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流程工作

政府采购处理投诉要得“法”中国教育装备采购网围观1571次我要分享&&&&&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正逐渐成为监督管理部门一项重要的工作之一。如果不重视、不依法处理,还有可能使财政部门成为被告,不仅影响工作,还会影响声誉。然而,投诉处理又是一件专业性要求非常高的工作,要求工作人员具备多方面的知识和一定的处理技巧。对这项内容进行培训,是为了让大家从思想上重视它,在技术上熟悉它。&&  质疑投诉 缘何而起&&  出现质疑投诉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采购人的倾向性需求和想要左右评标的私心;标书制作太马虎,漏洞多;评委专家不负责任,在资格审查、技术把关中没有发挥应有作用,打分不认真或有倾向性;高价中标也是容易引起质疑投诉的重要原因;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或相互串通谋取中标;采购代理机构质疑答复不认真,或操作不规范等均容易导致投诉。 &&  投诉多发“地带”&&  投诉较多的项目包括:装饰工程、医疗器械、软件开发、家具类、招标数额大的项目、投标供应商特别多,而招标时又限制了很多供应参加的项目、采购人去商家(厂家)考察过的项目等。&&  投诉处理 依规进行 &&  政府采购出现投诉是一个正常现象,不应感到紧张。作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要敢于面对,公正地去处理。处理必须以《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为依据,严格按照程序和规则受理。 &&  依法受理 必须先有质疑;必须在质疑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投诉,过期的投诉可不受理;必须在同级财政部门管辖范围内受理;投诉供应商必须参与了该项目的投标活动;投诉书带有政治问题和诬蔑、污辱或不实之词等问题的,对投诉人进行教育并退回投诉书,令其修改后再行投诉。 &&  受理要求 投诉书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根据要分发的其他有关人员的数量而定,投诉书的内容必须符合《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二章第8条的要求;必须要有质疑答复函。 &&  受理之后 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积极与法制处室沟通,聘请本单位法律顾问共同参入处理。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书进行审查,审查发现问题的,对不符合条件的,告诉投诉人拿回去修改后重新投诉,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如涉及到某人受贿、行贿的事,转送纪检监察部门并通知投诉人,投诉不符合其他条件的,书面通知投诉人不受理,并说明理由。对符合条件的投诉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向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发送投诉书副本。投诉书副本送给被投诉人和有关供应商后,要他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部门做出说明,并要提供有关证据、依据和材料,按照谁投诉谁举证的原则。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进行听证。讨论处理决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关键是最后的决定,这个决定是在充分协商讨论之后才形成的,不是某一个人私下做出的。文字把关必须经法律顾问和法制部门过目。做到依法处理,既要得理不让人,又要合情合理好接受。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受理通知书(格式)                编号:&&&&年&&号 XXX供应商:   你单位关于“XXXXXX采购项目”(标书编号:&&)的投诉及与投诉有关的证明材料,我们已于200X年X月X日收悉。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经审查,你单位的此项投诉符合政府采购的条件和程序,现已正式受理。我单位(局)将于即日起在30个工作日内,根据此项投诉展开调查,并做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届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你单位及其他与该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注:若本单位逾期未做出处理决定,你单位可直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XXX财政厅(局)                         年&&月&&日            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调查取证通知书(格式) XXX(单位):   根据财政部20号部长令《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14条、第15条、第16条规定,现针对XXX供应商关于“XXXXX采购项目”(标书编号:&&)的投诉,进行相关事项的调查取证,请予以配合。  (凡投诉人拒绝配合财政部门依法进行调查的,按子动撤回投诉处理;被投诉人不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同放弃说明权力,认可投诉事项。) &&                         XXX财政厅(局)                           年&&月 日&&
作者: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副处长陈志仁来源:政府采购信息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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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处理是行政监督部门的一项责任
&&&&现象:举证不力,投诉遭拒
&&&&实践中,因为投标人举证不力而被拒绝投诉的案例并不少见。
&&&&在某一次政府采购活动中,某供应商对此次政府采购办公电器项目的中标结果提出了书面质疑,该项目的代理机构在质疑答复中认为:由于质疑人未提供证明其质疑属实的有关证明材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驳回该供应商的质疑。
&&&&该供应商对此答复不满意,认为其在客观上根本无法举证,于是向当地财政局提出了投诉。当地财政局在处理投诉时也认为该供应商不能提供证明其投诉事实成立的证据,因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驳回了该供应商的投诉。
&&&&该供应商对此投诉处理决定不服,于是向当地政府提出了行政复议。当地政府认为,当地财政局未经过调查取证,就以供应商不能提供其投诉事实成立的证据为由驳回投诉不合法,最终撤销了当地财政局的投诉处理决定书,要求其重新作出投诉处理决定。
&&&&缘由:投诉成本低,造成滥投诉现象
&&&&随着招标采购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完善,有关异议、投诉处理的相关办法不断出台。七部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原外经贸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评标结果公示及质疑投诉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都对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招标活动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质疑投诉的成本很低,导致投标人滥用这种权力,给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管理部门造成了很大的人力、时间损失,有些项目还造成了很大的财力损失和无法计算的间接损失。从以下几个案例中我们就可以看出一斑。
&&&&某省财政厅处理一起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投诉事件,质疑人对评标结果提出质疑,对招标代理机构回复不满意后,向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提出投诉,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经过调查后作出“维持原结果”的处理意见后质疑人仍不能接受,遂向法院提请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仍不服,继续提出上诉。二审终审结论“维持原结果”,事件到此终止。
&&&&该事件的处理前后经历了近1年时间,省财政厅为应对法院调查、举证,就花费了近20000元,同时还投入了大量的人力和精力。业主也因此导致项目迟迟无法实施,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而质疑人败诉后仅承担了200多元的诉讼费和100多元的上诉费。
&&&&又如,在某重点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中,某投标人未中标,仅凭自己的推测,就匿名向市纪委投诉业主某人接受了中标人的贿赂。市纪委批转招投标管理办调查,评标结果暂停公示。后经多方核查,评分结果并无违规之处,纯属未中标投标人的个人揣测。但由于投诉信是匿名的,不能确定匿名信的主人,此事最终不了了之,相关方也无法追究任何人的责任。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根据此条的规定,当事人在民事官司中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有提供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否则要承担举证不能成立的不利后果。在民事诉讼中,由于法院处于中立地位,因此作为私权利主张的民事合同或侵权诉讼双方需承担举证的责任,但“谁主张,谁举证”不是绝对的,如因客观原因,当事人无法举证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特殊情况下可“举证责任倒置”(即由于证据不可能掌握在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手中,而由他方当事人就某事实存在或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证据规则中,法院取证的范围如下:
&&&&“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一)申请调查收集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并须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档案材料;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
&&&&可见,即使在司法审判中,也有需要法院取证的范围,由于招标投标活动的保密要求,对于投诉人难以取证的证据如评审报告、记录等均适用该规定。但是对招标投标活动负有行政监督管理职责的是政府有关部门,而不是法院,法律赋予行政监督部门对投诉处理的法定职责和手段。
&&&&对策:各方共同应对,依法依规解决
&&&&1.处理投诉是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的法定责任
&&&&答复质疑是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法定责任;处理投诉或检举举报是负有政府采购监督职权的相关部门的职责。有关的责任方有义务依法调查当事方提出的质疑、投诉或检举举报。负责处理政府采购质疑投诉或检举举报的责任方在政府采购中不是中立方,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就是政府采购的直接当事人,负有政府采购监督职权的相关部门依法则是政府采购的监督者,也是相关当事人之一。这些单位和组织在政府采购当中都不可能像法院审理民事诉讼案一样,处于居中裁判的地位,而都必须依法主动、积极地就当事方提出的质疑、投诉或检举举报进行调查取证。
&&&&2.供应商依法提供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提出质疑、投诉和检举举报的当事方客观上无法举证。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不可能掌握政府采购过程中所有的违法违规证据。除了依法公开的采购公告、采购文件和开标现场情况外,他们对于采购过程的其他方面一无所知。并且,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许多采购信息都是保密的。如:采购结果公布前的评标委员会成员;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评审、比较等。在这种情形下,“谁质疑(投诉、举报),谁举证”无疑是强人所难。
&&&&监管部门提出的“谁主张,谁举证”也不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这两条均没有规定供应商必须对自己提出的质疑或者投诉进行举证。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在政府采购现场和招投标活动中,供应商提出质疑投诉的前提是其参与了该质疑投诉项目的投标,其提起质疑投诉应提供符合受理条件的证明材料,如:供应商的注册登记证明(如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导致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证明材料(如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等)、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说明材料(报名参加了项目的采购活动、自己是合法供应商,但采购公告限制了其参加采购、按照采购文件其应该中标、成交但未中标、成交,某个采购操作过程对其不公平、不公正等),并尽可能提供证明质疑投诉属实的证据,以帮助质疑投诉处理单位尽快开展调查处理。
&&&&3.监管部门应主动调查取证
&&&&在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中强调“谁质疑(投诉、举报),谁举证”会导致政府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财政部门和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其中包含调查处理投诉和举报等职责,这是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必须主动做出的行政行为。
&&&&有关政府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的法律法规均明确规定: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政府部门对于投诉、举报等有必须查处的法定责任,这当然包含了调查取证的法定责任。主张“谁质疑投诉、举报,谁举证”,无疑是把依法必须由自己承担的责任推卸到提出投诉或举报者身上,这是“行政不作为”的典型表现,工作中必须予以杜绝。
&&&&来源:《招标采购管理》&&(作者:曹&&燕&&&&单位: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工具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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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如何处理政府采购供应商质疑与投诉问题
随着政府采购范围和规模的进一步扩大以及采购招标业务的不断增加,供应商质疑与投诉问题时有发生。这个问题如果处理不好,不仅会干扰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还会影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的形象和声誉,甚至会影Ⅱ向政府采购制度本身。《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六章以整章篇幅对供应商询问、质疑与投诉问题做出规定,财政部以2004年第20号令颁布了《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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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垦区采购招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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