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需要哪些便利政策性银行改革支持货物贸易改革

经济日报多媒体数字报刊
第03版:宏观资讯
优化外汇管理手段 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
——外汇局就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答记者问
本报记者 刘 畅
新闻事件 自日起,我国在江苏、山东等7个省(市)启动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此前联合发布的公告,相关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的内容包括:提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简化贸易收付汇手续和业务办理流程;简化出口退税凭证;调整出口报关流程;增强监管合力。 国家外汇管理局有关负责人7日就改革试点相关问题接受了记者采访。 提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手段 问:当前形势下,国家外汇管理局等3部门推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的主要考虑是什么? 答:在此项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前,货物贸易外汇管理的核心是进出口核销管理。进出口核销管理制度自上世纪90年代初建立以来,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与我国宏观经济形势和国际收支状况相适应,对促进国际收支平衡,防范跨境资金流动风险发挥了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涉外经济快速发展,对外贸易的规模、方式和主体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积极适应形势变化,转变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与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推出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构建以总量筛选、动态监测、分类监管为特点的新型管理模式,并对出口退税和出口报关管理进行了相应调整。改革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优化外汇管理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 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 问:如何理解此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所构建的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 答:所谓便利化与风险管理相结合,是指既简化贸易收付汇手续和业务办理流程,引导和激励企业合规守法经营,同时又提升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手段,防范外汇收支风险。 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是在企业确认知晓相关政策法规及对应权利义务的基础上,简化管理流程,对绝大多数企业办理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施便利政策,包括进一步简化进口付汇单证审核的要求,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手续,大幅取消货物贸易项下的行政许可项目等。 同时,对货物贸易外汇收支实施全面核查和分类管理,依据业务合规情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并动态调整,筛选出极少数异常、可疑的经济主体,并对其进行重点监管。 不会削弱对“热钱”管控 问: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有利于“藏汇于民”,但是否会削弱国家对“热钱”的管控? 答:这一改革在便利企业、银行等市场主体的同时,还将进一步提高管理针对性,加强外汇收支风险监管。 这主要体现在:首先,外汇局等监管部门能够及时、全面掌握企业进出口货物流和收付汇资金流数据。其次,外汇局可全口径监测企业对外贸易货物流和资金流的整体匹配情况,借助技术手段筛选存在可疑及违规行为的企业并开展现场核查。第三,加强了对存在可疑及违规行为的企业在贸易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监管。第四,对企业实施动态分类管理,外汇局可根据企业合规情况对企业分类进行调整。 大幅减轻企业负担 问:此次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将大幅减轻企业负担,简化银行日常业务审核。请问,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答:这主要体现在:一是企业出口收汇无需办理联网核查,出口退汇无需逐笔办理事前核准,进口付汇需提交银行审核的单证也大幅简化,同时,向税务部门申报出口退税时无需提供纸质出口收汇核销单。二是企业出口收汇后无需再向外汇局办理核销手续。三是企业与外汇局之间建立实时的信息交互平台,企业绝大多数的信息报送、业务报告实现网上办理。四是将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等整合为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便利银行办理服务。五是减少行政许可项目,由原来的6项减少为名录登记、C类企业登记管理2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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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及改革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
汇发[2011]40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家外汇管理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2011]2号),自日起,在部分地区进行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制度改革(以下简称贸易外汇改革)试点。为积极有序推进贸易外汇改革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日起,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江苏、山东、湖北、浙江(不含宁波)、福建(不含厦门)省分局以及大连、青岛市分局所辖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进行贸易外汇改革试点。试点地区银行、企业按照《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及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试点法规)办理贸易外汇收支,非试点地区按照现行规定办理贸易外汇收支。  为规范试点业务操作,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试点法规制定了《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试点指引操作规程(银行、企业版)》(以下简称《操作规程》,见附件1),自试点之日起施行。  二、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银行暂停试点地区企业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仍按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三、试点期间,对于异地办理的贸易外汇收支业务,银行应当要求企业说明其名录及分类等情况,并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试点地区的B、C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办理。  试点地区的A类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非试点地区现行出口收汇有关规定和A类进口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对于不在&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内的试点地区企业,试点和非试点地区银行不得直接为其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二)非试点地区按照《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核定的B、C类进口企业和不在&进口单位付汇名录&内的进口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外汇局逐笔登记,银行凭企业所在地外汇局出具的《登记表》办理。  非试点地区的其他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外汇收支业务的,银行应当按试点地区A类企业适用措施办理。  (三)对于上述应凭《登记表》办理的业务,银行审核纸质《登记表》后,应在《登记表》上签注收付款金额、日期并加盖业务印章,无需登录相关系统核实或签注《登记表》电子信息。  (四)试点地区企业在非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非试点地区银行无需为其办理预付货款信息核对和录入及延期收款和延期付款注销登记等手续;非试点地区企业在试点地区银行办理贸易信贷业务时,试点地区银行应按照现行贸易信贷登记管理规定办理。  四、自试点之日起,试点地区暂停使用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出口收结汇联网核查系统、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上线运行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系统)。  五、银行应认真学习贸易外汇改革相关政策,在试点前配合外汇局做好试点地区分支机构的培训工作,并按照以下要求做好监测系统的上线准备和系统接入工作:  (一)银行和企业用户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应用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具体访问渠道为:用户类型 网络连接方式 访问地址 银行 外部机构接入网 http://asone.safe:9101/asone/ 企业 互联网 http://asone./asone   (二)试点地区银行应于日至11月25日期间完成辖内银行网点的网络连通、客户端环境设置、用户管理、权限分配和访问测试等工作,确保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的银行网点能够通过应用服务平台访问监测系统(银行版)。银行网络连通和系统访问设置的具体操作说明,详见《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设置手册》(见附件2)。  (三)截止日已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未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日起在应用服务平台自动开户并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此类银行网点应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已在应用服务平台开户的,自日起自动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其业务管理员和业务操作员密码不变,其中已具有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的业务操作员自动获得监测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四)日后办理金融机构标识码赋码的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如需办理货物贸易外汇业务,应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开通&货物贸易外汇网上业务&,并向其总行或通过其总行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获取业务管理员用户(ba)的初始密码。  (五)日应用服务平台自动撤销试点地区银行网点已有的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银行版)访问权限。  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下属分支机构。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收到本通知后,应尽快转发所辖地方性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在政策执行和监测系统推广过程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所在地外汇局反馈。  业务咨询电话:010-  监测系统支持电话:010-  银行网络连通咨询电话:010-  应用服务平台咨询电话:010-  特此通知。  附件:1.     2.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责任编辑:雨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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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热点新闻践行“五个转变”
着力促进贸易便利化
15:10:53 来源: 中国外汇 
6月30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主题为“践行‘五个转变’,着力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新闻发布会。除防范异常资金流动风险外,经常项目管理的另一目标是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
  信息来源: 国家外汇管理局
  6月30日下午,国家外汇管理局召开主题为&践行&五个转变&,着力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新闻发布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经常项目司杜鹏司长就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有关情况作专题发言,向参会媒体详细介绍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的相关外汇管理改革工作,并答记者问。新闻发布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王允贵司长主持。
  以下为杜鹏司长发言
  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9号),提出着力优化外贸结构、进一步改善外贸环境等多项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措施。这些措施中,有许多与外汇管理相关的内容,也是我们下一阶段的重点工作。今天,很高兴有机会把近年来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特别是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推改革、促便利、防风险,切实服务于外贸稳增长大局的工作情况向大家做个介绍。经常项目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它最重要的两个组成部分,一是货物贸易,即通常所说的进口和出口,另一个是服务贸易,包括跨境旅游、留学、运输、知识产权等。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相对应,共同构成一国国际收支平衡表的主体部分。我国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具有三个主要特点:
  一是规模大、增长快。自2001年加入WTO以来,我国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迅速增长,年均增幅为56%,2013年达5.14万亿美元。
  二是在外汇收支的&总盘子&中占比大。2001年以来,年均占比达到70%,是我国外汇收支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是经常项目顺差占GDP的比重逐步降至国际认可的合理标准以内。目前已连续三年低于3%,2013年仅为2%,2014年一季度进一步降至0.3%。
  一、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原则和目标
  我国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经历了严格管制、逐步放松、到最终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的过程。1996年底,我国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款,实现了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只要交易真实、合法,对外支付就不予限制。因此,&真实性审核&成为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一个基本原则,目的是在当前&经常项目可兑换、资本项目部分管制&这一特定阶段,防范无经常项目真实交易背景的资金借道经常项目流入、流出,保障外汇管理的整体有效性。
  除防范异常资金流动风险外,经常项目管理的另一目标是促进贸易便利化,支持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然而,防风险、促便利两个目标是一对矛盾统一体,如何在二者之间找到一个最佳平衡点,做到既服务好,又管理好,是我们工作中面临的重大挑战。经过多年探索和创新,2012年8月和2013年9月,外汇局相继推出的货物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就是最好的例证。两项改革通过整合法规、简化单证、取消事前审批等方式有效促进了贸易便利化,同时通过建立系统、强化事后监测和风险监管、加强跨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监管等方式,加强了风险防范,从而有效地实现了防风险、促便利的有效结合,这是外汇局对&五个转变&的集中探索和实践。
  二、&五个转变&指导下的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
  &五个转变&是外汇管理改革总的指导原则。2009年,外汇管理部门在全面开放的经济框架下,重新审视外汇管理工作,明确提出了新时期深化外汇管理改革的&五个转变&:第一,是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第二,是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第三,是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第四,是从&有罪假设&转变到&无罪假设&第五,是从&正面清单&转变到&负面清单&。
  对于&五个转变&,外汇局局长易纲同志在多个场合提到过、也阐释过。在&五个转变&指导下,外汇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市场意识和成本观念明显增强,外汇管理方式出现显著变化,外汇管理体制机制建设步入了改革的&快车道&。&五个转变&后,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模式发生了什么改变呢?形象地说,就是从传统的&机场安检式&转向了新型的&交通摄像头式&,实现了从事前监管、前台审批、行为监管向事后监管、后台监测、主体监管的转变。这就好比道路上安装了摄像头,合规守法车辆正常通过,违规车辆留下痕迹,外汇管理从台前转向幕后,从有形之手变成了无形之手,从而可以在不干预绝大多数正常企业的同时,及时锁定少数违规企业,提高管理针对性和有效性,降低监管成本。
  (一)从重审批转变为重监测分析
  李克强总理提出,各级政府部门要以&壮士断腕&的勇气进一步简政放权,进行自我革命。目前,外汇局累计取消了65项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占比超过全部审批项目的73%;已宣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近700件。在经常项目管理中,2009年以来共取消了82%的行政许可,整合废止了80%的法规,其中,仅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改革就分别废止了123件和52件法规,合计175件,在此基础之上,分别建立起以一个指引、一个细则和一个操作规程为主体的,简明、清晰的法规制度。两项改革使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受益,有效促进了贸易便利化。比如,货物贸易改革后,企业单笔平均收、付汇时间分别缩短70%和85%,业务办理效率大幅提高此外,企业往返外汇局、银行之间的&脚底成本&大为减少,投入的人力资源减少了三分之一。根据企业调查数据和企业数量测算,改革实施一年后,全国外贸企业节省的人工、交通等费用达到近48亿元人民币。服务贸易外汇改革后,绝大部分服务贸易收、付汇业务银行可不提交审核单证,银行业务办理时间由原先20分钟以上缩短为5分钟,企业仅单笔业务交通费即可节约30-50元人民币。为配合服务贸易外汇改革,税务部门也从以往对外付汇实现需&提交税务证明制&改为实行&税务备案制&,企业付汇周期大幅缩短。
  取消行政审批后,外汇管理部门靠什么进行管理并守住风险底线呢?主要靠监测分析以及后续管理。目前,我们主要依托先进的信息化管理系统,对企业和个人的资金流、货物流等信息进行分析对比,并通过与海关、税务、商务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实现对交易主体全面、及时、准确的数据监测。由于监测在后台进行,一般企业、个人感受不到外汇管理的存在,但一旦企业和个人违规操作,外汇局就会很快发现,并启动后续核查、分类、处罚等程序,这就是&交通摄像头式&管理的内涵所在。为保证监管效果,我们一是在&硬件&上下功夫,确保每项重点业务均有系统支持,比如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服务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个人结售汇监测系统等二是在&软件&上下功夫,通过设置预警指标和阀值,由系统定期、自动筛选出异常主体后,深入进行人工甄别,实现人脑和电脑的有机结合。我们已初步建立起一套宏观-中观-微观相互衔接的非现场监测管理体系,即&通过宏观来判断资金流向和总体趋势,通过中观把握地区及行业资金分布结构,微观监测和筛选违规企业&,实现了点、线、面三个层次工作的有机结合。例如,2013年我们通过系统发现某地一家A公司资金流和货物流严重不匹配,并且主要从事外汇管理部门当时高度关注的&转口贸易&,其收付汇频率、交易对手分布也十分可疑,通过系统进行关联分析后发现,另有一家B公司也以相同手法进行操作,且注册地、联系电话均A公司一致。我们立即联合政府部门实施现场调查,查实该企业系通过构造转口贸易骗取政府补贴。
  上述案例说明,监测分析效果明显。从全国范围看,截至2014年5月底,外汇局已将监管视线从54万家名录企业聚焦到8到9万家重点监测企业,对3584家B类企业、623家C类企业实施严格监管,注销了3793家&空壳企业&,将300多家企业移交外汇检查部门,一共处罚了189家违规企业,在促进贸易便利化的同时有效提升了风险防范能力。
  (二)从重事前监管转变为强调事后管理
  取消事前审批后,我们建立并不断创新行之有效的事后管理方法:
  一是改革中建立起一系列事后管理制度。比如,综合分析制度、现场核查制度,现场核查制度就是针对系统筛查出的异常企业,以约谈企业负责人、深入企业进行现场核查等方式,要求企业对异常情况进行解释说明。分类管理制度,就是根据企业遵纪守法的程度对其进行分类,对A类企业给予充分的收支便利,对B、C类企业在单证审核、业务办理、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建立起&便利守法者、关注可疑者、惩戒违规者&的正向激励机制,真正做到&让失信者寸步难行,让守信者一路畅通&。
  二是持续推进管理方法创新。比如,针对2013年上半年部分企业虚构贸易背景从境外大量融资的问题,我们设计了《风险提示函》制度,即外汇局发函要求货物流、资金流严重不匹配的企业进行说明,10日内未做出说明或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外汇局依法对其进行降级处理。
  实践证明,事后监管成本更低、效果更好。
  (三)从重行为管理转变为更加强调主体管理
  长期以来,我国企业外汇交易规模普遍较小、业务相对单一,因此,以逐笔审核为特征的行为监管能够维持较高的管理效率。比如,传统的货物贸易收付汇核销制度就要求企业每笔出口均有对应的收汇资金流、每笔进口均有对应付汇货物流,匹配得上,企业就可以顺利办理各种手续,否则将无法正常收汇或付汇,以及办理出口退税等相关手续。但近年来,我国对外贸易规模迅猛增长,名录内企业已达到54万家,货物贸易种类和方式多达96种,货物贸易改革试点前的年三年,进出口收付汇核销笔数就接近1.37亿笔,年均4500多万笔。
  在此背景下,逐笔的行为监管已力不从心,亟需实施以经济主体为单位的管理。为此,经常项目改革摒弃了&一一对应、逐笔核销&的传统模式,依托系统采集的企业全口径数据,采用&算总账&的方式对企业的各类信息,包括企业基本状况、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活动、预收预付、延收延付、外汇贷款、海外代付、信用证开立等业务整体情况进行总量评估,甚至可以对企业资本项目收支、检查立案状态、分类状况等相关信息进行&立体&、&全方位&地查询,避免了&盲人摸象&。这一转变不仅提升了监管效率,减少了对绝大多数市场主体的行政干预,还为诚信守法企业创造了宽松的、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从&有罪假设&转向&无罪假设&,从&正面清单&转向&负面清单&
  以往的经常项目制度设计以防范违规为目标,事前审核凭证较多、手续繁琐,每个企业办理业务都要经过严格的单证审核,容易造成&一人生病,全体吃药&的问题。改革后,我们大幅简化审核单证,简化审核手续,大大方便了企业和个人。特别是实施&交通摄像头式&管理后,全国99%的企业基本感受不到外汇管理的存在。另外,承诺书制度也是以&无罪假设&为出发点,企业在签订责任书、做出守法经营的承诺后,外汇管理部门对其全面放开管理。
  改革前,经常项目管理中&正面清单&色彩浓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可为&,这是由于历史上我们整体采用了正面列举式的立法方式,尽可能一一列明不同贸易方式、不同业务形态下的真实性审核凭证。如经常项目改革前,对100多项服务贸易外汇业务逐项列举审核凭证。改革后,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服务贸易交易外,服务贸易企业仅需提供合同、发票等核心审核要素,由银行按照展业三原则审核真实性,基本做到了&法无明文禁止即可为&。但总体看,&负面清单&管理还在探索过程中,需要一个过程。
  综上,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简政放权,最大限度减少中央政府对微观事务管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的大背景下,外汇管理部门主动创新管理理念和方式,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符合中央和国务院简政放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总体要求,既要完善外汇收支风险监管、提升监管效率,又要兼顾服务实体经济、大力促进贸易便利化,实现了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结合。
  三、贯彻落实外贸稳增长意见,推进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的初步设想
  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外汇管理改革,是对&五个转变&的集中探索和实践。当然,实践&五个转变&,我们还面临着很多挑战,比如部分基层外汇管理工作人员尚未适应新型的管理方式,在监管任务繁重而监管力量有限的情况下抓大放小、实施重点监管的水平仍需提高。同时,无论在促进贸易便利化还是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方面,我们都需要继续提高工作水平。
  大家都知道,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其中明确提出了保持货物贸易稳定增长、支持服务贸易发展、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改善融资服务、支持各类外贸企业发展等要求,这也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等经常项目外汇管理改革。主要举措包括:
  一是大力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配合国家新一轮对外开放战略,支持上海自贸区和各类特殊经济区域的发展,在外汇管理领域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体制机制支持跨国公司发展,为跨国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提供更多的外汇政策支持推动出口升级和贸易平衡发展,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在现有5个地区、22家试点企业的基础上,研究扩大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试点地区和业务范围支持小微企业发展,为个人开展对外贸易提供外汇政策便利,为边境贸易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二是严守风险底线,加强跨境资金流动监管。密切关注国际经济金融动态及对我国外汇形势的影响,特别是美国QE政策退出进度、方式等对我国外汇形势的影响,做好应对预案。加强对重点企业的监测和对银行表内外融资产品等重点业务的专项监测,防范构造贸易重新抬头重点是做好系统升级并提升系统运用能力,探索建立由固定人员对批量企业进行对口监管及服务的&监管员制度&,对外汇业务量占比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分析的&样本库制度&等务实、管用的工作方法以分类管理为抓手,进一步提升部门间联合监管水平。
  三是提高认识,加快人才队伍建设,按照&五个转变&要求实现管理全面转型。通过政策培训、案例交流、业务指导等多种方式,做好对外汇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推动全系统人员向&懂业务管理、懂监测核查、懂形势分析&的&三懂&人员转型,提升综合素质和业务技能,尽快适应转型要求。谢谢大家!
本文来源:中国外汇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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