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机构匹配打款赚钱赚钱是骗局吗

「做公益的比我挣得还多」,不奇怪
从公益事业中赚钱,合理吗?
徐博闻,没什么主义者
-题主你好,非常好的问题,感谢提问。在你的题目描述中,问环保产业是不是最赚钱的。这种说法是没有依据的,环保产业可以赚钱,但应该不是最赚钱的。你所不理解的,应该是公益事业创造价值的模式,还有公益从业者们收入水平是否合理的问题。我在这里,做一个简要的介绍。在文章开始之前,需要普及一个概念。全职的公益事业从业者,也是有工资拿的,因为要满足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个工资水平,虽然不应该过高,但也不应该过低。公益从业者,也要面临生活的各种压力。不是说,做公益就必须要衣衫褴褛,分文不取。在这里我们只讨论普遍意义中以公益为导向,多方出资的,中国境内注册的民办非企业组织范畴,以下所有 NGO 、公益组织、公益事业等代词,都遵循上述定义,不涉及以公益产业为目标的商业企业和政府行为。知乎的公益类问答还很年轻,关注度低。希望看到的知友,如果觉得可以,通过点击赞同,来让更多关心公益的朋友读到,谢谢。利益相关:以下提及的所有内容,皆不涉及劝捐行为。一、公益组织会赚钱吗?如大众所知,公益组织不同于工商企业,所进行的公益活动,一般不直接产生经济利润。传统定义下,公益组织日常运营的开支由捐赠方无偿提供,也就是靠捐款运营。但目前这个观念已经有所改观,公益组织在逐渐进行商业化运作的尝试,试图通过一些商业行为满足自身运营需求,并将商业运作中产生的利润,反哺到公益活动之中。关于公益组织商业运作的案例,我在「」这个问题里有详细阐述,在此不提。但此处需要明确一点,商业活动是为了可以不依靠、少依靠捐赠款,维持公益组织的正常运营为目的,而该组织本身进行的公益活动,依旧不产生经济利润。但此处也有例外,比如公益基金会,对基金管理中产生的资本增值,或许可以定义为「赚钱」。但资金会本身的资金,依旧会在大众监督之下,流入公益事业之中。所以这种「赚钱」,并不是传统意义的「赚钱」,最多可定义为一种「收入」,却不是经营「利润」。当然,如王凯先生所言,基金会从业者的收入一般较高,这里的原因,我会在后面进行分析。在这里我们可以下个小小的定义,公益组织是不赚钱的,以牟利为目的的组织,不能称之为公益组织。二、公益从业者的收入水平应该如何度量既然公益组织本身不赚钱,又是靠别人捐助过活,那他的从业者的收入,就只能保持在最低工资标准就可以了吗?在普遍观念中,答案似乎是「Yes」,选择了公益事业,就等于选择了一条清贫的道路。但是显然,这种陈腐的观念是非常错误的。在对公益组织财务报表的审计之中,管理费用中列支了多少员工工资是很敏感的区域。在我国,NGO 从业者的收入差距很大,从没有固定收入到年薪百万以上的都有。这种差距,有合理性,也有不合理的地方。公益事业从业者获得的收入,不是社会救济,而是正常的劳动报酬。公益活动虽然不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具有不可否认的社会价值。而公益事业从业者领取的薪水,就是对其劳动活动所创造的社会价值的报偿。这个工资高低的标准,应该从其活动创造社会价值的高低考量。若该组织有较好的社会反馈,则应被支付更多的报酬。若该组织效率低下,则应获得较少的报酬。但问题出在,现行的会计体系中,很难将公益活动创造的社会价值准确入账,纳入财务报表之中。二十一世纪以来,会计学界在此领域进行着不断的探索。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内容,一方面与企业社会责任(CSR)的计量相关,另一方面是 NGO 财务核算的命脉。这一方面的研究,如果在今后可以取得进展,建立一套科学、公允的社会价值核算体系,将会是现行会计制度的重要补充,也会让社会各界提供一个更好的评判 NGO 的价值标准。也正是因为标准不成熟,所以造成了合理性(从业者可以挣到工资)和不合理性(工资标准不统一,收入差距大)并存的现状。(不知道知乎有没有这方面的专家,如有请您指正。)如上所述,NGO 从业者的收入标准,应该从其创造的社会价值多少出发,而不从其创造的经济价值出发。这一套工资收入体系,会在未来逐渐完善,当然,也许还需要很长时间才能得到社会的认可。当然,现行的 NGO 工资体系尚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其中种种不合理之处,都在逐渐修正。这一方面需要内部人员的努力,更需要外部环境的监督。希望诸位知友,在 NGO 从业者报酬的问题上,可以客观看待,并负责任地行使自己的监督权力。三、现今中国公益事业从业者的收入现状当前中国大部分从业者的普遍收入水平,虽然还不到「饥寒交迫」的程度,也足可以用「惨不忍睹」四个字来形容。一方面,我前文提到的商业化经营思路可以带来收入,但并不适合所有 NGO 。因为从部分业者们(或者说大多)不具有出色的商业思维,难免弄巧成拙,越办越糟。另一方面,基金会对拨付资金的监管严格,因为没有可靠的评价标准,只好一碗水端平的低收入。再一方面,即便 NGO 从业者的收入已经低到如今的情况,社会公众依然对做公益的人领工资保持怀疑态度(这一点中国红十字会功不可没)。简而言之,按办公地点,国内的挣钱没有国外多。按组织性质,国内组织挣钱没有国际组织多。这还是有基金会扶持的,有一定规模的 NGO 遭遇的困境。更多的草根组织,学生组织,财务状况更是堪忧。创始人几年没有收入,付出了自己所有的积蓄,甚至欠了一屁股债,都是很正常的情况。以如此的工资水平,靠什么激励这些从业者继续进行公益活动。请允许我,在此向国内所有拿着低收入,还坚持奋斗在公益第一线的同事们,致敬。相比于一些草根组织,专业的国内、国际基金会工作人员的收入则要高了很多。他们的工作流程、文化与一般外企类似,收入结构也类似。30岁左右的中层管理人员,拿到20万元以上的年薪不成问题。高层管理人员,拿百万年薪的也不是没有。但即便如此,在我看来,这些收入也绝对算不上高,而且还有上升的空间。基金会工作人员的专业程度极高。有很多都是由职业律师、投资银行、医生、广告公关行业转行而来,他们有着一流的专业素质,放弃过去的高收入,以创造社会价值为目标工作,理应得到一定水平的报酬。没有收入的吸引,NGO 永远找不到专业的工作人员,只会恶性循环。高层管理者负责总体规划,联系捐赠方,为资金会提供资金来源,可以称得上是业界的基石,所创造的社会价值不可估量,拿到更高的工资也是理所应当。诸如: 和
都是基金会中的翘楚。对于大学毕业生而言,选择大型公益基金会作为职业起点,也是不错的选择。与基金会相比之下,一些从事环境智力、动植物保护、教育类的专家,却得不到与其贡献相对应的报酬,不得不说是一件憾事。这些方面也只有一些国际组织做得比较好,例如
等。不过我们可以期待,随着监督体系的完善,未来国内公益组织从业者的报酬水平,会展现出一个逐渐上升的趋势。对社会公众而言,应当明确「公益不是无偿的奉献,只是把重点立足于公共服务的社会价值创造行为」这一概念。理性看待公益事业从业者的工资水平,并平心接受「做公益的比我挣得还多」这一情况的出现。至于这个理想的工资水平,不应是最高的一部分,也不应是最低的。从我个人出发,略低于本领域的平均工资,是可以接受的数字,没有谁能靠 NGO 的工资发财。要知道,公益组织是没有奖金、分红这一说的。四、总结公益组织本身不赚钱,但从事公益事业的人,理应,也的确可以赚到钱。我可以理解社会公众对捐款去向的质疑和不理解,但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而论。一个红十字会出问题,不等于别的 NGO 也有问题,切勿一杆打翻一船人。还有很多勤恳做事、财务公开的 NGO ,如上文所说,NGO 体系的良性运转,与社会公众的监督分不开。最后,我想重申上文中的一个观点。就是,如果 NGO 从业者得不到与其付出相适应的收入,中国的 NGO 运营就永远不会有专业化的一天。只有提供有吸引力的工资收入,才能留得住有公益情怀的专业人才。NGO 财务制度的规范,是在其发展历程中,不可能绕过去的难题。希望各位可以理性看待 NGO 从业者的财务收入问题,并且给这个行业更多的耐心与理解,谢谢。以上,感谢阅读。-拓展阅读:我在这里建立了自己关于公益类问答的收藏夹:「」,请有需要的知友点击查看。关注微口网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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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北京5月22日音讯(记者任梦岩)据中国之声<>报导,与 中国妇女开展基金会协作、在海南具有5A级景区实业、向广东普宁市残疾人捐献善款,这些,都是一家名为“好心汇”的慈悲安排近期的活动。乍一看,这家安排与别的慈悲机构没有什么不一样,但却有网友反映,该公司打着“慈悲”的名号,疑似为传销安排,公司出售的不是商品,而是“慈悲”。
  好心汇
  依据好心汇的介绍,只需向这家安排“捐款”,几十天内就能取得10%到30%的出资报答。捐款金额越多报答率越低,从表现有钱人少赚、贫民多赚的慈悲理念。一同,开展下线后,每一层级,都能取得自个下线捐款的2%到6%。这即是好心汇的运作方法,这一做法,现已违反了<>的规则。
  中国妇女开展基金会发表声明
  工商登记信息显现,该公司的全称为“深圳市好心汇文明传达有限公司,运营事务并不包含金融业有关。注册资本5亿元,实践认缴只需100万,仍是在2023年才干完结认缴。
  李旭通知记者,依照中国<>规则,只需具有入门费、开展下线、层层返利这三个特征,就能够判别其涉嫌传销。如今传销安排面目一新,注册规范公司,并不代表它即是规范的,新式传销也开端披上了互联网、慈悲的幌子。“有许多人觉得有合法营业执照,也许就不是传销。辨别是不是传销很简单,只需具有三个特征,榜首请求你交入门费取得入门资历;第二经过开展下线,构成上下线层级联系;第三是经过你直接或许直接开展下线,交入门费,然后给你返利。只需一同具有这三个特征,就归于传销。”
  贫贫民员交纳3000元出资,两周今后就能得到3900元的报答,经过资金流转,完成“共产同享,终究走向均富的社会主义理想化经济”。这即是好心汇这家宣称“慈悲安排”的标语之一。
  但是这儿,仅仅它的“电商分支”,随后经过介绍,记者又找到了这家公司担任对自个事务的“3号商务中心”,在以出资人身份问询好心汇状况时,担任招待的担任人高永生通知记者,好心汇“即是一个金融项目”,而扶贫仅仅开拓商场的战略。
  此前好心汇宣称与之协作的中国妇女开展基金会近期发表声明表明,因为大众对该公司的运营方法存疑,两边已于本年4月停止了协作。昆明市经济开发区出资推进局更是发布声明着重自个与好心汇从来没有任何方法的协作,更没有任何法律联系。
  在记者质疑公司有传销特点、钱款去向不明时,这位“高总”居然说,他们有自个的套路,也不扫除有传销特点。“经商有经商的套路,理财有理财的套路,为何这帮人这么执着?你说它传销,它有这个特点,不扫除这个特点,你敢说一自个是完美的吗?它是不是具有互联网特点呢?它有具有金融特点吗?我刚说了它有许多特点。”
  高总的介绍
  为了让记者“定心”,高永生着重,他们现已注册公司,就会承受工商部门的监管,至于他们一向标榜的扶贫,仅仅资金的一部分罢了。“有些时分被兄弟忽悠了,总有一些置疑、质疑。首要它是不是一家公司?工商税务、银行是不是在监管?
  在网络上查找好心汇,能够发现,自2013年建立以来,现已屡次向残疾人捐款;和中国妇女开展基金会有过协作;本年4月,在昆明安排了好心汇“命运一同体循环经济”研讨会,宣称研讨会由昆明经济开发区出资推进局主管;全国助残日,好心汇在广东普宁市举办助残济困活动发动典礼,普宁市副市长亲自参加……
  李先生通知记者,出资3000元以内的,是“贫穷”等级,报答率30%;往上,是“小康”等级,报答率15-20%;再往上,出资5-30万叫做“有钱人”报答周期更长,报答率更低。依照他们的说法,这么即是有钱人协助贫民的新经济方法。“如今有400多万会员,一切的钱都在会员自个手中流转。你也许如今还不是很了解这个新的经济形势,能够先做,一边做一边学习,渐渐就了解了。”
  最要害的是,假如拉他人入会,就能够取得新人出资额的3%,自个的下线再拉别的人入会,还能再取得3%的报答。“它是一个新的经济形势,势必要鼓起一场新的经济改革,咱们是最早一批进入的。介绍的话,你就把他注册到你的下面,这么你能够拿到他出资金额的3%。有人往里面投钱,有人往外面抽钱,但咱们抽了钱还要回馈这个渠道,如今即是一个循环起来的经济,叫循环经济,互帮互助。”
  真的有“贫民多挣钱、有钱人少挣钱、一同赚大钱”经济方法吗?15天的报答率高达30%,如此高额的赢利,终究是从哪里来的?李先生并未解说明白。长时间从事反传销活动的反传销协会会长李旭通知记者,他们现已接到了多起关于好心汇的反映,其本质,即是庞氏圈套。“你投三千块钱,给你百分之多少的报答,这种静态实践上即是庞氏圈套。不合法集资,传销几种交错在一同。庞氏圈套很简单,即是拆东墙补西墙,收益来历来自于后来的人交的入门费,一旦这个资金链断裂,就有也许致使方法崩盘。本来意图仍是骗得钱财,以高额报答为钓饵,以慈悲扶贫为幌子,骗得入门费为终究意图。”
  高永生说:“关于理性出资者来说,它即是一个金融项目,你就了解它即是一个金融项目。金融扶贫作为公司战略来说,是一种战略,为了拓宽商场。”
  好心汇页面
  乍一看,好心汇好像与别的慈悲安排没太大差异,但是记者在触摸一位好心汇的“上线”李先生时却被奉告,他们的慈悲活动本来首要对于会员,300块钱变成会员的最低门槛,今后就能得到一切会员的协助。今日出资3000,半个月后,就能得到他人3900元的协助,钱就在会员之间流转。
  普宁电视台的报导截图
  为了一探终究,记者来到了深圳好心汇文明传达有限公司的总部,坐落深圳福田区的合源堂好心汇文明产业园内。当记者来到该产业园,却发现,除了门口立的一根柱子标明产业园称号以外,这儿并没有别的的象征。经过寻觅,在旁边国富工业区内一栋修建的四层中的一间单位,记者总算找到了这家“慈悲安排”。
  工商登记信息显现注册资本5亿元
  好心汇页面
  近期,内蒙古、山东、江西、贵州等多地的公安也经过各自的大众号、微博等方法提示大众,“好心汇”以精准扶贫等名义收取出资费用,涉嫌不合法集资和网络传销,提示广大大众留意。
  公安局发布提示
  在深圳的采访完毕后,记者拨打了深圳市担任冲击传销的商场监督管理局电话进行实名告发,到记者发稿,仍没有得到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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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到朋友圈慈善组织在本质上属于非营利组织,这种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不向其成员、发起人、工作人员分配利润,在组织终止时遵循&近似原则&而将组织资财转移到宗旨或目的相近的组织或者政府那里。因而,慈善组织从事营利活动似乎与组织之追求特定领域的公益目的相违背,亦可能会滋生很多弊端。它不仅会威胁到慈善组织的资金安全,而且还会引诱慈善组织偏离组织宗旨所设定的轨道而沦为谋取经济利益的工具;它不仅会导致国家税收优惠被规避,而且还会在商业组织特别是小型商业组织与慈善组织之间产生不公平竞争。因此,绝大多数国家对慈善组织的营利活动通过立法来实施不同程度的干预或者限制。
然立法对于慈善组织实施干预和控制的模式如何?其基本规则有哪些?这些均是我国慈善立法面临的重要问题,急需要在思路上予以明确。
在我国,早在1995年由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允许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开展与社会团体设立宗旨相适应或者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活动。1988年制定的《基金会管理办法》,虽然明确禁止基金会经营管理企业,但基金会却可以将资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利息,也可以购买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但购买某个企业的股票额不得超过该企业股票总额的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1999)第17条第2款规定:&公益性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积极实现捐赠财产的保值增值。&
然而,历史到了上个世纪末,我国立法却对慈善组织的营利活动做了禁止性的规定。1998年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均明确禁止慈善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根据这两个条例,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果从事营利性活动,将会招致登记管理机关的严厉处罚。从警告、责令改正、限期停止活动、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到撤销登记、追究刑事责任。而且,慈善组织的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将会被没收,并被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在如此严厉的惩罚措施的威慑下,我国慈善组织很难再去铤而走险。
实际上,从事营利活动或者不从事营利活动并不是慈善组织区别与营利性组织的根本区别,二者的真正区别则在于营利活动所得是否用于分配。长期以来,我国立法在策略上惯用&一律禁止&式的一揽子解决方案来应对一些新生事物或者棘手的问题,幻想这样就可以万事大吉、天下太平了。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尽管可能有助于约束慈善组织全力投入到公益性社会事业、防止慈善组织与营利性组织之间的不正当竞争,但无助于自身通过营利性活动为开展公益事业筹集资金,并无助于弥补国家在提供公共物品方面的不足。根据清华大学NPO研究所对1508家NPO进行的调查结果分析,有41.4%的非营利组织认为资金缺乏是最突出的问题,占所有非营利组织而临问题的第一位。[1]在我国当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甚至很大一部分基金会的资金收入和其他发展中国家一样,还主要依靠政府提供的财政拨款和补贴,而营业性收入在其收入中所占的比重微乎其微,远远落后于欧美很多国家。特别是在我国公益募捐市场尚不发达的情况下,慈善组织所受到的资金短缺瓶颈是非常明显的。
法律艺术在于实现各种利益之间的平衡,在于 &兴利&和&防弊&之间的协调。因而,立法确认慈善组织从事营利活动并建立严格的营利活动规则应是当前我国慈善组织立法政策的重要取向。2004年,国务院颁布的《基金会管理条例》率先对慈善组织的能否营利问题做了回答。该条例第28条明确指出:&基金会应当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 这一立法进展宣告了我国对待慈善组织营利问题的重大转变,其意义不可低估。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相关的法律规范将会明确允许开展营利性活动,而且规范慈善组织经营行为具体规则将会面世。
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总结我国既有立法实践的基础上,我国慈善组织营利活动的法律控制规则可以从这样几个方面来考虑:
第一,可以将慈善组织的营利活动区分为与其宗旨相关的营利活动和无关的营利活动,对于相关营利活动,减免所得税,并对其增值税等其他税种实施优惠;而对于无关营利活动,则比照营利性组织征税。
1995年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社会团体开展经营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对于社会团体的营利活动,就提出了这样的要求,即&社会团体申请营业登记,其经营范围应与社会团体设立的宗旨相适应;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其经营范围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但这一规定在其他立法中却没有被推广。因此,有必要在整体上确立我国慈善组织营利活动的基本指导思想,从而为其具体经营范围的确定奠定基础。
第二,确立慈善组织营利活动的安全性规则。
从经营的角度看,任何经营活动都应追求合法性、效益性和安全性原则,但由于营利性组织与慈善组织目标和分配规则的本质差别,慈善组织的营利活动在遵守合法性的前提下更加注重安全优先的原则。对于不能保证安全性或者风险过大的经营活动,尽管可能具有相当大的效益,也应当严格禁止。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慈善组织进行营利活动的可选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尽管我们难以对其营利活动的方式进行一一列举,但至少应当确立其基本经营原则,并对慈善组织的经营决策主体、程序及其主要决策人员的决策失误责任作出严格规定,以在对慈善组织营利活动规制中实现&放&和&管&的统一与协调。
第三,实施一定程度的规模和效果控制。
对于慈善组织从事营利活动规模如何控制,国外立法已有很多成例,但如何确定其规模控制指标则存在较大差别。从我国目前慈善组织的经营情况看,规模普遍不大,且主要以投资于证券市场和销售附属物品为主。因而营利活动的规模控制最好不采用比例控制,而主要应借助于效果控制,即要求慈善组织的营利活动不应妨碍或者影响到慈善组织宗旨范围内的正常公益性活动。
第四,要求营利活动与公益活动分开,并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
慈善组织如果从事营利活动,一律采取设立法人或者非法人企业的形式和名义来进行,营利活动与公益性活动在人员、资金、财务等方面实施严格分离。而且经过组织内部决策、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主管部门备案以及工商登记部门登记等程序。对于慈善组织所设营利机构的无关营利活动可以比照其他营利性组织来征税,应没有法律障碍。而对于其相关营利活动是否减免税以及减免哪些税种,还存在较大的立法分歧。目前按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一律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而且,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之禁令,客观上也&使得很多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仍处在地下状态,资金的收支情况从不向外公布,进一步增加了确定其营利性收入免税范围的难度。&[2]
因此,在明确区分相关和无关营利活动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我国相关营利活动税收减免政策,乃是推进我国慈善组织发展的重要课题之一。而且,立法还应明确规定,慈善组织营利性机构的税后利润,应全部返还给慈善组织,全部用于公益目的事业。
[1]崔执树.我国非营利组织筹资现状及对策研究[J].北方经济(综合版),2007(12):76.
[2]徐旭川.非营利组织营利行为及其税收政策定位[J].中央财经大学学报,2005(10):13.
(作者杨道波系聊城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
(责任编辑:罗芳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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