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补偿事宜审理谈话笔录与调解笔录,要不要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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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无法达成补偿协议,该如何处理?
【法律指引】
(1)《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日公布施行)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1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补偿决定及复议和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区(县)人民政府。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依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细则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对征收居住房屋的补偿争议,应当决定以房屋产权调换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对征收非居住房屋的补偿争议,可以决定以房屋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报请补偿决定)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
  (二)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及租赁关系的调查资料、房屋评估报告及房屋评估鉴定结果;
  (三)对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具体补偿方案;
  (四)用于补偿决定的产权调换房屋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属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需要提交协商记录(协商记录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的,由现场见证人签名);
  (六)属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需要提交房屋勘察记录、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据保全法律文书及相关情况说明;
  (七)其他与补偿决定有关的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同时将作出补偿决定的报告内容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第三条(审理程序)
  区(县)人民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审理:
  (一)听取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陈述,核实相关证据材料,查清房屋征收补偿的事实,并制作笔录;
  (二)组织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审理终止;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经两次通知不出席审理调解,或者经审理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补偿决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延长30日作出补偿决定。补偿决定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告张贴。
  第四条(审理中止)
  在审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中止审理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
  (一)发现新的需要查证的事实的;
  (二)补偿决定需要以法院判决或相关裁决结果为依据,而相关案件未结案的;
  (三)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死亡或者终止,需要变更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的;
  (四)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书面提出居住困难审核申请的;
  (五)其他因特殊情况需要中止的情形。
  中止审理的情形消除后,应当恢复审理。
(3)《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
(合政〔2012〕70号,自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日)
第三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三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的通知》
(京政发[2011]27号)
十三、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四、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程序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渝国土房管办发〔号)
五、特别程序
  (一)作出补偿决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二)复议或诉讼。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三)申请强制执行。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6)《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实施意见》
(闽建[2012]13号)
十二、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书面通知被征收人进行最后一次协商,协商通知书应当载明协商的时间、地点。
  仍然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向市、县(区)人民政府申请作出补偿决定,并提交相关材料。市、县(区)人民政府在收到房屋征收部门的申请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7)《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广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实施意见》
(穗府〔2011〕17号)
十八、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意见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补偿方式应当采取产权调换。
  补偿决定应包括补偿方式、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面积和房地产评估价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
  征收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被征收人、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十九、被征收人、承租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公证机构办理被征收房屋的证据保全和产权调换房屋、搬迁补助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的提存公证。
(8)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南府发〔2012〕6号)
第三十五条 在签约期限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经协调仍拒绝搬迁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请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同级人民政府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
(9)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口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工作规程(暂行)》的通知
(海府办〔号)
七、补偿决定
  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区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0)《石家庄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令第177号)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内容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有关征收补偿协议的事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中确定的搬迁期限应不少于15日。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五条 被征收人不明确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后,房屋征收部门或委托的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制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构办理证据保全。
  第四十六条 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应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交付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部门持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协议、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到房管、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七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11)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郑政〔2011〕31号)
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县(市、区)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本级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2)《武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
&&&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依照《征收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3)《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16号)
第四十二条 对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并依法送达。
  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的,应当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评估结果,拟定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二)区房屋征收部门将分户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书面告知被征收人。
  (三)区房屋征收部门或者被征收人申请调解的,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
  (四)未申请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下达补偿决定。
  第四十三条 补偿决定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房屋及权利人的基本情况;
  (二)征收的依据和理由;
  (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四)告知被征收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途径及期限。
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
(14)《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长春市人民政府令第27号)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5)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宁政规字[2012]13号)
第二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的基本情况、补偿方式、补偿补助金额、搬迁期限、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其中,搬迁期限不得少于15日。
(16)包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包头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7)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十八条 在签约期内未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8)《西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
第三十九条 征收范围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及相关部门与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市征收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19)启东市政府关于印发《启东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三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因被征收人原因达不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人不明或权属不清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书载明以下内容:
(一)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与结算期限;
(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
(三)搬迁、临时过渡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四)搬迁期限;
(五)过渡方式、过渡期限;
(六)其他相关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雷敬祺律师收集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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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调解笔录
  :xx年x月x日。
  地点:石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室。
  事由:彭X与彭XX房产和户籍纠纷。
  申请人:彭X,女,68岁,汉族,广东省梅州市石门路街道居民,现住梅州市石门路4栋。
  被申请人:彭XX,女,65岁,汉族,广东省石门二街道居民,现住梅州市石门二街道9栋。
  记录员:申请人彭X与被申请人彭XX房产和户籍纠纷,经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查,符合人民调解受理范围,决定进行调解。
  记录员:现在宣布调解庭纪律。当事人、参加旁听人员必须遵守本调解庭纪律,不得喧哗、吵闹、鼓掌,不准随意走动;不准有实施其他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调解员有权制止任何影响调解进行的行为。
  调解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申请人:略。
  被申请人:略。
  调:石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现在对彭大丫与彭小丫房产和户籍纠纷,开始调解。
  依据《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①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②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③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④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①如实纠纷事实;②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③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根据《最高人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调解委员会主持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调解协议。当事人对上述权利、义务是否听清?
  彭X:听清了。
  彭XX:听清了。
  调:依据《人民调解法》,现在依法对彭X与彭小XX房产和户籍纠纷进行调解,人民调解员小胡、小李主持今天的调解活动,小君担任记录员。
  调:现在由申请人陈述事实和理由。
  (申)彭X:我与彭XX是姐妹关系,我们的母亲生前和我一起住,由于母亲身患老年痴呆症等多种疾病,而且我的经济和生活压力很大。这么多年来,一直到母亲去世,都是作为姐姐的我去赡养,照顾母亲的一切,近年来随着孙子孙女的出生,家庭也渐渐拮据了,原想着把母亲接送到养老院接受专业的医疗治疗,毕竟哪里有设立老人专门的娱乐休闲室,可自家妹妹却强烈反对,认为我会霸占母亲房产份额。母亲去世后,也是我一手操办,一手打理的,妹妹不尽最后的人伦义务,却提出要求以继承母亲房产份额,多次以上门谩骂、破坏我与家人正常生活的手段以激发冲突,夺取所谓的房产份额。而那栋新建的房子却是我与丈夫用大半辈子的积蓄所建的。
  调:被申请人对事情发生的过程有无异议?
  (被)彭XX:基本上是这样的。但有一点需要说明,在母亲在世期间,虽然是姐姐照顾母亲的,但我也有定期给母亲生活费。虽然母亲不是和我一起生活,但我也有尽赡养母亲的义务,现在母亲去世了,母亲原来的自有配套房子的份额到了姐姐一家现在的房子,我作为母亲的女儿是有权继承母亲应有的房产份额,但是姐姐一直都霸占着房子,不肯分出我应得的份额。
  (申)彭X:这么多年来,你所谓的尽了对母亲的赡养义务就是在母亲生病期间给了一些生活费,之后母亲的起居饮食你一点都不关心,还反对我送母亲进养老院,你究竟有没有良心的?现在还有脸向我要母亲的房产份额,我告诉你,门都没有。我这么多年一边照顾母亲的起居饮食,一边用那仅有的养老金维持生活,我容易吗?想想当年你是百般恳求我把你为了入托迁入的儿子和孙女的户口迁到我的户口,我看在我们姐妹的份上帮了你一把,现在你却反插我一刀。我现在就正式你,我要把你当年迁入我户口的儿孙迁出,而且还要你支付母亲墓穴的管理费。(态度坚决,百般委屈)
  彭X丈夫:你这个当妹妹的怎么就不体谅一下姐姐的,况且我们现在的房子是我和你姐姐用大半辈子的积蓄建的,要说到继承的话也没有你的份。你不要在上门谩骂干扰到我们的正常生活了。
  (被)彭XX:我当初提出要跟你打官司的,你却拒绝提供相关的房产凭证,你说你是不是心虚了。要不是心虚,你大可大大方方的把你的房产凭证拿出来,让法官来评定到底谁有理。我是母亲的女儿,我有权继承母亲的房产份额,你就等着收律师信吧。(态度强硬,不肯退让)
  彭XX丈夫:你们说你的房子是用你们的钱建的,就把房产凭证拿出来啊,你拿出来就真相大白了。你如果把我们的儿子和孙女的户口迁走,他们的就业和上学就会成为一个难题,你真的这么狠心?你说我们上门谩骂,我们每次跟你们讲,你们就是把我们的诉求当耳边风,你们才是含血喷人。
  (双方陷入僵局,都不肯退让)
  调:你们双方请冷静一下,你们双方的诉求我们都有所了解了,而且我们在对你们做正式调解之前也跟你们交涉过,都了解了你们的情况。据了解,你们之前一直关系很好,周围的邻居也对你们的良好关系印象很深,现在因为房产和户口的问题把你们的关系搞得那么僵,有必要吗?
  (申)彭X;我也不想的,是她无理取闹在先。
  (被)彭XX:只要她把母亲的房产份额交出来,我也不想破坏这段关系。
  (双方态度有所转变)
  调:(对妹妹说)我听说当初为了你的孙女入托,是你姐姐彭大丫主动提出将户口迁进来的,解决了入托难的问题,你当时还很感激她的,难道你忘了吗?
  (被)彭XX:我。。。(哽咽,)
  调:(对妹妹说)还有你也要好好想想对自己的亲姐姐才去上门谩骂的过激手段是不是正确的呢?想想这么多年来,你姐姐每天照顾母亲的起居饮食,在你没有陪伴在母亲病床旁的日子,她要连你的份也一起照料,你也要体谅一下你姐姐。即便心中有多大的怨恨也应先估计姐妹俩昔日旧情和血浓于水的亲情关系。
  (被)彭XX:我知道我没有在那段日子陪伴在母亲身边是我不对,我非常感激姐姐。。。(眼泛泪光)
  调:毕竟血浓于水,作为妹妹不应该只看到姐姐的不是,也应该体谅难处。当初你们双方都有尽到赡养母亲的义务,对于你姐姐当初想要把母亲送到养老院是为了让母亲得到更好地照顾,而由于你阻止,所以没有把母亲送到老院,这一点可以你姐姐是尊重你的,所以双方
没有多大的矛盾是解决不了的。
  (被)彭XX:我也知道当初姐姐照顾母亲尽心尽力,不然体弱多病的母亲也不会直至96岁才过世,但在送母亲去养老院的问题上自己是不满的,所以才会提出房产份额的要求,其实当初也是赌一口气。。。(态度软化)
  调:(对姐姐说)你作为姐姐的,你也要体谅一下妹妹的感受。大家退一步海阔天空。
  (申)彭X:房产的问题我可以考虑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会提供相应的材料,给你经济补偿1万5千元。不过她的儿子和孙女的户口迁出,我可以承担父母今后60年的墓穴管理费作为条件。
  (被)彭XX:经济补偿可以再提高一点吗?以现在的地价都翻了几倍,你也应该提高补偿金吧。
  (申)彭X:那提高到2万元可以吗?这已经是我的上限了你也要体谅一下的的经济压力。
  (被)彭XX:那就2万元吧。我也不想逼得太紧。
  调:对于刚才你妹妹提出的要求,你能否接受?
  (申)彭X:可以接受。
  调:经过刚才的调解,纠纷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彭XX的子女及孙子的户口从彭X的户口中迁出。
  二、 彭X承担母亲60年的墓穴管理费。
  三、 彭X给予彭XX2万元的经济补偿,调解结束后三天内将经济补偿交到彭XX手中。
  调:当事人对以上协议有无异议?
  (申)彭X:无异议。
  (被)彭XX:无异议。
  调:上述协议,在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协议。
  调:彭X与彭XX房产和户籍纠纷,经石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调解,现已达成调解协议,本纠纷调解到此结束。
  申请人:彭X
  被申请人:彭XX(盖章)
  调解员:
  记录员: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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