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在我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字得情况下给缴了物业费是不是可以退回,我再重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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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面有两个概念。
1、物业费是服务性费用,肯定是要收的。只不过商品房是业主交,拆迁安置房小区是由那个安置户所在的农村大队缴纳。并不是物业免费,而是一个自己交,是花钱买服务,一个所属大队交,属于农民转居民的大队福利。
2、现在拆迁安置房交易了,是不是表示原有安置户自愿放弃这个福利,原先大队缴纳物业费也就不再会继续交,而后购买者也应该重新根据自己居住时限开始缴纳物业费。
至于这个福利是否能延续,那从道理上来讲,肯定不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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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重市政府2012年关于拆迁安置房物业费财政补贴文件。目前物业出具的是08年的征收物业费规定。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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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了拆迁房是否就可以享受拆迁户的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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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哥花生 发表于
买了拆迁房是否就可以享受拆迁户的待遇呢?
那肯定不行& &所以大家不要图便宜买拆迁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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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大队不交了,大队应该把这钱返还给原拆迁户。问题是最终这笔钱去哪了?这是原拆迁户用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土地换来的福利,就这么消失了。以后拆迁房的这个优势丧失了,附加价值减少了。最终损害的是拆迁户的利益,而这笔钱,中饱了某些人的私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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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也只要做2个事情:1,公开所有原村委补贴明细,把卖掉拆迁房的那户补贴的物业费公示,想必现在买房的人会很乐意交钱的。2,现在买拆迁房的人交了物业费,物业提供哪些服务要公示,物业收了物业费没有按照所公示的条款服务,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这两点能做到的话,我是第一个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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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弄浑了,某些人才好摸鱼啊!账目公开,想得美
电话:8工作日 8:30-17:00在线【物业案例】“只要我交了物业费,对不起,我家里的事你就得全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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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案例】“只要我交了物业费,对不起,我家里的事你就得全包!”
&“只要我交了物业费对不起,我家里的事你就得全包”业主财产受损(被盗),物业管理公司负责赔偿吗?一些业主认为: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管理费,财产一旦损失,企业就应负赔偿责任。这种理解显然是错误的。其中,物业管理企业收取的管理费是为业主提供服务的成本和报酬,既不是业主财产的保管费,也不是财产的保险费。其二,物业管理中的秩序维护工作也只是配合居委会、公安机关搞好治安防范,其主要职责是维护区域的公共秩序,而不是为某单个业主看家守财。秩序维护工作的功效是隐而难见的,可以说小区秩序维护人员的配备及其工作,已经阻止或避免了许多案件的发生,把案件降到最低限度,作为服务对象的业主已从中受益。试想,一个没有秩序维护员的小区,治安状况将会怎样?  现阶段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大都是常规性服务,物业管理企业不可能对业主人身、财产的安全保障做出特殊的具体承诺。因此,业主的赔偿要求与理相悖、于法无据,理所当然被物业管理企业拒绝。然而,没有达到索赔目的的业主就会向物业管理公司发难。物业管理企业是不是什么事都得管?《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是对单位区域内公共、共用部位、设施、设备进行管理,对公共秩序进行维护,而不是向业主提供包罗万象、全方位的立体式服务。然而,一些业主的认识却恰恰相反:我只要交了管理费,对不起,我的事你就得“全包”。在这种错误认识的支配下,无论是家中的电灯不亮,还是水龙头漏水,都要求管理处及时维修,稍有怠慢,便会招来诸如“你们管理什么”、“你们只会收钱”之类的非议。 一些物业管理公司为了搞好与业主的关系,以利于管理费收取等工作的开展,只好委曲求全,无原则地做出牺牲和让步。令管理者尴尬与无奈的是业主并不认为这是一种“助人”行为,而是应尽义务,到头来连“谢谢”两个字也得不到。值得指出的是,这种无条件向业主提供的无偿服务与提高服务质量是有本质的区别。这种做法其实是对低素质业主的一种纵容,对企业来说无异于作茧自缚,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十分有害,因为这可以说是行业内又一种恶性竞争的萌芽。因此呼唤行业不要以牺牲长远利益为代价换取眼前的短期利益,应对这些业主理直气壮地说清道理。“物业只知道收费,而我却看不到物业企业为我家服务了什么!”这是由物业管理服务特征引起的认识误区。物业管理是指开发建设单位或业主通过选聘物业企业,由物业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物业管理活动强调的是物业的“共用”部位,而不包括业主自用部位,所以说,物业企业的工作多为“隐性”的工作,多数业主不能直观的看到。如:除了楼道和庭院保洁、生活垃圾清运等我们能够直观看到的工作外,其它像对化粪池、检查井等地下管网的清淘、冲洗等维修养护工作、只有居住在楼房底层的受下水堵塞困扰的业主能够感受到;对楼房屋面的维修和养护只有居住在楼房顶层的受屋面渗漏困扰的业主能够感受到外,其它多数业主往往体会不到也看不到物业的此类工作,其实他们(全体居民)时时刻刻地正在接受着物业企业提供的服务。物业管理是无数琐碎工作的系统组合,它没有惊天动地的丰功伟业,但就是这样一个平凡的工作在创造着不平凡的业绩,创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它、生产生活离不开它、安居乐业离不开它、文明卫生城离不开它……,而当前现实中的物业管理却遭受了太多的不该有的误解和非议。在此,希望业主能够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积极履行业主义务,模范遵守业主公约,客观公正地对待物业管理;物业企业更要诚实、守信,切实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物业管理涉及的其它相关部门和单位也要加强合作,积极参与,让我们多以理解和包容的心态,通过我们的共同努力尽快把我们的小区建成一个和谐美好的家园。来源:网络 ,如有侵权请与我们联系,会及时处理!物业管理精品课堂5月27--29日&广州站《物业企业内训师》特训营5月29-30日&& 北京站“营改增”后物业企业会计核算实战训练营6月04--05日哈尔滨站《物业服务精细化管控与标准化管理》实战课程5月24日广州、6月4日上海、6月13日大连、6月18日成都、6月25日 & & 郑州站《物业管理企业“营改增”应对与税务筹划》实战课程║微信║QQ║电话:(同号) 范老师
TA的最新馆藏转一位业主发在塘沽区紫云论坛的状子,描写的是生活在紫云园的业主们两年来忍受着物业提供的劣质服务,不少业主因此拒交后期物业费,但物业终将业主们告上法庭,法院一审判业主缴纳大部分物业费,但部分业主不服,又上诉到天津二中院······还有很多照片和视频,大家可以看看。/~-1~101/92710.htm    上诉(答辩)状     天津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我是新港三号路紫云园2栋3门号的业主。现就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滨海法院)审理《天津市塘沽区福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物业)起诉我不交  本上诉状序目:  A: 上诉理由  B:天津市塘沽区福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我不交  A:本人就滨海法院审理(天津市塘沽区福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我不交B,另补充理由如下:  1:此案件为合同纠纷,但本人认为a:福星物业制定并与紫云园全体业主所签署的《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既《合同》)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101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33号令),物业本身不是行政执法部门又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无权对业主进行经济处罚和违章占地、违章摆摊等恢复原状或清除等权利,本论证已得到滨海法院判决书中的支持与肯定;b:根据《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紫云园小区公共契约第十二条:当小区入住率达50%以上时,物业管理公司或开发企业应召集第一次物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小区的业主管理委员会;c:根据福林物业与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中第十一款规定:本物业交付使用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负责召集首次业主会会议:1·出售建筑面积达50%以上;2·业主入住率达50%以上;3·首位业主实际入住达两年以上的。而本小区的业委会选举在2010年09月份进行的。物业方显然违反了该约定,所以我认为我与物业所签署的《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既《合同》)无效;福星物业接手本小区后陆续违反了与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部分义务(参见B),另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作为甲方只安置了福林物业掌管该小区物业管理而并未对其合同期限内的有偿服务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造成福林物业在为小区业主提供所谓物业服务中存在大量问题,我认为他们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合同无效或福林发展有限公司存在监管瑕疵。  
(附《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为证)  2:如果该合同关系成立,滨海法院所认定的‘就我栋电梯问题,我们部分业主多次找到原告要求修理,原告多次只是登记而不作为,原告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不作为的情况,滨海法院法院不予采信。’我认为滨海法院判决有误。作为业主是没有保留该记录本的权利和义务,所以主张在我,而举证在物业。我觉得福星物业违反了与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第八款: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业主情况的管理;第五条第三款: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还请物业出示该记录本。  
(附《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为证)  3:如果该合同关系成立,滨海法院不采信被告提出的门前积水问题、地砖破损问题、汽车进出门卡问题、保洁员清洁问题、饲养禽畜问题、商业问题,本人势必提出异议。我觉得福星物业违反了与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第三、四、五、六、七、款中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结构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会所、电梯、小区安防设施、公用水电、气设施、排水设施、天线;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管理;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分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闭路电视、监控。第五条第四款对业主违反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业主公约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另福星物业违反了《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紫云园小区公共契约中第十条第一款:天津市塘沽区福星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的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及居住秩序等事宜行使管理权。  
(附《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为证)  B:以下是我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递交的就(天津市塘沽区福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起诉我不交  业主在入住之日起已提前交纳了一年的物业费用,而福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服务却未真正履行有关义务,并存在大量物业服务不到位问题,最终造成部分业主不交物业费的恶性循环,并且该物业公司给人一种只是收钱机器的感觉,具体表现在:  小区电梯问题  自我于2007年9月入住至今,紫云园2栋3门的电梯一直故障不断,我多次找到物业要求修理,物业多次只是登记而不作为。现将业主记录的部分紫云园2栋3门电梯使用故障总结(请福星物业出示电梯维修记录)。  紫云园2栋3门电梯2007年9月自入住起多次出现故障,我与2栋3门的业主多次找福星物业张瑾经理和工作人员要求解决,物业方认为电梯还可以用并一直未得到解决,业主们被迫使用浸水的电梯,这对业主们的人身财产构成的一定的危险。直到日电梯再也无法使用,我们找到物业,物业才勉强答应进行修理(有2月4日福星物业通知为证,通知上印有“2栋3门电梯坑进水”字样。而此前一直不承认电梯有故障),造成2栋3门业主日至5日无法使用电梯。虽然对电梯进行维修,但是并不彻底,只是能凑和着用,一直出故障。业主一直找也未解决,导致日、日、日全天电梯无法使用。电梯内的排风系统一直故障无法使用,业主多次找福星物业也未解决。根据《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第十六条《电梯维护管理规定》中第8款、第9款、第12款规定:电梯工作人员应每天检查电梯机房,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发现有水渗入电梯或电梯地槽有积水时,应立即停止使用。以免触电;电梯内电风扇必须保持工作状态,以免紧急时导致窒息。而物业得到反馈后并没有及时对该事故进行第一时间的处理,这是一种至业主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的行为和没有按照合同旅行其基本义务的违约行为!  2008年10月福星物业开始收物业费,业主于日找到物业反映电梯问题,要求物业人员记录并解决因电梯故障给业主造成损失的问题(要求物业出示日业主接待记录),物业工作人员称只是接到上级收物业费的工作,其他方面问题暂不能解决。后来2009年业主又多次找到物业,物业工作人员不是说工人不在就是说张瑾经理不在。再后来张瑾经理就调走了,物业工作人员也换了,业主再去找物业,他们称不知道此事,对业主进行搪塞。我怀疑物业在2008年10月份前没有对小区内所有电梯进行维护,这才是造成一些电梯故障频发的原因。我要求物业出示自业主入住之日起至2008年10月份的电梯维护报告及业主报修记录。福星物业违反了与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第二、三款中: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公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结构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会所、电梯、小区安防设施、公用水电、气设施、排水设施、天线;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管理;福星物业违反了《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紫云园小区公共契约中第十条第一款:天津市塘沽区福星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的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及居住秩序等事宜行使管理权。如福星物业不能出示该保修记录,福星物业则违反了与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第八款:物业管理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业主情况的管理;第五条第三款:建立物业项目的管理档案的有关规定。  
(附《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照片或影音资料为证)  
  2栋3门门前地势低洼存水问题  紫云园2栋1门、2门、4门的地势比3门的地势高,只要一下雨2栋3门门前就积水,业主进出很不方便,自2007年9月入住后就一直找物业要求解决。物业不但没有解决2栋3门门前低洼问题,反而于2010年春将2栋4门门前的地面垫高,雨后更加加重了我们门前积水的问题。我们又多次找到物业要求修整2栋3门门前的路面。物业没有维修路面,而是在2010年8月在3门前的地势较高的花池边修了一下水井,还是未解决积水问题。福星物业违反了与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第二、三、四款中: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公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结构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会所、电梯、小区安防设施、公用水电、气设施、排水设施、天线;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管理。  (附《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照片或影音资料为证)  2栋3门门前地砖严重破损问题  我们经常在楼前行走时被破损的地砖磕绊。我们一直找到物业,要求物业对破损的地砖进行更换,物业一直未更换(有照片为证,也可以请法官现场调查)。福星物业违反了与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第二、三、四款中: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结构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会所、电梯、小区安防设施、公用水电、气设施、排水设施、天线;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管理。  (附《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照片或影音资料为证)  消防问题  楼道内的消防设施自入住就存在丢失破损情况,而且消防栓未通水  源。我们一直找物业要求解决,一直未解决。尽管我们多次要求物业解决,但消防栓一直未接上水源,破损的消防设施一直未更换,最让人气愤的是物业工作人员在没有检查消防设备是否齐全和正常的情况下将所有的消防柜贴了封条。如果业主家突发大火,那么因火灾所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物业是否全权承担?十楼的消防通道的门破损无法使用,楼顶的天井大门也被物业锁上。通知物业维修和打开天井大门,一直没人维修和开锁。物业对我们的生命安全致之不理,试想如果发生火灾,我们既无法自救也无法逃生。  根据《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第十三条《消防管理规定》中第3款规定: 请勿将消防通道和太平门上锁、第20款规定: 熟悉使用消防器材及灭火栓、第23款规定:物业公司的全体管理人员为小区消防管理监督人员。而物业工作人员没有做到定期对楼内消防设备进行检查的义务,而且更为气愤的是他们没有对消防柜进行检查就贴上的封条,这是一种至业主生命财产安全而不顾的行为和没有按照合同履行其基本义务的违约行为!福星物业违反了与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第二、三、四、五款中: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公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备。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结构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会所、电梯、小区安防设施、公用水电、气设施、排水设施、天线;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管理;福星物业违反了《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紫云园小区公共契约中第十条第一款:天津市塘沽区福星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的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及居住秩序等事宜行使管理权。  
(附《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照片或影音资料为证)  小区绿地被占问题  小区绿地是业主的共有资源,一些住一楼的业主私自将绿地上的植物铲除,有的种上自家的菜,有的圈起来养鸡养鸭养狗,更有甚的将绿地圈起来盖上房子当仓库。有的在树木上随意拴绳子晾晒物品。从楼上一看就像是花了城市商品房的钱买的是农村房一样。我们多次找到物业要求解决,物业一直以无法解决和未成立业主委员会为理由不给解决。在一次和物业公司的沟通会上,刘景明经理曾这样对业主讲,我们很想将那棵私自栽下的小树起走并恢复原有的草坪,但人家大娘又哭又闹的要犯病,我们又能怎么办?(有会议录音为证)从这件小事不难看出,物业公司是怎样作为的,是不是说任何人,任何楼层的人都可以在小区内开荒种菜呢?是不是当物业来处理时我们都可以用老年人当挡箭牌呢?经我们查阅《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第五条第㈤项;《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明确规定:“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失的,物业代表业主要求责任人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而物业却不作为,只是在收物业费的时候才想起运用法律手段,这很明显说明物业就是一个收  钱机器。  根据《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第十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中第3款规定:不得在小区道路、绿地、树木等公共场所晾晒衣物。凡违反卫生管理规定的,物业公司及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有权给予当事人警告和处以罚款。第十一条第2款、第4款规定:不得对公共绿化造成危害,不得影响小区景观环境;不得在树木上悬挂、晾晒物品。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视情节处以罚款。  根据《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第十七条《违章赔偿标准》规定中:“国务院101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33号令)《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97号)及天津市政府有关规定:违章占地物业公司有义务令其恢复原状并按照20-50元/平米进行罚款”。  自入住之日起,物业并没有遵循该手册标准和国家、地方法规及标准对一些业主其不和谐的行为进行有效制止和罚款,这造成了小区内绿地被私有化和该不文明现象屡屡出现,并直接影响了该项罚款的累计储蓄,这对全体业主是一项重大的经济损失。  福星物业违反了与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第三、四款中: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结构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会所、电梯、小区安防设施、公用水、电、气设施、排水设施、天线;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管理;福星物业违反了《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紫云园小区公共契约中第十条第一款:天津市塘沽区福星物业管理公司对小区内的房屋、公共设施、设备及居住秩序等事宜行使管理权。  
(附《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照片或影音资料为证)     小区绿化水问题  物业公司个别保洁人员在做卫生时帮助并纵容一些业主偷用绿化水,我们向物业反映情况,物业没人管,物业刘景明经理甚至说绿化水的费用是由物业负担的(有录音为证),与我们没关系。那么请问物业,负担的费用来源是不是广大业主交的物业费呢?  根据《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第十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中第8款规定:任何人不得使用园林绿化水。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视情节处以罚款。  根据《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第十七条《违章赔偿标准》规定中“国务院101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33号令)《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97号)及天津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违章处理标准如下:私自接、偷水的赔偿方法是每次10元,而物业公司不但没有按照上述约定对偷水业主进行惩处还有甚者给偷水者提供方便,这让此现象频繁出现并给大多数业主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和直接影响了该项罚款的累计储蓄,这对全体业主 是一项重大的经济损失”。福星物业违反了与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第三、四款中: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结构物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化粪池、自行车棚、停车场、会所、电梯、小区安防设施、公用水、电、气设施、排水设施、天线;共用绿地、水面、花木、建筑小品的养护管理;  (附《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照片或影音资料为证)  小区保安、车位问题  紫云园小区有东、西两个可供机动车出入的大门,每个门都有保安,但是出入小区的栏杆整天一直开着,对出入的汽车也不登记。2栋正守着东门,经常有外来的汽车占着我们的车位而保安不能及时找到车主(因为外来车辆进入小区时门卫根本不曾登记相关信息)。我们当时办理车位登记时,物业收了费,并要求我们花钱办理了汽车进出小区的门卡。但是我们办卡后一次也没使用的机会,原因是物业只收了钱没有发卡给业主。  业主与该物业签署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车位费一栏是60元/月,但物业实际向业主收取了90元/月,而且物业不给业主开相应的发票,而是开的写有物业费的发票,另外多收30元钱的去向物业并没有解释,此问题严重侵害业主利益。摩托车、自行车在小区内随处可见,物业不闻不问,也没有强制采取过任何措施来整顿、管理此事。  根据《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第九条《车辆管理规定》中第2款、第6款、第9款、第10款、第11款规定:物业管理的主要职责为组织小区交通,禁止乱停乱放;机动车禁止乱停乱放,禁止在本小区道路、草坪和人行道上停放,违者物业公司有权处罚,造成损失的应照价赔偿;摩托车、自行车应停放在车棚中,禁止在小区室外、楼梯间内停放;探访住户的客人所用的机动车可驶入小区停车场内指定地点停放,超过4小时缴纳临时停车费。显然物业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向外来车辆指定停车场和收取临时停车费,物业工作人员也没能阻止和制止外来车辆进入小区和乱停乱放,更无眼看见乱停乱放的“自、摩”和硕大的汽车停在草坪上了!  根据《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第十七条《违章赔偿标准》规定中“国务院101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33号令)《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97号)及天津市政府有关规定:违章停放自行车物业要负责清除并向停车人收取1元/每次的罚款,如果物业履行公约,对外来车进行收费管理,那么这笔钱的累计储蓄将是客观的,所以物业的此项不作为给全体业主带来了一项重大的经济损失”。  福星物业违反了与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第六、七款:车辆行驶与停放秩序的管理服务;维护公共秩序,包括门岗执勤、巡视、闭路及监控。第七条第二款:车位使用费由车位使用人按下列标准缴纳1·机动车辆:地上停车位:每位每月60元。  (附《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照片或影音资料为证)  小区内广告问题  众所周知,要在小区内做广告要在指定位置才可以的,且要经过物业和业主们的同意才可以张贴,可至今看到的是广告贴的到处都是,而物业收取的广告费用业主却无从查证。  未经业主的同意,物业却同意某些广告公司在电梯内做广告,而未对广告收益向业主公开。  根据《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第十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中第7款规定:不得私自在公共环境设立广告牌,不得乱涂乱画或乱贴广告宣传品等。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视情节处以罚款。  很明显,小区内的一部分广告是未经过物业许可的,那么物业有义务让清洁工保洁时清理掉此类广告,另一部分广告是经物业同意的,那么广告公司是以什么代价换取物业公司的许可呢?这种等价交换的利益是否有利于所有业主?请原告方解答。  根据《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第十七条《违章赔偿标准》规定中“国务院101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33号令)《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97号)及天津市政府有关规定:对于乱贴乱立标牌的行为,物业有义务对其行为进行2-50元/个的处罚,如物业未按公约履行,那么损失的这笔广告费用和对乱贴乱画责任人的罚款的累计储蓄将是客观的,所以物业的此项不作为给全体业主带来了一项重大的经济损失”。  福星物业违反了与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第五款中:公共环境卫生,包括公共场所及场地、房屋共用部位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第六条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第一款:房屋外观:完好整洁,房屋外貌用途不得改变,没有悬挂物,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分项检查···  (附《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照片或影音资料为证)  中水问题  自入住到现在已有3年,中水管路没有入户,只留了一个阀门在楼道的水表箱。所以业主已为此中水系统埋单,但至今近3年业主却没有享受到国家节能环保政策带来的福利。  中水管道未入户,多次要求物业联系有关部门解决。物业一直没有给予重视。只是推脱搪塞。周边的居民区都有中水,造成了自来水资源的浪费,增加了我们的生活成本。物业刘景明经理在与业主的一次会议上更是放言,楼道内中水管路没有入户是因为小区外总管没有通水,只有业主找到相关责任部门解决小区外管路供水。福星物业违反了与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第二款中:房屋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公用的下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共用照明、楼内消防设备。  (附《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照片或影音资料为证)  卫生问题  保洁员用一桶水擦2栋3门12层的楼道地板和电梯,而且只擦一遍。我们向保洁员屡说不听。向物业反映但一直没有得到改观。另外楼道和一楼防盗门外经常张贴一些小广告,保洁人员不能及时清理,不知道这些广告主的张贴行为是否已由物业公司批准?  根据《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第十一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中第7款规定:不得私自在公共环境设立广告牌,不得乱涂乱画或乱贴广告选产品等。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视情节处以罚款。很明显,保洁人员并没有及时和认真的对本栋公共设施及场所进行有效、及时、全面的清洁,这与业主已交物业费中的保洁费用不能成正比。  
(附照片或影音资料为证)  报警装置问题  自入住之日起,我家窗户的报警感应器和报警装置不起作用,多次找到物业公司(已多次在物业处登记,请物业公司出示该记录)我们没有享受这种安保待遇,我们曾在物业处了解到该报警装置自入住至今并没有启用。  试想,如果我们这些业主家中在正常开启了该报警装置后遭遇盗窃,此后果与财产损失物业公司是否全权负责???  
(附照片或影音资料为证)  小区内养狗、养家禽问题  小区内有很多养狗的,且很多业主在遛狗时不将狗拴起来,这对业主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狗在很多业主汽车轮胎上撒尿在草地上大便,遛狗人一般不管,晚上大狗乱叫,严重影响业主休息。还有养家禽这些问题至今物业没能拿出应对方案。  根据《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第十条《环境卫生管理制度》中第9款第1、3点规定:宠物必须在小区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配束犬链,由主人牵领看管,及时清除粪便;个人饲养宠物不得妨碍他人;第十一条《绿化管理规定》中第8款规定:不得放养宠物。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视情节处以罚款。  物业公司没有在小区内施划宠物休息区,也没有有效协助养犬办对本小区大型犬进行清除。  根据《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第十七条《违章赔偿标准》规定中“国务院101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33号令)《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97号)及天津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违章处理标准如下:对于私养禽畜的业主除要求其自行处理禽畜外还要对其进行10元/只的罚款。物业并没有履行公约,所以物业的此项不作为给全体业主带来了一项重大的经济损失”。     
(附照片或影音资料为证)  本小区内存在大量的商业行为,麻将馆、网吧、大饼铺、烧烤店、美容院······这些小区内的商家店面的确在一定程度上方便了业主们的生活所需,但从侧角观察不难发现,没有经过统一管理的经营还是会对业主们的日常生活造成公认的影响。  在《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中第十条第6款中写道:严禁在小区内摆摊设点;第十二条《治安管理规定》中第8款规定:未经物业公司允许,居民不得在其居住处从事任何经营活动;第十五条《楼宇管理规定》中第4款规定:不得私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如做工业、商业或其他用途等。违反上述管理规定,物业公司有权责令纠正,并采取补救措施,同时视情节处以罚款。根据《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第十七条《违章赔偿标准》规定中“国务院101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33号令)《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97号)及天津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违章处理标准如下:恢复原并罚款:50-100元/次。如果物业履行公约,对小区内商铺店面进行收费管理,那么不仅可以统一对其规范管理,还能将这笔管理费累计储蓄,所以物业的此项不作为给全体业主带来了一项重大的经济损失和小区商业行为的泛滥”。        
(附照片或影音资料为证)  小区内私搭乱改问题  很多业主将公共绿地占为己有,私搭乱改,物业不闻不问。  在《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中第十七条中写道:根据《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第十七条《违章赔偿标准》规定中“国务院101号令,《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建设部{1994}33号令)《天津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办法》(津政发{1997}97号)及天津市政府有关规定,制定违章处理标准如下:恢复原并罚款:50-100元/次。如果物业履行公约,积极配合城管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小区私搭乱改进行及时拆除或管理,那么就可以避免大量业主私搭乱改的现象泛滥,或对违章建筑的罚款进行统一储蓄,这些罚款钱的累计储蓄将是客观的,所以物业的此项不作为给全体业主带来了一项重大的经济损失”。  
(附照片或影音资料为证)  楼顶防水问题  很多楼顶的防水水泥层就像豆腐渣一样,随意就能将水泥掀起,且很多已经爆开的水泥将下水管口堵住,物业从未清理过,还将天井门锁上,造成业主不能上去清理。本人曾多次反映到前物业经理,但从未得到丝毫解决。  福星物业违反了与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中的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事项中第一款:房屋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包括:主体结构(包括基础、墙体、柱、梁、楼板、屋顶)、楼梯间、电梯间、公用门厅、走廊通道、户外墙面。  (附《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照片或影音资料为证)  楼顶私装设备问题  没有物业的同意就不能在天台私装设备,但很多业主在天台上私装热水器和卫星天线,严重影响顶层业主权益。去年还有人在很多楼顶上加装带有电缆的设备柜子,不知是什么,我曾问过物业经理,她说是用于增大电梯内信号的,可至今没有发现电梯内可以使用通讯设备,不知道这些设备是否会产生辐射,是否会对业主身体造成伤害?就此事我多次和前物业经理反映,但她总是敷衍了事,至今未能解决。  
(附照片或影音资料为证)  物业财务制度不向业主公开  从2007年9月入住时物业要求我们预交一年的物业费,但至今物业未向我们公开物业费的有关用途及财务盈亏状况。广大业主不能知道物业费用的具体使用情况,最终造成业主不能正确监督物业工作和行为。福星物业违反了与天津开发区福林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第五条第十款:每12个月向全体业主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账目。  (附《紫云园物业管理手册》、《天津市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照片或影音资料为证)  天津市福星物业有限公司在民事诉状上所称“虽经原告多次协商未果”不属实。物业公司没有与我们联系协商过物业费用的事情。我们于9月初找过物业的刘景民经理要求协商物业费的问题。刘经理对我们提出的物业方过失的合理诉求置之不理。不让我们再说物业的过失之处。只是说9月20之前不交物业费就法院上见,使我们非常不理解。  另,作为小区业主,我与该物业公司签订服务合同,但从未得到详细的物业公司服务条款和违约后果。如:卫生方面它应该做到哪些?服务不到位会怎样?安保方面应做到哪些?服务不到位会怎样?车辆进出方面应该做到哪些?服务不到位会怎样?。。。。。。这样我们业主也能通过这些条款主动维权,而不是把我们逼到不交物业费而最终成为被告,我们很想成为原告,但作为合同的乙方,我们需要这些条款来约束花钱雇来的甲方,作为弱势群体,我们需要这样的文本作为维权的依据。所以我们要求甲方在合同上补充这些内容。  就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我们也有同样的诉求,物业公司在我们交纳了全年的物业费后没能认真、全面的履行合同为业主提供优质、全面的物业服务,我们业主要求物业公司双倍返还拖欠我们的物业服务或等额费用。我恳请法官根据我们提供的证据给予公正的裁决。  本答辩状附图230张;视频10段;录音1段。(已刻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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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有交物业费的义务。  不满意物业的服务,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议将物业弹劾。  对于部分拒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起诉要求其补交。  
  我认为不交物业费是不合理的
  作者:顺行 回复日期: 21:30:18 
      业主有交物业费的义务。    不满意物业的服务,可以通过业主大会或业委会的决议将物业弹劾。    对于部分拒交物业费的业主,物业公司有权起诉要求其补交。    -------------------------    正解。    正好象你不满意饭店的服务,最好的办法就是换个饭店,而不是吃完了不给钱。
  其实业主们何尝不知此行为是错的,但小区的业委会领导和一些委员都是和该物业有关的,想通过正常手段炒掉物业势必登天,业主们能做的就是通过不交物业费来发泄不满情绪。每个人都知道,再差的物业也会或多或少的做一些物业服务,所以业主交物业费无可厚非,但能把业主挤兑成30%不交物业费,大家应该能想到这个物业的服务到底是怎样的。后来我们才知道这个物业是被我们邻家小区业主赶出来的。
  好像不是一个人选择一个饭店的概念,应该是一个人请一个保姆进家服务,雇主有权利就保姆没有尽到应尽的服务义务而扣掉一部分保姆没做好工作的钱。“合同&上写着了,有时间你可以上网了解一些哦···
  南京 仙林一小区女业主疑遭辞职保安奸杀    http://www.pmedu.net/bbs/?fromuid=147983  网上报道
  有关业主与物业之间的关系,近日北京朝阳区望京西园三区闹的沸沸扬扬的。新成立的业委会想换物业公司,但物业公司的后台老板是北京的“首开”公司,国企,开发商中的老巨人。如果业主们能胜利,对全北京甚至全国所有小区业主都是喜讯啊!他们业委会的“官方”论坛是“望京新城A4”。  
  路过。。。
  任何一种关系的相处之道都需要双方明确自身扮演的角色,在相互尊重的前提下才能长久。物业人员要端正自己的态度,培养服务观念。业主出钱聘物业,物业就要尽心尽力服务。同样业主也要体谅物业,把矛盾完全转嫁到物业公司身上,拒交物管服务费等是不合理的。  业主如果遇到物业问题可以选择投诉,可以找街道办居委会之类的机构协调,如果有业委会的话可以提请业委会处理,再不行就去“忠实仆人”之类的物业咨询投诉平台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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