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不能按时集港,需要 查验延航次次,可以申请免费箱使吗

航次如果这事从未发生
核心提示:怎么减免滞箱费?集装箱都有一定的免费用箱时间,根据船公司的不同,有的是小箱(20GP)10天,大箱(40GP)高箱(40HQ)7天.如果使用箱子
怎么减免滞箱费?
集装箱都有一定的免费用箱时间,根据船公司的不同,有的是小箱(20&GP)10天,大箱(40&GP)高箱(40&HQ)7天.如果使用箱子的时间超过了这个免费的时间而才去还箱子的话就会产生一定的费用,这个费用叫滞箱费.滞箱费一般是可以申请减免掉的.一般是和船公司申请,不过如果车队和堆场很熟的话,也可以不通过船公司,在他们自己还箱的时候就免掉了. 一般申请免滞箱费都是给船公司发一份书面的东西,写上为什么产生这个费用(一般是因为这个航次装箱或是报关有问题所以推迟出运的),提箱时的船名/航次/提单号,实际出运时的船名/航次/提单号,提箱的日期,产生滞箱费的箱号,产生滞箱的天数及费用.最后再写点客气话什么的.一般这样就OK啦~ 如果是想申请免费用箱的天数,一般也是需要发书面的申请,还是写上船名/航次/提单号/,因为什么要多申请免费用箱的天数,是客户着急装箱还是什么的. 最后,祝你申请成功!
大家来评评理,这是指定还是拖车货代的责任?
你懂的很多,讲的话也很讲道理,都是一个非常有素质的人说出来的。如果大家设身处地的想一想,我认为指定货代起码要占到90%的责任,为什么8号结港6号下午才给预配,LZ你当时完全可以拒绝放预配,因为当时你已经知道会产生费用了,要么重新订船,要么改下个航次。你不能怪拖车的货代,费用是提前跟你确认好的,当然现放现做跟拖车价格关系不太大,如果过来的车子上面确实只有你一个柜子,或者因为赶时间的原因走了高速,我觉得这是一个非常好的拖车货代。
各位老师,请问一下,我们这是国际货代公司,我公司交的是营业税,请问税是怎么算的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
你可以搜索一下这个文件,按你们的差额来计算
对合法最后航次英美判例确定的判定标准分别是什么我国如何判定?
1 最后航次的含义   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最后航次 ,是指承租人使用船舶完成的最后一个航次,本文主要对迟延还船时的最后航次予以分析。   英美法都把迟延还船时的最后航次分为合法的最后航次 (legitimate last voyage)和非法的最后航次 (illegitimate last voyage),但认定标准却各不相同。依据英国法 ,如果船舶在开始最后航次时 ,承租人能合理预计到最后航次将在租期内完成 ,则此最后航次即为合法 ,而不论实际还船日是否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 :非法的最后航次是指承租人经合理预计 ,该航次不能在租期内完成 ,但仍指定的最后航次。美国法则将船舶履行最后航次而使实际还船日超过约定的那段时间称为超期即 &overlap ,把船舶不履行此最后航次而使实际还船日早于约定的那段时间称为&underlap&,如果经承租人的合理预计 ,overlap将不超过 & underlap,则该最后航次为合法 ,否则即为非法,下文的概念皆以英国法为准 ,以便分析。   上述最后航次的概念以“合理预计 ”为基础。至于何时进行合理预计 ,笔者认为 ,可以引人期租合同下承租人对港口的“二次指定”义务解决此问题 ,即原则上以承租人指定时的情形来判定。此时 ,承租人有首要义务保证所指定的最后航次合法。如果此后情况发生变化 ,使得再次合理预计为非法 , 则承租人有继发义务另行指定一个合法的最后航次 ,而只要存 在供承租人重新指定的合理时间。是否有合理时间是个事实问题 ,主要考虑船舶是否已开始为该最后航次做准备以及准备的程度。这种方法可以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较为公平合理。对货物已装船的情 形 ,应视为船舶已为该最后航次做好充分准备 ,承租人已无重新指定的合理时间 ,即原定最后航次合法。一般情况下 ,货物一旦装船便意味着开航日期己临近 , 若以承租人有合理时间为自使其重新指定 ,不仅会发生卸货费、重装货物的费用、港务费等大量费用 ,船舶也将在港口停留更长时间。承租人很可能面临货主或转租承租人的违约索赔 , 而且上述费用因承租人的违约引起也均应由其承担。这必然严重损害承租人的利益 ,对承租人未免太过苛刻。 对于合法的最后航次 ,出租人当然有义务履行 ,船长也应听从承租人的航行指示。虽最后航次合法 ,承租人仍有严格义务按时还船。如果船舶的迟延交付由承租人不能免责的原因造成 , 依我国《海商法》第143条规定 ,承租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的和市场租金率之中的较高者支付超期期间的租金。另一方面 ,如果迟延还船由承租人可免责的原因引起 ,如船舶进行了不合理绕航 ,或出现停租事由 ,则超期期间 ,承租人只须按合同支付租金 ,旦其同时享有向出租人索赔的权利。 我国《海商法》的规定   《海商法》仅在第143条对最后航次做了模糊规定 : “经合理计算 , 完成最后航次的日期约为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 ,但可能超过合同约定的还船日期的 , 承租人有权超期用船以完成该航次。超期期间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率支付租金 :市场租金率高于合同约定的租金率的 ,承租人应当按照市场租金率支付租金。”分析其内容 ,整体上与英国法对合法最后航次的相关表述相似 ,但其间仍有区别 ,从约&和&可能超过&两个用词上看 ,《海商法》规定的经合理计算的最后航次是否合法的条件较为宽松。此外 , 该规定还有不合理之处 ,首先 ,&约&和可能超过&语义重复 ,&约&本身即表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可能提前也可能超过。其次,对可能超过的程度没有予以限制。从学理上讲 ,法律规定最后航次的目的在于保护出租人的利益 ,因为出租人是提前或迟延还船的受害人 ,他处于被动的位置:承租人恰与此相反 , 对于提前或迟延还船及最后航次的指定有相对主动权。基于此 ,应认为&约&即含有 &合理&的限制以保护出租人的利益。再次 , 此条没有将非法最后航次 &的概念及法律后果予以规定。虽其概念可依 &不是合法的即为非法&推定 ,但法律后果不明确。
航次期租。和交接提单定义
  期租和航次期租合約都毫不例外地對租期有明文約定,而法律默認要求租家在一個絕對的時間還船是不合理的,因此一般會給一定的展期予租約規定的租期。至於展期的具體天數,要視乎租約上的具體措詞而定。
1.對於一個比較確定期間的租期,如3個月("3 Calendar months"),法律上會默許給予比較小的幾天的展期。
2.對於一段時間的租期,法院會針對具體情況給一個展期。如在The Democritos(1976)2 Lloyd's Rep.149案,租期為4至6個月,法院給了5天的展期。而對一個30個月的連續航次程船合約,法院判決11天超期正好在合理限度內(The Berge Tasta(1975)1 Lloyd's Rep.422)。
3.如果租約已經規定了租期最後的日期,那麼便沒有展期,如在Hugin(1976)2 Lloyd's Rep.149 一案中,租約規定租家應在日至31日間還船,法院判決還船不能遲於日。
4.如果租約用"大約"(about)來修飾租期,如"about 4 - 6 months",那麼上述法律所默許的展期變成了明示,相應的展期也會更多一些。
5.租約對租期作了絕對性的規定,法律相應地不給予展期。如"最少XX/最多XX個月"(Minimum XX/Maximum XX Months),租期不得超過規定的最多的時間,有關案例請見 Mar A.S.1 Lloyd's Rep.378;再如The Dione (1975)1 Lloyd's Rep.115,租約規定租期為"6個月租家可選擇多20天或少20天"(6 months 20 days more or less in Charterers' option),法院判決租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零20天。
6.如果航次期租合約規定租期為"XX天但並不保證"(XX days but without guarantee),那麼無論多麼超期或不夠規定的期限租家都不違約,只要租家在訂約時真的相信(Genuinely believe)那個航次用"XX天"可完成。即使租家的估計是一個合理的租家不會做出的,法律結果仍然如此。這方面的案例請見 Lendoudis Evangelos II(1997)1 LLR 404。
二﹑最後航次指示
  最後航次指示分為合理最後航次指示(Legitimate last voyage instruction)和不合理最後航次指示(Illegitimate last voyage instruction),前者為根據合理的預期,最後一個航次能使租家在租期內還船,後者與此相反。
  租家一般會提前一定的時間發出航次指示,根據當時的情況這是一個合理的最後航次指示,但到要執行這個航次指示時情況已經變化,執行這個最後的航次將使得租家不能在租期內還船,那麼,應以哪個時間來判斷租家的最後航次指示是否合理呢?根據 Gregos(1995)1 LLR. 1,那個時間應是即將要執行最後航次的時間。
  以前的法律觀點是,只要租家在指示船舶開始最後一個航次時合理地相信,執行該航次後他可以在租期內還船,即使以後他超期還船,他也無需對此負責。這也是最後航次概念的由來。但從The onia (1991)1 LLR. 100 以後,只要租家超期還船,他即違約,即需賠償船東因此而產生的損失,無論最後航次指示是否合理。但合理的最後航次指示的概念仍然很有用,因為船東可以拒絕執行租家不合理的最後航次指示,要求租家代之以一個合理的指示。若租家不肯,他的這一行為即構成毀約。在上述The Gregos 案中,船東拒絕執行他認為是不合理的最後航次指示,而租家又拒絕更換指示,最後雙方達成協議,船東執行該航次,但這不構成棄權,該執行是建立在"無損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上"(Without-prejudice agreement)。法院最終判決為該航次指示不合理,船東有權拒絕執行,租家需按市場租金支付整個最後航次直到還船時的時間,而不僅僅是超期部分。如果船東當初不抗議租家不合理的最後航次指示,並在"無損雙方權利義務的基礎上"執行最後航次,那麼他有權獲得的賠償僅僅是超期部分。最後航次指示是否合理的作用在此案中得到了體現。
  提单简称B/L,在对外贸易中,运输部承运货物时签发给发货人的一种。收货人凭提单向货运目的地的运输部门提货,提单须经承运人或船方签字后始能生效。是货物向海关报关的有效单证之一。  各式海运提单样本: /forexers_talk/4.html  海运提单Marine Bill of Lading or Ocean Bill of Lading,或简称为提单Bill of Lading, B/L,是国际结算中的一种最重要的单据。《汉堡规则》给提单下的定义是:Bill of lading, means a document which evidences a contract of carriage by sea and the taking over or loading of the goods by the carrier, and by which the carrier undertakes to deliver the goods against surren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the document. A provision in the document that the goods are to be delivered to the order of a named person, or to order, or to bearer, constitutes such an undertaking.《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日施行第71条规定:“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中载明的向记名人交付货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或者向提单持有人交付货物的条款,构成承运人据以交付货物的保证。”提单的主要关系人是签订运输合同的双方:托运人和承运人。托运人即货方,承运人即船方。其他关系人有收货人和被通知人等。收货人通常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买方,提单由承运人经发货人转发给收货人,收货人持提单提货,被通知人是承运人为了方便货主提货的通知对象,可能不是与货权有关的当事人。如果提单发生转让,则会出现受让人、持有人等提单关系人。
劳烦有才人,帮忙拟定一份航次租船合同,感谢万分!
&&&&&&&&&&&&&&&&&&&&&&&&&&&&&&&&&&&&&&&&&&&&&&&&&&&&&&&&&& 航次租船合同(金康格式)
1.船舶经纪人
2.地点和日期
3.船舶所有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4.承租人营业所在地(第1条)
5.船名(第1条)&&&
6.总登记吨净登记吨(第1条)
7.货物载重吨数(大约)(第1条)&
8.现在动态(第1条)
9.预计作好装货准备的日期(大约)
10.装货港口或地点(第1条)&
11.卸货港口或地点&
12.货物(同时载明数量和约定的船舶所有人可选择的范围,如未约定满舱满载货物,载明“部分货物”(第1条)                  
13.运费率(同时载明是按货物交付数量
14.运费的支付(载明币名称与支付方支付 方式,以及受益人和银行帐号)(第1条)
15.装卸费用9载明选择第5条中(a)或(b);同时指明船舶是否无装卸设备)
16.装卸时间(如约定装货各自的时间│填入(a)和(b);如按装货和卸货的&&&&&&
合计时间,填入(c)(第6条)&&
(a)装货时间&&&&&     
(b)卸货时间&&
(c)装货和卸货的合计时间&&&&&   
17.托运人(载明名称与地址)(第6条)
18.滞期费率(装货和卸货)(第7条)
19.解约日(第10条)&
20.经纪人佣金及向何人支付(第4条)&
21.有关约定特别规定的附加条款
兹相互同意应按本租船合同第一部分和第二部分中所订条件,履行本合同。当条件发生抵触时,第一部分中的规定优先于第二部分,但以所抵触的范围为限。
签字(船舶所有人)        │签字(承租人)     
第二部分 
1.兹由第3栏所列的下述船舶的所有人与第4栏所指的承租人,双方协议如下:
蒸汽机船或内燃机船舶名见第5栏,总/净登记吨见第6栏,货物载重量大约吨见第7栏,现在动态见第8栏,根据本租船合同作好装货准备的大约时间见第9栏。
上述船舶应驶往第10栏所列的装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装载第12栏所列的货物,满舱满载(如协议装运甲板货,则由承租人承担风险。)(承租人应提供所有垫舱用和/或木料及所需隔板。如经要求,船舶所有人准许使用船上任何垫舱木料)。承租人约束自己装运该货。船舶经此装载后,应驶往第11栏所列的、在签发提单时指定的卸货港口或地点,或船舶能安全抵达并始终浮泊的附近地点,并在以第13栏规定的费率,按第13栏所载明的货物交付数量或装船数量支付运费后,交付货物。
2.船舶所有人责任条款
船舶所有人对货物的灭失,损坏或延迟交付的责任限于造成灭失、损坏或延迟的原因是由于货物积载不当或疏忽(积载由托运人/承租人或其装卸工人或雇佣人员完成者除外),或者是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未尽适当谨慎使船舶各方面适航,并保证适当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或由于船舶所有人或其经理人本身的行为或不履行职责。
船舶所有人对由于其它任何原因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或延迟,即使是由于船长或船员或其他船舶所有人雇佣的船上或岸上的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如无本条规定,船舶所有人应对他们的行为负责)或是由于船舶在装货或开航当时或其它任何时候不适航所造成,亦概不负责。由于其它货物的接触或泄漏、气味或挥发,或由于其它货物的易燃或易爆性质或包装不充分而造成的损坏,即使事实上是由于积载不当或疏忽所致,亦不应视为由此而造成。
3.绕航条款
船舶有权为任何目的以任何顺序挂靠任何港口,有无引航员在船均可航行,在任何情况下拖和/或救助他船,亦可为拯救人命和/或财产而绕航。
4.运费支付
运费应在交货之时,按第14栏规定的方式,以支付之日或数日的平均兑换率,无折扣地以现金支付。如经船长或船舶所有人要求,收货人有义务在接受货物时支付运费。如经要求,承租人应现金垫付船舶在装货港的经常费用,而按最高兑换率折合并附加_________%抵偿保险费和其它费用。
5.装卸费用
a.班轮条款
货物应运至船边,使船舶能用自己的吊钩起吊货物。承租人应安排岸上和驳船上装船作业所需人员并负担其费用。船舶仅在船上起吊货物。如用岸上进行装船,应将货物送至舱内,船舶所有人仅付平舱费用。任何每件和/或每仓货物超过2吨重者,由承租人负责装载,积载和卸载,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收货人应在船边不超过船舶吊钩所及范围之处收取货物,并承担一切风险和费用。
b.船舶所有人不负责装卸费以及积载和平舱费用。
货物由承租人或其代理人负责送至舱内、积载和/或平舱,并从舱内提取和卸货,船舶所有人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和费用。
如经承租人要求并得到许可,船舶所有人应提供起货机、动力,并由船员充当起货机司机;否则,承租人应安排岸上的起货机司机和/或起重机(如有的话)。(如船上无装卸设备并在第15栏中作此记载,则本款不适用)。协议选择(a)或(b),并填入第15栏。
6.装卸时间
a.装货和卸货分别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连续小时数内装完,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经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b.装货和卸货混合计算时间
如天气许可,货物应在第16栏规定的总的连续小时数内装卸完毕,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除非已使用,但只计算实际使用的时间。
c.装卸时间的起算
如就绪准备通知书在中午之前递交,装卸时间从下午1时起算;如通知书在下午办公时间递交,装卸时间从下一个工作日上午6时起算。在装货港,通知书应递交给第17栏中规定的托运人。装卸时间起算前已实际使用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等待泊位所损失的时间计为装卸时间。协议选择(a)或(b),并填入第16栏。
允许货物在装卸两港共有十个连续日的滞期,按第18栏中规定的每日费率计算滞期费,不足一日者比例计算,按日支付。
8.留置权条款
船舶所有人得因未收取的运费,空舱费,滞期费和滞留损失而对货物有留置权。承租人应对装货港发生的空舱费和滞期费(包括滞留损失)负责。承租人还应对卸货港发生的运费和滞期费(包括滞留损失)负责,但仅以船舶所有人通过对货物行使留置权而未能得到的款额为限。
船长按所收到的运费率签发提单,并不妨碍本租船合同。如提单运费总额低于租船运费总额时,其差额应在签发提单时,以现金交付船长。
10.解约条款
如船舶未能在第19栏规定的日期的当日或之前做好装货装备(不论靠泊与否),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如经要求,这一选择至少在船舶预计抵达装货港之前48小时内作出。如船舶因海损事故或其它原因而延误,应尽快通知承租人。除已约定解约日外,如船舶延误超过规定的预计装货日期后十天,承租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11.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按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进行理算。即使共同海损费用是由于船舶所有人的雇佣人员的疏忽或不履行职责所致,货主仍应支付其中货物的分摊额(参见第2条)。
对于未履行本租船合同的经证实的损失,其赔偿不得超过预计的运费数额。
在任何情况下,在装货港和卸货港由船舶所有人指定自己的经纪人或代理人。
14.经纪人费用
经纪人的佣金按已收取的运费,以第20栏所规定的费率,支付给第20栏所指的当事人。合同不履行时,由船舶所有人向经纪人至少支付按估算的运费和空舱费确定的佣金的1/3,作为经纪人所花费用和工作的补偿。在多航次情况下,补偿的数额由双方协议。
15.普通罢工条款
承租人和船舶所有人对由于罢工或停工而阻碍或延误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所引起的后果,概不负责。
当船舶从上一港口准备启航时,或在驶往装货港的途中,或在抵港后,如因罢工或停工而影响全部或部分货物装船,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声明同意按没有发生罢工或停工的情况计算装卸时间。如果承租人未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必要时以电报)作出声明,船舶所有人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如果部分货物已经装船,则船舶所有人必须运送该货物(运费仅按装船的数量支付),但有权按自己的利益在途中揽运其它货物。
当船舶抵达卸货港或港外之时或之后,如由于罢工或停工而影响货物的卸载,并且在48小时之内未能解决时,收货人可选择使船舶等待至罢工或停工结束,并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届港后,支付半数滞期费,或者指令船舶驶往一没有因罢工或停工而延误的危险的安全港口卸货。这种指令应在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将影响所有人卸货的罢工或停工的情况通知承租人后48小时内发出。在这种港口交付货物时,本租船合同和提单中的所有条款都将适用,并且,船舶应和在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的运费,但当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时,在替代港所交付的货物的运费应比例增加。
16.战争风险
a.在本条中,“战争风险”包括任何封锁,或任何政府、交战国或组织宣布为封锁的任何行动、破坏活动、海盗行为,以及任何实际的或预料的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内战、内乱或革命。
b.如在船舶开始装货前的任何时候,发现履行合同将使船舶或船长和船员或货物在船次任何阶段遭受战争风险,则船舶所有人有权以信件或电报告知承租人解除本租船合同。
c.如在航次的任何阶段或任何港口发现船舶、船长和船员或货物将遭受战争风险,则不能要求船长装货或继续装货或继续航行或签发提单。在部分或全部货物已装船的情况下,船长行使本条赋予的权利时,可选择将货物卸于装货港,或者载货航行。在后者情况下,船舶有权为其所有人的利益运送其它货物,并因而驶往和在任何其它港口装或卸该其它货物,不论此港口近于或远于原港口,也不论是与习惯航反向或偏离或超出习惯航线。如船长根据选择载运部分货物航行,则在任何情况下,运费应按交付的货物数量支付。
d.如船长在根据第3条规定选择载运部分或全部货物当时,或在船舶驶离装货港或最后一个装货港(如有多个装货港)之后,发现继续履行合同将使船舶、船长和船员或货物遭受战争风险,则应在承租人指定的卸货港附近的安全港卸下货物,或者,如已开始卸货,应完成卸货。如在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发出电报要求指定替代港后48小时内未收到承租人指示,则船舶所有人有权将货物卸于其可能自由决定的任何安全港口。这种卸载应视为运输合同的适当履行。如货物在此种其它港口卸下,船舶所有人有权按货物卸于提单中载明的港口或船舶将被指令驶往的港口一样收取运费。
e.(1)船舶可自由服从处于内战、敌对行为或军事行动的任何政府、交战方或任何组织、或代表或声称代表任何政府或交战方或任何此种组织的或经其授权的任何个人或团体所发出的有关装载、离港、到港、航线、挂港、停航、目的港、地区、水域、卸载、交货或任何其它方面的任何指令或建议(包括不应驶往目的港或延迟驶往或驶往他港的指令或建议),或者,任何委员会或个人依据本船的战争险条款有权发出的任何此种指令或建议。如由于或因服从任何此种指令或建议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均不得视为违约。
(2)如由于或因服从任何此种指令或建议,船舶未驶往提单中载明的港口或根据提单船舶可能会被指示驶往的港口,则船舶可驶往所指定或建议的任何港口,或船舶所有人自行决定的任何安全港口,并在该处卸下货物。这种卸载应视为运输合同的适当履行,并且,船舶所有人有权按货物卸于提单中载明的或根据提单船舶本可能被指示驶往的港口一样,收取运费。
f. 货港卸货,或者,在驶往或卸货于本合同第十条和第5条(b)款规定的任何港口;而引起的所有额外费用(包括保险费),均应由承租人和/或货主支付。船舶所有人得因根据上述条款可收取的款额而对货物有留置权。
17.普通冰冻条款
(1)当船舶准备从上一港口开航时,或在航程中的任何时候,或在船舶抵达时,因冰冻而不能进入装货港,或者,在船舶抵港后发生冰冻,船长可以因担心船舶被冻结而决定不装运货物离港,本租船合同因此失效。
(2)如在装货过程中,船长因担心船舶被冻结而认为离港更有利时,他可以载运已装船的货物离港,并可为船舶所有人的利益将船舶驶往任何其它港口揽载货物运至包括卸货港中内的任何其它港口。根据本租船合同已装船的任何部分货物,在不因此增加收货人额外费用的条件下,由船舶所有人转运至目的港并承担费用,但运费仍应支付,此运费按交付的货物数量计付(若为整笔运费,则按比例计付),所有其它条件按租船合同。
(3)如装货港不止一个,并且其中一个或数个因冰冻而关闭,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可选择在不冻港装载部分货物,并按(1)款规定,为其自身利益而在其它地点揽载货物,或者,当承租人不同意在不冻港装满货物时宣布本租船合同失效。
(4)本冰冻条款不适用于春季。 &&6.卸货港&
(1)如船舶因冰冻(春季除外)而不能抵达卸货港,收货人可选择使船舶待候至恢复通航,并交付滞期费,或指示船舶驶往一安全并能立即驶入并安全卸货而没有因冰冻而滞留风险的港口。这种指示应在船长或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发出船舶不能抵达目的港的通知后46小时内作出。
(2)如在卸货期间,船长担心船舶被冻结而认为离港更为有利时,他可能决定载运船上货物离港,并驶往能驶入并能安全卸货的最近的港口。
(3)在此种港口交货时,提单上的所有条件均应适用船舶应按其在原目的港卸货一样,收取相同运费如到替代港口的距离超过100海里,则在替代港口交付货物的运费应按比例增加。
第一部分为表格形式
其中的各个项目根据你的运输货物填写便可,祝你成功!
以上就是对航次如果这事从未发生的要点介绍,希望对大家了解航次如果这事从未发生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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