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边荒地临时建筑管理办法翻新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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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用地手续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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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依据1、根据《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临时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恢复原貌。2、根据《土地复垦条例》(国务院令第592号)规定,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应当按照规定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编制要求详见《国土资源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生产建设项目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及《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土地复垦方案编报和审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81号)。二、办事程序1、临时土地使用者与被用地单位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协议。2、镇街人民政府审核。3、在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的临时用地,到规划主管部门取得规划许可意见。4、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查、核实、测绘。5、由临时土地使用者签订临时用地复垦承诺书。6、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颁发临时用地许可。7、按照协议支付补偿费用。三、申报材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内容包括拟建占地的基本情况、拟用地面积确定的依据、临时用地补偿费用落实情况等。2、临时用地审批表。3、需临时占地的项目立项或其他支持性材料。4、临时土地使用者与被用地单位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协议。5、在城市规划区控制范围的的临时用地,提供规划许可意见。6、用地复垦承诺书。7、临时占地勘测定界图(有资质单位测绘)。8、临时占地平面布置图。9、土地使用者有关资质证书、法人证明、营业执照等。10、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和其他生产建设活动临时占用所损毁的土地,提交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土地复垦方案。四、办理时限材料提交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兖州区国土资源局规划耕保科& 电话34049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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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加强和改进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作暂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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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目的。为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支持生产性和现代服务业建设项目,扶持新产业和新业态建设项目,鼓励盘活利用现有存量土地,高效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引导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加强和改进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工作,引导和规范存量旧工业区、旧城区和旧村居的改造升级和利用,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以下暂行措施。
第二条&&含义。本暂行措施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建设单位(个人)经批准在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上建造临时使用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或者管线的活动;临时建设用地是指:建设单位(个人)经批准临时进行建设或用作堆场、施工作业面、停车用途等的国有建设用地和集体建设用地。
第三条&&管理部门。区国土管理部门是本区临时建设用地审批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个人)需临时使用土地、或者使用建设单位(个人)自有项目建设用地但需临时变更存量旧工业、旧仓储建筑使用功能的,必须先行向区国土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批准的内容和要求临时使用土地。
区城乡规划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是本区临时建设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个人)需进行临时建设的,在取得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必须向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向区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建设单位(个人)必须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临时)》批准的用途使用,不得改变用途或者转让。
区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是本区临时建设违法的行政执法主管部门。未取得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实施的违法建设行为,由区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统筹各镇(街道)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条&&优先范围。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和存量旧工业、旧仓储建筑不变更土地证用途前提下使用功能的临时变更,应优先用于列入《广东省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中的项目,主要包括:
(一)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服务设施;
(二)先进制造业产业、生产性服务产业和都市型产业;
(三)现代服务业和高端专业市场商业服务业;
(四)创新平台、高新技术园区和众创园区;
(五)新产业和新业态;
(六)其他省、市、区重点扶持的产业项目和产业园区。
第五条&&适用条件。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和存量旧工业、旧仓储建筑不变更土地证用途前提下使用功能的临时变更,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包括经流转获得集体土地他项权证)的建设用地、具有房屋权属证书或证明文件、且不改变原土地用途、产权人、供地方式和土地使用年限;
(二)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消防安全、环境保护和质量监督要求;
(三)按照建筑物拟使用的真实建筑功能办理报批报建和竣工验收;
(四)项目建设单位书面承诺服从城乡规划管理要求;
(五)不涉及缴交土地出让金;
(六)不涉及违法建设。
第六条&&鼓励措施。鼓励盘活利用现有土地,鼓励土地用途兼容复合利用,鼓励村级工业园区和传统工业企业厂区,利用现状自有土地和存量建筑,在符合规划并依法报建的前提下,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并鼓励旧工业、旧仓储建筑的综合整治、完善配套和改造提升,主要鼓励措施包括:
(一)集体建设用地上的临时建设和存量旧工业旧仓储建筑使用功能的临时变更,不需办理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即不需办理临时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和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手续,直接按临时建设办理报批、报建和竣工验收;
(二)非集体所有的单位和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临时建设和存量旧工业旧仓储建筑不变更土地证用途前提下使用功能的临时变更,应先行办理完成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后,再按临时建设办理报批报建和竣工验收;
(三)出于装修改造现状建筑内部局部楼层和局部房间的使用分隔,或出于现状建筑外立面局部装修改造的,不需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由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管理;
(四)在建设单位(个人)自有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技术改造增资扩产的工业产业类项目,若属永久性工业建筑项目的,可以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并可按照土地优惠政策适当提高原有工业用地容积率和建筑密度。若属临时性工业建筑项目的,在满足必要防火间距和规划强制性要求前提下,直接按临时建设办理报批报建和竣工验收,并享受区重点项目绿色通道政策;
(五)在建设单位(个人)自有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工业用途土地出于完善使用功能的,可加建建筑面积不超过原登记产权总建筑面积比例15%的电梯、连廊、楼梯等辅助性公用设施,在不增加现状建筑外观高度、不改变现状建筑结构安全的前提下,不需办理临时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和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手续,不登记新增面积产权也不得分割转让,直接按临时建设办理报批报建和竣工验收;
(六)在建设单位(个人)自有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工业用途土地需新建、临建或改造装修增加对外经营性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用房的,其变更或增加的建筑面积占原登记产权总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不需办理临时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和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手续,直接按临时建设办理报批报建和竣工验收;
(七)在建设单位(个人)自有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工业用途土地需保留部分现状建筑进行整体改造提升,又部分拆除现状建筑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如变更和增加对外经营性的生产服务、行政办公、生活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占原登记产权总建筑面积比例超过15%的,或者原划拨、出让的工业用地、科研用地、市政设施用地需整体性对外经营性开发建设的,需先行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三旧改造手续,重新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允许土地权属人协议出让自行改造,并应将经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审核的自行改造规划设计方案,纳入协议出让合同附件。佛山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现有高新产业开发区、示范区、科技园、孵化平台、创业基地、高校和科研院所等机构,利用自有存量房产兴办创客空间、创客咖啡、创新工场等创客空间或互联网线上线下融合业务的,5年内可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不需办理临时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和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手续,不需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
(九)现有经营性商业服务业利用存量房产建设总部经济、生产性服务、高端装备修理,用于检验检测、信息网络等的,不需办理临时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和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手续,不需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
(十)出于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预留了城市规划主次干道用地、规划绿地、重大设施用地的,可以奖励预留控制用地面积等量的建筑面积,直接按临建办理报批报建和竣工验收,并可享受区重点项目绿色通道报批政策。
第七条&&限制措施。有以下情形的不得批准和实施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和现状建筑物使用功能的临时变更所涉及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建设活动,主要包括:
(一)影响公共交通、卫生、市政、消防、防震、防洪等和市容景观的;
(二)压占且影响现状和规划城市轨道、给排水、电力、燃气、高压线、通讯等市政地下管线的;
(三)压占且影响现状和规划绿线、规划紫线、规划蓝线,规划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黄线的;
(四)位于地质灾害危险区、重大危险设施安全防护区等的;
(五)建筑物使用功能临时改变为住宅类使用功能的;
(六)已鉴定为危房或者已列入征收公告范围内的;
(七)不符合公共安全、建筑结构安全、消防、环境、卫生、物业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的;
(八)配套服务设施改变功能以致整体项目无法满足相关配套使用要求的;
(九)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和具有地方特色和传统风格的老建筑物,改变建筑使用功能后不符合或不利于保护要求的;
(十)未与同一栋建筑物内或同一宗地内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或权属人达成共同改造书面协议的;
(十一)其他与城市管理不符的。
第八条&&管理措施。临时建设应按照《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并按以下措施管理,主要包括:
(一)建筑高度:≤15米(临时全机械式停车库可适当放宽),不得建设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二)建筑密度:≤60%;
(三)配套设施:暂无需按控规配套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但须按照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同步配套绿化、公厕、垃圾站、电房和停车泊位等规划配套设施;
(四)建筑间距:建筑退缩以及与周边现状建筑间距,必须符合建筑防火、日照、消防、安全等相关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要求。临时建筑物、构筑物与相邻建筑间距低于《佛山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与直接影响的相邻方达成协议,在不严重影响周边环境的条件下,可以由区城乡规划部门具体核定;
(五)景观要求:沿城市主干道和次干道一线的临时建设,涉及城市重要界面、历史街区、景观节点及景观岸线的临时建设,应符合规划条件提出的城市景观控制要求;
(六)地下管线设施:应按照规划条件提出的地下管线控制要求同步实施。
第九条&&报批措施。各部门应强化服务,加强监管,简化手续,提高效率。简化前置条件,简化办事资料,简化办理流程,主要措施包括:
(一)申请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使用建设单位(个人)以外项目土地的,应当缴验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使用自有储备土地的,应当缴验土地权属文件;使用非自有储备土地的,应当缴验土地权属文件和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二)申请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临时建设应办理规划条件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申请整体装修类临时建设仅需按照实际建筑使用功能办理建筑设计方案审核即可;
(三)属于支持重点工程集体留用地上仍在完善土地登记手续的临时建设,在完成土地所有权登记和征得区国土管理部门同意后,可先行办理报批报建手续;
(四)临时建设批准规划许可后,建设单位(个人)应到人防审批部门办理后置备案;
(五)核发临时规划许可或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核前,征求属地镇(街道)意见。核发临时规划许可后,按有关要求进行公开;
(六)临时建设应办理施工许可、放线复验和竣工验收手续;
(七)临时建设各个环节的审批时间原则上按5个工作日总体控制;
(八)经批准的临时建设不办理产权登记,临时建设批准文件不作为补偿依据;
(九)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或规划审核意见前,应要求项目单位按照规定内容出具书面承诺,并在项目批复文件中注明规划情况和项目单位的承诺情况。
第十条&&变更措施。
(一)建设单位(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临时建设用地性质。确需改变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时建设用地不得出让、转让或租赁;
(二)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进行临时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临时建设工程不得转让、交易。
第十一条&&有效期限。
(一)对于新建临时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的有效期与临时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期限一致,第一次申请的有效期为2年;
(二)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临时建设工程并恢复原状。确需延长使用的,应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区城乡规划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延期条件且未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可适当延期,延续期限不超过1年;
(三)对存量旧工业、旧仓储建筑使用功能的临时变更实施5年过渡期政策支持,第一次申请的有效年限对应相关土地政策,可适当延长为5年。经审查符合延期条件且未纳入政府改造计划的,可适当延期,延续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二条&&延期措施。
(一)区城乡规划部门定期向各镇(街道)及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发送规划许可有效期即将到期的临时建设项目名单,并建立和完善全区临时规划许可公开动态的信息化管理平台,各镇(街道)负责通知并督促辖区内有延期需求的临时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及时申办延期手续,区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依据区城乡规划部门发送的名单进行巡查监督;
(二)在许可有效期届满前向区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延期的临时建设工程,经审核不影响城市规划且没有明显违法建设行为的,予以依法办理延期手续。区规划部门在规划信息管理平台上将批准规划许可延期的临时建设项目进行公开,区国土资源、建设、房管、公安交警、消防、环保、卫生、城管、执法、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责和分工,做好有关审查、管理、监督工作;
(三)对临时建设使用期限届满,未能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申请延期的临时建设工程,在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内(即在可延续期限内)申请延期的,经审核,属《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八十条规定的“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在完成行政处罚处理程序后,再根据整改情况办理延期手续;对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内未申请延期的临时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延期。
(四)对有效期届满后一年内未依法申请延期的临时建设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违法建设处理;
(五)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临时建设许可延期时,应委托有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测绘,测绘报告应作为审批依据之一。
第十三条&&拆除措施。临时建设用地、临时建设在批准的有效使用期内,因国家建设或其他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必须提前拆除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60天内,无条件自行拆除。
第十四条&&处罚措施。
(一)未取得或者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实施的,按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二)批准的有效期届满后,未办理延期手续或者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按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三)未经审批擅自改变主导使用性质和功能的,或未经审批擅自增加建筑面积的,按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四)以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方式取得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的,按违法建设依法查处;
(五)违法建设项目项目不得用于经营性使用。工商、供水、供电、燃气、消防等部门承担相对应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予办理相应手续,并应配合对违法建设的查处。
(六)未通过联合验收的临时建设项目,镇(街道)不得出具场地使用证明文件,工商、供水、供电、燃气等部门和单位不予办理相应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总量。合理确定临时建设的年度总量和项目规模。区城乡规划部门每年1月向区政府上报上年度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不含临时建设面积),区政府按照不超过上年度规划许可总建筑面积(不含临时建设面积)的20%,确定本年度的新增临时建设规模(不含往年临时建筑申请延期的部分),并按照南庄镇35%、张槎街道25%、石湾镇街道20%、祖庙街道20%的比例分配到各镇(街道),镇(街道)根据各自分配到的年度总量,控制本辖区内的临时建设,并负责监督临时建设项目的报批报建和实施,严格执法遏制违法建设。
第十六条&&扣减总量。临时建设的年度总量扣减违法建设总量。每年1月,由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核定并向区政府上报上年度各镇(街道)新增的纳入违法建设图斑、且未按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的违法建设建筑面积规模,由区城乡规划部门核定并向区政府上报上年度各镇(街道)有效期届满未按规定办理延期的违法建设建筑面积规模,区政府按照以上两类上年度违法建设总量的2倍,对各镇(街道)本年度总量规模对应扣减,自本暂行措施施行起的下一自然年度起计。
第十七条&&执行措施。本区其他部门和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应当配合临时建设用地和临时建设的相关工作,未批先用或者未批先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区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责任倒查”的机制,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延续措施。符合《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进一步促进产业提升发展的意见》(佛禅府〔2012〕9号)、《关于印发〈佛山市禅城区通过“三旧”改造促进工业提升发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佛禅府办〔2011〕42号)的,仍按文件规定执行;符合佛山市和禅城区其他政策扶持规定的,仍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施行日期。本暂行措施自印发公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为3年。除试行前已取得规划条件的临时建设项目外,尚未取得规划条件的新建、扩建、改建临时建设项目的临时建设项目,均按照本暂行措施实施。原《印发佛山市禅城区临时建筑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佛禅府办〔2008〕10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本暂行措施由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城乡规划)负责解释。营改增后,建筑企业自购施工设备、周转材料、工地上自建临时建筑物的税务处理
来源:中税答疑
作者:中税答疑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总是为了施工的需要,会发生自己购买建筑机械设备和其他周转材料,这些设备和周转材料会在各个建筑项目中轮流使用,这些自购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到底能否抵扣?另外,施工企业还会在...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总是为了施工的需要,会发生自己购买建筑机械设备和其他周转材料,这些设备和周转材料会在各个建筑项目中轮流使用,这些自购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到底能否抵扣?另外,施工企业还会在工地上修改一些临时建筑物,这些临时建筑物所发生的增值税进项税能否抵扣?要不要缴纳房产税?会计核算如何?企业所得税前怎样进行扣除?笔者针对以上问题进行详细地分析。
(一)建筑企业自购机械设备和周转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处理
&1、法律依据及分析
根据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特别要注意的是,本条规定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重要关键条件是&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才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换句话说,如果施工企业购买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就不属于&专用于&的情形,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2、结论: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的分析,建筑企业自购机械设备和其他周转材料既用于一般计税项目也用于简易计税项目,该自购机械设备和其他周转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二)建筑企业工地上搭建的活动活动板房、指挥部等临时建筑物的税务处理
1、临时建筑物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处理:分两种情况进行抵扣
根据文件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1款的规定,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试点纳税人,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其中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而且特别强调,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基于此规定,建筑企业在施工现场修建的活动板房,工程指挥部用房等临时建筑物或不动产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适用&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的规定,但并没有规定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因此,基于此分析,营改增后的建筑企业在施工地修建的临时建筑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处理如下:
(1)如果建筑企业施工地从事施工的项目是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则施工地上修建的临时建筑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在进项税额自取得之日起的当年全部一次性抵扣。
(2)如果建筑企业施工地从事施工的项目是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情况下,则施工地上修建的临时建筑物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也不可以在其他选择一般计税方法计征增值税的项目中销项税额抵扣。
(3)施工完毕,工地上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拆除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临时建筑物已经抵扣过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
2、房产税的处理:免房产税
根据《》()第二十一条&关于基建工地的临时性房屋,应否征收房产税?&的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基于此规定,营改增的建筑施工企业自爱施工地修建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和活动板房等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3、企业所得税的处理:摊销进期间费用抵扣企业所得税
由于施工企业在工地上修建临时建筑物,在工程完工后是要拆除的,因此,施工企业修建的临时建筑物不可以通过&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只能通过&临时设施&、&临时设施摊销&和&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来核算。 &临时设施&科目核算施工企业为保证施工和管理的正常进行,而购建的各种临时设施的实际成本,属于资产类科目&临时设施摊销&科目属于资产的调整科目,也是&临时设施&科目的备抵调整科目,来核算施工企业各种临时设施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价值损耗,即核算临时设施的累计摊销额。&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属于资产类科目,用于核算施工企业因出售、拆除、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临时设施价值,及其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等。 
施工企业工地上修建临时建筑物的账务处理如下:
(1)修改临时建筑物的会计处理。施工企业用银行存款购入的临时设施,应按购入的实际支出,借记&临时设施&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对于需要通过建筑安装才能完成的临时设施,在搭建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先通过&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发生费用时,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原材料&、&应付工资&等科目;待到搭建完工,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按建造期间发生的实际成本,再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本科目,即借记&临时设施&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2)摊销时的会计处理。应在建筑期进行摊销,将按月计算的摊销额,借记&工程施工&&期间费用&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摊销&科目。
(3)清理时的会计处理。施工企业出售、拆除、报废的临时设施应转入清理。转入清理的临时设施,按临时设施账面净值,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按已摊销数,借&临时设施摊销&科目,按其账面原值,贷记&临时设施&科目。出售、拆除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和残料价值,借记&银行存款&、&原材料&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发生的清理费用,借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清理结束后,若发生净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科目,贷记&临时设施清理&科目,若发生净收益,则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
基于以上临时建筑物的账务处理,施工企业修建的临时建筑物在施工期间进行摊销进期间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当然,最后处置临时建筑物所发生的收入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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