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行和财政局搞活动哪个排位靠前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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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关于实行《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有关预算管理的规定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营业管理部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库各区县支库: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9〕43号《关于北京市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从日起,实行新的市对区县财政管理体制。现将有关预算管理的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预算收入划分问题
  1、市级固定税收和区县固定税收
  市级固定税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区县固定税收包括:、资源税、印花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
  2、市与区县共享的税收
  增值税地方25%部分、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中央级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退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教育费附加收入地方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城市维护建设税地方部分扣除全市集中的水利建设基金后的85%部分实行市与区县五五分享。
  3、分级管理的财政收入
  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专项收入(不包括教育费附加收入)、其他收入、土地和海洋有偿使用收入、基金收入(以上各项收入简称为,下同),仍实行分级管理。
  将城镇集体服务事业费调整为区县固定收入。
  二、关于缴纳以前年度的预算收入问题
  凡缴纳(包括清缴、查补)以前年度的税收和非税收入,按财政体制改革后的规定办理入库,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缴入市级金库,属于区县级固定收入的缴入区县级金库,属于市与区县级共享收入的按分享比例分别缴入市级和区县级金库。
  三、关于下放财权管理问题
  从2000年开始,市政府下放区县政府部分事权,按照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相应下放一定的财权,各区县要加强对下放资金的管理。
  1、要做好下放资金的预算安排,不能挪用和平衡当年的预算;也不得用于弥补区县以前年度的预算缺口。要保证下放资金的专款专用和及时到位。
  2、合理安排支出,保证下放教育、农业、卫生等支出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增长和社会保障经费的安排。
  3、接受审计部门和上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4、对下放资金的具体管理细则另行制定。
  四、关于预算编制问题
  财政体制改革后,各区县要按照新的预算收支口径编制财政预算。
  1、预算编制要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不能编制赤字预算。
  2、预算收入的编制要积极稳妥,要与本地区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相适应。
  3、预算支出的编制要逐步实行“零基预算”的编制方法。在此基础上可试编部门预算并逐步建立专项支出的项目库。
  4、要合理确定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口径,保证教育、农业、卫生、科技、宣传文化等支出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增长。
  5、每年市财政根据财政部的要求,统一下发预算编制的要求和表样。各区县将经政府审核批准的区县下一年度财政收支预算草案报送市财政审核汇总。财政收支预算草案经区县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报市财政备案。
  五、关于涉外税收、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客站地区收入入库问题
  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涉外分局集中征收的涉外税收,入市级金库,每月由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分区县、分税种的入库金额,市财政以资金调度的形式及时将资金划拨给各区县。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客站地区的收入仍为市级收入,缴入市级金库。
  六、关于资金的调度问题
  1、涉外税收:每月市财政根据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提供的分区县、分税种的入库金额,将属于区县收入的部分及时拨付给区县。
  2、市追加区县的专项资金:每月初按追加区县专项资金的实际数额拨付。
  3、体制返还资金:每月初按时间进度拨付。
  4、体制上解资金:各区县于每月底按核定的上解资金数额,将资金划入市级金库。
  七、关于收入退库问题
  1、由财政部门办理的各项税收收入政策性的退库,统一由市财政局办理,区县财政部门不再办理各项退税。具体科目为:其他增值税退税、其他营业税退税、企业所得税退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使用和牌照税、屠宰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市财政在各区县金库预留退库专用章(样式附后)。各区县办理各项退税手续时,必须报送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由市财政局填“收入退还书”,交所在区县支库办理退税。支库返还的“收入退还书”一式两份,市与区县财政各一份。对共享收入的退库,市与区县财政根据“收入退还书”票面金额的50%登记各自的“收入退库帐”。
  2、增值税“先征后返”的退税。现行审核程序不变。根据审核批准后的退库申请,由财政部驻北京监察专员办事处按退税全额填开一份“收入退还书”,“退款金库”栏分区县填写各区县支库,并加盖市财政局“退库专用章”后,交各区县财政局转区县支库办理退库手续。返还退库机关的两联“收入退还书”(第一、五联)随日报上划市金库,由市金库转交市财政局。
  3、国有企业计划亏损补贴等非税收入的退库,仍采用分级管理的办法。市财政局在市分库预留印鉴,办理市级非税收入的退库;各区县财政局在各区县支库预留印鉴,办理区县级非税收入的退库。
  4、由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办理的退税,仍维持原办法。
  八、关于税收缴款书填写和税收票证用章问题
  1、财政体制改革后,除非税收入仍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分级收入外,财政体制中明确的固定税种和共享税种,在填写《税收缴款书》时,“预算级次”栏可以不填。
  2、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的使用。除非税收入仍区别使用分级征收专用章外,其他税种不再划分级次。税务局将统一刻制新的税收票证征收专用章,在此之前,仍维持原办法。
  九、关于各区县支库办理预算收入缴库的问题
  1、各支库对税务部门盖有六角形、长方形和椭圆形明显戳记的缴款书,应分别按中央级、市级和区县级办理入库手续。
  2、各支库对中央级、市级和区县级三级共享税收收入一律先按中央级录入国库微机核算系统,由计算机程序按规定的三级分成比例自动分成,然后将属于中央级、市级收入的资金上划市分库,将属于区县级收入的资金转入区县财政局预算存款帐户。
  3、各支库对市级、区县级两级共享税收收入,一律先按市级录入国库微机核算系统,由计算机程序按规定的两级分成比例自动分成,然后将属于市级收入的资金上划市分库,将属于区县级收入的资金转入区县财政局预算存款帐户。
  4、东城支库将市国税局、地税局涉外税务分局征收的市级各项税收收入和计算机程序按规定自动分成的区县级税收分成收入资金全额上划市分库。
  5、开发区支库、西客站支库将中央级、市级各项税收收入和计算机程序按规定自动分成的区县级税收分成收入资金全额上划市分库。
  6、从日起关闭西城支库“二分局”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管理外”两个市级库。
  十、本规定从日起执行。北京市财政局京财预〔号《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十一、本规定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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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人社字〔2014〕72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
&&&&&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石政办发〔2014〕9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将《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根据本细则的规定,结合各自实际制订具体的实施办法。
&&&&&&&&&&&&&&&&&&&&&&&&&&&&&&& 石家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石家庄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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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河北省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冀人社发〔2012〕27号)、《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冀财社〔号)、《关于鼓励和支持全民创业的若干政策》(石政办发〔2014〕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石政办发〔2013〕40号)有关精神,充分发挥小额担保贷款融资作用,鼓励和支持自主创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 第二条 小额担保贷款是指为解决各类扶持对象自主创业,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创业过程中因自有资金不足,经贷款担保机构进行担保,由经办银行在规定的额度和期限内发放并由政府给予一定贴息扶持的贷款。
&&&&& 第三条 小额担保贷款实行&自愿申请、严格审批、抵押担保、到期还本&的原则,确保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良性循环。
&&&&& 第四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对本级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开展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掌握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进展情况,建立健全小额担保贷款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经办银行负责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日常管理和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经办。
第二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条件及贷款用途
&&&&& 第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扶持对象是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贷款到期时,男不超过60周岁,女不超过50周岁),身体健康,诚实守信,在金融机构中无征信不良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本市或外地来石创业人员(具体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普通高校毕业生、刑释解教人员),以及符合规定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
&&&&& 第六条 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条件及贷款用途:
&&&&& (一)申请人应属小额担保贷款扶持对象;
&&&&& (二)申请人应当在银行无不良信用纪录,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且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除外);
&&&&&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自有资金,并依法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 (四)贷款用途明确。从事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投资少、风险小、见效快、收益好,具备还贷能力的微利项目(不含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
&&&&& (五)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 第七条 小额担保贷款抵押反担保条件及有关材料:
&&&&& (一)财产抵押担保:申请人可以个人财产如房产、等值存单作为担保实物抵押。
&&&&& (二)反担保:申请个人贷款可由国家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全额拨款或差额拨款)的正式在编人员作为反担保人。
&&&&& (三)反担保人需提供的材料:
&&&&& 1.反担保人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担保中心统一印制);
&&&&& 2.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3.结婚证(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夫妻之间不能相互担保),单身的需由民政部门开具制式的单身证明。
&&&&& 第八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及用途:
&&&&& (一)申请企业(不含国家限制的建筑业、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认定并在石家庄市依法登记注册,资产总额、销售额和在册职工人数等,必须符合工信部联〔号文件有关小企业标准的规定;
&&&&& (二)企业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人员达到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 (三)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
&&&&& (四)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相应的还贷能力,无不良信用记录;
&&&&& (五)企业须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 (六)贷款只能用于企业与经办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
&&&&& (七)符合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额度和期限
&&&&& 第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
&&&&& 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20万元;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10万元;妇女最高贷款额度8万元;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最高贷款额度5万元。
&&&&& 对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实体,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合伙人均为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最高贷款额度为60万元;对其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妇女和其他普通高校毕业生最高人均贷款额度为10万元,其他人员人均贷款额度为5万元,最高不超过40万元。
&&&&&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最高贷款额度200万元。
&&&&& 第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对展期和逾期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不予以贴息。
&&&&&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条件的,担保机构和经办银行在不超过最高担保贷款额度限度和最长期限内,根据申请人的生产经营规模、个人信用、实际创业成果和其提供的反担保能力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第四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利率及贴息标准
&&&&& 第十二条 对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不超过3个百分点,由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贴息。
&&&&& 第十三条 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
第五章 小额担保贷款的审核程序
&&&&& 第十四条 市本级负责办理市内区(桥西区、长安区、裕华区、新华区、高新区)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和非直管县(区)、矿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 矿区、鹿泉区、藁城区、栾城区、正定县、井陉县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 省直管县(市)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工作。
&&&&& 第十五条 市内区从事个体经营及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所需资料及审核程序:
&&&&& (一)毕业2年内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携带以下材料提出申请:
&&&&& 1.《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 2.贷款人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 3.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4.《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和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
&&&&&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6.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实体需执行人提交上述资料外,其余合伙人也需同样提交上述材料;
&&&&& 7.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8.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 9.担保机构、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 (二)其他符合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携带以下材料提出申请:
&&&&& 1.《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 2.贷款人居民身份证(夫妻双方)和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 3.结婚证、离婚证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 4.《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 5.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和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6.择业期以外的普通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 7.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经营实体需执行人提交上述资料外,其余合伙人也需同样提交上述材料;
&&&&& 8.合伙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 9.工商局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表;
&&&&& 10.担保机构、经办银行需要的其他材料。
&&&&& (三)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将贷款资料及反担保资料提交石家庄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担保中心&)。
&&&&& (四)担保中心接到申请后,应当联合经办银行在10个工作日内对贷款申请人经营情况进行核查。
&&&&&& 担保中心须对贷款申请人的还贷能力和创业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评估,对不具备财务可行性的项目,以及借款人可自行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不予提供担保。
&&&&& 经办银行须对贷款申请人的家庭贷款记录和项目风险情况进行审核,加强对贷款资金投向的监督管理。除助学贷款、扶贫贷款、首套住房贷款以外,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以户为单位)应没有商业银行其他贷款记录。
&&&&& (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对贷款资料进行联合会审,担保中心依据审批通过意见签章,经办银行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放贷。
&&&&& (六)小额担保贷款本金实行到期一次性归还,经办银行应于每季结息日后10日内将贴息资金申请明细表和贷款计收利息清单报担保中心,经担保中心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审核后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银行。对不按时申报贴息资料或申报的贴息资料不认真、不负责任的经办银行,将视情节轻重扣减奖补资金。
&&&&& 第十六条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所需资料及审核程序:
&&&&& (一)申请时需携带的资料:
&&&&& 1.《石家庄市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审批表》;
&&&&& 2.贷款申请书;
&&&&& 3.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 4.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花名册及其居民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同时按规定项目上报电子版;
&&&&& 5.企业与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6.企业职工花名册(含新招用人员);
&&&&& 7.企业为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8.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 (二)担保中心负责受理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额担保贷款的申请和初审。
&&&&&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劳动就业服务局对申请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进行联合会审、实地审查后,出具《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新招用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并做出审批决定。
&&&&& (四)担保中心将审批后的资料报送经办银行,由经办银行按规定进行放贷。
&&&&& (五)经办银行应于每季结息日后5日内将贴息申请、贴息明细表和利息清单(企业初次贴息时须附审批表)报担保中心,经担保中心初审后报市人社局审核,审核后在市人社局网站上公示,公示后无异议的,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贴息资金直接拨付到经办银行。对不按时申报贴息资料或申报的贴息资料不认真、不负责任的经办银行,将视情节轻重扣减奖补资金。
&&&&& (六)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定期对企业资金运营等情况进行跟踪检查,企业须积极配合,并主动出示相关资料。
&&&&& (七)贷款到期后,贷款企业应按时归还贷款,并到经办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 (八)贷款企业须承担的责任:
&&&&& 1.贷款企业须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性。
&&&&& 2.贷款企业在贷款期间,如经营项目、经营场地、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须及时通知担保中心备案。
&&&&& 3.企业在贷款期间不得随意变更银行,否则不予贴息。
第六章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的设立与管理
&&&&&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建立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由本级财政部门筹集。
&&&&& 第十八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用于为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各类人员创业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提供全额担保。
&&&&& 第十九条 小额担保贷款担保基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开展个人微利项目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担保基金运营与经办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离管理,单独核算。
&&&&& 第二十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须加强对担保基金的规范管理,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达到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时,停止受理新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单个经办担保机构的担保基金放大倍数达到5倍时,该担保机构应立即停止开展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业务。
&&&&& 第二十一条 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机构须加强对担保基金代偿的审核监督,做好风险管理工作。贷款担保基金对单个经办银行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20%,应暂停对该经办银行的担保业务,经与该经办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本级财政部门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
&&&&& 第二十二条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各支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对本级担保基金的监督管理,并与担保机构、经办银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每个季度召开例会,及时研究和解决小额担保贷款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组织或委托中介机构对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资金进行专项检查,对小额担保贷款中弄虚作假、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严肃查处。
第七章 贷后跟踪服务及贷款回收
&&&&& 第二十三条 担保中心和经办银行要与贷款人保持动态联系,及时掌握其经营状况等与企业有关信息,对即将到期的贷款,提前30日通知贷款人,督促其按期还款。
&&&&& 第二十四条 经办银行要加强小额担保贷款授信管理,于每月初10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人民银行上报上月贷款发放以及余额变动情况。
&&&&& 第二十五条 小额担保贷款逾期3个月需代偿时,经办银行向担保机构提出书面代偿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担保机构进行审核后按相关程序履行代偿责任。
&&&&& 第二十六条 担保机构代偿后应采取积极措施追偿债务。对恶意逃避债务的借款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偿回的资金及时入担保基金专户。
第八章 附则
&&&&&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机构应当作好小额担保贷款统计、调查和总结工作,完善统计指标体系,统一统计口径,确保统计数字的真实准确,并按程序报送统计信息。
&&&&&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有效期自发文之日起至日止。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省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国家和省、市支持全民创业政策与本政策重复的,按最优惠政策执行,不重复享受。
&&&&&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2004 石家庄市劳动就业服务局 版权所有地址:石家庄市裕华东路99号 邮编:050011E-mail:jyj.sjz@he.冀ICP备号&2文字: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完善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的通知
上传时间:日 )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关于完善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
管理服务措施的通知
杭人社发〔2013〕360号
各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杭各银行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杭州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浙江银监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实施意见》(杭政[2010]2号)精神,推动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现就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和管理服务措施通知如下:
  一、按便于跟踪服务的原则,对户籍地、营业证照注册地不一致的六城区户籍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也可由六城区营业证照注册地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受理其贷款和贴息申请。
  二、对符合杭政[2010]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完善杭州市区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通知》(杭人社发[2011]96号)规定条件的创业人员,已在六城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小额贷款,借款合同起始期在2013年1月1日以后的,经申请审核给予贴息。贴息实行“先付后贴”的办法,由个人向户籍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新杭州人”向营业证照注册地所在社区(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室)提出申请。贴息的审核拨付办法、次数、标准、资金列支渠道按杭政[2010]2号、杭人社发[2011]96号文件执行。
  三、在杭政[2010]2号、杭人社发[2011]96号文件规定的小额担保贷款担保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三种担保措施:
  (一)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市的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在岗职工,经受理其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所在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和经办银行核实同意后,可以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二)对工作单位与参保单位不一致但年收入超过10万元、稳定就业的企业在岗职工,可以作为保证人提供担保。
  (三)对无法提供杭政[2010]2号、杭人社发[2011]96号文件以及本通知规定担保措施的申请人,经办银行可探索采取其他有效担保方式发放小额担保贷款。
  四、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其中科技成果转化、研发或文化创意类项目最高额度可提高到30万元。
  五、20万元及以下额度小额担保贷款,经区就业管理服务处审核同意后,可直接推荐到相关经办银行。20万元以上额度的小额担保贷款,仍报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复核。市就业管理服务局定期对区就业管理服务处直接推荐到经办银行的小额担保贷款受理、审核、推荐情况进行抽查。
  六、申请经办银行手续成本补贴、回收奖励的资料为:
  (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名册;
  (三)手续成本补贴计算说明;
  (四)年末到期贷款的回收明细;
  (五)3次以上相关贷后跟踪材料;
  (六)需要的其他资料。
  七、申请信用社区(村)奖励的资料为:
  (一)《杭州市就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当年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明细;
  (三)当年到期应回收贷款明细(注明实际回收的贷款);
  (四)需要的其他资料。
  八、经办银行要对小额担保贷款不良贷款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不良贷款比率容忍度,建立相应的考核激励机制,进一步拓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并确保相关的财政奖补资金合理使用、落实到位。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经办银行应尽量简化小额担保贷款手续,优化信贷流程,提高小额担保贷款审批发放效率。
  九、经办银行和各级人力社保部门要共同加强小额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工作,按规定及时开展贷后跟踪服务,掌握续贷人员的经营情况和吸纳就业情况。
  十、对不执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文件相关条款的或经办业务量明显偏低的经办银行,实行退出机制。各区可选择实力较强、经营较好的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
  十一、本通知由杭州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解释。本通知增补的政策及有关措施执行期限为2013年9月20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还贷义务不受期限限制。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文件中的条款与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二、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参照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杭州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杭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2013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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