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ST制度的净利润不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净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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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退市制度征求意见稿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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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近两年来的研究论证,深交所拟定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案针对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充分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坚持市场化的方向,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方案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完善。一是在创业板现有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11项退市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二是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三是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加快退市速度,缩短退市时间。四是设立“退市整理板”,公司终止上市前,给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在此期间,将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五是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调整“*ST”制度,通过强化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信息披露以及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式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深交所将在吸收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并正式对外发布。深交所将据此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完成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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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健全创业板市场优胜劣汰机制,提高创业板市场质量,促进创业板市场长远健康发展,在研究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和海外成熟市场退市制度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如下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方案:
  一、丰富退市标准体系,增加两个退市条件
  创业板现行退市条件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借鉴主板、中小企业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按照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前创业板主要退市条件如下:连续亏损;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公司解散;法院宣告公司破产;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根据监管实践并借鉴海外市场经验,拟增加两个反映公司规范运作情况和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以丰富创业板退市标准体系。
  1。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
  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2。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的,其股票将终止上市。
  二、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不支持通过“借壳”恢复上市
  为避免创业板公司暂停上市以后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式规避退市,拟完善创业板公司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对暂停上市公司恢复上市的财务标准,参照首次公开发行和再融资的计算方法,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方式恢复上市。
  三、缩短现行部分退市条件的退市时间,加快退市速度
  1。触发净资产为负退市条件的,一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显示公司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其股票终止上市。
  将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规定的连续两年净资产为负则暂停上市,连续两年半净资产为负则终止上市的退市时间予以缩短。
  2。一旦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情形的,将终止上市。
  触发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的退市条件的,一旦达到上述标准,则直接终止上市。
  四、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
  创业板目前采用与主板、中小企业板相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提示上市公司的退市风险,即“*ST”制度。为避免存在退市风险的创业板公司与主板、中小企业板被实施“*ST”的公司相混同,创业板将不再实施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方式。同时,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者权益,充分揭示退市风险,拟实施以下措施:
  1。强化退市信息披露,及时提示退市风险
  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后,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充分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拟要求创业板公司在知悉即将触及退市条件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刊登退市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提示公告,以警示公司的退市风险。
  2。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建立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长效机制,强化退市风险揭示,拟要求证券公司利用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有关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风险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以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五、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设立“退市整理板”
  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创业板公司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使投资者有充足的时间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拟实施“退市整理期”制度,即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退市整理期”。在“退市整理期”,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退市整理板”相关交易制度要点如下:
  1。交易期间为30个交易日。在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做出终止上市决定后,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交易期满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
  2。交易行情实行另板揭示。为了方便投资者对退市公司股票进行识别和风险揭示,设立专门的“退市整理板”,对进入退市整理期的公司股票进行集中交易,并另板揭示,其股票不再在创业板股票行情中显示。
  3。涨跌幅限制为10%。在30个交易日中,股票交易涨跌幅限制仍为10%。
  六、明确退市公司去向安排
  创业板公司终止上市以后拟统一平移至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给投资者提供一个可以进行股份转让的渠道和平台。(深交所网站)
  附表:
现行创业板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退市条件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年度报告)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两年 三年 四年(年度报告)
净资产为负 一年 两年 两年半(中期报告)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一年 两年 两年半(中期报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两个月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法定披露期限结束日后当天 两个月 三个月
公司解散 披露可能被解散公告后次一交易日 ―― 公司因故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披露相关破产受理公告后的次一交易日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连续120个交易日 —— 再次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提出解决方案获我所同意,恢复交易当天 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完善后的创业板公司退市条件和退市程序表
退市条件 暂停上市 终止上市 备注
连续亏损 三年 四年
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 三年 四年
净资产为负 一年 两年 暂停上市缩短一年,终止上市缩短半年
审计报告为否定或拒绝表示意见 两年 两年半
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 四个月 六个月
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 两个月 三个月
公司解散 ―― 公司因故解散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 —— 公司被法院宣告破产
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 —— 连续120个交易日 出现一次即终止上市,比现行制度出现两次终止上市的时间缩短
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 解决方案公布后六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十二个月仍不符合上市条件
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 一旦发生,即暂停上市 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
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 ―― 36个月内 新增
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 ―― 连续20个交易日 新增
为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制度建设,促进创业板市场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深交所在总结主板、中小企业板市场退市制度实践的基础上,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制定了《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1。为什么要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
  现行退市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对提高我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初步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资本市场发展改革的逐步深化,现行退市制度在实际运行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退市效率较低,退市难现象突出。目前的退市程序比较复杂,退市周期较长,存在上市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的现象,导致上市公司“停而不退”,并由此引发了“壳资源”的炒作,以及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的正常秩序和理性投资理念。
  为配合资本市场的改革进程,使市场保持有进有出、吐故纳新、动态平衡的合理状态,促进优胜劣汰机制的形成,推动市场规范、健康、稳定发展,改进和完善上市公司退市制度势在必行。现行创业板退市制度与主板退市制度一脉相承,其框架和主要内容基本一致,如果不加以改进和完善,在主板市场退市制度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完全有可能在创业板市场重现。
  退市制度作为创业板市场的一项重要制度,自创业板启动以来一直广受关注,市场对于创业板实施更加严格的退市制度寄予很高的期望。创业板作为一个全新的市场,没有历史包袱,尽快在创业板先行先试,探索建立符合我国资本市场实际的退市制度,将有利于创业板市场的长远健康发展,同时也将对主板退市制度的改革完善发挥探索及示范作用。此外,也有利于培育投资者和整个市场的风险意识,遏制投机炒作行为,形成以业绩为基础的投资理念,促进理性投资文化的建立,维护市场正常秩序,从根本上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2。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总体思路是什么?主要从哪几个方面进行完善?
  经过近两年来的研究论证,深交所提出了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方案》针对现行退市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充分借鉴成熟资本市场经验,在现有法律框架基础上,坚持市场化的方向,以优化市场资源配置,提高创业板上市公司整体质量。
  《方案》主要从以下方面对创业板退市制度进行完善。一是在创业板现有连续亏损、净资产为负、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等11项退市条件的基础上,增加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两个退市条件。二是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同时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借壳实现恢复上市。三是对资不抵债的上市公司加快退市速度,缩短退市时间。四是设立退市整理板块,公司终止上市前,给予一定的“退市整理期”,在此期间,将其股票移入“退市整理板”进行另板交易。五是改进创业板退市风险提示方式,调整“*ST”制度,通过强化上市公司退市风险信息披露以及深化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方式充分揭示退市风险。
  3。创业板现在有哪些退市条件?为什么要增加两个退市条件?
  创业板现行退市条件是根据《证券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在借鉴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按照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目前创业板主要退市条件如下:(1)连续亏损;(2)追溯调整导致连续亏损;(3)净资产为负;(4)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5)未改正财务会计报告中的重大差错或虚假记载;(6)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中期报告;(7)公司解散;(8)法院宣告公司破产;(9)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10)连续20个交易日股权分布或股东人数不符合上市条件;(11)公司股本总额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上述退市条件在主板的基础上已经增加了净资产为负、审计报告为否定意见或拒绝表示意见、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股票成交量低于100万股等三个退市条件。
  《方案》在上述基础上又增加了两个规范运作方面和市场效率方面的退市条件: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和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在退市标准的多元化和市场化方面又迈进了一步。
  (1)关于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条件
  规范运作是上市公司最基本、最重要的要求,也是投资者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基础。现行退市条件中缺乏有关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指标,部分上市公司虽然财务指标没有达到退市标准,但经常发生重大不规范行为,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因此非常有必要增加相应的指标作为退市条件,以将此类“害群之马”清除出市场,并提高监管的威慑力。由于规范运作涉及到公司运作的诸多方面,难以全面列举,因此以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这一综合性的指标作为一项退市条件的操作性更强。
  为了使“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退市标准能够得到更好地执行,深交所已经于2011年4月对外公布了《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以保证制度的透明和公正。《公开谴责标准》中还专门增加了有关上市公司对深交所做出的公开谴责决定不服的,可以向深交所上诉复核委员会申请复核的规定。被处罚对象提出复议时,上诉复核委员会要召开听证会议,相关人员可以在会上进行申诉。
  (2)关于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的退市条件
  借鉴国际证券市场的普遍做法,在《方案》中新增了一个市场交易方面的退市条件,即“连续20个交易日每日收盘价均低于每股面值”,创业板公司股票交易一旦出现上述情况,将终止上市。增加这一反映市场效率的退市条件,有利于建立科学的多元化退市指标体系。
  4。为什么要完善恢复上市的审核标准,如何完善?不支持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来实现恢复上市,是否意味着创业板公司不能进行重大资产重组?
  目前,主板暂停上市的公司通过各种调节财务指标的方法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较为普遍。鉴于主板、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均没有规定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来判断是否达到恢复上市的条件,因此不少上市公司通过政府补贴、大股东输送利润、资产处置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以规避退市。这类公司虽然在财务指标上暂时实现了盈利,但是并不具备持续盈利的能力,其实现恢复上市对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非常不利。为此,《方案》完善了创业板恢复上市的标准,明确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作为恢复上市的盈利判断标准,防止创业板公司通过一次性的交易、关联交易等非经常性收益调节利润规避退市的行为。
  主板暂停上市公司通过借壳上市式的资产重组实现恢复上市的现象比较普遍,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借壳炒作”现象,相关的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行为极易发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二级市场定价机制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为了避免类似现象在创业板出现,非常有必要明确不支持暂停上市的创业板公司通过借壳的方式恢复上市。
  创业板公司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进行资产重组的,而且深交所非常鼓励创业板公司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的方式进行同行业并购、上下游产业链的整合等,以提高创业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促进创业板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但是,创业板公司一旦进入暂停上市状态,深交所不支持这类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并通过借壳的方式实现恢复上市,以避免“借壳炒作”的现象在创业板重现。
  5。为什么要对净资产为负和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两项退市条件进一步缩短退市时间?
  《方案》对净资产为负和累计成交量过低的两个退市条件缩短了退市时间。
  一是净资产为负的退市条件。上市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的现象说明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丧失了持续经营的基础。一般而言,净资产为负远比连续三年亏损的情形更为严重,因此有必要加快此类公司的退市速度。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上市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显示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第二年年报显示净资产继续为负即暂停上市,暂停上市之后的首个中期报告公司净资产继续为负即终止上市。为加快此类公司的退市速度,《方案》规定,创业板公司经审计的年报显示公司出现净资产为负即暂停上市,第二年年报显示净资产继续为负即终止上市。
  二是股票累计成交量过低的退市条件。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金额低于100万股的情形即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其后再次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金额低于100万股的情形即终止上市。出现此类情形反映公司股票流动性严重不足,市场效率低下,不利于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为加快退市速度,《方案》规定创业板公司股票出现连续120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金额低于100万股的情形即终止上市。
  6。为什么要改进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方式,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后,如何向投资者提示创业板公司的退市风险?
  “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是我国特有的一项制度安排,设计“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的初衷是为了充分提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利益。从实际运行情况来看,该制度确实起到了一定的风险揭示作用,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由于普遍存在资产重组预期,不少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的股票出现了恶性炒作现象,个别“*ST”公司市盈率甚至一度达到1000倍以上,并形成了板块炒作效应,时常出现群体性的暴涨暴跌,其风险提示作用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
  在创业板退市制度先行先试的情况下,如果创业板继续采用现行的“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那么存在退市风险的创业板公司将在股票简称和行情揭示上和主板公司相混同,这将不利于投资者识别并规避此类公司。为此,创业板将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
  不再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处理”措施后,为了更加充分地揭示公司的退市风险,将采取以下两个配套措施:一是强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一旦出现退市风险,要求创业板公司及时披露退市风险提示公告,并在此后每周披露一次退市风险退市公告;二是深化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充分利用创业板这一特有的制度安排,要求证券公司利用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将有关公司的退市风险提示公告通知持有退市风险公司股票的投资者,这种方式可以更加充分和精确地揭示退市风险。通过以上两种方式,完全能够达到充分揭示退市风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目的。
  7。为什么要设立“退市整理期”和“退市整理板”?“退市整理期”的制度设计要点是怎么考虑的?
  为了保证投资者在创业板公司退市前拥有必要的交易机会,使投资者有更加充足的时间处理手中持有的股票,同时有充裕的时间来实现退市公司股价的回归,化解高价退市的风险,我们借鉴境外证券交易所的做法,设立“退市整理期”,在交易所做出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决定后,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前,给予30个交易日的股票交易时间,在此期间不再受理公司重组申请。
  同时设立“退市整理板”,将进入“退市整理期”的股票集中到“退市整理板”进行交易,行情上实行另板揭示,不再与其它创业板公司股票一同显示行情。
  对于“退市整理板”的涨跌幅限制问题,考虑到现行5%的涨跌幅限制不足以实现股价的回归,而完全不设涨跌幅限制可能存在爆涨爆跌的风险,因此将与正常股票相同维持10%的涨跌幅限制,以便于退市风险得到合理的释放。
  8。创业板公司退市后,公司的去向怎样安排?是否有仍然可以进行股票转让的渠道?
  目前主板公司退市后,均统一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交易,以保证持有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仍然有进行转让的渠道。而现行《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创业板公司退市后的去向未做统一的安排,如果公司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转让。
  为了使持有创业板退市公司股票的投资者有一个可以进行股票转让的渠道,《方案》规定在创业板将采取同样的做法,即创业板公司退市后,一律平移到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但是如果达到破产条件的,依法直接进入破产程序,不再平移。
  9。创业板退市方案何时正式实施?
  《关于完善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方案》现已对外公布,并公开征求意见。深交所将在吸收有关意见与建议的基础上对《方案》进行进一步修订,并正式对外发布。正式方案公布后,深交所将开始着手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根据方案的有关内容对《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中涉及退市的章节和条款进行修订。《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修订完成后,新的创业板退市制度正式实施。(深交所网站)
 创业板两公司或面临退市“第一刀”
  一直以来,创业板“三高股”大行其道,机构之所以敢恶炒创业板,就是把小盘股当作投机筹码,其核心是缺少直接退市的威慑力。如果尽快推出创业板直接退市,投机者必然退而怯阵,立竿见影将“三高股”打回到应有的价值水平。
  新官上任的证监会主席郭树清,力促完善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后,日前又推出了六项组合拳,将第二把火烧向了关注已久的创业板公司退市制度和A股高市盈率IPO问题。如果第一把火证监会在“奖优”,对于业绩好的上市公司要让投资者分享到回报;而第二把火则在“惩劣”,对于经营不善的创业板公司是有力的惩戒。
  在上市流通的275家创业板中,2010年年度净利润为负增长的达到30家占比11%。如果创业板连续两年亏损,将直接退市。而创业板退市制度的推行,也将禁止亏损企业壳资源的炒作。
  2010年半年报中,宝德股份、华平股份、南都电源分列创业板业绩下滑前三位。不过幸运的是,三者在2011年度都已快速扭亏。然而,国联水产与恒信移动却并不走运。据统计,在2010年度,国联水产净亏1724万元,而2011年半年报,国联水产依然为净利润亏损最大的企业。恒信移动2010年度亏损为1881万元,净利润亏损位居第六,而2011年半年报显示,恒信移动仍没扭转亏损局面。如果2011年年报披露,国联水产与恒信移动仍无法扭转亏损局面,则面临着成为第一批创业板退市的高危公司。
  早在创业板开板之初,深交所理事长陈东征就表示:创业板直接退市、快速退市和杜绝借壳炒作现象,是设立创业板退市制度的基本原则。然而,创业板已经运行两年时间了,直接退市还是一张白纸。
  按照当初的上市定位,创业板应重点扶持符合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由于一些创业板公司普遍规模较小,业务模式相对单一,行业杂乱,抗风险能力较差,包装上市和业绩变脸公司层出不穷,高成长已成笑谈,业绩翻脸似翻书。创业板退市机制的推出,将拿捏住创业板“三高股”的命脉。(江南时报)
  专家:狂炒创业板风险极大 明年将有多少家退市
  11月18日,证监会有关负责人对退市制度建设等做出阐述,A股市场徒有其表的退市机制将从创业板开始推进,退市制度有了刚性化的可能,狂炒创业板、ST股的投资者将面临极大风险。
  弹性退市机制,使A股市场退市家数少到可以忽略不计。
  2001年初实行“第一版”退市标准,A股退市公司总计40余家,占目前A股挂牌家数的1.8%。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和《关于发布〈亏损上市公司暂停上市和终止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的规定,PT水仙股票终止上市,成为我国证券市场上第一只被摘牌的股票。自从2007年5月*ST联谊被终止上市后,4年多来沪深股市再没有一只垃圾股退市,而这期间,上市公司从1570多家增至2270多家,净增700余家。
  缺乏退市机制、炒壳的负面影响,已经影响到创业板的估值与质量。
  截至10月底,仅69家创业板公司股价高于上市首日价格,202家上市以来回报率为负,上市后业绩变脸者也不在少数,没有退市制度,创业板必然劣币驱逐良币。
  按照《创业板上市规则》规定的退市标准,创业板将实行“直接退市制度”,主要包三个要点:一是直接退市;二是快速退市;三是杜绝借壳炒作。对于直接退市条件,与主板、中小板企业连续三年亏损退市不同,如果创业板公司连续出现两年亏损,将直接退市。这就意味着,最快也要到后年年初年报详情出来之后,才能知道是否有企业符合退市条件。按照直接退市制度,企业亏损期间还不允许其他公司采用“借壳、重组”等方式,杜绝壳资源炒作。据媒体披露,深交所为创业板新增的个退市标准:连续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的,即创业板公司在最近36个月内累计受到交易所公开谴责三次的,将终止该公司股票上市;股票成交价格连续低于面值。
  按照两年期限,到明年年报出炉,第一批存在退市风险的创业板上市公司将水落石出,可以预料,最快明年创业板将出现直接退市公司。对于投资者而言,上市满两年,业绩两年亏损的公司将成为退市的高危公司。
  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2010年半年报,创业板公司整体业绩增长幅度低于中小板,更落后于以大盘股和传统行业为主的主板上市公司。其中,宝德股份、华平股份、南都电源分列创业板业绩下滑前三位,净利润同比下降幅度分别高达82.07%、76.60%和69.79%。另有朗科科技、网宿科技等9家公司,净利润降幅超过20%。2009年有28家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投资者按照退市标准索骥,即可安全绕过陷阱。明年创业板上市公司大约有一到两家有退市风险。
  两年以来,创业板退市机制光打雷不下雨。有意见认为,退市制度要有出口对接机制以及与主板之间的协调,并要考虑到银行、退市公司以及投资者之间的利害关系,在争论中,创业板投资者越来越多,风险反而越来越大。
  在证监会有关负责人的表态中,显示在创业板的制度安排上,证监会设置了更多样化的风险揭示和防范机制,包括建立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在营业场所现场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要求发行人在招股书中做重大事项提示,具体披露发行人的风险因素;同时要求发行人发行股票时做风险特别公告。“如果投资者不阅读、不研判这些风险揭示,那将造成很严重的后果。”投资者必须要警觉,承担相应的退市风险。未来还将有借壳,但门槛会大幅提高,转板制度也将更加完善。
  创业板退市机制,应尽快推出,既减小社会成本,又提升板块质量。证监会一再提出分红与退市,可见这两把火已经成为未来提升中国证券市场质量的主要抓手。(国际财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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