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实物能做实收资本认缴怎么做账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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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收资本不要名不副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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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们接二连三地遇到几件有关“实收资本”的难事。说其难,其实并不难,只是很费口舌。其大同小异。这几家企业都是2014年1月以后成立的公司,他们出于某种目的,为了使报表“好看”,明明投资者没有真正出资或者出资没有全部到位,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却变成了会计账面的“实收资本”。经了解,原来是挂了“空账”。会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某投资者;贷:实收资本—某投资者”。问其为什么这样处理,他们却振振有词,说这是简政放权商事制度改革带来的新变化,是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允许的;有的拿出刚刚参加培训班的课件,说某某师事务所某某老师就是这样讲的;还有的说《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和主要账务处理》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的实收资本的主要账务处理为:“企业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资本,借记“存款”、“其他应收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科目。”还有人说提出,在认缴制情况下,“实收资本”项下应当设置“已收实收资本”和“待收实收资本”两个明细会计科目,两者合计为“实收资本”。很多会计及相关人员都感到无所适从。对这一事项似乎分成两大派,开明人士认为,这种会计处理可以;头脑守旧的人则坚决发对。大多数业内人员认为,不管怎样解释,无论是认缴制还是实缴制,起码也得符合“实收资本”字面上最基本的含义,即企业真正收到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或无形资产。这是一件不容置疑的事。有必要为其正本清源。
笔者出于好奇心,也觉得这是一件事,于是查找了相关资料。日之前,执行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中规定资金分为流动基金、固定基金和专用基金,没有“实收资本”这个会计科目。《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和新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发布后,才有“实收资本”这个会计科目,明确规定“实收资本”是“企业各投资者实际投入的资本”,并必须经过验资这一法定程序。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日决定,对公司法作出修改,从日起,除27个特殊行业外,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验资。其实,商事制度改革后,“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仍然还是两回事,是不能混淆的。新公司法规定:“注册资本是指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出资额,即经登记机关登记确认的资本”。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和《小企业会计准则》中没有专门的实收资本准则,也没有找到“实收资本”的定义。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中规定:“实收资本是接受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资本”。“投入”应理解为实质上的投入,投入就是投入,没有投入就是没有投入,不能含糊,并不是“挂账”。从比较权威的部会计司编写的《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12》中《基本准则》,这样几段话,可以看出将“实收资本”和“其他应收款”挂账,是有悖于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基本原则的。“所有者权益的确认、计量主要取决于资产、负债、费用等其他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待处理财产损失以及某些财务挂账等,由于不符合资产定义,均不应当确认为资产”。“企业预期在未来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不形成资产。例如,企业有购买某存货的意愿或者计划,但是购买行为尚未发生,就不符合资产的定义,不能因此而确认存货资产。”。“实收资本”在“其他应收款”挂账同此何等相似。还有“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确认、计量,将符合会计要素定义的及其确认条件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等如实反映在中,不得根据虚构的,没有发生的或者尚未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它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可靠性是高质量会计信息的重要基础和关键所在,如果企业以虚假的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报告,属于违法行为,不仅会严重损害会计信息质量,而且会误导投资者,干扰资本市场,导致会计秩序混乱。”
从股东出资若干法律方面来看,有关人员应当提高法律意识,避免法律风险。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 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三、国务院日批准公布的《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中强调:宽进严管。在放宽注册资本等准入条件的同时,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健全完善配套监管制度,加强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宽松准入、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改革年度检验验照制度。将企业年度检验制度改为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企业应当按年度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企业年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公司股东(发起人)缴纳出资情况、资产状况等,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对企业年度报告公示内容进行抽查。经检查发现企业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予以处罚,并将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通报公安、财政、海关、税务等有关部门。……超过三年未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其永久载入经营异常名录,不得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黑名单”)。
四、国务院日颁布的《企业信息暂行条例》第九条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四)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
  (二)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6号,法释〔2014〕2号修订)第二十二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对于未到位资金的法律责任:《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法释〔2011〕3号,法释〔2014〕2号修订)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六、注册资金不到位引发的税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资者投资未到位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的规定,凡企业投资者在规定期限内未缴足其应缴资本额的,该企业对外借款所发生的利息,相当于投资者实缴资本额与在规定期限内应缴资本额的差额应计付的利息,不属于企业合理的支出,应由企业投资者负担,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这一规定,如果企业设立时认缴的注册资本过大,逾期未缴足资本金将面临对应数额借款利息无法扣除的税务风险。
此外,税务机关还可以根据“注册资本”历年的增减变化,结合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分析纳税人是否存在接受非货币资产投资、资产评估增值以及留存收益转增资本、减资或撤资等情形,排查税收风险,提高后续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并为税务稽查提供线索。总而言之“注册资本”是营业执照注明的金额,实际到位金额是会计“实收资本”账户记录金额。真的假不了,假的真不了。“宽进严管”不是笑谈。我们要全面了解有关制度和政策,规范运作,使企业走上健康发展的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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