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消防通道摔骨折 物业物业费该不该交担责

走消防通道摔骨折 物业担责吗
因电梯停用,王波(化名)走消防通道下楼,不料摔倒在楼梯间,造成身体骨折。于是,他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等7万余元。对此,物业公司称,电梯及消防通道均正常使用,他们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物业对王波摔伤是否具有过错?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起诉大厦物业王波在沈阳某大厦一写字间工作,2015年7月中旬,他下楼准备外出,大厦A座的电梯无法乘坐,他便到B座乘坐电梯,因B座的电梯停用,无奈他经消防通道下楼。王波回忆,“由于当时消防通道楼梯感应灯不亮,加之楼梯台阶狭窄、没有安装防滑条,导致他下楼时摔倒。”王波摔伤后被送到沈阳市骨科医院,期间他住院治疗20天,被确诊为右胫腓骨骨折;2016年12月王波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9天,进行骨折内固定装置术。王波称,“出院后多次找大厦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都没得到满意的答复。”现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7万余元;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待伤残确定后赔偿。物业:公共设施正常使用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物业公司辩称,王波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理由是,物业公司为大厦提供物业服务符合规定要求,大厦内包括电梯及消防通道的感应灯等公共设施均正常使用,物业已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大厦不是物业公司所建,大厦内消防通道的建设,是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物业仅为已建成的公共设施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还辩称,“王波诉称其出院后多次找物业协商赔偿事宜不是事实,物业接到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后才知道此事件的,王波受伤与物业服务没有因果关系;且王波作为成年人自己走路受伤,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与他人无关。”除此,王波诉讼后已经申报了工伤,享受了工伤待遇。据上,请驳回王波的诉讼请求。焦点:物业公司对他摔伤是否有过错?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对王波摔伤是否具有过错?我国法律规定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王波主张消防通道的楼梯台阶狭窄,没有安装防滑条的问题,鉴于物业并非大厦的开发建设单位,本院认为不能据此认定物业公司具有过错。且电梯停用与王波摔伤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王波仅通过其单位为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不能证明物业对其摔伤具有过错;王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下楼梯时应当对其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日前,法院驳回王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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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说法:物业没及时除雪,业主摔伤,物业是否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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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家药店因没有及时清扫门前雪,造成顾客摔伤。事后,顾客将药店起诉到了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日,沈河区人民法院提醒广大商家,如果不及时清扫门前雪,造成人员受伤,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一:买药摔伤 药房担责七成去年冬天,市民刘某到沈河一家药房购买药品。从药房出来时,因门前台阶上有冰,刘某不小心摔倒在了台阶上受伤。随后,刘某被送到医院进行医治,先后花费了1000余元。刘某找到药房索赔,药房认为自己已经张贴了字条予以提醒,是刘某自己的原因造成受伤的,所以不同意赔偿。无奈,刘某将这家药房起诉到沈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法院认为刘某作为一名消费者,到药店购买药品,其人身应享有不受损害的权利,药店门前的台阶系其管理范围。药房应及时清除冰雪,但其未切实尽到应尽义务,自身存在过错。同时,刘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尽足够的注意义务,当时地上有冰,刘某应注意到而未完全避免自己受到伤害,应承担次要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药房承担七成责任,赔偿刘某医药费700余元。案例二:理发摔骨折 理发店需赔偿无独有偶。吴女士到沈河区一家理发店准备理发。因为理发店门前积雪没有清扫,吴女士不慎摔倒,造成胫骨骨折,需住院治疗。吴女士找理发店讨要说法,理发店老板认为她是自己摔伤的,他们不承担责任。事后,吴女士将理发店起诉到了法院,法院依法判决理发店承担赔偿责任。案例三:业主摔骨折 物业赔一万五2015年12月的一天,沈阳刚下完雪。沈河居民李先生准备上地下停车场去取车。因为楼梯口处积雪没有及时清扫,李先生不慎摔伤,经检查多处骨折。李先生住院治疗半个月,相继花了2万余元医疗费。李先生找到小区物业公司索要赔偿,物业公司表示因为小区面积大,工作人员少,还没来得及清扫。另外,公司怕出现摔伤的事件发生,特意在楼梯口处张贴了提醒通知,李先生摔倒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跟物业公司没有关系。协商未果后,李先生将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这是物业公司的法定和约定义务,其中就包括及时清扫积雪。物业公司有清扫积雪的义务,给小区内的业主提供通行的便利,此义务并不能因物业公司告知业主“冰雪天路滑”,或仅仅是通过张贴告示来提醒业主们注意的方式,这些都是不能够免除物业服务公司清扫积雪的义务与责任的。同时,李先生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走路过程中也应具有谨慎注意义务,也应具有防范风险发生的义务,由于其自己疏忽大意,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部分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七成责任,赔偿李先生医药费1.5万元。法官:张贴提醒通知并不能免责主审法官表示,根据《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白天雪停后,社会化除雪责任单位应在雪停后2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除雪,夜间雪停后,应在第二天9时前组织人员进行除雪,所有社会化除雪区域及门前三包等地区雪停后24小时内必须清除完毕。这就要求商家或物业公司必须在24小时内清除积雪,商家对顾客具有安全保障义务,如果不能及时清扫积雪,造成他人人身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部分商家认为张贴提醒通知已尽了义务,法官表示虽然尽到了提醒、告知义务,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其不及时清扫积雪的义务和责任,因此一旦造成人身损害,商家仍要承担相应责任。此外,如果商家不及时清扫门前雪,还要面临着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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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最新文章沈阳:走消防通道摔骨折 物业该不该担责?
因电梯停用,王波(化名)走消防通道下楼,不料摔倒在楼梯间,造成身体骨折。 于是,他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那么物业对王波摔伤是否具有过错?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走消防通道摔骨折 他起诉大厦物业 王波在沈阳某大厦一写字间工作,2015年7月中旬,他
& & 因电梯停用,王波(化名)走消防通道下楼,不料摔倒在楼梯间,造成身体骨折。
& & 于是,他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 & 那么物业对王波摔伤是否具有过错?法院又会如何判决?
& & 走消防通道摔骨折
& & 他起诉大厦物业
& & 王波在沈阳某大厦一写字间工作,2015年7月中旬,他下楼准备外出,大厦A座的电梯无法乘坐,他便到B座乘坐电梯,因B座的电梯停用,无奈他经消防通道下楼。
& & 王波回忆,&由于当时消防通道楼梯感应灯不亮,加之楼梯台阶狭窄、没有安装防滑条,导致他下楼时摔倒。&王波摔伤后被送到沈阳市骨科医院,期间他住院治疗20天,被确诊为右胫腓骨骨折;2016年12月王波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9天,进行骨折内固定装置术。
& & 王波称,&出院后多次找大厦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都没得到满意的答复。&现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7万余元;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待伤残确定后赔偿。
& & 物业:公共设施正常使用
& & 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 & 对此,物业公司辩称,王波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理由是,物业公司为大厦提供物业服务符合规定要求,大厦内包括电梯及消防通道的感应灯等公共设施均正常使用,物业已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
& & 另外,大厦不是物业公司所建,大厦内消防通道的建设,是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物业仅为已建成的公共设施提供物业服务。
& & 物业公司还辩称,&王波受伤与物业服务没有因果关系;且王波作为成年人自己走路受伤,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与他人无关。&
& & 焦点:物业公司对他摔伤
& & 是否有过错?
& & 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对王波摔伤是否具有过错?
& &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 & 关于王波主张消防通道的楼梯台阶狭窄,没有安装防滑条的问题,鉴于物业并非大厦的开发建设单位,本院认为不能据此认定物业公司具有过错。且电梯停用与王波摔伤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
& & 王波仅通过其单位为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不能证明物业对其摔伤具有过错;王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下楼梯时应当对其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日前,法院驳回王波的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湖南物业网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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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因电梯停用,王波(化名)走消防通道下楼,不料摔倒在楼梯间,造成身体骨折。因电梯停用,王波(化名)走消防通道下楼,不料摔倒在楼梯间,造成身体骨折。于是,他一怒之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那么物业对王波摔伤是否具有过错?法院又会如何判决?走消防通道摔骨折他起诉大厦物业王波在沈阳某大厦一写字间工作,2015年7月中旬,他下楼准备外出,大厦A座的电梯无法乘坐,他便到B座乘坐电梯,因B座的电梯停用,无奈他经消防通道下楼。王波回忆,“由于当时消防通道楼梯感应灯不亮,加之楼梯台阶狭窄、没有安装防滑条,导致他下楼时摔倒。”王波摔伤后被送到沈阳市骨科医院,期间他住院治疗20天,被确诊为右胫腓骨骨折;2016年12月王波再次到该院住院治疗9天,进行骨折内固定装置术。王波称,“出院后多次找大厦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都没得到满意的答复。”现为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起诉到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7万余元;伤残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待伤残确定后赔偿。物业:公共设施正常使用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此,物业公司辩称,王波的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理由是,物业公司为大厦提供物业服务符合规定要求,大厦内包括电梯及消防通道的感应灯等公共设施均正常使用,物业已尽到了应尽的安全保障义务。另外,大厦不是物业公司所建,大厦内消防通道的建设,是经过竣工验收合格的,物业仅为已建成的公共设施提供物业服务。物业公司还辩称,“王波受伤与物业服务没有因果关系;且王波作为成年人自己走路受伤,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与他人无关。”焦点:物业公司对他摔伤是否有过错?一审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物业公司对王波摔伤是否具有过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关于王波主张消防通道的楼梯台阶狭窄,没有安装防滑条的问题,鉴于物业并非大厦的开发建设单位,本院认为不能据此认定物业公司具有过错。且电梯停用与王波摔伤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王波仅通过其单位为其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照片不能证明物业对其摔伤具有过错;王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上下楼梯时应当对其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日前,法院驳回王波的诉讼请求。辽沈晚报、聊沈客户端记者胡月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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