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操作规程 延长税收违法案件公告审理时限有哪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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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与***不服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案
【全文】CLI.C.
***与***不服行政处理一案行政裁定书案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6)黑1102行初5号
  原告***。
  法定代表人崔凤文,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庄建福,黑龙江明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任志强,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丽。
  委托代理人王家本,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不服被告***行政处理一案,本院于日做出(2015)爱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上诉至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做出(2015)黑中行终字第24号行政裁定书,裁定撤销本院(2015)爱行初字第4号行政裁定;指令本院继续审理。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委托代理人庄建福、被告委托代理人杨丽、王家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于日作出了黑市稽国税处【2015】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对原告日至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认定原告存在违法事实并做出处理决定。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在庭审中出示:1、《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交办函》、《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税务稽查项目书》、《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各一份,证实被告依法决定对原告立案检查;2、《税务检查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五份,证实被告依法对原告进行检查,经批准延长检查期限;3、《税务检查通知书》一份,证实被告对有关单位进行调查;4、《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及清单、送达回证、《税务事项通知书》,证实被告依法调取原告纳税资料进行检查;5、《税务稽查工作底稿》、《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证实被告按照规定制作了相关税务稽查法律文书,对案件进行了集体审理,程序合法;6、《税务文书送达回证》证实被告向原告送达了《税务决定书》;7、黑河海关提供的原告出口商品明细单、黑河市部分企业进出口查询单,证实原告实际的出口销售额与原告申报数额不符;8、纳税申报表、账簿、记账凭证,证实原告申报纳税情况,其未如实全部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9、《询问通知书》及送达回证、《询问(调查)笔录》,证实原告会计证明2010年至2012年未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少申报出口货物金额170万元;10、刘丽斌的证人证言,证实原告2010年至2012年向俄罗斯出口货物,由黑龙江省外贸代理公司黑河分公司代理;11、情况说明,证实原告2011年、2012年纳税申报存在销售额少报不实的情况;12、《关于***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关于市稽查局关于***》问题的回复,证实黑河市国税局对被告作出的就原告补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请示作出回复;13、《更正通知书》及刊登该通知书的报纸、送达回证,证实被告于日对《税务处理决定书》及《税务处罚决定书》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更正,将处理决定书中关于处罚的内容予以删除,并通过公告和邮寄的方式送达给原告。被告做出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有《》及其实施细则、《》及其实施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号)、《财政部、》(财税【号)、》(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24号)、国家税务局《》。证实被告做出行政处理的法律依据。
  原告诉称,被告系黑河市国家税务局下属单位,于日作出黑市稽国税处【2015】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认定原告存在违法事实,应补缴增值税44,904.5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7,522.71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纳税额万分之五滞纳金。原告不服提起诉讼,理由如下:1、追征税款超过追溯时效,原告不是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不能无限期追征税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追溯时效应为三年,即稽查局不能追征年度的欠税。2、不能征收原告2012年增值税。根据财政部、》第一款“从事蔬菜批发、零售的纳税人销售的蔬菜免收增值税,自日起执行”。故被告征收2012年增值税21,050.57元违法。3、决定书认定事实不清。计算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方式违法,核定事实遗漏原告公司亏损,数额错中有错,给原告造成损失合计120,036.35元。原告不应当补交税款,更不应该缴纳滞纳金,被告不在决定书中明确准确的滞纳金金额,导致无法计算准确的数额,无法按期履行。4、行政处罚主体资格违法、程序违法。虽然税务总局确认税务稽查局有行政执法资格,但法律法规却没有授予税务稽查局行政处罚权,以稽查局名义直接作出《税收处理决定书》,是明显的行政越权行为。
  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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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稽查内部管理
编号:×××
1.《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七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有关规定设置。
2.适用范围:各级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受理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时使用。
3.“检举人”栏为必须填写项目,实名检举的,填写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匿名检举的,填写“匿名”。检举人使用与其工商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4.“被检举人登记注册类型” 栏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
(1)被检举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登记注册类型;
(2)被检举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但已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填写其工商营业执照的登记注册类型;
(3)被检举人未办理税务登记,也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受理检举过程中无法获知其登记注册类型的,可以暂不填写。
5.“纳税人识别号”栏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
(1)被检举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识别号;
(2)被检举人为自然人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由公安部为其编制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3)被检举人只有上述之外的其他身份证件的,填写证件类型、名称、号码及发证单位;
(4)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或者受理检举过程中无法获知被检举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的,可以暂不填写。
6.“检举材料”栏填写检举受理时接到或者记录的相关检举材料的名称。
7.“检举形式”栏填写来访、电话、信件、传真、计算机网络及其他。
8.“拟处理意见”栏填写转办、承办单位、转办、承办日期、应回复日期和本级处理意见。其中,上级批示督办并指定查办单位的检举事项,未经上级批准不得再下转处理。
9.“领导批示”栏区分以下情况,分别由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拟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由本级税务局稽查局直接查处、转下级税务局稽查局查处并督办或者向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申请督办的,由稽查局局长或者其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2)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拟作为一般案件由本级税务局稽查局直接查处或者转下级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由稽查局领导批准。
(3)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拟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的,由稽查局领导批准。
(4)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拟移交有处理权的部门或者单位的,由稽查局领导批准。
10.本登记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
编号:×××
1.《交办/督办/转办/情报交换案件登记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对接到的上级税务机关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的案件进行登记,并就处理方式进行审批时使用。
3.“纳税人”栏填写上级税务机关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的案件涉及需要查处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名称。
4.“纳税人识别号”栏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
(1)被检举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其税务登记中的纳税人识别号;
(2)被检举人为自然人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填写由公安部门为其编制的居民身份证号码;
(3)被检举人只有上述之外的其他身份证件的,填写证件类型、名称、号码及发证单位;
(4)被检举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未办理税务登记的,或者受理检举过程中无法获知被检举自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的,可以暂不填写。
5.“涉嫌违法性质”栏根据接到的上级税务机关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的案件涉嫌违法性质,分别填写以下项目:
(1)偷税(逃避缴纳税款);
(2)逃避追缴欠税;
(3)骗税;
(4)抗税;
(5)发票违法;
(6)违反税收管理性规定;
(7)其他税收违法。
6.“相关材料”栏填写接到的与交办或者督办、转办或者情报交换的案件相关资料目录名称。
7.“拟处理意见”栏由经办部门有关人员填写拟定的具体承办单位、承办日期、应回复日期和本级的处理意见;不需回复的,“应回复日期”项可以不填写。
8.“承办单位”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拟定:
(1)所受理的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事项为税务局稽查局工作职责范围的,“承办单位”为本级税务局稽查局或者下级税务局稽查局;
(2)所受理的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事项为税务局其他部门工作职责范围,“承办单位”为相关税务部门;
(3)所受理的交办或者督办、相关部门转办或者情报交换事项不属于税务机关受理范围的,“承办单位”为有权处理单位。
9.“承办单位”为本级税务局稽查局或者下级税务局稽查局的,“承办日期”项填写具体承办单位受理相关事项的日期;“承办单位”为税务局其他部门或者其他有权处理单位的,“承办日期”项可以不填写。
10.本登记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留存。
×税举督〔&&&& 〕&& 号
&&&&&&&&&&&&&&&&& :
现决定将&&&&&&&&&&&&&&&&&& &&列为督办案件,请你局迅速组织查处,并于&&&&& &&年&&& 月&&& 日前将查处情况报告我局。请注意按规定为检举人保密。
案件编号:
督办单位:
督办人员:
督办电话:
附送材料:
&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 &&&&&&&&&年& 月& 日
1.《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设置。
2.适用范围: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督办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并要求承办税务局稽查局上报查处情况时使用。
3.本督办函中的“查处”,是指承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税收违法检举案件调查取证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无法在要求时限内作出上述决定,或者依照相关规定终结检查、终结执行的,应当向督办税务机关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及能够完成的时间。
4.“案件编号”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国税发〔1999〕54号)相关规则编号;若尚未形成案件编号可暂不填写。
5.本督办函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下级税务局稽查局,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检举案件情况报告表
报告单位:&&&&&&&&&&&&&&&&&&&&&&&&&&&&&&&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
1.《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情况报告表》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承办税务局稽查局向督办税务局稽查局报告督办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查处情况时使用。
3.“受理日期”栏填写承办税务局稽查局收到督办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的日期。
4.“简要案情”栏简要填写承办的税收违法检举督办案件基本情况。若承办税务局稽查局在接到督办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前已受理该函所督办的税收违法检举,应当予以说明。
5.“查处情况”栏根据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查处进度分别填写:
(1)首次报告时,简要填写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的立案情况、具体查处方案及组织实施检查情况;
(2)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已经查处的,简要填写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总体查处情况;
(3)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已经结案的,简要填写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总体查处及执行情况。
6.“上次报告后进展情况”栏从第二次报告起,简要填写自上次报告后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查处进展情况;没有进展或者进展缓慢的,应当说明原因,并明确提出下一步查处工作安排。
7.“查处情况”、“上次报告后进展情况”栏填写时应当简明扼要,在保证准确表述有关情况的前提下,尽可能精炼文字。
8.“主报告标题” 栏填写承办税务局稽查局向督办税务局稽查局报送税收违法检举案件详细情况的报告标题,主报告应随本表一并报送。
9.“报告单位公章”栏,加盖税务局稽查局公章或者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10.本报告表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督办税务局稽查局,一份由承办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举催〔&&&& 〕& 号
&&&&&&&&&&&&&&&&& :
我局&&&&& &&年&&& 月&&& 日转你局的《关于督办×××检举案件的函》(×税举督〔&&&& 〕&& 号),你局未按照要求上报相关查处情况,请务必抓紧查处,迅速书面报告查处情况,并说明未按时查处或者未按时上报查处情况的原因。
&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 &&&&&&&&年& 月& 日class=Section12 style='layout-grid:31.7pt -.85mso-layout-grid-char-alt: -3482'&
1.《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上级税务局稽查局对下级税务局稽查局未按要求上报督办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查处情况而予以催办、催报时使用。
3.本催办函中的“查处”,是指承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税收违法检举案件调查取证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无法在要求时限内作出上述决定,或者依照相关规定终结检查、终结执行的,应当向督办税务机关报告查处进展情况并说明原因及能够完成的时间。
&&& 4.本催办函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下级税务局稽查局,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举交〔&&&& 〕& 号
&&&&&&&&&&&&&&&&& :
现将&&&&&&&&&&&&&&&&&&&&&&&&&&&&&&& 检举事项转给你局,请尽快调查处理,并注意按规定为检举人保密。
&&&&& ……
&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 &&&&&&&&&&&&&&&&&&&年& 月& 日class=Section15 style='layout-grid:31.7pt -.85mso-layout-grid-char-alt: -3420'&
1.《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四条、第十七条设置。
&&& 2.适用范围:上级税务局稽查局将不要求上报查处情况的检举事项交给下级税务局稽查局办理时使用。
3.本交办函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下级税务局稽查局,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
×税稽延请〔&&&& 〕&& 号
&&&&&&&&&&&&& &&&&:
现申请将你局《关于督办×××检举案件的函》(×税举督〔&&&& 〕&& 号)督办的&&&&&&&&&&&&& &&&&&&&&&&&案件查处期限由原定&&&&& &&年&&& 月&&& 日延至&&&&& &&年&&& 月&&& 日。申请延期的理由:&&&&&&& &&&&&&&&&&&&&&&&&&&&&&&&&&&&&&&&&
&&&&&&&&&&&&&&&&&&&&&&&&&&&&&&&&&&&&&&&&&&&&&&&&&&&&&& &&
&&&&&&&&&&&&&&&&&&&&&&&&& &&&&&&&&&&&&&&&&&&&&&&&&&&&&&。
&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 年& 月& 日class=Section18 style='layout-grid:31.7pt -.85mso-layout-grid-char-alt: -3482'&
1.《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下级税务局稽查局需要向上级税务局稽查局申请延期查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时使用。
3.本申请中的“查处”,是指承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税收违法检举案件调查取证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
4.本申请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上级税务局稽查局,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class=Section20 style='layout-grid:15.6pt 0mso-layout-grid-char-alt:0'&
×税举延批〔&&&& 〕&& 号
&&&&&&&&&&&&&&&&& :
你局《关于延期查处×××检举案件的申请》(×税稽延请〔&&& 〕& 号)收悉。经研究,同意将此案查处期限延至
&&&&& &&年&&& 月&&& 日(不同意延期查处),请抓紧查处,并上报查处情况。
(其他事项)
& ×××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处理专用章
&&&&&&&&&&&&&&&&&& &&&&&&&年& 月& 日
1.《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依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上级税务局稽查局对下级税务局稽查局提交的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作出批复时使用。
3.本批复中的“查处”,是指承办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税收违法检举案件调查取证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
4.“经研究”后内容,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填写:
(1)同意延长查处期限的,填写“同意将此案查处期限延至&&&&& 年&& 月&& 日”;
(2)不同意延长查处期限的,填写“不同意延期查处”。
5.“其他事项”填写对案件相关事项的具体要求或者新的安排。
6.本批复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下级税务局稽查局,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留存。class=Section23 style='layout-grid:31.7pt -.85mso-layout-grid-char-alt: -3420'&
×税稽交〔&&&& 〕& 号
&&&&&&&&&&&&&&&&& :
现将&&&&&&&&&&&&&&&&&&&&&& &&&&&&&&案件交给你局,请尽快查处,(并将查处情况于&&&&& &&年&&& 月&&& 日前报告我局)。
&&&&& ……
&&&&&&&&&&&& &&&&&&&&&&&&&×××税务局稽查局(印章)
&&&&&&&&&&&&& &&&&&&&年&& 月&& 日
1.《税收违法案件交办函》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上级税务局稽查局将税收违法案件交给下级税务局稽查局查处时使用。
3.本交办函中的“查处”,是指承办税务局依法对税收违法案件调查取证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稽查结论》等。
4.上级税务局稽查局认为有必要了解查处情况的,可确定期限要求下级税务局稽查局上报查处情况。
&&& 5.本交办函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下级税务局稽查局,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留存。
×税稽转〔&&& 〕& 号
&&&&&&&&&&&&&&&&& :
现将&&&&&&&&&&&&&& &&&&&&&&&&&&&&&&&&&&转给你们,请你单位处理。
&&&&& ……
&&&&&&&&&&&& &&&&&&&&&&&&×××税务局稽查局(印章)
年&& 月&& 日
1.《转办函》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八条、《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将不属于稽查局管辖范围的事项转请税务局其他部门或者同级其他有处理权的单位办理时使用。
3.本转办函抬头填写转办事项的接收部门或者单位名称。
4.“现将&&&&&&&& 转给你们”横线处填写转办事项的名称。
5.本转办函附件是指与转办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说明。
6.本转办函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转办事项的接收部门或者单位,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留存。class=Section28 style='layout-grid:15.6pt 0mso-layout-grid-char-alt:0'&
立案审批表
编号:×××
1.《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十九条设置。
&&& 2.适用范围:待查对象确定后,选案部门报请稽查局领导批准立案检查时使用。
3.“案件编号”在稽查局局长审批同意后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业务分类代码〉的通知》(国税发〔1999〕54号)相关规则顺序编号。
4.“选案分析及立案依据”栏填写选案部门对案源信息进行分析筛选的方法(包括:计算机分析、人工分析、人机结合分析等)、经分析筛选认为存在税收违法嫌疑的项目或者情形,以及据以进行立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依据。
5.“选案部门审核意见” 栏填写选案部门的审核意见,并提出由稽查局某一检查部门实施检查的建议
6.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 &&&&&&&编号:×××&
&&&&&&&&&&&&&&&&& :
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决定对&&&&&&&&&&&&&&& 立案检查并由你处(科、股)负责实施,请于&&&&& &&年&&& 月&&& 日前完成检查工作,并向审理部门提交《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
附件:1.税务稽查项目书&&&&&& 份
&&&&& ……
选案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选案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1.《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选案部门通知检查部门对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立案检查的稽查对象实施检查,并连同相关资料一并向检查部门移交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检查部门名称。
4.“决定对&&&&& 立案检查”横线处填写稽查对象名称。
5. 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转给检查部门,一份由选案部门留存。
务 稽 查 项 目 书
稽查对象名称:&&&&&&&&&&&&&&&&&&&&&&& &&&&&&&&&&&&&&&&&&&&&&电话: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 &&&&&&&&&&&&&&&&&&&&&&&&&&&&&&&&&&&&&&&&
制表人(签名):&&&&&&&&&&&&&&&&&&&&& 选案部门负责人(签名):& &&&&&&&&&&&&&&&&&&&制表日期:&&&&& 年&& 月&& 日
1.《税务稽查项目书》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选案部门记录选案分析意见及向检查部门传递该意见时使用。
3.本项目书为《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附件,由选案部门填写。
4.本项目书在选案结束后,根据所分析的选案项目、依据、意见进行编制。
5.“分析项目”栏填写实际分析的项目。如:申报类分析中的“零申报”或者“低申报”;增值税类分析中的进项、销项税额增减变化;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扣除金额、涉嫌多列支出、虚报亏损;以及其他申报、核算项目异常等情形。
6.“分析依据”栏填写对各具体分析项目进行分析的资料来源及其所属期间。如:某年某月(次)纳税申报、某年某月资产负债表(损益标)、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纳税申报表、某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
7.本项目书“分析意见”是指对该项目实际分析得出的意见。如:资产利润率异常、总资产周转率异常、存货变动率异常、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成本、费用)变动率异常、增值税税收负担率与行业负担率异常等。
8.本项目书为A4横式,一式二份,一份转给检查部门,一份由选案部门留存。
编号:×××&
1.《税务稽查案件稽查所属期间变更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以及税务稽查案件查处实际需要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选案部门原先拟定的稽查所属期间而报请审批时使用。
3.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转给选案部门留存,一份装入卷宗。
人员变更审批表
编号:×××&
1.《税务稽查案件稽查人员变更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等规定,以及税务稽查案件查处实际需要设置。
2.适用范围:稽查过程中,发现需要变更原先确定的稽查人员而报请审批时使用。
3.经批准变更检查人员后,应当向稽查对象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稽查人员的变更情况。
4.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系统审批表
编号:×××&
1.《检查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采用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管理和核算的稽查对象,拒不打开其所使用的电子信息系统,或者拒不提供与原始电子数据、电子信息系统技术资料一致的复制件,检查人员拟采用适当的技术手段对该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报请稽查局局长审批时使用。
3.本审批表中“检查纳税人电子信息系统的原因及拟采取的技术手段”栏由检查人员填写对稽查对象电子信息系统进行直接检查,或者提取、复制电子数据进行检查的原因,以及拟定采取的技术手段。检查电子信息系统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不得破坏该电子信息系统原始电子数据,或者影响该电子信息系统正常运行。
4.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务 稽 查 报 告
案件编号 :
根据&&&&&&&&& &&&&&&,我处(科、股)指派&&&&&&&&&&&&
从&&&&& &&年&&& 月&&& 日起对&&&&&&&&&&&&& &&&&&&&&&&(纳税人识别号:&&&&&&&& &&&&&&&&&&&&)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情况及相关建议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三、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
四、其他情况说明
附件: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检查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查补、退税款汇总表(一)
被查对象名称:&&&&&&&&&&&&&&&&&&&&&&&&&&&&&&&&&&&&&&&&&&&&&&&&&&&&&&& &&&&&&&&&&&&&&&&&&&&&&&&&&金额单位:元&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查补、退税款汇总表(二)
被查对象名称:&&&&&&&&&&&&&&&&&&&&&&&&&&&&&&&&&&&&&&&&&&&&&&&&&&&&&&&&&&&&&&&&&&&&&&&&&&& &&&&&&&金额单位:元&
检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1.《税务稽查报告》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部门实施检查完毕后,全面反映检查过程、结果,提出对税务稽查对象税收违法或者其他涉税问题的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时使用。
3.本报告标题“×××”处概括点明税务稽查对象名称及其主要税收违法或者其他涉税问题。
4.本报告正文“根据”后横线处填写案件来源。
5.“基本情况”主要填写:
(1)被查对象基本情况:被查对象的名称或者姓名、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姓名、主管部门、经营地址、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以及稽查所属期间、纳税申报情况、享受减免税等直接相关情况。
(2)实施检查基本情况:本次检查工作实施基本概况,包括检查时间、检查人员、检查方式、检查方法、检查重点等。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检查等情况应当重点说明。
6.“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主要填写:
对被查对象税收违法情况可以按照税种或者税收违法行为行分类整理,详细叙述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并用附件的形式标明证据出处。具体包括:
(1)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其他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情况。
(2)具体写明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查证情况,如税收违法行为的目的、手段、情节以及所造成的实际后果。
(3)分税种完整列示税款的计算过程,并附查补、退税款汇总表。
7.“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填写:
(1)分别就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写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依据。
(2)根据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的动机、手段、情节、造成的后果及是否有拒绝、阻挠检查的情形等因素,分别确定税收违法行为的性质,提出相应的税务处理、处罚等建议。
8.“其他情况说明”主要填写:税收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 被查对象对调查事实的意见,以及检查人员对税收征管问题的建议等内容。
9.本报告后所附的《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明细列明报告中拟提的查补、退税款情况。其中表(一)用于增值税;表(二)用于其他税种。
10.本报告应当由检查人员签名,并由检查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连同案卷(包括证据及其他相关资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审理。
11. 本报告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编号:×××&
1.《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过程中出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致使检查暂时无法进行,需要对税收违法案件进行中止检查审批时使用。
3.依照规定可以中止检查的情形包括:
(1)当事人被有关机关依法限制人身自由的;
(2)账簿、凭证及有关资料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调取且尚未归还的;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中止检查的。
4.本审批表由检查人员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据材料后,经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由稽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其中:“中止检查理由及依据”栏由检查人员填写申请中止检查的具体理由及依据;“检查部门审核意见”栏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填写对检查人员申请的审核意见。
5.中止检查情形消失后,检查部门应当及时填制《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后,恢复检查。
6.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有中止检查情形的,承办机关应当报请督办机关批准后中止检查。
7.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
编号:×××&
1.《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检查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检查情形消失后,需要恢复检查审批时使用。
3.本审批表由检查人员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据材料,经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由稽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其中:“解除中止检查理由及依据”栏由检查人员填写申请解除中止检查的具体理由及依据;“检查部门审核意见”栏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填写对检查人员申请的审核意见。
4.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编号:×××&
1.《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检查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过程中出现《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致使检查确实无法进行,需要终结检查审批时使用。
3.依规定可以进行终结检查的情形包括:
(1)被查对象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或者依法注销,且无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无法定税收义务承担主体的;
(2)被查对象税收违法行为均已超过法定追究期限的;
(3)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可以终结检查的。
4.本审批表由检查部门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进行审核,经稽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其中:“终结检查理由及依据”栏由检查人员填写申请终结检查的具体理由及依据,由检查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交;“审理部门审核意见”栏由审理部门审核填写对检查部门所提申请的审核意见。
5.检查部门填写本申请表进行终结检查申请时,应当附《税务稽查报告》。
6.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编号:×××&
1.《延长税收违法案件检查时限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二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检查无法在自实施检查之日起60日内完成,需要延长检查时限审批时使用。
3.本审批表由检查人员提出申请,检查部门负责人进行审核,经稽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稽查局局长批准。
4.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
被查对象名称:&&&&&&&&&&&&&&&&&&&&&&&&&&&&&&&&&&&&&&&& &&&&&&共&&& 页第&&& 页&
移交部门:&&&&&&&&&& &&&&移交人(签名): &&&&&&&&&&&&&&&&&&&&&&年&&& 月&&& 日&
接收部门:&&&&&&&&&& &&&&接收人(签名): &&&&&&&&&&&&&&&&&&&&&&年&&& 月&&& 日&
1.《税收违法案件证据及其他资料交接清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三条设置。
2.适用范围:(1)检查部门检查完毕,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审理部门审理,并办理交接手续时使用;(2)税收违法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所列的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情形的,审理部门将《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工作底稿》及相关证据材料,全部退回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并办理交接手续时使用。
3.“证据及其他资料名称”栏按照《税务稽查报告》、其他税务稽查文书及文书送达回证、证据材料及其他资料的分类顺序填写具体证据及其他资料的名称。
4.“存放处”栏填写证据及其他资料的存放处。若存在无法当场移交的证据,应当由交接双方进行查验、确认。
5.“页数”栏使用汉字大写填写证据及其他资料的数量,格式如:“叁份共贰拾肆页”、“壹份共壹页”。
6.办理交接手续时,移交人与接收人应当共同对本清单所列证据及其他资料进行逐项清点、核对;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名并注明日期。
7.本清单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由检查部门留存,一份由审理部门装入卷宗。
补充调查通知书
&&&&&&&&&&&&&&&&& :
经对你处(科、股)检查的&&&&& &&&&&&&&&&&&&&&&&&&&(案件编号:&&&&&&&&&&&&&&&& )进行审理,认为存在以下需要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事项及证据材料:
&&& 一、&&&&&&&&&&&&&&&&&&&&&&&&&&&&&&&&&&&&&&&&&&&&&&
&&&&&&&&&&&&&&&&&&&&&&&&&&&&&&&&&&&&&&&&&&&&&&&&&&&&&&
&&& 二、&&&&&&&&&&&&&&&&&&&&&&&&&&&&&&&&&&&&&&&&&&&&&&
&&&&&&&&&&&&&&&& &&&&&&&&&&&&&&&&&&&&&&&&&&&&&&&&&&&&&&
&&& 现将案卷退回请你处(科、股),请于&&&&& &&年&&& 月&&& 日前进行补正或者补充调查,并将补充调查取得的证据及其他资料连同案卷一并返回。
审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class=Section55 style='layout-grid:31.7pt -.75mso-layout-grid-char-alt: -3072'&
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class=Section56 style='layout-grid:15.6pt 0mso-layout-grid-char-alt:0'&
1.《补正或者补充调查通知书》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审理部门在审理检查部门移交审理的税务稽查事项或者案件过程中,需要通知检查部门对所检查的事项或者案件予以补正或者补充调查时使用。
3.“经对你处(科、股)检查的&&&&&& ”横线处填写检查部门移交审理的税务稽查事项或者案件名称。
4.需要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情形包括:
(1)被查对象认定错误的;
(2)税收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3)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4)税务文书不规范、不完整的;
(5)其他需要退回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
5.审理部门在列明各项需要补正或者补充调查的事项及证据材料时,应当说明其对判定相关事实的必要性及主要理由。
6.审理部门需要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时,应当将《税务稽查报告》及有关资料一并退回检查部门。检查部门补正或者补充调查后,应当重新写出《税务稽查报告》,连同原先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材料一并移交审理部门。
7.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检查部门,一份由审理部门装入卷宗。
案件编号:
我处(科、股)从&&&&& &&年&&& 月&&& 日起对&&&&&&& &
&&&&&&&&&& &检查的&&&&&&&&&& &&&&进行审理,对该处(科、股)提交的《×××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将审理情况及意见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二、审理意见
三、其他情况说明
审理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审理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1.《税务稽查审理报告》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五十四条设置。
2.适用范围:审理部门对检查部门移交审理的税务稽查事项或者案件审理完毕,就审理情况及意见提出报告时使用。
3.本报告标题“×××”处概括点明税务稽查对象名称及其主要税收违法或者其他涉税问题。
4.“对&&&&& 检查的&&&&& 进行审理”的第一处横线处填写检查部门的名称,第二处横线处概括填写税务稽查对象名称及其主要税收违法或者其他涉税问题。
5.“审理意见”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检查人员查明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2)税务稽查对象或者其他涉税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3)审理认定的事实及相关证据;
(4)税务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6.“审理意见”部分应当就检查部门《税务稽查报告》所反映的问题及建议,按照同意的和不同意的进行分类,并逐项说明理由及依据。
7.在听证过程中检查部门或者当事人又提供了新的可能影响原先拟定的处理、处罚意见的证据材料时,应当重新进行审理,并制作《税务稽查审理报告》。重新审理并制作的《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应当根据原有的证据材料、听证情况、当事人提供的新证据材料等情况形成相应的审理意见。
8.本报告由审理人员制作,并由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
9.本报告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编号:×××&
1.《税务稽查审理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六条、第五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审理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核完毕,并拟定的审理意见报请稽查局局长审批时使用。
3.“检查部门意见”栏由审理人员简要概括填写检查部门《税务稽查报告》提出的定性处理、处罚依据及建议。
4.“审理部门意见”栏由审理人员简要概括填写审理部门《税务稽查审理报告》提出的审理意见,并由审理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案情复杂需要稽查局集体审理,或者案情重大需要报请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应当在该栏中明确提出分级审理意见。凡需要报请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稽查局必须先行集体审理。
5.本审批表由审理部门填写,附《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并由稽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稽查局局长批准。
6.审理部门根据本表审批意见,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办理以下事项:
(1)经批准不需要稽查局集体审理或者报请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审理部门根据稽查局长批准的审理意见拟制《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税务稽查结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稽查局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稽查局长签发。
(2)对需要稽查局集体审理或者报请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审理部门应当进行稽查局集体审理前的准备工作。
7.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 内部&
××××年×月×日&&&&&&&&&&&&&& 签发:  &&
  &&&&& &&年&&& 月&&& 日,&&&&&& &&&&主持召开稽查局案件集体审理会议,对&&&&&&&&&&&&& 案件进行集体审理。会议听取了&&&&&&&&&&&&& 对案件的检查情况报告和审理处(科、股)对案件的审理情况报告,并就该案相关问题进行研究。会议纪要如下:
一、案件简况
二、议定意见
  列席人:
& 发送:×××××××,××××××××,××××××××××,××××××××。
1.《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四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稽查局集体审理税收违法案件,对集体审理讨论和决定内容予以记载时使用。
3.本纪要由审理部门根据稽查局集体审理会议记录拟制,由稽查局局长签发。
4.“&&&&& 主持”的横线处填写会议主持人姓名及职务。
5.“对&&&&& 案件进行集体审理”的横线处填写集体审理的税收违法案件名称。
6.“会议听取了&&&&& 对案件的检查报告”的横线处填写实施所审理税收违法案件的检查部门或者专案组名称。
7.“案件简况”部分对所审理税收违法案件的情况进行概括性说明。
8.“议定意见”部分依照会议审理议定的事项和问题进行分别说明。若在讨论过程中对于某一问题存在不同意见,应当将不同意见及理由分别加以表述,并明确会议最终议定的意见及理由。对于讨论意见分歧较大,无法最终议定而需要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适用以及定性处理问题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或者单位征询意见的,应当在表述不同意见及理由的同时,明确提出倾向性意见。案情重大复杂,需要报请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应当明确提出具体意见,并由审理部门在稽查局集体审理后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提请事宜。
9.纪要下方“主持人”、“出席人”后列明具体人员姓名及职务;“缺席人”后应当列明具体人员姓名、职务及缺席原因;“列席人”、“记录人”列明具体人员姓名。稽查局集体审理的“出席人”一般为稽查局局长及副职、各业务处(科、股)长;业务处(科、股)长无法到会的,可以由副职或者该处(科、股)其他人员代为参加,但需要在纪要的“出席人”中注明“代”。稽查局集体审理的“列席人”一般为参与所审理税收违法案件检查及审理的检查人员、审理人员。
10.本纪要若需要发送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在纪要版记的“发送”后列明;若发送人为个人应当同时注明职务。
11.本纪要为A4竖式,其中一份装入卷宗。
编号:×××&
1.《延长税收违法案件审理时限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五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审理部门在接到检查部门移交的《税务稽查报告》及相关证据材料后,无法在15日内提出审理意见,需要进行延长审理时限审批时使用。
3.下列时间不计算在时限之内:
(1)检查人员补充调查的时间;
(2)向上级机关请示或者向相关部门征询政策法律问题的时间。
4.本审批表由审理人员提出申请,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稽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稽查局局长审批。
5.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1.《税务稽查执行报告》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执行部门采取相关执行措施后,报告执行过程、执行结果时使用。
3.“执行文书及附件”栏应当列明执行文书、税收缴款书或者其他完税证明名称,以及相关文书文号、税收缴款书或者其他完税证明编号。
4.“执行方式”栏应当填写自动履行、行政强制执行、司法强制执行。
5.“执行内容”栏应当简要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需要执行的事项。
6.“执行情况”栏主要填写执行过程中相关税务文书的送达情况(包括送达方式、送达日期)、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及税款、滞纳金、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执行结果。
7.“稽查局领导意见”栏由稽查局领导对执行部门执行的情况及问题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8.本报告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
编号:×××&
1.《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申请审批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设置。
2.适用范围:被处罚对象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并由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批时使用。
3.本审批表由税务机关经办人员根据被处罚对象提出申请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填写并写明初步审核意见,层报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审批。
4.本审批表应当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5.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class=Section70 style='layout-grid:31.7pt -.75mso-layout-grid-char-alt: -3072'&
填表单位:&&&&&&&&&&&&&&&& &&&&&&&&填表人: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 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条、《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和《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4号)第八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机关为检举人办理奖励审批手续时使用。
3.“检举人”栏中各项内容应当填写清楚、完整。
4.“查处结果”栏应当将案件的查补税款、罚款等税收款项情况简要说明。
5.“税务文书名称及文号”栏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名称及文号等内容。
6.“奖励建议”栏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根据本案检举时效、检举材料中提供的线索和证据详实程度、检举内容与查实内容相符程度以及收缴入库的税款、罚款金额等,提出对检举人颁发奖金或者精神奖励的建议,但公开表彰宣传的精神奖励应当事先征得检举人的书面同意,并以不违反保密规定为原则。
7.本审批表由稽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稽查局局长审批。
8.本审批表应当依照保密有关规定进行传递、保管。
9.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作为秘密文件存档。
付款单位(印章): && &&&&&& &&&&年&& 月&& 日& &&&&&&&&&&&编号:×××&
1.《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依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第十五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向财务部门领取检举奖金时使用。
3.本凭证根据《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填写。
4.本凭证“付款单位(印章)”栏填写税务机关财务部门名称,并加盖该部门印章。
4.本凭证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5.本凭证为32开横式,由财务部门作为记账凭证。
&&&&&&&&&&&&&&&&& :
我处(科、股)在执行&&&&& &&&&&&&&&案件(案件编号:&&&&&&& &&&&&&&&&)过程中,发现该被执行人存在的下列情形可能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的规定:
&&& 一、&&&&&&&&&&&&&&&&&&&&&&&&&&&&&&&&&&&&&&&&&&&&&&
&&&&&&&&&&&&&&&&&&&&&&&&&&&&&&&&&&&&&&&&&&&&&&&&&&&&&&
&&& 二、&&&&&&&&&&&&&&&&&&&&&&&&&&&&&&&&&&&&&&&&&&&&&&
&&&&&&&&&&&&&&&&&&&&&&&&&&&&&&&&&&&&&&&&&&& &&&&&&&&&&&
现将上述情况和意见通报你处(科、股),建议研究是否达到法律、行政法规相关规定的移送公安机关的标准,并将相关意见报告稽查局领导审批或者报告税务局领导审批。
执行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执行部门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六十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执行部门执行过程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可能涉嫌犯罪的,将相关情况和意见通报审理部门,并提出向公安机关移送的建议时使用。
3.本建议抬头填写审理部门名称。
4.“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条的规定”横线处填写可能涉嫌触犯的具体刑法条数。若嫌触犯的具体刑法条数为一条以上,应当全部列明。
5.审理部门接到执行部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后应当及时审核,并就是否移送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报告稽查局领导审批或者报告税务局领导审批。
6.本建议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由执行部门留存,一份转审理部门处理并装入卷宗。
编号:×××&
1.《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七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执行过程中出现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情形,需要对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审批时使用。
3.依规定可以进行中止执行的情形包括: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尚未确定可执行财产的;
  (2)被执行人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尚未终结的;
  (3)可执行财产被司法机关或者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致使执行暂时无法进行的;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其他可以中止执行的。
4.本审批表由执行人员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据材料,经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由稽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其中:“中止执行理由及依据”栏由执行人员填写申请中止执行的具体理由及依据;“审核意见”栏由执行部门负责人填写对执行人员所提申请的审核意见。
5.重大税收违法案件有中止执行情形的,承办机关应当报请督办机关批准后中止执行。
6.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编号:×××&
1.《税收违法案件解除中止执行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七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税收违法案件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需要对中止执行的税收违法案件恢复执行审批时使用。
3.本审批表由执行人员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据材料,经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由稽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稽查局局长批准。其中:“解除中止执行理由及依据”栏由执行人员填写申请解除中止执行的具体理由及依据;“审核意见”栏由执行部门负责人填写对执行人员所提申请的审核意见。
4.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编号:×××&
1.《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七十一条,《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93号)第十条、第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销“死欠”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2〕803号)等设置。
2.适用范围: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可抵缴税款或者依照破产清算程序确实无法清缴税款,或者有其他法定终结执行情形的,需要对税收违法案件终结执行审批时使用。
3.本审批表由执行人员提出申请,附相关证据材料,经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由稽查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报稽查局局长审查,并由所属税务局局长批准。
4.“终结执行理由及依据”栏由执行人员填写申请终结执行的具体理由及依据,由执行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名后提交。
5.“附列资料名称”栏填写提出终结执行所依据的有关表格、文书及其他相关材料的名称,其中《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作为附件。
6.本审批表经审批后,稽查局即可将案件涉及的无法追缴的税收款项移交相关税务局税收规划核算管理部门依照《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呆账税金或者核销死欠的审核、确认、处理。
7.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装入卷宗。
1.《税务稽查案卷(封皮)》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案件执行完毕,或者终结检查、终结执行后,审理部门将税务稽查各环节与案件有关的全部资料归集、整理成税务稽查案卷,归档保管时使用。
3.税务稽查案卷按照稽查对象分别立卷,按年统一编号。案件中各类证据材料、税务文书等可以对外公开的资料立为正卷;检举及奖励材料、案件讨论记录、法定秘密材料等不宜对外公开的资料立为副卷。如无不宜公开的内容,可以不立副卷。副卷作为秘密文件保管,密级以卷内资料最高密级确定。
4.“案件编号”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税务管理信息系统一体化总体设计之代码设计(稿)》规定编写。
5.“保管期限”栏根据以下情况确定保管期限:
(1)偷税(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以及涉嫌犯罪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永久;
  (2)行政处罚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30年;
(3)前两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税收违法案件,案卷保管期限为10年。
6.“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有关规定进行编制。
7.本文书作为卷宗封皮。class=Section85 style='layout-grid:31.7pt 0mso-layout-grid-char-alt:0'&
卷内资料目录
1.《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七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设置。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案件终结后,将有关资料装订立卷时使用。
3.本目录页边距依照下列标准设定:上白边(天头)20mm;下白边(地脚)15mm;左白边(订口)25mm;右白边(翻口)15mm。
4.“顺序号”栏填写卷内资料排列先后顺序的序号。
5.“文号”栏填写文件制发机关的发文字号;若资料没有发文字号可不填写。
6.“责任者”栏填写对资料内容进行创作或者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即资料的署名人。部门、单位责任者可以填写统一规范的通用简称,不得填写“本科室”、“本局”。个人责任者一般只填写姓名,必要时在姓名后填写对档案负有责任的职务、职称或者其他身份,并用“(& )”表示。联合行文的责任者,应当填写列于首位的责任者,立档单位本身是责任者的必须填写,两个责任者之间的间隔用“;”分隔,被省略的责任者用“[等]”表示。
7.“资料名称”栏填写资料的标题,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能说明资料内容的,应当另拟标题,外加“[& ]”号。
8.“日期”栏填写资料的形成时间,编写时间可以省略“年”、“月”、“日”字。时间以8位数字表示,其中前4位表示年,中间2位表示月,后2位表示日。月日不足两位的,前面补“0”。
9.“页号”栏填写每件资料首页所对应的页号;最后一件资料,填写该件的起止页号。卷内资料页号应当从1开始编写。
10.“备注”栏留待卷内资料变化时作说明使用。
11.税务稽查案卷资料应当按照以下规则组合排列:
(1)案卷卷内资料原则上按照实际税务稽查程序依次排列;
(2)证据材料可以按照材料所反映的问题等特征分类,每类证据主要证据材料排列在前,旁证材料排列在后;
(3)其他资料按照资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资料的重要程度进行排列。
税务稽查案卷内每份或者每组材料的排列规则是:正件在前,附件在后;重要材料在前,其他材料在后;汇总性(资)材料在前,基础性材料在后。
12. 本目录为A4竖式,置于卷宗首页。class=Section88 style='layout-grid:15.6pt'&
卷内资料备考表
1.《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备考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设置。
2.“本卷情况说明”项填写卷内资料缺损、修改、补充、移出、销毁等情况。案卷立卷后发生或者发现的问题由相关档案管理人员填写并签名、标注时间。?
3.本表页边距依照下列标准设定:上白边(天头)20mm;下白边(地脚)15mm;左白边(订口)25mm;右白边(翻口)15mm。
4.“立卷人”项由责任立卷者签名。“检查人”项由案卷质量审核者签名。“立卷时间”项填写完成立卷的日期。
5.本表为A4竖式,随案卷装订于本卷的最后一页,即在卷内资料后、封底前。
编号:×××&
1.《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七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需要查阅税务稽查案卷内容和材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时使用。
3.“拟查阅案卷资料名称或者内容”栏填写申请人拟查阅的具体资料名称或者内容。
4.查阅申请人为本级税务机关的,由档案管理部门人员及负责人审核,由稽查局局长审批。查阅申请人为本级税务机关之外的,应当凭县团级以上单位的公函(县内凭乡以上单位的公函),由档案管理部门人员及负责人审核,由稽查局局长签署意见报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人可以根据授权审批上述事项。
5.税务稽查案卷中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其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含本级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查阅的,应当依照国家保密规定,报请有权机关负责人批准。
6.税务稽查案卷中属于工作秘密或者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资料,原则上不允许本级税务机关有权知悉之外的人员查阅;因特殊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查阅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后报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人可以根据授权审批上述事项。
7.需要对所查阅案卷资料进行摘抄、复制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另行办理摘抄、复制审批手续。
8.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档案管理部门留存。
编号:×××&
1.《借阅税务稽查案卷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七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需要借阅税务稽查案卷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以及办理借阅、归还手续时使用。
3.“拟借阅案卷资料名称”栏填写申请人拟借阅的具体资料名称。
4.借阅申请人为本级税务机关的,由档案管理部门人员及负责人审核,由稽查局局长审批。对于本级税务机关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原则上不予借阅;因特殊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借阅的,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人员及负责人审核,由稽查局局长签署意见报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人可以根据授权审批上述事项。
5.外单位来函索要执法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摘抄、复制后寄送,或者通知该单位派人查阅。
6.借阅案卷的人员不得涂改、圈划、抽换、批注、污损和折皱借阅的案卷资料,不得将所借阅的案卷资料转借其他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摘抄、复制。因特殊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摘抄、复制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另行办理摘抄、复制审批手续。
7.借阅税务稽查案卷的,应当按照确定的时限完整归还。借阅和归还税务稽查案卷时,应当由借阅人和档案管理部门经办人员共同对借阅或者归还的案卷及卷内资料数量进行清点、确认。
8.税务稽查案卷中属于国家秘密的材料,其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含本级税务机关人员)需要借阅的,应当依照国家保密规定,报请有权机关负责人批准。
9.税务稽查案卷中属于工作秘密或者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他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资料,原则上不允许本级税务机关有权知悉之外的人员借阅;因特殊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借阅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后报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人可以根据授权审批上述事项。
10.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档案管理部门留存。
编号:×××&
1.《税务稽查案卷内容摘抄复制审批表》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9〕157号)第七十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需要摘抄、复制税务稽查案卷内容和资料,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审批时使用。
3.“拟摘抄、复制案卷资料名称或者内容”栏填写申请人拟摘抄、复制的具体资料名称或者内容。
4.摘抄、复制申请人为本级税务机关的,由档案管理部门人员及负责人审核,由稽查局局长审批。摘抄、复制申请人为本级税务机关之外的,应当由档案管理部门人员及负责人审核,由稽查局局长签署意见报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人可以根据授权审批上述事项。
5.应外单位来函要求,需要摘抄执法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材料的,由档案管理部门人员填写申请,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由稽查局局长签报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或者签送所属税务局办公厅负责人审批后进行摘抄、复制。
6.经批准摘抄、复制的案卷资料,由档案管理部门核对无误后,加盖档案部门证明专用章。
7.税务稽查案卷中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其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含本级税务机关人员)需要摘抄、复制的,应当依照国家保密规定,报请有权机关负责人批准。复制属于国家秘密的资料,或者摘抄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不改变原件的密级,复制或者摘抄件按照秘密件管理。
8.税务稽查案卷中属于工作秘密或者涉及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资料,原则上不允许本级税务机关有权知悉之外的人员摘抄、复制;因特殊情况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摘抄、复制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审核后报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负责人可以根据授权审批上述事项。
9.本审批表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档案管理部门留存。
案件复查通知书
税稽复通〔&&& 〕&& 号
&&&&&&&&&&&&&&&&& :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决定指派以&&&&&& &为组长、&&&&&&&&&&&&& 为成员的复查组从&&&& 年&& 月&& 日起,对你局查处的&&&&&&&&&&&&& 案件(案件编号:&&&&&&&&&&& &&)进行复查,请你局予以协助,并准备好案卷及有关资料。
×××税务局稽查局(印章)
&&&&&&&&&&&&&&&&&&&& &&&&&&&&&&&&&&年&&& 月&&& 日&&&&&&&
1.《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54号)第六条设置。&&
2.适用范围:上级税务局稽查局对下级税务局稽查局查处的税收违法案件实施复查时使用。
3.本通知书抬头填写拟复查案件的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名称。
4.“对你局查处的&&&&& &案件”横线处填写拟复查的案件名称。
5.“案件编号:&&&&&& ” 横线处填写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在办理拟定的复查案件时所编制的案件编号。
6.本通知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一份由制作的税务局稽查局留存。
案件复查报告
&&&&&&&&&&&&&&&&&&&&&&&& &&&&&&&&&&&&&&&编号:×××&
根据&&&&&&&&&& &&&&&&&,我复查组从&&&&& 年&& 月&& 日至
&&&&& 年&& 月&& 日对&&&&&&&&&&&&& &&&查处的&&&&&&&&&&& &&
案件(案件编号:&&&&&&&&&&&&& )进行了复查。现将复查情况及相关意见报告如下:
&&& 一、基本情况
二、复查情况及问题
三、复查意见及建议
四、其他情况说明
&&&&&&& ……
复查人员(签名):&&&&&&&&&&&&&&&&&&&&& &年&& 月&& 日&
复查组长(签名):&&&&&&&&&& &&&&&&&&&&&&年&& 月&& 日&
1.《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报告》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54号)第九条设置。&&&
2.适用范围:复查组向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报告复查情况时使用。
3.“根据&&&&&&& ” 横线处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的依据。
4.“对&&&&&&& 查处的&&&&&&& 案件进行了复查”的第一处横线处填写税收违法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名称,第二处横线处填写复查案件名称。
5. “案件编号:&&&&&& ” 横线处填写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在办理所复查的案件时所编制的案件编号。
6.“基本情况”主要填写:
(1)实施复查工作基本概况,如:复查缘由、复查组组成、复查过程中采用的主要方法等;
(2)原案件名称及基本情况(包括案件编号、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案件所属期间、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及人员、原查处时间等)。
7.“复查情况”主要填写:
(1)复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调查和审理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②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③税务定性处理、处罚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④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是否及时得当;
⑤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2)复查过程中的相关意见,包括复查人员、案件原查处的税务局稽查局和其所属的税务局以及相关当事人的不同意见等。
8.“处理意见及建议”填写复查组对复查案件初步的结论性意见及处理建议。
9.“附件”根据具体情况填写原《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裁定书等文书名称、文号。
10.复查组在将本报告报送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前,应当征求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意见。案件原处理税务局稽查局应当自接到复查报告之日起5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复查组应当认真审核判断,提出意见;必要时对复查报告作相应修改,然后连同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11.本报告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送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一份由复查组报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
案件复查结论
税稽复结〔&&& 〕&& 号
&&&&&&&&&&&&&&&&& :
经对你局查处的&&&&&&&&&&&&&&&&& 案件(案件编号:&&&&&&&&&&&&& )进行复查,结论如下:
&&&&&&&&&&&&&&&&&&&& &&&&×××税务局稽查局(印章)
年&& 月&& 日
1.《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54号)第十条设置。&&
2.适用范围: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对复查税收违法案件作出复查结论时使用。
3.本通知抬头填写复查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名称。
4.“案件编号:&&&&&& ” 横线处填写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在办理所复查的案件时所编制的案件编号。
5.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对税务稽查复查报告的事实内容、处理意见审议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结论:
(6)原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处罚原则上不再改变,但
6.如由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直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在送达纳税人执行的同时,应抄送案件原查处单位。
7.本结论由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局长批准;复查案件重大复杂、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所复查案件为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应当由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批准。
&&& 8.本文书为A4竖式,一式二份,一份交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一份由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留存。class=Section103 style='layout-grid:31.7pt -.85mso-layout-grid-char-alt: -3420'&
案件复查鉴定
编号:×××&
1.《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鉴定》依据《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54号)第十三条设置。
& &&2.适用范围: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终结后,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根据复查情况及结论,对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及其工作人员执法质量进行评价,作出书面鉴定时使用。
&&& 3.“复查鉴定意见”栏填写复查组对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人员执法质量的书面评价。
4.“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审批意见” 栏填写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的意见,由稽查局局长审批;复查案件重大复杂、处理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所复查案件为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集体审理的,应当由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所属税务局领导审批。
5.本鉴定作为上级考核案件原查处税务局稽查局税收执法工作绩效的参考依据之一。
6.本鉴定书为A4竖式,一式一份,由组织复查的税务局稽查局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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