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执行加倍支付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期间的债务利息

请问:如何计算金钱债务强制执行的迟延履行?谢谢!
金钱债务强制执行的迟延履行利息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293、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294、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其他答案(共1个回答)
问下在线免费律师咨询。
是的,延迟履行期间的2倍利息。只要是延迟履行期间的时间都应算。
法院在民事案件判决生效后是否可扣除当事人(有工作单位)工资?
回答你:当然可以执行被执行人的工资,不过,要给其留下一定的生活费用。
关于民事诉讼...
是的,用公式的时候,与上下限的大小没有关系,你也可以交换一下积分上下限,然后在积分前面添上一个负号!
?e人所欠债款经法院判决后已四年未执行,请问是否还能讨回;其利息如何计算?
?e人所欠债款经法院判决后已四年未执行,是否还能讨回,要看你四年未执行是什么情况...
你因败诉而被人民法院判决需偿还的35万余元,由于每月从工资中扣减4000元,且已经扣了两年,该两年中的96000元将不再被计算利息。但未偿还部分仍然要计算利息,...
婆婆叫我帮她写借条还要我帮她签名,签的名字还是假名,这样我有法律义务吗
大家还关注
确定举报此问题
举报原因(必选):
广告或垃圾信息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不雅词句或人身攻击
侵犯他人隐私
其它违法和不良信息
报告,这不是个问题
报告原因(必选):
这不是个问题
这个问题分类似乎错了
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应当受理
- 大化瑶族自治县法院网
&&|&&&&|&&&&|&&&&|&&&&|&&&&|&&&&|&&&&|&&&&|&&&&|&&
  当前位置: ->
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不应当受理
作者: 蒙绍龙&&发布时间: 09:08:20&&&&罗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其于日向莫某借款100700元,年利率10,借期5年。期限届满后,罗某不按时偿还,莫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日,法院判决罗某偿还莫某本金100700元及利26580.61元。罗某未能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莫某就于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执行后,经查,罗某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就裁定逐月扣划罗某的工资偿还。截至2012年6月,已扣足执行兑现款即本金100700元及利26580.61元,满足了莫某本金100700元及利26580.61元的申请执行要求,法院裁定终结了本案的执行程序。&&&&日,莫某又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罗某兑现迟延履行期间(003年8月CC2012年6月)的双倍债务利息89646.71元。&&&&对该案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存在分歧。第一种观点认为,对该案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种观点认为,对该案人民法院不应当受理。&&&&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是由人民法院决定,不属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内容。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编的执行程序中(笫二百五十三条),不是规定在第二编的审判程序里。虽然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也属给付内容,但它的给付是由人民法院决定的,不是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内容。&&&&第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惩罚性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从该条前一句的“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和后一句的“其他义务……支付”,&完全说明了该条规定是带有惩罚性的,而惩罚以否完全由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来决定,当事人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就本案来说,由于被执人罗某不是有偿还能力,而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而是罗某无一次性偿还尚欠莫某债务的能力,人民法院才从他的工资中逐月扣还。因此,人民法院不应当对其进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惩罚。第三,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写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要求,以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有人认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写在判决书中了的,既然是生效了的判决,为什么当事人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呢?&&&&笔者认为,这是因为:&&&&(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向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现为: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内容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的要求,为使胜诉的当事人及时获得胜诉成果,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经研究决定,在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民事判决书中增加当事人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现为: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内容。……”从这《通知》中的内容可知:《通知》的目的是为了“落实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制度”、“&促使败诉的当事人及时履行义务”而在民事判决书中“告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现为: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内容的。既然是“告知”,&当事人就无权以“告知”&内容为依据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2)虽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写在判决书中了,但“判项”&属于“判决结果”,“&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与“&案件受理费的负担”&一样,属于判决书的“尾部”,它不属于判决结果范围。这主要是由于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不是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而是人民法院根据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未履行这一情况来决定对其惩罚的问题。因此,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双倍债务利息,当事人无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综上,上述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第1页&&共1页
友情链接:免费发布咨询,坐等律师在线服务
需求发布后
10分钟内收到律师在线回复
平均有多个律师参与回复
得到了圆满解决
行政行为法
您的位置: &
最高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
发挥迟延履行利息制度作用积极推动执行工作有效开展——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答记者问作者:记者&安克明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并回答了记者提出的问题。《解释》的出台有利于执行工作的开展问:制定《解释》的背景和目的是什么?答: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不断完善和增强执行措施和手段,一些对被执行人有威慑力的制度和机制相继建立,限制高消费制度、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网络查控机制等成为强制执行的有力武器,有效地推动了执行工作的开展。迟延履行利息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该制度在促使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和补偿债权人损失方面有一定积极作用。但是,既有规定较为原则,导致各地法院理解不同、做法不一,不仅损害了法律的统一性和严肃性,也导致该项制度的作用难以充分发挥。为了解决这些问题,自2012年初开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组织人员赴多地进行调研,起草了本解释初稿。之后,我们多次征求全国人大法工委、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听取了部分法官和律师的建议。根据这些意见和建议,我们数易其稿。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本解释。问:《解释》坚持的原则是什么?答:我们在制定这部解释时主要坚持了两项原则。一是法定原则。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明确规定,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通过文义解释的方法,无论申请执行人是否申请,法院都应当依职权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是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任务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从而实现债权人的债权。虽然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是,也不能过分加重债务人的负担。如果利息负担过重,致使债务人放弃偿债的努力,反而不利于及早实现债权。因此,本解释从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出发,平衡了当事人的利益,以求执行措施合理得当。问:该解释与之前的有关规定有何不同,有哪些新规定?答:之前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多个司法解释之中,没有形成体系。《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计算问题作较为系统的规定。《解释》全文共七条,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一是如何处理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中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的关系;二是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三是特殊情况下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如何计算。本解释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截止时间、扣除期间,外币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等;重新规定和细化了起算时间、执行款项的清偿顺序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相关规定问:《解释》中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什么关系,如何计算?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一个整体概念,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两部分。一般债务利息,是指在生效法律文书中,根据实体法规定(如)所确定的利息。例如:一份判决确定,债务人应支付自双方签订合同之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那么,在本案中,按照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就是一般债务利息。应当说明的是,并不是所有的金钱给付案件都有一般债务利息,侵权损害赔偿等案件通常就没有支付一般债务利息的内容。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是指在强制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因迟延履行,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而应多支付的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采用单独的计算方法,与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没有关系。通俗地讲,就是两者“各算各的,互不影响”。具体而言,计算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基数、起止时间、利率等计算;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本解释规定的方法计算。问: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基数如何确定?答:《解释》规定,基数不包含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因为,在多数有一般债务利息的执行案件中,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已经充分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但惩罚应当适度,生效法律文书指定履行期间届满前的一般债务利息也作为计算基数,计算结果较高,不符合平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问: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为什么以固定利率计算,为什么利率标准为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答:我们在制定本解释期间,恰逢我国进一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日起,我国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日,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贷款基础利率集中报价和发布机制正式运行后,中国人民银行仍将在一段时间内继续公布贷款基准利率,以引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贷款利率,并为贷款基础利率的培育和完善提供过渡期。从长远看,中国人民银行可能不再公布贷款基准利率,而现阶段的贷款基础利率又不完善,我们认为较为妥当的方法就是使用固定利率。而从国外立法看,有的国家计算判决之债的利息采用的也是固定利率。本解释采用的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是以近十年执行的金融机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平均值换算成日利率得出的。该利率换算成年利率为6.39%,现行人民币三至五年(含五年)期的贷款基准利率为6.40%,二者基本一致。《解释》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有何影响问:该《解释》不再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结果会不会比根据之前规定计算的利息少?这样能否体现惩罚性?对债权人的权益是否有影响?答:之前的规定,以2倍的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而本解释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利率标准基本与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相同,单从利率的倍数上看是降低了标准。但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多少不仅与利率标准有关,而且与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构成内容有关。实际上,根据本解释的方法计算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并不一定比之前规定的少,相当一部分案件的结果反而会高。首先,在有给付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案件中,之前的规定较为原则,没有明确一般债务利息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关系,处理两者关系,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范围。相当一部分执行案件在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时,要么根据两者“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要么以2倍金融机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代替一般债务利息。而《解释》明确了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有独立性,该利息不影响一般债务利息的计算。债权人最终取得的利息,除了一般债务利息,还有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样就比之前规定的方法计算的利息多。而在没有一般债务利息内容的执行案件中,按照《解释》计算的结果确实没有之前规定的高。但是,《解释》适用的利率标准远高于存款利率,与贷款基准利率基本一致,能够体现对被执行人的惩罚,也能够适当补偿债权人的利息损失。其次,《解释》确定的利率标准,充分考虑了《解释》的制定背景和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在整个执行制度体系中的地位。之前的规定在制定时,并没有强有力的执行威慑机制,执行手段有限,迟延履行利息制度的相关规定,就只能通过提高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形成压力来促使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而制定《解释》时,我们的执行制度和机制已经大大丰富完善,执行措施更有力度,网络查控机制、限制高消费制度和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等成为执行工作的有力武器。基于这些考虑,我们将迟延履行利息制度对被执行人的惩罚控制在适当范围,着眼于通过各项措施的综合作用,促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义务。最后,本解释对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规定更明确具体,减少了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这本身就是对债权人权益的保护。问: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具体如何计算,能否举例说明?答:好的。我简单举两个例子说明。例一: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自日始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日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于2015年9&月1日清偿所有债务。在这个案例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借款本金×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405元=1%×60+15%×60);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一般债务利息=借款本金×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一般债务利息率×迟延履行期间开始前的实际天数(915元=1%×183)。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1320元&(11320元=10000元+405元+915元)。例二:日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债务人应在三日内支付债权人侵权损害赔偿10000元;债务人迟延履行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人在日清偿所有债务。在本案中,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损害赔偿数额×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实际天数(105元=15%×60)。债务人应当支付的金钱债务为10105元(10105元=10000元+105元)。上述两个例子可以作为实践中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参考。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问:该《解释》确定了金钱债务与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为什么规定这样的清偿顺序?答:本解释规定的被执行人财产不能清偿债务,既指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也指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参与分配程序中不能清偿多份债务时的情形。对于被执行人分次履行的情形,我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了并还原则。《解释》规定的是先本后息原则。这是因为,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一般债务利息不同,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只是一项执行措施,相比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较为次要。所以,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后于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权受偿。参与分配程序中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债务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清偿顺序也应当根据本解释确定。特别说明的是,《解释》规定的清偿顺序,仅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与其他金钱债务的清偿顺序。如,一件纠纷案件,法院执行的金钱债务有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四部分。根据《解释》的规定,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应当最后清偿,而本金、一般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三部分则可以参照我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确定顺序清偿。当然,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应当根据约定的顺序清偿。问:在金钱给付案件中,有一部分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给付外币的案件,这类案件如何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答:这部分案件也应当根据本解释一般规定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外币案件有其特殊性,需要解决以何种货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以及汇率风险由谁承担两个特殊问题。对这两个问题,《解释》本着对债权人有利的原则进行了规定。本解释规定原则上应当以外币计算,但债权人选择以人民币计算加倍部分债务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如此规定,就是让被执行人承担汇率风险。来源:人民法院报第一版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读完文章还有法律疑惑?马上
最新相关知识
相关法律聚焦
地区找律师
热门文章推荐
热门法律专题
自媒体文章
吉安在线律师
400-400-400-
专业权威律师在线解答
专业律师优质解答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非金钱债务迟延履行金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