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士基货物跟踪可不可以随时调换

特价商品岂能“不退不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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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价商品岂能“不退不换”
本报记者 马燕 实习生 赵梦亚
核心提示 “清仓”、“特价”、“一律五折”、“买一送一”……这些诱人的字眼最近频繁出现在各店铺的显眼位置。然而,当消费者购买的特价商品出现问题需要退换时,往往被商家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之门外。然而,根据相关规定,商家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消费者遇到此类问题时千万不要忍气吞声,打折品可退换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现象 特价商品 不退不换 7月11日、12日,记者在东大街、西大街、中山路、马道街采访时发现,“清仓”、“特价”、“一律五折”、“买一送一”、“全场3.8折”等促销广告语十分抢眼。然而,记者了解到,“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几乎成了商家的统一规定。 在我市一家大型商场,“满99元减50元”的标签随处可见。在这家商场的收银台前,记者发现,不到3分钟有8名消费者结账,而且,消费者手上一半以上的购物票据都有手写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字样。然而,几乎没有消费者对这些字提出质疑。 在中山路几家商店里,销售人员明确地告诉记者:“特价商品须检查好,出门后一律不退不换。” 随后,记者随机采访了几位刚刚购物结束的消费者。郭女士向记者大吐苦水:“我在一家店里买了一条裙子,花了100多元,回家后才发现裙边破了。我赶忙到店里调换,却被销售员以‘特价商品不能退换’为由打发了。”王女士告诉记者,半个月前,她买了一条打折的短裤,由于当时比较着急没有试穿,回家后发现有点紧,想去换一条大一号的,没想到店员不让换。“店员告诉我小票上明确标有‘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我仔细一看,确实有这句话。可是,我那条需要换的裤子并不影响二次销售啊,为何不能换呢?”王女士为此十分苦恼,因为那条短裤穿不了,不得已只能送人。 店员 这是老板规定的 新街口一家商店的销售人员告诉记者:“现在全场一件五折、两件四折,这是活动的第三天,店里的衣服已经补货两次了,很多顾客一次买四五件。”当记者问及打折商品是否可以退换时,销售人员说:“我们已经提醒消费者打折商品不退不换了。打折后衣服卖得很快,就算我们想给顾客调换也没有可换的。” 中山路一家商店的几位销售人员说:“顾客买走的特价商品一般是不能退的,有严重质量问题才能调换,而且只能换同款。这是老板规定的,我们也没有办法。” 我市一家商场的销售人员说,在顾客选择特价、打折商品时,他们会提醒顾客注意挑选,并告知商场规定概不退换。 买家 遇到这种事自认倒霉 对于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消费者持什么态度呢?记者就此问题随机采访了几位消费者。 大学生小杨说:“我现在还是花父母的钱,所以很心仪打折商品。我知道‘打折商品不退不换’这条规定,所以会再三提醒自己入手以前一定要想好、选好。” 陈女士说:“商场几乎都是这样规定的,不过我觉得,在不影响第二次销售的情况下退换商品是可以的。至于商家这样做有理没理,我还真不知道,反正我遇到这种事都是自认倒霉。” 刘先生说,在他看来,打折只是促销手段,商家应对出售的商品负责。而对于消费者来说,该争取的一定要争取,商家和消费者都应该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在记者采访的消费者中,超过六成不知道或不清楚“特价商品不退不换”的规定是否合理,大多数消费者在购物时很少考虑其是否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协 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 所谓 “特价商品不退不换”是不是站得住脚,商家的这种行为究竟是否合法?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市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克航平。 克航平说,打折、特价作为商家的一种促销手段,是很正常的现象。然而,部分商家利用很多消费者不明真相或维权意识淡薄而做出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这属于商家单方面的格式合同,俗称“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克航平说,打折、特价商品并不是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销售者有提供‘三包’服务的法定或约定义务,且特价商品并非质量瑕疵商品”。商家直接声明“特价商品不退不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商务部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遇到此类情况,消费者可通过以下途径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一是与经营者协商解决,二是拨打12315请求消协调解或者到工商部门申诉,三是请求仲裁机构仲裁,四是到法院诉讼。 工商 坚决打击商家此类行为 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科的工作人员说,商家规定的诸如“特价、降价、处理、打折商品,不予退换”、“促销商品,售出概不退换”、 “该活动的最终解释权归我公司所有”等格式条款,在本质上是单方面、无效的。在日常的市场巡查或者消费者投诉中,工商执法人员一旦发现经营者有此行为,工商部门会以行政告知书、建议书等形式要求经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予以修改。如在规定期限内拒不修改或已造成危害后果的,将视其情节轻重,依据相关法规予以查处;对涉嫌构成合同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链接 案例一:日,市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开封县曲兴镇商业街市场巡查时发现,王某在经营的门店店堂告示有“处理或打折商品,人为损坏不按说明洗涤均不在‘三包’范围之内”等条款字样。其行为涉嫌在消费合同格式条款中免除自己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当承担的保证责任的违法行为,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当事人从轻作出以下处罚:责令3日内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200元,罚款300元。 案例二:2013年3月,市民王女士在我市某商场购买一双特价皮鞋,5日后发现皮鞋掉浆,王女士到商场提出退货,商家以“特价商品不退不换”为由拒绝。王女士将此事投诉至12315。经工作人员协调,商场同意王女士退鞋。> 问题详情
货币充当流通手段,()。
A.打破了商品直接交换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限制
B.有可能造成买和卖的脱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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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充当流通手段,(&&)。&&A.打破了商品直接交换在时间上和空间上的限制&&B.有可能造成买和卖的脱节&&C.使经济危机的发生具有了形式上的可能性&&D.起到贮藏社会财富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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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旧换新销售货物 旧货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来源:国税总局&   |
  问: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所销售的货物是按差价开发票,还是按货物的全价开发票?收取的旧货如果取得了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根据此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全价计税,并开具发票,而不是按差价开具发票。收取旧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责任编辑:newsou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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