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合同法吗,发生房屋转租纠纷怎么处理

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怎么处理?
随着社会经济的城市化发展,不少人都会留城工作,但是由于城市房价高以及其他原因,不少务工者对于住宿问题一般是要租房的。而对于房屋租赁的问题,其起纠纷的事情时有发生,那么对于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呢?怎么处理?下面找法网小编在下文为大家详细解答。
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
房屋租赁纠纷,既包括公有房屋租赁的纠纷,也包括是私有房屋租赁的纠纷。公有房屋的租赁纠纷由来已久,而且早就存在。问题的症结往往是,尚在转制或尚未转制的国有物业公司自身的问题所致,暂不细述。这里主要讨论私有住房租赁中的纠纷,主要有四种情况。
1.租期及押金纠纷
私有房屋的租赁活动往往是投资活动,受租赁市场的周期性影响较大。由于租赁市场的供方竞争,导致租金和其他租赁条件的变化,承租人一旦发现廉价的租金或其他租赁条件更加宽松的住房,未等原来承租房屋的合同约定租期结束,就毁约终止合同:反过来,出租人也因为市场的变化,毁约终止合同,这都导致纠纷发生。同时,由于租期的纠纷或者原合同未约定租期,随之导致对押金的争议和纠纷。
2.房屋水、电、煤费用纠纷
这类的纠纷同前一类纠纷的原因是类似的。即由于租赁合同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介绍订立的,但是房地产经纪机构没有作为租赁管理人参与管理和监督,有些承租人乘出租人不在现场,往往不预先告知而突然解约,并拖欠水、电、煤气及其他有关费用,一走了之。这给出租人带来损失,从而引起纠纷。
3.房屋设备的使用及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中,租赁双方对房屋的装修、设备、赔偿要求都比较明确。如有的承租人要求装修与设备都比较好,而出租人也会明确要求使用人应当注意保护装修和设备,但使用结果未能达到双方预先约定的结果,可能引起纠纷。或者是使用人认为房屋的装修及设备未达到出租人承诺的水准,或者业主认为使用人损坏了装修及设备,等等,这些都会引起纠纷。目前,我国对房屋租赁中的房屋使用的结果没有明确的监督条件。有些城市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虽然愿意接受租赁业务委托,但不愿意承担租赁合同订立后的委托管理。因此,这类租承双方虽有租赁合同关系,但无租赁管理的纠纷不少。
4.租赁备案纠纷
对于房屋租赁合同,有些城市要求向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手续,有些城市没有这样的要求。租承双方可能为了备案要求各执——词,结果发生纠纷。
房屋租赁纠纷该怎么处理?
(1)调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双方当事人经过自愿协商,排除争端,达成和解的一种方法和活动。我国在基层群众性组织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都设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民间纠纷的调解处理,调解特别适用对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实、责任含糊不究的租赁纠纷,租赁双方就近请调委会调解通过调解,纠纷双方,互谅互让,以达到既解决纠纷又不伤和气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活动。《仲裁法》第2条内容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这里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包括公民个人之间的房屋租赁纠纷等。房屋租赁纠纷发生后,公民可以根据条款或仲裁提请仲裁机构居中判明事实,分清责任,依法做出仲裁裁决,解决房纠纷。仲裁具有“公正及时,程序简便,专家断案,依裁终局”的优势,可以使当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旷日持久的纠缠和身心疲惫的针锋相对之中,是一种比较受推崇的争端解决机制。
(3)诉讼。有些租赁纠纷不愿意调解或不服调解,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将房屋租赁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法院的诉讼活动而做出的判决的强制力,要远远大于调解和仲裁。
来源:遇事找法综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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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租赁类房地产纠纷裁判规则 在建房屋租赁是否合法?
来源: 南方网作者:
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非独立产权人未同意的租赁行为效力未经所有人同意的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不独立商铺所有人是否有权要求确认出租行为无效。
先来看下这些鲜活的例子:
  屋主将自建房一房两租引发纠纷 赔偿28万元买教训
  屋主赖某出租自建楼,与租户签订有《房屋租赁协议书》,但误以为租户暂时没交房租就是违约,又将楼房租给另一个租户,出现一房两租情况,结果引发了房屋租赁纠纷。8月30日,经南宁市公安局高新派出所调解,赖某赔偿第一租户阮先生28万元了结此事。
  因租房纠纷两家饭店遭搬空 老板娘露宿街头
  9月1日上午,省城紫桐路利港四季华庭小区附近两家饭店老板娘相约出门,然而两人回家时却被眼前的一幕吓一跳,很多人正在两家的店内往外搬东西,原来是因租房引发纠纷而遭陌生人“清场”。 9月1日晚,两位老板娘只好露宿街头看护堆在人行道上的物品。
  一套房子既出租又出售 新房东无奈贴钱平纠纷
  近日,家住洪山的罗女士终于松了一口气——新房的租户答应下月初搬走,但要求赔偿1万多元损失。“哪有这样的事?我的房子被别人住着,还要我花钱求他走?”罗女士说,当初没想到自己为卖房者行方便竟给自己惹来了麻烦。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速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但相当一部分房屋租赁市场的管理工作却大大滞后,致使房屋租赁中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针对房屋租赁中几类主要类型的争议纠纷,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最有效的做法就是了解最高法院的观点和态度,了解最高法院的权威观点,才能全面掌握法律适用具体问题的裁判规则。
  一、承租部分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第一,从房屋使用功能上看,如果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可分的、使用功能可相对独立的,则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应仅及于其承租的部分房屋;如果承租人的部分房屋与房屋的其他部分是不可分的、使用功能整体性较明显的,则其对出租人所卖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第二,从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全部房屋的比例看,承租人承租的部分房屋占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一半以上的,则其对出租人出卖的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反之则不宜认定其对全部房屋享有优先购买权。
  二、针对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当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时,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购买自己承租的房屋,对于出租人出卖的其他房屋,承租人不享有优先购买权。
  三、未经消防验收,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认定房屋租赁合同因出租房屋未办理产权证书而无效,缺少法律依据。关于房屋租赁合同未经消防验收或者经消防验收不合格,是否应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问题,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对待:
  第一,出租《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规定的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房屋,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应当认定租赁合同无效。
  第二,租赁合同涉及的房屋不属于法律规定必须经过公安消防机构验收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以该房屋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为由而认定合同无效。
  第三,租赁房屋用于开设经营宾馆、饭店、商场等公众聚集场所的,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安全检查的义务人为该企业的开办经营者,但租赁标的物经消防安全验收合格,不是认定房屋租赁合同效力的必要条件。
  四、未经竣工验收,租赁合同无效
  建筑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安全标准,该标准是建筑行业核心。任何一项工程新单项验收或局部验收均不能作为工程竣工整体验收的标准。否则,当事人将承担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五、房屋租赁合同的管辖确定
  凡在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房屋修缮、租金、腾退等纠纷,一般应由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辖,个别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更符合“两便”原则的,也可由被告户籍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
  六、非独立产权人未同意的租赁行为效力未经所有人同意的出租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不独立商铺所有人是否有权要求确认出租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倾向意见认为:
  1、产权人购买的“单元”房产不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在此条件下,考虑将商厦整体出租无疑就是一种能够较好地发挥物的效用的选择。这种选择符合大多数业主的利益。
  2、从判决的社会效果考虑,人民法院也应当裁决小部分业主服从商厦绝大多数业主的意愿,因为每个业主所拥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在每个业主所购“单元”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协调所有业主的利益,促进交易、最大限度地实现所有权人的利益。
  3、在这种情况下,运用公平原则,衡量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选择能够最充分地发挥物的效用、使各方当事人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利益的裁决结果,不失为一个最恰当的选择。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少数意见认为:
  第一个途径是,不去探究房地产管理部门的登记发证行为的正确与否,仅仅以单个业主持有的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认定其具有物业具体单元的房屋所有权,在此基础上,则人民法院只能支持该业主的诉讼请求。
  第二个途径是,依据物权原理,认定该业主虽然购买了某单元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但由于该单元不具有独立使用价值,业主以无法行使独立的房屋所有权为由,诉A公司侵权。
  七、在建房屋租赁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以在建房屋作为租赁标的物签订的《租赁合同》及《房屋转租合同》之效力的认定,同其他合同一样,实行国家干预原则,即依职权审查合同是否存在违法性。
  对于合同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具备法定无效要件的合同,应当尊重当事人合同意思自治原则,认定此类合同有效。
  八、租赁期间所有权变动,出租人能否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旨在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但该条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出租人无权对承租人在产权变更前的违约行为追究责任。现行法律并未限制房屋产权变更后,原房屋出租人不可以依据现存有效的租赁合同,对承租人以前的违约行为主张合同权利,这种合同权即包括追索所欠租人,也包括行使合同解除权。
避免纠纷专家建议房屋出租牢记7要素
  在日常出租房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各种纠纷。让业主苦不堪言,不仅蒙受不白之冤,而且难以追回损失。那么,在出租房屋过程中业主如何避免出租风险?为此,记者采访了解到,业主出租房屋要牢记七要素。
  1、把好租客关
  租客的素质高低直接关系到入住后对房屋的爱惜程度。有正常工作的、素质较高的白领或以家庭为单位的租客都比较受欢迎。所以出租前需要从多方面了解租客的信息,包括身份证、暂住证、工作证明等。同时可通过与租客的沟通与交流,对其人品和素质进行了解。
  2、尽量不租给短期租客
  最好不要租给短期租房者,比如对只租一两个月的人必须十分谨慎。尽量以半年为最短期限,并且不要对不知底细的租客透露太多的信息。
  3、约定缴租时间
  缴纳房租一般分为月付、季付、半年付以及年付。一般业主都比较希望年付或者半年付,但由于目前租金过高以及租客生活压力大等原因,年付或者半年付通常很难实现。因此,要在合同里白纸黑字约定好房屋缴租的具体日期、违约责任和赔偿力度,目前较为流行月付。
  4、收取一定押金
  有些租客住了一段时间后不租了,退房时会留下未交清的水、电、燃气等费用,甚至会有家用电器损坏或干脆卷东西走人等现象,所以收取一定的押金是最佳的解决方案。同时押金金额以及退还条件等一定要写在合同里,以保障双方权益。目前,市场上普遍的做法是至少收取两个月的押金。
  5、取消家中电话或停机保号
  如果租客需要,可以让其使用自己的身份证信息重新注册或新装电话。如果电话号码保留,则一定要注意取消长途功能,否则后期光结算话费就是一笔不小的开销,同时更易在退租后产生纠纷。
  6、签一份完整的租赁合同
  合同是对双方的约束和保护。一旦有问题可以凭租赁合同找仲裁机构或法院起诉。因此一定要签订一份完整的租赁合同,同时合同中一定要把以上所提内容写到合同里,以确保业主的安全。
  7、定期回访承租者
  房东要经常打电话询问租房者房屋的情况,并定期看看房屋的基本概况。一旦发现房屋有异常现象,要及时通知公安机关。
(来源:365地产家居网)
编辑: 汤云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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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对于目前还处于租房子住的大部分业主来说,在房屋租赁的过程中时常发生纠纷,令很多业主非常苦恼,如何避免发生房屋租赁纠纷演变成了一个迫在眉睫需要解决的问题。下面小编为大家从房屋租赁纠纷分类,发生房屋租赁纠纷原因两方面入手,为大家带来一些关于房屋租赁纠纷的信息。
房屋租赁纠纷 发生房屋租赁纠纷的原因
一、房屋租赁纠纷有哪些
(一)租金违约纠纷
这是房屋租赁中最为常见的纠纷。在房屋租赁时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只有口头协议,或租赁合同对租金、租期的约定不明确或由于市场行情的变化,出租方与承租方出现纠纷。有的承租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出租人要求终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二)损害赔偿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中的损害赔偿纠纷同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损害赔偿一样,主要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房屋损坏赔偿纠纷 这多数是承租人在装修或者使用过程中由于自己的过错致使房地产受到损毁,也有是出租房屋本身的质量问题致使出租房屋损毁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在房屋损坏责任上产生纠纷。
(2)人身财物损害赔偿纠纷 由于出租房的质量问题,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护措施不当,造成承租人人身、财物损害的,对于出租人是否承担责任,责任有多大而产生分歧。
(3)房屋共有人的合法权益损害纠纷 房屋共有人对所属房屋享有共同的权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将房地产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权益。
(4)装修费用纠纷 房屋租赁关系特别是用于经营的房屋租赁关系建立后,经常会在承租人装修房屋时发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摊销的装修费用的处置纠纷。
(三)房屋租赁期间出售的优先权纠纷
《房屋租赁条例》规定:房屋在租赁期间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合同法》也有此类规定。而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视这一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有的是故意剥夺承租人的这种优先权,因而产生纠纷。出租人违反这一法律规定出售房地产的行为依法可确认为无效。
(四)转租纠纷
现行法律法规允许房地产转租,然而这方面的纠纷也不少,有的是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转租,有的是层层转租,主体混乱;有的是转租期限远远超过原承租期限,造成连环纠纷;有的甚至收取转租费后逃之夭夭。在实践中,有的出租人对未经同意的转租眼开眼闭,认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这种做法到头来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害。
(五)变更房屋用途纠纷
一般情况下是住户未征得业主同意擅自将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变原议定好的用途,对房屋的损害比较大和甚至威胁到户主的人身安全,而承租人又认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权,引发了许多纠纷。
(六)单面解除合同纠纷
房屋租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单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况下是出于无奈,但也有一些当事人为了更大的利益宁可损失较小的利益而故意单方面毁约解除合同。
二、为什么会发生房屋租赁纠纷
(一)依法租赁的观念没有深入人心 目前,依法进行房屋转让、抵押的意识在广大市民中深入人心,但依法进行房屋租赁的观念却十分淡薄。许多人认为有无租赁合同是小事,双方的租赁关系仅仅停留在口头协议的水平上,房屋租赁只是房屋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的事,用不着额外交一笔登记费用,双方往往口头协定了事。如果按《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操作起来太麻烦。
(二)违法租赁难以处理 目前,在房屋租赁市场上,有相当一部分房主为追求高额租金,既不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也不与承租人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有的甚至层层转租,将违章建筑和法律规定禁止出租的房屋租给各类来历不明乃至为非作歹的不法人员。对此,房地产管理部门虽能做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对于拒不执行处罚决定者,却缺乏更加强硬、有效的处理手段,非法出租行为不能及时得到处理。
(三)管理体制难以理顺 随着各地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房屋租赁市场日趋活跃,一些非房地产管理部门也纷纷介入了房屋市场租赁管理。主要有工商、公安、计生等部门。针对这种情况,各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虽依法据理力争,做了大量协调工作,但收效甚微。原本由房地产部门统一管理的房屋租赁市场,被人为分割,多头管理,政出多门。其结果是谁都在管,谁都管不了、管不好。这种局面不仅加重了房屋租赁当事人的经济负担,而且还造成了管理体制和市场秩序的混乱,不利于房屋租赁市场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四)行业管理法规不健全 完善地方规章、强化行业管理既是依法治国的要求,也是依法行政、切实加强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的迫切需要。为将房屋租赁市场管理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1996年6月,国家建设部出台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正式实施。随后,北京、上海、浙江、深圳、广州等地的人大、政府和房地产管理部门先后出台了地方规章和实施细则。但仍有一部分城市没有制定相应的地方配套实施细则,致使房地产管理部门在执法管理过程中,缺少切合各地实际的管理规范,常常出现执法“空档”,使管理工作无章可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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