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怀孕丈夫跪求离婚被丈夫传染 离婚能获得经济补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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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卖淫染性病传染 丈夫提出离婚赔偿(1)
导读:性病传播速度快:有的性病的潜伏期很短,患者被感染后很快就会发病,例如,淋病;有的患者在酬酒后有淋病女性性交经过2—3小时后尿道口就可以出现症状。此说明性病是传播速度很快的疾病。有些性病危害很大,如梅毒晚期
  一对夫妻在天津打工,由于两人打工赚钱不多,妻子就背着丈夫卖淫赚钱。结果不幸染上了性病,最后也传染给了丈夫。丈夫已有离婚的准备,将妻子默认从事卖淫并染性病给自己的事情电话录下来,要求离婚索赔。  市民庞某与霍某是一对来津打工的夫妻,不过,二人打工所赚的钱却并不多。对金钱享受要求较高的妻子霍某为了尽快赚钱,背着庞某开始进行卖淫的非法行为,并在此行为过程中不幸沾染了性病。但是,对此并无常识的霍某没有发现自己患病,因此也导致丈夫庞某同样患病。庞某经医院检查了解真相后,立刻打电话质问妻子,而霍某在电话中也承认了自己从事卖淫并传染性病给庞某的行为。  庞某在打电话的时候,就已经做好了离婚的准备,所以他便对二人的电话内容进行了录音。当庞某提出要求霍某对自己进行赔偿并离婚的时候,霍某当即便表示了拒绝。庞某料到霍某会这样说,便拿出这段电话录音,并且说如果不进行赔偿,他将会到法院对霍某进行起诉。  面对这份录音,霍某却认为,这段偷录的录音不能作为证据,她并不承认自己曾经从事过卖淫活动,更不会对庞某进行赔偿。  律师事务所的王龙律师认为:霍某从事卖淫活动,其性质是属于违法犯罪行为,不属于法律保护个人隐私的范畴。而且,霍某将性病传染给庞某这一信息,庞某也并没有进行宣扬,而是仅仅将录音存储在自己的手机中,所以庞某并没有形成对霍某隐私构成泄露侵害。  庞某进行录音的行为虽然没有经过霍某同意,但是录音的内容却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其说话内容也没有经过庞某的诱导,而是霍某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综上所述,庞某所持这段录音虽然属于偷录,但是却并没有侵害霍某的合法权益,录音本身可以证明案件事实,应属合法有效的证据。  性病的危害  性病具有隐蔽性:据医学人士的相关调查结果现在,我们曾以发现这样一样性病患者,他的脚底部发现生溃滥,挂皮肤科就诊。被皮肤科医生诊断为“脚病毒感染”经过多次换药无效,后来该患者向医生透露,在脚部底部发生感染前他曾有过不洁性交的病史,而后医生对患者进行抽血化验检查,确诊为“二期梅毒”。由此可见由于性交往尚属个人隐私性乱与婚性行为是不道德的:甚至是违法的。  所以,与性行为相伴的性病也属于个人的隐私,对此人们往往会避而不谈,患者到医院就诊时往往会隐瞒自己的真实姓名地址和工作单位等等情况;由于患者违疾忌医,就有叫能延误了有利的治疗时机,在此期间,如这些病患者们有性行为。就台将性病传给其他性伴侣、使得性病的流行难于控制-。  性病传播速度快:有的性病的潜伏期很短,患者被感染后很快就会发病,例如,淋病;有的患者在酬酒后有淋病女性性交经过2—3小时后尿道口就可以出现症状。此说明性病是传播速度很快的疾病。有些性病危害很大,如梅毒晚期,很多器官被破坏并可危害下一代:艾滋病3年死亡。达列95%,前尚无有效药物。  性病流行范围厂:性是人类的本能,只要有人类存在。就必然有性行为的存在。有性行为的存在就必然有的传播广乏,病原体种类多的原因所在  性病有明显的高危人群:在社会人群中,嫖娼卖淫。流氓犯罪。性乱者发病机率高,称为高危人群。卖淫。嫖娼,性乱。婚前或婚外性行为。同性恋等非婚姻的性行为越普遍,性病的流行、就越严重。  性病可以由多种微生物引起:性病还有一大特点就是:一种性病可以由有多种微生物引起。例如非淋病性尿道炎的病原体有生殖器衣原体。分解尿素支原体。葡萄球菌。链球菌,大肠杆菌。滴虫。念珠菌等很多种病原微生物感染引起发病。  性病是性传播疾病的简称,是以性接触为主要传播方式的一种疾病。性病的危害很大,为了预防性病发生,就要杜绝不洁性交,注意私处卫生,拥有固定的性伴侣等,才能避免性病的侵害。  通讯员 叶亮 本报记者 谢思黎  在工地上干活干得好好的,一根巨大的钢管突然就撞过来。这场突如其来的“人祸”致使张某骨盆多处骨折,并丧失了性功能,也因此今年3月份,夫妻俩离了婚。由于妻子蔡某离婚后并没有得到多少补偿,她觉得自己的痛苦皆因那场灾祸而起,于是,想要向建筑单位讨要“性福”抚慰金,这能行吗?  【一场意外】  男子被钢管撞伤  丧失性能力  记者日前从扬州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今年34岁的张某,是贵州贵阳人,早年与妻子蔡某一同从老家来到扬州打工。原本夫妻俩感情挺和睦,但因为去年8月份的一场意外,导致了夫妻俩婚姻的破裂。据妻子蔡某介绍,张某在建筑工地上打工,自己则在餐馆当服务员,两人有一个女儿,日子虽然过得不富裕,但也算安稳。不料去年夏天,丈夫张某在工地上班的时候,意外被吊车上吊着的巨大钢管撞伤,送到医院就诊后,医生告诉她,张某骨盆多处骨折,后尿道损伤,并从此丧失了性功能,经鉴定和检查,构成五级伤残。  “他在床上一躺就是几个月,我要上班,还要服侍他,已经很苦了,他还经常骂我。”蔡某称,丈夫受伤后,情绪变得很坏,自己备受折磨。“他活在痛苦里,也让我失去了生活的希望,不光是不能过夫妻生活,以后重活也不能干。”  张某的伤残被认定为工伤,最终,在双方的协商下,用人单位和开吊车的司机都愿意做出经济赔偿,除了应有的误工费、医疗费以外,张某一次性得到了20万元的身体和精神补偿。  【婚姻生变】  感情破裂,丈夫拒绝分割赔偿金  随着矛盾与日俱增,夫妻俩的感情也逐渐恶化。最终,蔡某向张某提出了离婚,“我说离婚后,孩子跟我,他也同意,对于孩子的以后的生活费、教育费,他说到月也会支付。”蔡某告诉记者,自己与张某结婚后,并没有多少存款,平时挣的工资都作了家用,也没有买房买车,也就是说双方无固定资产。  但对于张某那20万元的赔偿金怎么分割,存有疑问。“我觉得应该分我一些,这是属于我们婚后才赔的,而且孩子跟着我,我花钱的地方更多。”蔡某认为。而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师告诉蔡某,张某不愿分割这20万元赔偿金,虽然于情有些不厚道,但在法律上讲是没有错的,“婚姻法对夫妻共同财产做了详细解释,有些情形,婚姻中一方的财产可以不用分割,这其中就包括,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  丈夫不愿分割自己的赔偿金,他以后的生活也确实需要这些钱来保障,那作为妻子,又该向谁讨要个说法呢?  【律师犯难】  欲状告肇事者,妻子讨要损失费  蔡某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咨询,她要起诉当初的肇事者和前夫所在的建筑公司。在拟定的起诉状中,她表示,两被告的肇事行为,侵犯了她的权益,对她造成了巨大的损失。要求得到5万元的赔偿。那蔡某的做法可行吗?这让法援中心的律师也犯起了难,并且意见也有所不同。有的律师认为,根据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因该案的工伤事故赔偿问题,已经法院处理,并判了20万元的赔偿金,此赔偿金已包含因事故导致张某所受伤害的全部赔偿。若受理,则属重复立案。并且,蔡某并不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不能作为原告,并且双方已经离婚。  但也有支持的律师,认为案件符合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张某因事故导致盆腔受伤,而使妻子不能有正常的夫妻  生活,蔡某当然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自然人。并且,该案的受理并不违反民事诉讼“一事不再理”的原则。  &&&相似案例  配偶要求“性福”权,各地判法各不同  蔡某究竟能不能要求赔偿,胜算有多大?据悉,早在2004年底,桂林某法院就审结一起类似案例。刘某因工伤致下身完全截瘫,其妻子何某因性权利受到损害起诉厂方,而最终获得1.6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桂林法院的解释是:该工伤是间接侵害婚姻关系的侵权行为,使原告的性生活权利受到了侵害,致使原告何某与其丈夫刘某之间、不能履行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这给原告何某在精神上造成了痛苦,损害了原告何某性生活的利益。  2008年,宁波市慈溪法院也判决过这样的案件。交通事故中,李某被撞致残,失去性能力。其妻子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3万元。最终,法官判决肇事方赔偿其1万元。法官说,夫妻性生活对维护正常的婚姻家庭关系意义重大,赔款数额是按原告夫妻的年龄、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等因素综合认定的,如果年龄比较轻或尚未生育子女,赔偿数额是有所不同的。  虽然案例类似,但结果也不尽相同。2007年广西浦北县人民法院也宣判了一起“工伤性索赔案”。与桂林中院的案例几乎雷同,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妻子的请求。理由是:黄某不具备主体资格,在本案中与被告有法律关系的是其丈夫,精神受到损害的是其丈夫,黄某属第三人,其提出2万元“性索赔”没有法律依据。丈夫有外遇怀孕妻子想离婚&律师:可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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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丈夫有外遇怀孕妻子想离婚 律师:可要求赔偿  城市信报推出信报律师团,由青岛律师界在民商事、刑事、房产、婚姻家庭等领域有专长的知名律师组成,他们都是热心公益的知名律师,将给您最专业的法律指导。本期重点推出两个案例,并在此挑选部分问题答复上期咨询的读者,供市民参考。   丈夫有外遇的离婚问题   张先生与徐女士经媒人介绍认识,认识不久便订婚;第二年,二人就在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初期,夫妻感情尚可,但是后来张先生迷恋网上交友,经常与网友聊天到深夜,在网上结交了陈某,随后张先生与陈某偷偷同居。张先生外遇后,对家里的事情过问得越来越少,对妻子徐女士也冷淡了许多 。张先生的这些异常行为被徐女士发觉,在徐女士的一再逼问下,张先生承认了自己有外遇的事实。徐女士不能接受丈夫张先生背叛自己的事实,欲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是就在此时,徐女士发现自己怀孕了。3月9日上午,山东崇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霍玉梅对城市信报/信网记者讲述了这样一个婚姻家庭案例。“徐女士担心自己怀孕的情况会导致自己的离婚诉讼不被法院受理,特别着急。”   据霍律师介绍,徐女士的担心其实都是多余的,因为女方在怀孕期间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律师:可以离,还可以要求赔偿   《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本案例提起离婚诉讼的是正在怀孕的女方,为保障女方的身心健康,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可以受理此离婚案件。   霍律师表示,在此案例中,徐女士还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婚姻法》第4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本案例中张先生未履行夫妻间应遵守的忠贞义务,对许女士造成心理上的伤害,根据上述规定,徐女士在起诉离婚的同时可以一并主张张先生对其精神赔偿的请求。”   立遗嘱分家产的问题   2007年,刚满60岁的王女士因重病住院。病床前的王女士对房子的事情始终放心不下。原来,王女士家有一套房产,登记在王女士、老伴李先生以及小儿媳的名下。   王女士有四个子女,近年来,四个子女之间因为生活琐事产生了纠纷,王女士担心在她离世后,因为房屋再起纷争,便跟老伴李先生商量立一个遗嘱。王女士口述,让小儿媳代写遗嘱,在邻居小刘的见证下,小儿媳按照李先生和王女士的意思写了一份遗嘱,李先生和王女士签上了各自的名字。此后,王女士和李先生相继离世。谁知,虽然有了遗嘱,四个兄妹还是因为房产起了纠纷。2012年,王女士的女儿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析产继承这套写有父母名字的房屋。   律师:遗嘱继承人和代书人关系太近   霍律师表示,本案中的代书人小儿媳与“遗嘱继承人”是夫妻关系,其作为代书人明显与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不符,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这份代书遗嘱最终被法院判决无效。“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名。但继承人 、受遗赠人,或者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为见证人。”   “遗嘱失去效力后,本案所涉及到的房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鉴于除四个子女外,王女士与李先生均无其他继承人,故每个子女可继承四分之一的房产份额。”霍律师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赡养能力和有赡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赡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上期市民咨询回复   王女士:我和丈夫书面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我因为要照顾孩子、打理家务等而失去工作,离婚时可以提出经济补偿请求吗?   霍律师:可以。王女士因照顾孩子、打理家务等失去工作,可以认定付出了较多的义务,在离婚时可以主张丈夫给予经济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   王女士:离婚诉讼中,当事人已经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其本人是否必须出庭应诉?   霍律师:民事案件委托由律师代为诉讼的,当事人可以不出庭。但是,离婚案件本身具有不同于一般民事案件的特殊性,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到庭,但是在当事人对身份事项已经向法庭明确表示其意见的前提下,在以下两种情况才准予离婚案件的当事人不出庭。(1)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为精神病人的,可以不出庭。(2)离婚案件当事人有特殊情况,由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如一方当事人在国外或者有重大疾病不能到庭的。   刘先生:重婚案件中,合法婚姻当事人能否请求参加诉讼?   霍律师:人民法院审理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案件时,涉及财产处理的,应当准许合法婚姻当事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   吴女士:男女未婚同居产生矛盾,一方诉到法院的,法院会受理吗?   霍律师:关于男女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法院应根据不同的情况处理:(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诉争当事人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定性。(2)日后,诉争当事人符合婚姻实质要件的,应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婚姻登记,方可以离婚诉讼为由起诉;如当事人明确表示不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的,除依法处理子女抚育及财产关系等事项外,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刘先生:男女双方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离婚时,男方可以一并请求返还彩礼吗?   霍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却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城市信报/信网记者 郭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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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顾建兵 芦霞
  江苏省海安县的孙琳在丈夫张平离家外出打工时,孩子尚幼,公公婆婆犹在。但丈夫一走就是13年杳无音讯,再回来他竟直接到法院起诉离婚。
  法院会同意他的离婚诉求吗?妻子孙琳这么多年为家庭的付出能获得补偿吗?
  1988年,经朋友介绍,时年20岁的孙琳认识了张平。半年后,两人按照家乡的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婚后不久,孙琳就有了身孕。大着肚子的孙琳看着张家的晚餐经常是清粥和凉拌酱瓜,本就没胃口的她更觉食不下咽,于是常常跑回娘家改善伙食。好事乡邻的风言风语,让张平的父母觉得很没面子,两人就开始经常为此发生争吵。
  儿子出生后,小两口的摩擦并未减少。后来因家庭琐事,逐渐发展成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吵。张平要不是闷头不作声生气,要不是气不过两人开始扭打,最后引来大伙相劝。
  2002年,在儿子快上初中的时候,两人的又一次争吵后,张平一气之下,提出欲外出打工。没想到孙琳竟一口答应,骑虎难下的张平只得背上行囊离开了家。
  刚开始,张平在外很想家,不时的打电话回来,但好强的孙琳仍不时指责丈夫不该这样婆婆妈妈,要他安心在外打工,赚了钱才能回来。几回下来,张平逐渐由忍着不打电话,变为融入打工生活不再想打电话。
  不觉已到年底,张平打电话说,今年出来得迟,没赚到多少钱,问孙琳怎么办。考虑到来回花费不菲的车票,孙琳让张平明年再回家,张平愣了很久。2003年开始,张平几乎就没有打电话回家了。等到了年底,孙琳再次拨打他的电话时才发现,之前联系的号码已经停机。
  张平不在家时,孙琳与老人的相处反而平和了很多,还有孙琳父母时时接济,过得虽说不上好,但仍然拉扯儿子读完中学,并为张平的父母养老送终。
  这期间,张平前几年有赌气不回家的成分,后又认识了一个女友。直到女友提出要确定关系,张平才想起自己还有婚姻在身。
  2015年6月,张平在外出13年后回到了家乡,没想到他还没妻子打个照面,就直接将妻子诉至海安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法院经审理驳回了张平的诉讼请求。
  2016年底,打定主意的张平再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孙琳终于意识到,他们的这段婚姻早已名存实亡了。她同意离婚,但要求张平对她这么多年的付出作出补偿。
  今年3月底,海安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法院审理认为,张平和孙琳相识后以当地风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至日前双方已符合结婚实质条件,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双方之间系事实婚姻关系。张平自2002年外出至2015年未归,不尽夫妻义务,可以确认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张平要求与孙琳离婚,予以准许。张平长达十几年对家庭、父母和子女不闻不问,孙琳则一直尽职尽责,独自赡养张平父母、料理其丧事,并将婚生子抚养成人,对家庭做出了巨大贡献,酌定由张平补偿孙琳子女抚育费和赡养费等合计3万元。
  该案承办法官陆兴逢介绍说,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父母的抚养义务要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一方不尽义务、未成年或不能独立生活子女请求。而赡养义务人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孙子女及外孙子女,但不包括儿媳。儿媳作为赡养人的配偶仅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本案起诉时,双方婚生子已经成年,严格说来法律上不支持张平给付孙琳子女抚养费。但法律的立法本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维护家庭的稳定,且婚姻一方在特定条件下有就抚养费提起诉讼的权利。本案中,被告在原告离家后为了抚养子女的确付出了很多,无论从情理还是从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角度,判令原告就抚养费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均更为妥当。就赡养而言,被告在原告外出长达13年的时间里,为其父母养老送终,并不是其法定义务,原告亦应给予被告一定的经济补偿。
责任编辑:杨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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