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省到银行贷款到期转贷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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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用车去银行贷款吗?
我有一辆车,才买的半年付全款的,请问专家我能到银行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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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外地人在当地能贷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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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目的以及贷款的计划或者有银行的流水都是可以贷款的。如果觉得有用,请给个好评,谢谢。
应该是不可以的
如是贷款买房,是可以贷款的,其它用途不太清楚。
办理买房按揭贷款时,需填贷款申请表并提供如下文件和资料:
个人及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首页、本人页,...
贷款是要有抵押物才行的,所以只要批准了贷款,不会限制你去哪里做生意的
个人住房政策性(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向个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的贷款。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的借款人或第三人必须以其合法的住房以不转移占有的...
我想删掉一个绑定的银行卡,怎么操作呀?
答: 建行手机银行具有基金投资、基金行情股票行情查询、股票交易、银行存管、银证转账、外汇买卖等功能。
如基金投资,建行手机银行能够进行基金行情查询,基金认购、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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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不是我熟悉的地区如何看待股份制商业银行异地贷款
(本文已于2004年发表,请勿抄袭。)
股份制商业银行因其网点少、扩展意识强烈和本地市场竞争激烈等原因,较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更倾向于发展异地贷款业务。这无疑有助于股份制商业银行立足区域性经济中心城市,辐射全区,扩展业务;但同时也因贷前审查、贷后管理的困难而带来隐患,并引起监管部门的关注和思考。堵不如疏,对股份制商业银行异地贷款深入分析,促其健康发展无疑对我国的银行业和企业发展有着极为现实的意义。
一、股份制商业银行倾向于发展异地贷款的原因
1.网点设置的政策约束使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网点布局限制于区域性经济中心城市。
银行监管部门为降低银行业竞争的激烈性,从谨慎的角度出发,目前依然对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采取严格的审批制,并就准入条件作出专门规定。
在市场环境方面,监管部门规定,对各项存款大于等于1000亿元并且国内生产总值(GDP)大于等于300亿元的城市,一年之内最多新设2家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但筹建时间至少间隔半年;对各项存款余额大于等于300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大于等于100亿元,但相关指标达不到前述规模的城市,规定一年之内只允许新设1家分行;对中西部地区的省会城市及经济辐射功能较强的重要城市,可适当放宽上述经济指标限制。
在机构准入条件方面,银行监管部门除就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内控与管理水平、资产扩张速度等作出要求外,规定设立分行所拨付的营运资金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并且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规定设立同城支行时,该地应有正式营业一年以上的分行(或视同分行管理的机构)或分行以上的机构,且营运资金不得低于人民币一千万元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该营运资金由总行拨付的,拨付金额应在总行可拨付资本金之内,即总行资本金总额的百分之六十之内;由分行拨付的,拨付给同城支行的营运资金累计不得超过分行营运资金的百分之六十。规定除兼并其他金融机构外,不得在县(含县级市)及县以下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在此背景下,股份制商业银行受资本金和营运资金规定的限制,网点的扩张明显受到行政抑制。
2.网点设置的市场约束使股份制商业银行的网点局限于区域性的经济中心。
分支机构的建立和日常运作的高成本是股份制银行扩张网点的重要约束之一。支行在建立之初,就将在租赁、装修营业场所,购置电子设备,建立安全防暴设施等方面投入大量资金;正式营业后,除要对上述投入进行维护外,更要维持大量的职工工资、福利和其它开支。这要求银行必须能获得相应盈利才可抵补上述成本。而在中小城市,这难以作到。国有银行近年来大规模收缩其在中小城市的分支机构也证明了这一点。
此外,网点吸收存款的环境也是股份制银行在布局时要考虑的重要内容。在资本金和营运资金有限的前提下,股份制银行尚不可能象国有银行一样在一个城市通过建立大量的分支机构来吸收成本较高但较为稳定的居民储蓄存款,而只能是更为明显地依靠企事业单位的存款。如2004年9月末,国家银行人民币储蓄存款占其各项人民币存款的54.94%,而同期的股份制银行人民币储蓄存款仅占其各项存款的19.36%,低于国家银行35.58个百分点。这决定了股份制商业银行从负债业务考虑,机构所在地的选择必然是具有丰富企业资源的大中城市。
人才缺口也是约束股份制银行分支机构扩张的重要的因素之一。随着我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金融行业的快速发展,高水平的金融从业人员日益短缺,在西部地区尤其明显。一直以来,股份制银行新建网点所需人才除少数依靠自身培养外,大部分依靠招聘当地国有商业银行的优秀员工,而这在经济欠发达地区,尤其是在目前国有商业银行待遇不断提高的前提下较为困难。
3.过度的市场竞争压力和内在的利润追求推动股份制银行在西部地区采用中心城市,辐射周边的战略。随着市场经济的推进,我国的金融机构近几年来已从原来的按行政区域布局改变为按经济区域布局:国有商业银行不断收缩战线,将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网点向经济发达地区迁移;股份制商业银行则开始由区域性银行向全国性银行转变。在此背景下,经济发达城市金融领域的竞争日趋激烈。这一方面有力地促进了经济发达地区的发展,另一方面,由于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更多的是对既有市场存量的竞争,导致竞相压价,利润水平下降。在此背景下,异地贷款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应对竞争,寻求发展的必然趋势,是在更大范围内拓展业务,增加利润来源,降低成本的结果。
二、股份制银行发展异地贷款业务的益处
1.有利于地方经济均衡发展
(1)改变资金单纯通过银行体系由欠发达地区向发达地区流动的趋势
长期以来,无论是在计划经济还是市场经济,我国存在着资金从农村流向城市,从欠发达地区流向发达地区,从内地流向沿海的情况。这促进了我国发达地区经济的快速发展和重点项目的顺利建设,但在客观上也抑制了欠发达地区经济的发展。随着经济发展,我国资金缺乏的状况已开始逐步改变,发达地区资金回报率也在激烈竞争中逐渐降低。在经济杠杆的驱动下,资金必然要寻求其新的出路。异地贷款的出现正顺应了这一趋势,它在客观上以市场手段将过度集中于中心城市的资金回流到欠发达地区,改变当地优质企业缺乏资金的现状,实现了中心城市与其他地区之间在市场经济调节下的经济均衡发展。
(2)有利于规范金融秩序,减轻银行间无序竞争。
随着股份制银行的迅速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竞争日趋激烈。但竞争在整体上仍具有低水平、同质竞争的特点,竞争的领域依旧集中于传统的存贷款业务,依旧表现为对本地既有优质客户的存量争夺。这带来竞争的无序。监管者在客观上也难以在此方面发挥作用,即使做出种种限制性规定,其效果也往往不佳。异地贷款是股份制银行从区域性经济中心城市向周边地区输出资金的重要方式,它一定程度上转移了银行在当地的营销力量,使银行不在局限于一城、一地,更着眼于开发新的资源,降低了竞争的激烈程度。
2.有利于促进银行全面发展
(1)有利于拓展业务区域和优质客户。股份制银行设置分支机构时,从战略角度出发,总选择处于区域经济中心的城市布局,借以达到辐射整个区域的目的。在此背景下,异地贷款是实现此目标的有效手段。银行在向异地发放贷款的过程中,除须按一般贷款程序了解借款人的情况外,还势必要就借款人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程度,行业构成状况等方面的现状、趋势作出分析,并深入了解当地的诚信环境和政府、司法部门维护市场公正的决心,在摸清整体情况的基础上确定取舍,以控制贷款风险。从长期效果看,银行在信息收集的同时,也相应掌握了异地贷款所在城市的整体情况,从而为制定今后发展战略,设立新的分支机构提供了基础。
(2)有利于分散城市系统性风险。股份制银行资产和负债业务主要依赖于所在城市的一些长期客户,其集中程度均高于国有银行。分散银行风险,减小日常经营受所在城市经济波动的干扰对股份制银行来说是一个现实的问题。利用异地贷款在地域上分散银行的资产业务则是规避单一城市系统性风险的有效手段之一。
三、现存问题
尽管异地贷款发展迅速,但现存的问题仍使银行监管者和经营者对其存在疑虑:
1.贷前审查难以全面、细致,信息不对称带来更大的道德风险。这是异地贷款目前遇到的最大障碍。在我国没有统一的信用体系和完善的中介机构的前提下,由于无法依托当地的分支机构,股份制银行在贷款前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和当地市场环境的掌握不得不依靠集中、短期的调查完成,而难以通过平时的积累获得长期、系统、动态的信息资料。在此基础上,恶意借款人有更多机会做各种修饰,道德风险更为突出。从以往情况看,异地贷款发生的问题往往在贷款前就已经潜伏了,只是受条件限制未能及时发现。
2.难以持续进行贷后管理。信息反馈滞后。贷款后,银行难以通过随时就地观察及时判断新的趋势和出现的问题,企业的经营状况、贷款运用情况已及当地的经济、政策变化情况主要依靠借款人提供。而依靠借款人的提供的信息来对贷款预警是不现实的。即使对于善意借款人来说,在经营出现问题时,首要问题仍是寻求资金以维持企业的继续生存。因此,在银行不以积极姿态调查的情况下,企业必将极力掩盖问题,或者拖延真实信息的报送。时间是银行缩小贷款损失的重要因素之一,信息反馈的滞后往往带来损失的难以控制。
3.资金控制缺乏有效手段。银行对本地企业发放贷款时,为对贷款的使用进行有效控制,往往会要求借款企业在本行开立基本帐户,并借此监测该企业营业收支、盈利能力、资金流动性等指标,分析财务状况,达到对企业潜在风险提前预警的目的。异地企业为保证日常经营的高效与稳定,其基本帐户必然在当地开立。在此情况下,股份制银行发放异地贷款时,面临着难以及时了解企业财务变化,无法有效控制企业资金的难题。
4.存在地方政府行政干预风险。在目前,我国部分地方政府(尤其是行政主导经济意识比较浓的地方政府)借助行政、甚至法律手段干预当地经济活动的背景下,股份制银行为发放异地贷款所签订的合同、担保等契约面临着不确定的风险。缺乏以法治环境为依托的当地信用是股份制银行对异地贷款最大的疑虑,也是股份制银行无力依靠自身力量改变的,唯一的办法只是通过以往信息的收集,选择信用环境好的地区发放贷款,以市场选择的方式淘汰劣质地区。
四、监管部门在此项业务中应承担持续监管和信息服务的角色。
从总体看,异地贷款业务尽管受外部客观条件和内部管理水平的限制,但从其特点和股份制银行的现实需要来看,开拓此业务是股份制银行寻求发展的必然趋势。银行监管部门应根据异地企业信息不对称,异地贷款缺乏有效控制手段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创建相关制度,督促股份制商业银行在审慎的原则下,开展该项业务,并在信息上为其提供尽可能的服务。
1.通过总量控制的制度安排,督促股份制银行确立“通盘考虑、张弛有度”的原则。股份制银行经营者基于自身利益的追求,往往存在自身难以抑制的扩张意图。为引导股份制银行在发展异地贷款业务中能对区域经济特点做通盘考虑,并依据自身情况优化贷款选择,将异地贷款占比限于合理范围内,银监会可尽快出台异地贷款实施细则,以规范的形式将股份制银行各级分支机构的异地贷款发放额度和其贷款总量、流动资产量、不良贷款占比、以往异地贷款情况等挂钩,形成分等级的异地贷款准入安排,以便于其派出机构实际操作,达到鼓励优秀者进入,限制高风险者发展的目的。
2.通过持续监控每笔异地贷款的制度安排,协助股份制银行控制风险。当前银行监管部门对异地贷款的监控主要集中在贷前备案时的审查和风险发生后的处置上。但贷款在发放至到期前则处于监管真空中,而贷款备案也仅由靠银行所在地的监管部门受理。
为降低风险,银行监管部门应在时间和空间上将对异地贷款的监控向前延伸。在时间上,应将监控贯彻于异地贷款的始终。为实现此意图,在空间上应建立起各地银行监管部门对异地贷款的联动监控制度。
在此制度安排中,可按跨地域程度和贷款金额大小分四个等级监控异地贷款。对于省内或跨省小额异地贷款,由银行所在地的银监局(或银监分局)负责受理贷款的备案和全程监控;对于省内非小额异地贷款,应在该省银监局的协调下,由银行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的银行监管部门共同负责受理贷款的备案和全程监控,而企业所在地的银行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核实、监测企业情况;对于跨省中额异地贷款,应在两省银监局的协调下,由银行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的银行监管部门共同负责受理贷款的备案和全程监控,企业所在地的银行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核实、监测企业情况;对于跨省大额异地贷款,应上报银监会,同时在两省银监局的协调下,由银行所在地和企业所在地的银行监管部门共同负责受理贷款备案和全程监控,企业所在地的银行监管部门主要负责核实、监测企业情况。
3.利用银行监管部门的地域网络,建立地区、行业信息收集系统,为股份制银行提供服务。股份制银行在我国目前的金融体系中尚处于弱势地位,跨地域收集信息的渠道较少。利用银监会派出机构在全国均有分布的优势,为其提供跨地区信息服务,无疑有助于股份制银行以理性和审慎的态度发展异地贷款业务,避免恶意欺诈。
在地区信息收集上,应从经济环境、信用环境着手。在经济环境方面,应收集各地的历年经济数据和经济发展对辖内各行业的依存程度,以此分析其在经济区域内所处位置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在信用环境方面,应调查该地企业的合同执行情况、经济类案件的发案率和发案焦点。
在行业信息收集上,应在全面收集当地以往年度的各项经济、金融指标,各行业构成状况、在经济区域中所处的位置、发展趋势和本地金融发展状况。
参考文献;
1.商俊,牟健. 驻济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贷款情况调查[J],济南金融,2004,(1)
2.2004年第3季度金融运行稳中趋好,人民银行网站,调查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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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不能简单介绍一下广州人异地买房可以银行贷款吗?
我是广州人在广州有两次银行贷款买房的记录,现在我把我两套房子卖了打算去清远市区里买一套,但不知道还可不可以再向银行贷款,可以贷款的话算第一次置业还是算第二次,第三次?请教专业点的朋友指导迷津,谢谢!
不可以用贷款!我原来也有你这样的想法,可是问过相关人员,他们说想要在异地买房只能商业贷款!&所谓的贷款买房,就是你交了房子的首付款后,余下的钱由银行帮你交,你每个月还银行贷款就行了,这个贷款其实就是你的房款+银行的利息!
其他回答(共1条)
你好,这个要看你是不是广州人,第二,要看你是不是第一次买房,
贷款流程热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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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00:00
发文单位:中国银行 文  号:中银信管[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第一章 贷款的目的、定义和作用
  第一条 为了贯彻执行总行“四重”发展战略,集中调控和运用信贷资金,进行全系统战略性市场开发,增强全行综合竞争实力,总行决定由总行信贷业务部开展直接贷款业务,称为总行异地直贷。
  第二条 总行异地直贷业务的作用。
  一、贯彻执行国务院制定的国民经济区域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支持国家重点开发项目;
  二、按照“四重”原则,发挥总行对信贷资金的调控作用,支持有关分行争取优质客户,扩大市场份额;
  三、完成国家交办的特定贷款任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总行异地直贷贷款的对象包括:
  一、国家级大型国有企业和企业集团;
  二、有借款资格的政府部门;
  三、在国内外有影响的跨国公司、大型外商投资企业和企业集团;
  四、有效益、有市场的大型民营企业(净资产或股东权益达2亿元以上者);
  五、中国银行转贷款的借款人;
  六、符合国家区域经济发展战略或产业政策的大型基础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工业开发项目。
  第四条 异地直贷以总、分行联贷为主,即贷款指标和资金由总、分行共同安排。对于存贷比和资金确有困难的分行,经总行审查,确认项目对提高总、分行经济效益起积极作用,也可由总行安排有关分行的信贷指标和资金。
  第三章 贷款条件
  第五条 异地直贷项目必须符合国民经济区域发展战略、总行“四重”原则和国家产业政策,至少应符合其中一项。
  第六条 借款人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的要求。
  第七条 贷款金额原则上每笔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或0.2亿美元,或者与0.2亿美元等值的其他外币。
  第四章 贷款的申请
  第八条 总行异地直贷的业务执行部门为总行信贷业务部。
  第九条 贷款申请程序如下:
  一、异地直贷的申请人必须首先向其注册地(住所地)分行提出借款申请(位于北京市的企业除外),但以下情况可由借款人直接向总行信贷业务部提出申请;
  (一)贷款金额大于5亿元或1亿美元(或与1亿美元等值的其他外币);
  (二)项目对改善中国银行地区或行业市场地位有重大意义。
  二、凡申请使用总行异地直贷的借款人须提供中银信管[1997]92号要求的有关文件和材料,供银行审查,主要包括:
  (一)贷款申请书。如系外商投资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则需附该企业董事会关于申请贷款的决议以及企业章程和验资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批复。
  (三)配套资金来源及承诺函。
  (四)配套工程落实情况。
  (五)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可的环境影响报告书。
  (六)抵押或担保落实文件。
  (七)还款来源和还款资金落实文件。
  (八)借款人最近三年的财务报表。
  (九)企业用款及还款计划时间进度表。
  (十)总行要求的其他有关文件。
  三、有关分行对借款申请进行初审,并书面向总行推荐初审合格的项目,提交书面评审材料,包括有关借款人的授信情况、财务状况、经营管理状况、偿债记录、与中国银行的合作关系以及项目将带来的综合效益等内容。
  四、总行信贷业务部对上述材料进行复审,在一周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分行。
  五、总行信贷业务部将受理的项目列入拟批项目清单,根据先重点、后一般的原则制定贷款计划,各业务处按照计划和正常贷款程序办理有关评审事宜。
  六、有关分行按照中银信管[1997]92号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报送贷款项目的评审意见,以及对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材料。
  七、总行信贷业务部复审分行上报材料,必要时去项目现场作实地考察,对所报项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对合格的项目办理报批手续,并根据分行报送的基础材料及本部门所掌握的借款人的情况对借款人进行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
  第五章 贷款的批准
  第十条 项目审查完成后,总行信贷业务部按照“审贷分离”的原则,将审查材料抄送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批或报批,同时将本部门初评的借款人信用评级和统一授信材料报总行信贷管理部审查核定。
  第六章 签订
  第十一条 总行异地直贷借款合同由总行信贷业务部、借款人和代管行三方共同签署;如项目不需分行代管,则由总行信贷业务部和借款人签署。
  第十二条 总行异地直贷借款合同应在中国银行借款的基础上补充以下内容:
  一、借款人除在代管行(或总行营业部)开立贷款账户、存款账户外,还应开立还款保证金账户及其他账户,存入存款并办理结算及其他中间业务。
  二、借款人承认并同意,贷款人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均可由其委托有关分行(即代管行)代为行使。
  三、贷款人或代管行根据有关借款合同的具体情况要求补充的其他内容。
  第七章 签订代管协议
  第十三条 总行信贷业务部有权为总行直贷项目选定代管行,委托其实施经常性的贷后管理。为了明确总行和代管行之间的责任和权力,双方应就每笔异地直贷签订代管协议。
  第十四条 代管协议的范本由总行信贷业务部提供,如有特殊情况,协议条款可与代管行具体商定。
  第十五条 代管协议应明确以下内容:
  一、如总行信贷业务部与代管行在同一借款合同项下向借款人提供联合贷款,则借款人偿付的到期本息应按贷款比例分别转付总行和代管行。
  二、如总行和代管行就同一项目分别在不同借款合同项下向借款人提供贷款,除需确保国外转贷款的第一偿债责任外,其余贷款的还款次序一律先总行、后分行。
  三、代管行不得利用总行异地直贷贷款顶替该行已发放的贷款,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
  四、总行根据对代管行实施代管业务目标考核的结果,分等级发放代管费。
  第十六条 代管行不得以任何形式就总行直贷项目为借款人出具担保。
  第八章 贷款的使用
  第十七条 借款合同和代管协议签订后,借款人须在代管行(如无代管行,则在总行营业部)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八条 总行信贷业务部根据借款人的用款计划,将有关款项划至借款人在代管行或总行营业部开立的存款账户。
  第十九条 代管行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逐笔审查用款,确保贷款不被挪用。如无代管行,则由总行信贷业务部负责审查。
  第九章 贷款的偿还
  第二十条 借款人须在代管行开立还款保证金账户,在本息到期日前三天内,存入不少于当期还本付息所需的资金,由代管行按时向总行信贷业务部还本付息。如无代管行,则在总行营业部开户并存款。
  第二十一条 贷款到期,借款人无力偿还时,代管行应及时帮助借款人改善经营管理和债务结构,同时向总行信贷业务部报告实际情况。对催收无望的,要及时追索担保人责任。凡办理实物抵押的,则按总行财会部的有关规定妥善处理抵押物,以偿付贷款本息。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要求贷款展期,应按信贷业务部贷款展期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章 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总行和代管行应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对异地直贷项目实施规范化管理,根据每笔贷款的特点设计具体管理办法:
  一、专管员制度。总行和代管行均应对每笔总行直贷项目设置专管员,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规定专管员的职责,规范管理工作。
  二、贷前考察制度。总行的专管员应对项目进行现场考察,核实分行的初审意见,进一步了解借款企业和项目的真实情况,规避项目风险。
  三、贷后检查制度。总行应不定期抽查贷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对抽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等不良行为,将通报批评,限期纠正;对情节严重者,可酌情处罚。
  四、台账和统计制度。总行异地直贷贷款的批、用、还、余及不良贷款情况均列入总行信贷业务部相关统计报表,按省考核。总行信贷业务部对异地直贷实行单独统计,并按借款人所在省份编制报表。总行和代管行均应按总行有关规定,就代管项目设置台账,并定期对账。
  五、定期报告制度。代管行应每半年向总行信贷业务部提供有关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贷款使用情况、存款和结算等中间业务的开展等情况的书面报告,或按总行信贷业务部的要求,提供所需情况报告。
  六、项目总结制度。项目贷款执行完毕,代管行应对项目进行总结,并形成书面总结报告,报送总行。总行的项目专管员应完成项目代管情况的评价报告,纳入项目档案,并办理项目结清手续。
  七、目标考核制度。总行将制定目标考核和奖惩制度,根据贷款的收息率、综合效益、代管行实际管理水平、书面报告的情况、抽查记录等对代管行和专管员进行量化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发放代管费。考核结果将成为总行有关业务处、有关分行及专管员个人业绩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
  八、总行异地直贷及联贷项目库制度。应资产负债管理部的要求,制作用款、还款资金流量表,指定专管员按期更新并发送资产负债管理部。
  第二十四条 总行异地直贷项目档案的设置和管理应按总行信贷管理部制定的《中国银行信贷档案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第十一章 联贷贷款的转让
  第二十五条 根据代管行提出的申请及总行有关部门审查批准,总分行联贷贷款中总行承担的部分允许转让给代管行。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总行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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