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土地合同,别人有合同怎样爵迹票房多少才能回本要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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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公粮的时候种地不赚钱,对方的地不要了,在签承包合同的时候我签的,现在对方非要要回土地我没有给,大队调节他不服,趁我们不知道的时候偷偷把地种上了,我要怎么维护我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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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问律师农村土地互换没有约定期限一方要求解除土地互换合同如何处理? - 大化瑶族自治县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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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互换没有约定期限一方要求解除土地互换合同如何处理?作者:唐丹&&发布时间: 16:12:35&&&&近日,大化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合同纠纷案件,该案经过开庭审理后于日作出了判决。&&&&原告覃汉云与被告韦美鸾同系大化瑶族自治县大化镇流水村外下生产队的村民。1981年外下队实行土地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了方便对承包地的耕作经营,于1983年底,原告与被告口头达成协议:被告将自己在亭序(地名)承包的0.35亩土地与原告在巴那(地名)承包的0.28亩土地互换。双方没有约定土地互换的期限。原、被告于1984年春种季节开始耕作互换得到的土地直至2012年初,双方对互换的土地均无纠纷。期间外下队进行过土地“小调整”、土地延包等,生产队及村民对原、被告互换土地的事情均知晓。2012年春种时节,被告以当年自己与原告互换土地没有约定为永久性且政府颁发给其土地承包权证书上均没有任何变更故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收回互换的土地为由强行把已互换的土地亭序(地名)收回耕作,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原告遂于2012年11月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确认原告与被告土地互换行为有效并受法律保护,被告继续履行口头达成的协议内容,立即停止侵害。&&&&本案的争议焦点是:1、原、被告之间土地互换口头合同是否有效?2、原、被告土地互换时是否约定期限?&&&&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1、原、被告之间土地互换口头合同是否有效?按照农村习俗,互换往往以口头方式约定,且以相互交付互换物作为互换关系成立的标志。当事人对当初的口头约定不持异议,且互换事实已实际发生,则互换关系即告成立,只要土地互换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协议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本案原、被告互换土地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也没有损害其他村民的利益,双方在互换后的土地上持续耕作二十几年,故认为该土地互换合法有效。&&&&2、原、被告土地互换时是否约定期限?首先分析土地互换的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0条规定的精神,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17条、第35条的规定,土地互换是经营权权利主体发生变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互换后,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的权利义务也随之互换,当事人还可以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也就是说,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已丧失了对原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对新换的土地取得了经营权。土地互换有别于土地转包、土地出租等方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后两者并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利主体变更的法律关系。其次,按农村习俗讲,互换关系从双方相互交付标的物时即告成立,双方未约定期限,则视为永久性互换。对于农村承包土地互换而言,其互换期限即为农村承包合同的期限。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仅对承包土地转包、出租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32条规定处理;对土地互换未约定期限的,未作相应规定,即不能参照《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处理。本案原、被告对土地互换期限约定不明,视为未约定流转期限的土地互换,应确定该合同期限为农村承包合同的期限。原、被告互换土地后是否进行土地变更登记是当事人的权利,不是土地互换合同有效的必要条件,进行土地变更登记只是为了对抗第三人。所以,被告关于当年自己与原告互换土地没有约定为永久性且政府颁发给其土地承包权证书上均没有任何变更故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收回互换的土地的主张与土地互换的性质、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参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覃汉云位于巴那(地名)土地0.28亩与被告韦美鸾位于亭序(地名)土地0.35亩土地互换合同在农村承包合同期内有效;二、被告韦美鸾立即停止对原告覃汉云通过互换所得在亭序(地名)0.35亩土地上的经营权的侵害。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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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给别人代种, 结果要不回来了,村里不管,但有土地合同承包书,怎么办?
我家地以前给别人代种,, 已经有10年 要五年都没有要回, 我手里有土地合同承包书 ,让村里解决村里不肯, 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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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如何解决?
164人阅读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热门城市:&& && && && && && && && 承包土地时我们都知道当事双方都必须签订合同作为保障,但是极个别情况就是在发包人将出去的时候,如果没有签订合同,那么没有的纠纷该如何解决?中,在申请仲裁时应准备哪些材料呢?下面就让律师365的小编为大家介绍。一、 没有土地的纠纷如何解决1、《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五条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单位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调查处理。2、前款规定的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争议案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由乡级人民政府受理和处理。3、第三十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处理意见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同级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下达处理决定。4、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5、在规定的时间内,当事人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处理决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生效的处理决定是土地登记的依据。二、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年龄、住所、邮政编码、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写明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通讯方式;(二)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三)仲裁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四)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联系方式。2、 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进行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受理;(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3、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仲裁申请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将受理通知书、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通知第三人参加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通知第三人,并告知其权利义务。4、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答辩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看完上文,我们知道没有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应申请调查,并准备相关证明材料才可进行行政诉讼。但是为了土地发包人的利益,就必须协商一致合法签订承包合同作为后续保障。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师365。延伸阅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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