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父母房产交税吗有一套房产2年前经过买卖给了兄弟姐姐想要房产

父母只有我和姐姐两个孩子,我和姐姐已婚,父母买了一套房子写了姐姐_百度宝宝知道父母去世留下一套房姐告弟要求继承 房产归弟但要赔偿 | 北晚新视觉
父母去世留下一套房姐告弟要求继承 房产归弟但要赔偿
日讯,张中(化名)的父亲去世后,赶上政府房屋分配制度改革,张中出资使用已去世的张父的工龄,以张母名义购买了张父承租的单位公房。张母还签了份遗嘱,将房子留给张中。但张母去世后,三个姐姐却将张中告上法院,要求法定继承。
图:百度图片
2013年7月,张中接到法院的传票,三个亲姐姐将他告上法庭,诉请继承他一直居住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街道的一套房屋。三个姐姐认为,诉争房屋是父母留下的唯一遗产,姐弟四人都该有份,因此要求法定继承。
但张中认为,诉争房屋是他出钱买下的,也是他和母亲一直在此生活,三个姐姐出嫁后很少往来,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而且母亲去世时已经留下遗嘱,明确将房屋留给他一个人。现在三个姐姐站出来和他争房子,纯属无理取闹。
姐弟各说各理,对簿公堂是无法避免了。于是,张中找到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律师根据他的叙述对案件重新进行了梳理:
诉争房屋原本是张中父亲生前从单位承租的公房,直到1991年张父去世时仍属于公房。
张父去世后,张中夫妻和张母一直在此居住。1999年,因政府房屋分配制度改革,单位通知张母诉争房屋可以购买,但只有张母有购买资格,而且可以使用已去世的张父的工龄。
张中和母亲商量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1、以张母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2、由张中出资购买该房屋,待产权证取得后,张母再将房屋过户到张中名下。协议上的条款均为电脑打印,张中和张母分别在协议上签了字。
2001年7月,张母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售房合同》,约定张母以人民币20000元购得诉争房屋。张中依照和母亲的协议,支付了20000元购房款。
日,张母打印了一分《遗嘱》,内容是:诉争房屋因是张中出资,在她百年后由张中继承。后张母在《遗嘱》上签了字。
2007年8月,张母拿到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2012年8月,张母去世。至三个姐姐起诉时,该房产仍然登记在张母的名下。
听完张中的叙述,又仔细翻阅了张中带来的书面材料,赵三平律师认为此案不仅涉及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还涉及购买公房时使用工龄后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财产的认定等问题。
律师分析:1.《遗嘱》不符合法律要求,属于无效遗嘱。
赵三平律师分析认为,由于张母的《遗嘱》是在打印件上签的字,因此属于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方为有效,而此案《遗嘱》中只有张母个人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属于无效遗嘱。
既然遗嘱无效,那么就应当法定继承。如果张中想依据《遗嘱》要求全部继承诉争房产,法院不会支持。
2.诉争房屋属于张中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中的三个姐姐认为,诉争房屋是父亲生前承租的公房,购买时虽然父亲已经去世,但依然使用了父亲43年的工龄,因此三个姐姐认为诉争房屋是父亲和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母亲留有《遗嘱》,但也不能擅自处分属于父亲的份额。至于张中和母亲签订的协议,以及张中主张自己支付的购房款,三个姐妹均不认可。
赵三平律师分析说,诉争房屋虽然是张中父亲生前承租的公房,但由于公房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张父去世时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后来以张母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时,虽然使用了张父的工龄,但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该《复函》虽然已经失效,但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相关内容的答复中也明确了《复函》里对于工龄优惠的性质认定不变。
此外,购买房屋的钱是由张中支付的,而不是张中父母的夫妻共同储蓄款,所以诉争房屋不能仅因使用张父的工龄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张中和母亲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能不能依照《协议》认定该房产属于母子二人的共有财产?
那么张中与母亲签订的那份协议是否有效呢?协议约定以张母的名义购买房屋,但房款由张中支付。两个人在协议上都签了字,而且张中也依照协议支付了购房款。
赵三平律师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张中已经履行了协议项下的义务,所以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诉争房产属于张中和母亲的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张中的姐姐要求法定继承,首先要划出属于张中的份额,张母的份额由张中与其三个姐姐共同继承。由于张中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应适当多分。
由于该房产属于张中的唯一住房,所以张中可以要求房产归自己,依照份额给三个姐姐一定的经济补偿。
广衡律师事务所承接代理了张中的官司。最终,法院判决印证了律师的分析:即诉争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张中所有,另一半属于张母的遗产,由张中姐弟四人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由于张中对该房屋所占的份额大,所以法院最后判定诉争房屋归张中所有,张中分别向三个姐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法条链接】
《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本报记者张蕾J009
今日我坐堂 赵三平律师
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创始合伙人之一。
擅长各类经济、民事诉讼业务,律师执业以来承办过大量的诉讼案件,不仅积累了丰富的诉讼经验,而且以扎实的专业知识及严谨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认可和社会的尊重。代理案件范围涉及房地产、建设工程、婚姻家庭、经济合同纠纷等。
本文来源:北京晚报-北晚新视觉网
记者:张蕾/文
图:百度图片
2013年7月,张中接到法院的传票,三个亲姐姐将他告上法庭,诉请继承他一直居住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街道的一套房屋。三个姐姐认为,诉争房屋是父母留下的唯一遗产,姐弟四人都该有份,因此要求法定继承。
但张中认为,诉争房屋是他出钱买下的,也是他和母亲一直在此生活,三个姐姐出嫁后很少往来,没有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而且母亲去世时已经留下遗嘱,明确将房屋留给他一个人。现在三个姐姐站出来和他争房子,纯属无理取闹。
姐弟各说各理,对簿公堂是无法避免了。于是,张中找到北京广衡律师事务所,赵三平律师根据他的叙述对案件重新进行了梳理:
诉争房屋原本是张中父亲生前从单位承租的公房,直到1991年张父去世时仍属于公房。
张父去世后,张中夫妻和张母一直在此居住。1999年,因政府房屋分配制度改革,单位通知张母诉争房屋可以购买,但只有张母有购买资格,而且可以使用已去世的张父的工龄。
张中和母亲商量后,两人签订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1、以张母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2、由张中出资购买该房屋,待产权证取得后,张母再将房屋过户到张中名下。协议上的条款均为电脑打印,张中和张母分别在协议上签了字。
2001年7月,张母与相关部门签订了《售房合同》,约定张母以人民币20000元购得诉争房屋。张中依照和母亲的协议,支付了20000元购房款。
日,张母打印了一分《遗嘱》,内容是:诉争房屋因是张中出资,在她百年后由张中继承。后张母在《遗嘱》上签了字。
2007年8月,张母拿到了诉争房屋的产权证。2012年8月,张母去世。至三个姐姐起诉时,该房产仍然登记在张母的名下。
听完张中的叙述,又仔细翻阅了张中带来的书面材料,赵三平律师认为此案不仅涉及遗嘱继承、法定继承,还涉及购买公房时使用工龄后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财产的认定等问题。
律师分析:1.《遗嘱》不符合法律要求,属于无效遗嘱。
赵三平律师分析认为,由于张母的《遗嘱》是在打印件上签的字,因此属于代书遗嘱。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无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作为见证人方为有效,而此案《遗嘱》中只有张母个人的签名,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属于无效遗嘱。
既然遗嘱无效,那么就应当法定继承。如果张中想依据《遗嘱》要求全部继承诉争房产,法院不会支持。
2.诉争房屋属于张中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中的三个姐姐认为,诉争房屋是父亲生前承租的公房,购买时虽然父亲已经去世,但依然使用了父亲43年的工龄,因此三个姐姐认为诉争房屋是父亲和母亲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便母亲留有《遗嘱》,但也不能擅自处分属于父亲的份额。至于张中和母亲签订的协议,以及张中主张自己支付的购房款,三个姐妹均不认可。
赵三平律师分析说,诉争房屋虽然是张中父亲生前承租的公房,但由于公房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所以在张父去世时不能作为遗产被继承。后来以张母的名义购买诉争房屋时,虽然使用了张父的工龄,但依据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该《复函》虽然已经失效,但在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相关内容的答复中也明确了《复函》里对于工龄优惠的性质认定不变。
此外,购买房屋的钱是由张中支付的,而不是张中父母的夫妻共同储蓄款,所以诉争房屋不能仅因使用张父的工龄而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3.张中和母亲之间的《协议》是否有效?能不能依照《协议》认定该房产属于母子二人的共有财产?
那么张中与母亲签订的那份协议是否有效呢?协议约定以张母的名义购买房屋,但房款由张中支付。两个人在协议上都签了字,而且张中也依照协议支付了购房款。
赵三平律师认为,该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并且张中已经履行了协议项下的义务,所以该协议应当认定有效,诉争房产属于张中和母亲的共有财产。在这种情况下,张中的姐姐要求法定继承,首先要划出属于张中的份额,张母的份额由张中与其三个姐姐共同继承。由于张中对母亲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所以应适当多分。
由于该房产属于张中的唯一住房,所以张中可以要求房产归自己,依照份额给三个姐姐一定的经济补偿。
广衡律师事务所承接代理了张中的官司。最终,法院判决印证了律师的分析:即诉争房屋的一半产权归张中所有,另一半属于张母的遗产,由张中姐弟四人按照法定继承来分割。由于张中对该房屋所占的份额大,所以法院最后判定诉争房屋归张中所有,张中分别向三个姐姐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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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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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父母房屋份额(房屋的三分之二),由四兄妹继承。欢迎联系,详细咨询,优惠代理。
咨询时说明来自中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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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时间: 23:08:16
需要先区分该兄弟的份额与你父母的份额,然后看父母死亡的顺序及是否有相应的遗嘱,再判断是否是依据法定继承。建议来电来所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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