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交卖方收了定金能违约吗卖方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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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支付定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卖方违约要支付哪些违约金
只支付定金,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如果卖方违约要支付哪些
律师回答地区:山东-济南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8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根据《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所以,你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10:57地区:江苏-无锡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4133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10:58地区:重庆-江北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21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4 人按照协议处理。卖方违约双倍返还定金 11:07地区:江苏-南京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860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11:18地区:江苏-无锡咨询电话:帮助网友:7504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承担违约责任。 12:40地区:江苏-常州咨询电话:帮助网友:2889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根据《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所以,你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
12:51地区:江苏-无锡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412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这要根据合同条款约定。 14:33地区:江苏-无锡咨询电话:帮助网友:9101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您好,你可以要求卖方双倍返还定金或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卖方支付违约金。具体问题你可以来电详谈。 16:11地区:江苏-无锡咨询电话:帮助网友:17826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按照合同约定处理。 21:48& 房产交易,买方只付了部分定金,其后出现违约,卖方是否可以向其索赔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全额定金数目?
房产交易,买方只付了部分定金,其后出现违约,卖方是否可以向其索赔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全额定金数目?
房产交易,买方只付了部分定金,其后出现违约,卖方是否可以向其索赔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全额定金数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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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如果是买方单方面违约的话,您有权要求买方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签订的买卖协议上有明确规定,按照合同办事就可以了。
网签了,不动产发票开了能更改名字吗
只要签订了合同,那么就债券关系就生效了,因为,没有过户所以你有权违约,只是要承担违约金。再看看合同上面有没有约定什么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况,你是否符合约定的这些情绪。对方...
主要看没有交易成功的原因,如果是卖方的责任肯定是要赔偿的。如果双方都没责任那就没办法打,。
你们约定的通知对方,这个时间点如何界定呢?如果买方否认收到通知,你和中介如何举证,电话录音了吗?
对于您的情况,可以先声明买房违约,必须要求买房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前提是合同上确实如您所说,没有其他漏洞),如买方不认可,则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
您好,也就是说您和买家达成了协议,签订了合同。您收了一万“订金”。合同上有没有写明怎么付款呢?违约责任是怎么样规定的?如果您是违反了合同上的约定,那么您算是违约了,如果要...
待解决问题
Copyright&&&&&All Rights Reserved&&&二手房买卖中面对买家舍弃定金故意违约,卖家还真没辙
周争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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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中面对买家舍弃定金故意违约,卖家还真没辙
&&&前天在深圳中院开庭,涉案房产是一套别墅,买家定金只给了10万元,因为深圳市4月1日调整评估价,买家按照新评估价税费要多支付25万元税费,定金给的少,就故意违约不买了。因有1万元的交房保证金托管在中介,业主想要回这1万元,中介方给的方案有两个,一是买卖双方和中介三方协商,由违约方买家给付佣金,但是买家一定不会同意;二是业主拿到生效判决书,中介按照判决书支付。为了拿回交房保证金卖家就走上了诉讼的路,没成想,法院不给力,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是合同价的20%,我一审诉讼请求的是10%,一审法院把违约金调整到定金数额。&&&&我今天为什么要说这个案件,是因为这个案子一审法律适用方面存在问题,一审法院把买家故意违约导致损失的举证责任留给了原告业主,让原告承担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这是举证责任分配错误。&&&&违约金是双方当事人在缔结合同之时,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出现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其他给付。最高院在(法发〔2009〕40号)第六条明确了违约金的性质是“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违约责任的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出现违约时守约方举证,合同法确立的违约金制度的初衷也是用以免除守约方举证责任。依据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证据规则,在合同中,当事人已经对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和数额进行了约定,只要守约方举证证明了合同的有效性、意思表示的真实性,以及违约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就完成了举证责任。下来应有违约方就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过分高于守约方的损失举证,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法院在合同有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让守约方举证自己的实际损失违背了民事诉讼法确立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让守约方举证证明自己的损失,这是双方在合同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的举证规则。&&&&&&很多人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09〕40号)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要正确确定举证责任,违约方对于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非违约方主张违约金约定合理的,亦应提供相应的证据。”守约方有举证的责任,我能说这是断章取义吗,你考虑过什么是“当前形势下”这个定语了吗,文件中的当前形势是指的是08年的金融危机的大背景,在金融危机面前,违约方受金融危机的影响被动违约的前提下,法院为了社会总体利益平衡才要求守约方举证,这主要体现的是国家对合同的强力干预。金融危机过后,社会恢复正常状态,这个通知也就没有了适用空间,可就是有人总把他当做宝贝供着,想调低违约金时就拿出来用下,语文阅读理解水平和历史水平极其低下。谁告诉你在没有金融危机这个“当前形势”的情况下,针对故意违约的违约方,还需要求守约方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确立的是,当守约方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不足以弥补自己的损失时,其就增加的违约金部分承担举证责任,证明为什么要增加,而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过高的举证责任全部分配给了违约方。法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我不知道,这条的中文意思,有这么难理解吗?看见有些法官写的文章,从这条得出违约责任的举证责任观点有三,我看的头皮发麻,这条规定咋就能看出观点有三了,拜托不要为自己胡判找借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09〕5号第二十九条,确立的是,违约方提出降低违约金的请求并举证后,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直接依法行使自由裁量权,裁定违约金数额,也没有要求守约方承担举证责任,并对“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做出了特别约定就是“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我不理解为什么实践中总有法官在合同约定的有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要求守约方举证,都这样用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的举证规则要求守约方的话,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有何意义,不要忘了违约责任的约定就是为了免除守约方的举证责任的。法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7号第二十七条,确立的是,违约方要求调整的最佳时间是一审开庭时,该条还开了一个坏的先例,就是不管如何法院都可以随时向违约方释明提醒其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而行使所谓的自由裁量权。这条规定主要体现了国家对合同的强力干预,从公平的角度考虑问题,但却是合同双方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在法官面前一文不值,违约方的成本大大的降低,法官个人的权利过大,留下的司法操作空间也就太大。法条:“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我要表达的中心意思是,守约方诉讼请求的数额没有超过合同约定违约责任,守约方不需要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守约方面对法官要求你就实际损失举证时,你可以直接答复,依据民事证据规则,守约方只需证明买卖双方的合同合法有效,对方违约,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是多少,就已经完成了全部的举证责任,剩余的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范畴。&&&&&—周争锋2016年7月17日写于深圳&&&&&&&&&&&转载请注明出处本帖于 17:27 被楼主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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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在商务合作)二手房卖家单方违约,我具体该怎么办?
我们买家情况:首次置业,深圳户口,我们首付3成卖家情况:卖家是双户口,一个香港身份证,一个大陆身份证。房子红本不在手,欠银行60多万,需要赎楼。日我和卖家还有中介一起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成交价175.5万。当时卖家主动要求我们交13万的定金,然后在查完档做完公证后交房给我们。我们答应了,在二手房合同的备注上也写明了这点。当晚给了3万定金,30日早上给了10万定金。(3万定金是给到中介托管,10万直接到到业主的户头上的)之后筹措首付款,银行资金监管等我们买家都积极配合,没有任何违约。第一次我们是在10月初申请的花旗银行(两笔款赎楼),因为中介告诉我们花旗有9折。但是在10月底知道花旗12月放款才可能动起来之后,我们按照中介的说法,又换了邮政。但是没想到邮政银行后面因为被下了通知书,12月不准放款,要到2014年一月才能放(一笔款赎楼)。事情就停下来了。现在业主急需用钱,要求我们要么让邮政快点放款,要么就换银行,要么就违约不卖了。(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中介当时肯定承诺过卖家,一个月左右拿到银行放款。这个对后续业主的一系列无理取闹大有关系。)另外业主把房门钥匙换了,不让我们住进去。这也是违约之一。她还口口声声跟中介和我们买方说,就算她单方面违约,她是香港户口,我们告她都没有用!中介公司自始至终都是站在卖家立场,一味施压给我,要我按照卖家说的做,要我们乖乖换银行,要不然到时候定金都收不回了。我现在很无助,中介没有起到帮我的作用,卖家又是蛮横不讲理。我的问题是:1如何给中介施压?用什么手段让他们可以转过来帮我们买家?2.如何面对卖家的嚣张面孔?她这样只是在威胁我?还是真的要单方面违约?我真的要请律师打官司?如果打官司,我一定能要回双倍定金吗?注:合同上写得很清楚,如果卖家违约,要赔偿成交价格的20%或者双倍返还定金的。
所有解答(8)
按照你说的案情,应该是可以让对方双倍返还定金,胜诉概率较高。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但需要仔细推敲购房合同条款,一般合同可能约定多少天内买方未交全款,则合同作废,如果有时间限制,那可能会对你不利。建议找律师先研究一下你的合同,有没有疏漏,保管好交易过程的所有文件,以备万一。另外说几点,第一,不用想中介来帮你,中介从卖方拿钱,和你没有利益关系,他不会和你站在统一立场上,但是可以从中介的所作所为中寻找他违规违法的地方,以此作为打官司一并诉讼的内容。如有,就可以考虑把中介作为共同被告,以此来挟制中介不至于对您的权益肆意妄为,胡说八道。第二,卖家不管多么嚣张,也要按法律办事,“她还口口声声跟中介和我们买方说,就算她单方面违约,她是香港户口,我们告她都没有用!"这是胡扯,他还是中国国籍,且违法事实发生在大陆,那大陆的法律就管得着他。
我们的二手合同上面没有任何关于买家必须在什么时间完成过户,给卖家尾款之类的规定。所以不管我们的贷款拖到1月还是2月,我们买家都没有任何违约的。
来自阮江曼,李芳,柳小正
官司打多了就不会慌了,告中介连带责任产权人,资产在内地所以官司在内地打。如果资产在香港也没事。香港打请个律师也不会贵到哪里去,文件公正全计件,起草起诉书什么的都是有限定时间的,整个官司下来不会过万的。唯一迷惑的就是2014年一月交付时口头约定还是合同申述。口头约定的话别忘记相关证明人,还有就是再去跟产权人交涉一下,告诉他产权所在地和口头约定的一些事情,专业点的交谈要远远胜过胡搅蛮缠。
二手房合同上没有关于交房时间和给卖家尾款的时间的规定。
我说的2014年一月放款,是因为邮政银行内部因为收到国家通知,不能在12月放款,只能等到明年一月放款。
应该问题不大。你可以同时起诉卖家,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鉴于卖家不守诚信,你也可以选择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卖家承担违约责任双倍返还定金。双倍返还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中介草率不专业2,你尽量换银行,解卖家需钱之急3,可委托香港律师起诉卖家,不难4,买家本身置业,过于仓促5,应先了解政策,包括银行按揭再办手续
您好!通过上述介绍可以明确:您与所谓“双户口”的卖家形成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作为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购房款。您提到的两次申请银行贷款赎楼,没有在预期期限内得到贷款,这就要看合同中就此情形如何约定。在以往的实践中,往往会约定如银行贷款不能按时批贷,买方则自行筹款支付该笔款项,因此,提醒您注意房屋买卖合同就此的约定。关于如何约束中介客观公正的履行居间服务义务,则要分析合同中就中介义务的约定:合同法明确的居间义务,是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或促成交易,在您与中介签订的合同中如何具体约定,请仔细对照合同条款,并按合同约定要求中介履行义务。关于卖家是否构成违约,也请逐条对照合同约定分析认定。祝好!
按照现行的法律规定:1、除了双倍定金赔偿,还有买方损失的中介费、按揭费都要一并由卖方承担;2、法院调解期间因房价上涨给您带来的重新购房之损失,可以根据当时市场价格协商索偿。
1,你没有违约,因二手合同没有明确尾款的交付日期,但也没有明确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这对你很利)。2,不用担心打官司,虽然卖方是香港人,但房屋在大陆,该案应属大陆有管辖权,开庭时法官大多是调解,如果双方有意向继续交易,就补充完美合同,明确尾期款和办理过户的时间即可。3,不要理会中介说什么,一切以合同为依据,注意保存交易过程的各种文字证据,包括中介给你的资料(要求中介公司盖章、没盖章的证据只能是中介的个人行为)
如果你胜诉,不用担心要不回定金,可以申请法院查封拍卖该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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