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房屋继承纠纷答辩状状怎么拟

模拟法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_律法网法律知识库
模拟法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被告代理词
导读: 民事被告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的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参加原告戴某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提供证据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民事被告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委托代理人】的法律规定,**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本律师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参加原告戴某诉被告房屋租赁纠纷一案。现根据本案事实、提供证据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一、被告认为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被告方认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于日在房产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案卷中附有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原件,其订立程序上、内容和形式上均符合《合同法》相关条款(第三十二条【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五条【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四十四条【合同的生效】第一款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有房产中介公司证人吴灵可以佐证。并且自合同生效时起,被告方自觉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了自己的全部义务。
二、被告反对原告诉状中“被告所提供的电冰箱、电视机、洗衣机等家用电器均不能使用,严重影响了原告的日常生活”的陈述。
租赁房屋内电器设施均是完好的,原告所称“均不能使用严重影响原告的日常生活”属违背客观事实。被告没有隐瞒事实,且不构成欺诈,不符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一款 一方以欺诈手段订立合同,合同无效”内容,所以合同真实有效。被告向法庭提供证据:第 2项王震关于出租房内有线电视、数字机顶盒可以正常使用的证明(王某证言、时间~日)。足以充分证明被告属实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且协议(根据签订时间日可以进行合理推断)中第二项内容“房内设施有热水器、洗衣机、彩电, 冰箱,简单家具,机顶盒等;”均能正常使用,没有违反合同约定。再看原告提供(3证人王某、某某房产中介所的阿姨(吴灵)。)证据:第4项吴东的情况说明。(戴某多次来我公司说洗衣机、冰箱、电视机不能正常使用。我没有进入房间查看,我不是经办人,迫于无奈只能以书面形式做个说明。吴东签名及房产公司盖章。)吴东只是在原告多次找上门的情况下“迫于无奈”作出此情况说明,没有进入房间查看电气设施是否能够正常使用,所以原告证据不充分,不足以证明原告陈述内容的客观真实性。
三、被告反对原告诉状中称“原告多次通知其修理,被告至今置之不理。”
此情况不属实,首先上述代理词中已经证明电气设施没有损坏的事实,答辩状中已作出相应陈述“洗衣机是原告不需要并要被告4月份拿走,双方交接时冰箱是完好的;彩电本是正常的,装了机顶盒后,因被告不懂技术,才可能认为不能正常使用;”其次原告向被告提出修缮后,被告记派王某前去了解情况进行修缮,但原告不让前房客王某进入房屋修理,才导致原告可能不能正常使用,不能顺利进行原因在于原告不配合,并非被告未承担修理义务。此项事实证人王某可以出庭作证。被告不违反“《合同法》二百二十一条【出租人履行维修义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的规定 。被告证人王某被原告拒之门外,不了解电气设施真实情况,当然原告则不能认为被告违反协议“十三、甲方负责乙方家用电器能正常使用壹年。”的内容。同时被告也就不存在违约行为,不应当支付原告违约金以及。。。费用。
四、对于原告诉状中“原告后于4月28日未再入住,现仅有部分用品尚在该房内。”的事实情况说明。
被告在答辩状中的说明“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被告曾应原告的要求,将原本放在租赁房屋内的小床和洗衣机搬至对面102室的房屋内,以使原告的居住面积变大。” 具体情况是“4月5日左右,原告搬入后,没几天,就一再要求拿走洗衣机以及原来就在院子的2个小铁床, 说自己有洗衣机,还谎称院子里要晒衣服, 小床碍事, 被告考虑他们做生意也不容易,就与对面102室的老林家商量,将原本放在租赁房屋内的小床放他院子里。岂料,4月18日,我一个同事代我搬小床时,原告谎称我同意将洗衣机也拿走, 搬至对面房屋内。所以,是原告不用,还将被告的洗衣机的进水管等当垃圾扔掉,而非其不可用。如果,原告不承认这事实,我可以要求她赔偿1台洗衣机给我。”对于上述陈述,被告提供给法庭的照片证据可以充分证明被告实际行为与此陈述相符合,被告不仅认真履行了合同内法定义务,更是尊重原告与人方便,履行了合同之外的“人情义务”。至于原告后于4月28日未再入住实属原告单方原因,被告对此没有造成任何影响。
综上所述:
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协议合法有效,且被告认真负责的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与人为善,与己方便,本想与原告协商和解,但原告态度消极强硬,不愿协商解决,急于解除合同。对此被告迫于无奈应诉,对于原告解除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承担相关费用的诉讼请求,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证据,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最后,请法院从保障被告出租人权益的角度出发,作出公正的判决。
南京市**区人民法院
**律师事务所
律师:姚迦译
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
稻草 - 专业的织梦模板下载站
Ta的文章(10)民事诉讼答辩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辩权_百度文库
两大类热门资源免费畅读
续费一年阅读会员,立省24元!
民事诉讼答辩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辩权
上传于|0|0|文档简介
&&真是有效,为保护当事人,略微改动人名
阅读已结束,如果下载本文需要使用5下载券
想免费下载本文?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10页未读,继续阅读
定制HR最喜欢的简历
你可能喜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状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状
   作者:lawyer &&分类: &&标签:&&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状答辩人: & &答辩人就广州市**网络有限公司诉赁合同纠纷一案,答辩如下:一、答辩人贺云不应列为本案被告。答辩人是与原业主房屋租赁合同》,并不是与本案原告签订租赁合同,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本案原告不享有上述租赁合同的权利,也不承担上述合同的义务。即使原告却是买下了租赁的房屋,《房屋租赁合同》的收取租金的权力也并不随着房屋所有权的变动而必然地变动,实践中也经常发生房屋出售后,原业主继续收取租金的事例。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如果说原业主因为出售房屋或其他原因将合同的权利转让给本案原告,那也起码应该履行通知答辩人的义务,答辩人收悉通知之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才能发生转移。但原业主至今也履行过任何通知义务。如果法院确定本案原告有权收取租金,则答辩人将依生效判决完全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二、答辩人认为,买卖不破租赁,原合同合法有效,答辩人有权要求继续履行。 & &答辩人与原业辩人解除租赁合同,搬出房屋,显然是没有任何依据的。三、本案并非答辩人不支付租金,而是原告拒收租金。 & &答辩人当然知道,作为承租人的基本义务就是按时间交纳租、管理费以及金水电费等。本案中,并非原告在诉状中所称未交付租金,真实的情况是,本案原告与原业主签订合同后,经营非常良好,每月都是业主委托专人前来办公室收取租金,答辩人从来都不拖欠任何房租。但好景不常,,并无理要求答辩人搬出租赁的房屋,答辩人当即回复说,如果原告执意要提前解除合同,则属于违约行为,应赔偿必要的损失,原告问答辩人要求赔偿多少损失,答辩人当场粗略计算了一下,实际损失大约在二十万左右,原告说这个赔偿数额可能很高,要回去商量考虑一下再予以答复。原告当即要求先将最近两个月的房租交付给原告,但原告说,暂时不用交,到时再说,之后,原告既不来收取房租,也不予以任何答复。过了一个多月(大约是10月中旬),答辩人在又催促原告予以答复,但原告又推辞说过一段时间再处理。就这样,一直拖到11月中旬,答辩人才收到原告的书面答复,原告竟然倒打一耙说是答辩人拖欠两个月的租金属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没收房屋押金,答辩人知悉后,非常气愤,认为这是原告极不诚实的做法。四、原告与答辩人已和解协议。因本案并非答辩人违约,原告既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又不想承担赔偿必要的损失的义务,这就是本案纠纷的真正原因。答辩人本来就是一个老实本分不愿多事的人,一直抱着妥协让步、息事宁人的态度,愿意与原告和解,所以纠纷发生后,就几次找到大厦管理处的任从中予以调解,经过多次沟通,说双方的意见已达成一致协议,答辩人于搬出,则双方两清,即答辩人不用交给原告任何租金,原告也不用返还答辩人两万元的押金。至此,答辩人以为本案纠纷已经解决了,所以,就了另一套办公室。可是,到了1月12日,原告却出尔反尔,不愿意按照原来的和解方案处理,仍然无理要求答辩人赔偿损失或交纳租金等。 &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屡次出尔反尔,自食其言,是极不诚实守信的行为。其诉讼请求毫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庭明察,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 & & & & & & & & & & & & & & & & &答辩人:
如您需要咨询,请联系法律在线咨询电话 ,律师在线QQ:3905016
;雷律师执业于经纶律师事务所,从事律师工作多年,具有丰富的诉讼实战经验和技巧。
原创文章来自:-,转载请注明本文地址:
11:33:36 22:35:52 22:46:55 22:20:16 20:7:46 20:14:48 19:10:10 18:56:33
   客户评价
  广州番禺 周总:开公司已经好多年,也认识和接触了许多律师。雷律师的办事效率是最令我满意的,需要解决的问题,都能第一时间帮忙解决。在讨论案件时,雷律师总能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为我们把关,协助我们做决策。非常感谢雷律师!
  刘女士:谢谢雷律师的精彩辩护!
 感谢雷律师的耐心解答,帮助我解决困扰已久的法律疑惑。--王小姐
   广州某物业公司 赵总: 我们公司的官司相当复杂,态度定一切,雷律师办案非常认真和严谨,在案子上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对案件熟悉程度和研究深度都让我非常佩服。他成熟稳重,在律师行业,一定有更大的发展。
   广州 廖女士:我经介绍认识了雷律师,他在非常不利的情况下打赢了官司,真有幸能够遇到这样优秀的律师。
   声光电子 陆总:雷律师帮我们公司打赢了官司,为我们挽回了重大损失,我们非常感谢他。雷律师专业水平很高,思维清晰,工作踏实。庭审表现非常出色。我们很满意。
   从网上得到雷律师的电话后,抱着试一试的心情给雷律师打了一个电话,想咨询婚姻的相关问题,没想到雷律师很耐心细致地给我讲解了相关规定和注意要点,谢谢雷律师 
  荔湾法院法官:我当法官这么多年,对于诉讼另一方提供的材料,从来没有碰到一个律师像雷律师这样做过如此仔细的核对。雷律师工作真是仔细、认真。
   黄女士(抚养费纠纷):我帮女儿向我前夫追索抚养费,本来是个小案子,没想到雷律师还是尽心尽力,帮我到处跑腿调查取证,那么热的天,挺不容易的。还帮我开导我女儿好好学习,让她学会坚强。真是一个有社会责任感的律师,非常感激。  
  代时公司 李老板: 雷律师做我们的法律顾问,卓有成效解答了我们的法律疑难,减轻了我们心理压力,我们收获很大。            
   雷律师对向他电话咨询的求助者总是耐心解答,并不因为仅仅是咨询而将人拒之门外,或者对关键问题遮遮掩掩有所保留,谢谢雷律师对我的耐心解答,我的内心充满感激之情。--李总     
   何先生(劳动争议案):我在安*证券工作了十多年,公司无故调薪-10%,咨询雷律师,雷律师发出律师函,并多次协调,最终我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一次性补偿我11.2万的经济补偿,太感动了。
               
标签云 Tag Cloud
  热门文章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民事诉讼答辩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辩权
麦琪计划(Docin Exact Match)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民事诉讼答辩状-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抗辩权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DocinViewer--14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答辩人刘梅,女,汉族,1982年&
日出生,住河南省扶沟县曹里乡马集行政村杨家村13号
答辩人与王红租赁合同纠纷案件,答辩人根据事实情况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不应当赔偿退还原告租金6000元和押金2000元;不应当赔偿营业损失。
刘梅与房东王瑞平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期为2013年元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承租范围为上下两层门面房(该房屋位于郑州市航海东路20号附1号1号楼1-2层06号商铺,面积297.12平方米),刘梅是做美发生意的,刘梅装修该店面花去30多万元。刘梅又将承租房屋的第二层(面积150平方米)转租给王红,王红用于经营美容生意,租期为2012年12月1日至2014年12月1日。刘梅与王红的经营生意有相互可取之处,来刘梅店理发的客户,经过刘梅店员工的介绍可以到二楼王红店做美容,顾客也可以通过另外的通道到二楼美容。街上有多家美发店和美容店,生意竞争激烈。两家店生意都不好,王红家的生意更不好。王红自2013年店面开张以来,几乎没有什么生意,王红也没有雇佣员工,生意经营十分惨淡。王红和刘梅协商转租,刘梅带着有孕之身找寻接店之人,刘梅当时距临产不足两个月,由于第一次生孩子是剖腹产,怀孕第二胎时应当在家静养,特别是随着胎儿的长大,长时间走动第一次剖腹产的刀口容易发生危险,危及母子安全。在这样的情况下,刘梅冒着生命危险,挺着大肚子经过多天找寻,一位姓袁的客户愿意接手该上下店面,该客户也是做美容美发生意的,愿意接手上下两层店面。王红和刘梅、王瑞平与客户就店面整体装让事宜进行了多次沟通,客户愿意出15万元转让费,该15万元转让费分配原则是房东5万,王红5万,刘梅5万。王红不同意该分配方案,刘梅多给她一万,王红还是不同意,想将属于刘梅的转让费用全部归自己所有,刘梅不愿意,致使店面转让失败。这时2013年4月份刘梅快要临产,临走之前和楼上的王红商量,愿意将店面的钥匙交给王红,但是需要王红派个人多看着店面,不要丢失东西。王红不同意派人看门,刘梅没有将钥匙给王红。
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王红是由于自己投资的失误加上经营不善被迫关门,王红在诉状称是由于刘梅的原因导致其无法营业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刘梅对王红的目前的经营状况没有因果关系,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王红应当感激刘梅冒着生命危险为了双方的利益寻找接店的人,当有人接店时,王红不应该独吞转让款,更不应当由于自己的过错没有转让成功,将损失强加在刘梅头上。答辩人不应当赔偿退还原告租金6000元和押金2000元,不应当赔偿营业损失。
二、答辩人不应当赔偿原告装修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该王红租赁房屋的实际产权人是王瑞平而非刘梅,结合答辩意见一中刘梅对王红的经营现状没有过错也无因果关系的意见,装修款不应当由刘梅承担。
综上答辩人不应当赔偿退还原告租金6000元和押金2000元;不应当赔偿营业损失;答辩人不应当赔偿原告装修款。
&&&&&&&&&&&&&&&&&&&&&&&&&&&
答辩人特别授权代理人
&&&&&&&&&&&&&&&&&&&&&&&&&&&&&&&&&&&&&&&&&&&&&&&&&&&&&
二0一三年六月二十一日
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房屋纠纷答辩状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