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农合有利于农村土地流转与征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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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土地流转的现状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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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市以&打造江苏高效农业第一县&为目标,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思路,积极探索农村土地经营制度创新,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有序流转,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经营,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土地流转现状
我市14个镇,368个村,承包土地面积为138.85万亩,承包农户总数31.72万户。截止到今年9月底,全市新增流转面积10.2万亩,累计流转土地面积达92.9万亩。占总承包地的66.9%。其中转包35.8万亩,出租34.7万亩,合作入股15.5万亩,转让1.3万亩,互换1.3万亩,委托经营、代耕代种等其他形式4.3万亩。
今年新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社12家,累计土地股份合作社已发展到360家,入股农户39288户,入股土地17.48万亩。家庭农场总数达116家,其中:市有关部门认定92家,经工商登记注册78家。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经营面积达111.1万亩,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比重达80%;其中专业大户84万亩,家庭农场9.6万亩,土地合作社17.5万亩。
二、基本经验和做法
按照市场化运作、规范化管理、优质化服务的要求,我市积极探索完善土地流转机制,大力推进高效农业规模化经营。
1、健全组织体系。全市成立土地流转工作领导小组,各镇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成立土地流转有形市场。
2、制定扶持政策。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安排专项资金扶持土地流转。对连片流转土地并实行土地股份合作制经营,流转期限3年以上,开发建成高效农业项目基地300亩、500亩、1000亩以上的,一次性分别给予组织者3000元、5000元、10000元奖励。
3、强化流转服务。各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负责制订土地流转规划,收集发布土地供求信息,推介农业投资项目,规范土地流转程序,指导办理流转手续,协调处理各方利益,调处土地流转纠纷,做好流转跟踪服务等。
4、实行规范化管理。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规范化管理乡镇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土地承包规范化合格镇创建工作内容、目标及考核办法,着重抓好承包工作制度、土地承包管理、土地流转管理、承包档案管理、纠纷调处管理规范化。
三、特点和趋势
1、自主自愿流转的多,被动迟疑流转的少。坚持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由承包方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流转给谁以及何时和以何种方式流转,即使遇到成片流转,也是想方设法满足承包方(农户)的要求,不允许搞强迫违规流转。
2、土地流转的价格农户间自发流转的价格低,乡村组织和中介组织参与流转的价格高,流转用于种植粮棉油的少,用于种植瓜果蔬菜特经作物以及高效养殖的多。农户间自发流转的价格平均为700元/亩.年,低的为300元/亩.年,乡村组织和中介组织参与流转的价格平均为1000元/亩.年,高的为1300元/亩.年。
3、土地流转主要有三种经营模式:一是&合作社+农户&,即股份合作经营。农民将承包经营权量化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由合作社集中经营,实行按股保底分红,年底合作社视经营情况进行二次分红,每年每亩收益在元左右。二是&公司+合作社+农户&。农户将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合作社,合作社依托公司组建,农户受聘公司打工,租金标准一订几年不变,每年每亩收益在1000元左右。三是大户直接经营。农户将承包经营权暂时流转给种田水平相对较高的农户经营,流出户一般对流转价格没有很高的要求,只要求地不撂荒返还时保持熟田,每年每亩收益在300-600元不等。我市从事大棚蔬菜高效农业种植的亩收入每年为元,而从事传统稻麦种植的亩收入每年不过3000元,家庭农场经营者的纯收入是一般农户的十几倍乃至更高。
4、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均价在800元/亩&年,最高的为1200元/亩&年(仙湖现代农业示范园租用),是省综合指导价(苏北550元/亩&年)的2倍多,最低的为300元/亩&年(溱东镇周黄村、鲍庄等村水稻种植租用),约是省综合指导价的一半。产业土地流转均价:粮棉油种植610元/亩&年,瓜果蔬菜园艺业990元/亩&年,畜禽养殖1170元/亩&年,水产养殖760元/亩&年,休闲观光农业1070元/亩&年,林木业985元/亩&年。今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土地流转均价呈逐年攀升趋势,如今年集中流转的价格普遍在1300元/亩&年。
四、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高效农业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
一是流转不平衡。一些地方引导和宣传力度不够,加上部分农民惜地意识强,流转比例不高。
二是流转不尽规范。一些地方土地流转手续不完备,土地流转档案不健全。部分农户土地流转没有签订合同,仅口头约定,容易引起后来纠纷。
三是流转信息服务不到位。少数土地流转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全面,跟踪服务不到位,导致土地流转工作缓慢,影响农业项目的投入和高效农业的发展。
四是政策把握不准。少数镇村干部对土地承包法中相关条款研究不够,认为农村的土地是集体的,只要镇村建设需要的,就可以把老百姓的承包地流转出来,用于二三产业的发展或集镇和中心村的建设,不问符合不符合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不是基本农田保护区、老百姓是否愿意流转,违背土地承包法关于土地流转不得改变土地的集体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侵害农户承包权益的规定。对于集体直接经营的土地,有的干部私下与流入户确定土地流转价格,没有公开土地流转信息,组织竞价发包。对委托流转的土地,没有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统一对外承包或出租。
五是经营机制不活。在土地流转中,部分群众自我经营意识不强,怕担风险,只习惯于收取固定流转收入,至于土地流转给谁、投资项目发展前景如何、经营效益高低等一概不问。如果流入户素质差,投资项目出现风险,经营亏损,则土地流转收益不能及时兑现,影响流出农户收入。有的农户为了减少土地流转的风险,委托村委会或土地流转服务组织进行流转,虽然土地能够流入比较好的种养大户或项目,土地流转收益能够按时兑现,但多数没有建立土地流转收益的增长机制,影响流出农户收入的稳步提高。少数地区不能正确引导农村土地向发展前景好、经济效益高的农业产业、农业项目、农业园区流转,实施集中开发,规模经营。
六是配套服务不够。农户通过转包、转让、出租、入股等形式将承包地流转出去,能够获得土地流转收益。但如果流转土地项目经营过程出现一定困难,会给流出土地的农户带来收益风险。同时,由于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的影响,对流出土地农户实施劳动力转移造成一定的难度,而农村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水平不高,给习惯靠种地养家糊口的农户产生后顾之忧。
五、几点建议
当前在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高效农业规模化中,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提高认识,理清思路,明确目标,健全机制,规范运行,高效服务,确保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农村稳定。
1、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断提高土地流转的产出效益。
坚定不移地坚持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权。通过多种渠道和形式向广大农民和基层干部宣传中央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大政方针,让农民吃上&定心丸&。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的前提下,从各地实际出发,围绕打造&一镇一业&&一村一品&特色优势产业的要求,通过政府引导和合作组织带动,全力加快土地流转。如抓好富安桑蚕、三仓西瓜、头灶及南沈灶青椒、唐洋及新街蔬菜、曹丿及新曹甜叶菊、许河及唐洋禽业、四灶及海丰乳猪、唐洋及新街林果、弶港海产品、溱东淡水养殖、安丰食用菌等特色产业。
2、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土地流转管理,推进农村土地使用权的有序流转。
承包土地是否流转由农户自己决定,采取何种形式流转由农户自己选择。农民在流转承包土地时,可以采取转包、转让、出租、入股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流转过程中充分体现土地流转的市场化和有偿性,流转收益全部归农户所有,集体组织和个人不得收取任何费用。严格土地流转程序,依法完善和规范土地流转的相关程序和手续。流转双方必须按要求订立书面流转合同。委托流转的,委托方必须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流转申请书》,并签订《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书》,受托方必须与土地流入方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确保程序和内容合法、手续和资料完备,防止今后产生纠纷。为提高土地的规模经营度和产出效率,鼓励和提倡成片集中流转土地,结合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实行集中开发、连片发展,建设特色产业基地。
3、进一步探索创新土地流转模式,积极稳妥推进土地股份合作经营。
鼓励农村种养大户、返乡创业农民和各类市场经营主体,通过流转土地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创办农业园区、家庭农场。引导土地向优势产业和优势区域集中,开发适度规模经营。鼓励龙头加工企业围绕本地优势特色产品,牵头组织农民开展合股、合作、协作,建立原料基地,实行统一生产布局、统一标准规程、统一技术服务、统一产品品牌、统一对外销售的&五统一&契约式规模化开发经营。支持专业市场、合作组织、农民经纪人、种养大户等市场主体领办土地股份合作社,规模开发建设特色优势产业基地,统一生产经营,按股保底分红。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改革试点,探索土地合作经营的新形式,鼓励农民在自愿的基础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支持和鼓励合作组织参与土地流转,承接和连片开发经营农民流转的土地。对二三产业发展好、有一定经济实力的村,在农民同意的基础上,可以通过组建社区股份合作社等形式,进行土地入股合作经营,也可以通过村与村联合协作的方式,跨区域承租经营土地,积极引导和鼓励扶持土地股份合作社进行工商或社团法人登记,促进其规范运行。
4、进一步加大财政扶持和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土地向优势产业、重点项目、农业园区集中。
按照各级财政每年对&三农&的投入增长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土地出让金应基本用于农业投入的规定,财政要安排专项资金,鼓励和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连片流转,壮大规模经营主体、培育优势产业、龙头企业、农业园区和家庭农场。强化金融信贷支持,不断创新农村信用担保方式,扩大有效抵押品的范围,引导鼓励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加大支农、惠农力度,重点扶持龙头企业、合作组织等市场流转主体,连片发展高效规模设施农业。积极稳妥地开展农民资金互助合作,每个镇都应有一个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全市农民资金互助合作规模据测算应不低于两个亿,重点对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项目进行融资服务,从而有力推动土地流转,加快发展高效农业。
5、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网站,各镇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有形市场&,各村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市镇村三级建立健全土地流转管理服务组织网络。明确专人、明确责任、明确任务、明确奖励考核办法,切实做好对农民和各规模经营主体的服务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中介组织参与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对依法自愿流转出来有规模开发利用价值的土地实施入库管理、进场洽谈和网上交易,围绕主导产业发展,统一搞好规划,统一对外招商。同时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机制,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提高集中供养水平,全面推进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保险,积极开展新型农村养老保障试点,完善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解决土地流转农户的后顾之忧,努力为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发展高效农业营造良好的氛围。
主办: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盐城市农业委员会、中共盐城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域名所有者:盐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苏ICP备号中央6亿支持12省农合社创新试点 鼓励农民以地入股|土地合作社|土地流转_新浪财经_新浪网
  中央财政6亿支持12省农合社创新试点
  政策鼓励农民以地入股组建土地合作社
  《经济参考报》记者29日从财政部获悉,为促进加快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不断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2015年中央财政拨付20亿元资金,积极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其中,专门安排6亿元,继续支持江苏、重庆等12个省(直辖市)开展财政支持农民合作社创新试点,进一步巩固试点成果,探索创新机制。
  对于农合社创新试点,财政部公告表示,按照优化结构和提质增效的要求,试点省(直辖市)可灵活选择加强与金融社会资本合作、搭建公共服务平台、政府购买服务等有效模式,在更大范围内推广应用,充分发挥试点的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同时,进一步丰富试点内容,积极支持发展多种形式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把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作为支持重点,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不断探索农村集体经营的有效实现形式。
  记者了解到,目前全国各地都有探索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的各类模式。农民用自己承包的土地作为“股份”入股农业合作社,并享受利益分红,在为适度规模经营农业提供土地保障的同时,劳动力还得到了解放,可谓一举多得。以哈尔滨市为例,记者此前采访获悉,对以土地入股合作社的农户,超过六成的农合社都在去年实现了年底分红,有超过一成的合作社实现了2至3次分红。
  但值得注意的是,多位专家提醒,现阶段农民以土地入股合作社还存在多重障碍有待突破。
  首先是农民积极性的问题。记者此前从多地农委采访获悉,虽然今年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多尝试土地入股合作社,但由于土地流转租金本身较高,风险相对可控,多数农民并不愿意和合作社利益共享、风险共担。而且面对规模经营主体,农民普遍认为自身对合作社的发展没有参与权和决策权。
  此外,全国的合作社目前通常只采用单一的“公司+农户”合作模式,资本和技术要素投入不足是常态,这也放大了运营风险。另外很多农合社的合规意识仍有欠缺,政府对农合社监督机制需进一步完善。规范农村土地流转 保护农民合法权益
  农村土地流转纠纷是城市化进程中矛盾的重要方面。由于受法律渊源、基层干部法治素养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此类案件呈高发态势。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就此展开专题调研,以期对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有所裨益。
  一、审理情况
  近年来,我院受理的涉及农村土地流转的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如,2013年受理了314件,2014年受理了352件,2015年受理了391件,三年中土地流转纠纷案件已占涉农纠纷的60%以上。并且,此类案件的上诉率和申诉率相比其他民事案件也高出很多。与我市其他基层法院和我省其他地市的部分基层法院的横向对比表明,我县法院的情况具有普遍性。
  二、主要特点
  1.村集体强制流转或收回农民承包地。一些基层政府将土地流转的程度和规模视为一种政绩,因此,基层干部在推动土地流转时越俎代庖,拔苗助长。尽管当前很多农村土地确实需要流转与集约化经营,可是没有物权保障情况下的经营权流转会大大增加经营权丧失的风险。现行土地制度存在着所有权主体身份模糊的弊端,由此产生了承包经营户起诉要求确认流转合同无效的诉讼。
  2.土地流转效率低。一些外出的农民以较短的期限流转土地。由于流转期限短,经营者往往采取掠夺式的经营方式,不利于地力提升。一旦农民在外打工失败而回到农村,往往要求提前收回农地,由此引发大量纠纷。并且,大部分流转合同都不规范,往往只是口头协议,一旦发生纠纷,双方便各执一词。
  3.非法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由于对流转合同的签订和履行缺乏必要的监督,耕地在流转后被用于非农业用途的情况较为严重。如果农业企业或专业合作社、租赁农户通过改变土地用途获得了高收益,由于原承包农户只能享受根据流转合同所规定的较低的收益,他们往往因此而“眼红”,要求终止流转合同。
  4.截留农民土地流转收益。所有权主体的模糊导致了土地利益分配的复杂性与风险,遇上私心重、素质差的村干部,截留、挪用、贪污等就难以避免。
  三、存在问题
  1.法律渊源错综复杂甚至冲突。从当前的法律规范看,涉及土地流转的内容较多,如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法,还有许多部门规章,但各部门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思想和价值取向。如,在农村承包地的调整方面,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从条件和程序上对土地调整作了一般规定,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则与之冲突。
  2.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在立法上却没有得到充分体现。既然物权法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明确为用益物权,这就意味着其承包经营权人对其享有独立处分权,有权依法独立决定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入股或出租,而不受村集体非法干预。可是,由于无法落实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属性,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土地流转,自然难以严格遵循民主原则,往往被“掌握公章的人”说了算。
  3.地方政府对土地流转与城镇化的关系认识不足。作为欠发达地区的农村,城镇化的主要内容是城镇工商产业的培育、集聚以及相应的就业机会创造。简单的强制土地流转、农民被动进城上楼,并不能带来递增的规模收益。强制流转会在短时间内改变农民习惯的生产生活方式,等恶果显现时,补救的成本之高,可能是社会难以承受的。
  四、对策建议
  1.赋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完整的用益物权属性。在未来民法典中,应强调耕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属性,并在此基础上修改相关涉农法律;要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以此稳定承包关系;建立耕地承包经营权交易的登记制度,以体现流转的公示、公信原则。唯此,抵押贷款、交易出售和流转才会不成问题。
  2.引导农民有序流转。在土地流转实践中,必须按照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搞大跃进,不搞强迫命令,不搞瞎指挥。同时,对侵害农民土地权益的地方官员和黑恶势力,要依法进行惩处,改变目前农民维权成本过高的问题,以法治约束和规范土地流转。
  3.加强流转服务平台建设。基层政府要认真组织农民学习、宣传农村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让群众明确自己的权利、责任、义务,增强农民的法制观念,引导群众依法合理解决诉求。同时,要加快培育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有形市场,为土地流转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价格评估、合同签订、纠纷调处等服务。
  4.人民法院要从政策法律、制度变迁、改革创新等多重角度公正审理,依法裁判。鉴于土地流转纠纷的复杂性,法官要熟悉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真研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随时关注立法和政策的变化,注意法律之间的衔接,正确处理司法裁判与行政解决的关系,注重在案件审判中的法律释明工作,在审理中,要坚持及时高效原则,最大限度地服务于农业生产。要选择有代表性的案件到乡、村开庭,进行巡回审理,就案宣法,使广大农民对土地流转的法律政策有更深刻的认识,从而有效预防土地流转纠纷的发生。
  (课题组成员:张书勤 王洪林 孙卫华 张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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