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来应收账款 保理保理 存破产清算时,未来应收账款 保理算抵押物吗

登录没有账号?
&登录超时,稍后再试
免注册 快速登录
应收账款保理很有必要
  记者 傅烨珉
  1月10日,玄通股份发布公告称,其全资子公司玄通电商拟与上海邦汇保理签署合同,约定由后者向玄通电商提供最高额度不超过410万元的应收账款保理融资业务。
  1月19日,(,)发布公告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议案,同意全资子公司中节能六合天融环保科技向中节能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申请办理额度不超过9000万元的应收账款有追索权保理业务。
  其实,不仅上述两家公司,近两个月,卓展科技、(,)、(,)、传诚时装、欧伏电气、(,)等上市企业,均相继发布了与应收账款保理有关的公告。
  对企业多项利好
  随着国内经济发展以及体系完善,商业信用愈加盛行,企业应收账款随之逐年上升。来自国家统计局的最新数据显示,2016年末,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应收账款达12.6万亿元,比上年增长9.6%。
  应收账款不断增长,也凸显出流动资金短缺与大量债权无法变现之间的矛盾。一方面,应收账款占用资金加大企业的机会成本,另一方面,应收账款难以收回又使企业坏账增加,致虚盈实亏,影响利润。更有甚者,可能导致正常生产经营难以为继,陷入破产境地。
  这种情况下,应收账款融资必不可少,即企业将应收账款有条件地转让或质押给融资机构,由其提供融通资金、债款回收等服务,以加强企业资金周转。此间,除了应收账款质押,另一种重要的方式就是应收账款保理,即企业将其采用赊销方式进行商品交易而形成的,在一定期限内付款的应收账款,以协议的形式有条件地转让给或商业保理公司,由后者为企业提供贸易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应收账款催收和坏账担保等综合性服务。
  内人士表示,应收账款保理对于实力较强、有良好信誉,而收款期限较长的企业作用尤为明显。首先,银行以即付方式支付现金,可避免应收账款对企业资金的占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其次,加强企业财务管理,使销售收入立即变现,有利于稳定经营,保证货款回笼和利润实现同步。此外,企业通过出售流动性稍弱的应收账款,将之置换为具有高度流动性的货币资金,可改善财务结构,提高偿债和盈利能力,减少坏账损失。例如,由于电信运营商强大的市场地位和电信行业竞争非常激烈,其销售合同的平均收款期一般在12―14个月,但采购账期通常不超过3个月,这样至少存在9―11个月的流动资金缺口,对电信设备厂家形成很大的资金压力。若合理利用应收账款保理,提前将剩余80%―90%货款收回,则大大改善流动资金周转,减轻短期资金压力,加快企业发展速度。五种债权不适合保理
  值得一提的是,2016年,央行、发改委、工信部等八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若干意见》,提出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建设,改进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这就使应收账款保理迎来了政策红利。
  不过,业内人士指出,由于对担保方式非常看重,加之应收账款不能马上变现,商业银行对于应收账款保理“铺设”得还不够,这就需要商业保理公司“添砖加瓦”,为有需求的企业助一臂之力,即企业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后者为其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管理、催收以及信用风险管理等服务,其本质就是企业将采购商的信用转为自身信用,通过应收账款融资。
  当然,虽然应收账款保理是一项不容忽视的优质融资方式,但要申办该业务前,企业应明确自己是对销售合同的收款没有信心,想要转移坏账风险,还是想通过保理业务将本来肯定能收回,但期限较长的账款提前收回。同时,企业最好与熟悉自身背景和业务能力的银行或商业保理公司进行沟通,详细阐明申请保理的理由和内在需求,并按其要求,积极准备需要提供的各种材料,完善审贷报告。
  需重点提醒的是,并非所有应收账款都符合保理的要求,有五种债权不适合做保理业务,包括:不合法基础交易合同(即不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寄售合同、代销货物(因为货物的所有权仍未转移,不属于真正的债权);没有交易实质的预估应收账款;权属不清,有权属纠纷的应收账款;因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如股票)。对此,企业都须“掂好分量”,看自身债权是否符合基本条件,以免申办应收账款保理时吃“闭门羹”。
(责任编辑:张功成 HN092)
和讯网今天刊登了《应收账款保理很有必要》一文,关于此事的更多报道,请在和讯财经客户端上阅读。
提 交还可输入500字
你可能会喜欢
热门新闻排行榜
和讯热销金融证券产品
【免责声明】本文仅代表作者本人观点,与和讯网无关。和讯网站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 传真:010- 邮箱:yhts@ 本站郑重声明: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政府批准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ZX0005]。所载文章、数据仅供参考,投资有风险,选择需谨慎。应收账款保理的全攻略解读
我的图书馆
应收账款保理的全攻略解读
& & &保理商向买货商收取应收账款的货币资金时,借: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买货商的货币资金),贷: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2、向买货商收取应收账款现款时,借:现金、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贷: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在我国是新生事物,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1]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2]均未规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账务处理,笔者按照有追索权保理、无追索权保理、明保理、暗保理、折扣保理、到期保理不同保理业务类型设计账务处理。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账务处理账户设置    & & &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类型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是指应收账款债权人(称《供应商》)把应收账款债权有条件地转让给银行(称《保理商》),再由保理商向应收账款债务人(称《购货商》)收回应收账款货币资金的经济行为。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类型有“有追索保理、无追索保理、明保理、暗保理、折扣保理、到期保理”[3]六种类型。  (二)应收账款保理账务处理原则  1、供应商收到保理商的实际货币资金低于供应商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按以下原则处理:(1)在供应商未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下直接从“管理费用”中列支;(2)在供应商已计提坏账准备的情况下冲销“坏账准备”;(3)从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资金的行为看,其差额部分也可以从“财务费用”中列支。  笔者的设计依据源于《企业会计制度》第十条和第一百零四条规定。[1]  2、保理商接受供应商的应收账款保理,保理商支付给供应商的货币资金低于供应商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部分作“待实现投资收益”处理,当保理商向买货商收回应收账款的货币资金时,再将“待实现投资收益”转作“投资收益”处理。笔者的设计依据源于《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六十一条“待分配信托收益”规定所思。[4]  3、保理商接受供应商的应收账款保理时作“保理资产&应收账款保理资产”处理,当保理商向买货商收回应收账款的货币资金时再作结转“保理资产&应收账款保理资产”处理。  (三)账户设置  1、供应商设置:“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管理费用”、“坏账准备”、“财务费用”等账户。  2、保理商设置:“保理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待实现投资收益”、“投资收益”等账户。  “保理资产”科目属资产类账户,借方记录保理商接受供应商应收账款凭证价值或账面价值,贷方记录保理商已经向买货商收回的应收账款的货币资金,余额在借方表示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余额。从单项应收账款保理业务而言,应收账款保理资产全部收回后应无余额。  “待实现投资收益”科目属损益类账户,按用途和结构属调整类账户。贷方记录保理商向供应商实际支付的货币资金低于其供应商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即尚未实现的投资收益,借方记录保理商向买货商实际收到应收账款的货币资金已实现的差额即已实现的投资收益,余额一般在贷方表示尚未实现的投资收益。二、有追索权保理账务处理  & & &有追索权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货币资金后,如果买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回预付的货币资金,如买货商破产或无力支付,只要有关款项到期未能收回,保理商都有权向供应商进行追索,因而保理商具有全部“追索权”[3]我国商业银行选择有追索权保理。  (一)供应商账务处理  1、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时,借:现金、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借:管理费用(或“坏账准备”[5]或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低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借: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  2、若买货商到期时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要求偿还预付的货币资金,供应商则应退还预付的货币资金给保理商,借:应收账款(原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坏账准备(已核销的坏账准备)、贷:现金、银行存款(退给保理商的货币资金)。  (二)保理商账务处理  1、保理商受理供应商提供的应收账款凭证保理时,借: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保理的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现金、银行存款(支付供应商的货币资金)、贷:待实现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待实现的投资收益)。  2、保理商向买货商收取应收账款的货币资金时,借:现金、银行存款(收回买货商的货币资金),贷: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3、若买货商到期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有权向供应商追索货币资金,借:现金、银行存款(供应商退回的货币资金)、借:待实现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冲销待实现投资收益),贷: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4、保理商确认投资收益时,借:待实现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贷: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已实现的投资收益)。[6]三、无追索权保理账务处理    无追索权保理是指供应商将债权转让给保理商,供应商向保理商融通资金后,当买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力。“保理商对毫无争议的已核准的应收账款提供坏账担保”[7]  (一)供应商账务处理  1、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保理商时,借:现金、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借:管理费用(或坏账准备或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低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的差额)、借: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2、若买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的追索权力,保理商承担买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所以供应商不作账务处理。  (二)保理商账务处理  1、保理商接受供应商提供的应收账款凭证保理时,借: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现金、银行存款(支付给供应商的货币资金)、贷:待实现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待实现的投资收益)。  2、保理商向买货商收取账款时,借:现金、银行存款(收取买货商的货币资金),贷: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3、保理商确认投资收益时,借:待实现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贷: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已实现的投资收益)。  4、若买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保理商放弃对供应商追索的权力,保理商承担买货商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的风险。要作应收账款保理资产的财产损失处理,借:营业外支出&应收账款保理资产损失(保理应收账款的资产损失)、借:待实现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待实现的投资收益),贷: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四、明保理账务处理    明保理是指供应商应收账款债权一经转让给供应商,供应商立即将参保情况通知买货商,并通知买货商将应收账款直接付给保理商。我国《合同法》规定供应商在有应收账款转让时,要在购销合同中约定且必须通知买货商,所以我国的保理业务必须为明保理。  (一)供应商账务处理  明保理的账务处理与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保理的账务处理相同,明保理等点就是指在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给保理商的情况通知买货商,让买货商将应收账款债务直接付给保理商。  (二)保理商账务处理同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保理一样。 五、暗保理账务处理  暗保理是指供货商为避免买货商知道供货商因流动资金不足,而将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参保的情况不通知买货商。应收账款到期时仍由供应商出面催收应收账款,再由供货商偿还保理商的预付融资款。  供应商与保理商的账务处理与有追索权处理和无追索权保理账务处理相同,目前保理的特点就是供应商不将买货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的情况通知给买货商,仍然由供应商到期向买货商催收货款,然后交给保理商的一种经济行为。六、折扣保理账务处理    折扣保理又称融资保理,是指保理商为供应商提供预付货币资金。在折扣保理中只要供应商将发票交给保理商,并且在应收账款信用额度以内核准,保理商应立即支付发票金额80%的货币资金,20%的应收账款余额等待保理商向买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应商结清应收账款保理资产。  (一)供应商账务处理  1、供应商将应收账款凭证交给保理商获得发票金额80%的现款时,借: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80%的现款)、借:管理费用(或坏账准备或财务费用)(实际收到80%的现款低于应收账款账面价值80%的差额)、借: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2、余下的20%应收账款等待保理商向买货商全部收回应收账款以后,保理商再向供应商结清应收账款保理资产,会计分录同上。  3、若买货商到期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可按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作账务处理。  (二)保理商账务处理  1、保理商接受供应商应收账款凭证按80%付给供应商货币资金时,借: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保理应收账款账面价值&80%),贷:现金、银行存款(支付供应商80%的现款)、贷:待实现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待实现的投资收益)。  2、保理商按20%付给供应商时会计分录同上。  3、保理商向买货商收取应收账款时,借:现金、银行存款(收回应收账款的货币资金),贷: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保理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4、若买货商到期拒绝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可作有追索权与无追索权的账务处理。  5、保理商确认投资收益时,借:待实现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贷:投资收益&保理业务收益(已实现的投资收益)。七、到期保理账务处理    到期保理是指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发生时,不须提供预付账款融资,而是在应收账款到期时才进行支付。小商人常采用到期保理。  (一)供应商账务处理,借:现金、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借:管理费用(或坏账准备或财务费用)(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与应收账款价值的差额)借:坏账准备(已计提的坏账准备),贷:应收账款(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  (二)保理商账务处理  1、接受供应商的应收账款保理时,借: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贷:现金、银行存款(实际支付的货币资金)、贷:待实现投资收益&应收账款保理收益(待实现的投资收益)。  2、向买货商收取应收账款现款时,借:现金、银行存款(实际收到的货币资金),贷:保理资产&应收账款资产(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3、保理确认投资收益时,借:待实现投资收益&应收账款保理收益(已实现的投资收益),贷:投资收益&应收账款保理收益(已实现的投资收益)。
TA的最新馆藏&&>>&&>>&&>>&正文
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16大重要区别和联系
17:46:07财务信报字体:
  一、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
  (一)法律性质不同,分属不同法律制度
  应收账款质押属担保物权中的普通债权权利质押,适用《物权法》第223条、第228条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等的规定;应收账款转让属债权让与,适用《合同法》第79条至第83条等的规定。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从属法律关系,质押成立的前提是存在一个其所担保的应由债务人向债权人偿还的主债务。而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按一定的比率向出让人支付交易对价以购买出让人的应收账款,并通过直接向收取应收账款的方式收回其支付的交易对价。
  (二)含义和范畴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是一种融资从属的担保方式,在应收账款质押担保的基础上可以开展贷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等多种银行融资业务。
  而应收账款转让本身即为融资。一般认为,应收账款转让即保理,保理业务是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兼具应收账款催收、销售分户账管理、信用风险担保及保理预付款融资等功能的综合性金融服务。根据1988年《国际保理公约》和200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2002年FCI(国际保理商联合会)的《国际保理通则》之规定,国际上“应收账款融资”和“保理”普遍采用“债权转让”方式。保理业务尽管以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其本身还具有相当浓厚的商业惯例色彩,适用上述相关国际惯例(国际保理),其管理、催收、担保等功能与应收账款转让也有所不同。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保理业务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但笔者认为,除保理是应收账款转让的主要方式之一外,银行开展的订单融资、商业发票融资(贴现)也属应收账款转让的范畴,有必要在登记系统中进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福费廷也是一种应收账款转让的方式,但是否需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与国际保理一样,因为债务人在国外,实践中存在争议。如从公示国内出让人应收账款转让行为的角度,避免其重复转让或质押,也无妨进行登记。实践中银行对信贷资产转让、出口退税账户质押也将其作为应收账款转让在登记系统中进行登记,希望起到公示的作用。
  (三)生效要件不同
  根据《物权法》第228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而根据《合同法》第80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四)对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和质权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1、应收账款转让对受让人发生以下法律效力:
  (1)债权人发生变更。
  应收账款转让生效后,在全部让与的情形,该债权转移给受让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即转让人)退出应收账款的原债权关系,受让人取代转让人而成为债权关系中新的债权人;债务人应向新债权人即受让人履行债务, 同时免除其对原债权人所负的责任。这是债权让与对债务人所产生的最直接的法律后果应收账款部分转让时,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享有债权。国际保理业务中,根据《国际保理通则》,为了避免纠纷,一般不允许部分转让。银行实践中,部分转让应收账款的情形也很少见。
  (2)债权主从权利转移。
  根据《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主债权转让时,从属于主债权的从权利应随之一同转移。从权利一般包括担保物权、定金与保证债权、利息债权、违约金及损害赔偿权、留置权、停运权、对流通票据的背书权、对该应收账款的转让权等。但与原债权人人身不可分离的从权利,如撤销权、解除权等,不因债权的转移而当然转移于受让人。
  (3)转让人对其转让的应收账款债权负瑕疵担保责任。
  转让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一般通过转让合同加以约定,通过转让人承担违约责任来实现。
  2、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人享有如下权利:
  (1)优先受偿权。
  质权人在向主债务人请求履行义务未获清偿的情况下,有权就设立质押的出质财产——特定的应收账款进行处分,并就处分收益优先于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其他任意第三人受偿;
  (2)向出质人和债务人主张质权。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6条规定,质权人向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行使质权时,出质人、出质债权的债务人拒绝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3)对设质应收账款代位物的追及权。
  在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先于主债务清偿期限届至的情况下,质权人可以和出质人协商将应收账款款项用于提前清偿主债务,或者向双方同意的第三者提存,也可以在质押合同中预先约定,将上述已收应收账款存入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特定保证金账户,或者将有关款项直接转化为出质人在质权人处开立的存单,并继续作为主债权的担保。
  (4)对出质应收账款债权的担保利益的追及权。
  在出质应收账款债权本身同时附带有一定的抵押、质押或者保证作为担保的情况下,质权人的质权效力可以追及上述担保利益。质权人可以直接起诉出质应收账款债务人及对应的保证人,或者基于设质的应收账款债权而主张对该债权项下有关抵/质押物优先受偿。
  (5)在出质人破产时,对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
  在出质人进入破产程序时,银行质权人可以就已经设立质押的应收账款主张行使别除权,要求不将该部分财产权利列入破产财产范围。
  (五)对债务人的法律效力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中,应收账款的债务人享有抗辩权,根据《合同法》第82条:“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的,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对于基础合同当事人双方禁止应收帐款转让的特别约定,我国《合同法》第79条采取了有效主义,认为该特别约定对保理商是有效的,虽然此特别约定并不使供应商与保理商之间的转让无效,但是保理商的支付请求权将受到债务人以此为抗辩的影响,保理商会因此而不能实现债权。《国际保理公约》第6条第1款确认,即使基础交易合同中规定了限制转让条款,应收账款的转让仍有效。区分善意与恶意,善意要追究出让人的违约责任,但即使恶意,债务人不提出抗辩亦可。
  同时,债务人享有债权抵销权,在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时,若债务人对转让人也享有债权,并且此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有权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当然,若收到转让通知后新发生的债务人对转让人的债权,即使到期日在该应收账款到期日之前,债务人也不能主张抵销权了。
  应收账款质押中对债务人的抗辩效力法律并无规定,一般认为对于在质押通知前发生的对抗出质人的事由,如债务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同时履行抗辩权、债务免除或抵销事由等,得对质权人主张抗辩。但质押设定且通知债务人后,质权人未知的抗辩,包括已经存在的和未来发生的,不得成为质权行使的障碍,而债务人在质权设定时已告知质权人的抗辩则不受质权的约束。
  (六)运行机制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受让人能否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收回账款及收回多少,概与原债权人(转让人)无关,除非发生约定的保理中的商务纠纷及争议;而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有质的差别:质权人行使质权后,若所收账款大于被担保的债权额,须将余额退还给出质人,相反,如有不足,则质权人有权继续向债务人请求偿还不足部分。
  (七)是否可向应收账款原债权人追索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后,应由受让人独自承担应收账款不能清偿的风险,亦即受让人对应收账款承担坏账担保的责任,这也是保理的功能之一(无追索权),除非另有约定(如回购型或附追索权保理),受让人不得向出让人追索;而应收账款质押重在担保功能,首先应由出质人自身作为债务人清偿应收账款融资债务,出质人不能清偿造成违约时,质权人方才处分质押的应收账款,实现质权。因此即使质权人不行使应收账款质押的质权,仍保有对应收账款债权人(出质人)的请求权,风险分散于出质人和应收账款债务人两方,相对较小。从这个角度看,前者能为当事人提供直接的现金流,加速资金周转,但其却不具备后者的弹性和灵活性的优点。
  (八)收益不同
  根据风险与收益相一致的原则,应收账款的受让人可能获得的利益通常要高于质权人。前者往往以较低的“贴现率”受让应收账款,若账款最终能够全部回收,其赚取的差价较大;而应收账款质押中质权人贷款之后可能获得的只是利息收入,而不能得到大于债权本息的偿付。
  两者的收费情况也不同,保理除收取保理费外,还收取应收账款管理费、发票处理费等。应收账款质押贷款仅收取融资利息。
  不过,在国际保理中,FCI认为从商业角度二者的结果是一致的。因为在转让的情况下,保理商按一定折扣(如80%)购买应收账款,在账款全部收回时多余的20%需抵扣有关保理费用,实际上与保理商在应收账款上设置担保权益并需将超过其融资的收回资金支付给客户没有区别。
  (九)对应收账款的权利不同
  在应收账款质押设立后,除非债务人偿还主债务发生违约,否则质权人不能通过执行质押而享有质押应收账款的任何权益。出质人还可以通过清偿应收账款融资的主债务,使应收账款质权消灭,重新取得对应收账款的全部权利。但在应收账款转让中,受让人有权立刻直接获得所购应收账款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收益,出让人不再享有对应收账款的权利,除非受让人追索出让人,出让人又买回其应收账款债权(如保理中的反转让)。
  (十)适用的应收账款的范围不同
  根据《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可质押的应收账款范围较广,包括下列权利:
  1、销售产生的债权,包括销售货物,供应水、电、气、暖,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等;
  2、出租产生的债权,包括出租动产或不动产;
  3、提供服务产生的债权;
  4、公路、桥梁、隧道、渡口等不动产收费权;5、提供贷款或其他信用产生的债权。
  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提供劳务产生的债权以及其他以合同为基础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债权。
  而利用应收账款转让进行融资一般仅限于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产生的应收账款,范围较窄。对应收账款的结算方式也有限制,如《国际保理通则》将信用证(不含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种类的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排除在外。
  (十一)是否应通知债务人不同
  应收账款质押中,是否应通知债务人,该通知是否为应收账款质押生效的要件存在理论争议,一般银行实践中明确要求通知债务人,取得债务人对应收账款质押的确认。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业务中,则存在隐蔽型的做法,可不通知债务人,如隐蔽保理(暗保理)、商业发票贴现等,但也并非绝对不通知,如应收账款债权到期后一定期间内债务人仍未付款,受让人仍将对债务人作出通知。这就产生在账款发生逾期后的通知是否有效的问题,对此《国际应收账款转让公约》和法律并无规定,存在争议。
  二、从企业的角度比较分析保理和应收账款质押的区别(5项)
  (一)对企业资产负债率的影响不同
  在应收账款质押中,出质人获得融资后,该融资要纳入其资产负债表的负债科目,增大了其资产负债率;而在应收账款转让融资如无追索权保理中,出让人获得的转让价款视为其提前收回的应收账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列入其流动资产科目,对资产负债率没有影响,实质上降低了资产负债率,改善了财务结构。不过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之间从事应收债权融资等有关业务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会[2003]14号),在有追索权或附回购义务的应收账款融资中,其会计处理应与应收账款质押的相同,计入负债科目。
  从银行的角度分析,企业通过把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进行融资,这种方式部分掩盖了其债务,影响了其资产负债率的真实性,如企业进行二次融资,将会进一步增加了银行信贷资金的中长期风险。
  (二)是否可以合理避税不同
  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中,一般应收账款并非足额转让,而是有一定的折扣,对企业而言,就产生了应收账款转让损失。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13号)相关规定,应收账款属于企业财产范围,其转让所发生的损失可以税前扣除,且无需税务机关审批。因此,企业可以利用与银行的应收账款转让行为,将应收账款转让的损失部分申报扣除应税所得。
  (三)应收账款融资的种类不同
  银行应收账款质押可办理的融资种类较多,包括表内和表外业务,如承兑汇票、信用证、流动资金贷款等等,而应收账款转让融资仅限于保理预付款等表内业务。从企业的角度,如应收账款账期短,金额小,则倾向于应收账款质押,比办理保理较便捷。
  (四)保理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所不具备的功能和优点
  因为保理具有应收账款质押所不具备的管理、催收和坏账担保功能,应收账款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转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承担,收款有保障;资信调查、账务管理和账款追收等由应收账款受让银行负责,节约管理成本。同时可以节约债务人作为买方开立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的费用。
  银行实践中因为保理有专门的保理业务系统,可以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全面管理,而且可以开立银行名义的内部账户,将应收账款回款全部存入该银行内部账户中,避免司法的查、冻、扣,维护银行回款权益,因此为保障债权安全,我分行对应收账款质押一般还附加服务保理,可以将应收账款回款存入银行内部账户,且实现对应收账款的动态管理。
  (五)应收账款质押可以进行“财务报表型”融资
  一种是传统的银行贷款方式, 即基于借款企业的财务实力和经营表现发放的贷款, 我们可以称之为“财务报表方式”。二是资产支持贷款(Asset- based lending, 简称ABL)方式, 主要基于担保品( 应收账款和存货) 来放贷。在前一种方式下, 贷款决策主要根据借款企业的现金流,应收账款和存货仅仅是作为一种担保品( 可能加上别的担保品) 。在后一种方式下, 贷款决策主要基于担保品的数量和质量, 而且贷款人需要紧密地跟踪担保品( 甚至每天) 。
  ABL 一般应由专业性的财务公司或银行的专业团队来开展, 这是因为ABL 与传统的商业贷款不同, 贷款对象的风险也较高, 需要专门人员来评估、监控借款客户和担保品。即使在一家银行内部, 公司贷款和ABL 业务也往往分属于不同部门。有些贷款机构应用了专门的电子系统用于跟踪和处理ABL 业务, 并在不同程度上实现了与应收账款债务人和供应商( 借款人) 的电子联接。通过这样一个系统, 贷款机构可以及时地监控货物和服务的交付、销售、应收账款的产生、担保的设立、回款、可用额度和贷款余额等各方面的信息。
  三、保理与应收账款质押的联系
  应收账款质押与应收账款转让尽管存在区别,从上文的分析来看,也并非泾渭分明,如应收账款质押与有追索权的保理就很相似。
  (一)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后可以转让
  《物权法》第228条第二款规定,“应收账款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应收账款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从条文意思可以看出,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可以再向第三人转让。问题是应收账款出质后,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是否可以将该应收账款再转让给质权人呢?笔者认为,如质权人认为有必要,并无不可,如双方就转让价格与价款等协商一致,该应收账款可以再次转让给质权人,转让价款用于抵债(即抵销),质权人转为债权人直接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发生权利冲突时如何解决
  在同一应收账款被同时质押或转让,或同一应收账款被多次质押或转让的情况下,如何确定权利先后顺序,对此法律并无规定。根据《国际贸易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公约》,主要有三种解决方式:第一种是以登记为准的优先权规则;第二种是以转让合同时间为准的优先权规则;第三种是以转让的通知时间为准的优先权规则。笔者认为,鉴于登记系统已经建立,为彰显登记的公示和公信力,维护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有必要完善登记规则,采第一种以登记为准的优先权规则。对于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立的多次转让和质押,均按照以下原则确定顺序:1、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2、先登记的优先于后登记的,同时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3、均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三)目前法律环境下,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面临诸多共同的问题
  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未来的以及“一揽子”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质押或转让、禁止转让的应收账款实际发生了转让或质押后的法律后果如何、登记系统的内容、应收账款的描述和要素等如何确定都是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面临的共性的问题,应收账款本身的商业、法律风险也是共同的。
  四、结论
  进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国际保理等方式,应收账款质押并不适合。实践中多是在应收账款质押和国内保理两者中作出选择。对应收账款质押和应收账款转让进行比较分析后,可以看出两者各有特点,各有利弊,银行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多方面权衡后灵活选择和运用。
责任编辑:lilingli
上一篇文章: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会计生涯导航
网课招生方案
类别班次价格/购买
名师编写权威专业
针对性强覆盖面广
解答详细质量可靠
一书在手轻松过关
&&官方微信
东奥会计在线
微信号:dongaocom
&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微信关注东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流程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