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农村违建罚款后不用拆怎么处理

耕地上能否建设养殖场,建设的养殖场又是否是违章建筑呢?_董再国-律师_新浪博客
耕地上能否建设养殖场,建设的养殖场又是否是违章建筑呢?
耕地上能否建设养殖场,建设的养殖场又是否是违章建筑呢?
董再国律师&&&
北京圣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资深征地拆迁律师&&&&&&&&&&&
qq及微信号:
近段时间以来,董律师代理的好几起案件的当事人都是在耕地上进行规模化的养殖和种植,但是都被当地政府部门当作违章建筑,不予赔偿。针对这种情况,当地政府部门的做法是否正确呢?老百姓辛辛苦苦养殖的鸡鸭、牛羊,或种植的蔬菜大棚、蘑菇大棚就一定是违章建筑吗?&&&&
大多数老百姓的养殖场和大棚都是在自己家的耕地上建立的,也是本村的村民。为了响应党中央和政府的号召,大力发展畜牧业、种植经济作物。在创办之初,都得到过政府的大力支持,没想到遇到征地拆迁时,却被政府一纸“违章建筑”的认定,不但不予赔偿,反而还有遭遇强拆的陷阱。&&&&&针对以上这种情况,我们通过研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如下探讨:&&&&
发展畜禽养殖业,对于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对此是大力支持的,但从事畜禽养殖业也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到案件中,能否占用耕地建养殖场这一问题,我们还需要详细的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可知,在集体土地上是可以进行畜牧业养殖的,但是集体土地又分为基本农田和非基本农田,是否所有的土地都能进行畜牧业养殖,对于此,我们进一步的探讨。&&&&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基本农田,则一概不得占用建养殖场。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关于“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等规定可知,基本农田只能用于粮、棉、油、蔬菜等种植业生产,而不能用于养殖业。&&&&
如果拟占用的耕地属于非基本农田,则在符合《畜牧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用于建养殖场。《畜牧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建立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按农业用地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需要恢复原用途的,由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土地使用权人负责恢复。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用地范围内需要兴建永久性建(构)筑物,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据此,如果涉事土地所在乡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拟占用的耕地列为畜禽养殖场用地的范围,有关养殖户就可以直接在其上建立养殖场,无须获得建设用地的审批(但兴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除外)。当然,具体养殖场的设立还需要符合《畜牧法》和《动物防疫法》的有关规定。&&&&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在其联合下发的《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中指出:“要求各地在土地整理和新农村建设中,可以充分考虑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需要,预留用地空间,提供用地条件。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或限制规模化畜禽养殖;”“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另外我们从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规定可得知: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应当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只要不破坏耕地的耕作层,不破坏耕种植条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决定将耕地用于养殖业。&&&&
通过以上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在集体土地上办理养殖场,不能一概而论,要区分集体土地的性质,和所需要建筑物的性质,还有其他一些情况。综合判断之下,才能得出结论。咱们老百姓也不要被政府随意的一纸文件就吓倒,凡事要据实断之,不是在土地上建了养殖场就是改变了土地用途。如果遇到此种情况,建议咨询律师,寻求正确的维权途径。
董再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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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知即办推进养殖场违建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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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即知即办推进养殖场违建整治)
市“三改一拆”办积极
回应网友反映的问题
推进养殖场
本报讯对于网友提出的问题,市“三改一拆”办积极回应,坚决执行“即办制”,毫不松懈地推进全市养殖场违建整改。
5月25日下午5时,有网友在本地论坛上发帖要求拆除城南镇长沙养猪场。
长沙养猪场是1994年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建成的千头养猪场,并按照环保要求于2007年新建沼液池,是农林部门和城南镇的重点监管对象。看到这一帖子后,市“三改一拆”办当即将此事交办城南镇核查,仅半个小时后,城南镇反馈了初步核查意见。
第二天上午,城南镇会同市“三改一拆”办、畜牧兽医局和镇河长,并邀请部分人大代表等,到养猪场实地核查,重点检查该养猪场用地、沼液池使用管理和是否存在环境污染等。
市国土部门1994年批复该养猪场用地仅2.1亩。实地核查发现养猪场目前实际用地有3亩多,沼液池周边的1亩左右用地属于超面积违建。另外,养猪场距离村民居住区较近,散发的气味对周边群众生活有较大影响。整个猪舍管理较为混乱,存在脏、乱、差问题,特别是沼液池第一仓生猪粪乱堆放问题非常严重。沼液消纳场田间池的防渗漏处理也不规范。
当天下午,城南镇制定了对养猪场的初步处置意见。镇里决定拆除养猪场超面积部分的违建。对养猪场存在的各种问题,要求养猪户在一周内整改完毕,届时再会同农林畜牧部门联合验收。同时加强对该养猪场的日常监管,如发现有偷排现象,坚决予以关停。鉴于养猪场就建在村民居住区周边,该区块目前属于村庄住宅规划点,城南镇要求养猪户启动长沙养猪场搬迁。具体迁建办法,镇里将在听取各方意见后再专题研究决定。为此,镇里专门约谈了村干部、养猪户,将相关处置措施一一落实到位。
5月30日,城南镇对网友投诉的长沙养猪场违建部分予以拆除,将继续跟进覆绿等相关处置措施。同日,大溪镇集中拆违十余家养殖场,全力推进安全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作者:张明华
本文来源:浙江在线-温岭日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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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建镇:依法拆除违建养殖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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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华安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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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养殖污染整治工作,近日,沙建镇联合镇司法所、法庭、派出所、土地所等执法部门,对官古村禁养区内的生猪养殖场进行依法强制拆除。行动中,工作人员分工明确,密切配合,共拆除猪圈2座、500多平方米,处理生猪600多头,拉开了九龙江流域整治全面行动的序幕。下阶段,沙建镇将继续保持对生猪养殖污染整治的高压态势,对巡查中发现的养殖反弹现象,坚决打击处理,切实遏制生猪养殖反弹的苗头,全力推进流域整治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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