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违约金的上限上限是实际损失的30%还是合同标的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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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金是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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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违约金应该占合同标的额的多少百分比?
  合同的形式各种个样,每份合同一般都要具备合同的有效要件才是有效合同,一份有效的合同,合同内容的约定一般都会有违约责任的约定,违约责任的约定有很多方式,可以约定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违约金、或者双方约定每天200元的标准支付违约金、或是按总标的额的百分之几或千分之几、万分之几进行约定。但按照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解释,一般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一方认为约定的标准过低或者过高,可以在诉讼是向法院提出,如果不提出,法院一般不会主动来审查违约金高于低的问题。一般来说违约金约定每天支付一个具体的金额最有利于当事人,在诉讼中计算也不会有很大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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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 & 这里写的是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这本身不合理啊,究竟违约金上限是实际损失的30%还是合同标的的30%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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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是实际损失的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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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书不认真,怎么过司考!解释已经说得很明白了,“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打个比方说,你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100万,你要求对方赔偿130万以内,法院都可以考虑,但你要求赔偿200万,法院肯定不支持。因为200万已经超过你实际损失30%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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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书不认真,怎么过司考!解释已经说得很明白了,“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打个比方说,你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100万,你要求对方赔偿130万以内,法院都可以考虑,但你要求赔偿200万,法院肯定不支持。因为200万已经超过你实际损失30%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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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书不认真,怎么过司考!解释已经说得很明白了,“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打个比方说,你因对方违约造成损失100万,你要求对方赔偿130万以内,法院都可以考虑,但你要求赔偿200万,法院肯定不支持。因为200万已经超过你实际损失30%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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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有点难,假如甲乙买卖十万的电器.甲如约给了钱,乙迟延交货.双方有规定,任何一方违约均需要赔偿对方违约金5万元整.
好了,如果乙方迟延交货,对甲方其实没有造成损失,那甲方如何按实际损失来确定违约赔偿呢?实际损失是法院的自由裁量权,是具体争议案件到法院之后,才会去衡量的一个概念.
而违约金通常是在签约时就约定好了的,这时的约定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30%,印象中好像是有法条,我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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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指的是
违约金〉实际损失的130%,违约金兼具补偿性和制惩性
合同法114条第2款前半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故
违约金〈实际损失的,可要求调整违约金至等于或接近于实际损失。不能超过实际损失是显而易见的事,来本约定的就少,给你机会调整了,还想超过实际损失,是不是惯出毛病来了,呵呵
合同法114条第2款后半句“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故
违约金〉实际损失的,可要求调整违约金至等于或接近于实际损失,不能太低于实际损失也是显而易见的事,本来就是意思自治的事,尽量和损失差不多就成啦,不要得陇望蜀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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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合同法司解二认为违约金可达实际损失总额130%,除对损失有足额填补外,该认其尚有惩罚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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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法发〔2009〕40号)
6、在当前企业经营状况普遍较为困难的情况下,对于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违约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坚持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性质,合理调整裁量幅度,切实防止以意思自治为由而完全放任当事人约定过高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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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是违约金〉实际损失的130%,但问题是,没有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怎么认定过高的标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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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看两个小时书就过了司考
这个题为什么不是选abc?
刑法感觉自己完蛋了
尽管大家对杨帆的好评如潮,但是我觉得她只讲结论不讲原理的授课
【上律指南针】干货分享——张明楷的刑法分则个罪观点
我想问下瑞达学习包的金题大家有没有去做?
哪个老铁有白斌理论法85页讲义配套的音频
临近考试一个多月了,今天我鼓起勇气对领导
D.刘某夜间潜入某妇女房内企图实施强奸
这算物权确权吗
卷四突破120分,有电子版吗?麻烦上传下
小城小律之“孙子式”要账
刑法大神进
卷一怎样考到100分以上,我去年考了70
Copyright &违约金标准是什么 违约金上限是多少
订立合同时,双方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在一方违约时作为处罚,那么,是不是违约金条款都有效?一般而言,违约金的上限是不得超过实际损失的30%,并且违约处罚条款对于双方要公平,例如一方违约时,支付的违约金为10万,另一方违约时,支付的违约金为20万,这种不对等的条款有可能法院会做调整,这样才使双方权利义务对等,符合公平原则。
租房合同违约金的计算根据合同的相关约定违约金来计算。定金和违约金以及损害赔偿金不能重复计算。一切都按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来计算。法律规定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不应当重复计算。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欲花120余万元在武昌买套二手房,交完定金恰逢限购新政,找房屋中介退款时对方却要收取2.5万元服务费。”25日,鄂州市民骆先生反映称,中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完责任和义务,收2.5万元费用太高。
骆先生介绍,今年9月,他和朋友徐女士通过武昌积玉桥前进路艾亿家房地产经纪公司(以下简称艾亿家)看中一套50余平方米的二手房,房屋总价120...
要求规定解除租赁合同的一方。不让就属于违约(合同另有约定除外)。2、租房合同中对违约金有约定(租房违约金的数额是由当事人双方通过事先约定而确定的)、则按约定的违约金比例支付。约定的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可认为约定过高。
一、参照合同标的 合同中的标的物不同。如果合同标的属于具有精神意义的物。三、参照违约方的过错程度 由于违约金调整的幅度体现着对违约行为的惩罚强度。应当考查合同双方在违约中存在的过错。未违约的一方可以适当得要求较高标准的违约金。
如果买卖合同中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若无相关条例则应该按照《民法通则》及《合同法》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相关条款。而数额是按照签订合同时的有关条例规定执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2、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位朋友都经常遇到购买大件物品,如房子、家具、电器等等物品,在没现货的情况下,我们就和卖方签属一个买卖协议,协议中大体为:交货日期、时间、地点等,但较为关键的是价格及交款方式,这就需要签署一份先交一部分定金、订金、押金、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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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号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合同约定违约金
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西频道
作者:李锋
  在违约金的分类上,违约金存在法定违约金、约定违约金和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区分。因法定违约金存在法律的明文规定,即由法律法规直接规定的固定比率或数额(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772页。)因此在司法适用时异议不大。本文探讨的约定违约金,在实践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争议。
  一、约定违约金性质界定
  约定违约金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产物。当事人是否约定违约金及是约定具体违约金额还是约定违约计算方法法律原则上不加以禁止。但为稳定社会秩序,防范金融风险,违约金又要受到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的限制。因此,确定违约金时,既要权衡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体现惩罚性质,又要通盘考虑违约所造成损失彰显赔偿功能。故通说认为,我国违约金兼有赔偿性和惩罚性的双重属性,赔偿性体现了违约金的基本功能,惩罚性体现了违约金的特殊功能。
  由于约定违约金具备双重功能,故在具体案件中确定约定金时,应严格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处理,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针对何为“过分高于”,最高院在《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规定以30%为临界点,即约定违约金不得超过造成损失的30%。
  二、约定违约金与“违约造成的损失”关系
  由于最高院设定了违约金的上限,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当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时,违约方通常均会抗辩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希望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调整。然而,由于案件类型各异且违约造成的损失在大多数案件中不直观无法评估,故在确定违约金时存在不同的理解和做法。
  (一)“违约损失”存在量化的情形
  违约方造成的损失能具体计算或者通过鉴定方式明确,该类案件可直接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确定违约金额。
  如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托运方将价值20万元货物交与承运方运输,双方约定如承运方迟延运输需承担违约金2万元。后承运方因故违约迟延10天,托运方要求承运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承运方经申请鉴定,结论为因迟延违约给托运方造成的损失仅为1万元。
  该案中,因承运方举证证实违约损失为1万元,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元。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违约金不能高于违约损失的30%,也即不超过违约损失的1.3倍。故本案违约金由法院或仲裁机构以违约造成的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社会经济状况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在1万元至1.3万元内进行衡量酌定。
  (二)“违约损失”无法量化情形
  在衡量违约金是否“过分高于”时,司法解释只是将“违约造成的损失”作为参考标准。而大多数案件如民间借贷、买卖合同、股权转让、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违约方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不具体或者说无法用货币量化,没有参考依据确定违约金额。 如以下几例案例:
  1、王某与周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王某向周某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利率2分,逾期按月利率3分计算违约金。还款期限届至,王某违约,未按约定时间偿还,主张偿还借款时同时要求周某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周某认为约定违约金过高,其造成王某损失只是银行贷款利率的丧失,故违约金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许某与曹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许某向曹某转让股权,价额为50万元,许某依约将股权转让给曹某;双方约定曹某每个月支付10万元,在五个月内支付完毕,如许某逾期支付,承担违约金5万元。曹某支付30万元未继续支付。双方为此产生诉讼。关于曹某违约造成的损失,许某提交合作合同一份,证实其已与李某合作开发,曹某没有按时支付20万元,导致其无法合作,已承担违约金6万元。许某认为双方约定违约金5万元过低,要求法院予以调高。
  3、刘某延交付商品房纠纷一案。李某向某房地产商刘某购买商品房一套,房屋总价额为30万元,李某全额支付完房款。双方约定,如刘某迟延交付房屋,则按日承担已交房款的万分之五违约金。因各种原因,刘某迟延30天交房,李某依照合同约定向刘某主张违约金4500元。刘某认为,同地段房屋租金为500元,李某主张违约金过高。
  上述案例的共同点在于违约方违约没有给守约方造成直接的损失,违约损失无法量化。
  三、确定约定违约金参考方法
  在难以量化违约损失时,如何确定违约金相关法律没有规定。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只能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精神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予以酌定。首先,不能完全以惩罚原则处理违约金,即按双方约定支持违约金;其次,根据不同案件类型适用的相关法律体现违约金的惩罚和赔偿双重功能;最后,确定的违约金既能保障守约方未因守约方违约造成损失且能从对方违约获取“诚信利益”,又能惩罚违约方,同时又能有效保障整个社会交易秩序正常运行。
  (一)约定定额违约金的,可参照定金比例支持不超过主合同标的或者未履行合同标的的20%
  比较定金和违约金,两者存在融通之处。定金,属于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合同双方约定违约金目的在于敦促对方能诚信履约,保障债权或者其他权利的兑现。约定违约金实质上也存在要求对方按期履约的担保意愿,避免陷入担忧对方爽约的不安。至于定金比例不超过20%,是基于保障交易秩序,避免合同强势一方从签订或者履行合同中获取高额利益,体现的也是惩罚与赔偿功能。故在约定定额违约金时,参照定金比例支持不超过20%存在法理依据,事实上司法实践中也大多按该方法操作。
  (二)约定按期支付迟延履行金,金额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
  最高院1991年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法院保护不超出银行贷款四倍利率。该规定把握了国家经济政策精神,体现了国家对金融秩序的调控,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做到依法公正与妥善合理的有机统一。因此,在审理其他类型案件时可参照适用。在处理约定按期支付迟延履行金案件时,可将迟延履行金转化为利率形式。如主合同标的为50万元,约定迟延履行日1000元,按用违约金与主合同标的比较,得出实际比例为月6%,明显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至于参照的贷款种类,可按违约的时间确定是短期还是中长期。
  总之,针对无法量化“违约损失”,在没有可供适用的法律规定时,可参照相关法律规定精神进行衡量酌定违约金。
  (作者单位:江苏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顾小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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