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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休病假、事假需自己缴社保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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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巨野读者康某问:职工休病假、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需自己全部缴纳吗?&  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用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享受医疗期待遇属于劳动者的权利,职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止工作治病休息,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义务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相应的病假工资、社保费用等待遇。单位没有理由将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转嫁到职工身上,让休病假的职工自己承担全部的社保费用。&  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全额扣发工资,但并没有相关规定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在职工请事假期间,单位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依法应当由职工个人负担的部分,仍由公司代扣代缴。由于事假不发工资,请事假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保费用部分,单位可从他下月的工资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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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请事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由谁缴纳
&&&&&&&&&&案例简介
&&&&&&&&& 2011年4月,王某与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12年7月,王某以小孩暑假期间无人照看为由,按公司规定程序请事假两个月。公司批准了王某的请假要求。2012年9月,王某按时上班。在次月发放工资时,王某发现公司在工资中扣除了其两个月事假期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1500余元。王某认为,其请事假是经过公司同意的,公司理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则认为,王某未履行劳动义务,这两个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应由王某本人承担。
&&&&&&&& 王某与公司协商未果,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返还从其工资中扣除的这1500余元。在仲裁委主持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承担了其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的个人部分400余元。
&&&&&&&&焦点评析
&&&&&&& 这是一起因事假期间职工的社会保险费应由谁缴纳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对该案如何处理,有两种意见。
&&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 《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4条、第8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应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员工离岗、请长假,但劳动关系没有解除,只要劳动关系存在,用人单位就应不间断地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请事假,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但并没有相关规定免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义务。因此,在此期间,用人单位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
&&&&&& 另一种意见认为:王某请事假,是因本人原因造成的,应视为中止履行劳动合同。王某未履行自己的劳动义务,亦无权享受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原则,鉴于劳动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况未作出详细规定,若在公司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请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全部由本人承担,则该规章制度即可作为处理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 笔者更倾向于后一意见。
&&&&& 本案中,用人单位作为管理者,对如何处理职工请事假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并无相应的管理制度,在王某请事假时对事假期间社会保险费由谁承担亦未做任何说明,劳动法律、法规对此种情况又未作出详细规定,故本案最终达成调解协议也是双方当事人的最佳选择。
&&&&&& 当然在实践中,针对类似情形,用人单位在制定单位规章制度时,除依据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地方政策的规定外,还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依据合情合理的原则,使规章制度体现对员工的适当保护和关爱。
[责任编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政务中心 ]用人单位如何处理长期请事假的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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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台市&1案1说话仲裁&系列专栏之二十八
用人单位如何处理长期请事假的员工
各位听众,欢迎您收听《1案1说话仲裁》,今天向听众朋友们介绍的是:用人单位如何处理长期请事假的员工?
〖案由〗 &最近,某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向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咨询:&公司有些员工因家庭原因需要请长假,公司应对这种情况的做法是请假前先让员工离职,假期结束后再重新入职。公司认为,这样做可以减少因劳动关系存续产生的所有风险。但从另外一个角度来说,这种操作方法会增加这类员工真正离职的几率。&
用人单位对待长期请事假的员工,采用这种处理方法是不是合适呢?
〖解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认为:在涉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员工与工作或身体健康无关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时。公司一方面允许员工请比较长的事假,另一方面又担心员工请事假会给公司带来风险。因此,采取了先办离职,再办入职这种折中的模式。该公司提出的问题带有普遍性,这样做也是存在一定的风险,即有可能增加公司不希望出现的真正的离职。
除此之外,还有一种办法&&停薪留职。停薪留职是国有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中出现的一种特殊劳动关系,但又因其他原因一段时间内不能为单位提供劳动,因此,单位为其保留原来的工作岗位,待停薪留职期满后,员工可以继续回单位工作。由于停薪留职期间员工没有为单位提供任何劳动,因此,单位无法按照正常出勤来支付员工停薪留职期间的待遇,而只能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来履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单位用工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对员工进行劳动合同管理。停薪留职本身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形,建议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止协议,即停薪留职期间双方的劳动关系停止履行,待期满后再继续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履行。
中止协议应约定劳动合同中止期间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例如:任何一方没有《劳动法》上的权利与义务;员工无需为公司提供劳动,公司也无需向员工支付任何工资待遇以及缴纳任何社会保险。但从社保缴费不能中断的角度出发,协议可以约定,员工应当将停薪留职期间个人社保缴费部分以及公司缴纳部分,统一交给公司,由公司按月为其缴纳;并约定期满不回来上班的应当如何处理。
但停薪留职期间单位毕竟与员工仍然存在劳动关系,若员工出现任何意外,单位也要在法律上承担用人单位的义务。所以,从管理的角度出发,是否停薪留职,关键是对员工的价值评估,若该员工的可替代性不强,公司不希望其真正离职,那么通过停薪留职或劳动合同中止履行的方式来解决,是一种很好的思路;若该员工的可替代性很强,公司并不在意其是否真正职离,那么先办理离职,再办理入职比较合适。
谢谢大家听收本期的《1案1说话仲裁》,欢迎收听本台接下来的节目。
&&&&&&&&&&&&&&&&&&&&&&&&&&&&&&&&&&&&&&&&&&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八日 播出&
主办单位:东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ICP备案序号: 苏ICP备号-4账号(邮箱/学号/手机号)
最近同行们建的一个群里都在讨论一个话题,说的是一家单位员工因个人原因向单位请了事假,单位在员工请事假的这一个月里没有为其缴纳任何保险,及公积金,像这样的情况如果保险正常缴纳的情况下,费用是由单位出还是个人出,有没有相关的法律条文,怪本人才疏学浅不知道怎么回答,求各位大神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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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虽然请假1个月,但劳动关系还是存在的,公司应该正常为其缴纳社保及公积金,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在后期员工工资里补扣,公司部分还是由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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