提高。Chang, et al. (2009) 对我国台湾地区审计师惩戒案研究后发现,在处罚之前,受罚审计师客户的操控性应计显著有利于客户;而在审计师受处罚之后,其客户的操控性应计水平将下降。方军雄(2011)对 年间的事务所处罚案研究后也发现,事务所在受罚之后,其客户的操控性应计额绝对值会显著下降。不过,王兵等(2011)却发现,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在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后,其审计质量并不会显著提高。吴溪(2008)则发现,行政处罚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与受处罚对象有关,与“师所并罚”的方式相比,仅处罚签字注册会计师而不处罚事务所的方式,对于提高审计独立性的作用不明显。
(二)对现有文献的总结与评价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对于审计师惩戒与审计定价之间的关系,仅有Firth (1990)、Davis and Simon (1992)、Eu-Jin and Houghton (2001)、方军雄(2011)等少数学者进行了研究,且未发现一致的结论。其中,Firth(1990)是对受惩戒后审计师的实际收费与预期收费进行比较来考察政府批评对审计收费的影响,但由于我们很难准确地估计预期审计收费,因而难以判断审计师声誉受损对审计收费的影响。Davis and Simon (1992)和Eu-Jin and Houghton (2001)都是横向比较受惩戒审计师的收费是否与未受惩戒的审计师存在显著差异。但这样做不能排除不同审计师收费本来可能存在差异的影响,也不能反映审计师受惩戒之后审计收费的变化,因而是有缺陷的。配对方法可以考察受处罚事务所与未受处罚事务所在处罚前后审计收费的变化是否存在差异,从而可以更加清晰地考察处罚对审计定价及审计行为的影响。基于这一考虑,本文利用年间中国证监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采用配对的方法,考察审计师惩戒对审计定价的影响。
本文之所以选择年间的审计师处罚案,主要基于两点考虑:第一,2006年后,我国的会计准则、审计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相关的法律规定均与之前有较大变化[2],风险导向审计准则的引入及法律环境的变化可能对审计师行为产生影响,进而会对审计师在受到处罚之后的审计定价行为产生影响。第二,Firth, et al.(2004)、方军雄(2011)等学者已经对之前年份的审计师处罚案进行过研究。本文希望能够提供新的准则和法律制度下审计师惩戒对审计行为的影响,并与Firth et al.(2004)、方军雄(2011)等的研究结论相比较。
三、制度背景分析
在现代,多数国家和地区均规定,审计师在执业过程中,如未能勤勉尽责,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报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而言,审计师的违法违规行为可能面临来自行业自律组织、证券监管部门及其他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客户及第三者的民事诉讼,甚至被追究刑事责任。
在不同的法律传统下,审计师法律惩戒的形式(侧重点)和强度有较大差异。在美国,审计师的欺诈或过失行为将面临客户或第三者根据判例法或成文法提起的民事诉讼,尤其是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一些判例扩大了审计师应承担注意义务的对象范围,并提高了审计师对第三人注意义务的要求,从而导致针对审计师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大幅增加,并对审计职业产生了巨大影响。除了民事诉讼以外,SEC也有权在特定情况下惩戒审计师,甚至吊销注册会计师的职业资格。SEC可以暂时禁止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也可以禁止事务所接受新的客户,或者要求事务所接受其他事务所的广泛调查,或要求注册会计师个人或事务所参加后续教育并在执业过程中做出改变。SEC的惩戒将会公布并刊登在商业媒体上,这将使相关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相当难堪(Arens, et al., 2006)。此外,根据联邦法和州法,注册会计师故意进行虚假陈述也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尤其是SOX法案极大地提高了虚假陈述行为刑事责任的力度。但在民事、行政和刑事三种法律责任形式中,对美国审计师影响最大的乃是来自于第三者的民事诉讼。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很少发生针对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诉讼,注册会计师更多的是面临来自于政府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以我国为例,尽管《公司法》、《证券法》及《注册会计师法》当中均规定了注册会计师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但我国原先对于注册会计师的虚假陈述行为一直存在“重行轻民”的倾向,注册会计师或事务所很少因为出具虚假或重大失实的审计报告而被追究民事责任,2002 年以后,我国开启了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诉讼的大门,才开始追究包括注册会计师在内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直到2006 年的“蓝田股份案”,我国才有了第一例会计师事务所(华伦会计师事务所)由于虚假陈述而被判承担连带责任的判决。在我国,更常见的针对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惩戒乃是来自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其中,财政部门通过对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检查对违规的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进行处罚。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事务所,还要接受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从实践来看,每年证监会都对有关违反证券法律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做出处罚。此外,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还要面临注册会计师协会的执业检查和处罚。总之,在我国,由于文化传统、法律制度滞后等原因,审计师由于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的虚假陈述行为被提起民事诉讼的概率很低,审计师被判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概率更低,因而民事诉讼难以对审计师产生广泛影响,对我国审计师影响最大的乃是来自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这与存在“好讼”文化的美国有着较大的不同。
证监会和财政部门是我国审计师法律惩戒的主要主体,但由于财政部的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往往不具体指明处罚对象(事务所名称和注册会计师姓名),而证监会的处罚公告则比较具体,也更易为公众获取,对会计师事务所和上市公司的影响因而也更为广泛。因此,本项目将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为对象,考察审计师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以后其审计收费行为的变化。
四、理论分析与假说的提出
(一)审计师惩戒对审计定价的影响
审计师惩戒对审计定价的影响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审计师声誉和审计收费之间呈正向关系,因此,审计师声誉受损将导致审计收费的下降( Davis and Simon, 1992)。声誉高的审计师之所以可以收取更高的收费,一是由于高声誉的审计师前期进行了大量的声誉投资,因此它们需要收取更高的收费以收回声誉投资,二是由于高声誉的审计师在进行审计时,往往要投入更多的审计资源以保证审计质量,而审计成本的提高意味着其需要收取更高的费用。从需求的角度来说,客户之所以愿意对高质量审计师支付更高的审计费,是由于高质量审计能够降低公司的代理成本、降低公司融资成本,从而能够使公司获益。而一旦审计师被提起诉讼或者受到惩戒,人们对其审计质量的预期将下降,并会对其审计的公司的财务报表质量产生怀疑。大量文献表明,无论是在审计师诉讼风险高企的美国(Franz, et al., 1998; Chaney and Philipich, 2002),还是在诉讼风险较低的其他国家(Weber, et al., 2008; Numata and Takeda, 2010),审计师被提起诉讼或者受到惩戒都会对其客户股价产生负面影响。如果说在美国审计师被提起诉讼或受到处罚之后客户股价的下跌尚不能区分是审计师保险价值下降还是审计质量下降的结果,那么,在审计师诉讼风险较低、审计的保险价值不明显的环境下,审计师受到惩戒后客户股价的下跌很大程度上可以归结为外部对该审计师执业质量评价的下降。因此,当审计师被提起诉讼或者受到处罚之后,实际上向市场传递了该审计师服务质量较低的信号(Eu-Jin and Houghton, 2001),客户从审计服务中能够获得的收益将下降,其愿意支付的审计费用也将下降,声誉受损后的审计师也就无法收取更高的费用以弥补其声誉投资。进一步说,审计师受惩戒后,客户往往会选择变更审计师以撇清其与声誉受损审计师之间的关系,避免外界对其财务报告质量的怀疑以及公司股价发生大幅下降(Firth, 1990)。此外,遭受处罚的事务所主审的上市公司也可能面临更多、更严厉的监管,这将进一步加大上市公司解聘受处罚事务所的动力。Wilson and Grimlund (1990)和Firth (1990)均发现,审计师声誉受损会使事务所吸引新客户、维系旧客户的能力降低,从而导致审计师市场份额的下降。方军雄(2011)也发现,中国证监会的处罚会恶化市场对审计师职业声誉的评价,进而导致审计师更容易被客户所解聘。在此情形下,审计师将被迫同意降低审计收费以挽留客户,避免发生大的客户流失(Firth, 1990; Eu-jin and Houghton, 2001)。
另一方面,如果所处环境会激励审计师注重自身声誉,则审计师在声誉受损后将会提高其努力程度,以提高审计质量,从而重塑其声誉。他们会积极吸取以往审计失败的教训,在审计程序等方面加以改进,避免以后再次发生审计失败(Firth, 1990)。一些研究发现,审计师惩戒会促使审计师提高审计质量。如Fafatas(2010)发现,在SOX 颁布后,审计师在审计失败发生之后将会变得更为稳健,相关的分所将会报告比同城市其他审计师的客户更低的操控性应计项目。Firth, et al. (2004)对 年中国证监会针对审计师的27起处罚案研究后发现,处罚前,被处罚的审计师较之未被处罚的审计师不太会出具保留意见审计报告;但在被处罚以后,受罚审计师会比原先出具更多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方军雄(2011)对 年间被证监会处罚的事务所研究后发现,在受到惩戒之后,其客户的操控性应计额绝对值显著下降,这表明,审计师显著提高了其审计质量。审计质量的改善建立在努力程度提高的基础上,这将提高审计成本。在竞争性市场上,审计努力程度(审计成本)的提高将导致审计收费的提高。
(二)研究假说
如上所述,审计师惩戒对审计定价具有双向影响:一方面,审计师受到惩戒表明其过去某项业务的审计质量存在问题,这将对其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并会降低客户和投资者对该审计师执业质量的预期,而客户愿意购买审计服务的价格与审计师的执业质量正相关,因此,审计师惩戒会降低客户愿意购买该审计师服务的价格,而事务所也愿意主动降低收费以挽留客户。另一方面,审计定价可以反映审计师努力程度,审计师在受到处罚后,为了控制未来的处罚风险,在审计时将可能变得更加稳健,他们可能会花费更多的时间、实施更多的审计程序来控制风险,从而导致审计成本的提高,进而导致审计收费的提高。因此,我们无法判断审计师惩戒对审计收费影响的方向。故提出如下原假说:
H0:其他条件不变时,审计师惩戒对审计定价没有显著影响。
五、研究设计
(一)模型构建
本文将采用配对的方法,考察被证监会处罚事务所的审计收费在受罚前后的变化与未受处罚的事务所相比是否存在显著差异。本文具体将采用如下模型检验审计师惩戒对审计定价的影响:
LnFEE:审计费用的自然对数;
SANC:虚拟变量,若上市公司的主审事务所受到中国证监会处罚,则SANC=1;否则,SANC=0;
POST:虚拟变量,若为事务所处罚当年及之后年份的观测值,POST=1;否则,POST=0;对于跨年度受过多次处罚的事务所,我们以首次受处罚年份来定义POST;
SANCPOST:SANC与POST的交叉项;
SIZE:上市公司的规模,以资产总额的自然对数度量;
SUBS:纳入合并报表的子公司数的算术平方根;
CATA:流动资产/资产总额;
QUICK:速动比率;
LEV:资产负债率;
ROA:公司的资产报酬率;
LOSS:虚拟变量,若公司本年亏损,则LOSS=1;否则,LOSS=0;
LagOP:若公司上年度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则LagOP=1;否则,LagOP=0;
EI:非经常性损益/资产总额;
GDP: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以其所在省份当年人均GDP(元)的自然对数度量;
Big4:虚拟变量,若公司主审事务所为国际“四大”,则Big4=1;否则,Big4=0;
Big10:虚拟变量,若公司主审事务所为本土“十大”,则Big10=1;否则,Big10=0。
Yeardummy:年份虚拟变量,共设Year2008、Year2009、Year2010三个变量。
Industrydummy:行业虚拟变量,按上市公司所属证监会行业定义,除制造业细分到次类行业外,其他行业按照门类行业分类。
我们将通过SANC、POST及其交乘项SANCPOST三个变量来考察行政处罚对审计质量的影响。若β2+β3显著大于0,则表明,其他条件不变时,受证监会处罚之事务所在处罚后年份的审计收费将显著高于处罚前;若β3显著大于0,则表明,其他条件不变时,受证监会处罚之事务所处罚前后审计收费的提高幅度显著高于未受处罚之事务所。
(二)数据来源和样本选择
本文将以年间中国证监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为对象,利用年会计师事务所及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客户数据,采用配对的方法,考察审计师所受行政处罚对审计收费的影响。
年间中国证监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的行政处罚共14次,涉及10家会计师事务所。其中,深圳鹏城被处罚3次,岳华被处罚2次,山东正源和信被处罚2次。考虑到会计师事务所合并可能会对上市公司的审计费用产生重要影响,因此,本文在研究行政处罚对审计费用的影响时,会剔除年间发生合并的事务所,最后仅对深圳鹏城、中瑞岳华[3]、山东正源和信、南京立信永华这4家受处罚的事务所进行分析。
上述4家事务所的客户在年间共有771个样本,而主审事务所在4年间既未受处罚也未发生合并的上市公司共有1750个样本,在依次剔除了缺失上年审计意见、缺失非经常性损益、缺失审计费用、由两家事务所联合审计、流动资产超过总资产的上市公司后,处罚样本和非处罚样本最后分别剩下589和1387个观测值。针对589个被处罚事务所的客户,我们进一步按照同年度、同行业、年末资产规模最为接近这三个标准进行配对,从1387个主审事务所没有被受过处罚的样本中选出589个作为对照样本。
本文所需的上市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数据来自于“WIND资讯金融终端”,上市公司合并子公司数由手工收集而得,上市公司所在省份当年的人均GDP及其他数据分别来自于北京色诺芬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编制的“CCER中国地区经济数据库”和“CCER一般上市公司财务数据库”。其中,对于上市公司审计费用数据,本文将CCER与WIND中的数据进行了对照,从而补充了部分缺失的审计费用数据。上市公司所在省份法律制度环境来自于樊纲、王小鲁和朱恒鹏编制的“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9年报告”。
为避免可能存在的奇异值的影响,我们对连续型自变量分别在1%和99%位置进行了缩尾(winsorize)处理。
六、实证分析结果
(一)描述性统计
表3报告的是各变量描述性统计的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受罚事务所的审计收费的均值和中位数均低于对照样本。未列示的T检验表明,受罚组与对照组LNFEE的均值差额=-.1088,t=-2.8840,p=0.0020,这表明,受罚事务所的收费显著低于未受罚事务所。
为了进一步了解审计师惩戒对审计收费的影响,我们对LNFEE进行了t检验。从表4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在受罚年份之前还是在受罚年份之后,受到处罚的事务所的审计收费都显著低于对照组;对于受罚事务所而言,受罚后审计收费显著高于受罚之前,而对照组在受罚年份之后的审计收费尽管也高于受罚年份之前,但并不显著。
(二)相关分析
表5报告的是各变量相关系数。从表中可以看出,就Pearson相关系数而言,POST与LNFEE显著正相关,表明审计收费总体上呈现一个上升的趋势;SANC与LNFEE显著负相关,表明受罚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显著低于未受处罚事务所;而POST和SANC的交叉项(SANCPOST)与LNFEE之间不存在显著关系。就Spearman相关系数而言,POST与LNFEE正相关,但不显著;SANC与LNFEE显著负相关;POST和SANC的交叉项仍然不显著。
尽管部分变量之间的相关系数较高,但在回归时检验VIF可知,VIF均低于一般认为的10的界限,因此可认为变量之间不存在严重的多重共线性问题。
(三)多元回归分析
表6报告的是多元回归分析的结果。从表中可以看出,SANC系数β1为负,这表明,总体而言,受惩戒事务所的审计收费低于未受惩戒的事务所[4];SANC与POST的交叉项的系数(β3)显著为正,表明与未受罚事务所相比,受罚事务所在受罚前后审计费用的提高幅度显著更高;β2+β3显著为正,表明在受罚后年度,受罚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显著高于未受罚事务所[5]。总之,以上检验表明,事务所在受处罚后会显著提高其审计收费。由于审计收费很大程度上可以反映审计成本,而审计师受罚会降低事务所在客户面前的议价能力,因此,受罚后审计收费提高说明审计成本可能提高了。
(四)进一步检验
1.处罚前后分开、受罚组与对照组分开进行检验
我们进一步对处罚前和处罚后分开进行检验以考察受罚组与对照组审计收费是否存在差异,结果表明,在处罚前,受罚组的审计定价显著更低;而在处罚后,受罚组与对照组的审计收费没有显著差异。这表明,审计师受到处罚后并不会因为声誉受损而降低收费,相反,处罚前后受罚组的审计收费提高幅度比对照组更大。这与前面采用交叉项的结果一致。我们还将受罚组与对照组分开进行检验以考察两组在受罚年份前后审计费用的变化是否存在差异,结果发现,受罚组在受罚后年度的审计收费显著高于受罚前,而对照组受罚前后审计收费没有显著差异。这进一步表明,事务所在受处罚后会提高其审计收费。
2.处罚对审计质量的影响
前面我们发现,审计师在受罚后会显著提高其审计收费,那么,这种审计收费的提高是由于审计质量的提高以及为达到此目的而导致的审计成本的提高,还是由于审计师在受罚后要收取更高的风险溢价以弥补未来声誉受损带来的损失?这还有待检验。为此,我们进一步以分行业、分年度截面修正的琼斯模型估计的操控性应计的绝对值作为审计质量的替代变量,考察审计师惩戒对审计质量的影响。从表中可以看出,受罚公司在受罚后年份操控性应计的绝对值显著下降,这表明,较之配对样本,受罚事务所的审计质量在处罚后有较大幅度提高,这与上面关于“受罚后审计师会提高努力程度、提高审计质量”的推断相一致,这也说明,事务所受罚后审计收费提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审计成本提高。
3.不同法律环境下审计师惩戒与审计定价关系的差异
在不同的法律环境之下,处罚机制对审计师的行为作用效力也可能不同。Simunic and Stein (1996)发现,审计师在法律风险高的情况下会调整其收费,而审计收费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更高的努力水平(从而提高审计收费)来实现的。Choi, et al. (2008) 分析指出,审计费用将会随着一国法律责任制度的刚性或强度而单调提高。当法律制度变强时,审计师在产生审计失败时更可能要承担法律责任,这将促使审计师收取更高的审计费用以弥补其预期的法律责任成本。Venkataraman, et al. (2008)对IPO公司的研究也发现,在法律风险高的环境下,审计质量和审计收费都会更高。Francis and Wang (2008)对42个国家研究后发现,在投资者保护好的国家,聘请“四大”的公司盈余质量更高。因此,如果客户所在地区法律环境比较完善[6],则审计师会更加注重自身的声誉,在受到处罚后,其更有动力提高努力程度以提高发现客户报表中存在的重大错报的可能、降低将来再次受到惩戒的可能性。而上市公司客户也会要求审计师提高审计质量以维护公司自身声誉,并可能愿意支付更高的审计费用。故,我们预测,在法律环境好的地区,审计师惩戒后审计费用的提高幅度将更为显著。我们根据“中国市场化指数:各地区市场化相对进程2009年报告”,将31个省根据“市场中介组织的发育和法律制度环境”指数年11年的平均值进行排序,并将位于前1/4的八个省份定义为法律环境较好地区,若上市公司位于上述八省市,则Law_H=1;将位于后1/4的8个省定义为法律环境较差的地区,若上市公司位于上述八省区,则Law_L=1。
从表9可以看出,对于法律环境好的地区,审计师在受惩戒后审计定价显著提高(第一列、第二列SANCPOSTLAW_H均在1%水平显著为正,第四列SANCPOST在1%水平显著为正);而在法律环境差的地区,审计师在受惩戒后审计定价并不会显著提高(第一列、第三列SANCPOSTLAW_L、第五列SANCPOST均不显著为正)。这表明,在法律环境好的地区,审计师受惩戒后会提高自身努力程度从而导致审计定价提高,而在法律环境不好的地区,审计师在受惩戒后并不会显著提高其自身努力程度,审计定价并不会显著提高。这进一步说明,法律环境对于审计师惩戒的有效性具有重要影响。
(五)稳健性检验
我们进行了如下稳健性检验:
1.配对时考虑事务所规模,剔除“四大”客户样本。前面配对时没有剔除“四大”客户,但在回归时加入虚拟变量BIG4。考虑到四大的特殊性,在配对时我们进一步去掉“四大”客户,即配对样本与对照样本均是本土所的客户。另外,被处罚事务所中瑞岳华2008年的客户002128(行业B01),同年度在配对公司中不存在同行业的公司与之相配,故予以删除。删除后,处罚事务所的客户公司有588个观测值,而与之配对的公司也有588个观测值,构成了最终的1176个观测值。结果发现,SANCPOST在10%水平显著为正,表明事务所在受罚后审计收费显著提高,与前面的结论一致。此外,SANC在10%水平显著为负,表明受罚事务所收费低未受罚事务所。
2.以上我们是对受罚事务所年间的上市公司客户及相应的配对公司数据进行检验,这样做的一个不足是,2008年的处罚案有3年处罚后数据,只有1年处罚前数据,而2010年处罚案处罚前有3年,处罚后只有1年,总体来看,处罚后样本数远多于处罚前(描述性统计POST均值0.7725)。为避免这一问题,我们对每起处罚案受罚组和对照组在处罚前一年、处罚后一年的数据进行检验。其中,事务所经历多次处罚的,以第一次处罚案发生的前一年作为处罚前,以最后一次处罚案发生的当年定义为处罚后[7]。结果表明,SANCPOST在10%水平显著为正,表明事务所在受罚后审计收费显著提高,与前面结论一致。
3.考虑到受罚后审计收费提高有可能是由于事务所在处罚后调整了客户组合而导致的,我们对受罚事务所的稳定客户(处罚前后均为事务所的客户)在受惩戒前后审计收费是否存在差异进行了检验,结果发现,审计收费显著提高。因此,受处罚后审计收费提高,不是由于调整客户组合而导致的。
此外,我们还以本年审计意见类型取代上年审计意见类型、以流动比率取代速动比率,结论不变。以上检验表明,本文的研究结论是稳定的。
七、结论与讨论
(一)主要结论与政策含义
本文依据年间证监会作出的针对4家事务所的8次行政处罚决定,利用受罚事务所上市公司客户及其配对样本年的数据,考察了审计师行政惩戒对审计定价的影响,结果发现,审计师在受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后,会显著提高其审计收费。进一步研究表明,审计师在受到处罚后,其客户操控性应计的绝对值也会显著下降。这表明,审计师在受到处罚以后,在审计过程中会提高其努力程度,以期提高审计质量、避免未来再次受到处罚。这与Firth, et al. (2004)、方军雄(2011)的结论一致,而与王兵等(2011)的结论不同[8]。本文还发现,只有在法律环境较好的地区,审计师受罚后才会显著提高其审计收费。
本文关于审计师受处罚后会显著提高其审计收费的研究结论表明,随着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开始重视自身的声誉。在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后,审计师会提高其努力程度,以期提高执业质量、修复自己受损的声誉。在这一意义上,证监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管和处罚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不过,本文关于不同法律环境下审计师受罚后审计费用变化差异的检验也表明,审计师惩戒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上市公司所在地区法律环境的影响。在那些法律环境较差的地区,审计师在受罚后审计费用(及其所反映的审计努力程度)并不会显著提高。因此,审计师声誉机制的作用很大程度上要受法律环境的影响。
(二)本文的不足与未来研究方向
本文的不足主要有:(1)由于本文要考察新会计和审计准则实施、相关法律制度完善之后审计师惩戒对审计定价的影响,我们只是对年间证监会针对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行政处罚案进行了研究,且为了消除事务所合并对审计定价的影响,我们剔除了年间受到证监会处罚但考察期内发生合并的事务所,最后仅对4家事务所(涉及8起处罚决定)进行了研究,处罚案过少可能会对本文结论的稳定性产生一定影响。随着时间的延长,未来可以考虑增加处罚案的个数从而增加样本量,以提高结论的可靠性。(2)本文只是对年间4年的数据进行研究,未能在一个较长时间内考察审计师在受到处罚后审计定价行为的变化趋势。未来可以在消除事务所合并、转制等因素的影响的基础上,进一步拉长考察区间,以更加全面地考察审计师惩戒对审计定价和审计努力程度的影响。(3)由于样本的限制,我们无法对不同处罚对象(事务所与CPA同时处罚、仅处罚注册会计师)、不同处罚方式和强度、不同处罚次数之下处罚对审计费用影响的差异进行检验。由于数据的限制,我们也无法对财政部对会计师事务所作出的惩戒措施对于审计定价的影响,并将其与证监会的处罚进行比较。
[1] 当然,在本文的进一步检验以及作者其他相关研究中,以操控性应计度量审计质量同样发现审计师受处罚后审计质量有显著提升。这两方面结合,可以更全面地考察处罚对审计行为的影响。
[2] 我国于2006年2月颁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从日开始,所有的上市公司必须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年度财务报告,为了保证财务数据的可比性,并考虑到新旧会计和审计准则转换可能增加审计成本从而对审计费用产生影响,我们只能对2007年以后的数据进行检验,而且我们是对处罚前后被惩戒事务所审计收费的变化进行检验,这就决定我们只能选择2008年以后的审计师处罚案;另一方面,2006年后,我国注册会计师的法律环境与之前有较大差异,我国于日对《证券法》和《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两法均从日起施行),从而加强了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也于2007年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从而明确了审计师虚假陈述行为的民事责任。
[3] 中瑞岳华是由中瑞华恒信会计师事务所和岳华会计师事务所在2007年合并而来,对岳华的处罚视同为对中瑞岳华的处罚。由于上市公司2007年度报告在2008年初才公布,而在此之前,中瑞华恒信和岳华的合并已经完成(中瑞岳华取得营业执照,举行成立仪式),因而不会影响2007年审计收费的确定和公司年度报告的出具。因此,在分析时,中瑞岳华并没有被剔除。
[4] 在采用配对方法之外,我们还利用年所有受处罚事务所与未受处罚事务所客户全样本(剔除发生合并的事务所的客户)考察审计定价是否存在差异,结果发现,受处罚事务所的审计收费显著低于未受处罚事务所(SANC系数为-.1118,t=-4.01)。这与配对方法下的结果一致。
[5] 表7表明,对于受罚组而言,受罚后年度的审计收费显著高于受罚前年度。
[6] 严格说来,事务所和客户所在地区法律环境都会影响到受惩戒事务所的行为,但基于以下几点原因,我们认为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法律环境对审计师受罚后行为的影响更大:(1)审计工作往往由主审事务所位于上市公司所在地区的分所来具体实施;(2)事务所受处罚往往是由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导致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进行调查继而调查事务所,且实践中往往由证监会派出机构对辖区内上市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因此,客户所在地区法律环境会直接影响到审计师被查处的概率;(3)上市公司所在地区法律环境也会对客户迫使审计师接受不恰当的会计处理的能力产生影响,公司所在地区法律环境好,客户不太会对审计师施加过度的压力,而审计师基于法律风险的考虑也会抵制客户的不合理要求。
[7] 具体而言,中瑞岳华2008年被处罚,分别以2007年和2008年作为处罚前一年和处罚后一年;深证鹏城2008年和2010年分别接受过处罚,分别以2007年和2010年作为处罚前一年和处罚后一年;山东正源和信2008年和2009年分别接受过处罚,分别以2007年和2009年作为处罚前一年和处罚后一年;南京立信永华2010年被处罚,分别以2009年和2010年作为处罚前一年和处罚后一年。
[8] 本文与王兵等(2011)结论不一样的原因包括:(1)考察区间不同,注册会计师执业环境的变化可能会影响审计师对处罚的反应;(2)角度不同,本文是从审计定价的角度,而王兵等(2011)是从盈余管理和会计稳健性的角度;(3)方法不同。本文是采用配对的方法,通过交叉项考察处罚对审计定价的影响。而王兵等(2011)是从前后比较的角度考察,并未从横向的角度(受罚所与未受罚所的差异)进行比较。
(原文发表于《审计研究》2013年第2期,经作者授权转载。责任编辑2014级硕士研究生刘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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