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都被政府强扒了还怎么开发商卖未确权的房子

十六问省高院大法官刘嗣寰及县市法官金传会、刘建航
尊敬的县市省中央人大,纪检、监察,法院领导及网民朋友:
&&&&冤民江苏睢宁县姚集镇刘集村村民:”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因有三间购买13年的房子,被黑恶势力看中,买通姚集镇长田海等给霸夺了!身为政府官员,其职责应是“为人民服务的”。而镇长田海等就为一已贪欲,泯灭良知,堕落成有钱人的奴才,抢财霸产的急先锋!为帮其主子达到霸夺我房地的目的,利用手中权力,无视法纪,肆意胡为,以达到丧心病狂,无法无天的地步!
镇府这些“官爷”的行为令我震惊,因现是法制社会,是共产党领导的天下,更令我震惊的还有,接审我这案子的县市省三级主审法官。法律是公正的,但在泯灭良知的黑心法官面前,法律的公正却被黯然扭曲了!&法庭上讲的是什么?是证据。我证证俱全,不仅有土地使用证,购房票据(当时农村还没时兴房产证)及相关证据。
遗憾的是,这些证据在泯灭良知的法官眼里,还不如被告凭空捏造的鬼话。若非亲身经历,真不敢相信,封建旧社会的一句名言“衙门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别进来。”用在法制社会的今天,依然适用。(案卷详情在”十年诉讼十年泪”中已有陈述)
高院审理前后
本案在县市两审败诉后,上诉到省高院。2010年4月,高院立案,8月17开庭审理。主审大法官刘嗣寰,书记员徐阳阳(没有审判长)被告姚集镇政府到庭两人,我方除本人还有两位律师。
在法庭上,我出示土地使用权证,购房票据及相关证据。被告什么都没有,就凭嘴说,当时刘大法官问被告:”没收并卖原告房地的理由”。被告说出三个:1、违约,说房子当年折价给我时有合同;2、欠款;3、是国有土地政府有权卖(全是胡说八道,没屎努屁)刘大法官叫出示证据,被告说没带。刘说:“这是法院,得凭证据说话,没带来干什么?”叫被告一星期把原签合同,欠款凭据以及国有土地凭证寄去。被告说”一星期来不及”,刘大法官说:”一星期来不及就两星期”。
开始在法庭上,刘大法官的态度是公平公正,依法审理的(有律师记录为证)当时我就喊了青天!本以为这次高院定能为我主持公道。哪知我高兴得太早了!做梦也没想到,后来,刘大法官的态度竟来个180度大转弯,完全倒向被告一边。
从高院回来我很兴奋,认为判决很快就能下来。哪知,一等年余音无耗讯,只得打电话问,每次刘大法官都以案子多忙一拖再拖。情急之下,问“我这又不是什么复杂案子,判起来就这么难吗?”刘说:“不是你想的那么简单……”我说有什么难的,又不要你偏向,法律不是讲证据吗?凭证据该怎判就怎判不就完了。”刘说:“证据也不能凭你一头证据。”我说:“是不能,可那头不是没有吗?你限两星期,我敢说十年他都拿不出来,如十年被告不拿证据,我这案子就得拖十年了?”刘说:“那也不能听你一面之词,说判就判”?我说:“还要什么?他说得调一、二审来看看。”我说:“就因一二审判得不公,才申诉到高院,如高院还得参照一二审,我这申诉还有意义吗?刘说:“是必走程序。”
&&&后刘来电话说:“一二审卷宗调来看了,对你不利。”我问为什么?他说:“因你没镇土管所证明。”我说我有土地使用权证,还要土管所什么证明?他说确权证明。不然怎能证明房子是在你地里的呢?“叫我找镇里写个证明。”我说:“刘法官你这不是为难我吗?我告的就是他,他能给我写吗?”刘说:“我想也不能给写,可没这对你不利。”
当时我傻了,后一想,我有这证明呀!因这地几年前和邻居发生过纠纷,就是镇土管所给处理的,当时做过确权。哪知寄去后,刘大法官却说不行,我问为什么?他说:“你这是以前和别人纠纷的确权,不是本案的确权。”这不是存心刁难我吗!以前现在不是同一政府?所确权的和现在不是同一块地吗?没办法,只得把前上网材料《污吏滥权法,冤民无奈喊青天-&-八问姚集政府》寄去,说是冤案,求他主持公道。再通电话刘语气略有缓和,说年底案子多处理不过来,得排到年后。
过年再问,刘大法官说:“要亲自来现场看看。”日,刘大法官率高院数人,乘两辆车行几百里来到刘集现场。镇政府来三人,刘大法官问镇政府:“原告土地使用权证上写的是这块地(街北长19米,宽17米),除此街北还有其它地吗?镇府三人无一回答。刘大法官叫丈量,结果和证上面积相符。当时现场群众一二百人,刘脱口说了句:“就这巴掌点地,能说是国有的吗?”
后到村部坐谈,刘大法官说:“刘集果园场给你下的没收房子通知书对你不利。“问为什么?他说:“当年卖给你,现在不卖了,我说”他说卖就卖,说不卖就不卖,小孩尿尿刺窝玩呐?后刘又说:“你票据上写的是建房款,我说建房款就是购房款,因地是我的,不能和那些连地卖的一样收钱,只能按成本折价给我,故写建房款。他说凭嘴说不行,怎能证明就是购房款呢?”叫把证明材料寄去。
临走时,刘大法官说:“争议土地不属法院管。”我问房子呢?他说:“地还没弄清是谁的,说房子不太早了吗?“我说按你这说法,当年我是花钱买空,房子没了,钱呢?他说:“钱找卖房给你的单位要去”!
&&&这像是一法官说的话吗?卖房给我的原单位早在几年前撤乡并镇时撤了,找谁要去?现这个所谓刘集果园场,只是当年原场辖下一不足二百亩地,三十多农工的小场甫。正所谓”此张三非彼张三也!13年前我买张三房子,13年后原张三早死了,又出来个张三,说:房子收回不卖了!”问:”凭什么”?回:”就凭我也叫张三”!问:”房子收回,当年付的购房款呢”?回:”找当年卖房给你的那个张三要去”!&这不比无赖还无赖吗?这话要是出自黑社会老大或市井无赖之口,还能理解。可出自一个省高院大法官之口,就令人瞪目了……???可当时我不敢说什么,因身家性命都I在他手,但现场群众多有微词。
&&&&刘大法官走后,我犯起愁来,事过多年哪找证明去?后一想,虽过多年,但当事人都还在,于是就去找。遗憾的是,结果证明寄到刘大法官手里等于白寄,因他并非要证明,只是为刁难我!
电话里听他还是一边倒,我情绪有点激动,说:“刘法官我身家性命可都捏在你手,我这是不是冤案你比谁都清楚,如你还和前两审同样冤判,我就是拼了老命也要上告到底!他说:“我要判了你告也没用,就是20年也别想翻过来。”话说到这份上,知他己是吃秤砣铁了心了,再给他磕头也没用,豁出去了,说:“刘大法官,我早就看你犯相了,最高法院有个文件,不允许法官私下接见当事人,”何况王邦跃还不是当事人,只是幕后金主,你为何接见私下交易?刘说:”你说我私下接见,我去刘集不没见他两口子吗?“我说“来刘集是没见,可庭审后不久在南京见了,他说:“你这是听谁说的?”我说:“是王老婆自己私下对人说的,说我的官司输定了,你在南京接见了他两口子”。当时我听说还以为是吹牛,现看来是真的了。因你电话里不也问过我吗?有些话我在法庭上从未说过,材料中也未写过一言半字。都是王为霜夺我财产,歪曲事实,编造的谎言,你说你没私下接见过他,那这些话怎么会从你嘴里说出来呢?提醒一句,我一小百姓是奈何不了你,但事事难料,小河沟里也可能翻船。你也是50多岁的人了,干到今天不容易,别因一时糊涂,弄个晚节不保,一失足成千古恨!”他气得挂掉电话,从此再也不接我电话了。
数月后,判决终于下来了”驳回我上诉”。理由是“于法无据。”尽管早在意料之中,还是有点意外,不说在法律上官民是平等的吗?平等在哪?土地房屋被凭空霸夺,财产被抢连申诉权利都没有,请问刘大法官,什么样的冤案在你这申诉,才能依法有据呢?
我不懂法,但悉理,认为法应建在理之上,如连理都不通&,还能称之为法吗?身为政府官员,为使这一非法霸夺能既成事实,竟指使动用黑势力,未通过任何法律程序,在光天化日之下强扒民房,抢劫财产!这是什么行为?说是“违法犯罪”不为过吧?可就这违法犯罪行为,居然能得到县市省三级法院的认可和支持,这荒不荒唐?请问刘大法官,你不是讲法律依据吗?为此荒唐之判,你的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1、身为高级大法官,有其神圣的职责,不仅代表政府,还代表公平正义,应不偏不倚,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依法律为尺准,用事实断是非。开始在法庭上,你刘大法官是公平公正的,是以法审理的(有律师庭审记录为证)而后为何来个180度大转弯,完全偏离公平公正原则,倒向被告一边,这是为什么?
2、我是和姚集政府打官司,不是和你刘大法官打官司。身为法官应保持中立,而你竟一边倒,一而再出难题刁难我,这是为何?被告没理由你帮其找理由,没证据你帮其编造证据,好像不是被告和我打官司,而是你刘大法官和我打官司!更荒唐的是,为帮被告找霸夺我房地的理由,居然说当年原刘集果园场把房子绐我时”尚未完成最后交易”。岂有此理!钱拿了,票开了,房子都交给我使用13年了。而且卖房单位,早在撤乡并镇时撤了。也就是说卖房人都死几年了,这交易还”尚未完成”?可见你刘大法官为帮被告没理由找理由,已到了张郎才尽,智乱神迷的地步了!否则,堂堂省高院大法官,怎会做出如此幼稚,连小孩子听了都会”哑然失笑”的荒唐裁定呢?
3、裁定书多以第三人王邦跃说事,这从何说起?王和本案有关没错,就是他买通姚集政府,霸夺我土地房产的,但和三审无关。前两审以其说事还有一说,因镇府把他拉进来作第三人,每次出庭都带着。可自我在网上质问镇府后,三审来高院没敢再带,在庭审中也没敢再提第三人;没收我房地的理由,镇府也说得明白,是”违约,欠款和国有土地”。这也和第三人没一点关系,我告镇政府也没告第三人!请问刘大法官,整个三审都未涉及第三人一个字,而裁定书却多用第三人的话,第三人如何说,第三人如何说,这作何解释?这第三人又从何而来?请问刘大法官:你判案是”依法律为尺准,用事实断是非”?还是和前两审法官金传会,刘建航一样,完全听命于所谓的”第三人”?
可见理不如权,权不如法,法不如钱。官当的再大,地位再高,在利益面前,都有可能堕落成有钱人的奴才!
4、如第三人王认为我侵犯了他的权益,应由他本人向法院申诉,作另案审理。这起码的法律常识,我一小百姓都懂,你身为高院大法官不会不懂吧?可据我所知,王并未向你高院申诉,镇政府也未敢再把他列为第三人。可奇怪的是,你刘大法官却跳跳出来,赤膊上阵为他强出头了,这是为何?你不说法律依据吗?你为这个与三审一点关系都没有的所谓”第三人强出头,法律依据又是什么?
5、现我明白了,你刘大法官为何要坚持参照一二审来断此案了?因要帮被告,怎奈庭审和证据都不利于被告,不得不借助一二审,但我认为,法官判案应有其独立性,得以庭审和证据为主,其它只能作参考。你刘大法官却反道行之,把庭审和证据都放在一边,完全照搬了一二审。既然你高院判案没有自己主见,完全遵照一二审,还要你们高院大法官干嘛?吃闲饭呐?
6、裁定书说:“本院认为,本院案讼事争房屋原为刘集果园场所建。刘保s虽提供建房款收据,该房屋为其购买,但未与刘集果园场签订房屋购买合同和房屋建设合同。本案第三人王邦跃对该房屋主张权利后,刘集果园场以王邦跃:”刘保s未按规定时间缴纳所欠余款已严重违约为由,。收回房子,另行转让…”
以上是裁定书原文,刘大法官判为合法。我认为恰恰相反,八个字”与法不合,与理不通”!请问刘大法官,我买房签不签合同,欠不欠余款和一外地人王邦跃有关系吗?他凭什么对该房屋主张权利?这又能作为他霜夺我房地的条件和理由吗?当然,即主张权利就有其法律依据,他有吗?他既没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房产证明,请问刘大法官,他是以什么来主张权利的?我倒是有两证,可你刘大法官却一再刁难,不依为然,而与本案无关的第三人什么都没有,就凭嘴说,反能得到你的认可和支持,这为什么?刘大法官能给个解释吗?
7、还是那句话,我买房签不签合同和王邦跃有何关系?他一主张权利,镇政府立马就找借口没收房地。这只能说明镇府一些官员被其收买,堕落成有钱人的奴才,抢财霸产的急先锋了。不然,事过十几年早不没收晚不没收,王一主张就找借口给没收了呢?
请问刘大法官,欠交余款能构成“严重”违约吗?即便能,也应由当年原刘集果园场处理,值得13年后由姚集政府来执行吗?而且还不通过任何法律程序,便强行没收我房地,并还非得易主另卖他人不可吗?&更何况所谓”违约、欠款及国有土地”都是胡说八道,没屎努屁;是官黑勾结,为霜夺我房地编造的谎话!对此,别人不了解,你刘大法官难道也不了解?在庭审上你不限被告两周内把以上证据寄去,被告给寄去吗?被告什么证据都没有,凭什么说我违约?又凭什么说我欠款?你刘大法官又是以何凭据认定我违约,认定我欠款的?我违什么约?欠谁的款?欠多少?凭据在哪?刘大法官能告诉我吗?
身为主审大法官应有自己的主见,人云亦云,不仅不能以法律为尺准,以事实断事非!还听命于被告,被告怎么说就怎么判,完全有失公允。就凭这点,你还配做个法官吗?
8、刘大法官,如没记错的话,在庭审中姚集政府说和我签有合同,你不还限他两周把原签小城镇建设合同寄去吗?裁定书里怎又写成没签合同了呢?既没签合同,何来的违约?也许你这是照顾镇府面子,使其免除拿不出证据的尴尬,但你是法官,得一碗水端平,对被告如此照顾,对我却百般苛刻刁难,该被告拿的证据不仅可以不拿,还帮其原谎解脱。不该我拿的却一而再的刁难我。这是为何?能给个解释吗?
9、刘大法官,你裁定书说:“姚集政府出具一份证明,内容为刘集果园场原名姚集果园场,始建于1958年,为全民性质单位,后更此名”。刘大法官,如我没说错的话,这是被告姚集政府提供的唯一真实证据。可这一证据又能证明什么呢?你把它写入裁定书又想说明什么呢?说明姚集政府强夺我房地有理?这分明是自欺欺人,因除能说明刘集果园场原名姚集果园场和是全民性质单位外,什么都证明不了。看来刘大法官为帮被告再也找不到更好的证据了?这是匮不择据,急不择情。
&&&&还别说,若非提醒我还忘了,据我所知,无论是刘集果园场还是姚集果园场,县国土局都有其土地平面示意图(县检察院都去调阅过)图上标明,街北是集体土地,街南是国有土地。请问刘大法官,你亲来现场看了,你说我士地使用权证上,标明的这块土地是在街南,还是在街北?
10、刘大法官,如你没有到现场来看,为此判定还有一说,可你来了,连你自己都说:“就这巴掌点地能说是国有的吗?”当然,当时你这是大意吐真言,请问刘大法官,街北前后左右都是集体土地,就当中巴掌点地是国有的?走遍全国能找到这样一块国有土地吗?当然你是法官,你嘴大,咱小百姓嘴小,既然你判定是国有的,就有你的法律依据,能把你的法律依据说来听听吗?
11、只有荒唐人,才能为此荒唐判,更荒唐的是堂堂高院大法官,竟睁着两眼说瞎话,可你忽略了,什么都能弄假,就地不能,因地晴天不多阴天不少,何时来看,都在那不会有变,如你没亲到现场来看还有情可原。你来了,并现场丈量证实和我证上面积(长19米,宽17米)相符。除此街北没多余土地,你却在裁定书里判定:“说我土地承包证记载的界址,不在该房屋附属土地之内”。请问刘大法官,该房屋附属土地在哪?难道你刘大法官使神通,把它给悬到半空中去了吗?堂堂高院大法官,竟为此荒唐之判,让人哭笑不得。
12、裁定书说:“县国地局和镇府均出具证明,说”房屋占地是国有的,使用权为刘集果园场。要真是这样,当黑恶势力,强扒我房并在原址建商品楼时,县国土局为何还要下文,说是无证非法建筑,责令立即停止呢?这不是自打嘴吧吗?至于县国土局是否出过这证明,我去找过县国土局,县国土局说:“从未出过这样的证明,到底是国土局在撒谎?还是你刘大法官在撒谎?对镇府出的证明更不值一提,因是被告,自己给自己证明,在法律上能作为证据吗?这你刘大法官比谁都懂,竟还视作证据写进裁定书,不仅幼稚,还有点荒唐好笑吧?
13、裁定书说:“房屋占地,原为刘集果园场配电室用地,面积55平方米,根据国家土地权属相关规定,该土地应为国家所有,归刘集果园场使用”。
岂有此理!55平米是当年原刘集果园场建配电室用的不假,但地是我们组集体所有,文革时被非法占用,后被要回分给群众,属农民承包田(我们是宅田合一,没大田和宅基地之分)我有土地使用证便可证明。这证就是原刘集果园场发的,盖有县政府大印,这还不能证明权属吗?动乱年代,强在人地里建房,这地的权属就归他啦!哪有这个道理?
再说”土地使用权证”上写标明我街北这块地长19米,宽17米。其中就包括房子实占面积55平米。如你刘大法官把这块地全都说为国有,还值一驳。可你竟把房子实占面积单独切割出来说是国有的,归刘集果园场使用。那房屋周围,前后左右的土地呢?要真是这样还怎么使用,总得进出吧?除非把房子搬到天上去!周围都是集体土地,就当中房屋实占面积55平米是国有的?找遍全国,能找到这样一块国有土地吗?似此荒唐裁定,甭说在法理上说不通,就是随便找个人问问,也都会说是”混账裁定,狗屁不通”!刘大法官你说是吗?
&&14、退一步说,就算地是国有的,使用权归刘集果园场。可房子呢,房子己卖给我十几年了,说要回就要回,无论是以理还是以法,说得通吗?再退一步说,就算地和房子都可讨回,购房款退还给我是理所当然的吧?房子不卖了,钱也不退,该哪告告去!这是什么行为?说其”比土匪还土匪,强盗还强盗”不为过吧!可就这”比土匪还土匪,强盗还强盗”的行为,居然还能得到县市省三级法院法官的认可和支持!真是空前绝后,令人叹为观止。
15,裁定书对刘集果园场没收我房地予以支持。让人不能理解。刘集果园场是个什么单位,有这权力吗?这个所谓的刘集果园场,只是当年原场辖下一不足二百亩地,三十多农工的小场圃,连个村民小组都不如。如这样一个小单位,都有权没收他人房地,村委会就有权没收你省高院办公大楼了!真是荒唐之极!
16、裁定书最后说是争议土地,不在法院受理范围。这是欺我们小百姓不懂法。我咨询很多律师,众口一词,都说这地在本案中不存在争议。事实很明显,是农民承包田。农民土地承包权30年不动,延长到2027年,这是国策,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侵占,包括政府。我有土地使用权证,证上写明“地在街北长19米,宽17米。你刘大法官不也亲到现场丈量验证过了。难道这还不能证明地的权属吗?分明是人家的地,出来个无赖说是他的,就这么凭嘴一说,这地就变成争议了?岂有此理!
一边是弱小百姓,一边是强势的政府。一边靠证据,一边凭嘴说,这是争议吗?这是以强凌弱,以官欺民。是讹诈,是霸夺!
不说现是法制社会,在法律上官民是平等的吗?这分明是桩官黑勾结,讹诈霸夺无辜百姓财产的案子,居然说不属法院管,那你裁定书为何还判定该房屋占地为国家所有,使用权归刘集果园场呢?这不是自相矛盾,自打嘴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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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17-07-11 10:25
这本来只是个小案,发展到今天,牵扯人之多,面之广,影响之大都非一般小案所能匹敌的!值得社会及相关部门领导的关注和重视。
发表于:17-07-13 08:43
发表于:17-07-14 18:41
发表于:17-07-17 11:18
你尚未登录或可能已退出账号:(请先或者在农村,盖房子没有走这些流程,将不予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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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盖房子没有走这些流程,将不予确权!
上一篇小编讲述了申请农村宅基地的条件,那申请农村宅基地的程序是什么呢?由于很多农村的房屋没有任何手续,在宅基地确权的时候就难以确权,这样的话辛辛苦苦盖起来的房子被拆除的可能性就很大,但是走的正当程序的,确权就没有问题了。如果没有走这些程序的,将面临不予确权的危险!那么申请一个宅基地,到底要走那些程序?第一,农民申请宅基地的,向本村的村委会先提出书面申请。第二,村集体收到申请之后,在村里醒目的地方对申请宅基地的张榜公示(最少公示15天),这样是为了让其他有异议的人及时提出来。第三,国土资源管理所及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到实地对申请宅基地的人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等进行初审;这一步最重要,如果符合规划基本上就批准了。第四,对于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人,在第二步的公示期满之后,将宅基地的申请报乡镇的人民政府审核,乡镇政府审核通过之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第五,县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之后,由国土资源管理所或者镇社会事务办公室实地勘察,并对宅基地的位置划分,然后并发放选址意见书,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一书两证”)。第六,农民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建成之后,国土资源管理所会实地检查验收,主要看这房屋是否按批准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对于符合规划以及质量的房屋发放集体土地使用证书。第七,农民凭借土地使用证及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文为头条号作者发布,不代表今日头条立场。
TA的最新馆藏房子住了15年,总算得确权
(原标题:房子住了15年,总算得确权)
市民赵先生住在市中心一套140多平方米的房子里。在这里,他住了15年,房子是入住前两年买的。当时,他花了50万元。但由于未交配套费等开发商的原因,其所在小区的房产一直未办产权证,这一点令赵先生烦恼不已。小区还有100多户也面临同样的问题。麻烦果真来了,2015年,赵先生家的房产突然要被某法院强制执行,查封之后,马上要被拍卖。
原来,开发商为关系公司的贷款行为作担保,拿赵先生居住的房产做抵押。关系公司还不上钱,被债主告上法庭,法院判决债主胜诉,而债主“人间蒸发”无财产可供执行,提供担保的开发商承担连带责任。就这样,赵先生居住的房屋因此前的抵押“躺枪”。
这真是“天上掉下来”的麻烦。赵先生无力解决,求助到击水律师事务所,司晓楠律师作他的代理人。律师指出,对于赵先生被牵扯进去的执行案,赵先生属于“案外人”。实践表明,案外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想要胜诉存在困难,即使不被驳回,法院顶多判决对涉诉房屋停止执行,很少会直接对涉诉房屋进行确权,所以本案存在着重重风险和败诉可能,特别是涉案房屋已进入法院执行程序。
最终,法院判决停止执行并确认涉案房屋归赵先生所有,结果令赵先生十分欣慰。
本案亮点:
首先,司晓楠律师第一时间积极帮委托人收集调取证据。调证过程中,司晓楠律师克服相关单位的拒绝与不配合,积极梳理与核对并补充证据,为取胜夯实基础。审理过程中,司晓楠律师积极与各方进行沟通,发表有理有据的代理意见,取得了法官的认可。
由于有的被告人“人间蒸发”,需要公告送达。在公告期间,赵先生的焦虑情绪日增。加之涉案房屋已入住15年之久,却迟迟未办产权证,也给他带来巨大的精神压力。对此,司晓楠律师加强沟通,及时帮赵先生梳理安抚情绪,取得了赵先生的理解,同时积极配合律师取证,为胜诉做实际有意义的努力。
小区存在相同情况的业主达百余户,本案最终无论取得什么样的结果,都将产生巨大影响。最终,在律师帮助下,取得令赵先生满意且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结果,不仅赵先生心存感激,也为其他业主今后主张权益提供了典型示范。
记者 高立红 摄影 尹敬静
作者:高立红 尹敬静
本文来源:天津网-城市快报
责任编辑:黄欢_NN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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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嘴炮 只管约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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