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法有否规定无电镀液配方可允许试生产

根据群众提供线索,执法人员初步判定黑电镀加工点可能藏在一座毫不起眼的民宅里。现场检查时该民宅大门紧闭,执法人员敲门无人回应,通过对民宅外墙的排查,执法人员发现在围墙外有一根白色的PVC管正在排放黄色液体。在联系业主未果的情况下,执法人员翻墙进入民房,发现民房内存在一个简易搭盖的电镀车间,现场停放着一辆载有大量电镀原件的货车,还有10余袋电镀好的成品。车间内共有2个大镀槽、3个小镀槽和8个存有电镀液的塑料桶,另有大量还未使用的原料,未配套任何废水处理设施,电镀废水地面漫流,最终通过PVC暗管排入围墙外小沟,最终进入木兰溪主干流。经采样监测,暗管排放口总锌浓度为276mg/L,六价铬浓度为68.4mg/L,总铬浓度为152mg/L,均超过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GB) 表2所规定浓度限值3倍以上,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二、查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三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闽环发〔2015〕5号)等相关规定,该黑电镀加工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环保部门已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三、案件启示此次行动,环保部门主动作为、迅速出击、严格执法,属地政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介入,有力地打击了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具有极大的震慑力。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地群众对黑电镀造成污染的认识还不足,对此类环境违法行为无法做出准确判断,没能及时向环保部门举报,这些违法企业才能够长期存在,逍遥法外。新环保法和环境污染犯罪“两高”司法解释赋予环保部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和刑事司法移送等手段,惩处力度大,对违法者震慑效应和对其他排污单位的教育作用不可低估。但在日常执法过程中,也要同时注重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律意识,让广大群众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做到全民维法,真正让这些违法的企业无处遁形。案例三厦门同安区非法小制革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一、案情简介根据群众举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保分局在同安区洪塘镇御上山与下墩村交界处查处了一家非法小制革厂,该小制革厂位于偏僻的废弃采石场,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未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制革厂含铬废水未经处理直接通过管道排入旁边废石窟,渗入地下,经采样监测,排放废水总铬浓度2.90mg/L、六价铬浓度1.01mg/L,涉嫌通过渗井渗坑排放有毒物质。二、查处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15号)第一条第四项,《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闽环发〔2015〕5号)等相关规定,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犯罪。同安区环保分局当场对该加工厂设施进行查封,并将该案依法移送厦门市公安局同安分局侦办。三、案件分析1.“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该小制革厂将含铬重金属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到厂外废石窟内,通过土壤渗流地下,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2.主观故意性认定。从现场看,该小制革厂废水通过私设管道排入旁边废石窟,可以推断企业主观认知为“明知”,具有主观故意,符合本项违法行为的主观认定。3.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认定。设备是指基本具有特定实物形态和特定功能,可供人们长期使用的一套装置,如车床、锅炉、水泵、汽轮机;设施是指为某种需要而建立的一个系统,如工程设施、军事设施。本案对该加工厂的生产设备及配电设施进行查封,对象选择是准确的。4.环保部门书面告知排污者妥善保管查封物的必要性。本案中同安区环保分局下达的查封决定书明确指出,“查封设施、设备存放于该拆解场内,你公司在此期间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有其合理性。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十六条“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该规定为宣告性条款,应作为环保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履行的程序,目的是使违法者知晓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的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惩罚,同时也是对环保部门尽职免责的要求。
编辑:叶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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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环保警察队伍初露锋芒
  |  时间: 15:07  |  来源:中国环境报  |  点击量:次
▶图为德阳市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挂牌成立现场。杨万里摄
◆中国环境报记者王小玲&通讯员杨万里
如何更快速度整改落实省级环保督察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回应社会关切?四川省德阳市最近又出新招。
3月24日,四川首支市级环保警察支队&&德阳市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正式挂牌成立。
去年6月28日~7月12日,作为省级环保督察的第一站,四川省环保督察组对德阳市开展了环保督察,并反馈了67个问题。随后,德阳市举一反三,查出88个问题。
在此前召开的全市环保工作会议上,德阳市委书记蒲波要求,已整改到位的,要组织开展回头看、后督察,持续用力加强监控,严防问题反弹反复;未整改到位的,要制定具体整改方案,列出详细路线图和时间表,挂图作战,全力推进整改。
市级环保警察初亮相
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移送司法等强制手段出台,为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有力法律支持,也对环境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适应新形势下的环保工作,有效解决环境违法成本偏低、环境执法偏软、行政执法尴尬等现实问题,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势在必行。
在德阳市委、市政府和四川省公安厅的支持下,在环保部门的配合下,德阳市公安局深化主动警务战略,大力推进公安改革,大胆探索&环保+公安&的环境执法新模式,先在县级公安局试点组建环保警察专业队伍,试点成熟后,再在市、县两级公安机关推开。
3月17日,经德阳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德阳市公安局环境犯罪侦查支队成立,机构为正科级,下设两个侦查大队和1个综合情报大队,主要负责统筹组织、协调全市打击环境犯罪工作;分析、研判全市环境犯罪动态;与环保等行政执法部门建立联动执法机制;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环境领域犯罪案件和依法应当行政拘留的行政案件的侦办;办理全市范围内社会影响较大的及跨区域的重大案件。
&环保警察的出现,意味着我们能够通过一支更专业、更独立的队伍,有效侦办环境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德阳市环保局局长李玉波表示,&环保+公安&模式让环境违法案件的查处不再受到环保部门行政执法权的限制,公安机关可以提前介入案件并与环保部门密切配合,无论是证据搜集、案件认定还是违法人员抓捕、审查,都更为高效,有利于缩短办案时间、减少重复劳动。
据悉,德阳环保警察刚刚成立,就在案件侦办中初露锋芒。日,什邡市某公司被群众举报,称这家公司污水处理站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直接抽排到厂区外的雨水沟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污染。
什邡环保警察与环境执法人员立即对这家污水处理厂排至厂外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发现这家公司排放的废水中铜浓度超过国家重金属排放标准4383倍,已涉嫌犯罪。
什邡环保警察立即开展侦查,2月14日,将4名排污直接责任人依法刑事拘留。
据统计,2016年以来,德阳公安机关深入开展打击环境犯罪&清水蓝天&行动,侦办环境污染案件10起。
其中侦破环境刑事案件6起,刑事拘留10人,逮捕2人,移送起诉8人;办理环境行政案件4起,行政处罚7人,行政拘留5人。
各区县都有环保警察
早在德阳环保警察亮相前,德阳就先在县一级开展了试点。日,在德阳市公安局的指导下,什邡市公安局环保警察中队正式成立,这是全省县级市中率先成立的环保警察中队。
什邡环保警察中队隶属于什邡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配备6名公安民警,专门负责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将行政执法手段和强制手段有效结合,在打击企业偷排等环境违法行为时力度更强,有权查封现场、扣押违法设施设备、拘留嫌疑人等。
试点成功后,日、3月15日,德阳市公安局又指导绵竹市公安局、广汉市公安局相继成立了环保警察中队、环保警察大队。
广汉最新成立的环境犯罪侦查大队,就是通过&环保+公安&双锋出鞘,将打击环境犯罪推向法治化、专业化的新阶段。
在成立大会现场,广汉市委副书记、市长张俊懿表示,广汉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省、市环保督察中发现的问题,严格督察督办,先后两次召开全市环保督察大会,下达问题整改任务清单,落实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和整改时限。
截至目前,四川省环保督察组对广汉进行下沉督察指出的26个主要问题,已完成整改17个,正在整改9个;指出的17个突出问题,已完成整改9个,正在整改8个。
&环境犯罪侦查大队的成立,不仅是新形势下强化环境执法、推进环境保护迈出的坚实一步,更是环保督察问题整改落实到位的关键之举。&张俊懿提出,环境犯罪侦查大队要尽快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深入研究环境犯罪特点,积极参与到环境专项整治行动中;严厉查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侦办环境犯罪案件,切实发挥好&利剑&作用,让环境违法行为在广汉无处可藏、无法立足。
截至记者发稿前,来自德阳的最新消息,4月1日,随着旌阳区环保警察队伍的成立,目前,德阳市及6个县市区全部成立了环保警察队伍。
德阳环保警察侦办的典型案件
1.私人木炭厂利用渗坑排污案
日,什邡市环保局发现,什邡市叶某某私人木炭厂在从事机制木炭加工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通过渗坑排放逃避监管。经检测,排放物属于污染物;叶某某、姜某某两人有重大嫌疑。
什邡市环保警察中队立案调查后,依法对违法嫌疑人叶某某、姜某某处10日行政拘留。
2.某化工原料厂利用渗坑排污案
日,什邡市某化工原料厂在废旧塑料加工生产过程中将产生的废水通过渗坑排放逃避监管被什邡市环保局发现。经检测,这家化工原料场的排放物属于污染物;顾某某、董某某、徐某某3人有重大嫌疑。
什邡市环保警察中队立案调查后,对违法嫌疑人董某某、徐某某两人处5日行政拘留。
1.金属材料装饰厂污染环境案
日,什邡市环保局在对市隐峰镇某金属材料装饰厂巡查时发现,装饰厂的工人邹某某在从事汽车减震器连杆电镀生产时用水冲洗滴落在车间地面的电镀液,冲洗的废水直接通过厂内车间的排水沟进入外环境。
什邡市环境监测站对这家工厂排入外环境的冲洗废水进行了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外排水六价铬浓度为85.3mg/L,超《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425.5倍;厂外农渠入口水六价铬浓度为4.2mg/L,超《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20倍。
经调查,这家工厂的法人陈某某和技术厂长罗某某是直接负责主管人员,邹某某为直接责任人员。
什邡市环保警察中队通过立案调查,对陈某某、邹某某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罗某某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将3人依法移送检察院起诉。
什邡市人民法院做出判决,陈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1年零6个月,处罚金1.5万元;罗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零4个月,判处罚金1.2万元;邹某某转行政处罚,行政拘留7日。
2.什邡市禾丰镇和平村环境被污染案
日,四川某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厂长邹某某将装有水的废弃溶磷槽和废弃司磷罐卖给废品收购人员王某某、冯某某。
王某某、冯某某两人又租用叉车将收购的废弃溶磷槽和废弃司磷罐运至禾丰镇和平村12组的河滩荒地上,并将溶磷槽中的余留物倾倒至无防渗漏措施的地面上。
什邡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对倾倒物进行采样提取,鉴定倾倒物含有黄磷,严重污染环境。
什邡市环保警察中队立案后,依法对犯罪嫌疑人邹某某、王某某、冯某某3人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3.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
日,群众举报什邡市经济开发区内的一家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当日将未经任何处理的含重金属废水直接抽排到厂区外的雨水沟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接到举报后,什邡市公安局环保警察中队民警与市环保局执法大队工作人员立即对这家厂排至厂外的废水进行采样监测。
2月7日,什邡市环保局出具的监测结果显示:这家公司排放的废水中铜浓度2192mg/L,超过国家重金属排放标准4383倍,已涉嫌犯罪。根据相关法律规定,2月13日,什邡市环保局将此案移交市公安环保警察中队。
受理此案后,什邡环保警察立即开展侦查,2月14日,将4名排污直接责任人依法刑事拘留。
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4.绵竹&8&5&污染环境案
日,四川省环保督察组对绵竹市某垃圾处理厂开展现场检查发现,该厂将垃圾焚烧飞灰交由无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绵竹市某水泥有限公司处置。
日,德阳市环保局以涉嫌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将案件移交市公安局,8月8日,德阳市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立案侦查。
经查,2013年5月,陈某找到邓某提出每年给邓某20万元薪酬,由邓某出面联系绵竹市某垃圾处理厂、绵竹市某水泥厂,协商处理垃圾处理厂焚烧垃圾产生的残渣、飞灰。当年11月18日,陈某借用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和绵竹市某垃圾厂、绵竹市某水泥厂签订了飞灰、残渣处置协议。
绵竹市某垃圾厂在没有查验对方是否具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签订了飞灰、残渣处理协议,将危险废物飞灰交由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绵竹市某水泥厂处理。
协议签订后,陈某在没有办理环评及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租地建立了垃圾洗选场。自日至2016年7月止,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共从绵竹市某垃圾厂运走飞灰1840吨、残渣3万多吨进行非法处置(用水洗飞灰、残渣,磁选金属)。洗选后的残渣再由上海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运至绵竹市某水泥厂做水泥生产原料。
日,德阳市公安局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将陈某、张某等4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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