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惠众集团曝光股票优先股上市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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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那些发行优先股公司的数字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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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财务即将面临转型或淘汰
2000万财务人未来何去何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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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证券市场周刊》自2014年3月证监会发布《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以来,A股市场已有数十家上市公司发行了优先股。优先股的发行改变了上市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构成、且优先股股东有权参与公司的利润分配,因此,发行优先股后,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时,应考虑优先股的影响。然而,由于优先股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对发行优先股公司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的计算,涉及优先股的部分都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由此导致一些上市公司信息编报披露上的混乱。笔者注意到,部分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没有扣除优先股股利,虚增了每股收益;相当一部分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净资产时,将归属于优先股股东的净资产计入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其财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据显著高于扣除优先股权益后的实际的每股净资产。 中原高速15年2季度每股净资产为何大幅上升?中原高速2015年1季报的每股净资产为3.5242元,2015年中报每股净资产大幅增加至5.1701元。根据中原高速2015年1季报和中报可以测算出,2015年2季度其每股收益为0.2626元(0.9),并不足以导致其每股净资产大幅上升,2015年2季度中原高速也没有因高溢价增发股票而增厚每股净资产,在此期间,其账面每股净资产为何大幅增加呢?表一、中原高速2014年底以来各期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 && && && && && && && && && && && &&&单位:元&&项目&&报告期年报一季报中报三季报年报一季报每股净资产3.4794 3.5242 5.1701 5.3107 5.3887 5.4581 每股收益-基本0.4106 0.0909 0.3535 0.4895 0.5093 0.0722 数据来源:WIND 资讯,下同相关公告显示,2015年2季度,中原高速发行了34亿元优先股,每股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元,按票面金额平价发行;中原高速资产负债表“其他权益工具:优先股”项下金额为33.71亿元(应为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募集资金净额)。分析显示,中原高速2015年中报每股净资产5.1701元,包括了由于发行优先股而增加的净资产,中原高速在计算每股净资产时,将归属于优先股股东的净资产计入了归属于上市公司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由此导致其2015年中报每股净资产较1季度末大幅增加。由于其发行的34亿元优先股的权益属于优先股股东,并不属于普通股股东,而中原高速财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是普通股股东拥有的净资产,将优先股资产计入其中,实际上虚增了每股净资产。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没有对每股净资产的计算做出具体的规定,由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没有对每股净资产的概念做出解释,但在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中,将其分母中的净资产概念明确界定为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资产,由此也可推断,在计算每股净资产时,不应将优先股权益计入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扣除归属于优先股股东的权益,2015年6月末中原高速实际每股净资产仅为3.6707元,而不是中原高速2015年中报的5.1701元。由于将优先股计入,虚增每股净资产1.4994元。值得一提的是,自2015年中报以来,中原高速财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中,都将优先股权益计入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每股净资产。2016年1季度末,中原高速一季报每股净资产为5.4581元、扣除优先权益后实际的每股净资产仅为3.9586元。表二、中原高速2014年底以来各期股东权益明细数据& && && && && && && && && && && && &&&单位:亿元、元(每股)&&项目&&报告期年报一季报中报三季报年报一季报实收资本(或股本)22.47 22.47 22.47 22.47 22.47 22.47 其它权益工具:优先股  33.71 33.71 33.71 33.7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78.20 79.20 116.19 119.35 121.11 122.66 每股净资产(财报)3.4794 3.5242 5.1701 5.3107 5.3887 5.4581 归属于普通股东的净资产78.20 79.20 82.48 85.64 87.40 88.95 每股净资产(实际)3.4794 3.5242 3.6707 3.8113 3.8896 3.9586
大多数非银行业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未扣除优先股权益计算分析显示,已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中,大多数非银行业上市公司财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据未扣除优先股权益,财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显著高于扣除优先股权益后的实际每股净资产金额。表三中偏差率是指财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高于实际每股净资产的百分比,其中,中原高速、晨鸣纸业、中国中冶16年1季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较扣除优先股权益后的实际每股净资产分别高出37.9%、32.8%和19.0%(详见表三)。表三、非银行业上市公司16年1季报每股净资产与实际每股净资产比较& && && && && && && && && && && && &&&单位:亿元、元(每股)&&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本优先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每股净资产(财报)每股净资产(计算)偏差率600020.SH中原高速22.47 33.71 122.66 5.4581 3.9580 37.9%000488.SZ晨鸣纸业19.36 48.22 195.42 10.0920 7.6020 32.8%601618.SH中国中冶191.10 98.85 618.34 3.2357 2.7184 19.0%600518.SH康美药业43.97 29.68 197.34 4.4877 3.8128 17.7%600221.SH海南航空121.82 50.00 373.11 3.0627 2.6523 15.5%601800.SH中国交建161.75 194.31 1479.94 9.1497 7.9484 15.1%601669.SH中国电建137.55 59.46 571.46 4.1547 3.7223 11.6%601668.SH中国建筑300.00 169.72 1747.34 5.8245 5.2587 10.8%& &注: 表中每股净资产(计算)是指扣除优先股权益后计算所得每股净资产,下同 银行业上市公司每股净资产大多扣除了优先股权益统计数据显示,截止1季度末,已发行优先股的银行业上市公司有13家;计算分析表明,13家已发行优先股的银行业上市公司中,有10家上市公司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据扣除了优先股权益,华夏银行、北京银行和建设银行每股净资产未扣除优先股权益(详见表四)。表四、银行业上市公司16年1季报每股净资产与实际每股净资产比较& && && && && && && && && && && && &&&单位:亿元、元(每股)&&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本优先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每股净资产(披露)每股净资产(计算)&&偏差率&&600015.SH华夏银行106.86 199.78 1420.52 13.2900 11.4237 16.3%000001.SZ平安银行143.09 199.53 1875.69 11.7100 11.7140 0.0%002142.SZ宁波银行39.00 48.25 472.33 10.8700 10.8744 0.0%601009.SH南京银行33.66 48.74 539.35 14.5800 14.5756 0.0%600000.SH浦发银行196.53 299.20 3436.20 15.9620 15.9619 0.0%601818.SH光大银行466.79 199.65 2323.02 4.5500 4.5489 0.0%601166.SH兴业银行190.52 259.05 3298.30 15.9500 15.9524 0.0%601988.SH中国银行2943.88 997.14 13481.57 4.2400 4.2408 0.0%601288.SH农业银行3247.94 798.99 12616.01 3.6400 3.6383 0.0%601398.SH工商银行3564.07 793.75 18631.80 5.0000 5.0050 -0.1%601169.SH北京银行126.72 48.72 1217.18 9.6053 9.2208 4.2%601328.SH交通银行742.63 149.24 5536.64 7.2500 7.2545 -0.1%601939.SH建设银行2500.11 196.59 14994.05 6.0400 5.9187 2.0% 值得一提的是,笔者在计算相关数据时发现,不少发行永续债的上市公司也存在类似的问题,由于永续债在资产负债表上列报于资产负债表“股东权益”中的“其他权益工具”项下,绝大多数发行永续债的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净资产时,将其发行的永续债金额计入了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权益和每股净资产,财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显著高于扣除永续债后的实际每股净资产金额(详见表五)。表五、部分发行永续债上市公司16年1季报每股净资产与实际每股净资产比较& && && && && && && && && && && && &&&单位:亿元、元(每股)&&证券代码&&证券简称股本其他权益工具
&&(永续债)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每股净资产(财报)每股净资产(计算)&&偏差率&&600376.SH首开股份22.42 60.00 225.05 10.04 7.36 36.4%000830.SZ鲁西化工14.65 19.96 78.31 5.35 3.98 34.2%600704.SH物产中大22.09 39.40 190.35 8.62 6.83 26.1%600188.SH兖州煤业49.18 67.65 414.96 8.44 7.06 19.5%002092.SZ中泰化学13.90 14.96 102.27 7.36 6.28 17.1%000422.SZ湖北宜化8.98 9.91 71.20 7.93 6.83 16.2%600221.SH海南航空121.82 50.00 373.11 3.06 2.65 15.5%600008.SH首创股份24.10 10.00 85.28 3.54 3.12 13.3%002594.SZ比亚迪24.76 37.96 331.01 13.37 11.84 13.0%000656.SZ金科股份43.27 14.00 131.21 3.03 2.71 11.9%002736.SZ国信证券82.00 52.23 496.44 6.05 5.42 11.8%(注:上表为不完全统计) 部分上市公司每股收益未扣除优先股股利由于优先股股东有权参与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可以按照优先股发行文件的约定,获得股利收益,因此,发行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并不全部属于其普通股股东;普通股股东实际上与优先股股东共享公司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只有扣除了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股利后的净利润才属于上市公司的普通股股东。上市公司披露的每股收益是指普通股股东每股获得的收益,因此,已发行了优先股的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扣除优先股股利。《国际会计准则第33号——每股收益》有关条款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10.基本每股收益应按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除以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11.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可分配给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损益应为当期扣除优先股股利后的净损益。”“13.应从当期净利润中扣除的优先股股利金额如下:(1)当期宣告发放的非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2)当期累积优先股要求的优先股股利全部金额,无论这些股利是否已宣告发放。当期优先股股利金额不包括属于以前期间、但在当期支付或宣告发放的累积优先股股利金额。”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第34号——每股收益》中有关条款规定:“第四条 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股东的当期,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由于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在发布时还没有优先股发行的先例,准则中并不没有提及优先股,但准则规定,每股收益应按照归属于股东的当期,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而优先股股利显然不属于普通股股东,因此,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应扣除优先股股利。计算分析表明,大部分发行了优先股的上市公司财务报告中披露的每股收益数据扣除了优先股应享有的股利,但仍有部分上市公司财报中的每股收益数据未扣除优先股股利。表六中“每股收益R”是上市公司今年1季报披露的每股收益金额,“每股收益S”是假设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未扣除优先股股利而计算出的每股收益,“R-S”是二者的差。表六的测算表明,表中的上市公司“R-S”的差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的值为0.00,说明这些上市公司今年1季报披露的每股收益数据很可能没有扣除应分配给优先股股东的股利(详见表六)。表六、部分发行优先股公司16年1季报每股收益与假设每股收益比较& && && && && && && && && && && && &&&单位:亿元、元(每股)&&证券简称&&股本归属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基本每股收益R每股收益SR-S优先股归属母公司股东的权益中原高速22.47 1.62 0.072 0.072 0.00 33.71 122.66 康美药业43.97 9.89 0.225 0.225 0.00 29.68 197.34 华夏银行106.86 44.31 0.410 0.415 0.00 199.78 1420.52 中国交建161.75 23.06 0.140 0.143 0.00 194.31 1479.94 平安银行143.09 60.86 0.430 0.425 0.00 199.53 1875.69 宁波银行39.00 20.30 0.520 0.521 0.00 48.25 472.33 南京银行33.66 21.19 0.630 0.630 0.00 48.74 539.35
以中原高速为例,该公司于2015年发行优先股34亿元。中原高速公告中称,公司优先股股东参与分配利润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根据固定股息率获得的固定股息,固定股息采取累积股息支付方式及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二是参与当年实现的剩余利润的分配。中原高速优先股的固定股息率为5.8%,剩余利润分配部分,最近一次分配方案为向优先股股东每股(每股面值100元)派发现金2.3886元,由可以计算出,其优先股股息率合计为8.1886%。最近一年,中原高速向其优先股股东分配股息共计2.784亿元(34*8.1886%),折算到1季度的净利润中,归属于优先股股东的股利为6960万元。中原高速2016年1季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6224万元,扣除优先股股利6960万元后,2016年1季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为9264万元,以此除以其总股本22.47亿股,中原高速2016年1季度实际每股收益应为0.0412元、显著低于其1季报披露的每股收益0.0722元。以康美药业为例,康美药业于2014年发行30亿元优先股,采取固定股息率,票面股息率为7.5%。由此可以计算出,其优先股股东2015年全年享有的股息为2.25亿元、2016年1季度享有的股息为0.5625亿元;2015年和2016年1季度康美药业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7.57亿元和9.89亿元,扣除优先股股利后,2015年和2016年1季度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5.32亿元和9.33亿元,以此除以其总股本43.97亿股,康美药业2015年实际每股收益0.576元、低于其2015年报披露的每股收益0.623元,康美药业2016年1季度实际每股收益0.212元、低于其2016年1季报披露的每股收益0.225元。 建议有关部门尽快修订、完善相关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由于优先股在我国资本市场还是一个新生事物,我国现行的会计准则以及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对发行优先股公司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的计算,涉及优先股的部分都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由此导致一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编报上的混乱现象。部分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净资产时扣除了优先股权益,在计算每股收益时扣除了优先股股利,而另有部分上市公司在计算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时则没有扣除优先股权益和优先股股利,由此导致计算的结果虚增了每股净资产和每股收益,对投资者形成一定程度上的误导。以中原高速为例,2016年1季报披露的每股净资产5.4581元,8月5日中原高速股票的收盘价为4.53元,显著低于其每股净资产,属于破净概念股,但根据笔者前文分析,其实际每股净资产仅为3.9586元,股价并未跌破每股净资产,市净率为1.14倍。投资者如果不加分析、将其列为破净股并据此投资,则陷入财务数字陷阱。每股净资产、每股收益是投资者进行估值分析(市净率、市盈率)时的重要财务数据,考虑到部分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后披露相关财务数据混乱的现状,个人认为,投资者在做投资分析时,应关注其资产负债表中“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如果“其他权益工具”余额大于0,则应分析其披露的每股净资产数据是否扣除了优先股等其他权益,每股收益数据是否已扣除优先股股利等。另一方面,考虑到当前已有数十家上市公司发行了优先股等权益工具,有关部门有必要修订、完善相关会计准则和信息披露编报规则,对发行优先股公司的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财务指标的计算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从根本上杜绝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的乱象,以免对投资者造成误导。由于A股市场绝大多数股票投资者持有的都是普通股,为便于投资者理解和使用,建议在上市公司利润表中增设项目“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净利润”、在资产负债表中增设项目“归属于普通股股东权益”,以反映扣除优先股股利后普通股股东享有的净利润和扣除优先股权益后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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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仔细,佩服!
分析很详细,赞!
真的很不错
学习了!谢谢分享!
写得真详细,学习了。
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每股收益、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对于优先股、列入其他权益工具的永续债已经有明确规定,计算每股净资产现在已经简化披露,不再做强制要求。上述几家公司的每股净资产不会是上市公司自身披露的。
附上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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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了一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从2012年报披露开始,就取消了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查了一下,上海证券交易所从2012年报披露开始,就取消了每股净资产、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是的,每股净资产属于非强制性披露信息,但是大部分上市公司财报里还是披露了这一数据。如:建行一季报中就披露了每股净资产数据,也有一部分上市公司没有披露每股净资产数据。
个人认为,考虑到每股净资产是投资者关注的上市公司最重要的财务数据之一,信息披露规则中有必要加以修改,恢复其作为强制性披露的数据。
本帖最后由 rongjr 于
15:46 编辑
是的,每股净资产属于非强制性披露信息,但是大部分上市公司财报里还是披露了这一数据。如:建行一季报中 ...
对于有基本常识的投资者来说,无需解释,而对于有些没常识的投资者来说,解释了也没有用
给作者点赞!
信息披露强制不强制是一回事,上市公司选择披露那么就要按正确的披露而不是按错误的披露!
这些上市公司的审计机构,签字会计师,现场项目经理应该脸红。
总结到位,有数据,有分析,有心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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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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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成熟的证券市场上,股份公司一般可以发行和两种类型的股票,其中作为一种特殊的股票形式,是的有力补充。它不仅为股份公司提供了有利的筹资方式,而且为投资者提供了风险小、收益高的一种投资方式。具有悠久的历史,最早出现在16世纪的欧洲。经过几个世纪的发展,这一股票形式已经被西方各个国家普遍采用,并且各个国家都在公司法中对作出了明确规定。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之后,成为美国各个公司筹措资金,政府挽救企业的主要方式。而在我国的证券交易市场上,几乎是独霸天下,依旧存在盲点。2008年9月,金融危机爆发全面之后,美国证券市场上股指全面下跌,投资者信心受到严重打击。在此情况下,美国政府宣布了一个救援计划,该救援计划包括花费2500亿购入包括美国花旗集团、摩根等9家大型银行的。此消息公布后,美国股市出现了将近70年内最大幅度的上扬。可见美国政府采用的方式对企业进行投资的做法,对恢复证券市场投资者的信心、维持金融市场的稳定起了很重要的作用。一、中国的发展历史1 起步阶段(20世纪80年代)自1980年中国第一家股份制企业成都市工业展销信托股份公司成立之后,股份制在中国开始推进。早期的股份形式一般兼具股票和证券的特征,类似于今天的参与性,表现为股份持有人既能按照当年银行定期存款的利息获得固定的投资回报,又能按照公司比例参与公司盈余收入的分红。但这种股份形式有区别于今天的,表现为企业通常只发行这一种股票,而不像那样区别于的特殊股发行;企业向股东支付的固定股利是作为企业的成本在税前列支的,而不像那样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付的。这种股份形式的产生,究其原因是当时中国证券市场刚刚起步,社会对与股票界定不清,对于股票和证券的特征尚不能做出明显区分。2 雏形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期)进入20世纪90年代,股份制建设逐步规范化,就股份形式出台了一系列国家层次的法律规范,已明确区分和,并对股东的股利分配、表决权、清算等方面的权利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时期出台的国家级法规诸如《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股份制试点企业会计制度》等。在这个时期的所有规范性文件中,《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可以说是一部立法层次最高、对制度规定最为全面的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在效力等级上相当于部门规章。其中规定,设立公司的申请书和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事项中应包括公司注册的各类股份总额及其权益、每股金额。在“股份”一章中规定,公司对的股利需按照约定的股利息率来支付;不享有公司公积金权益;当年可供分配股利的利润不足以按照约定的股利息率来支付股利的,有以后年度的可供分配的股利的利润补足。《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的出台表明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已经形成雏形。3 沉寂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至2005年)尽管《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规范》为制度奠定了立法基础,但在1993年的《公司法》中却并未明确规定制度,仅规定必须发行的的之外的其他种类之外的股票加以规定。根据1993年的《公司法》规定,要确立制度,只能通过行政法规或修改公司法的形式。随着1993年的《公司法》的实施,制度在我国失去了法律依据。1993年的《公司法》颁布至今,国务院并未指定任何关于的法律法规。4 从现阶段(2006年至今)再次在立法中出现是在日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部委联合发布、于日《创业投资企业管路暂行办法》。根据该办法第15条规定,经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以股权和、可转换等准股权方式对未上市企业进行投资。尽管该办法引进了,但是可以适用的投资者尚属有限。二 我国没有引入的原因分析杭州天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在上市前因为股本总额太小,不符合上市条件,为达到要求扩大股本,于1993年6月增扩1890万股法人股,这部分法人股均为。通过决议,将公司1890万转换为。这意味着我国证券市场上泸深两市唯一一家上市公司的也不存在了。与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被西方国家普遍采用,然而这一国际中通行的股份种类却没有被我国实务界所采用,究其原因有以下几个:&1 法律上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西方国家在其公司法中都对作出了明确规定,作为公司发行和使用的依据。我国现行日起实行《公司法》只是在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本法发行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这里的“其他种类股份”是否只指,并没有明确说明。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不仅没有指明股份有限公司是否可以发行,而且在有关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使得处于一个很尴尬的地位。2 相关制度不完善。相较于有利润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的优先权,要确实保障股东能确实享有这两项权益,就必须有一套完善的制度。详细的规定股东优先分配利润和剩余财产的方法,并且尽可能的提出在实践中出现各种问题的解决方法。保证股东能正常行使其权益,保障其利益。尽量抵消因为的权利受限而带来的消极影响。然而在我国明显还没有这么一套完善的制度。制度的不完善不利于在我国实行,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成为我国引进必须解决的问题。3 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历史有关。我国金融市场还非常年轻,其现有的制度主要是参考西方发达国家然后加以我国特有的情况而制定。我们直接借鉴了西方发达国家完善的金融市场体制,跳过了其早期发展历史。然而有研究认为,正是在其早先公开资本市场信息不对称的那个时代迅速发展起来的。因为其股息率固定且优先,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金融市场的高起点也成为没有引入的一个原因。三 在我国应用的必要性。是与相对应的股票种类,具有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的双重特征。我国有必要大力发展,弥补这一股份改革的空缺。1 有利于股票市场的规范和稳定。的“普通”是相对于而言的。但在我国目前并没有广泛采用,只发行了,实务中没有相对应的股票,这一做法是不规范的。我国股市发展虽然迅速,但是故事可流通总市值并不大,这也是造成我国股市不稳定的原因之一。因为其股息固定的特点,其持有人没有投机的心理,是股市中稳定的一部分。所以发行对改善我国股市不稳定的现状起到一定积极的作用。2 发行有利于缓解再融资的压力。多年以来我国企业的融资方式偏重于负债,而外部资本融资主要依赖于。这两种方法有很大的缺点。对于负债而言,在法律上有还本付息的义务,若公司发展不顺无力偿付本息或者违约都可能把企业带上破产清算的道路。对于而言,其价格受市场波动较大,无法切实有效的保护投资者利益,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这些问题,可以通过发行兼具权益资本和债务资本双重特性的来解决。3 发行有利于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我国上市公司多数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股东大会形同虚设。不能做到同股同权,少数股东无法运用表决权来参与公司的管理活动。发行,将国有股转换为,虽然不能上市流通,但是同时它在一般条件下不具有表决权,则可以凸显作为流通股的的地位。的投资价值完全在于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的权利得到恢复必然会对上市公司提高业绩和长期发展的压力从而优化其治理结构和经营模式。同时股息是固定支付,也会对上市公司起到约束作用。4试行是解决外资入股问题的有效途径。外资入股问题是股改中的又一难题,人们的普通担忧在于,外资入股虽然能大量引进资金,但会不会丧失控股权呢?的试行能够解决这一难题,可以设置专门的向外资开放的供外国投资者认购,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既为外资进军中国市场打通渠道,又可防止国内企业被外资控制,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尤其是我国即将加入WTO,资本市场面临向外资全面开放,必须给外商以国民待遇的情况下,试行更具有特殊的意义,可以变被动为主动,不失为一种明智的选择。5 对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是在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特殊股票,它很大程度上补充了未能满足的部分投资者的需求。对投资者而言,在享受公司高额收益的同时,也应该承担潜在的巨大风险。而具有固定的股息率,这也就保障了其收益的稳定性。而且还想有两个优先权。与相比较,风险更小,收益更加稳定,对风险规避投资者具有很大的吸引力。在此层面上,对起到很好的补充作用。两者利弊相补,可以满足不同投资者的投资需求。而对融资者而言,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表决权,发行可以在不增加投票权、不解释公司的控制权的情况下筹集低成本长期资金,最为对的补充,不失为一种投资的好手段。6 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投资人的投资目的是获取利益,用国有资产投资的目的也不外乎如是。但在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中存在一个普遍的现象:年中部分红利或者红利很少,致使国有股的股权得不到保证,国有资产不能良性运转。同时,由于国有股的代表人“虚位”现象企业内部“控制人”现象的普遍存在,国有股的控制权、监督权得不到的保障,使得国有资产受到很大的侵害。而将国有股转化为之后,由于具有可赎回权,一旦满足赎回条件,国有持有人就可以要求企业将赎回。而在制定赎回条件时已考虑国有资产保值的问题,从而可是国有资产得到的保障。由于具备了股利优先权,可实现国有资产增值的目的。虽然没有投票权,但是也不需要承担公司经营上的风险。而且在公司进行清算时,较之有优先分配权。无疑,国有股权的利益较更有保证,社会基金也有稳定的收益来源。四 的操作方法探讨1对于新设立公司直接发行。一来可以作为与并存得新股种,丰富公司的股种种类和投资形式,拓宽新公司的融资渠道,减少融资难度;二来可以是一个新公司从那个一开始就使股份结构区域科学化、规范化模式。2 向外国投资者设立外资。金融危机造成股市市值的大量缩水等诸多不利因素迫使企业不得不改变投资眼光。外国投资群体作为企业的一大融资来源,可以大量引入。这也能充分体现股份制度筹集资金的基本功能。作为一种没有表决权、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特殊股份,大胆设立外资,既为外资进入中国市场敞开大门,又可防止国内企业被外商控制。我国现行对待外资股份的做法是,主要实行B股制度,从发行到上市交易完全与内资股隔离,给外商以非国民待遇。这不仅挫伤了外商进入的积极性,而且增大了发型交易成本,导致同股不同权,带来管理上的难度。设立外资,有利于逐步解决这些问题,早日实行A股B股的并轨。3 遵循自愿原则,部分向转化。鉴于目前单一制度弹性股过小,在狂泻的情况下,部分向转化,不仅能够满足市场的保守型、稳健性投资者的巨大需求,而且扩大了投资者的选择范围。为此,可以设立一部分股份公司试行,丰富品种,增大股票投资的灵活性和弹性。当然,在具体实行过程中,还应考虑到数量限制的问题。因为涉及到公司表决权的问题,并直接影响着股东的利益,因此的数量限制需要慎重探讨和研究。参照国际发行原则,各国公司法对的数量限制从以下两方面作出限制:一是以公司股本总额为参考,规定只能占股本总额的一定比例;二是以有表决权股为参照设定一个比例。我国试行阶段也应该借鉴这些经验,结合自己股权结构的实际,对的数量作出限制。五 结论通过充分论证和阐述,作为一个国际通行的股份种类和一种有效地融资手段,对于目前我国股市摆脱低迷困境、快速复苏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面对金融危机的大背景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要保持国名经济的快速、健康发展迫切需要我国改变当前股市疲软严峻形势。此时推出这种融资形式,对于恢复资本市场融资资源配置功能,完善股市市场机制,稳定和提示股市,重振投资者的信心都有积极深远的意义。参考文献【1】陆明贵,上海财经大学,探讨金融危机后在我国发展的前景【2】聂新田,中国民族大学,试论在我国的应用【3】叶陶冶,上海交通大学,中国发展制度研究【4】张耀辉,上海师范大学,我国股市发行的可行性分析【5】安小沫,西华大学,中国股权结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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